| 談談美國的槍械管制 |
| 送交者: yaqih2 2004年12月03日18:08:36 於 [新 大 陸] 發送悄悄話 |
|
美國是一個大國,它採用聯邦制,合眾國的各州,擁有相當大的自由。因此各州的法律,形形色色,這對外來的人來說,是相當不容易搞清楚的。以槍械法令來說,在紐約州,各式各樣的半自動步槍並不列入管制,但是在紐約市,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半自動步槍如果有以下的一樣特徵,就屬於非法: 1、突出的手槍把,2、彈匣容量超過五發, 3、防火帽, 4、刺刀座, 5、榴彈發射器, 6、有節上護蓋, 7、折合式槍托, 按照這個規定,所有的M16,M14,AK,SKS類型步槍都屬於非法。 同一州尚且如此,何況是別的地方。所以要談槍械管制,必須要先講清楚是那一個州。 一般來說,東北部管的比較嚴,可是也有例外,像緬因州(Maine),新罕布什爾州(New Hampshire)就很鬆。中西部管的比較松,可是也有例外,芝加哥(Chicago)從一九八六年起,不允許私人擁有手槍,號稱無槍市。那才是個大笑話,芝加哥的黑社會,人人有槍,連十歲小孩都有槍,是美國槍械犯罪最嚴重的都市之一。最近那些政客又異想天開,認為他們所有的問題,都是因為槍械公司引起的,所以二十幾個市政府一齊具狀告入法庭,一共告了二十幾家槍械製造公司-包括了格拉克(Glock),貝瑞塔(Beretta)等,幾乎一網打盡所有的名廠,他們認為有了煙草業賠償的先例,他們也應該穩操勝算。這個案子目前還在進行司法審理中。在一九九九年許多州立法,禁止任何市政府控告槍廠或只能雇用按時計酬的律師(因為如此,律師們就不能采拆帳分贓的方式獲利,惡訟師們對此也就失去了興趣)等等相應措施,為反槍械管制扳回一成。 美國聯邦政府也有一些關於槍械的法令,是項該管機構是美國聯邦煙酒槍械炸藥局(Bureau of Alcohol, Tobacco, Firearms and Explosives - ATF),原是一個對煙酒槍械徵稅,執法和釋法的機構,原隸屬於國際院下的財政部,2003年1月24日改隸司法部(Dept of Justice - DOJ)。該機構曾在德州的維口(Waco, Texas)事件捅了一個大漏子,害得司法部長十分下不了台。現行相關法案有很多,這裡介紹其中主要的幾次國會立法: 國會山莊 美國最高立法監察單位 一九三四年國家槍械法案(NFA, National Firearms Act),主要是針對當時橫行各處的武裝搶匪,他們使用鋸短的散彈槍和自動步槍,以及黑手黨和湯姆生 (Thompson Submachine Gun ,它有很多匿稱,其中之一是芝加哥打字機----Chicago Type Writer,很生動的描繪出機槍掃射的噠噠聲,和它與美國禁酒期芝加哥黑手黨間的關係) 輕機槍被濫用的問題。這個法案提供了執法單位一些法令基礎,但是手槍和槍管在十八寸以上的步槍和散彈槍都還是不在管制之內 (一九六八年步槍改為十六寸)。在此之前,任何人都可以郵購輕機槍或是任何不能隱藏攜帶的槍枝 (一九二七年法案限制)。而這個法案建立了今後所有槍械管製法的基礎。 一九六八年槍械管理法案 (1968 GCA, Gun Control Act),擴張了管制的範圍,這個法案,信不信由你,是由美國槍枝製造廠商們贊助的,因為當時大量的二次大戰剩餘武器湧進美國,任何人都可以郵購,任何人都可以販售。美國槍商受到很大的打擊。(據稱是用來射殺甘乃迪的 6.5mm Carcano步槍,當時郵購只要二十九元美金,原是意大利的二次大戰武器) 除了將一九三四年法案管制的武器列為第二類武器或稱NFA武器外,將所有其他以前不加以管制的武器列為第一類。而且規定槍商必須要向聯邦註冊,取得聯邦武器執照 (FFL,Federal Firearms License,其中分成製造,銷售,進出口等),而且除了私人在同一州內轉售外,所有的槍械買賣必須經過有證的槍商。從此郵購槍械走進了歷史。所有的槍枝開始受到或多或少的限制。 一九八六年槍主保護法 (GOPA, Gun Owner’s Protection Act): 這個法律修正案,事實上改正了一些一九六八年過苛的地方,但是從這個法律公布之後,再也沒有新的機槍進入私人市場。 一九九四年罪案防治法案(Violent Crime Control and Law Enforcement Act of 1994)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三日生效,以及布來迪手槍暴力防製法(Brady Handgun Violence Prevention Act) 又稱布來迪法案 (Brady Law),一九九四二月二十八日生效。因為這個法案是詹姆士和莎拉布萊迪所創的手槍控制公司 (Handgun Control, Inc) 在華府極力鼓吹下所產生的。詹姆士是何許人也?他原來是雷根的新聞秘書,在雷根總統一九八一年遇刺時,遭到池魚之殃,從此癱瘓。他的太太莎拉,後來成為手槍控制公司的主席,號稱有四十萬會員,是美國最大的槍械管制支持組織,致立於槍械管制。這兩個法案可以說是管得最細也最苛的法令。 這些法案的規定和管制的項目,一次比一次嚴,一次比一次廣泛。大體上來說有以下幾個重點,這些都是全國通行,各州都必須遵行的: 槍枝的構造方面:所有的步槍槍管必須在十六英寸以上,散彈槍槍管必須在十八寸以上,步槍和散彈槍全長要在二十六寸以上,所有槍枝的口徑要在半英寸(含0.50 )以下(前膛槍,火藥槍不在此限)不能有滅音器,不能自動發射(定義是扣一次扳機只能發射一發子彈)。 槍的定義:槍指的是機匣(Receiver) 或是序號所在地 (左輪槍沒有機匣),其他部份不屬於管製品。由於各種零組件在市面上供應十分充裕,許多人對廠商提供的槍械並不滿意,因此,就用各式各樣的零組件,來拼裝符合自己心目中最理想的武器。由於以上所述法律的規定,除了機匣不能郵購,其他所有的部份都可以由成千上萬不同的廠商,設計中挑選,而達到百分之百個人化的目的。有時候,一把槍可以改裝到你我都辨認不出來的結果。也就是因為如此,美國的愛槍族認為政府一九九四的槍械管製法,按照槍的外型來分類,是十分荒謬的事,因為任何一槍都可以打扮成完全不同的樣子,這樣的分類,又有什麼意義? 自動武器類:歸類為第二款國家火器法案武器。根據一九六八法案的第二款規定。可以私人擁有,但是必須要向美國聯邦煙酒槍械局登記,而且美國聯邦煙酒槍械局可以隨時來抽撿。 一九八六年法案規定,不能再有新的全自動武器進入民間市場,所以如果你現在想擁有一把全自動武器,而你的地方政府也沒有限制的話,你只能向另外一個人買二手貨。而且那把槍必須是已經登記有案的。當然軍警不在此限。 一般而言,想要擁有一把自動武器,首先要查一下當地的州、市政府是否明令禁止。加州(California)、紐約州(New York)都規定私人不得擁有自動武器,內華達州(Nevada)、亞歷桑那州(Arizona)、德州(Texas)、肯塔基(Kentucky)、佛羅里達州(Florida)是幾個私人可以擁有自動武器的州。 這幾個州的居民,可以到BATF的辦公室去拿申請表格,其中會要求填寫個人資料,按指紋等等,申請費是兩百美元,只要繳交一次。 最難的部份是,申請者必須要有一封住地最高警察首長的信,證明申請者是無犯罪背景的好公民,一般是由警察局長出信。可是有的警察局長,因為怕麻煩和法律糾紛,根本拒絕寫這樣的信。 因為基本上來說,他並沒有義務提供這樣的一封信。 如果申請人可以通過一切的規定和提供所有須要的文件,最後還要去找一個三級武器商,(從事NFA武器商務的又分成三級,第一級進口商,第二級製造商,第三級是銷售商) 他們會替你去找你想要的槍枝,而且要正好有人想出讓,這完全是碰運氣的事。正如你可能已經猜想到的,一把自動武器並不便宜,大約在幾千美金到幾萬之間。當然這不是槍貴,只是槍少。如果你有機會到以上所提到的幾個私人可以擁有自動武器的州,一般大一點的射擊場,可能會出租自動武器,不妨去挑一把你心目中認為最酷的自動武器來過過癮 MP5,Uzi, ngram,AK47,M16,Thompson,M3等,租槍不貴,大概只要十幾美元,貴的是彈藥。 一九九四罪案法:這是目前影響最大的法令,限制也最嚴苛。基本上來說,它限制了彈匣容量為十發,但是任何在法令生效前製造的不在此限。所以如果你有一把一九九三年前就設計生產的槍,很有可能你還可以買得到高容量的彈匣。譬如說M16或是AK47的二十發或三十發的彈匣,現在市面上還是滿坑滿谷。不過這也受到地方法令的限制,在紐約市就屬於非法。 一九九四布來迪法案有兩個步驟,第一個階段是手槍的銷售必須有五天的等待期,從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至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實施。第二階段是全國立即罪案稽查(National Instant Criminal Check System, NICS):從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所有槍枝交易,都必須經過上項稽查。業者要打一個八百號電話,把欲購槍者的資料告訴聯邦調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 FBI),由他們在電腦上查詢,通過這個稽查的購槍者才能購買。如果有人把槍拿到當鋪去當了,事後要去贖回,也要經過這項稽查。這個程序通常在半個小時左右。這個法令將在二零零四年自動失效,稱為日落條款。屆時理論上又可以製造,買賣高容量的彈匣,有手槍把的槍等等犯禁的東西。但是支持槍械管制的人賭的是,屆時各州都會已經制定更嚴苛的法律,聯邦不須要再來淌這一溏渾水了。 美國步槍協會 捍衛擁槍權利的最大力量 合法的槍械: 現在美國生產銷售的半自動步槍,必須要通過以下的一個試驗,稱為突擊步槍特徵。這些槍不能有兩種以上的特徵: 1、手槍把, 2、可換彈匣 3、防火帽, 4、刺刀座, 5、折合式槍托, 半自動手槍不能有兩種以上的特徵: 1、彈匣裝在槍柄以外的位置, 2、有螺絲紋的槍管, 3、有護木, 4、重五十盎司以上, 5、半自動版本的全自動手槍, 散彈槍不能有兩種以上的特徵: 1、折合式或伸縮式槍托, 2、手槍把, 3、超過五發的固定彈匣, 4、可裝卸彈匣, 但是如果該槍是在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三日以前製造的,就不受此限。所以有現在市面上有所謂禁前禁後之別。有人會去買一把禁前的舊槍,然後除了機匣(Receiver)外,全部換掉,那就有了一把幾乎是新的槍,可以有防火帽,刺刀座等等,變成一把十分酷的突擊步槍。這個例外的前提是,那把槍生產出廠時,就要符合突擊步槍的定義,因此它可以沿襲不溯既往(Grand fathered)的原則。至於外國製造而進口的半自動步槍,目前大多數已經禁止進口了,據說扣在海關還有成千上萬枝步槍,大部份是來自中國的 SKS 和 AK-47。(這裡用這兩個名稱只是通稱,事實上中國北方工業和保利製造的有多種型號) 外國製造的,只能有一樣特徵,進口商窮則變,變則通。將刺刀座磨掉,將手槍把和槍托換成一個在底部相連的槍托,那就是一般所謂姆指洞式(Thumb Hole)的槍托。三十發彈匣也換成五發和十發的。這樣大費周章之後,又有一批通關,可是最後還是逃不過總統行政命令的威力,全給禁了。 不能進口整槍,機匣部份和超過十發的彈匣之外,其他的零件還是允許的。於是商家們開始在美國境內組合槍枝。這些槍被稱為組合槍 (Kit Gun),使用美國製造的機匣和其他進口的組件。一般來說,品質都比較差。這樣的槍也要受到法令的限制,因為大部份零件是外國製造的,所以歸類於外國槍,不能有超過一樣的突擊步槍特徵。而決定的本國制,外國制的因素是有多少件零件是美國國內製造的。所以有人賣美制零件套件 (US Part Kit)。將這些零件換掉之後,就可以有兩樣突擊步槍的特徵,一般是裝上手槍把。 此外有幾個比較特殊的情況: 一、在同一州內,私人之間可以買賣非NFA的槍械(Private Sale),不須經過FFL的經銷商。 二、製造日期在一百年以上的武器,無須受BATF的限制。可以有如一般商品般銷售購買(郵購) 。俄國的一些Mosin-Nagant M91和德國的Mauser M98都在一百年以上了。 三、BATF出版一個古董和紀念品類武器(Curio and Relic)清單,任何人都可以申請一張收藏執照(Curio & Relic FFL- C&R FFL),每三年只付 $30。可以越州購買清單上的武器。一般而言,製造日期在五十年以上的槍械,都名列其上。 四、槍展(Gun Show)是一個很特殊的問題,原先只是聚集許多槍商和顧客來從事交易,和書展沒什麼不同。但是自從槍械管製法令愈來愈嚴,私人買賣不受限制的法令又沒有更改,這便造成了一個大漏洞。有人在槍展租一個攤位,賣他自己的槍,這也還說得過去,但是賣一把也是賣,十把也是賣,其中沒有明確的分別。他”自己的槍”是他已經擁有十年的槍,還是上周他在另一個槍展里,向另一個私人買來的?如果有機會去一趟槍展,愈大愈好,注意槍商的桌上,有沒有黃色的表格,如果沒有,很可能就是私人攤位,可以現金交易。 他照理應該確定合法年齡,本州居民等等事項,作不作是由他了。國會裡對這個問題現在爭論得很厲害,民主黨主張將這個洞堵住,一切槍枝轉移必須經過槍商。共和黨反對,認為這只會提高槍枝的價錢,增加不便,真正罪犯使用的槍械,他們才懶得等到槍展去買,街角就有了。增加一條法案,毫無助益。 如果你對美國的法令有興趣,或是想了解各州的規定,你可以到美國步槍協會的網頁上去查詢,他們有很詳盡各州的資料。 一般而言,各地的警察局,是負責管理的單位。小地方的警長,有絕對的權力。大城市裹,就可能要經過好幾個單位,有時,連一般的的警察也搞不清楚繁複的法令。還好一般的槍店都對當地的情況十分清楚,他們也會很樂意幫忙,因為幫了你也等於給他們提供一個潛在的客戶。在這裡,要強調當地兩個字,有如以上所說的,各州(State),各鄉(County),各市(City, Town)都可能有不一樣的規定,一過了界,就可能大不相同。譬如說長島(Long Island, New York)的槍店,對紐約市(New York City, New York)的規定可能就不是那麼清楚,就算知道,他也可能沒有必要的表格。千萬要搞清楚,不要莫名其妙的犯了法,還不知道是為什麼呢。 新增: 加州的攻擊武器禁制令 加利福尼亞州,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正式簽署攻擊武器禁制令(Assault Weapons Control Act)為法令。本法號稱是全美國最嚴格的槍械管製法,從公元二千年一月一日起,加州禁售一系列被歸類為攻擊武器的槍械。所謂的攻擊武器,包羅甚廣,大約有七十五武器名列其中。諸如 AR15, AK47,FAL,G3等,通通被禁。這一次的禁槍,似乎比以前要來的厲害,連姆指洞式的槍托也禁掉了。並且不得販售任何容量大於十發的彈匣。尤其是使用彈匣的SKS,必須繳出,由州政府付$230 買回。 新增: 紐約市的槍械管制 紐約市分成五個區----曼哈頓區Manhattan,布魯克林(布魯侖) 區Brooklyn,皇后Queens區,史泰登島區Staten Island 及 布朗士區Bronx,實行相同的槍械管製法,可以私人擁有槍械。 步槍比較簡單的,採用登記制,只要是紐約市不禁止的,隨時可以購買, 沒有限制。AK,SKS,M16,USR 等是禁止的,Mini-14,Ruger 10/22,M1A等屬於合法。在要開始的時候,先到皇后大道(Queens Blvd., 在Union Turnpike)上最高法院(Queens Court)的一個步槍管制中心去申請一張槍證,需相片兩張和七十元匯票(郵局就在旁邊)。大約等三個月,槍證會寄下來。此後就可以到槍店去買步槍。買了之後,槍商或你自己,要將一張出售證明,寄到Queens 的步槍管制中心去存檔。 手槍比較麻煩。手槍的許可證有許多種,有一種是居家證(Residential Permit),沒什麼用途,只能放在家裡以及在指定的日子帶到靶場去。而帶槍證(Conceal Carry Permit)一般人是幾乎不可能拿到的,在此只談談打靶證(Target Permit)。 首先要加入一個射擊俱樂部,一般有靶場的槍店都有附設俱樂部,然後要到紐約市警局(在曼哈頓的下城,Police Plaza,市府旁邊)去按指紋,交申請書和費用,槍店可以代為填表,但是必須本人到警局去完成手續。前後開支大約要五百元左右。繳了申請表之後,大約三個月左右,警察局會通知申請人去面談,如果一切順利,大約六個月左右可以拿打靶證和一張許可證(Purchase permit),可以買一把手槍!!!手槍的購買必須在許可證發出後的三十天之內完成,否則失效。買了槍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把槍帶到市警局呈檢。這樣才算完成所有合法的程序。三個月後,可以再申請購買,購買許可證大約要等兩個月左右,而且申請書上要聲明所要的口徑。 附帶的規定有,沒有手槍槍照的人,不得“持有”(Posses),也就是說不可以租槍或是把玩。(所以在紐約州州界之內,除了軍人,執法人員和少數特例之外,將手槍交到沒有手槍槍照的人手上,就犯了法。一九九八年電視上某次辯論槍械管制問題時,有一位外地來的手槍管制協會的人,在節目中拿了一把手槍指指點點,由於錄影室在曼哈頓,事後NRA就公開質問紐約市市警局,為什麼沒有將他逮捕?可見執法不公)。持打靶證的人,只能在”直接”往返靶場時帶着槍,途中必須是空槍(Unloaded),而且放在一個鎖起來的容器(Locked box)中。法規中言明,每人以一把槍為原則,也就是說,讓不讓買第二把手槍,完全是由他。 這些規定,光看頭都昏了。如果住在紐約市的朋友想要買槍,最好的辦法,是在電話簿上找一家有靶場的槍店,去和他們談一談,他們一般都很願意幫忙的。千萬不要相信任何人聲稱可以代辦或者走後門,這我不敢說沒有,只是我不信你運氣那麼好。 附錄: C&R(FFL 03)申請表: 531016表 533020表 $30支票 531016表必須寄一份給當地警長存檔,但不須他的許可。一但拿到執照,必須要保存一個買入售出的交易簿(Bound Book),除非有特別許可,不得以電腦記錄代替。 ATF的C&R清單: 清單1 ----由1938年United States Code-USC(Federal Firearms Act),Title 18,Chapter 44槍械改列為C&R 清單2 ----由1968年Gun Control Act (GCA) 槍械改列為C&R 清單3 ----由1934年National Firearms Act (NFA) 槍械改列為C&R 賺買轉移機槍等表格: ???? 4 533020表 兩份指紋表 $200支票 通常各地警長有個別的規定,經過一定的程序後才肯在53204表上簽字,詳情請與警長辦公室或當地Class III商家聯繫。 (湯姆網) |
|
![]() |
![]() |
| 實用資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