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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宪下的国家元首(外二篇)
送交者: 余东海 2022年05月03日16:27:26 于 [新 大 陆] 发送悄悄话

儒宪下的国家元首(外二篇)
民主制有总统制和议会制之别。总统制下,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揽行政权力,统率海、陆、空三军,公布法律、发布命令。议会制下,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职务分开。在大多数议会制国家中,实权属于总理。总理由议会选举产生。国家元首侧重于象征性。

儒家宪政兼取总统制和议会制之优。儒宪下,国家元首拥有实权如总统制,但元首的产生不实行全民选举,而由三界精英推举,如议会制下政府首脑的产生。详见东海《文化决定论—兼论中华宪政》、《正确对待人民和民意——儒家三忌和王道特色》诸文。2020-8-25余东海


杀害无辜罪莫大
东海在旧作《杀一人而救天下可以吗?----手段和目的同样重要》中指出,杀一人而得天下,固然不可以;杀一人以利天下乃至救天下,同样不可以。兹补充两条前贤教导为政。

西晋齐王司马攸要杀刘渊,西晋名臣王浑说:“柰何以无形之疑杀人。”王夫之在《读通鉴论》中评论说:“其说是也。天下恶有无故杀人而可以已乱者哉!”借用王夫之东海说,天下恶有无故杀人而可以利天下、救天下者哉。

明末清初的唐甄,与王夫之、黄宗羲、顾炎武并称明末清初“四大著名启蒙思想家”。其著作《潜书》中有一篇《室语》,记录他与其妻的对话。其中一段如下:

“妻曰:当大乱之时,岂能不杀一人而定天下?唐子曰:定乱岂能不杀乎?古之王者,有不得已而杀者二:有罪,不得不杀;临战,不得不杀。有罪而杀,尧舜之所不能免也;临战而杀,汤武之所不能免也;非是,奚以杀为?若过里而墟其里,过市而窜其市,入城而屠其城,此何为者?大将杀人,非大将杀之,天子实杀之;裨将杀人,非裨将杀之,天子实杀之;卒伍杀人,非卒伍杀之,天子实杀之;官吏杀人,非官吏杀之,天子实杀之。杀人者众手,实天子为之大手。天下既定,非攻非战,百姓死于兵与因兵而死者十五六。暴骨未收,哭声未绝,目眦未干,于是乃服衮冕,乘法驾,坐前殿,受朝贺,高官室,广苑囿,以贵其妻妾,以肥其子孙,彼诚何心而忍享之?若上使我治杀人之狱,我则有以处之矣。匹夫无故而杀人,以其一身抵一人之死,斯足矣;有天下者无故而杀人,虽百其身不足以抵其杀一人之罪。是何也?天子者,天下之慈母也,人所仰望以乳育者也。乃无故而杀之,其罪岂不重于匹夫?”

这段话要义有三。其一、只有两种情况可以杀人,一是死罪不得不杀,二是战场上不得不杀。其二、大将、裨将、卒伍、官吏、众手等等任何人杀人,罪在天子。其三、杀人者死。匹夫无故而杀人,以其一身抵一人之死。天子无故而杀人,百死莫赎。

儒家以杀害无辜为大忌。《尚书》强调:“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意谓罪行轻重可疑时,从轻处置;功劳大小有疑处,从重奖赏。与其错杀无辜,宁可犯执法失误的过失。2020-8-29


本末微论
本末,原义指植物的根部和梢部,木之根为本,木之梢为末。作为中华文化中的一对理义范畴,与道器、天人、体用、本质现象等等关系同义或近义。本指本体、道体、天道、宇宙生命本质,末指作用、器物、宇宙万物和一切现象。

又引申二义。其一、主次关系,即根本和非根本、主要和非主要的关系。其二、始末、先后关系,即前面和后面、起始和结尾的关系。《左传•庄公六年》:“夫能固位者,必度其本末,而后立衷焉。” 杜预注:“本末,终始也。”

本末一词,因语言环境不同而所指不同。贾谊 《过秦论下》:“故周王序得其道,千馀载不绝,秦本末并失,故不能长。”本末指仁道和礼制。《史记•孝文本纪》:“今勤身从事而有租税之赋,是为本末者毋以异,其于劝农之道未备。”本末指农业和商业。

很多人有个误区,把末理解为细枝末节,不重要。殊不知,本末有体用、主次、先后之别,重要性几乎无别。本固然重要,末同样重要。两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

无源之水无根之木,其水易竭其木易枯。反过来,有源无水有根无木,其源其根就是死的或假的。例如,内圣外王,内圣为本,外王为末。无内圣修养不足以开外王,无外王追求不足以言内圣。又如,仁者爱人,仁为本,爱人为末。不仁则不能爱人,无本则无末;不爱人亦非仁者,无末则无本。20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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