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高院法官Stephen Breyer出新書接受FOX News採訪有段有意思的對話。記者問他,美國政府的三個分支中,總統議員兩支都是民選的,唯獨法官不是,那麼法官的合法性是否依賴於公眾的接受程度呢?法官講述了一個小故事,當年有黑男和白女要結婚的案子,最高法院就拒絕受理這個案子。因為他們預期跨種族婚姻的判決很難在美國南方得到支持。直到後來法院終於受理並判決異族婚姻當然合法時,是覺得這樣的判決已經能被公眾接受了。
這個故事是說,法院並不是僅僅依賴憲法條文加以解釋來判案,而是也考慮判決後果的,是否被公眾接受是一個重要的考量因素。異族婚姻從人人平等的憲法條文角度是當然成立的,但法院不敢做出這個判決,直到它認為公眾能接受了才判。法院法官即不是政治中立的,或不考慮政治,也不是屬於一個政黨的。這麼直白地指出法院的功利性,也是非常有意思了。
站在中庸的立場看,其實法院也是由人組成的,不是死板的憲法教條。在每個具體案例和判決中,人都會思前想後,考慮到判決引發的後果,而不是單純地引用憲法做邏輯推理。
當年南京法院一個扶老太太被告的案子,法官質問被告,不是你撞倒的你為什麼要去扶?這句話的後果是導致社會道德的大崩潰。沒人敢做好心人順手幫個忙。這個反例其實也是一個道理。法官的言論和判決極大地影響着社會輿論和方向。而反過來考慮後果後再說,是更合理地選擇。
最高法院的見風使舵,也是對法治的深刻提醒。沒有什麼判決是必然遵守法條的,也要看當時和後果,是實用主義的。說到底也是人治。而政客操弄輿論進而影響法院判決,就是自然而然的事了。有了這個故事,世人還會認為那些受到輿論高度關注的判決感到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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