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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曹雪葵、杭州阿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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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律】随笔:薄案庭审为啥不出示证据?
送交者: 曹雪葵 2013年08月26日12:15:55 于 [诗词歌赋] 发送悄悄话

薄案堂审最嘲笑法律之处是极端地缺乏证据。米国人的法庭不合理的地方就是偏信口供,哪个律师有智谋且口才好,能说服陪审团,就能获得诉讼的胜利。但这肯定是不公平的,会出冤案。共和国的法庭有个最重要的口号:“重证据不重口供。”可这次薄案堂审涅?证据在哪里?就听原被告们在那儿逞口舌之辩了。其实按共和国法律,案子审判到这会儿,还根本不能对薄形成判决,证据在哪儿啊?人证等于口供,是不算数的,要证据。“证据”中的“据”就是“物”,书面的签字,录音,录像,印着指纹的白花花的银子,血液里流淌着可做证据的DNA的私生子,否则咋能证明某美女是某人的情妇?莱温斯基能把克林顿咬死就是因为她机智地用内裤沾满了克林顿的液体... 而涉案证据只在法院内部交流是不合法的,必须公之于众之后才能生效。强调“重证据不重口供”的根本原因在哪里?就是不让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而随意把人推出午门问斩。

若有人以为俺为薄鸣不平,就大错了。薄谷这一家有罪,按律惩罚就是了,何须宽容?俺感叹的只是法律的程序:法庭里的判决是要凭证据的,不是口供。如此稀里糊涂地惩罚了个罪人,只是歪打正着;因为相同的稀里糊涂也可以把一个无罪之人害了。感慨之余,律一首:

岳飞追问莫须有,冤案从来凭口供。
物证尚能存作假,午门也愧误杀生。
堂前唯见伶牙辩,阶下还缺刀血红。
社庙争权败者盗,判词气醒死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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