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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一丁:“安樂死”立法是檢驗人類文化和文明程度的試金石
送交者: 潘一丁 2016年03月01日20:30:45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強烈要求立法批准“安樂死(尊嚴死)”-

自九十年代末,美國醫生基弗里安、公開在電視上播放了他的一段助人自殺的實況錄像帶,引起社會注意和廣泛爭論以來。全世界已經有無數有識之士參與進來,以實際行動來響應、支持和奔走呼籲,要求“安樂死合法”。其中也包括一部分有良知的中國開國元勛的後代或經驗豐富、醫術高超的醫生,旗幟鮮明地站出來,公開贊成、支持“安樂死合法”,並恰如其分地賦予其一個更接近人權本質的名詞“尊嚴死”。而且由於他們不懈努力的工作、宣傳、爭取,已經取得了初步的成效。時至今日,除了荷蘭和比利時已經正式通過“安樂死合法”的相關法律外,加拿大和美國有幾個州,也分別批准了一些“安樂死合法化”的個案。讓這個一定要牽涉到每一個人的切身權利的問題,涉及到每一個人的生死觀,一直是一個爭論不斷的議題。更是理智的“人性”和真正的人身自由沒有進化到位的證明。因為“安樂死立法”將體現人類社會真正的文明


據說曾經有一自幼癱瘓在床的女子,寫信給人大代表,請求轉達人大進行“安樂死”立法的建議,並在網上引起熱烈的反響和討論。聯想起我們整天價在嚷嚷着“要爭取並捍衛”的人身“自由”,卻要面對我們現在還根本沒有對“自由決定自己生命”的絕對“自主權”,而這個“自主權”甚至還在被大多數自詡為“自由、民主”的社會、通過法律強行剝奪的現實。和所謂的“人權”神聖性宣傳而言,不能不說是一極大的褻瀆和諷刺。筆者要毫無保留地、反對和鄙視這種無謂浪費社會資源、偽劣卻華而不實的道貌岸然行為!

這更是相對於中國古代文明已經達到的水平的一種倒退。因為早在一、兩千年前的中國,就對所謂的“自殺”行為(比如愛國詩人屈原的投江自盡,以及後來陸續發生一些知名讀書人,用“自殺”來表達憂國憂民之情的事件),表現出相當的寬容,已經體現了中國文化對每一個人的“生命自主權”的尊重。只是到了“反右”和“文革”時代,受到極左的專制、獨裁和霸道思想影響,才顢頇地、把“自殺”說成是“自絕於人民”的“罪惡”,反而要將劉少奇、彭德懷、賀龍等對新中國的建立、有着卓越功勳的領導人,用極不人道的方式折磨致死。而至今還遲遲不能為“安樂死”立法,等於在這個問題上,縮到了一些西方國家(如荷蘭和美國的個別州)的後面,這不是倒退又是什麼呢?

其實這不僅關繫到社會每一個人,早晚一定要面對自己或自己的患病親人“求生不可能(病入膏肓時),求死不可得(家屬堅持繼續治療)”般痛苦時,無法迴避的真正“人道”問題,也是人類依靠自己的理性,來解決在醫療費用支付上,已經日益增加到活人家屬或所在單位無法承受的“社會成本”問題。隨着“看病多(各種自然或人為致病誘因增加)、看病難、看病貴”的社會現實,這已經成為產生無數家庭“人倫悲劇”的主要根源之一。更完全屬於體現和考驗我們有沒有真正的終極人權和文明的問題。

現在西方大多數國家之所以不願意通過“安樂死”立法,完全是出於一種利益對決的考量。因為這樣做的結果,觸犯了代表醫生和律師等、因有錢所以有勢的集團的利益、而必然會產生的強力反對。眾所周知,“臨終關懷”“病危搶救”“醫療事故處理”和“遺產糾紛”等問題,歷來都是這兩個行業經濟的重要收入來源之一。一旦通過“安樂死”立法,豈不是斷了他們一部分的“財路”?當然是萬萬不可以的,這是適用於動物世界的“叢林法則”所沒有涉及到的,所以“人道”反而成了謀取最大經濟利益的幌子,那個“將心比心”的人性同情心,反而成了“天性”唯利是圖的犧牲品。這也是筆者不屑於當“跟屁蟲”來吹捧西方“文明“的一個原因和理由。因為它們在本質上還沒有沾上人性“文明”的邊!

所以筆者始終公開、並無保留地,支持要求中國人大通過“安樂死”的立法建議,並將其看成是能否重振中國文化,回歸真正“文明”正道的標誌之一!

請看18年前在紐約僑報論壇上發表的老文章:為什麽要反對“安樂死”?

美國一個有名的專門協助別人實行“安樂死”的醫生基弗里安,最近在電視上播放了他的一段助人自殺的實況錄像帶。被檢方因此認定是“殺人”而再次被送上法庭,將面臨被罰款或監禁的處罰。讓我們有必要從另一個更深刻的角度,來思考一下當前連文盲都懂得琅琅上口的“人權和自由”。以免叫了半天,自己反而站到反對一部分人要爭取的“人權和自由”的立場上來了.我們總是把追求“幸福生活”當成是“人權和自由”的重要內容,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幸福”肯定是一種主觀感受。有的人喜歡錢,有錢就有“幸福”;有的人追求理想,實現理想就是“幸福”;有的人嚮往愛情,獲得愛情就是“幸福”;…… 。總之,是不能用一個人的標準強加給另一個人的。而“生活”則更要包括從出生到生命結束前的全部時光。而一個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因此“求生”的欲望,本來就是包括人在內的自然界一切生物的本能。但是很多人可能都有這類的經歷,自己的親友由於某種意外或疾病,時刻在肉體上要受到極大的痛苦折磨,而又註定沒有好轉的可能。當我們看到他們天天都得在病床上痛得打滾、哀號、毫無一點尊嚴可談時;或他的身體狀況,已經註定自己只能從此永遠生活在沒有幸福的精神痛苦之中時。我們怎麽能忍心剝奪他們在確定已經永遠失去幸福的可能後,要想退一步追求自己免於痛苦、維持起碼尊嚴的“權利”呢?更何況這種決定,往往都是在本人處於清醒正常的時候,就預先對生命、幸福、親情(不想自己萬一成為植物人時,給家人造成終身負擔)或者還有社會責任感之間,作出的理性選擇。我們有什麽資格或理由去干涉這種純屬個人的“自由”?即使從宗教的角度,這也是只能交給“神”去審判,才能決定是對還是錯的,否則,強迫人去接受如此不堪的痛苦,等於提前要他入“地獄”,我們人類豈不是有“越權”的嫌疑!

所以,應該肯定,只要個人自願選擇“安樂死”的權利一天沒有獲得法律上的承認。 那麼, 我們所擁有的“人權和自由”,無論有多少詳盡的條文和無微不致的保障,都將是不完善和有缺憾的。理由很明顯:我們起碼在活着來到這世界上的瞬間開始(先撇開那個有爭議的墮胎問題不談),就獲得父母和社會、法律的全面保護。隨着年齡增長,逐步拿到各種權利和自由。直到符合法定年齡開始,每個人就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願去決定自己的行為,並自行承擔後果的責任-包括成為百萬富翁或坐牢甚至被判死刑,這似乎已經是天經地義的事。但是,當我們“自由”地享受了生活,走到接近終點時,已經積累了可能獲得的最多的人生經驗,本來應該是每個人自己相對最成熟的時期, 其對自己行為的決擇,理應更受到尊重。可是現在我們居然以種種理由,完全剝奪了一個人要維護自己活得有尊嚴的“人權”、和選擇自己最後一段路怎麼走的“自由”!就像我們開着一輛車上路,途中無論想去哪裡或走那條路,都可以享有絕對的自由;偏偏到最後,發現居然沒有想停在哪裡或什麼時候停的自由,而被強行規定只能等油耗盡時停在哪裡算哪裡!還有比這更荒謬的事嗎?    

有人以執行“安樂死”會被某些罪惡企圖利用成為“謀殺”的手段,而加以反對,這實在是一種“因噎廢食”的說法。其實,罪惡可以在任何正當“合法”的面目下發生,這已是生活的常識。我們不是至今還有人懷疑英國的戴安娜王妃並非死於正常車禍嗎?而歷史上的確有些名人是死於某種人為陰謀製造的車禍的(如著名的巴頓將軍)。更還有用正常寄包裹的手段以炸彈或毒藥殺人的。至於小說、電影中描寫的以車禍或“自殺”等各種貌似正常的假象來達到罪惡殺人目的的情節,更是屢見不鮮。難道說我們可以因此禁止開車或關閉郵寄業務嗎?事實上,基弗里安的實況錄像帶,也許反而給人一個啟發:這是否是一種最能避免直接暗藏“死亡罪惡”的方式?因為不僅計劃可以事前公布,讓有關人員或司法部門有消除懷疑的時間,而且整個過程記錄公開,比較容易對現場接受”安樂死”的本人的真實意願進行判斷。只要立法較完善,其製造罪惡的可能,不僅遠比上述任何陰謀的實施來得困難,也會比各國警察機構內部由於某種原因需要,而故意製造“冤假錯案”的可能機率要小得多的。對“安樂死”合法化的討論,是一個真正考驗人類理智和良知進步的機會,也比熱衷於對名人的“拉鏈醜聞”的追逐興趣有意義得多。
(發表於98.12.12.紐約僑報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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