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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美國聯邦法庭的慘敗 (1)(對方的謀略)
送交者: YDX 2008月07月29日16:48:52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回  答: 我在美國聯邦法庭的慘敗 (1)(發現案情)YDX 於 2008-07-29 16:47:33
2005年11月7日早上,我正在寫一封給律師的電子郵件,要求他儘快就開始訴訟。突然電話響了,原來是B公司的CEO普拉斯基先生,他的聲音想當激動,幾乎帶着哭腔,說:“東,你要起訴我也攔不住你,但是我今天是作為公司的CEO跟你好好談,我手下不會辦事,我道歉,真的道歉。”我一聽這聲音,立刻心軟了,美國人道歉的字眼是難說得出口的,CNN就從沒有對中國人道歉不是嗎。說我也知道你也是搞技術出身,幹這公司多年,現在S公司要收購,你總算成功了。但你想想,我們都是搞計算機軟件的,如果都拷貝軟件不交錢,那這個行業能存在嗎。普拉斯基表示贊同。我說,我一直要求的不過是按件、按明碼標價計費,不會要一分多的,這不是很公平嗎?普拉斯基說,您說得對,您要什麼數據我們都會給你,按照數量付費。我心想到底是CEO,講道理多了。這時普拉斯基很有顧慮地說,那我們出售的那些無限制許可怎麼算呢?B公司有的客戶有10多萬員工,幾百個辦公地點。我很理解地說,按理那些許可可以是無限大,但是既然我們都講道理,就尋求一個折中的辦法,比如就算客戶的計算機數量吧。普拉斯基表示那樣可能太多了,因為並不是每個人都會安裝那份軟件。經過一些協商,最後雙方同意按客戶公司的管理員數量計算。在電話結束的時候,普拉斯基怯怯的問道:“東,既然我們達成了協議,那你不會起訴我們了吧?”我說只要你們按我們達成的協議辦事,我當然不會起訴了,誰願意打官司呢。(我後來才知道,那天普拉斯基給我通話,近一個小時,B公司的律師一直在他房間裡進行筆錄,但始終一聲不吭。後來在案件取證的最後,他們才把這份筆錄交出來,驗證了我就電話內容所說的一切。)

通話之後,我很高興。把正在要律師起訴的電子郵件改成一份對電話通話情況的報告,我在郵件里說對方CEO已經來電,同意根據我先前提出的精神按商業原則解決,云云。B公司的律師也給我發了電子郵件,確認我今天跟普拉斯基達成的協議,說會在兩個星期內提供完整的使用數據,包括無限制許可和下載的數據。 然後我還進行了研究,看怎麼計算一個公司的管理員數量,購買了一份統計報告,大概不同類型的企業有不同的比例,約在1-4%之間,等等。

第二天,2005年11月8日,B公司向SEC遞交了一份有關S公司收購的文件,裡面多次說明B公司沒有侵犯其他人的知識產權。B公司還就這個SEC文件發布了新聞,表示收購工作順利進行,股民可以去SEC或者其網站查詢相關信息。我也注意到了這條信息,心想,原來如此啊,難怪昨天他給我打電話。想想看如果他們給SEC遞這個報告,過兩天有人起訴侵權,那不是證券欺詐(SECURITIES FRAUD)嗎?但既然我跟他們達成了協議,他們的SEC文件就是真實的了。

過了兩個星期,B公司還是沒有提供詳細報告,我又催了幾次,最後他們總算給了一個表,列出了銷售情況,包括不少無限制許可。但是那個我所知道的獲得了無限制許可的大學沒有在上面(我沒有告訴對方我了解的信息的詳情),所以它這份報告還是不完整。我回郵件對他們的進展表示了肯定,但說還是有缺陷,希望提供完整資料。經過一些溝通後,與普拉斯基約好在感恩節前兩天通話討論。

等到了約定電話會議的時間,我準時地撥通了電話。普拉斯基這次聲音全然不同,很牛的樣子,說“HIOLD ON”。然後我足足等了10分鐘,他才出現在電話那頭 (後來才知道他是在等公司律師來,在旁邊不吭聲做筆錄)。在電話之前,我事先把B公司報告中存在的一些問題給普拉斯基用電子郵件發過去了。所以在電話中,我就按照單子一條條的講。誰知說道一半,普拉斯基很不耐煩地說,沒有必要說了,我今天給你一個很好的DEAL,我會告訴你為什麼這是個好DEAL。然後他開始算了:那些下載是給人免費試用,我們沒拿到錢,你也不應該收費,至於這些無限制許可,每個無限制許可應該算5個拷貝,加上一些程序員的許可,總共算了一下,應該是4萬元左右,我給你5萬。對此,我感到很吃驚,強調我們原先的協議。普拉斯基說,你最好拿着錢走路(take the money and run),否則你得跟S公司打幾年官司,最後一分錢也拿不到。我心想,看來他公司收購的事已經搞定,他要翻臉不認賬了。繼續跟他講了一通道理,都沒有用,最後說感恩節快樂,完成了通話。

此時,因為我早先放棄了起訴的計劃,處於求和的狀態,就還做出了一些努力與對方按雙方同意的原則談判,而且,作為一個講誠信的人,雖然對方失信,我還是遵守了在S公司收購過程中不起訴B公司的承諾。那是個合同,我決心做到無懈可擊。

2006年1月,S公司完成了對B公司的收購,B公司從納斯達克上消失了。我這時認真閱讀了B公司的SEC文件,這才發現早在普拉斯基給我第一次打電話前幾天,他親筆簽了一份文件,向S公司保證在收購期間不能做出超過5萬元的任何賠償,否則S公司有權取消收購計劃。也就是說,他2005年11月7日打電話的時候,就知道B公司的賠償不能超過5萬,卻向我隱瞞了這個事實。按照電話里達成的協議,B公司是按數量付費,不可能預先有金額限制。他後來提出的計算方式也不過是在湊這個5萬的數字,而且是在不完整的信息上湊這個數字。

我相當的氣憤。更惱火的是,我這樣自幼飽讀毛澤東戰法的中國人居然被這麼簡單地耍了。另外那時我才知道感恩節前的那次通話,對方的律師在旁邊做筆錄,卻不出聲(他在後來一次電話中說漏了嘴),可見這幫人詭詐(當時我還不知道11月7日也有筆錄,S公司到官司的最後才把筆錄交出來)。我立刻給律師下了命令,必須在最短時間內起訴B公司、S公司和普拉斯基。

起訴的主要有三條:(1)侵犯軟件版權;(2)違反11月7日付費的協議;(3)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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