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哨人,你怨誰?
現在網上很多人為這次Covid-19吹哨人,武漢的幾位醫生被警方訓戒而憤憤不平。從法律人的角度觀察,這裡面也許還有其它可供探討的空間。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受訓戒人在接到警方訓戒後,應當被告知,你若不服訓戒,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構提起複議,或者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的特點是,舉證責任倒置,即行政機構必須為自己行為的合法性舉證。在本案中,行政機構必須證明:當時武漢不存在可傳播的病毒。這超越了警方的專業認知,是一項他們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他們必須聘請專業的流行病學專家來為他們作證。而流行病學專家必須從科學的角度來證明病毒是否存在,其感染性如何,吹哨人所謂的病毒是否子虛烏有 ,等等 ,等等。
這樣 ,問題就回到了法制和科學的軌道來解決。也許,後來的災難可以因此避免或減輕。
有法律規定的救濟途徑不用 ,你怨誰?
作為高級知識分子的醫生尚不知如何依法維權,叫庶民情何以堪?
然而,根據規定,訓誡不允許複議或訴訟。也就是說,被訓誡人沒有依法申辯維權的途徑。這一規定明顯違法了國家憲法對於公民人格尊嚴,言論自由的保護。因而是違憲的惡法。這使人想起十多年前一名大學生因被勞動教養至死,最後導致勞動教養法規被廢除的社會進步。
提高整個社會的法律意識,建立一個知法,守法,用法的公民社會,是老生常談 ,也是這場災難給我們的又一次提醒。
問題是,每次社會進步是否都需要付出如此沉重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