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太太病危而你又很窮,必須偷竊才能救她一命,你怎麽辦?』
這個看似有點複雜的問題對我來說很簡單,在不傷害別人生命的情況下我會去偷,救太太的命,然後接受偷的懲罰。如果偷東西該判一年徒刑,我就應該坐牢一年。
有人說這種情況不應該受到懲罰,因為救太太的命太重要了。可是,別人憑什麽相信我是為了救太太的命而不是找個藉口騙人?如果救命可以,那為了挽救婚姻是否也可以?如果也可以,那為她買生日禮物討她歡心也可以嗎?總之開了這個頭就有個該在哪裡結尾的問題,對吧?法律面前應該是人人平等的,一旦加入很多主觀因素,執法的難度就會大大增加,造成法律形同虛設的局面,開始的『好心』豈不成了鼓勵別人犯罪?
有人說如果我是被偷的一方,知道對方有這麽大的難處,為什麽要報警呢?這裡同樣涉及你如何判別對方的『難處』是真是假的問題,可無論如何,決定權應該在被偷一方,他當然有權利選擇不報警,但這絕不應是強迫性的,他完全有不信對方的說辭,或者即使信了也要報警的權利吧?這個基本權利怎可以被剝奪?呵呵,美國左派長期控制的加州已經開始大面積實施這樣的法律,我偷或損壞東西的價值只要不超過$950,即使沒有任何藉口,警察也沒有權利逮捕我。這樣為打砸搶份子壯膽的惡法竟然可以通過,不守法的誘惑越來越大,而守法者的成本大幅增加。
從不同的角度看,如果偷之前就知道不會受到懲罰,那怎麽知道其出發點真的是善的?如果通過炒作,媒體把『善良的小偷』當成英雄來吹捧,那不成了鼓勵有些人編故事、騙名聲的動力?反過來,道德上不認可是一回事,如果僅僅因為怕坐牢就不願救太太一命,這樣的人真的愛自己的太太嗎?自己去坐牢換太太的性命不值得嗎?
還想不清楚的可以看看聖經新約是怎麽教導的,人類犯了原罪本該死,聖子耶穌道成肉身被釘十字架,用自己的寶血替人類贖罪,讓信祂的人不致滅亡反得永生。為何耶穌這麽善良還需要被釘十字架?萬能的天父為何不直接把人的原罪赦免了?因為神不但是愛、也是公義的化身,公義決定了上帝不會那麽做。人的原罪好比欠的債,賴帳是不公義的,但上帝幫我們還債仍然是公義的,是公義和愛的完美體現!
愛本來就應該是有代價的,沒有代價的愛也是沒有任何價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