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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長安網),你們對索尼中國公司的誹謗已經構成誹謗罪!
送交者: 華人不是中國人 2023年01月18日01:31:53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中央政法委(長安網),你們對索尼中國公司的誹謗已經構成誹謗罪


這是摘自中央政法委微博中國長安網01月08日 19:53 :

#安哥銳評#【挑戰中國人民底線!#索尼官微被禁言#】近日,#涉嫌侮辱烈士索尼中國賬號被禁言#。索尼公司屢次三番傷害中國人民感情,侮辱英雄烈士,往中華民族的歷史創傷上撒鹽。民族英雄不容褻瀆,英雄事跡不容污衊。對惡意歪曲、醜化、否定、詆毀英烈及其事跡的任何行徑,我們絕不容忍,堅決抵制。”


到現在為止,微博的管理者,對索尼中國公司微博被禁言,僅給出:“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該用戶目前處于禁言狀態“。

並沒有說索尼中國公司:”涉嫌侮辱烈士索尼中國賬號被禁言#。索尼公司屢次三番傷害中國人民感情,侮辱英雄烈士,往中華民族的歷史創傷上撒鹽。民族英雄不容褻瀆,英雄事跡不容污衊。對惡意歪曲、醜化、否定、詆毀英烈及其事跡“。

那麼,你們的微博發表的的索尼中國公司的罪惡是根據什麼製造出來的,能否依法給出一個有理有據解釋?


與你們同時發表微博的環球時報是這樣寫的:

“1月4日晚間,觀察者網注意到,認證為“索尼(中國)有限公司官方微博”的賬號@索尼中國被禁言,被禁言的具體原因,微博方面暫未給予說明,索尼中國賬號頁面則顯示,“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該用戶目前處于禁言狀態”。在被禁言前的數個小時,索尼中國仍持續更新動態。”

毫無疑問《環球時報》遵守了職業道德,遵守了中國法律,沒有發出一字誹謗索尼中國公司的言論。

做為負責管理中國司法機關的中央政法委的微博,竟然如此無視中國法律,公然發表毫無依據的誹謗索尼中國公司的言論,你們不覺得愧對你們這張招牌?

與你們同期誹謗索尼中國公司的還有,


黃智賢(台灣女主持人、作家、資深政治評論家)“罰太輕!索尼多次羞辱踐踏中國,背後是日本的戰略目的”


共青團中央微博寫的是:“【#索尼中國賬號屢次三番作妖#,該罰!】近日,@索尼中國賬號疑因涉嫌侮辱烈士被禁言,實際上這樣別有用心的設計並非巧合,也不是第一次挑戰中國人民的底線。#索尼中國賬號作過哪些惡#?戳↓↓”


網名“印有正能量”微博:“索尼的官方微博賬號被禁言,原因是涉嫌侮辱邱少雲烈士!其心可誅!索尼官微劣跡斑斑,已不是第一次挑戰中國人民的底線了!每逢國內重要革命紀念日,總是要當個小丑跳出來各種挑釁,這一次次別有用心的設計,可不是巧合,被禁言真是活該,算輕的了!”


第一,無論是索尼中國公司還是日本政府和犧牲在抗美援朝的朝鮮戰場的邱少雲沒有任何過節,沒有任何歷史的和政治的緣由去影射侮辱邱少雲。

第二,索尼中國公司,2022年10月12日在微博上發表的狗的照片,和犧牲在朝鮮戰場的烈士邱少雲,扯不上任何關係,純屬栽贓誹謗。

第三,指責索尼中國公司發表狗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更是荒唐至極,中國沒有任何法律禁止在網絡上發表狗的圖片。

第四,微博管理者從沒有正式公開說,索尼中國公司影射侮辱烈士邱少雲而被禁言。

指責索尼中國公司影射侮辱烈士邱少雲,完全是毫無根據的栽贓誹謗,相反,誹謗者故意把一張毫無關聯的狗的照片硬扯上影射侮辱烈士邱少雲才是在公然侮辱烈士邱少雲,因為任何一個心理和思維正常的人都不會把一個毫無關聯的狗的照圖硬和影射侮辱烈士邱少雲扯上關係。即使在中國也並沒有多少人知道邱少雲犧牲的日期,更不會把一個狗的圖片牽強成影射侮辱烈士邱少雲?誹謗者無緣無故地惡意炒作此事,究竟是不是為了經濟利益還是其它利益不得而知,但是顯然是有非法目的。

1937年10月12日也正好是中國抗日部隊新四軍正式組建日,如果要硬扯索尼中國公司有意在此日侮辱新四軍還能扯出點影子,索尼中國公司為什麼要去影射侮辱在朝鮮和美國人交戰的中國戰士邱少雲呢?誹謗者並沒有給出一個能令所有正常人信服的理由,為什麼索尼中國公司發布的狗的圖片和誹謗者自己不是高度相似?和誹謗者的家人不是高度相似?偏偏要和邱少雲相似?居心何在?這難道不是在公然侮辱邱少雲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22條規定,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這是對英雄烈士的專有保護。

毫無疑問,誹謗索尼(中國)影射侮辱邱少雲的責任人,明顯地已經觸犯第22條規定,構成褻瀆烈士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條規定: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誹謗者顯然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條之規定,構成誹謗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二條,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根據這一規定,誹謗者顯然已經構成“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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