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否则就是不公正的法律。比如,不分青红皂白就对于人们进行精神扼杀甚至杀生,这是不道德的,那么以此而大行其道的一党独裁法就一定是不公正的法律。同理,同性恋们不能对于男女的身体进行正确的使用,那么,维护同性恋的婚姻法也一定就是不公正的法律。
而不公正的法律经实行,其恶果必是严重的,因为,做不道德的事情本就必然违反自然法则或是人的本性,对于社会或人体造成伤害,更不要说在法律的保护下了,其破坏力必然也就更为严重。众所周知,同性恋群体中,艾滋病发病率和转播率最高,女性艾滋病患者的孩子们,也多受到遗传艾滋病的威胁。艾滋病甚至污染医疗渠道,传播给无辜的人们!再有,他们所抱养的孩子,必须接受女爸男妈的略形概念。显而易见,同性恋是不道德的,应该象所有人类所犯有的原罪一样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不是被法律保护。
这里所讲的法律制裁,并不是要对于同性恋们给予刑事犯罪的处罚,而是指要对于同性恋的行为,给予法律上的制止,其中,不允许他们结婚,就是对于同性恋行为恰如其分的制止。同时,在美国,人们懂得同性恋是原罪,尽管原罪是不道德的,但人人都犯有这样或那样的原罪。基于这样的社会认知,美国在保护犯有原罪的人们的基本人权的同时,又保护着信仰自由。从而,在美国教会林立。信仰自由帮助人们利用这良好的信仰环境,以信仰的力量克服原罪,遵守道德。患有同性恋原罪的人们,以及很多犯有其它原罪的人们都是在这样环境下,得到了信仰,从而得以摒弃了同性恋或各种原罪即不道德的行为。信仰自由,促成美国成为有着较高的道德力量的国家,以及拥有着较能维护道德规范的法律体系。
有人认为,同性婚姻法是为了给予同性恋们以平等的权利。他们说在美国同性恋遭受了煎熬、痛苦、歧视,所以,要以立法来保护同性恋婚姻。这是勃论,因为它不是以事实为根据的。在这之前,美国法律已经对于同性恋的人权给予保护,就如同保护我们所以犯有原罪的人们一样。同性恋们同居的权益跟所有人们一样享有一样的减税法,和同等的财产保护,以及平等的工作权利,言论结社自由等等。既然,在美国同性恋歧视并不存在,那么,以违背人性去制定同性婚姻来制止对于同性恋的歧视,当然也就成了为同性恋婚姻法侵犯人权进行开脱的无稽之谈。
同性恋婚姻法,首先在欧美国家实现,反映了这些国家对于自由和对人性的曲解,这更是这些国家道德的滑坡。这不仅是拥有信仰的人们的悲哀,也是人类的悲哀。正如预示的那样,人类不可避免地正在走向末日。当婚姻不再仅仅是男女所为的时候了,人类末日的到来肯定也就不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