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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蘋果日報熄燈,升高中共與民主國家角力、對抗
送交者: 彼德 2021年06月26日17:05:59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由開講》自由民主體制與共產極權專制的角力(ZT)

香港《蘋果日報》被迫於24日吹熄燈號。這是言論自由最黑暗的一天,舉世同聲譴責。繼中共掌控香港的司法後,又控制港人的言論自由,顯示中共將於香港採取「一國一制」的共產極權統治,「一國兩制」已成明日黃花。

在香港的司法制度、言論自由與自由市場機制受到中共獨裁政權摧殘之際,美國會前所通過的《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是否能透過經濟施壓發揮制衡獨裁政權的作用,將是自由民主國家體制跟共產極權國家體制角力成敗的關鍵因素。

根據該項法案,如果中國持續迫害港人的自由與人權,美國將取消對香港的貿易優惠及獨立關稅優待。這將使得香港喪失全球自由貿易、金融與經濟中心的功能,外資大舉撤退,不願經由香港進入中國;經由香港進入中國的轉口貿易將大量萎縮;中國人民幣將無法透過香港的金融機制在國際上通行。這些都將嚴重影響中國的經濟發展。


面對美國未來可能取消香港優惠待遇的施壓,中國是否會因為考量經濟發展,而停止將獨裁之手伸進香港?抑或中共認為這幾年香港占中國經濟總產值的比例越來越少,上海、深圳亦可取代香港的貿易與金融功能?亦即中共認為這四十年來中國開放後,結合市場經濟與有效率的共產集權統治,所發揮的施政效能優於資本主義自由卻無效率的民主國家施政?

中共對香港的強硬作法,顯示其背後的國家治理邏輯。政府給人民經濟自由「發大財」,人民就不用享有政治與言論自由,無需護衛自己的人權?依照中共的觀點,中國改革開放四十多年來,因為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這幾年的治理效率已凌駕民主國家,讓中國成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交通建設四通八達,大城市高樓大廈林立。

但中國表面上建設蓬勃發展的背後,卻犧牲很多人民權益,公共工程品質有問題。政府強拆民房,人民沒有獲得適當補償,人民怨聲載道,抗議無門;因無民主選舉機制,官員由黨委派,缺乏議會與輿論的監督,廠商申請水電等需走後門,官員腐化嚴重;中國新蓋的高鐵塌陷,長江三峽大壩出現不少缺失等公共工程偷工減料問題;河川污染、空氣污衊,環境污染問題嚴重;醫療公衛落後台灣、日本與歐美等國家;貧富不均、城鄉差距與區域發展不均持續擴大,國民平均所得仍遠低於台灣、歐美日等民主國家。

在中國共產黨獨裁結構下,貪官污吏橫行,司法為政治服務,人民財產權、言論自由無法受到保障,一切以共產黨的利益為優先考量。這幾年中國更實施「數位獨裁」,以高科技監控人民的行動、言論,尤以新疆百萬人的「教育營」更是嚴重踐踏人權。

而中國自豪的經濟起飛,竟然是依靠不公平貿易措施及盜取歐美國家智慧財產,在美國對中國展開嚴厲的貿易戰後,中國經濟受創慘重,暴露了中國因無民主與自由經濟體制,經濟無法健全發展的缺失。讓人懷疑上海可取代香港,中國如何度過經濟危機?

在美國領導民主國家抗衡獨裁中國,中共面對美國經濟制裁的考驗時,是否有本錢抗拒美國的經濟施壓,持續壓制香港的人權與自由,正考驗自由民主體制與共產獨裁誰優誰劣,全球矚目。中共的後續作法與其往後的對台策略息息相關,蔡政府必須掌握情勢,善用國際力量,全力因應。

(以上轉自台灣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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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ZT)

言論自由(英語:Freedom of speech)是一種基本人權,指公民可以按照個人的意願表達意見和想法的法定政治權利,這些意見表達不用受任何人「事前」的審查及限制,也無需擔心受到政府或他人報復。有時也被稱為意涵更廣泛的表達自由[1][2][3]。簡單地說,言論自由就是當自己國家的政府官員違法或失職,或任何人做出違法或缺乏良心的言行舉止,如人權團體對罪案受害者的作為看似沒同理心時,任何人都可以用任何言語大力批判而不必擔心會發生甚麼事的自由。

定義[編輯]

言論自由通常被理解為充分表達意見的自由,當中包括以任何方式尋找、接收及發放傳遞資訊或者思想的行為。言論自由的權利在任何國家通常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例如發表誹謗中傷猥褻、威脅傷人、煽動仇恨或者侵犯版權和隱私等言論或者資訊的一系列涉嫌侵犯他人人權的行為都被禁止,而表達意見時也需要注意時間、地點和禮儀。[2][3][4] 一些可能存在違法行為的國家政權對言論自由的限製程度甚至逾越了人權法案的紅線。

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及《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明言保障言論自由的權利,確認言論自由的基石重要性,也一方面突顯其脆弱需受保障的面向[1][5]。《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國際人權法》中亦確認言論自由為一項人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指「人人有權在不受干涉下持有意見及主張」及「每個人都有權利自由發表主張和意見,此項權利包括尋找、接收和傳遞資訊和思想的自由,而不分任何媒介和國界。」第19條亦指出,這些權利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行使時必須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確保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不受影響。[6][7][8]

聯合國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中的第十九條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明確提出了「言論自由」的定義。

《世界人權宣言》中的第十九條指:[9]

人人有主張及發表自由之權;此項權利包括保持主張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經由任何方法不分國界以尋求、接收並傳播消息意見之自由。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指:[10]

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 (一)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

  • (二)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今天的言論自由受到了國際人權法的公認。這項權利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19條、歐洲人權公約的第10條、美洲人權公約的第13條及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的第9條中得到體現。[11]

民主與言論自由的關係[編輯]

言論自由的概念與政治爭論和民主密切相關。在民主國家,政府對大部份文字和言論都不加控制。因此,民主國家往往出現對議題持不同甚至相反觀點和意見的多種聲音。民主制度依賴於有文化、有知識的公民,他們掌握信息,因此能最充份地參與社會公共生活,批評不明智或專制的政府官員或政策。 [39]民主制度有賴於人們能夠最廣泛地接觸到未經審查的觀念、觀點和信息。

通過舉行集會向外界表明支持言論自由的立場

支持言論自由和民主之間聯繫的代表人物是亞歷山大·米克爾約翰。他認為,民主的概念就是人民的自治。對於民主制度的運作,選民的知情是必需的,而為了使選民有適當的知識和資訊,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流動必須沒有任何限制。米克爾約翰指出,如果當權者能透過隱瞞信息和扼殺批評意見來操縱選民,民主的根本理想將不再真實。[40]

世界銀行集團的「全球治理指標」計劃表明,言論自由和隨之帶來的問責制對一個國家的管治水平有顯着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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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主張言論自由:自由主義的觀點(ZT)

接下來我們要追問:為什麼要主張言論自由?言論自由為何應受保護?對此,我們首先可考察自由主義 (liberalism) 及自由主義大師密爾 (John Stuart Mill) 於其名着《論自由》(On Liberty之相關主張,並把它們整理如下:

 

A. 自主原則 (the principle of autonomy):

密爾曾指出:在自由社會中,每個心智健全的成人都有權利「自由訂定自己的生活計畫以順應自己的性格;要求有照自己所喜歡的去做的自由,當然也不規避會隨之而來的後果。只要我們的所做所為並無害於我們的同胞,這種自由就不應遭到他們的妨礙,即使他們認為我們的行為是愚蠢、背謬、或錯誤的,也是如此 (Mill 2003: 18)。」

  換言之,依密爾等自由主義者之見,自由社會的每個心智健全的成年成員都具有自主性 (individual autonomy),亦即:只要成員並未對他人造成傷害,每個心智健全的成人都有權利依自己的主張自由選擇生活方式以及人生目標,他人無權對之施以干涉或強制。我們可以稱此原則為「自主原則」(the principle of autonomy)。

  自由主義對於個人自主的主張,顯然和大家長主義 (paternalism) 背道而馳。大家長主義認為我們可以因為認為他人的行為「愚蠢、背謬、或錯誤」,而干涉他人的人生計畫或行為。對於自由主義者而言,這顯然違反了「自主原則」,因此是不能接受的。

  密爾因此似乎極力為「絕對、毫無限制的」(absolute and unqualified) 言論自由辯護,並主張:即使我們以為他人的言論內容錯誤或不道德,甚至以為他人把言論表達出來會帶來「毀滅性的後果」(pernicious consequences),我們都還是應該允許他人把言論表達出來 (Mill, 2003: 83, 93)。密爾因此堅持在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的領域中,我們應完全排除「強制」(coercion) 的作法,而以「勸服」(persuasion) 為手段。

  此外,在《論自由》之第二章中,密爾還極力為言論或表達自由之必要性進行辯護。密爾指出:

一、限制言論自由並無合理理由支持,因受壓制之意見可能為真,或至少含有部份真理,故限制言論自由可能使世界喪失真理;
二、無論意見A如何正確,如果意見A不時常遭受充分、無所畏懼的討論,那麼它就會被當作死的教條而不是活的真理;凡獨特的主張都常常遭受較多的詰難,也都必須常常在反駁者面前公開為自己辯護。如果戰場上竟已無敵人,則教者也好,學者也好,就都會在其崗位上睡着了 (Mill, 2003: 161, 170)。換言之,密爾認為我們的信念必須廣受挑戰,否則此等信念可能僅為偏見;而缺乏批判思考之結果,則使我們難以擁有美善之人生。

我們可以把密爾的上述主張整理成下列論證:

 

B. 「絕不犯錯」論證 (the infallibility argument):

1. 凡人皆會犯錯 (no one is infallible.),沒有人能確定自己相信的一定是真理;
2. 追求真理有助於增進社會全體成員的幸福;
3. 言論自由有助於追求真理;
因此,我們應主張言論自由。

 

C. 教條論證 (the dead dogma argument):

1. 如果意見A不時常遭受充分、無所畏懼的討論,那麼它就會被當作死的教條而不是活的真理;
2. 言論自由是使得「意見A時常遭受充分、無所畏懼的討論」成為可能的必要條件;
3. 凡任何能使得意見A成為「活的真理」的主張,我們都應贊成;
因此,我們應贊成言論自由。

 

D. 平台論證 (“No platform” argument):

1. 當我們主張言論自由時,我們等於主張要為那些我們強烈反對的意見主動提供發表的平台;
2. 只有當那些我們強烈反對的意見有發表的平台,我們相信為真的意見才能不被當作死的教條,而是活的真理;
3. 凡任何能使得我們相信的意見成為「活的真理」的主張,我們都應贊成;
因此,我們應贊成言論自由。

 

E. 部分真理論證 (the partly true argument):

1. 錯誤的主張也可能包含部分真理;
2. 壓制錯誤的主張就是限制言論自由;
因此,如果我們限制言論自由,我們就可能會失去獲得真理的機會。

 

除此之外,自由主義者通常也會以下列論證來支持言論自由:

 

F勸服原則 (the persuasion principle) 「以更多語言與之對抗」(fight speech with more speech) 策略:[1]

1. 對於邪惡的言論,我們有「強制」(coercion) 及「勸服」(persuasion) 兩種手段可供選擇;
2.「強制」及「勸服」都可以有效對治邪惡的言論;
3. 「強制」會壓制言論而侵害言論自由,而「勸服」則不會侵害言論自由;
因此,對於邪惡的言論,我們應採取「勸服」(或「以更多語言與之對抗」策略)

 

G. 「觀念的自由市場」論證 (the “marketplace of ideas” argument):

美國大法官賀姆斯 (Oliver Wendell Holmes) 曾指出:對於真理的最佳檢驗方式,就是把它放在市場上與其他觀念競爭,最終勝出者即是真理。我們可稱上述主張為「觀念的自由市場」論證,並把它整理如下:

1. 在「觀念的自由市場」的競爭中,最終勝出者即是真理;
2. 言論自由是使得「觀念的自由市場」的競爭成為可能的必要條件;
3. 凡任何使得「獲得真理」成為可能的主張,我們都應贊成;
因此,我們應贊成言論自由。

 

(以上轉自〈言論自由〉,《華文哲學百科》(2018 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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