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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文化與權利:中美兩國之比較
送交者: 王希 2005年08月30日22:52:53 於 [新 大 陸] 發送悄悄話

中美兩國憲法對各自公民享有的權利都作了詳細的描述與規定。儘管語言措辭不同,兩國憲法中有關公民的權利卻很相似,有些甚至是一樣的,如公民的生命權,人身自由權,以及言論,出版,集會,訴求,宗教,通訊自由的權利。但兩國對這些權利的解釋卻有很大的差別。

對於美國的政治傳統而言,公民權利是人權的自然延伸。而人權則是每一個人維持其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基本權利,是不應受到性別,種族,階級,智識,意識形態,政治信仰限制的權利。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的路易斯·亨肯(LouisHenkin)教授曾說,人權只在這樣的情況下受到限制,即為了給予其他人的自由和權利應有的承認和保障,以及在一個民主社會中為了滿足道德,公眾秩序和大眾福祉方面的正當合理的要求。

對於中國主流的政治文化來講,絕對意義上的人權是不存在的。中國的法學工作者認為,在階級社會中,所有的權利都具有政治性質,是政治的具體表現;權利是通過法律來表現的,而法律則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相當長一段時間,“人權”在中國政治詞彙中是不存在的。直到最近,《法學研究》還將“人權”定義為基於工人階級和無產階級階級利益上的由憲法和法律提供的基本權利,這些權利屬於政治自由的範疇,並受法律的限制。(《法學研究》1990年1月號,第15頁)

中美政治文化對於人權的定義有三點基本分歧。首先,美國政治傳統認為人權是天賦的,中國政治傳統認為人權是階級鬥爭的產物,是由國家賦予的;其次,美國政治傳統認為人權是非政治性的,並在一個公民社會中不受意識形態的影響。中國政治傳統認為所有權利都有社會經濟階級的政治性質;再者,美國政治傳統認為人權是普遍的,而中國政治傳統認為人權受治於統治階級的政治利益。

這種對於人權認識的分歧源於中美兩國不同的政治歷史,而人權的觀念正是通過各自歷史的演進而得以成型和鞏固的。美國的人權觀遠在美國建國以前就得以產生。十七世紀初,當成千上萬的清教徒為了追求個人的宗教自由,橫跨大西洋,從歐洲大陸來到美洲時,他們的行動便播散了美國人權的種子。1630年,當麻塞諸塞殖民地的清教徒在移民美洲的輪船上簽訂契約時,他們就相信他們賦有上帝給予的特殊使命,他們對於宗教自由的追求正是與上帝謀約的一個結果。與此同時,清教徒之間也結成一種社會契約關係,在這種關係中,個人的權利和地方自治是最重要的要素。

十八世紀的歐洲啟蒙運動的領導人物,如洛克,盧梭和孟德斯鳩等,對“社會契約”的思想作了進一步的發展。“社會契約”思想承認自然法的崇高性,將人的自然權利推為不可剝奪,不可消亡的權利,並提出社會的組成是基於社會成員的同意和認可。這種思想極大地影響了當時正在發育成長的北美殖民地政治文化。迅速發展的殖民地經濟,激增的歐洲移民以及非清教徒以外的宗教派別在殖民地的生長都在不同程度上加速了美洲殖民地政體的變化。所有這些因素都促使殖民地政體從一個宗教性的社會契約組織轉化為啟蒙主義思想家描述的社會契約組織。

至獨立戰爭爆發時,天賦人權的觀念已成為美國生活中一個不可缺少的部分,至少對那些能享受到這些權利的人來說是如此。當時湯姆士·傑斐遜在《獨立宣言》中寫下“人生來就是平等的,他擁有不可剝奪的由創世者賦予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時,他實在不是在提供一個嶄新的政治體制的設想,他也不是在期望獲得某種新的權利。他僅僅是在將北美殖民地的歷史經驗變成一種具有政治和法律效應的規定。儘管如此,《獨立宣言》對於美國公民權利在後來的發展極其重要,它也為日後的美國憲法立下了哲學基礎。自此,保護和承認公民的權利成為美國政治的中心議題之一。

如果公民權利的觀念是以一種土生土長的,自然漸進的方式刻入美國生活中的話,這種觀念進入中國的方式可以被稱為是外來的和革命性地輸入的。中國的歷史雖然久長,但從古自今,相當一段時期的中國社會都是在犧牲個人的權利,利益和生命的基礎上追求社會的秩序與和諧。

清代的中國曾有過兩次短命的政治改革,一次是在1898年,另一次在1908年。兩次改革都試圖給予人民一些自由。在民國時代,不論政治和宗教信仰,不分種族的平等民權曾得到過承認。但由於國際和國內的複雜原因,民國時期的憲法,無論好壞,都未能在全中國得以長期地實施。

新中國的人權觀源於中國共產黨的領袖們對於馬克思列寧主義關於無產階級革命和無產階級專政理論的理解。當美國早期的政治領袖們能夠有機會在一個獨特的政治,經濟,地理和智識環境下進行自治管理的政治實驗時,早期的中國共產黨人則陷於與他們的敵人進行殊死的搏鬥之中。美國的革命者奮起反抗英王統治,以期保衛殖民地的權利和利益時,中國的革命者與敵人奮鬥,期望的是奪取政權。中國革命的一條經驗是,奪取政權先於爭取權利;奪取政權是擁有權利的先決條件。

在這樣的情況下,權利自中國革命一開始便有了濃厚的政治色彩。1934年頒布的中央蘇區的第一部憲法曾明確規定,工人,農民,紅軍戰士和他們的家屬享有平等的權利和自由,而軍閥,資本家,富農,僧侶及其他所謂反革命分子的政治和經濟權利必須加以剝奪。“人權”一詞曾在1942年的有關陝甘寧邊區的一個法律中使用,但其意思被定為是指不分種族,階級,黨派,性別,職業和宗教的,一切反日本法西斯的人的權利。

中國革命成功之後,維持政權成為頭等大事。公民權利則須服從黨的政治需要,並根據黨的命令而得以使用,擴張或收縮。對於一部分公民來講,權利是獎賞;對於其他一部分人,權利則是一種懲罰。權利享有和使用中的等級觀念與實踐從黨的早期生活中便開始出現。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早期的美國對公民權利的享用也有過很多的限制。經濟,性別和種族歧視在早期美國是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障的。在那時,相當一部分美國人,如黑人,印第安人,享受不到任何屬於其他美國人的權利。而在中國革命勝利前夕,所有被稱為“人民”的人都被告知他們將享有平等和不超越黨的路線的一定的個人自由。

後來兩國的公民權利的實施與發展卻走了不同的路。美國憲法制定實施後四十年內,所有的美國白人成年男子,無論有無財產,開始有了政治上的權利。經過1860-65的血腥內戰之後,憲法加入了三條修正案,賦予曾是奴隸的黑人民權與政治權(投票選舉權)(這些權利的真正實現還要經過一百年左右的鬥爭);1917年,政治參與上性別歧視被取消。在一個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美國的體制經歷了一種將權利的範圍從特權階層向非特權階層擴展的歷史演進。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公民權利的發展是另一番經歷。1957年的反右鬥爭將“人民”與“敵人”作了政治上的重新定義,從而將一大批原本是黨的熱忱支持者和擁護者從同志和朋友強變為敵人,並剝奪了他們政治上的參與權利。反右鬥爭十年後,又始發一場十年文革,更多的公民,包括許多的共產黨人,又被當時的政治標準定為“敵人”,不但政治權利被剝奪,其它基本的權利也一併取消,連共和國的主席也不經法律起訴宣判,被囚禁在監獄中,含冤而死。

由於公民權利是在中美兩種不同的政治構架下得以解釋和實施,其發展必然受到政治的影響。這兩種政治構架在意識形態,體制,立法與執法方面都有很大差別,但最重要的差別在中美兩國憲法權威的範圍方面的不同。

美國權利能得以擴展,部分歸功於美國的“憲法文化”。在這種文化下,憲法的至高無上的權威得到所有人和團體的承認和尊重,憲法只能通過人民的代議團體來修訂,憲法的實施是公平的,憲法解釋是由一個獨立的司法審查程序來擔當的。

這種憲法文化可以說是一些特有的美國歷史事件造就而成的,如《獨立宣言》,美國憲法,人權法案,以及第一任大法官約翰·馬歇爾對馬伯里訴麥得遜案的重要解釋等。正是馬歇爾的解釋幫助完成了從“最高自然法”向“最高實證法”的轉換。在這種憲法文化下,權利有清楚的定義和明確的法律意義,憲法的權威得以尊重,非特權階層的人獲得權利的途徑雖然是狹窄的,但卻是開通的。

這樣的憲法文化在中國是不存在的。中國實施的可以被認為是一種“黨憲法文化”。其特徵是全民對執政黨絕對權威的完全服從,黨的意志和利益通過憲法成為全民行動的規範。在這種憲法文化下,憲法成為一種政治附屬物,司法審查也無獨立可言,個人的權利可因政治或非政治的理由而中止。在談到黨與法孰大孰小時,常用的解釋是,立法時是黨大於法;執法時,黨必須服從法。這樣的邏輯是令人迷惑的。這種對於黨絕不會在立法時犯錯誤,同時又會在立法之後服從於法的推斷實在是一種政治上的幼稚。

事實上,過去幾十年中,黨在立法中犯的錯誤已造成了許多嚴重後果。由於政治氣候的變化,人民的權利也隨之而遭剝奪。“人民”這一詞隨着領導人的政治需要在每一不同的時期具有不同的定義,而人民所應享有的權利又因受短時效的政策性的政治原則的限制而得不到充分享用和保障。當權利受到限制,自由受到囚禁時,一種以人民民主專政為名義的實際上是由黨的個人或集體領導為實質的專制就會發展並盛行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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