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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扎克斯:斷頭台上的西方“文明”
送交者: ZT 2002年04月01日16:00:51 於 [新 大 陸] 發送悄悄話

斷頭台上的西方“文明”

[美]扎克斯

邊吃餅邊看處死人
行刑是要召人來看的。如果召不來人,行刑就達不到它們的目的了。
——薩繆爾·約翰遜

在人類差不多5000年的歷史上,當眾行刑一直是行刑的一個好藉口。聖經時
代有集體投石,英國有泰伯恩絞架的醉酒節,法國有用紅酒和鮮血染紅的斷頭台,
就是那台“法國的國家剃刀”。

雖然許多自由派人士情願相信,擠到公共場所去看別人死的人群,大多是一
些沒有受到教育的烏合之眾,可是,事實上卻並非如此。卡薩諾瓦寫道,一些貴
族也租過極昂貴的包廂,以便觀看1768年對達米安人施行的酷刑。薩克雷也曾寫
到過,“一些悄不出聲上層家庭,本來都是些誠實的商人,可是,他們也帶着妻
子去看殺人,一邊呷茶,一邊還保持着最難以想像的冷靜態度。”另一個觀察者
說到英國人時是這麼說的:當地賣餡餅的人說,生意好得很,沒有哪一個人的胃
因為殺人而有翻動的。查爾斯·狄更斯看到過1849年11月13號的一次吊人場面,
他注意到了:“掙扎、有暈倒的、吹口哨的……開殘酷玩笑的”,“一些暈倒的
婦女被警察從人群當中揪過去,衣服扯得十分零亂時,還有人感到一陣不正常的
愉快。”

美國當然也不會例外。遠在1693年,在賓夕法尼亞的巴克斯縣,一名被定謀
殺罪的船員定於7月3號吊死。《賓夕法尼亞殖民紀錄》上實事求是地記錄說:
“到場的人很多,使該事件很逗人喜歡。”

歐洲人對婦女行刑時的細緻之處

從中世紀到文藝復興,在歐洲的大部分世紀裡,吊死婦女一直被認為是“不
雅的”做法——因為,由於裙子容易煽動,再加上沒有分叉處的內衣,不說別的,
光是她們的大腿就容易從絞架底下露出來。

“有鑑於其性別所致之體面要求,不容其肉體暴露於外,也不容當眾損毀,
女性之刑罰,通常須以絞架為基,並以拖至此處活活燒死為宜。”這是英國早期
最有權威的律書《黑石評註》中所說的話。

在歐洲大陸上,這種所謂的雅致感——至少在北歐的一些國家裡——使對婦
女的極刑處理轉變了方法。“婦女的火刑處理,不僅其場景令人膽顫心驚,而且,
也是極不文雅的做法,對北歐的雅致而言,那是不能容忍的,”這是史家朱爾斯
·米克萊在《宗教之戰》(1856)中所說的話。“在對聖女貞德的行刑活動中,第
一支火苗就竄到了她的衣服上,燒掉了她身上的衣服,並殘忍地使她那扭動的可
憐裸身,暴露於眾人眼前。”

反過來,在北歐,直到1545年,權威——出於對婦女雅致的尊敬——是將婦
女活埋掉的。米克萊描述過這麼一種過程:“沒有蓋蓋子的棺材放到地下去,里
面有三根鐵杆關住犯人。然後將土掀下去,蓋到這活人身上。有時候,出於憐憫
的原因,行刑的人為了減少其痛苦,事先會將犯人扼死。”

處死婦女還會引起其他一些問題:懷孕。很明顯,因為母親的原因而殺死未
出生者,那是很不公平的。在幾乎所有的西方社會裡,這種行刑將會推遲到該婦
女生下孩子以後,而這一點毫無疑問,又會引起這些被判死罪的婦女極力去找人
懷孕。在《乞丐的歌劇》中,費爾奇這個人物,他在紐蓋特的監獄裡幹得很是賣
力:“由於最想要孩子的那些人,都因為一場變故而失去了懷孕的機會,因此,
我得了很大一筆錢,我幫她們懷孕,以推遲她們的死期——可是,如果一個男人
無法以更容易一點的辦法來過上一種誠實的生活,那麼,我可以肯定,那就是我
下一開庭期無法再幹了。”可憐的傢伙。

當時,還沒有出現5分鐘知孕否的技術,因此,大多數被判死刑的婦女都會
宣稱自己有孩子了,以作為最後的一道籲請。事實上,美國歷史上最早和最有名
的一件謀殺案之一,便涉及到了這麼一個情況。32歲的巴施西巴·斯布恩非常漂
亮,她是麻省布魯克費爾德人氏,1778年,她被定了合謀殺人罪,想殺害富有而
年邁的親夫,並被判死刑,這是剛剛立國的美國最早的一批極刑犯之一。產婆們
經過辯論之後認為,她沒有懷孕。可是,死後解剖發現,裡面有一個5個月大的
胚胎。

紐約的辛辛監獄,1899年第一次用電刑對一名婦女行刑,當時也出現了這麼
一個雅致的問題。瑪莎·普拉斯是布魯克林人,她把自己可愛的繼女卡死了,然
後又用斧頭襲擊其夫。《國家警察公報》報告說,行刑時,官方採取了極小心的
措施。“監獄長命令兩名女醫生站在很近的地方,她們的寬衣服擋住了在這名婦
女靠近膝蓋的腿部扣電極扣的情景。當工作完成以後,其中一位女醫生將裙子放
下來,這樣,電極和腿便蓋住了。”

在不到7分鐘時間內,普拉斯夫人就被宣布死亡了。“這次行刑在各個方面
來說,都是成功的。根據法律對第一名婦女進行的死刑處理,以極人道的方式完
成了。”

殺死定罪的婦女?行吧,可是,請注意不要讓她們難堪。

電死兒童

在20世紀90年代,美國的少年犯罪率直線上升,許多州都開始把一些孩子當
作成年人一樣判罰了,連14歲的孩子也投進最高安全室了。這種大規模打擊的做
法,在美國和英國盛行了很長一段時間,都是符合當時的法律標準的。

在20世紀之前的英國歷史上,法律說明,超過7歲的孩子,是可適用死刑的,
英國法庭有很多例子,證明兒童——甚至包括小姑娘——的確有被吊死的。1833
年,在英國,一名9歲的男孩,因為從一扇窗玻璃破損的商店偷了價值兩個便士
的顏料,而被判處死刑。

不過,我們一般不會想到,那種殘酷的刑罰竟會發生在我們這個國家。至少
不是經常發生的。可是,錯了。總共有280名兒童(也就是犯罪時,年齡在17歲或
者以下的兒童)在美國被判處死刑,包括10名女孩子。上述數據來自維克多·斯
特萊普,他是克利夫蘭州立大學的法學教授。到最近的時代,也就是1944年,還
有一個14歲的男孩子在南卡羅來納州被判絞刑。

喬治·斯丁內是一名黑人兒童,是一家鋸板廠工人的兒子,他承認將11歲的
貝蒂·畢力克和8歲的瑪麗·泰姆絲用鐵路道釘打死。這些白人小姑娘是在那裡
採花,大一點的那一個小姑娘明顯是拒絕了他的性騷擾。

斯丁內的律師——當時正在競選官職——並沒有提出申訴。聯合媒體報道說,
“行刑人員綁他到椅子上去的時候很費力,身體太小,因為椅子是專為大人設
的。”而且,“他的個子那麼小,電極根本就綁不到右腿上面去。”斯丁內是這
個國家20世紀內所處死的最小的一個。在英國,執行死刑的最小的年齡,1908年
被提升到16歲。

(摘自《西方文明的另類歷史》海南出版社 2002年2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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