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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不是執法過頭的理由
送交者: 樹熊 2020年03月07日02:51:56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自各地因防疫要求執行封閉管理來,保安和志願人員阻攔路人行動自由、限制駕駛員行駛、強迫居民戴口罩,甚至將不配合者暴力制服在地, 不絕於耳。其實只要查看保安人員的職責,除了對違反治安條例的行為,查清事實,收集證據向公司或公安機關報告外,沒有一丁點執法權。當然指使他們的小區物業、居委街道、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甚至當地政府都沒有立法權去改變他們的職責。即使各地人大不需三讀、朝野辯論,就可通過緊急翻譯法,也不能增加保安的執法權、剝奪人民行動和呼吸自由的天賦人權。人民有配合行政治理的義務,政府沒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基本權力。 現將我在澳洲全國醫務工會接觸到的案例,和大家分享,也供有關方面參考,努力建設中國成為一個法制化的現代社會。 澳洲某醫院保安接到一個病房護士報告,有兩人公然在光天化日之下,將病房訪客接待室內的彩電搬走了。保安慢吞吞出動,來到病房聽取報告後,再沿途追蹤不速之客,等到他們發現對方時,那兩人已經走出醫院大門(澳洲各醫院、大學等機構實行開放式交通,均沒有門衛設置),步入馬路對面政府給土著、失業者、殘障提供的廉租屋內。保安敲開房門,彩電還在桌上,於是命令他們將電視機搬回病房。那兩人拒絕了。從最初的口角到格鬥,最終保安們將兩人制服在地,然後報警。 警察抵達後,首先命令保安釋放小偷,然後記錄雙方口供。結果是保安們被起訴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被判一年監禁。而醫院將責任推得一乾二淨,開除了所有涉事保安們。澳洲保安是需要培訓,有安全證書,合格持有警棍和防刀刃手套,但只能在醫院邊界內充分必要時,最低限度地限制危害到別人,和傷害自己的病人或訪客。我們投入大量法律資源,只能幫助恢復他們的工作,無法令衛生部補發監禁時失去的工資和服務記錄。 當然有關當局封城,實行戴口罩規定是為了所有居民的健康考量,但也應該建立在理解配合的基礎上。黨為了你好,強迫你接受黨的規範,哪怕你不是黨員,幾十年前我在國內習以為常。而西方自由社會無權阻止個人作死的權力。口罩避免吸入病毒,不能阻止呼出病毒。這又讓我想起了九二年在UTS讀碩士前的orientation。學生會發給新生的學生手冊上,明白無誤地教我們毒品種類、價格、使用方法和消毒反覆使用的針筒。剛出國門的我簡直不可思議。其實這是西方一條最基本的觀念:自由選擇是人的基本權利,包括吸毒、傷害自己的自由。你可以自己消費毒品,但不能出售毒品,萬一傷害他人。所以身上被搜出少量,不夠販賣量的毒品,是不會被起訴的。而周某波車上被搜出槍和毒品,免於起訴,那是程序正義的另一回事,國人亟需理解和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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