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文新刊:祭香港所謂回歸二十周年 |
送交者: 高勝寒 2017年06月29日13:12:49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二十八年前,筆者撰寫了這篇兩萬餘字的《香港基本法草案》評論文章。二十八年後讀之,證之事實,依然覺得歷歷在目,經得起時間的考驗:所謂一國兩制,所謂高度文明,所謂港人治港,全是些政治騙子的花言巧語。舊文新刊,祭香港的二十周年所謂回歸,祭香港人民的二十年飲恨。 高勝寒 2017年6月29日 中國司法的恥辱:《香港基本法草案》 滿紙荒唐言的所謂《香港基本法草案》,在中國共産黨一手控制下,終於由最沒有資格代表中國人民利益和權利的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香港居民的悲劇序幕,就在《人民日報》的歡呼中拉開。 1984年12月19日的《中英聯合聲明》確認,從1997年7月1日開始香港的主權將重新歸屬中國版圖。《香港基本法草案》的序言說: “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國家決定,在對香港恢複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個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 現代的文明法則,一個國家只能有一部憲法,任何修改或變更必須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為之,否則即為違憲。任何違反國家憲法者,就是人人得而誅之的人民公敵。這是普世價值,亦是司法倫理,更是政治守則。大多數現代文明國家如英、法、美、德等的元首就職之時,其誓詞皆有要求遵守並保護憲法的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條說:“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現代司法倫理告訴我們,憲法是國家最高的大法,任何地方法規如果與之牴觸,地方法規則自動失效。香港在1997年回歸以後,是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而《香港基本法草案》是地方法規,因而無權超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而獨立存在。 基於此,許多的《香港基本法草案》地方法的條文,因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原則牴觸因而站不住腳,是為非法。《香港基本法草案》第18條說:“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任何的地方法規皆不允許牴觸其國家最高的憲法,乃是現代文明國家公認的準則。那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算不算是全國性法律呢?如果算是全國性法律的話,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然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上不受其約束?可以不加理會? 這種特殊權力和理論根據,唯一的來源是來自《香港基本法草案》。但是《香港基本法草案》乃一地方法規,任何的地方法規,本身無權通過並且執行牴觸國家憲法的任何法律和法規。這條不合乎法理的地方法規,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尊嚴的藐視和挑戰。 這種惡例一開,中華人民共和國其它的地方勢力,都可以模彷香港形式,隨意按照自己的利益而胡亂通過他們自己想要的法律,如此一來,國家和社會,將因失去節制而大亂。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條說:“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這不是明文規定得清清楚楚嗎?難道說這還會有另外一種的解釋嗎?如果說香港居民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國家基本大法的話,那麼,香港居民當然要遵守執行,接受約束。可是,果真如此這般的話,香港居民的禍事則會接踵而至! 筆者舉例證之。1982年11月26日彭真在第5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作報告,向全中國人民解釋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定義和原則時說: “憲法修改草案的總指導思想是四項基本原則,這就是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和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 這就是堂堂皇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精華和精神!香港居民如果接受了這種充滿了中國共産黨意識形態的憲法約束並行之有效的話,那將會是什麼樣的生活?對習慣於自由的香港居民來說,這是一個兩難的局面。香港居民會有人有興趣去過那種“四個堅持”的生活嗎? 香港居民如果不接受這“四個堅持”的話,那可是犯法而且犯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是必須予以追究的。 這種兩難局面,正好印證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的不學無術。他們對法學理論認知上的膚淺,他們對邏輯推理之低能,是使人驚訝的,他們拋出來的東西,無法不流為笑談。 筆者再舉一例為證。在法言法,就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不學而有術,即使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的授權來制定某特定地區之地方法,但是他們絕對沒有權力來制定任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地方法!即使強行製成了,也會因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所牴觸而自動作廢。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5條說:“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這在法理上說是無法合法實行的,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條就說:“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這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嚴格地規定了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那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憑着什麼權力和法理,膽敢公然挑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又憑什麼允許香港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呢?唾棄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不是中國共産黨自己否定自己嗎?這不是公然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嗎?這不是公開破壞社會主義制度嗎?難道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比《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還要大?還要高?還要厲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4條說:“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在人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産主義的教育,進行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它的腐朽思想。” 只不過為了想統戰得逞,只為了經濟利益,只為了麻痹香港特別行政區人民的精神防線,這些急功近利鼠目寸光的黨棍們,就連自己的基本立場都不要了,就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原則都放棄了。 黨官老爺們就情不自禁地熱戀起他們心中的腐朽思想來了,就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的“反對資本主義”都不再反對了。他們非但不再反對他們心中萬惡的資本主義,反倒熱情地擁護起來了,還信誓旦旦地“保證50年不變”! “50年不變”的空頭諾言靠得住嗎?世人可以從中共玩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劣跡里找到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就沒有出台一部像樣的憲法。中共的原則是,一朝權在手,便把憲法改,毛澤東如是,華國鋒如是,鄧小平亦如是。 憲法是中國共産黨獨裁專政的糖衣毒藥,是他們欺名盜世的偽善面具,是他們冒充文明的遮羞布,是他們強姦民意的手段,是他們貢在神壇上的犧牲品,是他們自欺欺人的文字假戲,既不是治國準則,更不是為國為民長安久居的百年大計。 在中國共産黨來說,憲法是只看不用,只說不練,憲法說的是一套,私下干的又是一套,言行不一,黨格分裂,全無公信力可言。在中國,包括中國共産黨在內的人民,沒有人會天真到或愚蠢到會去相信憲法內容的真實性。 1978年3月5日第5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1次會議,喜氣洋洋地又重新通過了另外一部新的憲法。可是,只不過是四年多光景,這部所謂的新憲法就玩完了。憲法修改委員會副主任彭真在第5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5次會議上說: “1978年11月中國共産黨11屆3中全會以後,黨和國家領導全國人民全面清理文化大革命的錯誤,深入總結建國以來的歷史經驗,恢復並根據新情況制定一系列正確的方針和政策,使國家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文化生活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現行憲法在許多方面已經同現實的情況和國家生活需要不相適應,有必要對它進行全面的修改。” 這部所謂憲法,前後不過是四年的光景,就已經在許多方面同現實的情況和國家生活需要不相適應,而有必要對它進行全面修改了,這不是直接證明了中國共産黨的短視?這不是直接說明了中國共産黨在任意玩弄國家根本大法? 堂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只用了幾年就要撕掉再來部新的,居然沒有任何共産黨人為此羞愧,為此覺得有負中國人民的重託,更不用說為此負起行政、道義和法律上的責任。 辨別民主法治和獨裁專制的方法是聽其言,觀其行,香港居民會作出邏輯推理:連堂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只用了幾年就將之作廢,那麼只是一個小小的《香港基本法》又有何用?連國家憲法都保證不了,又如何能保證地方小法?50年不變的諾言,又怎能置信?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9條說:“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的語文。” 在英國殖民地年代的香港,其官方語言為英文,乃是英國帝國主義者要使香港完全殖民化的陰謀,除了培養殖民地的奴化教育以便其統治之外,並無其他用處,雖然可惡,但卻是可以理解。但是在香港的主權回歸中國後,已經不存在殖民奴化教育的問題,因而沒有再度用法律形式來吹捧和獨尊英語的必要。 由於英國帝國主義的殖民擴張使英語在全世界風行。如果是因為實用或方便的理由,由民間自行為之即可,沒有必要在中國的領土上用法律的形式去推動一種外國語言。中國人民應該有點骨氣才對,大可不必自甘下賤,去規定英文也是正式語文,難道說一百多年的喪權辱國恥辱還不夠長嗎?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15條說:“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這是真統治而假自治,中共玩弄假民主假自由和搞傀儡政權,早已玩得爛熟,以為這就可以騙盡天下,真乃自欺欺人。 由此可見,中國共産黨從一開始,就將香港牢牢地人民民主專政了!中共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徹底實行人民民主專政,由其背後操縱一切的行為中即可證明。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17條說:“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後,如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構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任何修改。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該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另有規定外,無溯及力。” 這是一條充滿了行政矛盾和違背司法倫理的法律。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部分,全國人大是立法機構,其常務委員會是中國共産黨掌控的傀儡組織,現代文明司法倫理不允許任何立法機構或行政機構擁有司法解釋權,司法解釋權是屬於法院的職權,如果立法機構可以自己立法自己解釋的話,還要法院幹什麼? 這條所謂的立法,彰顯出中國共産黨的惡毒成性,和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對基本法理的無知,已經到了令人吃驚的地步。這條所謂立法,將會被全世界文明國家恥笑:中國人的現代司法水平,竟是如此荒唐和幼稚----居然允許立法機構去代替司法機構的職能!莫非現代中國人除卻沒留辮子,其司法倫理思想依然停留在大清帝國時代? 除了在法理上有着難以調和的矛盾之外,這還是一段神來之筆的文字遊戲,中共表面上允許香港居民擁有獨立自主的立法權,但是骨子裡卻根本不是那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太上皇姿態出現的。 任何的香港立法會制定的任何法律,只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不符合關於中央控制的原則,可以將有關法律駁回,且立即失效,且無溯及力。在這個太上皇殺手鐗的控制下,任何不符合中共心意的香港立法隨時可以廢止,所謂高度自治,謊言而已。 任何文明國家,無一不實施地方自治,地方自治的指標之一,是地方有權制定自己的法律。文明國家的公認準則是:地方法律不可牴觸聯邦法律,若與聯邦法律有所牴觸,則地方法律自動失效;聯邦法律不可與憲法牴觸,若與憲法有所牴觸,則聯邦法律自動失效。 只要地方法律不牴觸國家的外交、國防以及聯邦法律,應該擁有完全自主立法權。而對於地方的立法,只要不牴觸聯邦權限,聯邦無權說三道四、橫加干涉。 這是文明世界所採用的司法倫理,但是《香港基本法草案》卻不是如此,因而可以說,《香港基本法草案》是一場假自治真傀儡騙局:香港立法會的太上皇就全是由中共充塞其間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 太上皇對香港立法會的控制是無所不用其極的,只要是看不順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就可下條子將之“無溯及力”地作廢,而其理由,居然是一句無邊無際的“不符合中央管理的事務”! 1997大限還沒到,而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和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幽靈,已經開始在香港的土地上遊蕩。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22條說:“中國其它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中國人民到中國版圖所有的土地上去公差、經商或旅遊居然需要辦理批准手續,這除了在嚴重侵犯了中國人民憲法賦予的自由搬遷權利之外,也只能說這就是中國式社會主義特色和德政了。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31條說:“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遷徙的自由。”遷徙的自由本來就是人類的基本人權之一,可是在偽《香港基本法草案》統治下,連這點基本的人權都是沒有的,都是特準的,都是中國共産黨恩賜的。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45條說:“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首長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産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從這條不倫不類的法案中,世人終於可以看到了《香港基本法草桉》的狐狸尾巴! 香港特別行政區既然是高度的自治,香港居民當然有權利選舉自己的行政長官。可是在中共傀儡魔法之下 ,即使是香港居民自己所選出來的行政首長,也不能走馬上任。因為根據《香港基本法草案》第45條的要求,還須經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這不是法盲的中國共産黨喜歡脫褲放屁,也不是無能的《香港基本法草案》起草委員會見不及此,而是暴政奴才們傀儡心態的糾結: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首長必須是中國共産黨的傀儡,而這正是控制傀儡的最佳手段。 換句話說,如果一貫堅持人民民主專政的中央人民政府,因某種原因而拒絕對香港居民自己選舉出來的行政長官任命的話,那麼所有選舉結果都將作廢!說的更清楚點,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所謂的地方自治,並不是真正的地方自治,而是一切都必須中國共産黨說了算的假自治! 在《香港基本法草案》的戲法下,無論在立法上還是在行政上,中國共産黨都已經將香港緊緊地掌控住,不留半點空間。香港的法律沒經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批准不得生效,香港所選出來的行政長官,沒經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不得走馬上任。香港永遠無法跳出中共控制的掌心。 《香港基本法草案》157條說:“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這是整部《香港基本法草案》裡最為荒誕和滑天下之大稽的一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何方神聖?居然可以沐猴而冠地去解釋《香港基本法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8條》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白紙黑字的指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立法機構,但是中國共産黨和中國共産黨控制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卻視之不見,聽而不聞,依然法盲如故,依然僵化如故,依然擇惡而行,依然犯法如故。 諾大的一批《香港基本法草案》起草委員會,難道草包到如此地步,連這種基本的現代司法倫理概念都沒有? 現代文明國家無一不將法律解釋權付予法院,地區法例由地區法院解釋,州級法例由州最高法院解釋,聯邦法律由國家最高法院解釋,這是舉世公認的司法倫理和文明慣例。 這條轉彎抹角的惡法卻把釋法權交給沒有司法權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黨棍手裡,既然如此還要大法官來幹什麼?乾脆叫所有中國大法官們都回家去賣紅薯算了! 憑着觀察《香港基本法草案》的基本常識,就叫人覺得他們不是不知法律為何物的一幫黨棍,就是不學無術的一批法盲,叫這種黨棍與法盲來解釋法律的原則和定義,會有文明的結論嗎? 沒有一個現代文明國家不將司法的最終解釋權付予最高法院,允許立法機構擁有釋法權的國家距離現代文明何其遠也!因為那是三權分立的基礎,也是現代文明國家的立國基礎。 這些現代文明倫理一到了中國共産黨手裡立即變了樣。全國人大會常委會無法無天,膽敢擅自越權,恣意糟蹋司法系統,是對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的最大的侮辱!是的中國司法的侮辱,是對中國人民尊嚴的侮辱! 全國人大常委會這個臭名昭着的黑衙門,為了麻痹和軟化香港居民的恐共症,故意在《香港基本法草案》裡不提馬列思想和社會主義等口號,當然更不敢對着香港居民推銷連他們自己都不相信的共産主義。而事實上這部徹頭徹尾傀儡政權的《香港基本法草案》,就是一部包藏禍心的地方惡法。 《香港基本法草案》的序言說:“按照‘一國兩制、港人治港’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社會主義是個空泛的政治名詞,研究社會主義的著作可以裝滿一火車。在這個多元化的世界裡,有哪個國家是真正去實行絕對的社會主義呢?實行社會主義的國家不見得就能産生共産黨,也不見得就會演變成為了共産主義的社會。歷史演變的事實早已清楚地證明了共産主義社會乃海市蜃樓,是可望而不可及的空中樓閣。 反之,高呼信仰共産主義的國家不見得實行的就是社會主義制度。社會主義和共産主義之間,並沒有一定的必然性,英國實行的就是社會主義制度,可是英國人並沒有實行共産主義的興趣。 中共據說是在想實行共産主義,結果導致獨裁暴政,一黨專制,貪污腐敗,禍國殃民。這就是中國人民所需要的社會主義制度嗎? 美國的社會安全福利制度,就是社會主義的重要內容之一,如果用之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又有何不可呢?難道說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民會拒絕嗎? 《香港基本法草案》的序言中所謂的社會主義,說穿了就是共産主義的代名詞。全國人大常委會只是怕一語而天下驚,才說成了是社會主義。其心虛氣短,自信缺失,暴露無遺。 中國共産黨是假借社會主義之名而行獨裁專制之實,目的就是製造壟斷國家資源和權力的特權階級,從而達到利益集團的私利。如果與現在的中共相比,中國歷代的貪污腐敗只是芝麻比西瓜。從中央到地方,從法庭到官場,不貪污腐敗可能變成了新聞。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民而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乃是一個現實問題而不是概念問題,除非中國共産黨被推翻,除非中共自己放棄專制,否則它將在香港推行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式的貪污腐敗政治。這不是會否推行的問題,而是遲早與何時的問題。理由很簡單,貪污腐敗成性、獨裁暴政成性、無法無天成性的中國共産黨,沒有在香港推行民主政治和廉政治港的條件和能力。 什麼是共産主義?共産黨的老祖宗恩格斯在142年前就曾定論說:“共産主義是關於無産階級解放的條件的學說。”而無産階級的定義是:“專靠出賣自己的勞動而不是靠某一種資本的利潤來獲得生活資料的社會階級;無産階級或無産者階級就是十九世紀的勞動階級。”照此理論看來,香港的無産階級不是滿街滿巷都是嗎?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5條說,九七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所謂的資本主義,即是資産者階級或資産階級。恩格斯在1847年為資産者階級或資産階級定調子時,就指出:“現在他們在所有文明國家裡幾乎是一切生活資料所必需的原料和工具(機器、工廠)的獨佔者。這就是資産者階級或資産階級。”照此理論看來,香港的資産階級,不也是滿街滿巷嗎? 依照中共及其信徒的看法,香港既然在理論上已經存在着資産階級和無産階級兩大階級,根據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理論,兩大階級矛盾的鬥爭將導致最終的兩大階級對決,是無法避免的。香港社會上兩大階級對決之時,就是中國共産黨在香港實行人民民主專政之日。 如果論及堅持所謂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歷史,其鮮血淋漓,心黑手辣,任誰都比不上中共黨徒心中的紅太陽毛主席。毛澤東在四十年前的《論人民民主專政》中就說: “中國人民在幾十年中累積起來的一切經驗,都叫我們實行人民民主專政,或曰人民民主獨裁,總之是一樣,就是剝奪反動派的發言權,只讓人民有發言權。 人民是什麼?在中國,在現階段,是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城市小資産階級和民族資産階級。這些階級在工人階級和共産黨的領導之下,團結起來,組成自己的國家,選舉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國主義的走狗即地主階級和官僚資産階級以及代表這些階級的國民黨反動派及其幫凶們實行專政,實行獨裁。 對這些人,要他們規規矩矩,不准他們亂說亂動。他們亂說亂動立即取締,予以制裁。對於人民內部,則實行民主制度,人們有言論集會結社等項的自由權。只給人民,不給反動派。這兩方面,對人民內部的民主方面和對反動派的專政方面,互相結合起來,就是人民民主專政。” 這就是毛澤東思想中關於人民民主專政理論的主要組成部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1982年12月4日公布並施行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其序言說: “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把我國建成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 “高度文明”“高度自治”和“高度民主”是一段偉大的空話、認真的假話和無恥的黑話! 中共黨徒唯恐糟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還不夠徹底,唯恐羞辱中國人民的尊嚴還不夠徹底,所以就連哄帶騙的塞了一些見不得光的東西進憲法,所以在這部不入流的新憲法開門見山地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爲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在現代的文明歷史裡,從來就沒有一部歌頌一黨一派或個人的憲法是受到世人尊重和被執行的;也沒有一部這類所謂憲法是能維持得長久的。毫無司法觀念的中國共産黨,總以為只要用憲法在自己的臉上貼了金,就能永遠掌握權柄,就能長久統治中國人民。 就是因為如此的詐欺、粗鄙、短視和膚淺,導致中國共産黨至今建政幾十年,連一部像樣的憲法都拿不出來,它非但不以之為恥,非但不為之汗顔,還在那裡自欺欺人地吹噓什麼“高度文明、高度民主,高度自治”。 在這種霸王式的假文明假民主假自由的幌子下,毛澤東思想和毛澤東獨創的人民民主專政理論,就成為了禍國殃民的大毒草,終於形成了文化大革命這場民族大浩劫! 按理說在經過了文革這場民族大浩劫之後,應該知錯就改才對,可是事實上並非如此。新出爐的所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依然是換湯不換藥,依然是詐欺滿篇,依然是封建愚昧,依然是老猴子變不出新把戲,依然是一部三流以下的憲法。 這部新憲法開宗明義在第1條上就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內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爲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照此看來,在可見的未來歲月里,狂熱的毛澤東思想和人民民主專政將會在中國占着主流位置,連憲法都要為之退避三舍,那麼滿街滿巷都是資産階級的香港,能獨善其身嗎?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48條第5項,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職責只能是“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 這是一條專為培養傀儡政權而精心設下的地方惡法! 如此一來,將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因為沒有行政長官所必須具備的人事權,而必然成為一位無關緊要而且已被徹底架空了的傀儡角色。將來香港特別行政區中的司、局、署、專、警、審等的官員,只需要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即可,而無需理會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將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既無兵也無將更無實權,連革一位副司長職務的權力都沒有,又如何能帶領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民走出困境呢?如此這般的綁手綁腳,那麼所謂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除了充當傀儡應聲跟屁蟲之外,可謂毫無作為,真是典型的傀儡, 其實在這個大前提之下,提名任命也好,提議革職也罷,都是已經不切實際的了,因爲馬克思恩格斯合寫的《共産黨宣言》中,已經明確地指出: “我們已經看到,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無産階級變爲統治階級,爭得民主。無産階級運用自己的政治統治,一步一步地奪得資産階級所有的全部資本,把一切生産工具集中在國家手裡,即集中在已組成為統治階級的無産階級手裡,並且儘可能更快地增加生産力的總量。 要做到這一點,當然首先對所有權和資産階級生産關係實行暴力的干預,即採取這樣一些措施,它們在經濟上似乎是不夠充分和沒有效力的,但在運動進程中它們卻會越出本身,成爲變革全部生産方式所不可避免的手段。 總之,共産黨人到處都支持一切旨在反對現存社會政治制度的革命運動。在所有這些運動中,他們最為注意的是所有制問題,把它作為運動的基本問題,不管這個問題當時的發展程度怎樣。共産黨人認為隱瞞自己的觀點和意圖是可鄙的事情。 他們公開宣布:他們的目的,只有用暴力推翻全部現存的社會制度才能達到。讓那些統治階級在共産主義革命前顫抖吧。無産者在這個革命中失去的只是自己頸上的鎖鏈,而他們所能獲得的卻是整個世界。” 這幾段理論,是世界上所有共産黨視為永恆不變的真理,離開了這種血腥暴力的前提,共産黨將會不再是共産黨。 從這種理論看《香港基本法草案》中所說50年不變的意義只能有兩種可能:中共改變香港,或香港改變中共。但是香港能改變中共嗎?別幼稚天真了! 《香港基本法草案》只是說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制度,並沒有提到說不在香港推銷共産主義,或者馬、恩、列、斯、毛等的思想,更沒有可以約束中國共産黨在香港活動的任何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各部門主要領導更是中共呼來揮去的僕從。如此一來,什麼“五十年不變”“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高度自治”等口號不就是一些虛假諾言嗎?香港居民的前途,不是已經清清楚楚地描敘出來了嗎? 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炮製出來的這份充滿了封建愚昧、虛假奸偽、傀儡心態和奴才意識的所謂《香港基本法草案》,加之前有毛澤東思想的“最好是規規矩矩、不要亂說亂動”,後有馬克思恩格斯主義的“實行暴力干預、用暴力推翻”,香港未來的前途,已未卜先知。 一國兩制是一條行不通的死胡同,是一種為達到統戰目的而陰謀設計的圈套,是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當大英帝國主義者勢力從香港撤出後,當這部《香港基本法草案》成為了事實後,當中共勢力全面掌握香港後,就像今天所謂“享有高度自治”的新疆和西藏一樣,還有誰膽敢出來向手握屠刀的中共叫板呢? 美國《華盛頓時報》1989年3月21日的新聞報道說,英國政府恐怕中共最近在西藏的野蠻鐵腕統治,會在1997年後的香港重演,所以計劃在英國國會通過一項名爲《香港民權法桉(Hong Kong Bill Of Rights)》的法律,旨在為香港居民提供一項基本保護。 英國人的這個政治動作是貓哭老鼠假慈悲。英國歷來就是陰險毒辣的老牌帝國主義國家,其老窩不過只是英倫三島而已,之所以能風雲際會稱霸世界,所靠者並非其慈悲,乃是與慈悲正好相反的殘忍和屠殺。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民族主義和民權主義高漲,願意繼續接受英帝國主義的剝削和壓迫的國家越來越少了,紛紛宣布脫離英國而獨立。“有太陽照到的地方就有大英帝國的旗幟”,當年的牛皮吹得天大,隨着英國國力的日暮西山而不攻自破。 這個年老多病的老牌大帝國,其沒落和式微是人類歷史發展的必然定律,也是所有愚民政府終將必敗的最佳寫照。天理昭昭,把英帝國主義的殘餘勢力從香港清理出去,是每一個中國人的歷史責任。 當年英國的無良商人,持着英國維多利亞女皇特別批准簽發的合法販賣毒品營業執照,在全球各地到處公開販賣鴉片和其他的毒品,害人無數。而英帝國主義政府則憑着其船堅炮厲和心黑手辣,為了金錢,公開充當毒販子的後台總老闆。 中英鴉片戰爭就是歷史鐵證,清政府不允許英帝國主義者繼續販賣毒品,從而招來了一場侵略戰爭。清政府因軍事失利,被迫簽了城下之盟而割讓香港。英帝國主義自從因鴉片戰爭而意外地侵占了香港,就一直都是唯利是圖而且是唯英國之利而圖,其所設立的殖民地政府,更是如此。僅以港英政府的所謂立法局爲例。 香港立法局是根據英國所謂的《香港英皇制誥(Hong Kong Letters Patent)》和《香港皇室訓令(Hong Kong Royal Instructions)》而成立的。 英國在接手香港後,首先廢除《大清律》。英女皇維多利亞於1843年4月6日頒布《香港英皇制誥》24條,作為統治香港的基本法律基礎,確立了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分立的政治原則,再接着頒布規範香港政府和港督權力的《香港皇室訓令》,作為統治香港殖民地的行政標準。 大英帝國主義者在他們自己英倫三島老家,將自己的政治體系搞得頭頭是道有板有眼,行政、司法和立法部門,清清楚楚,夠文明現代化了。而當他們在搞殖民地政府時,就完全是另一回事。 滿肚子壞水的大英帝國主義者,為了全面而有效地牢牢掌握住香港,無所不用其極,什麼下流無恥的手段都使出來了:全部的立法局人員總數57人,扣除了港督、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7名官守議員和22名委任議員外,只有24席是民選的議員。 香港的港督是官派的,又是《香港英皇制誥》和《香港皇室訓令》規定的當然立法局主席;布政、律政、財政三司是港督委任的,亦是理所當然的官守議員;另外7席來歷不明的官守議員,和港督欽點22名妾身未明的委任議員,都是一些標準的英國殖民地走狗式的傀儡。 他們更身受《香港行政法規》的約束,在表決任何的立法動議時,除了預先宣佈可以隨意表決之外,其投票行動硬性規定必須同政府的立場一致。 在整個香港立法局57個席位中,這幫傢伙就獨占33席。所以在任何的情況之下,即使民選的24席議員全是反對黨亦無關緊要,因為香港殖民地政府擁有過半的鐵票,可以緊緊掌控住香港的立法局,可以為所欲為。香港立法局的不公平結構,就是英帝國主義者在香港殖民統治的縮影。 這樣的傀儡政府,這樣不合理的政治組合和立法機關,怎麼可能替香港人民爭取幸福和權利?但更可惡是香港立法局雖有立法之權,卻無立法之實。 根據《香港英皇制誥》和《香港皇室訓令》的嚴格規定,英皇有對香港立法權的最後保留權和否決權。意思是英皇有權以行政命令推翻任何香港立法局經過三讀而通過的法案,使之立即失效。這種殖民地式的悲哀,充分顯示出英帝國主義的虛偽、陰險、野蠻、卑鄙而下流的廬山真面目! 但是如果將英帝國主義的香港立法局的鬼把戲,和《香港基本法草案》中的中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的把門神作一比較,會驚訝地發現,它們雖然戲法不一,皮毛各異,但異途同歸,一丘之貉。 可是,香港在英國的統治下是殖民地政府;而在九七回歸後,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國的主權地,怎麼會跟英國殖民地時期一樣呢?可憐又可悲的香港居民,才離狼穴,又進虎口! 英國殖民地的香港立法局,已經是夠差了,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立法會,也並不高明到哪裡。《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産生辦法的決定(草案)(代擬稿)》,簡稱《草案代擬稿》第6條說: “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由55人組成,其中,地區性代表人士15人,工商、金融界16人,專業界12人,農工、社會服務、宗教等12人。” 這是在開玩笑嗎?農工界的代表是如何選出來的?專業界指的又是誰?也許是中共欺侮人民成性,慣於將中國人分為三六九等,便忘了自己的“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的諾言和保證,迫不及待地在香港劃分起階級成分來。 什麼工商界、金融界、宗教界、專業界等等,豈非不倫不類?50年不變的空頭許諾言猶在耳,《香港基本法草案》墨跡未乾,階級分類的架勢就已拉開了。如果說英國式的香港立法局是強盜式的話,那麼中共式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則可稱之爲分贓式。 《草案代擬稿》又說: “原香港最後一屆立法會議員凡擁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願意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並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案條件者,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確認,即可成爲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 這一條的決定真是莫名其妙!在英國強盜式的香港立法局中,現任的港督是香港立法局的當然主席,也是英國在香港的全權代表,難道也可以留下來不成? 布政司、律政司和財政司三人,是香港港督委任,更是天生的官守議員,另外再加上7名官守議員和22名非官守議員全由香港港督委任,也全是英國在香港的馬仔或龍套,他們職位的存在,其本身就是對民主制度的一種侮辱和諷刺,更是中國人民羞恥的烙印,難道還要留下這些殖民地時期的立法委員繼續羞辱中國人民嗎? 中國人在香港恢復了主權後,有甚麼必要還去留戀這些羞恥的烙印?他們憑甚麼還要繼續來凌辱中國人民?人民的立法代表,本來就是有時間性的委任制度,時限一到,不連任就走路,沒有甚麼商量餘地,平常都已如此,何況主權更易的非常時期?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78條之3說:“第1至第4屆立法會按本附件的規定組成。在第4屆立法會任內,立法會擬定具體辦法,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選民投票,以決定立法會的議員是否全部由普選産生。投票結果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民主制度的實質內容有三:言論自由、議會政治和全民選舉,三者缺一不可。《香港基本法草案》第78條之3所說的“是否全部由普選産生”,根本就是做賊心虛,有什麼理由反對全部由普選産生呢? 只有傀儡政權才會在人民普選面前顫抖、驚怕和心虛。如果連全部由普選産生都加以反對的話,那麼又和英帝國主義的強盜式的香港立法局有何分別?提出這種議題並將之列入《香港基本法草案》的人,其本身必然是不知民主政治爲何物而心術不正的民主罪人。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78條之3又說:“上述全體選民投票的舉行,必須獲得立法會議員多數通過,徵得行政長官同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批准方可進行,投票結果,必須有30%以上的合法選民贊成,方爲有效,付諸實行。” 照這個惡法看,將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人民如果想表達點意見,則先須過關斬將之後,才能有機會舉行公投!獲得立法會議員多數通過是一關,徵得行政長官同意是一關,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批准又是一關!這三大關都是鬼門關! 在這些地方惡法的威懾下,在這些硬性條件的限制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人民是絕對不可能有任何的民主和自由。獲得立法會議員多數通過這一關,就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爲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議員,是一些來自各階級的特殊代表,他們怎麼可能不要烏紗帽而要民意呢? 徵得行政長官同意這一關也是絕不可能的。將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無可避免地必然是對中共唯命是從的傀儡角色,否則不可能出任此職。 至於全國人大會常委會批准這一關,就更加玄妙。要一個由中共把持的黑衙門來爲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民搞民主,只要想一想狐狸修雞窩的寓言,就可明白了。結果是什麼,還需要去算命嗎? 這條惡法乃典型的人民民主專政的香港版,表面富麗堂皇,實際是掛羊頭賣狗肉!要這班人馬來推行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自治,執行民主和法治,無異於痴人說夢。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78條之4說:“如上述投票決定立法會議員全部由普選産生,從第5屆起實施,如投票決定不變,每隔10年可按照第3項的規定再舉行一次全體選民投票。” “從第五屆起實施”的意義是什麼?請看《香港基本法草案》第66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除第一屆兩年外,每屆任期四年。” 以此類推,就算是香港居民有了自己的民意立法代表,也要等到14年以後了。如果14年之後的三關中有任何一關不同意的話,那麼可憐的香港居民,就要再等四年,如果在四年以後再不過關的話,則要再等四年;四年又四年,反覆無窮盡----! 這就是《香港基本法草案》真正的目的!天地間惡法莫過於此。何況中共能允許香港居民享有民主和自由的制度嗎?別天真了!如果香港居民接受了這種安排,就像接受了套在自己脖子上的鐵鏈一樣。 為什麼要拖延到第5屆才能進行普選呢?為什麼不從第一屆就開始呢?只有施行愚民政策的政府才害怕選舉,才害怕公投。因為選舉尤其是公投可以使愚民政策施行者露出狐狸尾巴,使所謂的人民民主專政原形畢露。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嚴格規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團體作出破壞憲法的規定,可是中國共産黨卻肆無忌憚地宣佈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約束的《香港基本法草案》! 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都管不住一黨獨裁貪污腐敗的中國共産黨,那麼一部小小的區域性的《香港基本法草案》又有何用呢?其實中共所謂的基本方針政策,就像他們保證的50年不變一樣,無論在理論上或者在事實上,都是靠不住並無法實現的空中熱饅頭。 所有的現代文明國家,只有不允許地方法牴觸憲法之說,但絕沒有不允許地方法牴觸什麼基本方針政策之理。基本方針政策是根據國內外環境和利益需求而可隨時調整的行政策略,又豈能不根據變化而隨時作出調整?不按照客觀環境需求而作出調整的基本方針政策必然是僵硬的死板的,也必然會導致失敗。 這些絲毫不懂法理卻在立法的暴政傀儡們,居然用法律的形式來規定基本方針政策,焉能不鬧笑話?棄國家堂堂正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不用,而取朝令夕改的基本方針政策是本末倒置。 《香港基本法草案》起草委員會的暴政傀儡們可以休矣! 中國共産黨數十年來,天天痛罵腐敗的資本主義,卻忽然間發現資本主義有救窮脫貧的功能,又忽然間發現萬惡的資本主義有點可愛起來,不僅搞起什麼改革開放,而且要琵琶半遮面地學習搞資本主義,並美其名為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 難道這不是一些政策的調整嗎?難道說這不是牴觸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基本方針嗎?言行不一,自相矛盾,說一套做一套,眼裡哪有什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73條說:“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開支和政府的結構和管理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分立是文明法治國家的普世價值,三個機構權力平等,互相監督與制衡,這是基本原則。可是這種普世價值和基本原則到了中國共産黨手裡,卻把立法變成了行政的附屬機構,立法會要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特殊的立法,“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這是在文明世界面前丟人現眼的大笑話!這正好說明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法盲程度已經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膽敢公然公開的為香港居民設圈套,穿小鞋! 這樣一批連三權分立原則都不知道的傀儡,居然厚顔地參與《香港基本法草案》的起草工作,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如果這不是法賊又是什麼? 立法會最主要的任務就是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制定合乎人民利益的法律。可是在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成員的傀儡形態和奴才意識的運作下,“凡涉及政府政策者”的議案,居然“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如此一來,香港居民委以重任的立法權力,被無條件地直接奉送給了既無權又無勢,必然是中共傀儡的香港行政長官,也就是間接地拱手交給了腐敗透頂且無法無天的中國共産黨。 尤其是政府的公共開支、政府的結構和管理運作這兩項,更是立法會議員最爲重要的職責,沒有立法會議員的多數票批准,行政當局不得任意花費稅金。而政府的結構和管理運作正是立法會議員責無旁貸的重要工作,唯有將這兩項掌握好,納稅人的血汗稅錢的用途才會有所保障,人民的權利才能得以落實。 可是在人民民主專政的基本方針政策之下,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不但沒給香港立法會議員們豁免言責權利,以讓議員們毫無顧忌地爲其選民盡忠盡責,反而大反其道而行之。在香港立法會議員們的脖子上套上這條太上皇式的枷鎖,使他們最好規規矩矩,不要亂說亂動。 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必然會是一位毫無作為而且對中共鞠躬哈腰的傀儡小丑,也必然是中共在香港的利益代言人。要有這種背景的人去插手香港立法會,本身就是對香港居民權利的侵略和犯罪,更是直接對香港議會制度的嚴重破壞。 中共之所以唆使其在香港的利益代言人去管住立法局,不允許立法會議員們去碰公共開支、政府的結構與管理運作三大禁區,正好說明了中共對香港居民的不信任和懼怕,也說明了中國共産黨對自己那套基本方針政策完全沒有信心。 英國老牌帝國主義再壞,也不過是唆使其傀儡和走狗們在投票表決時“必須同政府的立場一致”,他們臉皮再厚,也不敢明目張胆地說三道四。香港特別行政區議會卻被中共傀儡們用法律形式限定了幾個不得討論的禁區!按這一惡法看來,所謂高度自治的香港居民的政治地位,連英國殖民時代都不如。 中國共産黨口口聲聲要相信人民,在這裡卻原形畢露。既然如此還要香港立法會這種花瓶議會來幹什麼?依筆者看來不需理會什麼國際視聽了,什麼臉面不臉面也都無關緊要了,更無需再搞這些傀儡立法遊戲了,穩定第一,革命第一,以後全憑條子辦事就好了。乾脆直接了當地宣佈戰無不勝的毛澤東思想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又一次偉大勝利,這豈不是更氣壯如牛嗎?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2條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司法和終審權。”單從文字來看既富麗堂皇又優雅文明,真是說的比唱的還好聽。但骨子裡根本就不是那回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所謂高度自治,原來是全國人大這個黑衙門恩賜的! 什麼叫做行政管理權?為何不敢稱之為行政主權或行政權?這就說明中共在玩弄自欺欺人的文字遊戲。“行政管理權”的意思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府只有“管理權”而沒有真正的“行政權”!管理權與行政權的最大差異之處就是傀儡與自治的分別。 這就是所謂的《香港基本法草案》真相,這就是全國人大送給香港居民的見面禮!中國共産黨的《香港基本法草案》本來就未曾賦予香港任何的行政主權。所以大家一齊來演傀儡戲,天公地道,順理成章。 至於香港自己擁有司法終審權亦是說不通的。沒有任何文明國家的終審權不是設在其首都的最高法院,也沒有任何地方政府應該擁有終審權。香港是地方政府,因而不該允許擁有司法終審權。 只要稍微深入地去了解一下香港立法會的新結構,和這份指鹿爲馬的所謂《香港基本法草案》,就會清楚地見到一個使人擔憂的現實:所謂的實行高度自治,無一不是政治騙子的愚民花招。真正的高度自治,其空間一如天朝玉璽的方圓體積一般大小。 中共替香港特別行政區量身定做的《香港基本法草案》是一部集封建、落後、愚民、荒謬和水準低下的惡法。在其諸多的惡法條文中,有關《政黨法》問題的議題最為反動。 “民主潮流浩浩蕩蕩,順之者昌,逆之者亡。”《政黨法》是現代政治的主題也是主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黨法》問題如果不妥善解決,香港的政治環境和社會勢將永無寧日。 1989年1月9日《文滙報》新聞報道說,鄧小平最近作了指示:“要求切實發展多黨合作和完善民主政治”。從來都是只知弄權而不知民主自由爲何物的鄧小平,忽然以一副民主大王的高勢態,一改其平常仇視民主與自由為毒草的常態,要發展多黨合作了,要完善民主政治了,難怪《文滙報》會將之當成特號新聞來報道。 《香港基本法草案》對香港的未來,信誓旦旦的說是甚麼50年不變,可是鄧小平的“發展多黨合作”和“完善民主政治”的最高指示,一百多天就大變特變了。前幾天美聯社從北京發出了一條不算是新聞的新聞報道說:“中國共産黨將絕對不會允許成立任何新的政黨!” 緊跟着中共鸚鵡學舌的九三學社秘書長趙偉之,在政協召開的記者招待會上解釋說:“中國共産黨之所以不允許中國人民成立任何新的政黨,是因爲現存的八個民主黨派已代表廣大的社會,不需要新政黨。” 趙偉之的另外一個更玄的理由是:“由中國人民來成立新的政黨是和中國國家精神不符,中共控制下運作的八個民主黨派將繼續受到嚴密的管制。” 真是不打自招。政治騙子們老是以為自己的頭腦比任何人都來得聰明,來得手法高超,老是認為中國人民都是一些沒有獨立思想、只會婢膝奴顔的白痴,在中共的暴政統治下的那八個所謂的民主黨派,其實連所謂的花瓶黨的資格都沒有,充其量也只能說是些傀儡黨而已。 在中共的嚴密監管和領導下,這八個傀儡政黨的領導人全都是些中國共産黨或者是准中國共産黨。更加荒唐的是任何人如果要參加這幾傀儡黨的話,則必須要經過中共的推薦或批准,其墮落無恥,其自我作賤,一至於斯,一至於此,這算得上是哪門子的民間政黨呢? 如果要求這些傀儡黨徒去發揮在野黨的監督功能,不是在白日活見鬼嗎?鄧小平欽點這些提線木偶去完善民主政治,那不是在痴人說夢、自欺欺人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來就未曾有過《政黨法》,也沒有《政黨登記法》,更沒有《政黨成立法》,在法理上來說中國共産黨是一個並不具有法人團體資格、未經合法登記在案的非法組織。 中國共産黨自己本身在法律上已經站不住腳了,又何來的法律權力在大庭廣邢輪甘只諾廝擋換嵩市碇泄嗣癯閃⑿碌惱常磕訓浪抵泄伯b黨就是中國人的老祖宗?難道說中國共産黨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太上皇? 黨棍趙偉之憑什麼跳出來公然說中國共産黨不會允許中國人民成立新的政黨呢?他的法律依據是什麼?他的法理基礎又是什麼?說穿了這就是赤裸裸的霸權,赤裸裸的獨裁,赤裸裸的詐欺,赤裸裸的無法無天,更是赤裸裸的暴政!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有明文規定:”中國人民擁有自由結社的權力和自由”。可是中國共産黨卻膽敢粗暴地藐視共和國憲法,膽敢非法地與共和國憲法對着幹,膽敢厚顔無恥地非法地宣佈中國共産黨不允許中國人民成立任何新的政黨!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27條說:“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民,有着結社的權利和自由。”在中國共産黨的腳下,連共和國的憲法保證都沒有用,都被視之為廢紙,那麼小小一部三流的地方《香港基本法草案》會有什麼用處呢? 連共和國的憲法的保證都沒有用的前提下,《香港基本法草案》地方惡法的保證會管用嗎?50年不變的諾言能靠得住嗎?有公信力嗎?連共和國的憲法都約束不住中國共産黨,《香港基本法草案》的地方法又如何能禁止膽大如天的中國共産黨犯法? 筆者查遍整部《香港基本法草案》,都見不到有任何關於《政黨組織法》的片言隻字,難道起草委員們當時都睡着了?成立一個新的政黨在文明國家裡根本不是問題,也不可能會有人無聊到討論成立新政黨是否犯法,更不會有另外一個政黨跳出來叫囂是否允許的怪象。 但是對長久以來就是一黨包辦的黨、政、軍、特、警的中共來說,人民行使正當權益而組織新政黨,就是對其權威地位的挑戰,是敵我矛盾的顛覆行爲,甚至於是會有人頭落地的反革命行為。 大英帝國主義統治下的殖民地香港,因為在根本上就沒有民主制度存在,所以政黨問題也就並不突出,沒有選舉又何來民主?香港一直到了1985年9月9日才舉行了歷史性的首次立法局部分議員選舉,全部加了起來也不過是24席位,起得了什麼作用?主要的大權全部還是操縱在英國人手裡。 政黨問題是現代文明國家不可或缺的民主話題,亦是成爲現代公民權利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為了落實政黨的法律地位,諸多現代文明國家將政黨問題直接了當地載入國家憲法,用明文規定。 法國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1789年的《法國人權宣言》第2條就說:“一切政治結社的目的都在於維護人類自然的和不可動搖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是自由、財産、安全和反抗壓迫。” 1958年法國第五共和國《法蘭西共和國憲法》第4條說:“各政黨和政治團體協助選舉表達意見。它們可以自由地組織並進行活動。它們必須遵守國家主權原則和民主原則。” 法國的《法國人權宣言》到今年爲止正好兩百年。兩百年來《法國人權宣言》所標榜的自由、平等、博愛三大原則,像福音一樣不停地鼓舞着全世界被壓迫者的鬥志。它的光輝始終不因時間的流逝,和年華的老去而稍減。 如果將1989年的《香港基本法草案》放在1789年的《法國人權宣言》面前,不覺得猥瑣卑微嗎?難道說現代的中國人還比不上兩百年前的法國人? 以憲法的形式來保護其公民的自由組黨權利,意大利不讓法國專美於前。意大利在1947年通過的《意大利共和國憲法》第49條:“為了採取各種民主方法幫助決定國家政策,一切公民均有自由組織政黨之權利。”由此證明歐美諸民主自由法治國家,根本不存在可否成立政黨的問題。 中共之所以不敢將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之權力交給香港人民,唯一的解釋就是中共對自己那套制度沒有信心,也對香港居民沒有信心。他們害怕民主,害怕自由,害怕貨比貨,唯恐香港居民看清後,他們那套堅持獨裁專政的廬山真面目便暴露無遺。 國無信固然不立,但是國如果無制度則更將難為立。政治制度之良莠決定了國家的成敗。人類發展史證明,沒有一個愚民政策可以長興不衰,也沒有一個以詐騙自己百姓為目標的政權不以羞恥覆亡的下場而告終。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158條說:“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這是中國司法制度職權上的混淆,也是中國政治上的亂倫,此乃為後世的中國人民樹立了一個中央政府非法干涉地方立法權的惡例。 真正自治的基本原則就是必須擁有在不與國家憲法有所牴觸之情況下的自我完整立法權,中央政府無權過問。如果連這點的權力都沒有,還談何地方自治? 香港特別行政區如果無權修改《香港基本法草案》的話,又何異於傀儡政權?中國共産黨對外號稱未來的香港是擁有高度自治的特別行政區,那麼高度的自治在哪裡?世上絕對沒有中央政府越權替地方立法與修法卻稱之為自治之理,一邊強霸地方主權,而一邊卻號稱高度的自治,乃一徹頭徹尾的政治騙子行為。 中共的所謂的憲法是統治和愚弄中國人民的工具。每一批新權貴上台,莫不立即大動憲法。毛澤東如是,劉少奇如是,林彪如是,鄧小平亦如是。1982年通過的鄧小平憲法,大部分的條文是原封不動的從1954年版本上抄過來的。 中共壟斷的憲法,隨時可為眼前利益隨意修改,炮製出許多貽笑大方的所謂憲法條文。譬如鄧小平憲法第31條說:“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定之。” 這就是專為香港而量身定做的特別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完全是個橡皮印章機構,完全由中國共産黨掌控,所謂的“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大以法律定之”,意思即是由中國共産黨來說了算。 195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7條第3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只有四個字:“制定法律”。可是到了鄧小平憲法時卻變成了:“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它的基本法律。”這樣一來,鄧小平憲法就變成了無所不能的魔術師了。 “其它的基本法律”不就是指的類如《香港基本法草案》嗎?在這樣子的憲法之下,所有在中國境內的自治區全都變成了些空洞無物的空殼,沒有了任何的實質意義。今天中共之民心盡喪和民怨遍地,究其原因,無法無天和以權亂法是為關鍵原因之一。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43條說:“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香港行政長官要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乃理所當然之事,但並沒有必要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用法律的形式來規定香港行政長官要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就是意圖搞虛假的地方自治,玩傀儡政權的遊戲,就是與高度的自治的原則和精神背道而馳。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48條第8款規定未來香港行政長官的另外一項職責是:“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所謂“指令”者,條子是也。中央人民政府居然可以直接向號稱擁有高度自治的香港行政長官批條子辦事,這不是自暴其丑嗎?這不正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精髓嗎?高度的自治還未開始,暴政心態也未免露骨得太早了吧?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50條說:“如果新政長官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它的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 這種英國式的作法,在一個成熟的政治體系裡是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這個可行性必須要建立在立法與行政相互平等制衡的地位上,因而立法機構亦同時應該擁有對行政長官投以不信任票而將之趕下台的權力。 在《香港基本法草案》的法理下,未來的香港行政長官有權解散立法會,但立法會則無權以不信任票驅逐香港行政長官。這種畸形的政治體係為中共締造一個掌控香港政治的不公平機制。 這是英國式三權分立的理論基礎,其目的是在互相監督和牽制從而達到民主政治的最佳效果。這種制度是缺點多於優點,所以美國在開國立法時即將之遺棄而改採取《羅馬法》原則,立法機構無權對行政長官以不信任投票的方式驅之,同時行政長官亦無權解散立法機構。 這是基於民選官員不可以行政命令驅之的政治倫理原則。如果民選官員有了非法行為只能以彈劾或司法處理。 即使權重如美國總統亦無權以行政命令對任何地方民選官員的去留說三道四。中共之所以允許未來的香港行政長官有權解散立法會,而對於相應的立法會可以有權以不信任投票將香港行政長官趕下台一事隻字不提,這是徹頭徹尾掌控香港特區立法會的陰謀詭計。 中共的如意算盤是只要掌控香港行政長官,就可以全面掌控整個香港特別行政區:不聽話就教你們滾蛋! 美國總統無權解散國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也無權解散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行政長官不可授權去解散民選的立法會,此乃民主政治倫理。這條立法顯示的意義就是直接證明《香港基本法草案》是一條如假包換的地方傀儡惡法。 在這樣的惡法下,未來的香港政府內必然會是由中國共産黨或准中國共産黨所絕對把持和控制。權力産生腐敗,絕對的權力必然産生絕對的腐敗,難道說未來的香港政府可以跳出這條久經驗證的歷史定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替香港量身定做的所謂《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規定,未來香港行政長官的産生不是來自香港居民的普選,而是像那批所謂的立法會議員一樣,是來自一些階級分類的代選。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第7條說:“在第3任行政長官任內,立法會擬定具體辦法,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選民投票,以決定是否由一個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照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産生行政長官。投票結果,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又說:“上述全體選民投票的舉行,必須獲得立法會議員多數票通過,徵得行政長官同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批准方可進行。投票結果,必須有30%以上的選民贊成,方為有效,付諸實施。” 這是中共為了加強嚴格控制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而設計出來的鐵枷,將牢牢地套在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脖子上。 在民主制度里去談論是否需要普選,就像討論人類是否需要吃飯一樣的滑稽和愚蠢。可是卻偏偏有人樂此不疲,按照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的黑規矩,香港居民如果想擁有自己票選出來的行政長官的話,必須要經過這些繁雜而困難重重的所謂法律程序。 中國共産黨故意炮製出這種刁難香港居民的“高度自治制度”,其目的是見不得光的,是在轉彎抹角地刻意拒絕未來香港居民有任何民主政治體系。 未來香港居民如果想要擁有自己票選出來的行政長官的話,在有機會將候選人的名字印在選票上之前,按照中共為未來香港居民量身定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的規定,必須首先要過三關: 第一關是立法會議員的多數票通過;第二關是香港行政長官的同意;第三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批准。 第一道關卡是由階級分類搞出來的所謂立法會議員的同意。他們能不看中共的臉色嗎?他們敢不聽從中共的話嗎?他們會不順着中共的指揮棒轉嗎? 第二道關卡是要香港行政長官的同意。在這種《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之下出台的香港行政長官,只能是中共傀儡,甚至比中共還要黨化的准黨棍。 第三道關卡是更不可思議的要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的批准。在那個黑衙門裡誰人不是中共産黨員?或比中共還要黨化的角色?由這麼一幫黨棍來批准香港居民的民主制度,這不是在開未來香港居民的玩笑嗎? 這三道全由中共把持操縱的民主關卡,只要其中一關不過,未來香港行政長官就不可能來自普選!一關尚且過不了,何況是三關?就算是三關全都過了也沒用,因為中共還在這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中伏下了另外一道殺手鐧:由一個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照民主程序提名! 顧名思義,這個飄在半空中的由“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照民主程序提名”出來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候選人,能不是中共傀儡嗎?會有可能替香港人爭取權利嗎?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72條第9項說:“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過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獨立的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爲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搞出這一條草案的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諸公,其基本法律常識蒼白得令人不可思議。如果未來的香港行政首長有了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立法部門和司法部門都該有權進行調查。以公開聽證的方式進行調查,聽證後以投票來決定彈劾案是否成立。如果彈劾案被多數立法會議員通過,香港行政長官則必須辭職。 行政首長在文明社會中沒有司法豁免權,如果觸犯刑事罪,一樣可以提起公訴,罪名成立,一樣可以判刑坐牢。 問題的要害是在另外兩個方面。第一是:立法會可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這行為本身已經是對未來香港立法會職權的嚴重藐視和侵犯。 立法會的職權除了制定法律外,其功能就是要對行政和司法部門發揮監督作用。其重要的手段和武器之一,就是擁有公開聽證權和票決彈劾權。現代文明國家無不將此視為立法機構不可讓渡的權力。可是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諸公卻將之放棄了。 就算是慷慨大方地將之送了出去,也送錯了地方。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是審判官,豈可自己調查自己審判?這在理論上是站不住腳的,是有悖司法倫理和公平原則,因為調查工作是屬於司法部門的職責。 第二是: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中共的黑手伸到了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每一個角落,連立法會的彈劾權都不放過。 按照這條惡法,即使香港立法會以多數票通過了對香港行政長官的彈劾案,亦有可能是白折騰一場。因爲香港立法會並沒有最後的決定權,在“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的法律規定下,決定是否彈劾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之權,還是掌控在中共手裡。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8條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權力的行政機關。” 中國的中央人民政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行政機構,並不具備任何的司法職權。既然沒有司法權力,那麼由根本沒有資格和權力的行政機關來處理和決定一件司法案件,這豈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嗎? “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之說,是徹頭徹尾的地方惡法,是無法無天的司法亂倫,嚴重地藐視共和國的司法獨立和尊嚴。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81條說:“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這條典型的惡法充分顯露出中共和其傀儡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諸君的重權輕法心態。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香港的主權既然重歸中華人民共和國,那麼這種主權當然是包括司法主權在內。 根據《香港基本法草案》規定,未來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甚至於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都是來自北京的欽點專派,行政主權既然是在北京,那麼為什麼司法主權不在北京呢? 目無法紀的中共和其傀儡組織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諸君,將中央和地方的職權搞得像亂麻一般,留下千古笑談。共和國的司法尊嚴就是斷送在這幫司法敗類的無知加自以為是上。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81條說:“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在香港任職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均可留任,其能資予以保留,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的標準。” 這簡直是中國司法史上的《南京條約》。當中國主權在香港恢復時,司法主權理所當然地同時恢復;當香港的主權回歸中國後,當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有什麼理由要留住英國國籍的法官和司法人員? 在中國的領土上,英國人有什麼權力來審判中國人?堂堂中國人民,為何在中國的領土上接受英國人的審判?果真如此,那與殖民主義時代或租界時代的治外法權又有何別?這條惡法出賣了中國的司法尊嚴和司法主權! 如果要從實際情況的出發來處理未來英國國籍的法官和司法人員的話,那麼《香港基本法草案》應該給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英國國籍法官和司法人員兩個選擇:限期歸化成為中國公民,或給以適當的遣散費請走路回老家。難道說在十多億的中國人中,居然找不出有資格在香港當法官的人選?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105條說:“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徴稅”。這違反了權利和義務平等的原則。香港特別行政區人民害怕的是中國共産黨的獨裁暴政,而並非本來就是義務的稅捐。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158條說:“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牴觸。”這一條最能顯示出香港基本法草案起草委員會諸公淺薄的法學修養:這是典型的黨化法律為政治服務的樣板。 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是需要根據客觀現實而不停地加以調動和修改的,難道《香港基本法》也要一時三刻的跟着調動和修改嗎?難道說未來的香港立法會議員在提案前,首先需要坐下來研究研究什麼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嗎?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成員,都是香港當代各有專長的精英名流。這些所謂的精英名流的共同性有三:第一,與中共有利益關係的親共分子,或是准親共分子;第二,一些和稀泥的鄉愿;第三,一些與中共串假戲的傀儡人物。由這些角色按照中共的指揮棒炮製出來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能不笑話百出、矛盾滿篇嗎?能夠起草一部可以傲視後世的經典法律出來嗎? 也許這些傀儡有那種能力,但是沒有那種膽量,也沒有那種氣節,更沒有那種情操。這是所有傀儡人物可憐的共性。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炮製出來的《香港基本法草案》乃一部典型的傀儡法典,他們難逃香港司法敗類的歷史罪名。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158條,要求以後的香港議員不得修改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牴觸的立法。就像中國共産黨認為如果把自己的名字塞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裡面就能萬世不變一樣,這不僅荒唐而且不切實際,因爲那是一件幼稚而不可能的事情。 早在203年前,美國開國元勳托馬斯·傑弗遜就曾經在其流傳千古的《維吉尼亞宗教自由法案》中,嚴厲地批評過這種謬論: “雖然我們都很清楚地知道,我們這個集會是人民為了一般立法選舉出來的,我們沒有權力限制以後集會的法案,因為他們成立後,是具有和我們同樣的權力的。所以如果我們此時聲明,我們這一個法案是以後永遠不得推翻的,那麼事實上這將沒有任何法律作用的。” 如此這般簡單的法律基本理論,中國共產黨與昧着良心的香港傀儡都搞不清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成員還好意思在那裡撰寫《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呢! 《香港基本法草案》是由一批政治文丑、暴政幫凶與貪污腐敗的中共合演的假戲!這些偽善的司法敗類,是強盜扮書生,是對中華民族尊嚴的嚴重挑釁,是愚弄海內外炎黃子孫的犬儒,是禍害未來香港居民的死亡陷阱,是專制主子與僕從對民主自由的恣意嘲笑,是對文明世界普世價值的刻意藐視,更是中國司法史上的奇恥大辱。 健全、公平、自由、民主和均富的社會制度,是人類在沒有找到更好的政治制度之前的一個可行性的選擇。但《香港基本法草案》所描繪出來的就是一幅充滿了專制、獨裁、封建、落伍、偽善和愚民的遠景。 這批罪人還有何面目見香港的江東父老?他們又如何向歷史交代?恥哉!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諸公! 高勝寒 1989年3月15日 www.gaoshenghan.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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