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會裡一對夫婦不育,最近收養了一4歲孩子 |
| 送交者: 雅億 2007年09月05日00:00:00 於 [新 大 陸]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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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來和大家一起為他們高興,問那父母都去哪裡了為什麼在加拿大還不想要自己的孩子呢?他們說不是她不要,是我們TAKE THE BOY AWAY,原來是個吸毒的單身母親,法官給了18個月要其做ABCD,不然拿走孩子,她無動於衷,現在18月到了,教會這對夫婦高興的很,我問要是孩子也願意要自己的媽媽怎麼辦?他們說法律規定18歲以前孩子不得接觸被剝奪撫養權的媽,媽也不得在18歲前接近那孩子。 雖然同為一個教會,這對夫婦非常虔誠善良,但是我感情上不能接受奪走人家孩子的事情,難道吸毒的母親不是母親了嗎?難道以後她不吸了,也得等到18歲以後嗎?沒錯孩子跟這夫婦會很好,但是的但是,好有什麼用呀,自然的關係就這麼被剝奪了? 要做善事情必須這麼才能做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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