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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覺得這種約法三章合理嗎?
“一、毛、賀的夫婦關係尚存在,而沒有正式解除時,江青同志不能以毛澤東夫人自居。” 不能自居,那是不是呢?不是夫人是什麼?是妾嗎?是姘頭嗎? 毛和和賀結婚時,與楊開慧的夫婦關係正式解除了嗎?楊開慧同志當時還未犧牲。類似的事也發生在其他許多領導人身上,也都是妾,是姘頭嗎?
“二、江青同志負責照料毛澤東同志的生活起居與健康,今後誰也無權向黨中央提出類似的要求” 如果承認江青是毛的老婆,而她也只能照料毛澤東同志的生活起居與健康,這平等嗎?“誰也無權向黨中央提出類似的要求”這又是什麼意思?什麼類似的要求?做妾的要求還是娶妾的要求?
“三、江青同志只管毛澤東的私人生活與事務,二十年內禁止在黨內擔任任何職務,並不得干預過問黨內人事及參加政治生活。” 怎麼說,江青也是30年代入黨的黨員,憑什麼不得參加政治生活?如果說不適合擔任某些職務,倒也有理。憑什麼禁止在黨內擔任任何職務? 這還是共產黨嗎?
關於毛澤東與江青結婚的約法三章的傳言很多,文字有出入,意思差不多。如果真有這種約法三章,那明明是歧視婦女,遵崇男性統治者霸權的封建主義貨色。有些共產黨人,包括某些高級幹部居然津津樂道,好像是說他們早看出江青不地道,約法三章偉大光榮正確。真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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