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陪审团 |
送交者: kcyu 2014年10月02日21:09:36 于 [新 大 陆] 发送悄悄话 |
许多华人在入籍美国之後,对于担任陪审团 (Jury Duty) ,常是避之唯恐不及,理由诸如:无法预知要花多少时间,怕耽误工作;英文不行,大概当不了;怕老板会不会误会自己乘机偷闲等等,不一而足。其实参与陪审团,是了解美国司法特色的最佳教育机会,只要英文还过关的,我鼓励大家下次接到Jury Duty通知时,存“愿意被选上”的心去法庭报到。 首先,有关工作受影响的事,Jury Duty是受法律保障的公民责任,只要是头脑还正常的雇主,绝不敢藉此(指员工担任陪审团,没法上班)找员工麻烦,更不用提解聘或裁员了。我们有project manager早已订好时间向业主做设计简报的,接到Jury Duty通知,公司当然让他去法庭报到,结果入选了,最後公司老板只好代替他做简报。 我担任陪审团的那次,一大早去法庭报到,候选陪审员有200来人吧,挺热闹。我们这组共60个人,被带到一间大会议室里,检察官,还有两位律师一起面谈60个人。首先过滤英文不行的,在我旁边的一位韩国中年人举手表示不行,检察官简单问他几句就让他走了。再来询问有没有亲友在本县做法官、检察官及警察的?接著公布两位被告的名字,问有没有人认识他们?或看过他们案子的新闻?还有询问有没有人对毒品案有强烈看法,以致于会影响你公正判断这类案件的?最後问有没有“实在无法服务”的困难?例如自己有重病,或要照顾生病的孩子等等。凡是举手的检察官一定会质问,并不是举手的就一定能走。 之後就从第一个人开始问问题,检察官和两位律师都可能会问,不外乎对毒品的看法,以及是否自认能够公正判断。每问10个人,检察官和两位律师就暂停一下,对照彼此的笔记本,看有多少位三人都同意的人选。我是第42个,问到第50个结束後,12位正式陪审员和两位候补就产生了,候补需全程出席,但不能参与讨论,除非正式团员有人因故缺席(如生病),法官认可後才能替补;我有幸担任正式陪审员。 我们立刻要上庭执行任务,首先在法庭背後的陪审团室选团长(foreman),有一位年轻男士建议一位中年男士,中年男士很爽快的答应了,其他人也乐见,所以我们马上就报告法警转告检察官:我们准备好了。 进入法庭时,检察官,被告及律师已经就座,两名被告西装革履,看得出来刚理过发,并且胡子刮得干干净净。不久法官就来了,先提醒陪审团要根据当庭所呈的证据断案,并且私人时间不得搜寻此案的新闻,也不可打听被告的背景,并且不可接触被告及他们的律师;如果违犯了会以藐视法庭罪论处。同时陪审员之间私下不可讨论案情,回家也不可跟家人讨论此案。 案情其实很单纯:两位被告共乘一车,因非法U turn被警察拦下,警察看到驾驶座右边(即排挡杆位置)有一个小保温杯,是平躺著的,经验告诉他这个保温杯可能有问题,于是请求支持一辆警车,到达後,两位警察请两人下车,到警车後座坐著,由一个警察看著;另一位警察就搜车,果然保温杯里是大麻。问他俩这保温杯是谁的?两人都说不知道。本来只要验保温杯上的指纹就可知道了,没想到这搜查的警察犯了错误,忘了带手套就拿保温杯,结果实验室的指纹报告是“不确定有两人之中任何一位的指纹”。但大麻在车上是无可置疑的,既然两人都说不知道,检察官就两人一起指控持有毒品罪,所以这个案子若判“有罪”就是两人一起都判刑;若“无罪”就两人都没事。 检察官传的证人有两位警察,辩护律师当然不会放过机会,要搜车的警察承认自己犯错的部分。另外也传了实验室人员,证明是大麻,分量多少等等。辩护律师并未让被告作证,为自己辩护。 Closing Argument的时候,两位辩护律师说法一致,就是“我的客户(被告)不知道这个装有大麻的保温杯是从哪里来的”。他们的意图非常明显:只要我们陪审员当中有一人觉得“可能其中一人真的是冤枉的”,投“无罪”票,那麽我们就是Hung Jury,这次就无结果,检察官还有一次机会可再审两人,但一般因这是小案子,检察官多半不愿动用资源再审一次,因此被告大概就此无罪开释了。 检察官当然洞悉他们的意图,在Closing Argument的时候,强调被告不敢上庭作证证明“不是我”,因为“不是我的话,就是他了”,不敢作证,这就表示两人都知情,一旦作证必定撕破脸,狗咬狗,不如沉默,take our chances。 此时已是下午4点,法官让我们回家,第二天早上开庭,法官先指示我们注意事项,然後我们就进陪审团室开始讨论案情deliberate。团长先让大家投票:11:1有位男士果真担心“可能其中一人真的是冤枉的”,我们其他11个人一一表达自己为何会认为他们“有罪”。最後改变那位男士意见的argument是我提的:“如果我真的无辜,我一定会上庭作证,努力证明“我真的不知道那保温杯是从哪里来的,也不知道里面装的是什麽”即使这样做的结果必然是against我的朋友,但那也没办法,因为我真的是无辜的,我可不愿这样糊里胡涂的进监狱”。结果全数通过“有罪”的判决,总共花了一小时。 结束了陪审团任务,回到家,好奇的上网查县立监狱的受刑人数据,两位被告各有各种小罪前科15次及12次,年轻的那一位才34岁就有将近10年是在监狱度过的,唉!真的是。。。。 陪审团制度是让不同背景的普通社区公民,代表社区政府来执行司法上有罪无罪的判定,某种层面上,是“社区道德标准”的彰显,我参与之後的感想是:比较陪审团制度,和其他一位法官或几位法官决定的司法制度,我更支持陪审团制度,因为12个没有司法训练的人,在看过法庭所呈现的两造证据之後,所做的一致决定(有罪或无罪),绝对更客观;如果我是罪犯,我会更服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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