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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人究竟要交多少個人所得稅?(中)
送交者: 夜之流星 2010年04月08日22:45:36 於 [新 大 陸] 發送悄悄話

  首先要說明的是,美國的稅法既然很複雜,便不是幾篇博文說得全的,我只選最基本而不太複雜的來談。其它的,就交給稅務專家了。

  在美國,每年的4月15日是上一年度交稅的截止日,如果這一天正好是周六,那就推遲到4月17日(周一);如果是周日,那就推遲到4月16日(周一)。交稅分為兩大部分:聯邦稅及州稅。由於州稅是根據各州法律制定的,每個州不同,所以略而不論。

  聯邦稅表全稱為”美國個人所得稅”(U.S. Individual Income Tax Return)又稱為1040表(1040Form),這個稅表是所有有收入的成年人都必須填寫的。當然可以夫妻子女同填一表,也可以每個人分開填,選擇合併填表還是分開填表,其中涉及交稅多少,選擇並不簡單。

  讓我們先從最簡單的說起。根據稅法規定,每一個報稅的人都有基本的免稅收入額,超過這個免稅收入的部分,才開始收稅。而免稅收入的計算方法,主要分成不同的兩類:第一類是標準扣除額(Standard Deduction),第二類是遞減扣除額(Itemized Deduction),報稅者只可在兩者中選擇一種,不能同時並用。由於第二種方法比較複雜,這裡只介紹第一種方法(據國稅局估計,約三分之二的美國納稅人選擇第一種免稅方法)。

  2009年的的標準扣除額是單身每人5700元,夫妻11400元;此外再加上免除額(Exemptions)每人3650元。也就是說,如果一個單身人士,只要收入不超過9350元(5700元+3650元),採用標準扣除額方法填表的話,是不用交稅的。而夫妻倆人收入不超過18700元(11400元+3650元x2)也是不用交稅的。

  許多討論美國個人所得稅的文章,常常忽略了這部分減免,一談起美國的稅率,就說10%,35%等,其實,在減免範圍內的收入,是不需要交稅的。

  那麼,是不是說,一個單身人士按標準扣除額交稅,只要收入超過9350元或夫妻收入超過18700元就需要交稅了呢? 非也。這裡還有兩個很重要的稅法上的收入概念需要分清:一個是”總收入”( Total Income),一個是”調整後收入”(Adjusted Gross Income,AGI)。所謂”總收入”,包括工資收入、利息紅利收入、 投資贏利收入、經營收入、出租收入等所有的收入。而”調整後收入”,則是從”所有收入”中扣除經商開銷、健保開銷、搬家開銷、退休賬戶存入款(2009年每人可存5000元,50歲以上6000元)等後的餘額。一個單身人士的所有收入雖然超過9350元,但只要他調整後的收入不到9350元,那他還是不必交稅的,其餘類推。

  “總收入”去除各種開銷等於”調整後收入”,”調整後收入”去除減免稅的部分,才是真正需要納稅的錢,稱為”應納稅收入”(Taxable Income)。

  行文至此,我想讀者最需要注意的,便是”調整後收入” 與”應納稅收入” 這兩個概念了,而外國人對美國聯邦稅法的最大誤解也在這裡,他們沒有注意到國稅局所列出的稅率,其實指的是”應納稅收入”,將”應納稅收入”與一般意義上的收入混為一談,不知道”應納稅收入” 是稅法的一個基本架構,或者說是政府對收入較低的民眾的保護,使收入在一定基線以下的民眾可以不必交稅或交很少的稅。我個人以為這是美國社會較為穩定的一個基礎,不知道這樣的基礎,談不上對美國社會的了解。


作者: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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