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one-shepherd :我幾乎贏了超速告票 |
| 送交者: lone-shepherd 2012年01月10日18:44:19 於 [新 大 陸]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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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庭出來妻對我說:”到家好好獎勵你“。 時針迴轉九個月,在春光明媚的六號路上妻和我正瞎聊着,後面的警燈亮了。‘倒霉’,心裡嘀咕着把車停到路邊,主動招呼走到乘客側窗外的大鬍子警察:”警官好“。”限速八十、你開一一三。車主證和保險“,大鬍子面無表情。我一想不妙,碰上個難纏的。拿上文件回到警車裡,五分鐘後大鬍子再回來時手裡已多了一張黃色告票。”罰款兩百四,扣四點,注意安全。“; ”謝謝“,我不動聲色地接過所有文件。 注意事項一:不要和警察糾纏 對警察態度熱情是因為這樣可能省了後面的麻煩。一次我因為換線過急被攔,一聲熱情的”Good Morning Officer“讓警察臉上的青春痘都笑出了花,說了聲‘今後注意’就完事兒了,當時我那個樂呦。但如果警官鐵面無私則一定不要糾纏,這是因為:1)警察對你的印象越輕對你越有利,因為你說的任何東西都可以成為檢方的證據;2)過多糾纏可能惹其他麻煩。 還是春光明媚的六號路,只是妻的嘴撅起來了,我則是越想越氣。‘我跟別的車速度差不多憑神馬偏相中了我?再說了,咱也沒超三十三呀?!’,一拍方向盤“打官司!” 在上訴期限的最後一天(你會看到為什麼),到法庭辦公室交了出庭選項、並要求出庭時配國語翻譯,剩下的就是等了。 注意事項二:要求出庭時配翻譯 英語不是我們的第一語言,庭審時有國語翻譯是法律賦予你的公平審判的權利。翻譯還給我們兩個額外優勢:1)翻譯讓你庭審時多一點時間思考;2)萬一翻譯沒到你的案子自動撤訴。我一朋友因忘給後座上的女兒系安全帶被攔,出庭時翻譯溜出去喝咖啡、結果法官一怒之下就把案子撤了。 一個月後出庭通知到了,在日曆上放一個提示,把通知放到文件夾里就不管了。離出庭前七星期,向檢察官辦公室發了一封《信息公開要求》掛號信。 注意事項三:要求檢察官信息公開(Information Disclosure) 信息公開讓你知道:1)對你的指控有無漏洞;2)檢察官是否有其他對你不利的證據。信息公開要求的內容包括警察的任何筆錄、測速儀的型號及用戶手冊、警察受訓證書、測速儀的維修及校隊記錄,最後一定加一句“and any documents the Crown may rely on the trial"。另外,如果檢察官不能滿足你的任何要求、要求書面解釋。信里只提供你的通信地址、不要提供電話或電子信箱,為的是檢察官的回覆只能是信函。信要掛號,出庭前六到八星期發出。 出庭前的那個周末把所有材料整理了一下。告票本身資料完整、沒有錯拼或遺漏,檢察官對我的《信息公開要求》也及時回復了,但沒有提供我要求的‘測速儀用戶手冊、維修及校對記錄、警察受訓證書’等且無解釋。 出庭那天用的是Persoanl Day(每年公司有六天,可用來作為族裔節假日或用作其它個人理由)。到庭上一看警察、翻譯全來了,有點兒掃興。開庭前檢察官建議給我減到超速二十五(罰款一百九,扣三點),被我一口回絕。接着庭審開始,被控人一個個上庭,個個認罪,所以進行得很快。輪到我被問‘認不認罪’時,我沒有回答、而是向法官提出了‘中止訴訟 - Stay Of Proceedings’的要求,理由是檢察官信息公開不完整。檢察官則辯解說我有些要求太晚、他們沒有足夠時間回復(有些要求我寄給了警察局、警察局又轉給了檢察官)。法官建議另擇庭審日期,我稍微堅持了一下但看到法官面露不悅也就同意了。 回家的路上有點意興闌珊,本想早點把案子結了、現在還得折騰一回。胡思亂想着腦子突然閃過一個東西、激動地大喊一聲“有戲呀!” 注意事項四:如果庭審距指控日期過長,要求檢察官撤訴 任何一個案子都應在案發後合理的時間內審判。因為海洋法系是案例制,各個國家不同,加拿大是八個月。我那一激動就是因為突然發現二次庭審日離案發已經九個月了。在多倫多等大城市,經常初審就遠超八個月,早些年代表我家領導出庭時就以此為理由(庭審日距案發超過了十四個月!)迫使檢察官撤訴。二次庭審有些不同,如果被控人主動要求改期就意味着你放棄了這項權利,但如果改期不是你的原因則你的這項權利依然受到保護。 離開庭前兩星期給檢察官發出了要求其撤訴的掛號信,同時將此信傳真給聯邦和省總檢察長辦公室備考(我這裡犯了一個錯誤,底下會詳述)。 二次庭審時妻堅持同去給我打氣。到庭上一看警察、翻譯又全來了,妻笑話我‘等着掏錢吧’,我則不動聲色,登記時告知檢察官我要用Charter(權利法案)抗訴。庭審開始後又是個個認罪,中間女檢察官(這次共有兩個檢察官)把我的翻譯叫了出去,翻譯回來後拿了包又出去了。這時該輪到我了,檢察官要求書記員呼叫翻譯,正覺得有戲,翻譯又回來了。 女檢察官陳述了我Charter的要求,但是通過法官向我詢問是否將此要求在聯邦和省總檢察長辦公室備考,我回答是;檢察官又要求我出示憑證,我回答省總檢察長辦公室已向我打電話核實; 檢察官強調有案例顯示可核實文件的必要性;我只好向法官實話實說:“我當時認為有省總檢察長辦公室的電話已經足夠了”;法官開始表態。他認為我的抗辯需檢察官認可(Consent),但也意識到法律不是我的職業。這時檢察官有些慌亂,要求休庭。 教訓之一:證據證據 千萬不要有僥倖心理,你準備的東西一定要有案可查。我犯的兩個錯誤是:1)我送給檢察官Charter的要求應註明已送聯邦和省總檢察長辦公室備考;2)送聯邦和省總檢察長辦公室的備考沒有書面證據,而這個錯誤後來證明是致命的。當時我傳真機的墨盒空了,否則傳真機會打印’送至’憑證。我犯懶又吝嗇,否則發掛號我就贏定了。 休庭時檢察官提議減到超速十五(罰款六十,不扣點),我感覺再審勝負難卜、猶豫了一下就答應了。回到旁聽席上正有點彷徨,一個禿頭律師助理paralegal(其實上庭的至少有三分之一是paralegal)湊過來對我說:“幹得漂亮。他們至多給我減至三點”。因為又開庭了,我向他點頭致謝。 教訓之二:有點勇氣 事後想想,如果我堅持不Deal還是有一點勝算的,因為我要求的那些‘信息公開’檢察官依然沒有給我。但因為經驗不足,又瞻前顧後,所以最後的結果不是完勝。 注意事項五:除非特殊原因,不要用paralegal 我見過的paralegal在庭上只做兩件事之一:認罪(檢察官都給減罪一檔)、或要求改期(希望改期後警察不會出庭)。這些事你自己也能做。 出來後覺得有點飄飄然。因為結果比她預選好很多,妻也很興奮,所以說了文章開頭那一席話。
注一: 現在感覺檢察官把翻譯叫出去是想讓她躲出去以保留檢察官的面子,但翻譯跟雇主通話後決定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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