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高院法官Stephen Breyer出新书接受FOX News采访有段有意思的对话。记者问他,美国政府的三个分支中,总统议员两支都是民选的,唯独法官不是,那么法官的合法性是否依赖于公众的接受程度呢?法官讲述了一个小故事,当年有黑男和白女要结婚的案子,最高法院就拒绝受理这个案子。因为他们预期跨种族婚姻的判决很难在美国南方得到支持。直到后来法院终于受理并判决异族婚姻当然合法时,是觉得这样的判决已经能被公众接受了。
这个故事是说,法院并不是仅仅依赖宪法条文加以解释来判案,而是也考虑判决后果的,是否被公众接受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异族婚姻从人人平等的宪法条文角度是当然成立的,但法院不敢做出这个判决,直到它认为公众能接受了才判。法院法官即不是政治中立的,或不考虑政治,也不是属于一个政党的。这么直白地指出法院的功利性,也是非常有意思了。
站在中庸的立场看,其实法院也是由人组成的,不是死板的宪法教条。在每个具体案例和判决中,人都会思前想后,考虑到判决引发的后果,而不是单纯地引用宪法做逻辑推理。
当年南京法院一个扶老太太被告的案子,法官质问被告,不是你撞倒的你为什么要去扶?这句话的后果是导致社会道德的大崩溃。没人敢做好心人顺手帮个忙。这个反例其实也是一个道理。法官的言论和判决极大地影响着社会舆论和方向。而反过来考虑后果后再说,是更合理地选择。
最高法院的见风使舵,也是对法治的深刻提醒。没有什么判决是必然遵守法条的,也要看当时和后果,是实用主义的。说到底也是人治。而政客操弄舆论进而影响法院判决,就是自然而然的事了。有了这个故事,世人还会认为那些受到舆论高度关注的判决感到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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