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評估一個病房問卷,遇到了這樣一個問題:
在最近1年裡,你丈夫有沒有不顧你反對進入你的身體?我知道設計問卷的人是想調查婚內強姦在常來急診室的病人中的比例----
看聖經怎麼說婚內強姦:
2但要免淫亂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
3 丈夫當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
4 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
5 夫妻不可彼此虧負,除非兩相情願,暫時分房,為要專心禱告方可,以後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着你們情不自禁,引誘你們。
就是說,你丈夫要進入你身體,你自己無權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所以你丈夫當然可以不顧你反對進入你的身體,按照聖經,這算強姦?但是地但是,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問題是如果丈夫不樂意,妻子不可能讓丈夫進入自己,所以怎麼體現這個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呢?
夫妻不可彼此虧負,除非兩相情願,暫時分房,為要專心禱告方可,以後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着你們情不自禁,引誘你們。
如果大家都按照聖經,就不存在強姦的問題。問題來了,一方不按照聖經,那麼誰措誰對,按什麼標準,就很是問題了。
女方不按聖經,男方算強姦嗎?如果算的話,女方法律上沒犯罪但按照聖經錯了,男方按聖經不知道錯沒錯,但按法律就得抓起來拉。
男方不按聖經,女方沒有辦法強姦,男方按聖經錯了,按法律沒錯,女方可以起訴離婚,那麼她在法律上沒錯,但她在聖經說的又錯了?
更大的問題,婚內強姦的法律有沒有聖經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