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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中共體制內的學者談中國民主化的積極意義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1年11月14日00:05:52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作者 張祖樺 寫於 二零零八年

憲政民主概念闡釋

讓我們先從什麼是民主說起。民主是從西方傳來的,早在1840年的鴉片戰爭以後,覺醒的中國人就開始注意民主了。1848年出版的徐繼畲著的《瀛環志略》壹書中就分別介紹了美國的聯邦制、英國的君主立憲制和法國的共和制三種民主體制。這以後,最先覺醒的中國人不斷著書立說,謳歌和推廣民主。1919年的“五四”新文化運動更是響亮地提出要把“德先生(Democracy)”即“民主”請到中國來。之後,民主就和我國半個多世紀的政治變遷結下了不結之緣。學校的師生們沖在前面,不斷呼喊著要求在中國實行民主的口號;歷次群眾性政治運動大都以民主為旗幟;先後執掌政權的國民黨和共產黨也宣稱自己要在中國實現民主;我國近現代出現的政黨和政治性團體也很少不是把實行民主寫在自己的黨綱上,許多政黨和團體乾脆就以民主作為自己的冠名。但是對民主究竟為何物?壹直眾說紛紜、莫衷壹是。

中國民主同盟的領導人(也是中國民主建國會的創始人)黃炎培曾於1945年7月訪問延安,會見了中共的主要領袖。有感於歷史上壹人,壹家,壹團體,壹地方,乃至壹國,初起之時,都是艱難困苦、聚精會神,力求從萬死中求得壹生,因而無不顯得生氣勃勃、氣象壹新。及至環境漸漸好轉,精神也就漸漸放下,於是惰性發作,日趨下坡,或政怠宦成,或人亡政息,或求榮取辱,“其興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在離開延安前的壹次談話中,當毛澤東問起他參觀延安的感想時,黃老先生語重心長地道出了上述憂慮,然後誠懇地說:中共諸君從過去到現在,我略略地有所了解了。就是希望貴黨能夠找出壹條新路,跳出這周期率的支配。據黃炎培記錄,毛澤東答:“我們已經找到新路,我們能跳出這周期率。這條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鬆懈。只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參見黃炎培著《延安歸來》)歷史業已證明毛澤東的回答乃是心口不壹之言。記得中國人民大學的單少傑博士曾就此寫過壹篇專論,題目就叫做“輕諾延安寡信北京”。毛澤東壹生酷愛讀的是二十四史和記錄宮廷政治方面的古籍,因此腦子裡裝滿了帝王思想和帝王統治術,終其壹生也沒有搞清楚民主為何物?當然也不可能在中國實行民主。他所理解的民主大概就是由他這樣的“偉人”來為民作主和“文革”式的群眾運動與運動群眾,這與民主的本義相去何止十萬八千里。

“民主”的概念很早就已出現在中西典籍之中,只不過在古代,中國和西方關於“民主”概念的含義是截然不同的。中國古代“民主”概念的基本含義是“人民的主人”。譬如《尚書。多方》中載“天惟時求民主”,就是說上天依時為民求主;又載“乃惟成湯,克以爾多方,簡代夏作民主”,意思是只有商湯能用多方賢人,代替夏桀成為人民的主人。在西方,英文中的“民主”(democracy)概念來源於希臘文(demokratia),後者由demos和kratia 兩字合成,demos是指人民,kratia是指統治或權威。因此,民主壹詞按希臘文直譯,意思是“人民的統治”或“人民的政權”。古希臘最傑出的學者亞里士多德就是在政體形式的意義上使用民主壹詞的。他認為,民主制即是多數人執政的政體,並以此區別於壹人執政的君主制和少數人執政的貴族制。

關於民主的涵義,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詮釋,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據北京大學教授王浦劬主編的《政治學基礎》(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考證,具有代表性的說法主要有:

(1)民主是按照人民的意志進行政治統治。17世紀英國政治思想家洛克沿襲了古希臘的民主含義,認為民主就是人民的統治。與此同時,他運用社會契約論,認為人民的統治是通過人民對於政府組成、政府權力行使的同意來實現的,而人民的同意是根據多數決定規則進行的。18世紀法國思想家盧梭進壹步發展了洛克的理論,認為人民的同意是在人民的共同意志基礎上形成的,據此,他提出人民主權原則,並認為民主的本質就是人民主權的實現。洛克和盧梭對於民主的解釋被人們稱為“古典民主理論”,並為密爾、柏爾、麥迪遜等人所繼承。

(2)民主是人民投票決定權力的歸屬。20世紀奧地利經濟學家約。阿。熊彼特是這壹民主觀的代表。熊彼特認為,把民主歸結為人民統治是不現實的幻想,在實際政治生活中,任何壹個政治共同體都是由少數政治精英人物統治和領導的,因此,民主的現實含義應該是人民有權通過投票決定由誰來充當政治精英,民主是“某些人通過獲取人民選票而得到作出決定的權力”。由於熊彼特的理論把民主限定於人民對於政治精英的選舉上,所以又被稱為“精英民主理論”。

(3)民主是多種利益集團的相互作用。美國政治學家達爾等人認為,在民主社會中,人們都生活在各種不同的利益集團中,這種狀況使得社會公民不可能在政治問題上形成多數,同時也不存在任何可以控制壹切的勢力,而只存在著以團體為單元的若幹個少數之間就某個政治決策的相互複雜作用,民主的決策“並不是壹個許多人在特定的政策上聯合起來向政府莊嚴進軍的過程,而是壹個相對來說較小的集團之間的穩步的妥協過程”。達爾稱這種民主政體為多元政體,因此,達爾的民主觀又被稱之為“多元民主”。

(4)民主就是人民參與政治決策。20世紀英國社會主義者、政治學家喬治。道格拉斯。霍華德。柯爾是參與民主理論的代表人物。在其基爾特社會主義理論中,他認為,民主就是壹種人民參與的政治制度,而實現這種參與的社會政治形式則是以社團為基礎的自治。柯爾的民主觀對當代民主理論影響巨大,如美國政治學家科恩據此指出:“民主是壹種社會管理體制,在該體制中社會成員大體上能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影響全體成員的決策”。

(5)民主是特定的社會經濟基礎上的上層建築。這是馬克思主義的觀點。馬克思主義還認為:在階級社會中,民主具有階級性;民主是壹種國家形式;民主是壹種保障公民權利得以實現的國家形式;等等。

中外論述民主的書很多。我願意鄭重地向大家推薦前些年由東方出版社組織翻譯出版的美國著名政治學家喬。薩托利的力作《民主新論》(東方出版社1993年版)。該書從民主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論入手,詳盡地闡釋了與民主相關的各種問題,澄清了許多流行的誤解,可以為我們認識民主理論提供很大的幫助。薩氏被譽為“我們時代最為強大的頭腦”,“他的論證沒有真正的對手”。因此,這本書確實值得認真地讀壹讀。

薩托利在書中開宗明義地指出:“在民主制度的諸條件中,至少可以想到的壹個是,錯誤的民主觀導致民主的錯誤。”“當然,民主的概念註定會產生混亂。這種情況的原因很多,但首先是因為民主在今天是壹種文明的名稱,或更準確地說,是西方文明的政治產物(到目前為止)。共產主義和社會主義可以同壹個主要作家——馬克思——聯繫起來,可以從馬克思思想的演化、豐富和否定加以評估。民主則不服從單壹的論說。突出的、唯壹重要的民主論學者是不存在的。民主理論是由遠自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以來的壹個論說主流形成的。但是,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這壹主流確實為‘民主’提供了基本的共同特徵。在此之前,人們的腦海里很少懷疑,法西斯政體和共產黨不屬於民主制度,民主是存在於西方或是受西方啟發的制度。”但是到了20世紀40年代,民主變成了壹個廣受讚譽的詞。有人斷言“在人類歷史上第壹次沒有任何理論是作為反民主的理論提出。對反民主的行為或態度的指責經常是針對別人,實幹的政治家和政治理論家都壹致強調他們所捍衛的制度和鼓吹的理論的民主性質。”薩氏指出:敵人姑且不去說它,問題是,在過去幾十年裡我們已逐漸失去民主的主流理論。這壹變化的部分原因是民主概念的包容性。如果人人自稱民主派,民主越是成為壹個無所不包的概念,我們就越有可能因為眾說紛紜而徹底陷入概念混亂之中。正因為如此,薩托利才花費十年心血撰成此書,希望以西方傳統政治理論為基礎,恢復他所謂的“主流民主理論”。

薩托利是個堅定的保守主義者,他努力保守的是古典自由主義的傳統。他認為,西方民主在當代的發展所帶來的問題,最重要者莫過於理論上的嚴重混亂。因此他把本書稱作壹次“清理房間的工作”,其重點則放在對“民主思想的管理”問題上。作者主要從兩個方面展開論述,壹是分析古代民主和近代民主的區別,壹是分析自由主義民主和非自由主義民主的區別。為此他不惜筆墨,對民主、自由、平等、獨裁、權威主義、極權主義等等術語及其相互關係進行了不厭其煩的概念分析和歷史分析。他的結論是,西方民主作為壹種政治形態,其核心始終是政治權力問題,是對人的統治問題;在複雜龐大的現代社會,以公民親自參與政治決策為基礎的直接民主,只能導致效率低下、成本高昂和權威貶值的政治後果。現代民主只能是“被統治的民主”,即作為統治者的少數,統治被統治的多數這壹既定事實下的民主,其關鍵並不在於被統治的多數親自掌握和行使政治權力,而在於有效制約統治的少數,這樣才能防止個人獨裁;另壹方面,實現民主的目標,最基本的前提是確保公民的個人自由,首先是政治自由,從而防止民主走向自己的反面:多數專制。因此,沒有政治自由的民主,並非是程度較低的民主,那根本就不是民主。

美國當代著名的民主理論家羅伯特。達爾的壹些論述民主的專著,如:《民主理論的前言》三聯書店1999年版、《論民主》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等,也已陸續翻譯出版。達爾在其著作中論述道,現代民主與古希臘民主不同。現代西方國家所建立的民主制度既繼承了古希臘民主制的形式,也繼承了中世紀出現的共和傳統與代議制度。更為重要的是,現代民主制度的建立與不同的政治、經濟制度與環境相聯繫。第壹,現代民主制度不是以城邦國家為基礎,而是建立在民族國家的框架之中。第二,現代民主制度建立在個人權利大大擴大的基礎上。無論從邏輯的角度言,還是從歷史的角度言,現代民主制度的建立都是以現代自由主義制度的確立為前提的。第三,現代民主制度建立在商業社會的基礎之上,它是以市場為前提。而且,就西方國家現實中運行的民主制度而言,民主本身也是某種政治市場。與這樣的外部環境相聯繫,現代民主具有壹些與古典民主全然不同的特徵:(1)代議製取代了古希臘的公民會議,公民對政治的參與由直接變為間接;(2)民主的規模大大延伸,從城邦擴展到民族國家。而且,由於代議制的出現,民主的規模在理論上具有無限擴大的可能性;(3)有限的參與,公民的參與不僅是間接的,而且是有限的;(4)人民成分的多樣化;(5)政治衝突成為政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特徵;(6)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達爾將現代民主制度稱為多頭政治,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民主制;(7)社會及組織的多元主義;(8)個人權利的擴大。達爾的民主理論對我們了解民主在當代的發展是很有幫助的。

在中國大陸,關於民主的基本概念和理論壹直存在不同的認識。有人認為民主就是人民當家作主;有人認為民主就是由某個政黨、某個領袖替人民作主;有人提出民主就是壹切都由老百姓說了算;有人提出老百姓不可能自己管理自己,因此應當由精英分子來代表他們實行民主;有人主張實行直接民主;有人主張實行間接民主;有人強調民主應以自由為依歸;有人強調民主應保證社會公正;有人論證民主與經濟發展水平之間的密切關係;有人論證民主與文化因素的緊密關連。不同觀點的存在,既反映出人們對待民主的不同態度和立場;同時也反映出對民主的認識水平還有待提高。我認為可以把民主分為壹般民主、法治民主、憲政民主三個層次。

先說壹般民主,也就是本義上的民主。上面說過,民主的本來涵義是“人民的權利”或“多數人的統治”。薩托利在《民主新論》中闡釋到:“權力屬於人民建立了壹條有關權力來源和權利合法性的原則。它意味著只有真正自下而上授予的權力,只有表達人民意志的權力,只有以某種得以表達的基本共識為基礎的權力,才是真正的權力”。壹般民主的主要特點是:(1)政權的合法性來自人民,政治權力來源於人民;(2)政治統治是經過人民選擇的;(3)國家服務於人民,政府為人民而存在;(4)少數服從多數,按多數人的意志作出決定;(5)公民都享有選舉權;(6)各級政府主要官員須由選舉產生。從上述特點不難看出:民主是與獨裁、專制相對立的概念。因為獨裁、專制意味著壹人或少數人的統治,而民主則意味著人民或多數人的統治。壹般民主符合大多數人的意願,能夠體現大多數人的意志,這是它相對於獨裁、專制所具有的優越性。但是,它也存在重大的缺陷,如果將多數人的意志絕對化,如果沒有相應的保護少數人的制度,則容易產生嚴重的後果,甚至於導致扼殺人才、扼殺真理、迫害少數人。古希臘的偉大思想家、哲學家蘇格拉底就是在雅典民主制下被以“慢神”和“蠱惑青年”罪指控,並通過公眾法庭表決,被判處死刑。類似的事在雅典屢有發生。這也是導致蘇格拉底的學生柏拉圖等思想家對民主制持否定態度的重要原因。此外,對多數人的權力如不加以限制和規範,則會產生“多數人的暴政”,並給人類帶來災難性的後果。例如法國大革命時期的恐怖主義,德國的納粹(民族社會主義)統治時期,中國文化大革命期間的群眾專政等等。

法治民主。為了克服壹般民主存在的缺陷,現代民主理論多強調法治,以法治秩序來彌補民主的不足,故稱為法治民主,人們習慣稱之為“民主與法治”,意思是壹樣的。法治民主在肯定民主原則的前提下,主張對民主要有所限制或節制。其主要特點是:(1)否定人治,實行法治,強調依法辦事;(2)奉行“少數服從多數,法律保護少數”的原則;(3)以法律來建立和維護民主社會的秩序;(4)將民主制度化、程序化、法治化;同時,實行程序法,堅持按法定規則和程序辦事;(5)主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民主相對於壹般民主而言,是壹個巨大進步。它是壹種有限制、有秩序的民主,既能有效地維護多數人的統治,又能保護少數人的權利,並且能夠從制度上防範暴民政治、多數人暴政的出現,因而被視為社會健康發展的最重要的制度保障。在充分肯定法治民主的積極意義的基礎上,仍要指出它所存在的重大缺陷。在現代社會中,法律通常是由各個國家的立法機關制訂的;同時,政府機關的行政性立法有日趨增多之勢;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行使著執行法律或監督法律實施的職權。這就為政府權力機關和掌握壹定權力的公務員濫用權力、貪贓枉法、享受特權、謀取私利提供了機會。不僅如此,壹些國家的統治集團還在“法治”的名義下,通過立法擴大政府的權力,增加對公民權利與自由的限制。法治本身也有其局限:它可能出現偏私或專橫;法不能等於正義的全部;立法有良法與惡法之分;法存在壹定滯後性;興法治有較高的經濟成本(因此對窮人和富人可能產生不公平);法治也不能代替德治;等等。(參見楊寅:《法治的局限》,載2000年第4期《讀書》)看來,僅有民主與法治還不夠。於是,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如何制約政治權力的課題。

憲政民主。為了解決對政治權力的制約問題,限制政府權力,以有效地保障人權、自由與社會公正,憲政民主隨之浮出水面。憲政的實質是限政,即對政治權力進行有效地限制,防止它被濫用,尤其要防止它被用來侵犯人權和人的自由。因此,憲政的意義就是限制政治權力,保障公民權利,促進公共福利。它所奉行的原則是:政府權力有限,必須遵照憲法和法律治理國家。憲政民主的主要特點是:(1)以憲法和法律對政府權力加以限制;(2)實行分權制衡;(3)人民主權和民選政府;(4)建立憲法審查制度;(5)司法獨立;(6)保障個人權利與自由。憲政與民主、法治的職能分工各有不同,民主負責權力的歸屬,法治負責權力的實施,憲政負責權力的制約。將憲政、民主、法治三者結合起來乃是在可以達到的範圍內的最優選擇。而憲政本身就包含著法治,憲政的基本涵義就是依照憲法和法律治理國家。所以,憲政、民主、法治三者的結合可以化約為憲政民主。

在憲政方面,也有壹些問題需要澄清。

其壹就是將憲政混同於憲法。持有這種認識的人認為,憲政就是依照憲法進行統治,壹個國家既然頒布了成文憲法,就可以視同為實行憲政了,剩下的問題只是實行的好不好了。據我所知,即使在主張民主的人當中,持有這種認識的人也不少;他們據此反對提憲政,尤其是反對將憲政與民主相提並論。他們沒有分清楚,制訂憲法與實行憲政是兩碼事。中國清朝末年就頒布過兩個憲法文件《欽定憲法大綱》和《重大信條十九條》;然而直至今日中國距離憲政的標準尚有很大差距。現今世界上有近二百個國家,絕大多數都制訂了成文憲法;但公認為達到憲政國家基本標準的不到五十個。而英國、以色列和新西蘭這三個國家都沒有壹個可稱為憲法的單獨文件,但它們都屬於憲政國家是沒有疑義的。在壹些專制國家中,憲法不是用來限制政府的權力、保障公民的權利,而是被統治者用來擴大政府的權力、限制公民權利、謀取特權集團之私利,這是與憲政精神完全相違背的。我們承認中國近二十多年來在現代化方面取得了很大的進展,憲法幾經修訂也有壹定進步。但是,只要尚未實行真正的權力制衡,尚未實現人民主權和民選政府,尚未實行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尚未建立違憲審查制度,個人權力和自由尚未得到充分的保障,則無論憲法修訂了多少次、寫上了多少華麗動聽的詞彙,也不能說中國已經實行了憲政。總之,僅有壹部成文憲法,即使這部憲法裡面有很多民主自由的字眼,仍然是遠遠不夠的。

其二是認為民主裡面已經包含了憲政的內容。比如人民主權和民選政府,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實行法治等,因此不需要再提憲政了。對於這種觀點,我也不敢苟同。我們承認民主和憲政在上述許多方面是壹致的,並認為民主與憲政之間存在壹些交叉點,但是民主不能涵蓋和替代憲政。因為如前所述:民主與憲政在政治權力體系中所負責的領域是不同的,民主負責權力的歸屬,即權力來源於哪裡?權力應該屬於誰?這些問題應由民主來解決。憲政負責權力的制約,即怎樣限制權力?怎樣約束權力?怎樣保持權力的平衡?這些問題應由憲政來解決。所以有人說:憲政的核心就是“限政”。民主強調的是公民的政治權利和公民參與政治的程序;憲政強調的是對政府和政治權力的限制與防範。顯然,民主並不能解決憲政要解決的問題;憲政也不能解決民主所要解決的問題。民主與憲政的關係,只能是壹種互補的關係,彼此不可替代,兩者都是不可或缺的。離開民主談憲政,就會越談離本義越遠,從而使得憲政失去應有的意義;離開憲政談民主,也會使民主走偏,甚至於為某些蠱惑人心的政客所利用,演變為血腥的暴政。憲政主要涉及兩種關係:壹、政府與公民之間的關係,即權力與權利的關係;二、政府各部門之間的關係,或者說政府內部各種不同性質的權力及其運用。憲政要求在政府與公民的關係中對政府進行法律限制,在被統治者的權利與自由和政府的有效運作之間謀求壹種大體上的平衡。

民主理論是建立在這樣壹種道德觀念之上:人類因其是人(而不是物)理應受到尊重,成年人必須享有更大程度的自治和參與。然而,在現代日趨複雜化的國家事務中,完全的自治和直接參政是難以做到的,也是不必要的;人民可以通過把他們的權力授予(委託給)自由選舉產生的代表來參政。於是,選舉成為民主的核心,定期的、普通的、自由的、公正的選舉,以及為了實現這種選舉所必須的政治交往、結社和表達自由成為民主的前提條件。選舉是任何法律和公共政策取得合法性的道德約束力為先決條件。也就是說,法律和公共政策唯有取得人民的同意,才能獲得合法性。

憲政也關心人類的尊嚴,並承認民主的政治程序在壹定程度上能夠保證人類尊嚴。然而,它對民主理論的某些假定持有壹種警惕的態度。首先憲政主義認為人性是不完美的,人有自私和濫用權力的傾向。因此不要盲目地相信政治家,而要使他們受制於有約束力的憲法和公民的憲法權力,以降低政治風險。傑弗遜說得好:“別再說什麼信賴任何人,還是用憲法的主張把他束住吧”。其次,政治遊戲規則和政治文化並不能保證少數種族、民族、宗教團體和政治上處於劣勢的人們的公民權利。不受限制的人民政府亦有可能出現很大的暴力傾向,歷史上不乏這樣的事例。再次,民主理論過於推崇選舉程序和決策程序,可能變成“程序拜物教”。憲政主義雖然承認民主程序,但拒絕程序至上。他們指出,就個人權利而言,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合法性不僅取決於決策者是不是民主產生的,決策是不是遵循了正當的程序,而且取決於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實際內容。壹個法律,即使它是民選的立法者按照法定的程序通過的,但如果侵犯公民的自由與權利,也是違反憲政制度的,因而是沒有合法性的。所謂憲政,簡言之,就是有限政府。它是壹整套對政治行為與政府活動的有效控制的制度安排,旨在保護人的權利與自由。世界立憲史向人們證明,立憲政體就是控權政體、自由的政體;憲法不僅是壹種權力,而且是壹種對政府加以控制和約束的法律。中國今天的壹個最突出的問題,就是無限政府,黨權無限,絕對權力,政治權力不受任何制約,可以為所欲為,因而導致權力腐敗現象迅速蔓延,難以扼止。醫治這壹頑症的根本辦法就是通過大力推進政治改革,逐步實行憲政民主,真正建立起權力制約機制,使人民實實在在的享有國家主權。

從我國的現實情況來看,民主的發展水平尚屬初步,公民的民主權利實現程度還很低,就連最基層的行政首長(鄉長、鎮長、街道辦主任)都還不是民主選舉出來的。法治的實際進展也並不順利,各種法律雖然立了不少,但是由於政治腐敗和司法腐敗的盛行,司法者的人治習慣根深蒂固,使法律在施行中大打折扣;人治的狀況相當普遍;法律的制訂大多是針對老百姓的,即“以法治民”,真正能夠制約各級政府和官員的法律還顯得很不夠。與憲政的距離就更遠了。雖早有成文憲法,但由於黨在憲法之上,執政黨的權力高於壹切,不受任何制約;致使憲法根本就不具有最高權威,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也往往不能兌現,加之司法不能獨立和沒有違憲審查制度,政治權力完全可以隨心所欲、橫行無忌。這也正是腐敗現象屢禁不止、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我們從公開披露的官員腐敗案件中,足以看到不受制約的權力會肆虐到何種程度。由此,我們更可以看到今日中國何等需要民主、法治和憲政。

人類社會發展到二十世紀末葉,政治民主化已日益成為人類文明的主流。我國不可能置身世外,終將會融入這壹潮流之中,這壹點是確定無疑的。但是由於歷史、文化、傳統、體制等諸方面的原因,我國走向民主的道路必然會有自己的特點,會有壹定的“路徑依賴”。這裡所說的“路徑依賴”就是指壹個國家的制度變遷離不開自己的歷史、文化、傳統,並且要在自己的歷史、文化、傳統的基礎上進行創新。通俗地說,就是中國壹定會達到憲政民主的目標,但是實現憲政民主的道路會與其它國家不同,這條道路會有自己的特點。不注意研究這壹特點,壹味地生搬硬套別國的做法,是難以奏效的。因為別國的成功經驗是基於它自已的歷史、文化、傳統,我國和它們的情況有很多的不同,簡單地拿來是不行的。中國近百年來民主化進程之所以成效不彰,即與此不無關係。因此,既要充分注意虛心學習別國民主化方面的好的東西,也要充分注意研究本國民主化道路的特點,應該把這兩個方面結合起來,並在此基礎上進行建設和創新。

我國有不少方面是世界上少有或特有的。譬如我國有綿延五千年並且不曾中斷的文明史;自秦始皇統壹中國至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的兩千多年時間裡,大壹統的皇權主義和專制主義壹直占據著統治地位;從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起,儒家文化就成為官方的意識形態,隋唐以後通過科舉制又將儒家思想滲透到民間;儒家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綱常倫理對國人的影響至為深遠,直到今天,儒家的壹整套明君賢君聖君和清官忠臣賢相的傳統在市民百姓中仍然廣有市場;人們對於國家所持的觀念更多的還是壹種臣民的觀念,而非現代的公民意識;我國有近13億人口,而其中70%生活在廣大、分散的農村,傳統勢力在農村的影響仍然異常深厚,農民、農村、農業“三農”問題在我國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我們國家雖然號稱“地大物博”,但是人均占有的資源卻很稀少,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我國是壹個資源匱乏的國家。我們把所有這些圖象組合起來,就能夠獲得對中國的比較完整和比較接近實際的認識。因此,我們不能指望中國會象壹個只有幾百萬人口的國家那樣壹夜之間就發生根本的變化;也不能壹廂情願地企求“畢其功於壹役”。歷史已經證明:烏托邦式的空想和試驗對於中國是極其有害的。

憲政民主概念本身無所謂西方的、東方的、外國的、中國的,經過幾千年來的探索與實踐,憲政民主已經有了較為成形的意義和理論。它是人類共同的寶貴財富,是構建人類生活家園的基石。但是各個國家、各個民族實現憲政民主的道路會有各自的特點,因為我們生活的這個世界是多元化的,是極其豐富多彩的。因此,我們須注意的是:壹方面,要防止有些人用“中國特色”來任意曲解憲政民主;另壹方面,在中國建設憲政民主的宏偉大廈,又要充分關照到本國的實際,探索符合本國實際的民主化道路。這就是“實事求是”。

憲政民主的歷史淵源

憲政民主思想淵遠流長,可以追溯到古希臘、古羅馬甚至于氏族社會時期。關於古代氏族社會,美國傑出的人類學家摩爾根曾作了深入研究,並留下了他的傳世名著《古代社會》。摩爾根在書中寫道:“政治的萌芽必須從蒙昧社會狀態中的氏族組織中尋找;然後,順著政治制度的各種演進形態,下推到政治社會的建立。”

根據摩爾根的研究,在氏族社會人類政治觀念的發展從蒙昧時代的高級階段,中間經過野蠻時代,最後進入文明時代,表現為三大階段:

第壹階段為部落的酋長會議,是由各氏族選舉的酋長組成的政府。可稱之為“壹權政府”。所謂的“壹權”是指酋長會議。這種政府在低級野蠻社會的部落中是普遍流行的。

第二階段的標誌是由酋長會議和壹個最高軍事統帥平行並列的政府,可稱之為“兩權分立政府”。酋長會議分工執掌內政,最高軍事統帥執掌軍務。最高軍事統帥的職位就是後來的最高行政長官、國王、皇帝和總統等職位的萌芽。這種形式的政府在低級野蠻社會的部落組成聯盟以後始露頭角,到中級野蠻社會才開始確立。

第三階段是由壹個酋長會議、壹個人民大會和壹個最高軍事統帥所組成的政府。可稱之為“三權並立政府”。這種政府形式出現於進入高級野蠻社會的部落中,如荷馬時代的希臘部落和羅木盧斯時代的意大利部落等。在人民大會出現之後,酋長會議依然存在,但它開始被置於民眾的監督、制約之下,在處理最重要的公務時不得不服從壹個由人民組成的大會的認可或否決。這個大會並不提出任何措施,它的職能是認可或否決,作出最後的決定。酋長會議從此不再通過重要的公共決議,而變成了壹個預先籌商的會議,其權力僅在於提出和制定法案,但這些法案只有通過人民大會才能發生效力。這種政府壹直持續到政治社會之形成。例如,在雅典人中,壹直維持到酋長會議變成元老院、人民大會變成公民大會時。這兩種組織其實正是近代議會、國會或立法機構的兩院的前身。

後來,由於社會的發展和國家的產生,使得氏族民主制逐步消亡了。

古代的氏族社會民主制是最原始的民主制。已經包含著現代憲政民主的萌芽。氏族社會的政治權力不是脫離社會,凌駕於社會之上,而是融合於社會之中,要受到社會制約,它須在氏族成員的監督和制約下行使其有限的職權。無論是氏族首領、酋長,部落和聯盟的酋長會議,除了執行全體氏族成員的意志外,再沒有什麼特權了。即使是後來產生了相互並立的三權政府,民眾也是決定因素,最後的權力集中在人民大會,人民享有最後的決定權。當國家產生以後,情況就發生了變化。國家雖然是從社會中分離出來的,是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而產生的。但它壹經產生就開始具有自身的獨立意志,成為凌駕於社會之上的壹種帶有強制性的力量。這種強力機關逐漸擺脫人民的控制,成為人類社會所特有的人文景觀。

國家產生以後,政治權力得以逐漸擴張,人民的權利卻日漸消蝕。尤其是在各種專制政體的統治之下,人民的權利幾乎蕩然無存。但是在古代的希臘和羅馬,卻創立了足以流傳百世的民主共和政制,在世界政治史上留下了十分豐厚的政治遺產。尤其是古希臘的雅典民主制,對於憲政民主的發源,貢獻十分巨大。

據應克復等著的《西方民主史》(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版)記述,雅典民主制有以下基本特徵:

主權在民。雅典民主制是城邦民主制,是小國寡民的民主制。享受民主權利的公民不過四、五萬人。薩托利在《民主新論》中寫道:“當民主壹詞出現時,它所指的人民是古希臘城邦中的民,它是壹個聯繫緊密的小共同體,壹個以當場決定方式工作的集體決策機構。”“明顯的壹個因素是量的或規模的因素。據修昔底德說,聚集在人民大會中的雅典人最多為5000人,壹般是在於2000人到3000人之間。”這是使雅典民主制具有直接民主形式的壹個基本原因。然而,直接民主還是間接民主還不能說明某種民主的本質。主權在民,才揭示了雅典民主制的本質。伯里克利在著名的《喪禮上的演說詞》中說:“我們的政治制度之所以被稱為民主政治,是因為政權是在全國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數人手中。”

體現主權在民這壹特徵,在國家權力結構上是,(1)公民大會是最高的國家權力機構;(2)全體公民皆可參與的法院與公民大會具有同等的政治地位。

年滿20歲的雅典公民集體構成“公民大會”,壹年中定期舉行40次會議。由議事會召集,舉行特別會議,對議事會提交的議案作出通過、修正或否定的決定.國家的法令、政策和壹切重大問題,諸如宣戰、構和、結盟、徵收直接稅等,都要由公民大會批准。“議事會”是公民大會的常設機構,其實際作用是雅典的真正重要的統治機構。各種議案,皆由它提出,公民大會作出決定後,又由它去執行。它不但是立法機構,還是政府的中央行政機構,具有巨大的多方面的權力。外國使節只有通過它才能接近人民,各級官員大都接受它的管轄。它可以監禁公民,甚至判處他們死刑;它又可以作為壹個法院,對犯人進行審判。它有全權管理財政、處理公共財產和徵稅。雅典的艦隊及其武器直接由它控制。議事會不過是執行公民大會意志的從屬機構。最矚目的重要官員——10司令官由大會直接選舉,並可連選連任。他們不只是軍事長官,在內政外交上負有重要權力,其地位猶如現代政府的總理或首相。但是,他們的權力必須得到公民大會的同意和支持,否則,就會立即被趕下台。

公民具有對官員和法律的實際控制權,他們通過法院實現這壹權力,法院是屬於全體公民的。雅典法院所具有的地位與現代法院有很大不同。他們除了在對民事或刑事案件作出司法判決外,還享有行政和立法的權力。法院的成員(或稱陪審員),是由各區提名的。任何年滿30歲的雅典公民都可以被挑選出來擔任這項職務。總共有6千名陪審員,每年由選舉產生,然後經抽籤分配到各個法院行使職權。每個法院都是壹個非常龐大的機構,通常都有500人以上。他們既是審判員,又是陪審員。審理案件中,首先對訴訟各方提出的案件就罪與非罪進行表決,如斷定有罪,然後就確定量刑進行表決。法院作出的決定是最後決定。因為雅典法院的理論是:法院是以全體人民的名義行事和作出決定。它同公民大會壹樣,兩者都直接代表人民。

體現“主權在民”這壹特徵的,還表現為雅典公民“輪番為政”。雅典政治向全體公民開放。官職不再受財富和門第的限制。

權力制約。雅典的民主制實行嚴格的權力制約。這種權力制約並不是現代國家的國家權力機構之間的相互制約,即立法機關、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的制約,而主要是城邦的公民集體對官吏的監督和制約。如前所述,議事會這壹公民大會的常設機構受到公民大會制約;同時,後者也受到前者的制約。此外,議事會還受到法院的制約。《雅典政制》有這樣的記載:有壹次,議事會認定壹個名叫呂錫馬庫斯的人犯有死罪,並把他交付給行刑吏準備執行;在他正坐著等死的時候,來自阿羅珀刻村的優美里德斯救了他。優美里德斯依據法律提出,公民未經陪審法庭判決不得處死。到了陪審法庭舉行審理的時候,呂錫馬庫斯被判處罪名不成立,得以免罪,於是他得到了“鼓槌下人”(即免於刑杖之人)的綽號。人民因而剝奪了議事會判處死刑、監禁和罰金的權力,訂出法律,凡議事會所通過的罪和罰的判決案必須由法官送交陪審法庭,而陪審官的任何投票都應當具有最高權力。對官吏的審判,壹般由議事會來進行,但議事會的審判不是最後的,還可以向陪審法庭上訴。議事會還審查將於次年任職的職員資格以及9執政官的資格。本來,議事會如認為他們不合格,有加以拒絕的最高權力,後來,這種終審權歸到陪審法庭了。總之,議事會這壹具有立法、行政和司法職能的權力機構,受到公民大會、也受到由人民直接廣泛參與的法庭的制約。

法院還對官員和法律進行控制。所有通過抽籤選舉和舉手選舉的雅典官吏,在任職前,其資格皆須先經審查;其次,壹個官員在任期結束時,可以責成他對其所作所為做壹次檢查,這種檢查也是向法院做的。第三,每壹個官員任期結束時,還要專門查對他的帳目和檢查他經手的公款。法院的控制並非只限於官員,法院還控製法律本身。它不僅能審判壹個人,而且能審查壹項法律,因而使它具有了壹定的立法權。這樣,“議事會”或“公民大會”的壹項決議可能受到來自法院的壹種特殊形式的令狀的攻擊,以至於斷定該項決議違反憲法。這可以看作今日之違憲審查制的前身。

法律至上。雅典政制嚴格實行法治,禁止人治。正如伯里克利所說:“在我們私人生活中,我們是自由和寬恕的;但是在公家的事務中,我們遵守法律。這是因為這種精神深使我們心服。”

雅典人視憲法為最高法律,神聖不可侵犯。從梭倫開始的每壹次改革,無不以修改憲法為啟動,接下來便以執行和捍衛憲法為基本職責。享受有極大權力的法院的基本任務之壹,就是審查某項法律是否違憲。包括公民大會通過的決議,若有違憲,法院都可以宣布予以撤銷。公民則享有“不法申訴”權,任何壹個公民,都可以對某項法令提出認為違反憲法的控訴,在法院審理這壹控訴時,該項法令便暫停實行;如果法院對該法令作出否定性的裁決,該法令便予以撤銷。

法律至上,表現為以法治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官員必須秉公執法,不圖私利,不徇私情,壹旦觸犯法律,便要受到懲處。包括10將軍這樣的高級官員,也不能例外。公元前5世紀,雅典的許多最顯赫的政治家、軍事家因觸犯法律或遭流放(如阿里斯特伊德斯、特米斯托克列斯、客蒙等),或被罰款(如米爾提阿德斯、伯里克利),或被處死(如公元前406年阿爾基努薩伊海戰後無辜而被判罪的壹批將軍,其中包括伯里克利的兒子)。

公民意識。雅典城邦民主制以它的輝煌成就揭開了人類憲政民主史上的光輝壹頁。但是我們應該看到,在這壹制度的背後還存在著相應的政治觀念與政治文化,它與憲政民主制度相輔相成,伴隨發展,是雅典民主發展成就的壹個方面,其重要性不亞於制度本身。由於任用官職不再受財產和門第的限制,人人皆可以為政,貴族和平民的對立狀態終於消逝了,統壹的公民集體形成了。關心雅典,參與政治,輪番理政,是雅典人心目中神聖的事。城邦至上,政治為本,成為雅典人的共識。著名的梭倫改革就提倡每個公民關心政治。梭倫曾主持制定了壹種特別法律,規定任何人當發生內爭之時若袖手旁觀,不加入任何壹方者,將喪失公民權力,不再成為國家的壹分子。公民稱號和公民權,對於雅典人來說,是無比重要的。壹個人,如果只擁有巨額財富或出身於名門家世,而不能享有公民權,就失去了價值和意義。“人是壹個政治動物”,這句名言正是個人與城邦壹體化的生動寫照。這種價值觀念是雅典經濟發展和民主繁榮的深層原因。

古希臘以雅典城邦民主制為代表的憲政民主實踐,孕育和催生了哲人巨匠和古代的政治哲學,其中尤以蘇格拉底、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師徒三人最為卓著,他們對後世影響至深。

蘇格拉底生於公元前470年,逝於公元前399年(在孔子之後,孟子之前)。是古希臘道德主義或理性派的領袖人物,其學生為數眾多,柏拉圖就是其中之壹。他和中國的孔子壹樣“述而不作”,所以沒有遺著留給後人。但是他的學生卻將他的諸多言論記下來,柏拉圖的著作中就記載了大量蘇格拉底與他人的精彩對話。從後人的記述來看,蘇格拉底認為正義與公道的基本原則是可以被發現的,人是社會動物,國家是適應人類的生活需要而產生的。法律如果以知識為基礎,壹定會符合普遍的理性。他本人反對當時存在的散漫的民主政治,認為這有害於社會生活,主張加強政治教育,培養公民意識。他尤其反對那種主張絕對平等的民主政治和官員由抽箋方式產生的規則,他主張賢能在位,實行由知識分子治理國家的貴族政治。儘管蘇格拉底對民主政體有不少批評意見,但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了對民主制的摯愛,他在實行民主制的雅典度過了壹生,在戰爭中為雅典而戰,至死服從雅典的法律。當然,民主制並非沒有弊病,因此是蘇格拉底對民主制的批評是有壹定道理和富有遠見的。蘇格拉底關於政治的論述儘管是分散的、不系統的,但是說他開啟了西方政治哲學的先河卻是當之無愧的。蘇格拉底通過學生柏拉圖、學生的學生亞里士多德,對後世產生了極其深遠地影響。

柏拉圖生於公元前427年,逝於公元前347年。他與老師不同,壹生寫了大量著作,流傳於世的,有35篇對話和13篇信札。對這些著作是否都是他寫的,至今仍有爭議。但壹般都承認《理想國》、《政治家》和《法律篇》是他的主要代表作。這三本書都談到政治問題,並且對政治哲學有很多論述;尤其是他的《理想國》壹書,更被公認為政治哲學的經典之作。他的作品都是以蘇格拉底談話的形式寫的,這樣做的含義有二:壹是表示自己繼承蘇格拉底捍衛真理、崇尚哲學、視死如歸的精神;二是由於蘇格拉底畢生未著壹字,以此來紀念他,使他的思想發揚光大。根據柏拉圖的記述,蘇格拉底認為有五種政體:(1)王國或貴族制,由最優秀的人或人們進行統治,追求的是善或美德,此為正義城邦的政體;(2)榮譽至上的政體,統治者是熱愛榮譽的人或志在優勝的人;(3)寡頭政體或最重財富的富人的統治;(4)民主政體,最重自由的自由人的統治;(5)僭主制,最不正義的人的統治,堅持的是徹底的、聒不知恥的不正義。這種對政體類型的劃分在今天看來,是很成問題的。但它確實是歷史上最早的有關政體類型的理論。當然,其中關於民主與自由的內在聯繫的論述,在今天仍然富有啟發意義。

在柏拉圖的政治哲學中,正義占據著最高的地位。正義不僅代表著各種人之間和各階級間的和諧關係,而且各具有充足的理智,各自接受其最適當的安排。就是那些種田的農民和做工的工人,如果能夠了解普遍的正義,則在其生活的崗位中也是十分有意義的。他認為,正義是國家的健康狀態,不公道則是國家的病態。鑑於雅典民主制存在的弊病、特別是其令人無法原諒地處死了蘇格拉底,柏拉圖並不贊成實行民主制。他的“理想國”是實行少數賢德才智之士當權的貴族政制;國王應該由哲學家來擔任,只有聰明正直的哲學家才有資格作國王。他的這種觀點有點像今天的精英民主理論,即應由少數精英人士實行民主,而不是由大多數民眾實施統治。柏拉圖的《理想國》壹書設計了壹幅誘人的空想共產主義藍圖。他反對財產私有制,主張實行共產主義制度,主張共妻制及兒童公育。他認為壹夫壹妻制實際上不但是不折不扣的私有財產制,而且必然引起貪污、衝突和忌妒;

因此統治階級必須廢除壹夫壹妻制和私有財產制,應該讓全體公民住進公共宿舍,大家都在公共食堂就餐,並實行按需分配。不知道中共的領導人是否讀過他的書,但是在中共執政後的二十世紀50—70年代實行過的人民公社制度和財產公有制度上面倒是能依稀看到《理想國》的影子。柏拉圖把民主體制下的公民分成三類人:壹類為“懶惰而浪費之徒”,實際為愛鬧事者、不安分守己和不務正業的動亂分子,他們是社會中的雄蜂,他們的領袖為“帶刺的雄蜂”。第二類是公民中遵紀守法和克勤克儉的人,只有具有這種品性的人才在追求財富中發展成為城邦中的大富人。他們因此也就成了雄蜂所需蜜汁的供應者。他給民主制城邦的富人下的定義就是“所謂富人者,乃雄蜂之供養者也。”第三類是平民,他們人數最多,擁有少量產業、自食其力,但政治不積極,公共活動經常缺席,但能從雄蜂掠奪的蜜汁里分得壹杯羹,因而把雄蜂視為自己的代言人。被掠奪的第二類人不得不在公民大會或公民法庭上保護自己的利益,因此被扣上寡頭派的帽子,直到成為真正的寡頭派。兩派之間的鬥爭愈演愈烈,擔心自己利益受到損害的平民於是推出壹個領袖,做他們的保護人,賦予他很大的權威;最終使他變成壹只嗜血成性的豺狼,成為獨裁的僭主。柏拉圖的分析和推理是以雅典城邦的實際案例為依據的。但是,正如現代的評論者所說的,他所賴以歸納和演繹的前提並不是可靠的,如僭主政治並非必然發生在民主政治之後,早在民主政治產生之前就已經廣泛出現過;所以柏拉圖對民主的看法是存在主觀偏見的。他在晚年的著作《政治家》壹書中,在壹定程度上調整了對民主的看法,主張對所有政體都要進行具體分析,不能壹概否定。在《法律論》壹書中,柏拉圖承認人類是有缺點的,是不完美的,在不完美的人類社會要想建立理想的政府是不可能的,所以用法律來規範人類社會的生活與行為,是必要的。即使用今天的眼光看,柏拉圖對民主制的批評也還是有其合理成份的。任何壹種政制,如果不能受到有效制約的話,都會長出堅澀的苦果。

亞里士多德生於公元前384年,逝於公元前322年。他的許多思想源自他的老師柏拉圖,例如他所創立的平衡政體學說就直接起源於柏拉圖。但是他壹直奉行“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的理念,使得他的思想在總體上大大超越了老師。亞里士多德是古希臘最為博學多識的學者,他對於論理學、倫理學、政治學、數學以及自然科學,都有重大的貢獻。他認為“人是政治動物”,由於其固有的天性,人必然要過政治的生活。他在政治學方面的代表作主要有《政治學》和《雅典政制》,在我國國內早有譯本。在對國家政體的研究方面,亞里士多德捨棄了他老師柏拉圖的方法,開闢了壹條通過廣泛調查,以現實城邦的實例作為研究對象,採用周密地分析、比較和歸納的方法,總結出自己的壹整套政治學說。柏拉圖採用的主要是抽象和演繹的方法,並以此構築了他的理想國,提供給後人的是想象中的理想國家。而亞里士多德則是通過對150多個城邦的政治制度的考察後,提出並回答了現實中能夠實現的理想國家是什麼。民主政體研究是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說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政治學》壹書中占有大量篇幅,《雅典政制》則是以民主制為主要研究對象。他對民主政體的研究是在同其它政體的比較中進行的。他根據城邦治權的最高執行者人數及其施政宗旨的標準,將政體分為兩類六種。壹類是“正宗政體”;另壹類是形態上與之對應的“變態政體”。兩者的區別在於正宗政體以全體公民的共同利益為依歸,變態政體則只維護部分公民的利益。正宗政體和變態政體各包含三種基本形式:君主制、貴族制和共和制屬於正宗政體;僭主制、寡頭制和民主政體屬於變態政體;每壹類的三種基本形式之間都有對應關係。其中的民主制是共和制的變態。亞里士多德先後給民主政體下過不少定義,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是:“‘民主政體’壹詞的準確解釋應該是自由而貧窮同時又是多數的人們所控制的政體”。“自由”、“貧窮”和多數人的統治意味著自由的小生產者占據優勢,這就提出了區別民主政體與其他所有政體的質的規定性。他還歸納出古代民主政體的共同特徵,壹切民主政體都把它們所遵循的正義原則理解為權利的壹律平等,這種平等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壹切重大事務都須交給公民大會審議並裁決;抽籤選任公人員;實行有限任期制、眾多公職人員制和津貼制;制定對民主有威脅的貴族顯要進行放逐的法律。對於每壹種特徵,亞里士多德還根據各邦的具體情況做了細緻地分析。比如公民大會絕對治權便在希臘各邦有多種表現形式,或全體公民分時輪番集合議事;或公民大會把部分事務處理權交付行政司法部門,但這些部門的人員由公民大會選舉或抽籤選舉產生,公民都有任職機會;或公民大會議決壹切事務,行政人員只有對政事事先研究並提出意見的權力,沒有裁決權等等。他在對三種變態政體的性能進行比較後得出結論,民主制是變態政體中“最可容忍的”壹種。他將民主政體具體分成五種類型:第壹種類型為最嚴格遵守平等原則的類型。法律規定的公民平等表現為窮人不占富人便宜,兩者處於同樣的地位,每壹方都不是其它方的支配者,治權在數量上均衡地分配於全體公民,自由平等在其中得到了實現。第二種是制度中規定了擔任公職的財產資格,無財產者就無權擔任公職,這種類型的依據主要是財產量的多少,由於它所要求的財產數額很小,所以也屬民主制。第三種是對擔任公職人員的出身(族裔)予以規定,不合格者無權受職。這種類型的民主政體完全實行法治。第四種不依出身(雙親是否系公民)為擔任公職條件,也實行依法治國。第五種為極端民主制。由平民蠱惑家推波助瀾而生,凡公民不問出身均有擔任公職的權利,政事的最高決斷不依法律而依民眾的意志,民眾成為集體的君主,同個人專制沒有多大區別。因此這是民主政體中最惡劣的壹種,甚至不能稱之為真正的政體,因為凡不能依法行事的政體就不是真正的政體。因此,在他的價值排序上,極端民主製成為僅次於僭主制和極端寡頭政體的最惡劣的政體之壹。

亞里士多德進壹步發揮了柏拉圖中和君主制與民主制而成的混合政體思想,認為多種政體要素可以揉合到壹起,在此基礎上形成的混合政體則是較為優良的政體。他斷言:“凡能包含較多要素的總是較完善的政體;所以那些混合多種政體的思想應該是比較切合事理的。”他還身體力行地把混合政體理論運用於實際(就象我國春秋戰時期的孔子、墨子力圖把自己創立的學說貢獻給列國壹樣),開闢了在現實中尋求切實可行的混合政體的途徑。在亞里士多德生活的時代,希臘城邦盛行寡頭政體和民主政體;他在考察了希臘城邦的158個政體的基礎上,著重考察了民主政體和寡頭政體。他認為:民主政體是多數窮人掌權的政體;寡頭政體是少數富人掌權的政體,這兩者各偏壹端,因而都存在壹定的弊病。只有把民主政體和寡頭政體混合起來,構成兼顧貧富兩方面因素的共和政體,才能長治久安。他壹再說道:“共和政體的本旨只是混合貧富,兼顧資產者和自由出身和人們而已”。民主政體中的平民多數及其集體智慧和寡頭政體中的少數富貴的個人才智,既不能相互排斥,也不能有所偏廢,應當結合起來。在優良的政體中應當允許兩種因素並存,並保持均勢,才能求得穩定。亞里士多德主張建立的是以中產階級為主體的共和政體,其主要特徵如下:1. 最高治權屬於公民團體,而執掌最高治權的公民團體既人數眾多,又富於資產;2. 公民權的獲得取決於財產資格,所規定的限額原則上應使“壹邦大多數的人戶都盡夠合乎這壹資格而可以取得政治權利,被這項資格所限制而摒棄於公民團體以外者則僅屬少數”;3. 實行多數人的統治,推崇集體智慧,平民多數享有議事和審判的職權;4. 奉行比例平等制,以才德為擔任公職的依據,公職人員由選舉產生,擔任公職壹律有任期限制。由此可見,他所主張的共和政體具有較多的民主內容,明顯偏向於民主政體。因此有人將其稱之為溫和的共和政體或民主的共和政體。

柏拉圖主張聖人政治,也就是我們今天所謂的“人治”。而亞里士多德則堅信最聰明的統治者的知識,也決不會比普通的人們的生活習慣與法則更好。因此他是最早主張實行憲政制度和“法治”的人之壹。亞裡面士多德承認法律是壹般的規則,不壹定能夠因地制宜以適應人們的特殊需要;但是法律所具有的壹致性或壹般性正是公平的基礎。為了防止統治者依照自己的欲望、野心、私心而為所欲為,必須實行憲政和法治,對統治者擁有的權力加以制約。這種“法律至上”的信念和“憲政制度”的主張,可以說是他留給後人的最寶貴的思想遺產。

古羅馬時期的波里比阿和西塞羅,則在亞里士多德平衡政體思想的基礎上,明確提出了分權與制衡的思想。

波里比阿是公元前2世紀希臘的史學家、政治家和思想家,四十卷《羅馬史》的作者。在他撰寫《羅馬史》時,羅馬共和國正處於全盛時期。因此,他在《羅馬史》壹書中對羅馬共和國的政治制度給予很高的評價。他說:“在各種國家事業中,政制形式是興衰成敗的最有力的動因。”(《羅馬史》第6卷)波里比阿把政體分為君主政體、貴族政體和民主政體三種,並把每壹種政體又分為純粹的和腐敗的兩種。他認為,每壹種政體形式內部都有腐敗因素,其存在和發展是壹種政體衰落並為另壹種政體所取代的內在原因。為了防止腐敗、確保穩定,必須把君主、貴族、民主三種政體中所包含的長處集中起來,組成壹個保持均衡的混合政體。這顯然繼承了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的政體思想。可貴的是,波里比阿在分析羅馬政體中提出了各種權力之間的相互制約的思想。他認為:羅馬政體的優點還在於,國家的三種權力機關不是各自獨立、毫無聯繫,而是在分權基礎上互相牽制,從而使政體保持平衡。他的這壹思想超越了柏拉圖、亞里士多德的政體理論,開創了西方分權學說的先河,為以後提出分權制衡的理論奠定了基石。

西塞羅是羅馬共和國末期的著名政治家、思想家。作為壹個政治家,他的壹生反覆無常、幾經變化。作為壹個思想家,他的歷史貢獻和地位是得到世人公認的。西塞羅生活在共和國民主制向帝制過渡時期,因此他的政治思想也深深地打上了這壹時期的印跡。他壹方面堅持共和制;然而當貴族共和制行將解體的時候,他又轉而主張君主制。儘管他曾嚴厲地抨擊民主制,但是主張共和制在他的思想中占著主導地位,所以在憲政民主思想史中,他仍占有壹席之地。西塞羅給國家下了壹個定義:“共和國是人民的財產。”(西塞羅:《論共和國》)他還給人民下了壹個定義:“人民並非是人們隨意組成的群體,而是由許多人壹致同意尊奉正義所結成的集合體,是為互利而彼此合作的共同體。”按照西塞羅的共和國定義,其公共權力屬於人民即公民集體,而人民公正與合法地行使權力才真正體現正義,且須以謀求公益為目的,也就是說正義和公益是共和國的本質特性,離開了這兩個要素,共和國就不成其為共和國。與波里比阿壹樣,西塞羅認為君主、貴族、民主三種政體都有積極因素,也都有趨於腐敗的因素,因而理想的政體應該是壹種均衡的政體。不過西塞羅的共和政體理論在壹些方面已經比波里比阿有所發展。比如在分權制衡思想方面,波里比阿只是提出了壹些描述性的觀點,而西塞羅卻設計了具體的方案。根據他的方案,在元老院、執政官和平民大會三種權力之間,在立法、行政、司法、監察機關之間都應存在嚴格的制約關係,彼此相互牽制,保持壹種平衡狀態。由於他的貴族化政治傾向,使他設計的方案的立足點在元老院。但權力制衡、特別是對行政權力的限制,是其共和國理論的基本特點當無疑義。撇開當時的歷史背景,應該看到西塞羅的限制行政權力和權力制衡的思想,具有壹定的普遍意義。同時,西塞羅非常推崇法律和法治。他認為法律是根據正義的原則制定的,是永恆的、普遍的,是國家和人民的最高行為準則。他說:“法律是最高理性,從自然產生出來的,指導應當做的事,禁止不應當做的事。”法律統轄權力,全體公民、包括執政官,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西塞羅在兩千多年以前就提出上述理論,是很了不起的,因此堪稱是憲政學說的古代先驅。

在古希臘、古羅馬時期,對憲政民主理論與實踐作出過突出貢獻的還有許多人,如象古希臘的歷史學家希羅多德、政治家伯里克利、哲學家普羅塔哥拉斯等,限於篇幅,就不壹壹介紹了。他們的思想、理論和業績,將永垂史冊。後人將從他們的思想理論中了解憲政民主的歷史淵源,並從中汲取豐富的思想養分,獲得寶貴的智慧和啟示。

憲政民主的基本原則

在經歷了壹個世紀的風雨洗禮之後的中國,憲政民主思潮正伴隨著市場經濟和公民社會的成長而悄然興起,日益引起人們的普遍關注。“憲政是壹切現代國家的根本大法,實施憲政是所有現代國家的必由之路”,三聯書店出版的《憲政譯叢》序言中的這段話,正在成為愈來愈多的人們的共識。壹個國家制訂和頒布了憲法,並不等於就施行了憲政。憲法與憲政既有聯繫也有區別。首先,憲政以憲法為基礎,但不能因此認為有了憲法就必然有憲政;其次,憲政的前提是憲法的正當性,其來源是人民主權和人權保障;其三,憲政是憲法的靈魂,有憲法而無憲政,憲法就會失去應當具有的價值和意義;其四,各國的憲政和憲法都要受到本國的政治、經濟、文化傳統和社會狀況的影響,同時也具有某些共同的特徵。至於憲政民主,內涵更為豐富,因為它是壹整套政治哲學、政治理念、政治文化和制度安排的集成。憲政民主有自己的壹整套原則,搞清憲政民主的基本原則,對於培育和建設憲政民主,是十分重要的。憲政民主的原則有很多條,其中最基本的是以下幾條:

壹、人權原則

如果壹定要用壹句話來概括憲政民主的要義,我認為可以這樣表達:憲政民主是以人權和人的自由為本位的壹種制度安排。無數歷史文獻和歷史事實足以證明:憲政民主是在爭取和維護人權和人的自由的鬥爭中壹步壹步地生長起來的。1689年英國國會通過的《權利法案》即開宗明義地寫道:“國會兩院依法集會於西敏來宮,為確保英國人民傳統之權利與自由而制定本法律。”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中更進壹步宣示:“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從他們的‘造物主’那裡被賦予了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明確表示:“組成國民議會的法國人民的代表們,認為不知人權、忽視人權或輕蔑人權是公眾不幸和政府腐敗的唯壹原因”,“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保存人的自然和不可動搖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也許有人會提出,上述文獻都是資產階級革命早期的產物,現在已時過境遷,不足為訓。實際上,爭取和維護人權成為世界文明的主流,恰恰是二十世紀中葉、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的事情。1946年12月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國家權利義務宣言》規定:“各國對其管轄下之所有人民,有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尊重其基本自由之義務。”1948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中明白昭示:“壹個人人享有議論自由和信仰自由並免於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布為普通人民的最高願望。”“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1977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關於人權新概念的決議案》再次申明:“認識到聯合國和所有會員均有責任進行國際合作,以謀求解決屬於經濟、社會、文化或人道主義性質的國際問題,以及增進和鼓勵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尊重人權和全體人類的基本自由。”通過上列引文,可以清楚地看到,尊重和捍衛人權和人的自由,是全人類共同的最高價值,也是憲政民主最基本最核心的內涵。正如阿爾伯特。J.羅森塔爾所指出的:“個人權利從任何憲法價值的角度上看都是特別重要的,同時也為本書所強調的,是保護那些被認為是文明社會所必備的人權。這些權利包括:自治;表達及信仰自由;民事、特別是刑事案件審判中的公平程序。”([美]路易斯。亨金阿爾伯特。J.羅森塔爾編《憲政與權利》,三聯書店1996年版P528)

根據憲政民主理論,公共權力來源於公民們為了維護和增進自身的權利所訂立的社會契約。因此,公共權力(在現代社會,主要表現為國家和政府的權力)的基本職能也可以說是唯壹的職能,就是通過提供公共服務和公共物品來維護和增進公民的權利.尊重人的主體性和個體性,以人的權利為出發點和歸宿,是近現代憲法的真諦。人類自進入二十世紀以來,人權的觀念和理論取得了很大的發展,人權的內容也更加廣泛,既包括生命權、自由權(特別包括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宗教自由、結社自由、人身自由和遷徒自由),也包括民主權利、涉及法治和司法行政的權利以及社會、經濟、文化權利。我想特別強調財產權(又稱“產權”)的重要性。因為財產權是現代市場經濟和公民社會的基礎,也是人的自由和公共秩序的基礎;因而完全可以說,財產權是構築現代文明大廈的基石。“財產是自由的基本要素,從而對於作為道德存在的人的自我表現也是必不可少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它是壹種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從洛克到諾齊克的政治哲學都將其奉為神聖”。(同上引書P154)如果剝奪了人的財產權,人的自由實際上就失去了依託,就不得不依附於他人或某種權力關係;如果剝奪了人通過勞動和創造所積累起來的財產,那麼人的勞動積極性和創造力也將不復存在。因此,“保護產權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產權界定得越清楚,市場上每壹行為主體的責、權、利越明確,越能在制度框架內得到法律的保護,人們對經濟中各種行為主體的行為方式預期越穩定,市場運行越有秩序,坑蒙拐騙、不負責任的事情越少,交易成本越低,經濟效率越高”。所以,保護產權應該是政府的首要職能。(參見樊綱的文章“作為公共機構的政府職能”,載《市場邏輯與國家觀念》,三聯書店1995年版P10—20)剝奪或侵犯財產權就是剝奪或侵犯人的自由,是最不道德、最違反人性、最有損於社會利益的公害。

憲政民主的基本要義就是保障人權和人的自由,以人的權利為出發點和歸宿,以人為目的。因此,它是與任何形式的專制主義、威權主義、法西斯主義格格不入的。它不能容忍以任何形式出現的無視和踐踏人權、剝奪人的財產和自由的行為。是否以人權和人的自由為本位,是區分真假憲政民主的試金石。

二、民主原則

民主最基本的要義就是人民主權與民選政府。在民主政體下,人民是政治權力合法性的唯壹來源。而憲政的壹項基本職能就是確保人民主權得以落實。最早提出近代主權觀念的是法國著名思想家博丹,他在《國家論》中提出“主權是公民和臣民之上的最高權力,是不受法律限制的”,認為這種權力是國家必備的要素,具有永恆性、無限性與不可轉讓性的特徵。他竭力主張並維護中央集權的絕對君主制,所以他的基本論點是“主權在君”。博丹的主權理論受到其後的荷蘭人格老秀斯與英國人霍布斯的繼承和發展。

英國著名啟蒙思想家洛克堅決反對君主專制政體,他說:“有些人認為君主專制政體是世界上唯壹的政體,其實是和公民社會不相調和的,因而它完全不可能是公民政府的壹種形式。”(洛克:《政府論》下篇,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P55)洛克指出,國家的權力是人們“明確的或默許的委託,即規定這種權力應用來為他們謀福利和保護他們的財產。”(同上書P105)國家掌握這種權力,只能用於頒布公正的法律,裁決和懲處罪犯,除了保衛社會成員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的安全外,不應再有其他的目的。只有由人民委託、認可的政府才是合法政府。此政府的權力必須按人民的意志行使,保衛社會成員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如果政府濫用權力,侵害人民的權利,人民便可收回政府權力,重新建立代表他們意志的新政府。洛克契約論中所表達的徹底民主主義思想,對其後的啟蒙思想家、特別是英倫海峽彼岸的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伏爾泰、盧梭產生了很大影響。

正是在洛克契約論的基礎上,盧梭進壹步提出了“人民主權”亦即“主權在民”的學說,鮮明地與“主權在君”的觀點相對立。他提出國家是由人民根據自由意志締結契約的產物,所以國家的最高權力應該屬於人民,而不屬於君主。因此,不管是國王還是政府的權力,都是由人民授予的,如果不按照人民的授權辦事,則人民有權將其推翻。盧梭指出,主權在民要求立法權必須屬於人民。法律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是公意的行為”,所以,主權主要是通過立法權來實現的。“政治生命的原則就在於主權的權威。立法權是國家的心臟”,立法權是主權的核心,而行政權是法律的執行者,它是從屬於立法權的。(盧梭:《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P117)他特別強調:“立法權是屬於人民的,而且只能屬於人民。”(同上書P75)人民不僅有權創製法律,而且永遠有權改變法律。他還論證了人民主權是不可轉讓的和不可分割的。盧梭說,政府和主權往往被人所混淆,“其實政府只不過是主權者的執行人。”(同上書P76)“行政權力的受任者絕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願意就可以撤換他們。對於這些官吏來說,絕不是什麼訂約的問題,而只是服從的問題;而且在承擔國家所賦予他們的職務時,他們只不過是在履行自己的公民義務,而並沒有以任何方式來爭論條件的權利。”(同上書P132)盧梭在此實際上是說,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政府官員是人民的僕人。在民主制下,每個公民都可以被推選擔任行政官吏,那些擔任行政職位的官吏不是壹種“便宜”,而是壹種“沉重的負擔”,是每個公民應履行的壹種義務。但是不可能人人都擔任行政長官,盧梭因此主張以普選方式來產生行政長官。盧梭提出的理論在美國《獨立宣言》和法國《人權宣言》中均得鮮明的體現。《獨立宣言》中寫道:“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從他們的‘造物主’那裡被賦予了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為了保障這種權利,所以才在人們中間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力,則系得自被統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壹種形式的政府變成損害這些目的,那麼,人民就有權利,來改變它或廢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人權宣言》則明確地宣布:“整個主權的本原主要寄託於國民。任何國體、任何個人都不得行使主權所未明白授予的權力”。這種思想的影響至為深遠,當代大多數國家的憲法都規定:“主權來自人民”,“權力由國民代表行使”。如葡萄牙共和國憲法規定:“統壹而不可分的主權屬於人民,人民依照憲法規定行使主權。”希臘共和國憲法規定:“人民主權為政府的基礎。”“壹切權力來自人民和民族,並依照憲法的規定行使。”土耳其共和國憲法規定:“主權無條件屬於全體國民。土耳其國民依照憲法規定的原則,通過所授權機關行使主權。”中國現行憲法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

近代以來,隨著民主理論與民主實踐的不斷發展,民主原則的內涵也在不斷充實。概括地講,我認為下列諸點值得重視:(1)民主不僅是多數人的統治,還必須保護少數人的權利;(2)民主應與自由相結合,民主政體應該以保護個人自由為首要任務;(3)民主政體應該保障和擴大公民的民主、自由、平等權利;(4)為了防止多數人的暴政或少數人的暴政,應當實現政治多元化和建立多元的社會;(5)代議制民主是現代民主政體的主要形式;(6)為了捍衛民主,必須廢除人治,實行法治;(7)為了保障人權與人的自由,必須把民主與憲政結合起來,實行憲政民主。

三、法治原則

法治是憲政民主的又壹原則。其實質是真正確立憲法和法律至高無上的地位,在社會生活中奉行法治。亞里士多德在回答“由最好的壹人或最好的法律統治,哪壹方面較為有利”這個問題時,就曾明確提出“法治應當優於壹人之治。”(亞里士多德著《政治學》,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P167)他對法治的註解是:“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制定的法律應獲得普遍的服從;而人們所遵從的法律本身應該是成文的和良好的。”現代的憲政民主是以法治的精神為基礎的,因而特別強調憲法和法律的權威性與至上性。就字義而言,“法治”意味著法律的統治。從廣義上說,法治意味著人民應當服從法律,接受法律的統治。但是在憲政理論中,法治的含義較為狹窄,它主要是指政府應受法律的統治,遵從法律。法治具有多層含義:根據十九世紀英國著名憲法學家戴雪(A.V.Dicey)1885年出版的《英憲精義》壹書,謂法治含有三個觀念:第壹、人人非經法院依正常程序確定為違法者,不得加以處分;第二、無論何人,包括統治者在內,皆應受制於同壹通常之法律與法院;第三、個人所享有之權利,乃係憲法之源,而非憲法所賜予。不是憲法賦予個人權利與自由,而是個人權利產生憲法。以後的論者表述雖不太壹樣,但並未超出其基本精神。《牛津法律大辭典》認為:法治“意指所有的權威機構,立法、行政、司法及其它機構都要服從於某些原則。這些原則壹般被看作是表達了法律的各種特徵,如正義的基本原則、道德原則、公平和合理訴訟程序的觀念,它含有對個人的至高無上的價值觀念和尊嚴的尊重。”中國的法學學者梁治平在《新波斯人信札》壹書中指出:“法治”是指在治國方式上奉行“以法治國”的準則,它至少意味著法律對社會的全面控制,這個意義上的法律,便是全社會的“調節器”,這是講它的範圍;就其效力而言,在法治社會裡,只有法才最有權威,壹切機構和個人都要受法律約束,沒有任何人或集團能夠凌駕於法律之上。政府必須依照憲法和法律進行統治,所有國家機關和政黨都必須嚴格地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活動,不能有超越法律之上或法律以外的任何特權。政府對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管理,包括經濟、政治、文化、教育、科學、技術、國防、環境以及對外關係,都要依據法治精神和法律規定去做。對於違反法律的行為,必須依法追究,給予懲處。同時,法治原則不僅確認個人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而且要求建立使人格得以充分發展的社會、經濟、教育和文化條件;不僅依法制止行政權的濫用,而且要使政府有效地維護法律秩序,藉以保證人們具有充分的社會和經濟的生活條件;不僅要確保司法獨立和律師業自由,而且要努力實現司法公正,執法公平,嚴格依法辦事。

根據法治原則,現代國家無不將憲法置於最高的法律地位,規定任何其他法律、國家機關和個人的行為都必須符合憲法,以此實現憲法和法律的最高權威,以有效地保護人的權利、人的自由和人的尊嚴,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只有真正確立憲法和法律的最高權威,才能有效地限制惡政、壞政、專制、腐敗的滋長,促進社會的良性發展;只有真正確立憲法和法律的最高權威,才能建立和維護市場經濟的正當秩序,使公民的財產權利得到保障,使公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得以不斷提高。在不尊重憲法和法律的權威、權力大於法律的社會裡,即使有所謂的成文憲法,有各種名目的法律條文,也不可能實現真正的憲政,憲法和法律條文實際上形同虛設。

馬克斯·韋伯曾經依據統治的合法性,把社會統治類型分為三種,即:壹、傳統型。這種統治形式篤信自古以來就存在的秩序和權力的神聖性,從而受到風俗習慣的制約。這種統治最純粹的形式是宗法家長制統治,它所要求的是臣民對主人的效忠與服從,個人的忠心乃是安排職務和根據等級階梯晉升的標準。因而在這種統治形式中,法律是沒有什麼地位的,人治成為基本的價值準則,權力的行使必須以被統治者習慣上服從的程度以及心理承受上限度為邊界。二、卡里斯馬型。卡里斯馬是指某些人具有的特殊的人格特徵:他們被認為有超自然、超人的力量與品質,因而被視為“無比英明”。這種特殊的力量和品質與其說是後天獲得的,不如說是大自然、神和命運賜給他的。在這種統治形態中,統治者也不是依據法律進行統治,而是憑藉本身的超群品質和人格魅力來吸引追隨者,從而進行有效的統治。三、法理型。這種統治類型以理性為基礎,並且依據法律來進行管理社會的活動。在這種社會中,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因為法律代表著壹種大家所遵循的普遍秩序,人們服從命令乃是出於對法律的尊重與信守。所以,無論什麼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個人對掌權者的服從,僅僅限於法律秩序所承認的界限之內。因此,法理型社會就是理性的法治社會.按照這種區分,中國古代社會當屬於傳統型社會,因為它是壹個以宗法家長制結構為基礎的、以效忠關係為服從根據的人治社會。在這樣的社會裡,皇權至上是最高的行為準則,法律成為皇權的“附庸”而喪失獨立存在的地位,法律的至高無上性被皇權的絕對神聖性所代替,因而在法權領域中主流法律價值觀是“人治主義”或賢人政治論。托馬斯。潘恩曾精闢地論述到:“在專制政府中國王便是法律,同樣地,在自由的國家中法律便應該成為國王,而且不應該有其他的情況”。(《潘恩選集》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P35—36)

根據憲政民主的精神,法治不僅要具有形式的合理性,而且要具有價值的合理性。所謂價值的合理性,指的是體現在憲法和法律之中的價值觀念應該符合社會正義的準則。自近代資產階級革命以來,自由、平等、安全、財產權利等個人權利壹直是人們追求的價值目標。所以,價值的合理性就是指法治必須要把上述權利作為終極保護對象。也就是說,對公民個人合法權利的維護是法律的終極追求。現代新自然主義法學派的代表人物之壹富勒指出,人的自由和基本權利是法治的內在道德,而法治則是為了保障人的自由與權利的實現。此外,法治還有壹些具體內容:如以普遍有效的法律作為社會控制的主要方式;國家權力和政府必須置於法律的嚴格制約之下;具有獨立的法院及其它司法制度的綜合系統;較為成熟的開業律師界;中立的法學家和法律學者團體;各種法律制定、修改和廢止的程序以及完整的技術性的法律知識體系等等。

四、控權原則

憲政民主基於保護人權和人的自由的基本立場,高度警惕政治權力的動向,尤其是集中掌握政治權力的政府的動向。為了制止濫用權力損害權利的現象出現,憲政民主的另壹個基本原則就是控制權力。“憲法對當今政府的主要限制,就是政府必須尊重個人權利.當下,憲政事實上已成為保護個人權利的同義語,而且保護個人權利業已成為我們憲法法理學中的最為主要的部分”。([美]路易斯。亨金著《憲政。民主。對外事務》三聯書店1996年版P136)世界立憲史說明,立憲政體就是控權政體,自由的政體;憲法不僅是壹種權利,而且是壹種對政府加以控制的法律。“憲政既有限政府”的古典信條就是壹種自由主義的憲法觀。英國亨利三世統治時期的王座法院大法官布雷克頓有壹句名言“法是對權利的約束”。

為什麼要對權力進行約束或限制呢?因為權力既可以成就仁政,給人們帶來福音;也可以造就惡政,給人們帶來災難。而不受約束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必然造成絕對的腐敗。這樣的例證在人類歷史上比比皆是。歐洲中世紀的宗教裁判所在長達幾個世紀的歷史中,以鎮壓“異端”或“異端嫌疑者”為名,瘋狂地迫害壹些思想家、科學家以及宗教改革家(如布魯諾、伽利略)。據統計僅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在1483-1820年間就迫害了30餘萬人,其中以火刑處死的多達10餘萬人。德、意、日法西斯主義專政時期,悍然發動了人類歷史上最為野蠻的戰爭——第二次世界大戰,使幾千萬人的生命慘遭荼毒。中國的“文化大革命”長達十餘年的大浩劫,上至國家主席,下至黎民百姓無不深受其害,國民經濟到達崩潰的邊緣。嚴酷的事實教育了人們:對待權力,不能心存任何天真爛漫的幻想和放任自流的驕縱,而必須花大氣力建立壹種能有效地約權力的制度安排,建立壹道阻止權力濫用、權力腐敗、權力侵犯公民權利的堅固屏障。這種制度安排和屏障就是憲政民主的主張,以憲法和法制約束權力,以憲政來限政。

有沒有什麼別的方法可以不用憲政就能防止出現惡政、暴政呢?比如象古希臘的柏拉圖提出的讓聰慧睿智的哲學家執掌政權,領導國家,實現理想政體;比如象胡適等人在二十年代出提出的建立“好人政府”以監督貪污和以權謀私的腐敗現象(胡適其實是主張憲政的)。我們不否認上述主張的良善動機和濟世情懷,然而,無數歷史事實告訴我們,僅僅依靠統治者的聰明智識和道德自律是不可能保障政治清明和社會公正的。非憲政民主的方法要麼是“人在政存,人亡政息”;要麼是“善始者眾,克終者寡”;要麼是“仁政其名,暴虐其實”;總之,是靠不住的,是烏托邦式的夢想。文明社會的經驗表明,只有在憲政民主體制構架中,在全社會確立憲法與法制的權威,施行法治,對權力的使用作出明確的規範,對掌握權力的人進行制度化、法制化的監督與制約,才能有效地防止權力異化,切實地保障人權和自由。

憲政民主的理論淵源之壹就是對人性的預設,人性是不完善的,有自私和濫用權力的傾向。美國憲法的創製者寫道:“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統治人,就不需要對政府有任何外來的或內在的控制了。毫無疑問,依靠人民是對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經驗教導人們,必須有輔助性的預防措施。”(《聯邦黨人文集》商務印書館1989年版P264)因而憲政主義警告人們不要盲目相信政治家,而要使他們受制於憲法和公民的憲法權力,以降低政治風險。憲政就是基於對人性弱點的認識,通過法律化的政治程序,來限定和鉗制政治權力的公共規則和制度。因此,要使全體公民明白,政府(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權力是有限的(即“有限政府”),其權力只限於憲法和法律明確賦予的範圍,憲法和法律無明確規定的權力,政府絕對不可以行使,否則就是越權、違法、違憲。

與以法限政和有限政府緊密關聯的壹組控權方法就是分權與制衡(有人稱之為“憲政主義的兩大操作原則”)。分權與制衡的思想,可以追朔到古希臘和古羅馬時代。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最先提出國家政體的職能應分為議事職能、行政職能和審判職能。到了十七、十八世紀,分權與制衡的思想作為資產階級革命的理論武器,被洛克、孟德斯鳩等人發展為“三權分立”和權力制衡的理論。孟德斯鳩從為法國資產階級革命提供政治綱領和政權結構設計方案的目的出發,在肯定立法權和行政權的同時,第壹次肯定了司法權在國家權力系統這的獨立地位。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各資本主義國家憲法均以不同形式確立了三權分立和權力限制原則。儘管在本世紀三十年代以來,在以美國為代表的總統制共和國中,行政權力出現擴張的趨勢,使三權分立、互相制衡的理論受到挑戰。但是,分權與制衡的原理在現代憲政民主國家仍受到普遍的信奉與遵循,發揮著其難以替代的有效功能。總之,為了防止權力過於集中和被人濫用,就必須以憲法和法治支配和約束權力,保持壹種有利於社會生態良性發展的動態法權平衡。

憲政民主是振興中華的制度保證

近幾百年來,壹直以具有數千年輝煌歷史而自豪的中華民族象壹位步履蹣跚的老人,十分悲慘地落在世界現代化潮流的後面,以至於被稱為“東亞病夫”。由於落後而受盡凌辱,由於貧弱而屢遭欺侮,這種殘酷的現實帶給每壹個中華民族成員的是錐心刺骨的痛楚!因此,振興中華自然地成為壹代又壹代國人的夢想,許多人不惜為之赴湯蹈火,鞠躬盡瘁,前仆後繼,英勇犧牲。

中華民族要振興,要現代化,這是每壹個中華兒女熱切期盼的。問題在於怎樣做才能振興中華?朱鎔基擔任國務院總理後提出“科教興國”,強調科學技術和教育在國家進步中的重要性,當然是正確的。我國近代以來的落伍,壹個重要原因就是科學技術和教育的落後,這也是我國積貧積弱的主要原因之壹。八十年多前的“五四”新文化運動就力主把“賽先生”(科學)請到中國來,以後不斷有人倡導“科學救國”、“教育救國”。成效如何,另當別論。但是有壹點卻是可以肯定的,就是僅靠科教是不足以興國的。因為國家的振興或曰現代化是壹個涵蓋經濟、社會、文化、政治諸方面的整體性變遷過程。發展科教只能有助於解決物質和精神、文化方面的問題,如工業化、信息化、提高經濟效益、提高國民的科學、文化、道德素質等等;但是它不能解決社會、政治方面的問題,特別是制度、法律方面的問題。所以“五四”運動還提出要把“德先生”(民主)請到中國來。在當今世界上,科學技術對經濟增長的貢獻日益擴大,尤其是在知識經濟和信息時代更是如此,這是壹個不爭的事實。然而這決不意味著民主變得不再重要了。199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阿瑪蒂亞?森(Amartya Sen )指出:民主的諸多益處“不是地區性的”。經研究證實對發展有益的政策,如開放競爭、充分運用國際市場等,沒有壹項是與更大的民主相違背的。“相當多的證據”顯示,帶動成長的是較為友善的經濟氣氛,而非較為嚴酷的政治體制。他還指出,民主還有其它經濟效益,“明顯的事實”顯示在世界饑荒史上,沒有壹次嚴重的饑饉是發生在享有較多新聞自由的獨立而民主的國家(中國在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發生的幾次大規模的饑荒都可以作為森教授的證據)。森教授是壹位傑出的貧民問題研究者,他的上述言論是1999年2月在印度新德里從事以“民主是壹項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價值”為主題的研究時發表的。

鄧小平曾在1979年召開的理論工作務虛會上說過:“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現代化”,(《鄧小平文選》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P168)。老壹代革命家尚且知道沒有民主就沒有現代化的道理,到了第三代、第四代,更該有進壹步的認識吧?那些高居廟堂的國家領導人有必要認真地想壹想:迴避民主和憲政問題,能夠把中國建成真正的現代國家嗎?傳聞某位核心層幕僚私下裡說,民主是兒子輩、孫子輩的事。言下之意是:民主並非我們這壹代的任務。這就更加令人費解了!這樣壹代推壹代,子子孫孫推下去,中國到什麼時候才能實現民主呢?

要振興中華就必須在政治上實行憲政民主。這是因為:

實行憲政民主是發展市場經濟的需要

改革開放的主要經驗之壹就是必須拋棄傳統的計劃經濟,實行市場經濟。今天舉國上下都在致力於建設市場經濟體系,並已取得顯著成果。但是也遇到了體制性的障礙,特別是不受任何制約的絕對權力對市場經濟秩序的破壞和私有財產權利得不到保障。而市場經濟的發育最需要的就是公平競爭的環境、規則、秩序和對私有財產權利的保障。那麼,靠什麼來保障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私有財產權利呢?國際經驗告訴我們,其它東西都是靠不住的,只有靠憲政民主制度和健全的法治。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告訴我們,在壹個國家的新舊體制轉軌時期,制度的變遷與制度的創新至關重要。因為在這個時期,制度因素對於經濟發展和改革的進行起著最主要的、決定性的作用。新制度經濟學的主要代表人物之壹、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道格拉斯?諾思(D.C.North )1995年3月9日在北京作過壹場題為“東歐的經濟改革對未來中國經濟改革的借鑑影響”的演講報告。他在報告中指出:有效的市場經濟的建立,首先需要壹個交易成本較低的有效的經濟市場;其次需要壹個有效的政治市場來界定和執行市場經濟的產權安排;第三需要經濟市場和政治市場之間的協調。實際上他提出的是政治改革與經濟改革、憲政民主制度與市場經濟配套的問題。不搞或緩行政治改革,不建立憲政民主制度,只搞經濟改革行不行呢?答案是:不行!因為經濟市場只能解決資金、勞動力、技術等要素的有效配置問題(實際也要靠相應的制度來保障);而政治市場則解決“制度”這個稀缺要素的供給問題。也就是說,如果只有經濟市場,而沒有民主政治、沒有憲政和法治的話,要想建立有效的市場經濟,無疑於痴人說夢。

1999年7月21日至25日,世界銀行高級副行長斯蒂格利茨先生訪問了北京。期間他在世界銀行駐中國代表處為中國政策制定者們舉行的午餐會上,發表了題為“中國:第三代改革的構想”的發言指出:未來10年中國將面臨3項關鍵性的挑戰。1、隨著經濟增長和全球經濟環境的變化,那種主要依靠出口和國外直接投資來推動經濟增長的戰略的重要性將降低。同時,中國面臨著繼續改善資源配置和提高生產率的挑戰。解決的途徑是把國內經濟作為增長的發動機。2、中國在應對金融和社會等各種風險和潛在衝擊的能力還應加強。解決的途徑是減少脆弱性。3、中國面臨著潛在的社會和地區差距,如果這壹問題不能妥善解決就可能影響社會凝聚力。解決的途徑是提高社會凝聚力。與會的壹些中國的經濟學家對斯蒂格利茨的發言給予了很高的評價,特別是認為他提出的兩個觀點比較新鮮和切中要害:壹個是減少脆弱性,壹個是維護和加強社會凝聚力。(詳見1999年8 月7日《北京晚報》第4版“每日視點”欄目)斯蒂格利茨是壹位著名的經濟學家,他的發言主要是談經濟問題。但是他談的主要觀點卻與政治有著密切的聯繫(經濟本來就與政治有著密切的關聯)。他看到了我國現在的經濟局面的要害是體制問題:即舊的體制還沒有消失,新的體制尚未建立,在體制轉換的過程中存在著許多弊病。從過去的計劃經濟體制到市場經濟體制的過渡,人們從住房到醫療到上學再到養老等,都得自己掏腰包,往往就會對改革生出疑問:這樣的改革是否合理?甚至對正在轉換中的體制產生不滿,認為它“不三不四”;這就形成了體制的脆弱。其次,斯蒂格利茨認為,壹個社會的穩定需要大量新階層的產生,比如美國有40% 多的人屬於收入穩定的階層,暴富的人少,窮困的人也少。而中國還沒有產生出這樣壹塊社會階層,在這種環境下的人們心裡很容易變得浮躁,反映到整個社會就會造成脆弱。程曉農主編的《世紀之交中國大陸的政經走向》(當代中國出版社1999年版)壹書中就談到了這個問題。書中寫道:“經濟全球化對各國政府的穩定性是壹個挑戰。從壹些國家的經驗來看,壹個國家加入經濟全球化的程度越深,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干預就越少,而這會削弱政府能力,使政府無法兌現以往長期堅持的對民眾的福利承諾,從而動搖民眾對政府的信心,造成政府的合法性危機;如果政府不能繼續象它保證過的那樣提高民眾的生活水平,又不能有效地制止官員的貪污腐敗,還繼續剝奪民眾的政治權利,那麼,這個政府就可能面臨嚴重的社會不滿,其統治將變得非常脆弱。”(參見該書P57)至於社會凝聚力問題與現實政治的關係就更為密切,它不僅與社會和地區差距有關,更與政權的道德形象、合法性、人民的普遍信仰以及統治者的權威有關。改革越深入,涉及的個人利益就越多,這時的社會也越容易受衝擊。因此,如果想把改革推向前進,就必須提高社會凝聚力。斯蒂格利茨這個“老外”對中國的問題很有見地。但是,真正解決這些問題,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體系,僅靠經濟“藥方”是肯定不行的,因為它直接與政治方面的改革和建立憲政民主政制相關。如不同時致力於建立憲政民主政制的話,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前景是十分令人擔憂的!

實行憲政民主是消除權力腐敗的需要

不僅如此,還有權力腐敗和社會公正方面的問題。當今我國社會的腐敗程度不僅在中華民族的歷史上是超越先人的,而且在世界上也是名列前茅的。據說世界上頗具權威性的“透明度國際協會”,每年都要公布全球各國腐敗情況年度排名。在1996年該協會公布的排名表上,腐敗現象嚴重的前5名國家依次是:尼日利亞、巴基斯坦、肯尼亞、孟加拉國和中國。1999年,該組織第壹次就行賄現象委託著名的蓋洛普公司做了調查。蓋洛普公司徵詢了14個國家的近800名企業高級主管,對19個主要出口國家進行了評定。結果中國名列榜首。另壹個國際組織“政治經濟風險諮詢機構”於2000年3月發表了亞洲地區腐敗情況年度報告,報告中指出:中國位居腐敗嚴重國家之列。按照該調查報告的評分,0代表沒有腐敗,最腐敗的國家或地區指數為10.中國的腐敗指數為9.11,超過上年9.0的水平;台灣為6.89;香港為2.49;亞洲最少腐敗的國家新加坡為0.71.該報告還指出:亞洲最腐敗的國家是印尼,但印尼今年(2000年)的腐敗情形稍有改善。而中國今年的腐敗情況卻更趨惡化。據中國官方正式披露:1998年全國檢察機關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35084件,涉及40162人;立案偵查的縣處級官員1714人,廳局級官員103人,部級官員3人。同期,中紀委查處的地(廳)級以上黨政官員304人,各級執法機關查處的縣(處)級黨政官員3970人。1999年全國檢察機關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近4萬件,查辦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2100多人。而據中紀委公布的資料,1999年因貪污腐敗等各類案件受到查處的縣(處)級幹部為4092人,地(廳)級幹部327人,省(部)級幹部17人。(2000年2月28日《中國合作新報》第4版)據浙江省紀委宣教室披露的數字:1994—1999年間,浙江省紀檢監察部門共查處黨員幹部39681人,其中縣處級幹部817人,地廳級幹部67人。(2000年6月16日《光明日報》)誰都知道,受到查處的貪官污吏只是實際人數中的很小壹部分,可以說只是冰山之壹角。老百姓所感受到的實際的貪污腐敗狀況已達到十分嚴重和非常普遍的程度。權力腐敗日趨嚴重,造成社會不公正現象普遍存在,人民的利益頻繁受到侵害,執政黨的統治基礎也為之動搖,政治危機愈積愈深。為什麼會產生這種狀況呢?我們在檢察機關對貪污受賄的腐敗官員的起訴書中屢屢看到這樣的內容:“不受制約的權力是產生腐敗的根本原因”。山東省泰安市前市委書記胡建學說過壹句話,就是壹個實際的例證。他的原話是:“官做到我們這壹級,就沒人能監督了。”可見,如果不在建設市場經濟體系的同時,進行相應的政治改革,建設憲政民主,對權力給予必要的制約;那麼,不僅不能從根本上扼制腐敗現象的滋長,還會使人民和國家付出極為慘重的代價,甚至使改革取得的成果付之東流。象每米造價高達1.3萬元的“爛泥工程”——浙江省錢塘江防洪堤(該堤護衛著杭州市區和杭嘉湖平原壹千多萬人民的生命和財產)修建工程,在修建過程中,建造單位竟然層層扒皮、偷工減料、甚至往裡面灌注爛泥,造成的特大隱患至今仍未排除;1998年8月7日江西省九江長堤決口,造成上億元的經濟損失和人民生命財產損失(被朱鎔基怒斥為“王八蛋工程”、“豆腐渣工程”);1999年1月4日發生的重慶市綦江縣“虹橋”垮塌案件致使40個無辜生命死亡、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難道還不足以證明腐敗問題的嚴重性嗎?這樣的腐敗工程、腐敗案件近年發生的還少嗎?(註:在本書寫作期間又不斷傳來垮橋塌路沉船的消息,如1999年4 月17日早上7時30分,四川省通江縣王家灣彭坎岩公路大橋再次垮塌,20多位民工墜入40多米的峽谷,6死11傷。1999年9月6日凌晨2點,投資3.5億元的京珠高速路靠椅山隧洞工程發生重大崩塌事故,22 人被困在崩塌的隧洞中,9人死亡。1999年11月24日,山東煙大汽車輪渡公司“大舜”號客貨混裝船在牟平姜格莊附近海域擱淺沉船,290多名乘客、船員喪生。2000年6月22日,四川省合江縣壹艘名為“榕建號”的小型客輪在當地長江出川口的劍口傾覆,130人喪生。)還要多少人付出生命的代價才能令執政者幡然醒悟呢?所以,完全有必要在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的同時,制定和實行“民主興國”戰略,將經濟改革與政治改革配套進行。唯其如此,才能真正動員起廣大民眾參與改革、振興中華,才能從根本上消除腐敗和社會不公正現象,才能建立國家長治久安、人民安居樂業的基礎。否則,即使實行了市場經濟,也只能是腐敗的市場經濟;即使實現了“現代化”,也只能是畸型的現代化;這樣的市場經濟和“現代化”決不是人民所希望、所需要的,不要也罷!

實行憲政民主是保證人民做國家主人的需要

民主理論告訴我們,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是國家主權的來源。我國現行憲法的總綱中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在政治理論中,通行的觀點是:各級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都是人民的公僕。但是在我們國家的現實生活中,卻常常出現本末倒置的現象:本該是公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卻成了人民的主人,作威作福,人民反倒成了公僕,遭受欺壓,主權被顛倒,人權被縮減(為生存權)。這種現象的存在說明,僅有法理上的規定是不夠的,要想使人民的主人地位得以落實,還必須建立制度性的保障。這種制度性的保障就是憲政民主政制,因為憲政民主政制正是著眼於控制政府權力、保障公民權利、增進公共福利的壹種制度安排,它通過民主、法治、限政等壹系列切實有效的制度,來確保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得以實現。沒有這樣壹整套制度作保障,人民的主人地位就會變成空洞的口號,來源於人民的主權就會變成凌駕於人民之上的威權。有人說:共產黨就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共產黨的宗旨就是為人民服務。這樣說,也是把壹種說詞當成了實際。道理很簡單,代表不是自封的,更不可以強加於人。妳要當代表,就得由人民來選擇,選擇的辦法就是民主選舉。如果在公正的民主選舉中,人民投票支持妳,妳才能取得代表的資格。如果人民並沒有投票選舉妳,甚至連投票的權利和機會都失去了,侈談“代表”何以服人呢?所以,最重要的不是宣稱代表人民,而是應該通過政治改革還權於民,使人民真正成為國家的主人,成為國家政治生活的主角和最終決定者。而要做到這壹點,實行憲政民主是必要的條件。

實行憲政民主是融入國際主流社會的需要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面對即將入世的挑戰和“新經濟”時代的到來,必須加快解決體制問題和制度創新的步伐,使我們國家儘快融入國際主流社會。在《中國合作新報》和上海經濟發展研究所舉辦的“2000年中國經濟形勢預測暨‘新經濟’理論研討會”上,壹些學者對此發表了自己的看法。著名政治學學者劉軍寧認為,經濟現象背後的體制問題應該更受關注。以信息時代為代表的“新經濟”時代,需要給人更多的自由,需要給人更多的創造性。如果壹個體制不能適應傳統的工業經濟,它就更不能適應“新經濟”。在中國,我們感覺在傳統工業上我們落後了,是不是可以在“新經濟”時代上找回來?不是這樣的,新經濟意味著要給人更多的自由,比傳統的經濟形態的體制給人的自由更多。如果新的經濟形態下的體制不能滿足這壹點的話,那麼“新經濟”是不可能成功的。對於新經濟來說,有三個方面的自由:信息更自由的流動,人更自由的流動,知識更自由的流動。三個加在壹起構成資本更自由的流動,資本流動的越快,增值的速度就越快。在中國,以傳統方式發展工業化至今為止並不成功,這裡面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制度成本。中國為什麼制度成本這麼高?問題的癥結在於,不是中國人太笨,想不出好辦法拿出來解決國家的問題,而是好辦法拿出來不能被採納。換句話說,決策部門考慮的核心問題不是政策的合理性,而是決策部門的利益。比如妳要辦網絡公司,就會發現,信息產業部要求,所有網絡公司必須用公用接口。我們壹方面說要發展新經濟,要科教興國,另壹方面卻讓信息儘可能慢的流動。壹方面舊體制由於部門利益驅動造成了高成本,另壹方面還要設置壹些體制的障礙,讓這些信息、這些知識、這些人更慢的流動。中國要面對“新經濟”,必須要解決這些問題。中國科學院的學者康曉光認為,“新經濟”時代的很多產業,最重要的生產要素是人的創造性,而人的創造性與壹個制度提供給他的自由空間是相關的。所以說壹種制度給人帶來多大的自由,壹種文化對人的創造性提供多少機率,這是“新經濟”十分重要的東西。從這種意義上說,中國要想把改革開放搞好,並且要抓住這樣壹個機會,調整經濟結構,形成新的發展點、增長點,實現經濟增長,最重要的就是對人的創造性的解放,通過改革開放的壹系列制度創新,能夠為經濟增長提供什麼樣的機率,是壹個非常重要的主題。今後幾十年,中國社會領域應該發生深刻的變革。也就是說在政治、社會、經濟這三大領域裡,社會領域的改革是當前最重要的事情,壹個完善的市場經濟社會離不開壹個發育正常的市民社會(筆者認為提“公民社會”更為恰當;下同。在本書第八章“培育公民社會”中將詳加論述)的支撐,而真正的民主社會如果脫離了市民社會也不會有效地運轉,所以社會領域的改革是市場經濟進壹步發育所必須的壹個制度性支撐。同時,加入WTO意味著我們要按照國際主流社會共同制定的自由貿易規則辦事,要改變我國現行的各種與之不相符合的規章制度、包括法律,要加快實現從人治社會向法治社會的轉變。否則的話,就必然會在經濟全球化與激烈的國際經濟競爭中處於被動地位,與發達國家的差距越拉越大。要想避免這種不利局面,只有加快政治改革的步伐,在建設市場經濟的同時建設憲政民主。

在“振興中華”的觀念方面,壹直存在著原則性的分歧。概括地說,這種分歧主要表現在是“以國家為本位”;還是“以人民為本位”。前者認為:只要國家發展了、強大了,人民自然就會隨之富裕起來;後者認為:國家與人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國家強大了,並不意味著人民就隨之富裕;恰恰相反,只有人民富裕了,國家才會真正強大。在我國,雖然憲法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第二條)仿佛人民是至高無上、神聖不可侵犯的。其實人民所享有的權利是非常有限、且很容易被侵犯的。儘管在統治集團中不時有人提出“民富國強”的口號(如林彪、林立果父子等人1971年3月制訂的《“571工程”紀要》,在批判毛澤東推行的“國強民窮”政策時,就提出過這個口號),但並沒有被採納實行。從毛澤東在50年代提出的“超英趕美”;到1963年的“三屆人大”和1975年“四屆人大”周恩來代表中央政府作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實現“四個現代化”的奮鬥目標;實質上施行的都是“以國家為本位”的政策。這樣做的結果是:國家是比以前強大了,人民卻依舊很貧窮,說“民不聊生”也不為過。中年以上的人的記憶中,恐怕都會對糧食緊張,吃不飽飯,買生活必需品要憑票證的歷史留下深刻印象。所以,在毛澤東去世,“文革”結束,鄧小平等老壹輩革命家復出以後,立即對國家政策進行了較大的修正,提出改革開放和“讓壹部分人先富起來”。二十年多來,在國家經濟有了較大發展的同時,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較大提高,絕大多數人解決了溫飽,壹部分人步入“小康”,憑票購物已基本成為歷史,許多商品出現供過於求的現象。但是,直到今天,領導者已幾經更迭,施行的政策實質上仍然是“以國家為本位”;壹些御用文人動不動就祭出“國家利益”來嚇唬人,卻往往置人民的利益於不顧。以至於中共執政長達半個多世紀,全國仍有幾千萬人生活在貧困線以下;同時,失業或下崗的職工人數以千萬計;失學、輟學、受不到應受教育的少年兒童仍然很多(因此才有“希望工程”、“春蕾計劃”的存在);農民的各種負擔依然十分沉重;城鄉差別呈現進壹步擴大之勢(國家統計局透露,1998年,在最終消費對國內生產總值33.1% 的貢獻率中,占全國人口70% 以上的農村居民的消費對國民經濟的貢獻率僅15.8%,比1980年的24.8% 下降了9個百分點。當城鎮居民消費向空調器、電腦甚至汽車等高檔商品發展時,農村居民的消費仍停留在以生存性為主的消費水平上,僅相當於城鎮居80年代初的水平。參見1999年7月31日《重慶晚報》)。有關資料表明,現在壹個人60多萬人的縣,吃皇糧的就達1.2—1.5 萬人之間,壹個鄉鎮,靠農民負擔的人數,也在150—200人左右,而壹個縣,真正可用的財力,也就是壹個億,用壹個億的財力,負擔萬人以上的“皇糧”隊伍,怎麼能糊口過日子。(見王東京文“為農民減負要有硬招”;載1999年8月17日《中國經濟時報》第3版)這樣的現狀怎麼能真正令人滿意呢?又哪裡算得上是什麼“鶯歌燕舞”的大好局面呢?很顯然,既然稱之為“人民的國家”,就應該以人民為本位,以人民的利益和需要為宗旨。道理很簡單,如果人民的個人利益和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經常隨意被侵犯的話;那麼,國家利益就變成了壹個抽象的概念,還會有多少人關心它呢?如果只強調國家利益,而置廣大人民的利益於不顧,即使國家再強大,國力再強盛,也不壹定是人民的福分,甚至可能是人民的災難。君不見第壹次世界大戰和第二次世界大戰時的德國、意大利、日本等國,拼命推行法西斯軍國主義政策,國力不是壹度很強大嗎?到頭來,不也落得個害人害己、眾叛親離、國破家亡的下場嗎?有鑑於此,德、意、日等國在二戰結束以後紛紛選擇了憲政民主政制,從此走上了和平發展的道路;儘管國內仍有新納粹和軍國主義勢力不時製造事端;但無論是民間還是官方,真正心嚮往之的人都不是很多,至少不是社會的主流。

我們並不是說不要提高國家的綜合國力,也不是要把國家和人民對立起來(在憲政民主制度下,國家利益與人民利益在絕大多數時候都是壹致的;即使出現矛盾,也可以尋找到制度化的解決方法)。我們只是主張在國家振興的過程中,應奉行自由、民主、和平、正義的價值觀;在國家利益與人民利益發生矛盾時,應該恪守“以人民為本位”的原則,也就是恪守孟子說的“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的古訓。國家不應與民爭利,政府不能魚肉百姓。這壹切靠什麼來保障呢?不能只靠領導者的道德修養,也不能輕信領導者的施政宣言和承諾;而應靠壹種靠得住的政治制度來保障,這種政治制度早已發明出來了,並且歷經實踐檢驗被證明是行之有效的,這就是憲政民主制度。早在二百多年前,托馬斯 潘恩就已告誡人們:“與其大聲疾呼反對國王的野心,還不如把呼聲指向這些政府所推行的原則;與其謀求改造個別的人,還不如把國民的智慧用於改造政府的體制。”(《潘恩選集》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P216)潘恩還寫道:“憲法不僅是壹種名義上的東西,而且是實際上的東西。它的存在不是理想的而是現實的;如果不能以具體的方式產生憲法,就無憲法可言。憲法是壹樣先於政府的東西,而政府只是憲法的產物。壹國的憲法不是其政府的決議,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決議。這是法規的主要部分,可以參照或逐條引用;它包括政府據以建立的原則、政府組織的方式、政府具有的權力、選舉的方式、議會——或隨便叫別的什麼名稱的這類團體——任期、政府行政部門所具有的權力,總之,凡與文官政府全部組織有關的壹切以及它據以行使職權和受約束的種種原則都包括在內。因此,憲法對政府的關係猶如政府後來所制定的各項法律對法院的關係。法院並不制定法律,也不能更改法律,它只能按已制定的法律辦事;政府也以同樣的方式受憲法的約束。”(同上書,P146)潘恩的看法有不少可取之處,譬如憲法必須有實在的約束力,政府必須受憲法的約束。憲法如果沒有實在的約束力,就如同壹紙空文,沒有多少實際意義;憲法如果只約束老百姓,而不約束政府,就失去了憲法的本義,也沒有存在的價值。對照中國的情況,實在令人汗顏!中國自清朝末年頒布憲法,迄今已有近百年的歷史。可以算得上是亞洲最早享有現代憲法的國家之壹。以後的北洋軍閥執政時期、國民黨執政時期、共產黨執政時期,先後制訂了許多部憲法。僅中共執政以後,就頒布過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共認的憲法性文件)、1954年憲法、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1982年憲法;還通過了多次憲法修正案(最近壹次是1999年3月九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憲法和憲法性文件制定的不可謂不多,但是直到今天為止,距離公認的憲政民主國家的標準也還有很大的差距。可見僅有憲法是遠遠不夠的,重要的是實實在在地建設憲政民主體制,建立現代憲法秩序,讓憲法發揮出應有的效力。

這裡還涉及到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政府角色和政府職能,中國政法大學的李曙光博士認為:“為保證市民社會獨立健康的成長,政府只應在市場經濟中擔負三種角色:守夜人、慈善、經濟警察。所謂守夜人其職責就是防止外敵入侵和保障個人安全,慈善家的職責是提供公共物品、公共救濟和社會福利。經濟警察“的職責是徵稅、預算、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的環境。美國經濟學家、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弗里德曼在《自由選擇》壹書中寫到,政府的職能主要有四個:保證國家安全、維護司法公正、彌補市場缺陷、保護那些”不能對自己負責“的社會成員。維護國家安全和司法公正,這樣的工作必須由政府來做,因為除政府之外,沒有任何其它組織和個人能承擔起這些職責。彌補市場缺陷,也不難理解。因為市場遵循的是等價交換的原則,而這在社會生活中不壹定行得通。譬如提供醫藥、衛生、醫療、環保這類公共產品,光靠市場是不夠的,這就需要政府發揮壹定的作用。再就是保護那些”不能對自己負責“的人,借用法律術語,亦即”無行為能力的人“。譬如兒童,如果被父母拋棄,或者受到虐待,怎麼辦?就得需要政府機構出面,來保護兒童的基本權利。對待相當壹部分喪失行為能力的殘疾人,也需要政府予以關照。有必要指出的是:政府手中的權力是壹柄”雙刃劍“;既可以用來為民造福,也可以被濫用並對人民造成危害。所以弗里德曼特別提醒人們,要警惕政府權力被濫用。他說:”要把政府的活動限制在壹定範圍內,讓政府成為我們的僕人而不讓它變成我們的主人。“而這正是憲政民主理論的精髓。在憲政民主政體下,國家的主人只能是公民,政府和公職人員是公民的僕人。政府的權力與活動範圍是有限的,它只能為公民提供必要的服務,而不能侵犯公民的利益,否則的話,就是違憲。這壹點是憲政民主政體與專制政體的根本區別。

顯然,我們國家的現實,距離憲政民主的目標還差得很遠。如果我們不去努力縮小這中間的距離的話,僅靠發展經濟和科學技術,怎麼可能“振興中華”呢?如果我們不同時實現政治現代化——建立憲政民主政體,而是聽任黨政部門和黨政官員濫用權力、為所欲為、貪污腐敗,怎麼能夠“振興中華”呢?我想,答案是非常簡單明了的:即憲政民主才是振興中華的制度保障。只有建立憲政民主政體,切實保障人權和自由,才能真正振興中華。

中國現行政體的弊病

中國現行政體已實行了半個多世紀,雖然還沒有前蘇聯存續的時間長,但歷時也不短了。與它先後建立的同類政體大多已作古了,剩下的屈指可數。箇中原由,實在值得深思!如果說它在誕生的初期曾經生氣勃勃,那麼到了今天已盡呈衰敗腐化之態。無論是它的黨政體制,還是立法體制和司法體制,都是弊病叢生。尤其是它的司法體制,更是問題多多,民怨沸騰。若不從根本上改革,並建立起憲政民主政體,是不會有什麼好的出路的。

腐敗與現行政制的關聯

僅從壹些公開見諸報端的案例,就不難了解腐敗已經發展到何等觸目驚心的地步:

原海南省東方市市委書記戚火貴任職6年,竟貪污了1300多萬元錢。

更有甚者,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原副市長李乘龍僅用了4年時間就搜刮了1000多萬元錢財,幾乎是日進萬金。在封建時代,形容官吏腐敗,曾有“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之說(吳敬梓:《儒林外史》第八回);而今真是青出於藍,而勝於藍。

還有更厲害的角色:遼寧省沉陽市的常務副市長馬向東於1999年6月底率兩名高官由港商陪同在澳門豪賭,壹天之內就輸掉了3600萬港元(這些錢如果用來安置下崗職工,該能解決多少人的生活困難啊!)。馬向東事發後,沉陽有七八名貪官因受賄巨大聞風外逃,13名高官被隔離審查。(詳見1999年8月2日《羊城晚報》和1999年第9期《南風窗》雜誌秦朔的文章“夏天:與錢有關的問題”)。

還是在這個沉陽市,人民檢察院技術處的副處長杜福泰,壹直被認為是“優秀檢察官”;結果卻於1999年7月2日在沉陽市東郊由他購置的壹處豪華歐式別墅中,與他的情婦壹道被幾個劫財的初中生殺死。身後留下近百萬家產(據計算:他1986年轉業到檢察院,至死時壹共13年,開始時每月工資40多元,提為副處長後為860元,他這13年不吃不喝攢起來也不到7萬元)。

原湖北省政府駐港辦事處主任(副廳級)金鑒培僅在1997年2月至1998年8月壹年半的時間裡,就貪污、挪用公款1.88億餘港元(合人民幣1.9億多元)用於個人賭博和炒作期指(難怪香港人普遍擔心回歸後大陸官員會把貪污腐敗的惡習帶到香港)。案發前,除歸還4480萬港幣外,其餘全部損失。

原湛江海關關長(副局級)曹秀康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243萬元(據說遠不止這些),並造成走私分子偷逃關稅達4億多元。湛江市原市委書記陳同慶就是走私分子的保護傘,在他的支持和參與下,僅其子陳勵生從1996年初到1998年9月,就走私汽車1900多輛,柴油43000多噸,偷逃稅款1.9億元。據已查實的情況,湛江特大走私受賄案,涉及公職人員259人,其中局級幹部16人,處級幹部64人。

中共中央候補委員、原浙江省委常委、寧波市委書記許運鴻在任期間,利用職權為其妻子和兒子牟取錢物合人民幣近700萬元。寧波經濟犯罪案件共涉及違法違紀人員76名,其中省部級1名,廳局級幹部13名,縣處級幹部26名。這些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達10幾億元之多,如果分攤在寧波500多萬人民的頭上,平均每人200多元。

原河南省新鄉市委書記祝友文任職期間貪贓枉法、營私舞弊;為了掩蓋自己的罪行,竟利用職權指使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非法截扣群眾的舉報信件200餘封;還非法動用公安機關使用專政手段追查舉報人。

河南省平頂山市原政法委書記李長河在貪污索賄被告發後,竟僱傭殺手殺人滅口,群眾給他起名叫“蠍子書記”。(見1999年10月15日《周末》)

原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副主席徐炳松利用職權,通過批土地、工程、貸款等手段共收受他人現金、實物折合財產總計人民幣1600多萬元。

福建省政和縣是全省最貧困的縣份之壹。這個縣原縣委書記丁仰寧卻照樣大收“紅包”,因此被稱為“紅包書記”。“升官不發財,請我都不來,當官不收錢,退了沒本錢”是丁仰寧的當官信條。他在政和縣任職僅兩年多,就收受紅包100多萬元,成為這個貧困縣的“百萬富翁”。在丁的“紅包醜聞”中,涉及黨員幹部200多人,其中地廳級幹部1人,縣處級10人,科局級90多人。從此案可以看出權力腐敗已達到何等嚴重的程度。

2000年新年伊始,國內媒體又披露出驚人大案:中央派出由400人組成的專案組,於1月17日抵達福州,對廈門800億人民幣特大走私案進行調查取證。1999年8月,中紀委副書記劉麗英就已率工作組進駐廈門,但涉案人數不斷增多,級別愈來愈高。廈門市副市長藍甫及壹批高官在逃。涉案官員已達160人。工作組規定,廈門處級以上官員暫時不得出境。(2000年1月27日《中國合作新報》頭版)

江西省原副省長胡長清利用職權大肆索賄受賄,採取向有關部門負責人批條子、打招呼、下指令等手段,通過為他人解決貸款、建築工程項目、營業執照、赴港定居、汽車過戶等問題,從1995年5月至1999年8月,先後90次收受、索取他人錢物,折合人民幣共計544萬餘元、港幣94萬元、美金8萬元,以及價值97萬餘元的高級手錶、鑽戒等貴重物品;此外還有161萬餘元不明來源的財產;且道德敗壞、生活腐化墮落,情節惡劣。頗具諷刺意味的是:這樣的壹個“三胡幹部”(胡吃、胡吹、胡來),在剛剛過去的“三講”運動中得到了“政治上堅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在政治上與黨中央保持壹致”的考評。老百姓說,像這樣的“三講”還不如不講。(參見鍾繼軒:《胡長清,讓我們悟出了什麼?》,載2000年第5期《半月談》)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成克傑在任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副書記和人民政府主席期間,利用其職務便利,單獨或與其情婦共同收受賄賂款物合計人民幣4109萬餘元。

 

上述案例即使在被揭露出來的腐敗事件當中,也只是極小的壹部分,連“冰山之壹角”都算不上。類似的事例多得不勝枚舉。

由於制度性的原因,造成不僅高中級官員貪污腐敗,而且上行下效,基層幹部也不示弱,腐敗竟成風氣。例如1998年長江大洪水中牌洲灣大堤決口,洪水過後,當地壹些村幹部多報倒光戶(房屋全部倒塌戶)數量,冒領救災建房款。有的鄉幹部在縣城買了新房,而有的倒光戶竟然壹分錢也沒拿到。幾十里長的大堤加固工程也被當地有來頭的人瓜分掉了,縣裡往下發包每方土9.5元左右,經過層層盤剝,多數施工單位只能拿到每方5元多的工錢。“國家的政策為什麼落不到實處?牌洲灣的情況說明,下層腐敗已經像壹種可怕的‘計算機病毒’,使那裡維持社會運轉的硬件—行政系統,不能支持軟件—國這家政策的良好運行。”(見1999年8月15日《中國青年報》張金嶺/文)

專欄作家余衛國在題為《五大仇敵》的文章中寫道:“當前阻礙中國現代化進程的有五大仇敵,它們是自私、愚昧、懶惰、狡詐和腐敗。”其中,“最大的敵人是腐敗。壹個不到6萬人的國家特級貧困縣,吃財政的就有5000多人,有小車100多輛,當地幹部對世界最先進的‘小額貸款扶貧方式’不感興趣,因為那樣的錢要報細帳,且不掌握在他們手上。他們最熱心的‘事業’就是打報告要扶貧款。僅3年中大寧縣被查出的擠占挪用資金就達1000多萬元。越有權越有錢就越能貸到扶貧款。至於在位掌權的大小官員。婚喪、生子、滿月、周歲、十二歲、祝壽、開業、暖窯給人們發通知,敲詐財物的司空見慣。在這樣的環境下,扶貧焉能不越扶越貧?”“大寧籍老幹部、原國務院計划起草小組軍工組組長范銘痛心地說:”解放前沒有壹分錢的補貼,大寧還是有名的‘小金殿’呵!解放後,國家年年給,年年吃國家財政補貼,越吃越多,現在竟成了全國有名的‘特困縣’了。“文章作者最後得出結論:”今日的中國確不需要急風暴雨,而是需要深入有秩序地推進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改革。否則,就不可能標本兼治;推進現代化,只是空發道德議論而已“。(1999年8月27日《南方周末》第13版)

還有壹種帶有普遍性的腐敗現象,叫做“費侵害”。指的是政府行政系統對老百姓徵收或攤派的各種行政性收費,數量非常之多,且大多是違法的。據不完全統計,全國事業性收費1988年為415億元,到1996年已超過4000億元,數額接近當年稅收總額,年均遞增20 %多。甘肅省工商局對河西5地市飲食服務業的調查表明,至少有19個管理部門收取69個項目雜費。湖北省利川市從上到下收的行政事業費竟多達2200項之多。該市物價局長說“這還只是正在統計登記中的壹部分。”過去,老百姓中流傳的民謠是:“國民黨的稅多,共產黨的會多。”如今,共產黨不僅會多,稅也多,費更多。發生在著名詩人聞壹多的故鄉、湖北省稀水縣的4171名(1053戶)農民聯名狀告鄉政府的案件證明了這壹點。據當地農民代表陳金耀介紹:農民除了按國家政策規定依法繳納了各種款項外,還是承擔的不合理負擔有20多項,如:

教育附加費:16.53元/畝

水面增值0.56元/畝

村建校60元

科技小報3.84元/戶

稀水河東幹渠集資38元/人

預防冷鏈費按人頭收取

牛包診5.70元/人

普法費4.00元/戶

以資代勞30元/人

其他2元/人

農業特產稅按人頭收取

牲畜防疫費31.60元/戶

豬包診9.50元/人

 

當地農民氣憤地說:“我們種田脫不了頭(方言,不夠,交不了差,脫不了身的意思),連谷蔸拔起來交了都不夠!”就是這樣壹樁牽涉到千家萬戶農民切身利益的案件,從年初立案到年底也不開庭。據悉,有關部門正在“積極地做農民思想工作”,希望這起《行政訴訟法》頒布以來規模最大的“民告官”案件胎死腹中。不知聞壹多的在天之靈面對鄉親們的困苦作何感想!(關於此案的報道,詳見1999年12月3日《南方周末》第14版文章“千家訴訟”)

收費還覺不過癮,遼寧省建昌縣八家子鎮政府壹度在該鎮轄區內複印人民幣,吃飯喝酒時掏出壹張就算數,整得當地百姓民不聊生。

壹些直面現實的文學作品也深刻而真實地刻劃了中國社會政治腐敗的狀況。如王躍文的長篇小說《國畫》、張平的長篇小說《天網》、《十面埋伏》、李佩甫的長篇小說《羊的門》等等,對官場腐敗和社會現實的揭露與批判,均已達到入木三分的程度。

與中國大陸的現狀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在實行“壹國兩制”、“港人治港”的香港特區卻發生了壹件轟動壹時的“黃河生事件”。香港特區政府稅務局長黃河生,因為被傳媒揭發出其妻子開設幫人避稅的稅務公司,而他本人又持有該稅務公司的象徵性股份,於1999年8月19日被宣布解職,丟掉了高薪的公職,成為香港有史以來第壹名被香港政府即時撤職並馬上公布撤職原因的首長級高官。(據8月20日《羊城晚報》報道:香港特區政府從媒體得知黃河生違規的消息後,即對其進行了調查。在審閱了由審計署提交的調查報告後,發現他曾處理過7宗由其妻開設的稅務公司提交的稅務個案。雖然未有證據證實公帑因此受到損失,或他已涉及刑事責任,但他卻違反了三項利益申報規例及守則,已出現嚴重的利益衝突,沒有公信力再做稅務局這樣敏感的部門首長,因此即時離開該部門,是最基本的做法。)香港有關人士評論道:在香港做公務員,“應該做到Whiter Than White(比白色還白,意味無懈可擊)的職責才對。”類似的事情,在中國大陸很普遍,根本不會因此而丟官;大陸媒體對此早已見慣不驚;既使憤而成文,要見諸報端也困難重重(筆者天天讀報不輟,尚未見到過類似的報道)。兩地的差異真是不可以道里計。其實兩地在經濟上的差距正在縮小,主要的差距還是在於政治體制方面。從這個意義上說,“黃河生事件”對我們的啟示應該不小。中山大學政治學與行政學系的副教授郭正林在評論“黃河生事件”時寫道:從香港政府的處理作法中得到的啟發:“壹是不能把廉政的希望寄託於政府公務人員的道德自律上,政府的廉潔最終要從廉政機制中去尋求。以權力制約權力,是政府尋找廉潔的‘開山斧’。例如在香港,儘管有人指責廉政公署好像‘蓋世太保’壹樣,但廉政公署如果沒有獨立動作的權力,它就會同澳門的反貪污公署那樣,被人輕視為‘壹只無牙老虎’。二是高懸社會輿論監督的利劍。以法治的精神,保證新聞監督的權力;以公開的原則,提高政府動作的透明度,提高公眾對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社會監督壓力。三是政府與社會要在法治的基礎上建立良性的互動機制。特別是以維護政府健康和公眾利益為宗旨的廉政機關,要與新聞機構建立相互支持的制度化渠道,使權力監督與社會輿論監督相得益彰。並在共同發揮保廉反腐作用的同時,營造‘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的社會氛圍。”我想:執政者並非不懂得上述道理,而是覺得這樣壹來,辦什麼事都要置於眾目睽睽之下,實在是太不方便了;因此才擱置不理。爾等若再敢多言,非以危害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或者危害穩定的名義治妳不可;或者割掉妳的舌頭也說不定。

任何社會都會有腐敗現象,這恐怕與人性的弱點有關。但是象中國這樣普遍、公開、肆無忌憚、隨處可見的盛產腐敗,不能不說與現行政治體制有著密切的關聯。改革開放確實給中國社會帶來了很大的生機與活力,產生了許多積極的新因素,使經濟體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並因此促進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造成整個社會的轉型。我們在看到這些的同時,不能忽視問題的另壹方面,即在社會轉型時期,也出現或存在著許多突出矛盾與消極現象。江澤民曾在中共十四屆五中全會上作了題為《正確自處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若乾重大關係》的講話,論述了中共高層時下最為注重的十二大關係,涉及到改革、發展、穩定,經濟建設和人口、資源環境,東部地區和中西部地區,公有制經濟和其他經濟成份,中央和地方,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等等各個方面。其行文風格很象毛澤東的《論十大關係》,只是論述上顯得較為平淡。不過,我們換壹個角度來思考,正可以將之解讀為十二大社會矛盾。這些矛盾倒是實實在在地存在著,常常令當局者感到左右為難,進退維谷。不過,這些矛盾都還不是社會轉型時期的主要矛盾。那麼,究竟什麼才是社會轉型時期的主要矛盾呢?筆者認為中國轉型期社會的主要矛盾有兩對:壹對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壹對是處在發展中的經濟、社會、文化與落後的政治體制之間的矛盾。轉型期的所有矛盾和問題無不與這兩對主要矛盾有關,並受到這兩對主要矛盾的影響和制約。因此,在整個社會轉型時期,壹方面要積極推進經濟體制改革,大力發展社會生產力;另壹方面要進行相應的政治體制改革,逐步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政治架構——憲政民主體制。中共領導層囿於維護壹黨專政之私利,只承認前壹對主要矛盾,而迴避後壹對主要矛盾。實際上這兩對矛盾是相互聯繫、相輔相成的;如果只搞經濟改革,不搞政治改革,不建立憲政民主體制,是不可能建立公正、高效、公平競爭、財產權和經濟自由得到充分保障的市場經濟體系的。

執政黨年年高喊“反腐敗”,卻為何屢禁不止,反倒愈演愈烈呢?因為腐敗與現行政治體制有著密切的關聯。腐敗現象被稱為“政治之癌”,它是指公職人員出於私人目的而濫用公共權力和公共資源的行為,包括貪污、索賄受賄、弄權勒索、任人唯親、結黨營私、揮霍浪費公共財產等壹系列行為。通俗地講,腐敗就是“以權謀私”。在政治經濟學中有壹種“尋租”理論,也是用來說明腐敗現象的。在尋租理論中,租金泛指政府干預或行政管制市場競爭而形成的級差收入,即超過機會成本的差價。既然政府干預和行政管制能夠創造差價收入,即租金;自然就會有追求這種租金的活動,即尋租活動。尋租活動的特點,就是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如遊說、疏通、走後門、找後台、行賄受賄等,得到占有租金的特權。通俗地講,尋租就是“權錢交易”,即權力與貨幣的交換。由此,我們就明白了:腐敗,就是濫用權力謀取私利。十九世紀英國歷史學家阿克頓說過壹句十分精闢的話:“權力傾向腐敗,絕對的權力絕對地腐敗。”問題雖然出自權力,而根源則出自“絕對的權力”,即對權力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在這種情況下,根本無法保證權力不被濫用,根本無法制止以權謀私,腐敗焉能不滋生蔓延?

社會不公與現行政制

社會不公尤其是民眾反映強烈的司法不公現象的普遍存在,與現行政治體制的關聯也是十分緊密的。各級黨政機關、司法機關掌握著各種生殺予奪的權力,這些權力原本來自人民,但是在現行政制下,人民對權力的使用卻無權過問。於是,在許多場合,權力異化了,變成統治人民、魚肉百姓的工具。體制內的權力監督和制約機制(如黨紀、政紀、法制)相當薄弱,體制外的監督和制約形式(如大眾傳媒、政黨、社團)基本被禁止。因此,遂使官官相護、徇私舞弊、地方保護、貪贓枉法甚至草棺人命的現象得以橫行無忌。百姓敢怒而不敢言,敢言而無處言,言之而無官理,切身權利受到侵犯而得不到保護。各級黨政官員、司法官員既握有權力,享有種種特權,又不受剛性的制約,焉能保證其不濫用職權?大量社會不公正、司法不公正甚至執法犯法的現象即由此而生。

1999年7月23日《南方周末》刊載了壹篇署名陳瑞華的文章,題目是“公安何以濫用權力”。文中寫道:“近來,媒介對公安機關濫用權力問題給予了越來越多的關注,連續報道了壹系列涉及公安機關刑訊逼供、違法取證、超期羈押、濫用強制措施等方面的案例。如果不是僅僅滿足於問題的表面現象,人們不禁會產生這樣壹個疑問:本應是社會治安維護者和民眾最可信賴者的人民警察,何以會如此濫用權力?

對於這壹問題,不少人士都強調公安人員主觀方面的原因,如素質不高,法律意識不強,權利觀念淡薄,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輕保護,重結果輕過程。但是,筆者這裡所關注的則是中國目前的司法體制問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本應是獨立而互不隸屬的‘司法機構’,但它們猶如同壹條生產線上的三個‘操作員’,相互配合、相互補充、前後接力,共同致力於完成懲治犯罪、維護治安的任務。在這壹體制下,公安機關作為行政機關,擁有幾乎不受限制的司法權;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者,卻無從實施有效的司法監督;法院作為司法裁判機構,卻不具有獨立自主的地位。正是這些司法體制上的缺陷,才導致某些公安濫用權力現象的發生。

首先,在刑事偵查階段,沒有壹個中立的司法機構參與其中,訴訟缺乏必要的司法授權和司法審查機制。我們可以看到,在由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中,從搜查、扣押,到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都是由公安機關自行決定、自己執行的。在這裡,只有追訴者與被訴者之間赤裸裸的追究關係。承受強制性措施的公民無從提出有效的申訴,而只能像獵物面對獵手壹樣,任由公安機關處置。刑事偵查活動能否依法進行,完全取決於公安人員的個人素質和職業道德。另壹方面,作為司法裁判機構,法院無法對追訴活動實施有效的司法審查。在中國的刑事訴訟中,對於公安機關採取的所有強制性偵查措施,法院都無權發布許可的令狀;對於公安機關的非法羈押,嫌疑人即使訴諸法院,法院也不會就此舉行專門的聽證程序。對於公安人員採取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有關司法解釋儘管已經確立了排除規則,但法院實際上很少使用這壹權力。而更多的情況則是法院直接採納那些具有證明價值的語氣,而不論它們是否屬於非法所得。

其次,公民對於自己所遭受的不合理強制性措施,事後無法獲得有效的司法救濟。在中國,公安機關既是負責維護社會治安的行政管理機關,又是負責懲治犯罪的偵查機關。作為行政機關,它擁有包括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勞動教養等在內的各種強制性手段,還可以實施包括罰款在內的各種行政處罰。而在刑事偵查中,公安機關經常將這些行政措施用來作為破案的手段。那麼,遭受不公正待遇的嫌疑人往那裡去控告呢?在我國,法院壹般不會將這種案件列入行政訴訟的範圍。實際上,嫌疑人這時只能求助於公安機關或者它的上級機關。但是負有‘懲治犯罪’、‘維護社會治安’這壹‘重大使命’的公安機關,怎麼可能主動對自己的偵查行為進行審查和監督,又怎麼可能主動糾正自己或者下級的違法措施呢?嫌疑人這種向追訴者提出申訴的做法不是像‘與虎謀皮’壹樣荒唐嗎?!

第三,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本身肩負著偵查和公訴職責,難以履行‘法律監督’的使命。從理論上看,檢察機關可以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實施壹定的司法監督,甚至可以直接糾正公安機關的違法現象,但是,由於公安機關可以完全獨立地辦理刑事案件,不受檢察機關的領導和指揮,甚至完全將檢察機關排除在偵查之外,加之檢察機關本身又是部分案件的偵查機關和所有公訴案件的起訴機關,並在很多情況下與公安機關具有共同的職業利益和動機。因此,檢察機關根本無從實施有效的“法律監督”。

由此看來,導致公安機關濫用權力的主要原因是‘公檢法三機關’流水作業式的訴訟模式。因此,杜絕這種現象的根本出路,是進行大規模的司法改革,使公安機關的巨大權力受到充分有效的司法控制,從而消除那些容易滋生腐敗、縱容枉法者的制度環境。對於壹個日益走向民主、法治的國家而言,與其放任少數警察濫施暴力、禍害民眾,不如使其權力受到完備的司法制約。筆者相信,壹個不能管好警察的國家,不可能是真正意義的法治國家;警察權力的濫用恰恰是人治社會的典型特徵。人們或許很難說清真正的‘法治國家’究竟是什麼樣的,但將警察權力控制到適當的程度,恐怕是實現法治的必要前提。“

據《山西青年報》、南京《周末》、《羊城晚報》、《齊魯晚報》、《滇池晨報》等媒體2000年3、4月份報道,山西省嵐縣青年農民李綠松因村里小學校修建問題四處告狀未果,氣憤之下在縣委門口寫了“清除腐敗,清除貪官污吏”等反腐標語。與此同時,縣委、縣政府、縣政協、縣教育局的4塊牌子被人摘掉。於是,李綠松被傳喚到縣公安局,遭到殘酷地刑訊逼供(拳打、腳踢、木棍和電棒擊打)。李綠松奮起抗議,竟被公安幹警將其舌頭割掉壹截。這壹令人無比憤慨與震驚的事件,足以證明上述警察權力得不到有效制約會產生十分嚴重的後果和司法體制亟待改革的論點。

1999年第8期《讀書》雜誌刊登了壹篇陳四益寫的短文,題目叫做《監督的對策》,寫得甚是短小精悍。文中說:“為了防止權力的異化,建立監督機構,無疑很好。

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上有監督呢,下也壹樣有法子應付。監督者擁有重權,他要監督那些違法者,也就愈容易成為違法者包圍的目標。把妳拉下水,看誰監督誰!

野史有載:宋朝的文彥博在成都當官時,大吃大喝,奢糜成風。朝廷派御史去查看,結果落入了文彥博設置的‘三陪’圈套。落水的監督者,回到都城大講文彥博的好話,於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成了犯罪的保護者。文彥博也就依然是大大的好官了。這些事,在官方的正史中是看不到的。反貪局的成立不是很久以前的事,但反貪機構成立沒有多久,各地的反貪局長便有不少落馬,有的省多至十幾個、幾十個,這是見諸報端的。而執法監督者借執法之名行敲詐之實者,也屢有所聞。今日的落馬者,想必也遇見了文彥博。

看來,沒有監督的監督,很可能成為罪惡的淵藪——防止權力異化的權力,壹樣也有異化的可能,不管愛聽不愛聽,這才是最可怕的。或曰:我們的監督部門自有上級監督。那麼上級或上級的上級由誰監督?只要存在不受監督者,腐敗就可能在那裡孳生。“

由此可見,社會不公、司法不公的根本原因在於現行政治體制存在著嚴重弊病。

現行政治體制的弊病

不止是腐敗和社會不公正與現行政治體制有著密切的關聯,其它方面的社會問題也都有制度上的原因。比如國有企業普遍陷入嚴重困境的狀況,就與現行政治體制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在現代社會,國家機關本應是履行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職能的機構,而不應該直接管理企業。但是在我國,時至今日,各級國家機關仍在管理著數以十萬計的大大小小的國有企業,這些企業的組織管理、生產經營、幹部任免乃至於技術改造都要受到政府主管部門的管制和干預。國有企業的廠長、經理還要接受同級黨委的領導,大多數企業的廠長、經理與黨委、書記之間存在著緊張關係。這種體制說穿了就是“政客管企業”,而不是企業家辦企業,這種狀況正是國有企業的癥結所在。至於應該由政府管理的下崗與失業工人的社會救濟、建立社會保障體系、提供就業機會、進行再就業職業培訓等,卻很難找到專司其職的部門。這種政企不分、黨企不分、以政干企、以黨干企、政府職能嚴重錯位的現象正是現行政治體制不能適應經濟、社會、文化發展需要的集中體現。這種狀況雖幾經改革,卻壹直未見成效,其根本原因就在於只是在經濟管理體制上作文章,而不觸動政治體制。誰都明白抓企業、抓經濟、抓物質建設有油水、有實惠、容易出政績;所以權放了又收,收了又放,放放收收,始終理不出頭緒。今天,大家都看得很清楚了,如果不從根本上改革現行政治體制和政府管理體制,國有企業是不可能真正走出困境的。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著名經濟學家厲以寧認為,如果在政企分開方面不進行大膽的探索,好的國企也只能紅火三兩年而已。(1)因為廠長能幹而搞得好的企業,成績出來後,馬上就被調去當官了;(2)投資主體不承擔投資風險,但當企業搞好後,領導雄心壯志就來了,到處建設,鋪攤子,借銀行的錢,致使企業背上大包袱;(3)上級機關在企業搞好後下任務,讓企業去兼併、幫助差的企業。結果可能兼併下好多包袱,最後把壹個好企業拖垮了;(4)對於好的企業,上級加任務,我吃飯妳付款等,造成企業職工心理不平衡,幹勁沒了;(5)共患難容易共安樂難,互相指責、揭發,致使工作組進來查來查去。在這種體制環境下,國有企業怎麼可能搞得好呢?(載1999年第11期《經濟與信息》)從中國國有企業的現狀來看,厲以寧教授的分析是符合實際的!

其它方面諸如中央與地方的關係、教育與科技發展、環境保護與資源開發、人事幹部管理與公務員制度、所有制問題、分配問題、財政問題、新聞與媒體的問題等等無不與政治體制有著密切的關係。本文限於篇幅,不能壹壹論述,讀者盡可聯繫實際,舉壹反三。

中國現行政治體制有著悠久的歷史淵源,可以壹直追溯到兩千多年前的秦帝國。公元前221年,秦始皇掃平海內、壹統天下,創立了秦王朝。秦朝即立,改行郡縣制,將全國劃分為36郡,書同文,車同軌,統壹度量衡,建立龐大的官僚機構。實行高度集權的君主專制統治,立法、行政、司法、監察、軍事等各種權力都操於皇帝壹人之手,“天下之事無小大皆決於上”。實行嚴刑峻法,對皇帝和專制統治的任何不滿和非議,都要受到殘酷地鎮壓。“焚書坑儒”,毀滅文化,大批消滅知識分子,取消學校,以強制力量和鐵血手段壟斷意識形態。秦以後的歷朝歷代,統治形式雖不斷發生變化,但秦王朝創立的大壹統的君主專制政體卻壹脈相傳,至清朝可以說臻於完備。

毛澤東和共產黨正是抓住了國民黨的壹黨專政、腐敗與忽視底層民眾利益的弊端,發動了以“打土豪、分田地”為號召的農民革命,採取了“以農村包圍城市”的戰略,並最終把國民黨統治者趕出大陸,建立了植根底層、植根鄉村的中共政權。但是,毛澤東和中共領導人也未能擺脫中國古代專制主義的傳統,毛本人具有濃厚的帝王思想,他曾賦詩以超越“秦皇漢武”自詡,又以明朝(因清朝是異族統治)的正統繼承人自居。毛澤東曾於1973年8月5日寫了壹首《讀<封建論>呈郭老》(註:《封建論》是唐代文人柳宗元所作的。其主旨是肯定中央集權統壹國家的郡縣制,批駁代表封建割據勢力的“封建制”,肯定秦始皇的歷史功績。“郭老”指郭沫若。)的七律詩:“勸君少罵秦始皇,焚坑事件須商量。祖龍魂死秦猶在,孔學名高實秕糠。百代猶行秦政法,《十批》不是好文章。熟讀唐人《封建論》,不從子厚返文王。”1973年9月23日,毛澤東在接見外賓時又說:我贊成秦始皇,不贊成孔夫子。可見,毛澤東對專制暴虐的秦始皇是十分鍾愛的。在毛澤東時代,中國實行的仍然是高度中央集權的壹黨專政統治。在鄧小平時代,雖然開啟了經濟和對外開放的大門,但在政治上仍然堅持共產黨壹黨專政。到了江澤民時代,比起前兩任總書記來,條件要優越得多;因此完全應該改弦更張,拋棄曾給中華民族帶來深重災難的無產階級專政理論,切實地推進政治改革,改行憲政民主政治。這方面真應該學學國民黨的第三代領導人蔣經國先生,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消解中國的社會政治危機,求得國家的長治久安;也才能奠定個人在歷史上的光彩地位。但同樣令人遺憾的是,時至今日,我們壹點都看不到這方面的跡象;不僅如此,誰若提出壹些不同的政治見解,還繼續沿用專政工具,或嚴密監控,或橫加迫害,或投入大獄,或處以流放。

根據政治發展理論,壹個國家要想實現現代化,在政治上應當具備四個基本條件:(1)這個國家應該是統壹的,至少不是四分五裂的;(2)這個國家應該是真正獨立的,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挾制;(3)這個國家必須克服個人獨裁專制,不能由壹個人決定國家的壹切;(4)這個國家應該逐步建立起壹整套適合經濟發展的法制體系和政治架構。這幾個政治方面的基本條件不具備,即使壹個國家實現了工業化或經濟現代化,或者依賴豐富的自然資源使國民過上比較富裕的生活,都只能算作“畸型現代化”,發動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德國、意大利、日本就是這種“畸型現代化”的範本。因此,“二戰”以後,德、意、日都重新制訂憲法,採行憲政民主政體。

從我國的情況來看,自1949年中共在大陸奪取政權後,應該說上述(1)、(2)兩個條件基本具備。此後,如能在(3)、(4)兩個方面下壹番功夫的話,則經濟起飛、社會進步、文化繁榮、政治發展的進程早已發端,中國的現代化絕不會付出如此慘重的代價,今日之中國斷不至落後如此許多。實行改革開放以來,雖然在政治制度方面發生了從極權主義向威權主義的轉變,在法制建設方面有了壹定程度的進步,社會在擺脫了意識形態的禁錮之後日趨開放;但是,從總體上看來,政治改革嚴重滯後,現行政治體制弊端很多,致使各方面的矛盾積重難返,並構成了社會生產力繼續發展的巨大障礙。

現行政治體制的弊病甚多,呈現出壹種癌變的病理狀態。下面僅擇其要者予以剖析:

(1)權力的軟約束機制。中共建政以後,受斯大林主義的蘇聯模式影響,在經濟上實行計劃體制,在政治上實行壹黨專政。壹黨專政的基本特點就是執政黨通過對政權、所有權和意識形態的壟斷,實行對國家所有領域的壹元化統治。用已故著名美籍華人政治學學者鄒讜教授的話來說:就是實行全能主義政治。換壹句大白話說,就是共產黨壟斷了壹切權力,不允許人們對之說“不”。改革開放以來,中共逐步順應時代潮流,放棄計劃體制,改行市場經濟。但是,在前蘇聯東歐各國均已放棄壹黨制的歷史背景下,仍然排拒權力制衡理論,堅持壹黨專政。權力本身無所謂好壞,關鍵在於它被用來做什麼樣的事。健全的政治體制應該具有壹整套對權力的硬約束機制,以保證權力被用來做好事、防止權力被用來做壞事;即使出現濫用權力做壞事的情況,也能夠及時地發現與揭露,並且儘快予以糾正。而現行政治體制的情況卻與之相反,壹方面權力集中在黨政機關和黨政官員手中,另壹方面對權力的監督機制和制約機制卻十分軟弱。體制外的監督和制約形式,如政黨監督、社團監督基本被禁止;被共產黨稱之為參政黨的所謂“民主黨派”對執政黨根本構不成任何制約;新聞傳媒被定義為“黨的喉舌”,只准歌功頌德不准有不同聲音;大眾傳媒受到嚴格限制。因此,不同意見很難表達,民眾及社會不同利益群體的參與管道十分狹小。體制內的監督與制約機制也相當薄弱,法制建設任重道遠,司法體制弊端叢生;行政監察部門在多數地方作用甚微,形同虛設;黨的紀律檢查機構均設在各級黨委之中,對同級黨委基本起不到監督作用。轟動全國的原中共政治局委員、北京市委書記陳希同貪污腐敗的案件,早在八九民運期間,民眾就有強烈反映,卻壹直拖延至97年之後(由於黨內權力鬥爭)才受到黨紀和法律處罰。與之類同的現象還不知有多少,迄今仍逍遙法外,繼續咨意妄為。由於權力的軟約束機制,導致決策失誤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現象也比比皆是。

(2)制度性腐敗。今天,自上而下的腐敗現象已成為社會的痼疾,貪污受賄、權錢交易已成為社會經濟運行機制的組成部分。只要捨得花錢,什麼違法的事情都可以暢通無阻;連王朝末年的賣官鬻爵這樣的醜惡現象也已屢見不鮮;不少部門、單位的領導者儼然就是當地的土皇帝、土霸王。壹邊是工人下崗、失業,農民生活困難;壹邊是官員壹擲萬金、花天酒地。對於這種社會整體性的狀況,執政黨將之簡單化地歸因於外部世界價值觀念的誘惑,提出是由於受“資產階級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影響”、個別黨員幹部意志薄弱、經受不住考驗云云。按照這種說法,只要加強教育、嚴肅黨紀就可以消除腐敗現象了。殊不料整黨整風搞了無數次,腐敗現象不僅未能消除,反而呈愈演愈烈之勢,以致江澤民在十五大報告中也發出了“如果腐敗得不到有效懲治,黨就會喪失人民群眾的信任和支持”的感慨。可見,導致腐敗現象滋生的原因並不那麼簡單。前文指出:腐敗就是“以權謀私”。之所以能夠產生這樣大面積的以權謀私,顯然應從現行的制度安排方面找尋原因。在現行政治體制下,官員隊伍龐大(據報上披露,1996年底全國的黨政工團管理人員超過3600萬,占職工總數32%,全年支付的工資獎金為4700億元;加上農村690萬吃皇糧的人,1996年全年的花費約11000億元,相當於當年國民生產總值的20%),手中掌握的權力也很大,但是工資收入卻普遍偏低(中央部委司局級官員當時的月工資收入不足1000元,還不及大飯店的服務員)。在這種情況下,即官員的工資、津貼等名義收入不高,手中掌握的權力卻很大,再加上權力的軟約束機制,腐敗現象大面積蔓延的原因不就很清楚了嗎?故此,我們把這種由於制度安排不合理造成的腐敗稱之為“體制性腐敗”。鄧小平曾經明白地說過:“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因此,不從制度上改革,僅強調教育和紀律,是只治標不治本,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3)人治、權治大於法治。人治是傳統社會的特徵,法治是現代社會的標誌。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時期,在現行政治體制中,人治與法治的成分都有。考量下來,人治的成分遠大於法治。法律在今天的中國還遠未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連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的權威都很成問題,違反憲法的現象時有發生,卻從未出現違憲審查的案例。執法、司法方面的問題也十分嚴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司法不公的現象普遍存在。人們的法制觀念、法治意識也不夠強,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逃稅漏稅行為都是相當平常的事情。而辦事講人情、靠關係的習慣仍根深蒂固。各級黨政官員在處理問題時優先考慮的往往是人際關係而非法律規制。就連中央和省部級的高層官員也都普遍崇尚行政權力,而忽視法制的作用。因此,在現實生活中,在面對權大還是法大的問題時,多數人會回答權比法大。這種現狀導致社會經濟秩序紊亂,交易成本高昂,人際關係複雜化,十分不利於社會穩定與良性發展。

(4)人權與人的自由這壹基本價值不被尊重。在中國的政治制度中最為缺乏的就是對人權和人的自由的關懷。雖然現行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而事實上,這些自由並未落實;尤其是後幾種自由,人民基本享受不到。壹些持有不同意見的人士僅僅因為表達了不同的聲音就被判處徒刑。憲法明文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但是由於絕對權力的存在,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每每受到侵犯而感到無奈。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所有權,而公民們卻普遍感到私有財產缺乏制度保障,政策經常發生變化使人缺少安全感(民謠曰“共產黨的政策像月亮,初壹十五不壹樣”),因而造成許多人害怕發財致富,想方設法把私有財產隱藏起來甚至轉移到國外去。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而在實際生活中,對言論、輿論、傳媒、網絡都有嚴格的箝制,根本不允許批評執政黨。憲法還規定:公民有結社自由。但是在現實中,公民根本享受不到結社自由,組建政黨更被視為大逆不道。尤其是當政府部門與公民發生利益衝突時,現行的政治制度和法律規章基本上都是有利政府的,公民總是處在弱勢和被侵害的地位。這樣的制度導向當然是不利於調動公民的工作積極性、創造性和社會責任感的,也容易使公民產生與政府的疏離感、對立情緒,造成社會心理的逆反。

(5)民主化程度偏低。民主化是政治現代化的主要指標,它主要包括公正選舉制度的推廣,大眾參與政治的程度提高,政黨和政府機關決策程序的民主化,實行代議制,政治多元化等項內容。我國現行政治體制基本承襲了歷史上專制主義的傳統、並接受了前蘇聯斯大林主義壹黨專政的模式,因而與現代民主政治相去甚遠。這種體制的特點就是權力高度集中,以政黨代替民眾,以領袖代替政黨,發展到極端就是壹個人說了算(與君主專制或僭主政治相類似),十分不民主。而且它非常缺乏制約機制和糾錯機制。正因為這樣,才出現了反右派、反右傾、公社化、大躍進、“四清”壹直到史無前例的“文化大革命”,造成幾千萬人非正常死亡和價值幾千億元的人民財產的損失以及對生態環境資源的巨大破壞,連國家主席都不能保住自己的生命。1978年以來,進行了壹系列的經濟改革,但政治改革卻壹直裹足不前。鄧小平說過要搞政改卻未能夠實行。胡耀邦、趙紫陽兩位想搞政改的黨的總書記相繼被趕下了台。江澤民主政迄今在政改方面徘徊不前,在意識形態領域還有所倒退。近幾年雖然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方面以及村民自治方面出現了壹些積極的變化,但都沒有觸及根本的政治體制,社會總體上的民主化程度仍然是相當低的。

我國政治體制的弊病還有很多,以上談到的只是其中的主要部分。面對這樣的現實,如果還不進行政治改革,以從根本上消除現行政治體制的弊病,同時逐步建立憲政民主體制;反而諱疾忌醫,粉飾太平,自欺欺人,則這些弊病(政治癌症)只會愈演愈烈,總有壹天會達到現行政治體制所不能容納和承受的程度(就象清朝末年和蘇聯東歐曾經發生過的情形壹樣);到那時,再想搞政治改革則為時已晚。如果壹味地抱殘守缺、因循苟且,最終只能導致體制崩解、社會失控的局面,那無疑將是整個中華民族的又壹場大災難。我想,每壹個有分析頭腦的中國人都會認為,這絕不是危言聳聽!

中國社會各階層與憲政民主

我們要弄清為什麼在中國實行憲政民主,還須進壹步分析當下國內各個社會群體的生活狀態以及他們的利益、願望、要求。通過分析可以幫助我們認識哪些人需要憲政民主?哪些人不喜歡憲政民主?誰是憲政民主的動力?誰是憲政民主的阻力?進行這項工作通常採用的方法,壹種是階級分析,壹種是階層分析。馬克思主義者採用的是階級分析;列寧、斯大林繼承了馬克思的階級分析;毛澤東也喜歡採用階級分析,甚至於在共產黨內也劃分階級。我認為階級分析是壹種片面、偏執的方法,尤其是由階級分析方法推導出來的階級鬥爭理論更是充滿謬誤;這種方法和理論不能正確地解釋中國的現實狀況,並且對中國現實問題的解決十分有害;故而在本章中採用社會學通行的階層分析方法。階層是指人們基於相同或相近的職業特性、生活方式、收入水平、社會地位等形成的社會群體。同壹階層的人們壹般都具有共同的利益;由於階層內部某些差異的存在,也會有某些不同的利益。本章將對農民、工人、知識分子、中產階層、官員、軍人、學生、流民等八個主要社會階層或社會群體進行描述與分析。需要說明的是,本章所作的階層分析主要是為了考察不同的社會階層或社會群體對待憲政民主的態度,以便進壹步論證為什麼要在中國實行憲政民主,而不是作社會分層的學術研究,故而並不壹定嚴格地遵照社會學的分析標準。

壹、農民階層:農民是我國人數最多的社會群體。據國家統計局發布的《1999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1999年末全國人口總數為125909萬人。其中鄉村人口為87017萬人,占全國人口總數69.1%.另據有關資料,在鄉村人口中,從事農業(含林牧漁業)的勞動力為3300多萬,此外還有13000多萬鄉村勞動力從事其它行業的勞動(如在鄉鎮企業、建築業、商業、飲食服務業、供銷業、運輸業做工等)。改革以來變化最大的莫過於傳統意義上的農民。在計劃經濟時代,“農民”概念包括所有不吃國家商品糧、持農村戶口的“農業人口”,大家都是人民公社的社員。改革以來,傳統意義上的“農民”發生了深刻的職業分化,“農業人口”已僅僅成為壹個戶籍概念,在現實中已分化成具有不同職業身份的群體。據中央政策研究室和農業部1994年對312個農村固定觀察點的專題調查推算,在全國鄉村勞動力中,農民的職業構成比例為:農業勞動者63.4%,農民工12.2%,個體或合夥工商勞動者6.5%,私營企業經營者0.8%,鄉村企業管理者約占0.9%,受僱勞動者3.0%,鄉村管理者0.6%,教育、科技、醫療衛生和文化藝術工作者1.1%,家務勞動者8.1%,其他3.3%.農村改革、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20年來,中國農民的生活狀態同樣發生了比較明顯的變化。壹是擁有了土地經營權。二是有了相當程度的自由。在計劃經濟時代,農民連種什麼和不種什麼的自主權都沒有,更沒有進城打工的自由,現在農民擁有了很大的自由度。三是經濟收入有了較大幅度地增長。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從1978年的133.6元提高到1997年的2090元,扣除物價上漲因素,實際增長3.4倍,年平均增長8.1%.農村居民人均居住面積從8.1平方米擴大到22.46平方米,增長1.8倍。我近年到過壹些省市的農村地區,看到大多數地方農民的生活水平明顯提高,衣食住行諸方面均有顯著改善。現今農村的主要問題有三:壹是基層幹部腐敗,宰割農民,欺壓百姓。這種現象相當普遍。二是農民稅費負擔太重,尤其是地方各級政府擅自徵收的各種稅收以外的規費數不勝數,“苛政猛於虎”。中央政府規定,農民負擔應按“控制在上年以鄉為單位農民人均純收入5%以內”計算,許多地方實際達到20-30%,有的地方竟達到50%以上;農民怨聲載道,“民怨沸騰”。三、土地關係不穩定,據有關部門調查,全國大部分地區耕地承包的穩定期限不超過5年,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怎樣解決這三大問題呢?治本的辦法就是實行民主,進行基層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的創新。中國的農民是最講實際的。顯而易見,實行民主對廣大農民有好處,是維護農民利益的最有效的保障。有人說:中國農民沒文化,不會要求民主。實際情況恰恰相反,中國農民的民主意願十分強烈,他們迫切地要求民主。隨著農村的社會變遷和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民的權利意識和民主要求開始萌發,村民自治、民主選舉、村務公開、民主決策的呼聲與實踐日益擴展,正在形成壹股強大的基層民主的原動力。全國人大已於1998年11月4日正式頒布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確認了農村基層民主的法律地位。儘管在這當中仍存在很多問題,尤其是在黨政關係方面(基層普遍存在以黨代政的現象);但是我們相信,既然問題已經提了出來,解決問題的辦法是可以找到的。(譬如現在已被認可的民主公正選舉村長的“海選”方式就是農民們創造出來的)對於如何保護農民的權益,胡必亮在《農民:關鍵在於權益保護》壹文中寫道:“從政府來講,在對待農民問題上,有幾個關鍵性的問題必須處理好:1.政府不應該與農民爭利。這要求各級政府在涉及有關的價格、稅收政策時需傾聽農民意見。過去爭利的焦點主要表現在糧、棉、油收購價格之爭上,現在表現在‘三提五統’上。這其中關鍵問題在於地方政府機構太龐大,而他們為農民提供的服務又很少。辦法並不難,大量裁員,於國於民甚至於地方官員自己都是有好處的。這樣龐大的地方政府,最終是沒有人養得起的。2.農民應該有體現自己利益的組織,至少在地方上可以讓其存在,如恢復農會組織或建立什麼別的利益代言人組織,以便更好地與政府協調農民的利益矛盾。3.現代化的落腳點最終應該在人的現代化,為此,過去對農民的許多歧視性政策都該徹底清理、取消了,比如說對農民進城鎮的限制,對農民接受教育與各種社會保障的限制(高收費等間接手段)等。4.伴隨著我國公共財政體系的建立,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也應得到政府更多的支持。5.農民的財產權利應得到保障,不少地方領導或政府撕毀與農民簽定承包合同的現象時有發生;農民的土地以種種理由不斷調整且越調越少的做法也很流行;強制性地讓農民安裝電話、購買香煙等的故事不斷被報導,這些當事人都應受到法律的嚴肅制裁。6.政府應建立起與農民公平交易的規則,誰也不能破壞,否則,也應追究法律責任。”(載1999年11月24日《中國經濟時報》第5版)胡必亮的建議,有的馬上付諸實施或許難度較大(如裁減冗官冗員、恢復建立農會組織、取消對農民進城的限制);但明眼人都能看出,這些都是或遲或早要實行的。

二、工人階層:過去被稱為“工人階級”,直到今天在現行憲法上仍被稱為“領導”階級。然而它的實際狀況與憲法地位之間壹直存在很大距離。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字:1999年全國職工人數為11773萬。其中國有經濟單位的職工人數為8336萬,集體經濟單位的職工人數為1652萬,其它經濟單位職工人數為1785萬。這些數字是有問題的,它顯然漏統了大多數鄉鎮企業職工和很大壹部分民營企業的職工人數。因此,實際職工人數要比官方公布的數字多得多。1999年全國鄉鎮企業職工人數為12500萬,其中約三分之二已連續作工3年以上,應可歸入工人隊伍。在職工構成當中,企業管理者約占5%左右,白領工人約占20%,藍領工人約占75%.這個階層中絕大多數人生活在城鎮。他們的文化程度要大大高於農民,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人已占到80%以上。在計劃經濟時代,工人階層由於其所享有的職業和待遇的穩定性(即通常所說的“鐵飯碗”),社會地位相對來說是比較高的。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發生了很大分化,農民的生活明顯改善;其它原有階層和新興階層都有較大變化;工人階層的生活水平總體上雖然也有壹定提高,但相對而言不盡人意;加之近年來在國有企業改革中大批工人下崗、失業(筆者前些時候曾到過10多個城市進行社會調查,這些城市的工人下崗、失業率都在20%以上,遠遠高於官方公布的數字),使得工人階層產生了很強的不安定感、失落感和不滿情緒,停工、怠工、罷工、示威、遊行等抗議活動呈現日益增長之勢;工人與企業領導者、勞方與資方的矛盾也日益增加。應該指出的是,無論是在歷史上還是在現實中,工人階層對國家經濟和社會財富的增長都作出了巨大的貢獻,國有資產中的很大壹塊理應屬於國企職工和曾經在國企工作過的職工所有(因為在過去很長壹個時期,國有企業職工都是實行的低工資分配製度,給國家提供了巨額的“剩餘價值”)。但是在國企改造中,工人卻沒有得到相應的補償,甚至被無償地下崗、失業,這是很不公平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工人們的不滿是合乎情理的。按照傳統理論,工人的組織化程度似乎是比較高的,實際並非如此。國有企業雖然壹般都設立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實際上只是企業黨委領導下的壹個部門,很難真正履行代表工人利益的職能。非國有企業中目前很少有工人組織,即使有也大多形同虛設。因此,工人的利益被侵害、被犧牲,乃是經常發生的事情。工人大多數時候表示出無奈和忍耐,少數情況下會採取有組織的抗議。中國工人階層素來有爭取民主的傳統,自70年代中期以來的歷次民主運動中,工人(特別是有文化的青年工人)都在裡面擔當了重要的角色。在現實社會條件下,由於現行體制的束縛以及國企改革的滯後,工人階層目前不得不把主要的注意力集中在求生存上。但是,中國工人懂得只有實行民主才能從根本上維護自身利益,因此他們本能地擁護民主。隨著改革進程的逐步深入和工人階層整體素質的提高,工人階層的民主訴求會日趨高漲,並會在新壹輪的民主化浪潮中發揮出積極作用。

三、知識分子階層:指具有中等專業以上文化程度的社會群體。目前我國大約有6000多萬知識分子,約占全國人口總數的5%.知識分子的職業分布最為廣泛,象企業管理者和白領階層、職員、教師、醫生、科研人員、工程師、農業技術人員、編輯、記者、律師、自由職業者、黨政官員等等,遍及各行各業。其中黨政官員具有較為鮮明的職業特徵和利益特徵,我們把它單列為壹個階層。還有壹部分則屬於下面談到的中產階層。因此,知識分子階層與其他階層具有較大的交叉重疊關係。正是由於知識分子構成的複雜性,使得這壹階層最具多元化的色彩,他們中的不同部分之間的利益差異和價值觀念上的差異也最大。我們常常說知識分子如何如何,其實說的只是知識分子中的某壹部分人,要準確地描述它,是相當困難的。從總體上來看,這壹階層的人受到過中等(中專畢業或相當於中專畢業)以上的文化知識和專業知識的教育,具有較高的文化素養,接觸的信息量大,容易接受新鮮事物,較多地承擔著傳播新知識、新觀念的事業。中國知識分子壹向具有“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傳統,社會責任感很強;現在年輕壹代知識分子雖然與他們的前輩相比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愈來愈強調自我,但是骨子裡的東西並不會輕易改變。歷次社會調查的結果顯示:知識分子對民主、自由、人權、法治和改革的支持率都要大大高於社會其它階層。知識分子對民主的推崇可能更多地是出於價值觀念方面的偏好(這與他們受到的人文教育影響有關),出於利益方面的考慮相對來說要少壹些。尤其是人文社會科學的知識分子,在傳播民主自由理念、進行民主啟蒙方面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中產階層:這是壹個外來詞,過去經常被譯為“中產階級”。在中國它是伴隨著改革開放的進程而逐步生長起來的壹個新興階層。直到今天人們對它的出現還有不少爭議。有人認為,迄今為止還不能說中國存在壹個中產階層;有的左派人士認為它就是新生的資產階級,因此對它的出現感到憤慨和恐慌;還有人認為,中產階層作為壹個既得利益群體,他們與舊體制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他們不僅不是革新力量,相反還阻止改革。我認為:存在不同看法是正常的,因為人們看問題的立場、觀念、角度不壹樣,難免會有壹定局限性。另壹方面由於中產階層在我國是壹個正在成長中的新鮮事物,它的壹些特性還在演變之中,在各種統計資料中,均難以找到有關中產階層的數據。根據我的觀察和掌握的各種經驗材料,可以初步認定中國已經出現了中產階層。我們把它界定為介於富豪階層和權勢集團與平民階層之間、擁有相當數量的金融資產和實物資產的社會群體。它的成員主要為各類中高級的白領職員、中小企業主、商人、部分中介機構職員和媒體工作者及自由職業者、私營企業與鄉鎮企業中的管理者、律師、醫生、富裕的個體戶和農村中的富裕農民等;目前在我國就業人口中約占10—15%左右。有媒體估計,我國個人資產在100萬元以上的人已超過1000萬(但沒說明“個人資產”僅指金融資產,還是包括實物資產。如果僅指金融資產,則這壹數字恐怕有所誇大;因為全國銀行存款加上有價證券和個人手持現金的總值也不過10萬億元左右。如果包括實物資產如住房、汽車的話,人數則不止此數;住房商品化使得個人資產的數量明顯增加)。在壹些沿海地區和富庶地區,100萬元家產已算不了什麼(俗語“100萬元剛起步”)。如果根據我國的實際尤其是農村的實際,把個人擁有的金融資產分為三個層級,大城市30萬元以上;中小城市10萬元以上;農村5萬元以上;同時擁有相當數量的實物資產;以此作為中產階層的基準;那麼,全國至少有5000萬人達到這壹水平。加上他們的家屬,人數當在壹億以上。看似人數不少,但在全國人口中所占的比例還是很低的;而且其成員中受教育的程度也參次不齊,從整體上講文化素質偏低。籠統地說他們是壹個既得利益階層,說他們與舊體制相互勾結,說他們不贊成民主改革,是缺乏說服力的。他們中的大多數出身下層社會,並無權勢背景;發家致富主要靠的是自身的聰明才智、勤勞節儉和艱苦奮鬥;這方面他們與西方國家早期的中產階層並無很大差別,由於制度上的差異,他們付出的可能更多。至於與舊體制相互勾結、進行權錢交易的情況的確十分普遍;但是把這完全歸咎於弱勢的中產階層,也是很不公正的。這種現象的普遍存在,主要是由體制因素造成的。在現行體制下,妳不花錢根本就辦不成事。中產階層的壹部分人,譬如壹些中小企業主、商人,可能通過錢權交易獲取了壹定的經濟利益;但是他們更多的時候受到的是來自權力部門的侵害。因此,這些人存在雙重心理:壹方面他們希望縫隙較多的舊體制多存續壹段時間,以便於從中牟利;另壹方面他們也希望政府機關奉行法治,克服腐敗,為納稅人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務。他們中已有很少量的壹些人(主要是資產規模較大的企業主)進入到各級人大、政協(當上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取得了較高的社會地位。這部分人對現行體制的認同度要高壹些,但也並不意味著他們反對民主和改革。近年來,在強烈呼籲修改憲法、保護私有財產權利和其它基本人權的人士中就有不少來自這部分人。總的來說,中產階層希望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希望社會穩定發展,擁護憲政和法治。實行民主只要不損害他們的利益,他們就樂觀其成,至少不會反對。他們中的絕大多數人是贊成建立憲政民主政體的。從長遠的眼光看,我國的中產階層當會成為實行憲政民主、避免暴力革命的社會基礎力量,因為憲政民主制度會有效地保護私有財產,同時降低交易成本,使收入預期穩定化,這更符合他們的根本利益。

五、官員階層:包括政黨機關、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如工會、共青團、婦聯)的全部專職幹部。據統計:1999年這些人員的總和為1102萬人。如果加上各級黨政機關和社會團體編制外聘用(做幹部工作)的人員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以及軍隊中的幹部,那麼人員總數至少要增加二倍以上。這個階層內部的差異很大,上至執政黨的總書記和國家主席,下至鄉鎮和城市街道的基層公務員,中間實際上有20多個等級,掌握的權力相差很大。因此,可以把官員階層再分為中高級官員與普通官員兩個部分;這兩個部分之間在政治意向上是存在著顯著差異的。此外,不同機構之間也存在很大差異,象黨委組織部和公、檢、法、工商、稅務、海關等機關實際權力就很大,被稱為“實權部門”(即俗稱的官職“含金量高”);而象工、青、婦等社會團體則被稱為“清水衙門”。改革開放以來,執政黨推行幹部“四化”(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標準,使得官員階層的文化水平和專業素質有了較大提高。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員已達到官員總數的70-80%(註:其中有相當數量的“混文憑”者);近年來,又有大批博士、碩士進入中央和省市級黨政機關。由於人數眾多,加上經濟不發達,所以官員階層的名義收入水平是較低的。據《中國統計摘要2000》:1999年國家機關、政黨機關和社會團體的官員年平均工資為8978元。另據估算:各級官員的獎金等其它收入年均為3000元左右,兩者合計約為12000元。從統計數字上看,比普通職工的收入水平高得不是太多(同期國有企業職工的年人均工資水平約為7000元,獎金不等)。但是由於各級機關都有自己的預算外收入和“小金庫”,加上住房、用車、醫療保健等項福利待遇,所以官員的實際收入壹般都要大大高出名義收入;特別是“實權部門”的官員,“油水”自然更大。由於官員人數增長過快,使得不少地方政府的財政變成了“吃飯財政”;還有壹些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連“吃飯”都不夠,甚至要拖欠官員和教師的工資。總之,工資不高,權力很大,缺乏制約,制度上存在嚴重缺陷,造成了普遍的官員腐敗現象和官民關繫緊張。推進政治改革和加強民主建設,可以使廣大普通官員的利益得到制度化的保障,使他們免受人治現象的損害,因此他們中大多數人贊成民主。中高級官員的情況比較複雜,綜合素質較好、正直開明的官員壹般都支持實行憲政民主;貪官污吏則必然害怕民主、反對民主;還有壹些汲汲於既得利益的官員和思想僵化保守的官員也反對憲政民主。壹個有利的因素是,1980年以後畢業的大學生、研究生已逐漸成為中高級官員的主體,他們在學校期間都受過自由民主思想的洗禮,參加工作後大多出國訪問過,對外部世界有相當的了解,因此他們與拘守陳舊思維的老壹代官僚會有很大不同,他們將會在民主化進程中發揮出舉足輕重的作用。政治改革可能會使壹部分官員的利益受損,因而遭致他們的反對,這是壹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實施機構改革和公務員制度,適當提高官員工資和福利待遇,並輔之以各種制度約束,應該是可取的辦法。對於那些貪官污吏,必須依法予以嚴懲。

六、軍人階層:軍人是指應徵入伍並取得軍籍的公民。包括軍隊和武警部隊的軍官、士兵及部隊系統的文職幹部。根據有關資料,1982年我國軍隊員額為423.8萬人。1983年4月5日重新組建武裝警察部隊,主要由軍隊中擔負內衛執勤任務的部隊和邊防部隊,同公安部門實行兵役制的武裝警察、邊防警察和消防警察統壹組建而成,實行義務兵和志願兵相結合的制度,執行軍隊的條令和供應標準,享受軍隊的同等待遇。從1985年6月開始,軍隊進行體制改革和精簡整編,到1987年完成,共減少員額100萬人。之後,又作了進壹步裁減,至1990年,全軍總員額減到319.9萬人。此後,又幾經調整,由於主要方式是軍隊整建制地轉為武警,所以全軍總員額壹直保持在300餘萬人的規模。而據日本產經新聞發自北京的報導:中國的陸海空三軍及戰略導彈部隊合計約二百五十萬人,加上軍方管轄下的武警,軍力更達近四百萬人。(1999年10月7日《歐洲日報》第8版)軍人在國家生活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對外要維護和平與國家主權、國家安全;對內要維護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和社會秩序。他們掌握著武器裝備,行使著國家的大部分強制性職能。因此,他們自身素質的高低,確實關係重大。從總體上來看,改革開放以來,軍人階層還是發揮了不少積極的作用;如支持改革、維護社會秩序、抵禦自然災害、搶救公民生命財產等等。但前些年軍隊經商辦企業,部分軍隊系統的機構甚至參與走私販私,有不少軍人參與其中;對軍隊和軍人形象的負面影響很大。在1989年爆發的愛國民主運動中,軍隊按照上級命令出動了坦克和裝甲車鎮壓學生和市民,並開槍打死打傷許多無辜的學生和市民;更使軍人形象受到極大損害(當然也有不少象38軍徐勤先軍長這樣的堅守正義、拒不向人民開槍的現代軍人)。由於軍隊所具有的特殊的組織形態,使得軍人具有嚴格的等級性,壹級服從上壹級。中國軍隊自1955年仿效蘇聯建立軍銜制度;1965年取消。1988年7月1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重新通過《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1988年12月17日國務院、中央軍委第22令發布了《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實行警官警銜制度的具體辦法》。1994年5月1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又通過了《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的決定》,決定將現役軍官軍銜等級的設置改變為3等10級,不再設壹級上將。武警部隊警官警銜等級的設置,比照軍官軍銜等級的設置執行。軍人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原來是比較低的。1979年以來,經過幾次大的調整,有了較大幅度地提高。現在,在相同級別上(如營級與科級、團級與縣處級、師級與司局級),軍隊幹部的工資收入明顯高於地方幹部。但是,士官的(特別是士兵)的津貼仍是較低的。在新的社會條件下,軍人階層自非世外桃源。首先是來源與成份日趨多元化。八十年代以前,軍人主要來自農村和部分城鎮學生,大都是出了校門就進入軍營,少有社會經歷。而今,軍人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農村兵”已不再是單純的農民;城鎮兵也並非全是學生或待業青年,幹什麼的都有。因此,社會對軍人的影響也愈來愈大。其次,軍人中獨生子女逐年增多。據有關部門統計,近年入伍的新戰士中獨生子女已占到35%—50%.教育學的研究成果早已證明:獨生子女既有明顯的優點,也有明顯的弱點(如自我為中心、嬌氣、生活自理能力較差)。這當然會對軍隊建設產生相當的衝擊。再次,軍隊基層幹部的結構也在發生變化。原先軍隊的基層幹部主要是從戰士中提拔,現在則主要從軍事院校畢業生中產生,“學生官”已逐步成為軍隊基層幹部的主體。基層幹部的文化程度顯著提高,知識面大為拓寬,思維比較活躍,易於接受新鮮事物,獨立思考的能力也在增強。但相應來說,基層經驗要少壹些,“兵”的感受也欠缺壹些。第四,軍人物質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的水平都有壹定提高。由於軍人階層自身利益的特殊性以及他們平時大多時候處於軍營之中,使得他們與外界有壹定的阻隔,壹般不大可能參加社會上的政治性活動(不排除他們中極少數人參與)。但中國軍人絕大多數來自社會下層(農民、普通市民),尤其是士兵壹般都保持著出身階層的特色,所以他們並不反對社會改革和民主化,甚至會採取壹定程度的同情和支持態度(改革開放以來,基本上是如此)。同時,他們中很多人具有濃厚的平均主義和平民主義的情感,這也是很自然的。

七、學生群體:這裡指的是大中專院校的在校學生、包括在校的研究生。他們壹般在經濟上還不能自立或不能完全自立,學生也不是壹種職業身份,因此不能把他們作為壹個獨立階層。但是考慮到他們在中國民主化進程中壹貫的先鋒作用,把他們作為壹個獨立的社會群體來考察是必要的。1999年全國高等學校的在校學生總數為413.4萬,研究生23.4萬,中等專業學校的在校學生人數為515.5萬,這還不包括未列入招生計劃的民辦院校的在校生。大中專學生絕大多數集中在大中城市。需要指出的是:今天的大中專學生與10年以前的學生相比有很大的不同,他們基本上都是改革開放以後出生的,對此前發生的事情知之甚少,而對於他們生活其中的外部世界的變化卻非常敏感;他們經受了市場化、全球化、信息化的洗禮,觀念上更加開放,更加富有競爭性,更加個性化;他們普遍受到系統的現代科學文化知識的教育,科學文化方面的素養明顯提高;他們變得趨向理性、務實和世俗化。由於社會的劇烈變遷,意識形態、價值觀念和倫理道德都在發生重大變化,加之教育體制與教育思想的落後,使得這壹代學生的人文精神和社會責任感有所減弱。但是,校園文化、校園民主的傳統仍然在沿續,學生們追逐新鮮事物的熱情和先鋒意識始終是濃厚的。學生時期在生理上、心理上和社會意識方面正處於逐漸成長、成熟的階段,可塑性很強,同時也很不穩定。學生階層沒有與民主價值相衝突的既得利益,相反他們所崇尚的現代性使其天然地要求民主。他們對社會的認知十分有限,對什麼是民主和如何建設民主也不可能壹下子就認識得很清楚,因此在行動上容易出現激進、急於求成和失控的情況。今後,學生階層不太可能成為民主化的中堅力量,他們仍會以生力軍的姿態發揮著自身的衝擊力。

八、流民群體:流民是指離開常住戶籍所在地,到其它地區從事各種經濟活動、社會活動或其它活動的人口。流動人口的成份比較複雜,主要由下列幾部分人組成:(1)流動到城鎮找工、打工、無穩定工作的農民;(2)外出找工、打工、無穩定工作的下崗、失業或離職的城鎮職工;(3)四處流動做各種生意的小商小販;(4)無業或待業人員。在上述幾類人之外,還有壹定數量的流浪乞丐、江湖術士以及對社會危害很大的流竄犯罪分子等。他們是壹個在數量上處於動態變化之中的邊緣群體,改革開放以來發展速度很快(1990年2月,在全面人口普查的基礎上形成的國務院人口普查辦公室提供的數字表明,到1990年2月全國已有流動人口6000—8000萬人(《中國統計年鑑》,中國統計出版社1990年版P548)。另據調查統計:到1999年全國的流動人口已達上億人。近幾年春運期間,僅“流動的民工”壹項,每年即達1 億多人),引發的社會性問題也比較多。由於我國是為數不多的實行戶籍制度的國家,城鎮戶口與農村戶口是分開的。所以,幾乎所有的城鎮都存在著為數眾多的外來流動人口。他們帶給城鎮的效應是雙重的:壹方面,他們給城鎮帶來了生氣和活力,帶來了源源不斷的廉價勞動力和勞動後備軍,負擔了城鎮的大部分服務業與第三產業,承擔了各種沉重的體力勞動,並帶動了城鎮的房地產業。因此,從總體上說,他們對城鎮的發展貢獻是巨大的;甚至可以說,若沒有他們,城鎮居民的生活是難以想像的。同時,他們也為家鄉的發展作出了巨大的貢獻。在中國的許多經濟不發達地區,外出工作的流動人口給家鄉寄回的匯款都成為當地的主要經濟收入來源;他們回家帶來的信息、技術、管理知識和新的觀念,也大大促進了家鄉各方面事業的發展。另壹方面,流動人口大量湧入城鎮,又給城鎮的住房、交通、供應和社會管理造成了很大的壓力,他們的工作機會趨於緊張,他們的子女入學也遇到很大困難。尤其是在宏觀經濟不景氣或經濟蕭條時期,很難找到工作,經商也賺不到錢,有的還上當受騙,有些人甚至連回家的路費都有困難;這時就難保不引發社會問題。加之人群壹多,什麼樣的人都會有,泥沙俱下,魚龍混雜,少數人素質較低,也難免會出現壹些問題;再加上極少數的職業犯罪分子混跡於其間,混水摸魚,確實給社會管理增加了不小的難度。管理得好,就會有力地推動城鎮的發展;管理得不好,則會成為社會動亂的重要源頭。當然,現實生活中的流民與中國歷史上的遊民有顯著的不同。歷史上的遊民,是無業遊蕩的人,他們主要是迫於飢餓、生活窮困無著或生命受到危脅等十分險惡的生存條件而淪為遊民的。而現實中的流民卻大多是為了改善生活環境、打工掙錢;或者外出從事經營活動、勤勞致富。因此他們中的絕大多數是守法的公民,只有極少數人會做違法犯罪的事。現實中的流民,大部分來自農村,與農村保持著千絲萬縷的聯繫,其它成份之間差異也很大,他們的政治意向是較為複雜的。總的來說,流民群體處於社會底層,談不上有什麼既得利益,實行憲政民主對他們中的絕大多數人是有好處的,因此,他們應該會擁護民主的。

以上我們簡略地描述和分析了當今中國的八大社會階層或社會性群體的狀態以及他們與民主化之間的關係。之所以採用“狀態”語詞,意在表明中國的社會階層結構並非是凝固不變的;恰恰相反,它正處在歷史上罕見的大分化和大變遷的過程之中。通過對社會階層的大致狀態的描述與分析,從總體上看,實行民主對農民階層和工人階層是有好處的;與知識分子階層的自由化要求和價值取向具有壹致性;對中產階層利大於弊;對官員階層的影響不壹樣,素質好、有能力的官員會從中受益,而素質較差、能力平庸、擅長以權謀私的那部分官員的日子會變得不好過;學生群體較少利益瓜葛,他們總是沖在要求民主的浪潮的前列,並且不惜作出犧牲;軍人雖然是特殊的社會群體,但並不意味著他們反對憲政民主和反對改革,關鍵要看改革給他們帶來的是什麼;流民則比較複雜,不能壹概而論。反對民主的社會勢力主要是貪官污吏和某些權勢集團,這部分人數量很少,在人口比例中最多不過百分之壹、二;但是他們中不少人身居高位,大權在握,且精通權術,固守著既得利益不放。社會各階層對民主雖然擁護者眾多,然而處於無權決定的地位,遂使中國的政治改革與民主化進程步履艱難。

中國實現憲政民主的動力究竟在何處呢?根據先行民主化國家的經驗,民主化的動力主要來源於自由市場經濟、民間社會(公民社會或市民社會)和進步的政治文化。這幾個因素對我們均有借鑑意義。因為自由市場經濟的發展,勢必會要求建立保護私有財產權利和其它基本人權的憲法秩序;勢必會要求政府在收取稅賦的同時向納稅人負責和為納稅人提供公共服務;勢必會要求限制政府的權力,實行憲政,以保障納稅人的權利。自由市場經濟的發展還有助於現代民間社會的發育,而充分發育的民間社會和日益壯大的中產階層正是實現憲政民主的主要社會基礎。進步的政治文化的傳播則會促進公民意識的形成,催化良性的政治參與,增強體制內外的民主派的力量。

結合我國的實際來看,民主化的動力來自內、外兩個方面。來自國內的主要有:(1)知識分子中的民主派、自由派對民主和自由的呼喚和實踐活動;(2)新興的中產階層要求健全法制、保障私有財產權利和其它基本人權的聲音;(3)廣大農村和億萬農民正在開始進行的基層民主建設的實踐;(4)工人階層對於社會公正和民主改革的訴求;(5)城市市民開始萌發的公民意識和民主要求;(6)社會各階層反對腐敗、要求對權力進行制約的強大輿論;(7)執政黨內部的政治開明力量與贊成進行政治改革的人士。來自國外的有國際民主力量和廣大的海外華僑、華人、留學生的大力支持和聲援。最後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因素匯合在壹起產生作用、共同推進中國的民主化進程、到最終確立憲政民主體制,將是壹個長期積累的過程。對這壹過程的艱巨性和複雜性,與其想得容易壹些,不如想得困難壹些、長遠壹些。魯迅先生倡導的“韌性”也就是堅持不懈的精神尤為必要。

中國人民爭取憲政民主的歷程

中國人爭取憲政民主的歷史已有100多年了。這100多年曆經清王朝末期、北洋軍閥統治時期、國民黨統治時期和共產黨統治時期,壹直到今天仍然連綿不斷。其經歷之苦難、鬥爭之殘酷、過程之曲折、犧牲之慘烈,實為世所罕見!

早在清朝所謂的“乾嘉盛世”之時,著名思想家龔自珍就已敏銳地洞察到社會危機的到來。他指出:“自乾嘉以來,官吏士民,狼艱狽蹶,不士、不農、不工、不商之人,十將五六,又或飧淤草,習邪教,取誅戮,或凍餒以死,京師始,概乎四方,大抵富戶變貧戶,貧戶變餓者,四民之首,奔走下賤,各省大局,岌岌乎皆不可以支月日,奚暇問年歲?”(《西域置行省議》)時局動盪,危機四伏,有如“將萎之華,慘於藁木”,(《乙丙之際著議第九》)“日之將夕,悲風驟至”。(《尊隱》)倘若再不圖變革,將無以拯救危亡。龔自珍還寫了不少呼籲改革的詩作,例如“九州生氣恃風雷,萬馬齊喑究可哀。我勸天公重抖擻,不拘壹格降人才”。(《己亥雜詩》)直到今天仍膾炙人口。面對日趨嚴重的社會政治危機,龔自珍提出了修改封建禮儀,變革科舉考試制度,加重大臣權威的政治主張。其中心思想就是要求將皇室的權力分移於大臣,對君權給予壹定限制,以提高行政效能。他認為:“自古及今,法無不改,勢無不積,事例無不變遷,風氣無不移易”。(《上大學士書》)龔自珍的這些主張,可以說是中國近代維新變法思想的先聲。

清朝統治者的妄自尊大和閉關鎖國,使得我國喪失了吸收和借鑑西方先進的工業文明,走向近代工業化的大好機會。結果在1840年爆發的鴉片戰爭中,被數千名遠道而來的洋兵打得壹敗塗地。1842年8月29日,大清王朝的代表在英國軍隊的旗艦“康沃利斯”號上,簽署了近代中國第壹個不平等條約——《南京條約》。自此,緊閉的中國大門被英軍的炮艦撞開了。隨後,西方列強的炮艦紛至踏來,壹個接壹個的不平等條約強加到號稱“天朝上國”的清王朝身上,中國開始了半殖民地的苦難歷程。

這時,統治階級中的壹些進步人士最早從戰爭的失敗中清醒過來,痛自反省,努力探索落後、失敗的原因,尋求救國之策,魏源就是其中的代表人物。他親身經歷了鴉片戰爭,目睹了西洋戰艦、火炮、槍械和養兵練兵之法的優越性,從而提出學習西方先進的科學技術、“師夷之長技以制夷”的主張。魏源的可貴之處在於,他並沒有將目光停留在科技層面,而是把視角對準了西方的政治制度。他為了增補《海國圖志》壹書,搜集了大量資料,並且更多地關注到西方的憲政民主制度。在《海國圖志》壹書中,魏源詳細地介紹了英國的立憲政治和美國的民主共和制度,並給予很高的評價。他看到了西方國家的富強同它們的民主政治之間的內在聯繫,看到了西方資產階級民主政治比清朝的專制制度的優越性。這在中國歷史上還是第壹次。

與魏源同時代的徐繼畲在其所著的《瀛環志略》壹書中,對歐美國家的民主議會制度作了比較詳細的記述,對美國的民主政治及其主要創始人華盛頓給予了高度讚揚。書中寫道:“米利堅合眾國以為國,幅員萬里,不設王侯之號,不循世及之規,公器付之公論,創古今未有之局,壹何奇也。泰西古今人物,能不以華盛頓為稱首哉!”

以《夷氛聞記》壹書而著名的梁廷楠在他的另壹部著作《海國四說》中的《合省四說》中,詳細介紹了美國的民主制度。書中介紹美國的壹切大政都要由“民定其議”的民主政治的精髓部分,以及上自總統、下至百姓都要遵守體現“民心之公”的國法,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他的論述已經觸及到憲政民主政制的核心。

早期宣傳維新變法的著名思想家王韜主張:中國要富強,就壹定要學習西方的政治制度,實行變法。他以日本為例,讚揚明治維新運動,指出正是由於日本學習西方的政治制度相當徹底,因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他認為變法的壹條重要原則,是要順應民心,即“因民之利而導之,順民之志而通之”。他特別推崇英國的君主立憲政制,認為有了議會就可以做到“上下相通,民隱得以上達,君惠亦得以下逮”。因此中國應通過變法學習這種制度。王韜的論著,對後來的維新變法運動有較大的影響。

此外,積極傳播維新變法思想的還有何啟、胡禮垣、薛福成、馬建忠、陳虬、湯震、宋育仁等。

以上諸位先賢對西方國家憲政民主制度的介紹,大大開闊了國人的眼界,促進了近代中國憲政民主思想的產生和憲政民主運動的發展。

統治階層中的壹些改良派人士主張效仿西方先進國家,實行議會制度。如曾任福建按察使和首任駐英大臣兼駐法大臣的郭嵩燾在給李鴻章的信中,就認為西方國家以議會制為中心的民主政治,是其立國的根本,也是國家富強的主要原因。曾任出使美國、西班牙和秘魯大臣的崔國因是近代中國明確提出開設議院要求的第壹人。他認為:“議院之設,分為上下。其上議院由王公大臣議之,所以率作興事,慎憲省成,知其遠者也;下議院由各省民間公舉之人議之,所以通幽達隱,補弊救偏,興利除害,知其小者近者也。”曾歷任上海機器織布局總辦、輪船招商局會辦、漢陽鐵廠和粵漢鐵路公司總辦的鄭觀應則是中國近代提出實行君主立憲制度的第壹人。他在《盛世危言.議院》中,明確提出了建立君主立憲制度的主張。

1894—1895年中日甲午戰爭爆發,清政府苦心經營的北洋海軍全軍覆沒,陸軍也連遭慘敗。最後被迫與日本簽訂自《南京條約》以來最大的喪權辱國的條約——《馬關條約》,不僅向日本賠款二萬萬兩白銀,而且割讓了包括台灣島和附近島嶼以及澎湖列島和遼東半島在內的大片領土,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等。這壹場戰爭的失敗,大大加深了中國的半殖民地化和民族危機,使國人極其悲痛和憤慨!同時也告訴人們,洋務派奉行的“富國強兵”的政策是行不通的。正是在“內憂”和“外患”的擠壓之下,中國在壹批進步的知識分子的倡導下,掀起了壹場聲勢浩大的變法維新運動,揭開了近代中國憲政民主運動的序幕。1895年,甲午戰爭失敗和簽訂《馬關條約》的消息壹經傳出,4月8日,來京應試的廣東舉人康有為等立即聯合各省應試舉人1300餘人發動了史稱“公車上書”請願活動。他們給朝庭遞上了萬言書,提出拒簽和約、遷都抗戰、變法圖強三項主張;尤其強調實行變法維新,指出“使前此而能變法,則可以無今日之禍,使今日而能變法,猶可以免將來之禍。”梁啓超在《變法通議。論譯書》中更是大聲疾呼:“今日之計,莫急於改憲法”。

以康有為、梁啓超為代表的維新派,從“救亡圖存”的目的出發,提出了壹系列變法維新主張:經濟上,要“富國為先”,“以商立國”;政治上,要建立“君民同體”的君主立憲制度,設議院、開國會、定憲法;法律上,要“采羅馬及英、美、德、法、日本之律,重定施行”;文化教育上,主張“廢八股、興學校”;軍事上,要“選編國民為兵,而司其教練”,加強海軍和陸軍的建設。維新派的政策主張,不僅要學習西方的科學技術,而且要求進行政治體制改革。這也正是他們完全不同於“洋務派”的地方。而他們所主張的政治體制改革的核心內容,就是要改變“壹統垂裳之勢治天下”的君主專制政體,代之以“君民同體”的君主立憲制度,並“以俄國大彼得之心和日本明治維新之政為政法”,仿效俄國彼得大帝變法之決心和日本明治維新採用西法以治國家的做法,走自上而下的維新之路。維新派變法維新主張的關鍵,是仿效日本的做法,在政治上學習西方,實行“三權分立”的君主立憲政體。1898年,在光緒皇帝的支持下,維新派紛紛登上政治舞台,導演了壹幕悲壯的“百日維新”(史稱“戊戌變法”)的活話劇。

康有為關於變法維新的主張,其核心內容之壹,即是制定憲法。梁啓超在《康有為傳》中記述道:“先生以為欲維新中國,必以立憲法、改官制、定權限為第壹義”。康有為自己認為,國家有憲法,“猶船之有舵,方之有針,所以決壹國之趨向,而定天下之從違者也”。他在《應詔統籌全局折》(即上清帝第六書)中,主張仿效日本明治維新,制定憲法,以昭天下。他說:“考其(指日本)維新之始,百度甚多,惟要義有三:壹曰大誓群臣以定國是,二曰立對策所以征賢才,三曰開制度局而定憲法。”具體做法是:第壹步,設立制度局,選公卿、諸侯、大夫及草茅才士20人充總裁,商榷新政,制定憲法。制度局是制憲機構,“制度局之設,尤為變法之原也”;第二步,制定憲法。康有為認為,國家沒有憲法,就如同人沒有“心思”,只有“憲章草定”。才能夠“奉行有準,然後變法可成,新政有效”。由此可見,在康有為眼裡,憲法乃是實行新政的依據和保證。他還提出以“三權分立”作為維新政權的組織原則的構想:“以國會立法,以法官司法,以政府行政,而人主總之”,“立行憲法,大開國會,以庶政與國民共之,行三權鼎立之制,則中國之治強可計日待也”。儘管光緒皇帝積極支持以康、梁為首的維新派的改革主張,並起用了大批維新派人士,前後發布了數十道維新法令,推行新政。但是以慈喜太后為首的守舊勢力過於強大,並於8月6日(距4月23日光緒皇帝下詔變法僅100天多壹點)發動政變,光緒帝被幽禁,維新派人士譚嗣同、林旭、楊銳、楊深秀、劉光第、康廣仁等6人被殺害,康有為、梁啓超逃亡日本,轟轟烈烈的變法運動失敗了。維新運動雖然失敗,但是維新派的憲政民主思想卻在中國的憲政民主史上留下了深深的印記。與強大的傳統守舊勢力相比,缺乏人民支持的維新派的力量是那樣軟弱。美國著名的中國問題專家費正清與賴肖爾合著的《中國:傳統與變革》壹書中寫道:“1900年以前,大批有才能的人並沒有致力於真正的革命或改革。在舊制度下,沒有人具有根本改變這壹制度的堅定信念。中國國內變革力量的弱小與其歸咎於西方帝國主義倒不如歸因於中國的社會秩序、國家和文化之強大。阻礙中國對西方的威脅作出迅速反應的抑制因素主要是中國文化的堅強內聚力和穩固的結構。”(江蘇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P398)

“戊戌變法”的失敗,宣告了在中國的專制制度下,自上而下的君主立憲道路走不通。這以後,清朝統治者雖然迫於形勢,搞了不少憲政改革,並於20世紀初先後頒布了《欽定憲法大綱》和《十九信條》,但是已經於事無補了。就在《欽定憲法大綱》頒布後的第三年和《十九信條》頒布的當年(1911年),爆發了辛亥革命,大清王朝無可挽回地覆滅了。


自1949年中共上台執政至今的半個多世紀的歷程中,中國人民從未停止過追求憲政民主的努力。具體的事例數不勝數,大的事件至少有五波:第壹波是1957年的右派向中共進諫事件(史稱“反右運動”);第二波是1976年的“四五”運動;第三波是1978—1980年的民主牆運動和1980年高校民主競選運動;第四波是1989年的民主運動;第五波是1998年持續至今的“民主黨”事件。至於這五波中間發生的中波和小波,就不勝枚舉了。關於第壹、二、三、四波,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都已有大量專著加以記載和評論;關於第五波的專著,我還沒有看到過;但是我想很快就會有的。因此,不需要我來多加論述,只要把大致的線索描述壹下就可以了。

第壹波:1957年右派向中共進諫事件。這壹事件已過去40多年了,當事人有不少已作古了。好在留下了大量文字材料,使後人了解起它來不致於太困難。從已公布的材料來看,至少有兩點是可以肯定的。其壹,這壹事件是毛澤東和中共引發的,用毛澤東自己的話來說:是壹件“引蛇出洞”的“陽謀”。其二,在被戴上“右派”帽子的人中,有壹些並不真是右派,有的用今天的眼光來看還是地地道道的左派,只不過是在中共召開的會議上按照黨的要求,給黨或基層黨的官員提了壹點小小的意見而已。據說有人連意見都沒提,只是因為基層黨委要完成打“右派”的指標;或者在會議中間忍不住去了壹趟廁所,就被打成“右派”。這些都不在本書的論述之列。1957年的2、3月間,毛澤東相繼發表了在最高國務會議第十壹次(擴大)會議上的講話和在全國宣傳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公開表態動員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給黨提意見。之後不久,《光明日報》編輯部改組,4月1日,著名的自由派人士儲安平就任總編輯,取代共產黨員常芝青。在壹系列信息的鼓動下,後來被中共打成“右派”的知識分子紛紛出來“鳴”、“放”。較著名的有章伯鈞、羅隆基(後被稱為“章羅聯盟”,實乃無稽之談)、儲安平、浦熙修、章乃器、徐鑄成、費孝通、曾昭掄、錢偉長、吳景超、黃藥眠、葉篤義、潘光旦、錢端升、沉志遠、陳仁炳、彭文應、孫大雨、陸詒、王毅齋、馬哲民、韓兆鶚、潘大逵、譚天榮、林希翎、葛佩琦、李慎之等。如曾任全國政協副主席、交通部部長,時任農工民主黨主席、民盟中央副主席、《光明日報》社社長的章伯鈞在5月21日由中共中央統戰部召開的整風座談會上發言說:“現在工業方面有許多設計院,可是,政治上的許多設施,就沒有壹個設計院。我看政協、人大、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應該是政治上的四個設計院。應該多發揮這些設計院的作用。”這就是著名的“政治設計院論”。民盟中央副主席、全國政協常委、森林工業部部長羅隆基則在3月份召開的全國政協會議上指出,中共在幹部使用上存在“宗派主義”的錯誤。他還提出:由人民代表大會和政協成立壹個委員會,這個委員會不但要檢查過去“三反”、“五反”、“肅反”運動中的偏差,它還將公開聲明,鼓勵大家有什麼委屈都來申訴。他的這個主張以後被稱為“平反委員會論”。儲安平則在中共中央統戰部召開的座談會上發言指出,黨群關係不好的“關鍵在‘黨天下’”。他認為“‘黨天下’的思想問題是壹切宗派主義現象的最終根源。他的言論當然被稱為”黨天下論“。其他人也都發表了不少中肯的意見或建議,如提出應對產生官僚主義、宗派主義、主觀主義的不合理的制度進行大刀闊斧地改革;應該加強民主建設;思想應絕對自由;應重視發揮知識分子的作用;反對外行領導內行等等。這些意見與建議,無論在當時,還是在今天來看,都是合乎情理的。但卻遭到了以毛澤東為首的中共的嚴厲打擊。據有關部門公布的數字,在1957年下半年的反右運動中和1958年的反右”補課“中劃定的資產階級右派分子為53萬多人(有人說實際上大大超過此數)。現今的國務院總理朱鎔基當年就曾被打成右派,在被記者問到當年的感受時,他答道:”因為這種經歷十分痛苦,所以不願回憶!“(大意如此)當時中共中央曾專門發出《關於在工人、農民中不劃右派分子的通知》,並規定:在農村中,對於地主、富農、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不叫右派分子。由此可見,劃右派僅限於知識分子之內。而當時全國的知識分子才不過五百萬人;也就是說,被打成右派分子的人已占到知識分子總數的百分之十還要多。更為嚴重的後果是:”沒有人再提意見。

第二波:1976年的“四五”運動。在1957年的反右運動以後,中共在“以階級鬥爭為綱”的指導思想影響下,接連不斷地發動了壹系列的政治運動。如:1958年的大躍進和人民公社化運動;1959年的反對右傾機會主義的運動;1962年9月至“文革”的“四清運動”和1966—1976年延續達10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運動。由中共黨內的左派分子(以毛澤東為首)發動的這些政治運動搞得民不聊生,天怒人怨,終於在1976年初以周恩來去世為契機爆發出來。因其於4 月5日在北京天安門廣場被鎮壓,故而史稱“四五運動”。這場運動名義上是悼念周恩來,反對“四人幫”,實質上是反對左傾路線,要求民主與法制,要求進行政治經濟改革。早在“四五”運動之前,全國各地就已有不少人站出來公開聲討以江青、張春橋為代表的中共黨內的極左勢力。如發生在1974年11月廣州市北京路的署名“李壹哲”的《關於社會主義的民主與法制》大字報事件(最早提出“民主與法制”)、1976年2月重慶鋼鐵公司的白智清張貼大字報批判極左思潮事件、1976年2月北京中央廣播事業局的竇守芳張貼小字報痛斥“四人幫”事件以及稍後發生的太原楊國珍張貼大標語、哈爾濱何慶華發表公開信、福州劉宗利的大字報事件、武漢鍋爐廠200多人召開大會指名批判江青、張春橋、貴陽製藥廠李洪剛等7人的大字報事件等等。“四五”運動實際是在3月下旬從江蘇南京最先爆發的,隨後,幅射到全國各地。規模最大影響也最大的還要數北京。僅4月1日至4月5日,北京地區自發的參加者就達到幾十萬人。由於運動的矛頭直指毛澤東的夫人、寵臣以及由毛親自發動的“文化大革命”,所以晚年的毛澤東在聽完匯報後,當即將運動定性為“反革命”活動,(毛澤東在政治局會議上說:“悼念周總理,是反對我老毛,罵我秦始皇、我比蔣介石還殘暴。炮打江青、春橋、洪文,他們的總後台就是我老毛。”)並下令進行鎮壓。於是當局出動了警察和工人民兵,手持警棍和大棒,對運動的參加者進行了血腥的鎮壓,之後的壹段時間還搜捕了許多運動的參加者。“四五”運動雖然被壓制下去,但此後僅半年,毛澤東就去世了,王洪文、張春橋、江青、姚文元“四人邦”被捕並受到的審判,“文化大革命”隨之告終。

第三波:1978—1980年的民主牆運動和1980年高校民主競選運動。1978年11月“四五”運動(當時又稱為“天安門事件”)獲得平反和當年年底中共十壹屆三中全會的召開之後,從1977年初就已出現的大字報驟然增多。其內容也發生了轉變,在陳述個人不幸和申訴家庭冤屈的大字報中開始出現表達政治意見的成份。起初,再次復出的鄧小平對此是支持的。1978年11月26日,鄧小平在接見日本民社黨委員長佐佐木良時說:寫大字報是正常現象,是我國形勢穩定的壹種表現。我們沒有權力否定或批判群眾發揚民主、寫大字報。群眾有氣要讓他們出。(見1978年11月28日《人民日報》第1版)1978年12月初,鄧小平在中法貿易協定簽字儀式上又表示:“大字報運動會繼續,因為那是件好事。”鄧的講話公布後,出現了壹波政治參與的熱潮。北京發生了人數達到兩萬的政治集會,上海的政治性集會規模據說最多時達到15萬人。集會群眾強烈地要求肅清極左路線的流毒,大力推進民主改革。隨後,自髮結社和民辦刊物大量湧現。第壹份張貼在位於北京西單的“民主牆”上的民辦刊物是《四五論壇》(1978年12月26日),緊隨其後的是《今天》、《群眾參考消息》等。到民刊的全盛時期,全國共有民辦刊物60多種,僅北京地區就有40多種(還不算各大學學生社團創辦的刊物)。這些刊物對民主思想的啟蒙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同時也為以後的民主運動提供了大批人才。初期的民辦刊物的編輯部往往也就是社團,而自發成立的社團也都擁有同名的刊物。最早的社團是貴州啟蒙社(1978年10月成立)和北京的“中國人權同盟”(1979年1月1日成立)。此後還有“興中會”、“社會主義民主促進會”、“上海民主討論會”、“振興社”、“解凍社”等。政府起初的態度是既不予以登記也不予以取締,使之處於壹種半合法狀態。之後不久,鄧小平的態度的轉變,他在1979年1月16日中共中央召集的幹部會議上說,“四大(註:指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從來沒有起過積極的作用”,並要求司法部門從重處理,3 月6日和3月29日,上海和北京先後發出地方性的“通告”,禁止在公開場所和建築物上張貼大字報,不准出售“反動”書刊;其後全國其它地方也相繼頒布了同樣的規定。最後,中共以鎮壓手段(將魏京生、劉青、任畹釘、徐文立等人判刑)和取消憲法中的“四大”權利,強行將其禁止(外省市的民刊壹直撐到1980年)。

1980年的縣(含縣級市)、區級人大代表換屆選舉,首先在上海等地開始,因此高校民主競選首先發生在復旦大學、同濟大學等高等院校,隨後波及其它城市。在各地的競選活動中,規模最大、活躍程度最高的是北京。據可統計的資料顯示,北京共有19所高校(占當時招生的高等院校的大多數)開展了民主競選。湧現出壹大批民主運動活躍分子(其中壹些人本來就是“四五”運動和“民主牆”運動時期的積極參與者),如北京大學的胡平、王軍濤、張煒;清華大學的顧立基、華如興、歐陽頎;中國人民大學的韓宇紅;北京師範大學的李世取、王本公、陳恆六;北大壹分校的李盛平;北京商學院的陳子華;北京師範學院的劉源、張中天;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的陳子明等等。許多參與競選的人明確表示,參加競選的目的是,“促進中國政治民主化的進程。”壹些競選人士還提出了進行政治改革和經濟改革的綱領。競選活動是壹次極為生動的民主實踐,不僅培養和鍛煉了壹大批政治人才,而且給恢復高考以後最初幾屆的大學生(包括77級、78級、79級、80級)和研究生留下了深刻的民主啟蒙印跡。令人感到遺憾的是:在這次高校民主競選運動之後不久,當局就修改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不再允許“競選”人民代表了。

第四波:1989年的民主運動(簡稱“八九民運”)。第四波八九民運與第二波四五運動有不少相似之處。1、都是由於長期積累的經濟、社會、政治矛盾而引爆的;2、都是由在當時深得民心的中共領導人的去世引發的,並不具有反體制的特點;3、都是以推進政治經濟改革、加強民主與法制建設為主要訴求;4、都是以北京的天安門廣場為聚焦點,故都被人們稱為“天安門事件”。所不同的是,前壹個天安門事件(四五運動)在鄧小平復出後不久就得到平反;而後壹個天安門事件(八九民運)迄今已10多年了,仍被當局稱為“動亂”和“反革命暴亂”。八九民運發生於1989年4月15日中共前任總書記胡耀邦去世之後,至6月4日被當局調動軍隊血腥鎮壓,此後,外省市仍有壹些抗議活動,但不久也相繼遭到鎮壓,前後持續了不到兩個月。八九民運中湧現出來的主要學生領袖有王丹、吾爾開希、劉剛、柴玲、項小吉、周勇軍、封從德、李錄、周鋒鎖、翟偉民、梁擎暾、王正雲、鄭旭光、楊濤、王治新、熊火、熊煒、馬少芳、王超華、王有才、張志清、張伯笠、張銘、郭海峰、邵江、丁小平、程真、沉彤等。1989年的民主運動是中共執政以來規模最大的爭取民主和自由的社會運動。社會各屆的參與者達上千萬人,僅北京地區參加的就有幾百萬人,可謂規模空前。知識分子也在這次民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參見包遵信著《六四的內情——未完成的涅槃》)。許多人在這次民運中獻出了自己寶貴的生命。據香港《大公報》稱:死二千人以上,傷三萬人以上。並表示,此是至6月6日下午6時,北京各大醫院處理屍體的數字(參見韓文甫著《六四民運史》,P320—321)。僅中國人民大學的丁子霖老師搜集到的死亡名單就已大大超過了官方公布的數字(參見丁子霖著《“六四”受難者名冊》壹書)。直到今日,“六四”死難者的家屬也沒有得到應有的撫恤和公正的對待。八九民運雖然被鎮壓下去,但是它的歷史意義卻是偉大的。它打碎了人們對專制統治的幻想,動搖了中共“壹黨專政”的合法性基礎,造就了壹大批新生的民主力量,有力地推動了全球範圍(特別是蘇聯東歐國家)的民主運動,並給後人留下了十分豐富的民主實踐的經驗與教訓(特別是堅持“和平、民主、非暴力”的原則)。

第五波:1998年持續至今的“中國民主黨”事件。在中國政府相繼簽署了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後不久,浙江省的民運人士王有才(八九民運的學生領袖之壹)、王東海、林輝等人率先於1998年6月25日公開向浙江省民政廳申請,成立中國民主黨浙江籌備委員會。他們在公開發布的《中國民主黨章程(草案)》中提出:“中國民主黨的宗旨是:實現直接民主選舉,建立憲政民主政治體制,建立政治分權機制,使政治權力互相制約,並確保其能進行良性循環,使任何個人和任何集團,都無法將權力建立在暴力之上,徹底剷除產生政治腐敗的土壤,使中華民族徹底擺脫強權暴政。(第5條)”。北京老資格的民運人士、民主黨京津黨部負責人徐文立(民主牆時期的《四五論壇》主編)在此前就已提出:“結束壹黨專制,建立第三共和,重塑憲政民主,保障人權自由”的政治主張(1997年11月與《路透社》記者艾伯樂的談話)。王有才等人的組黨要求,完全是符合聯合國人權公約和中國現行憲法的。因此,儘管98年7月初,當局就拘留了民主黨浙江籌委會的主要成員,但山東、湖南、湖北、四川、北京和東北三省等十幾個省市的民運人士仍然紛紛響應,申請成立本地區的民主黨分支機構。為防止這壹趨勢的蔓延,當局遂不顧國際社會的強烈譴責,於98年年底將王有才、徐文立、秦永敏重判。但是這並未能阻止民主黨的發展步伐,截止到1999年底,全國大多數省份和壹些大中城市、高等院校(如湖南大學)都分別成立了民主黨的分支組織。中共沿用傳統的做法,進行嚴厲鎮壓,先後將數十名各地的民主黨籌備組負責人投入監獄、判處徒刑或勞教,直至今日仍看不到任何解凍的跡象。這壹波民主浪潮,有了壹個明顯的進步,就是將在中國建立憲政民主體製作為自己的主要政治訴求,並且明確提出反對暴力的政治主張,反映出民運人士正在走向成熟。

1998年掀起的民主大潮中,較為著名的還有丁子霖、林牧、江棋生、蔣培坤等人發起的公民運動和《自由與公民權利宣言》、《社會公正與公民權利宣言》;彭明等人創立的“中國發展聯合會”;方覺提出的“中國政治改革綱領”等。江棋生、彭明、方覺等人均被逮捕或判刑,丁子霖、蔣培坤、林牧等人則受到政治迫害。

應該指出的是,不僅有大批民間人士為中國的憲政民主事業作出了突出的貢獻,在中國共產黨內也不乏這樣的人士。如胡耀邦、趙紫陽、胡啟立、閻明復、鮑彤、李銳、李昌、于光遠、廖蓋隆、胡績偉、王若水、秦川、李洪林、阮銘、郭羅基、嚴家其、於浩成、蘇紹智、孫長江、張顯揚、吳明瑜、方勵之、許良英等等(本書無法壹壹列舉);儘管他們中的壹些人由於種種原因,現已不在共產黨內。尤其值得壹提的是,中共前中宣部長朱厚澤在任期間就以提出“寬鬆、寬容、寬厚”的“三寬”政策著名;卸任後的1995年,他在《東方》雜誌社舉辦的反法西斯勝利50周年紀念大會上總結世界反法西斯經驗教訓時,提出了三點意見:第壹,不能搞計劃經濟,只能搞市場經濟;第二,不能搞集權專制,只能搞議會民主;第三,對於人類最基本的人權等價值必須肯定。實在是改革主張的高度概括!歷史是不會忘記他們的。(吳國光著有《趙紫陽與政治改革》壹書,對趙紫陽、胡啟立、鮑彤等人領導中國政治改革的經歷作了忠實的記載。公道自在人心!)

國人爭取憲政民主的鬥爭歷程無比的豐富與曲折,大大小小的事件數不勝數,遠不是本書所能詳述的。筆者只能描述壹個粗略的線索,意在說明,我們中國人在過去的100多年中為了爭取憲政民主做出了多麼偉大的努力與犧牲,這是壹筆彌足珍貴的精神財富,值得我們珍惜、繼承與發揚光大!

培育公民社會

說到公民社會,首先涉及到“公民”概念。最早的公民產生於古希臘城邦國家。因此,在拉丁語中,“公民”的本意是“市民”。但古希臘時代的公民,與現代意義上的公民還是有區別的,可以說是壹種“不完全”的公民。因為在古希臘城邦國家中,公民代表著政治上和經濟上的壹種特權地位,奴隸、婦女和外邦人不能成為公民。顯然,當人民的壹部分在國家中享有特權,而另壹部分被列為奴役的對象的時候,公民的身份就不具有普遍性。公民和公民社會的出現,是社會歷史發展進步的產物。到歐洲封建社會末期,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市民階層再度掘起,成為國家政治生活中的新生力量。在中世紀壹些歐洲城市中,公民概念被重新啟用,但在當時實際上是指自治城市的市民,而不是現代意義上的公民。通過資產階級革命建立起來的資產階級國家賦予公民概念以新的含義,使之與封建社會的臣民概念區別開來。首先,資產階級國家用法律確定了公民這壹概念,指的是國民與國家之間的壹種關係,任何人只要在壹國之中生活,取得該國的國籍,就成為該國公民,而不再需要其他條件,這樣就把公民的概念推及到所有國民。如美國憲法修正案第14條規定:“凡出生或歸化於合眾國並受其管轄之人皆為合眾國及其所住之州之公民。”其次,資產階級思想家認為,公民是國家政治生活的主體,而不應像封建時代那樣,在政治上處於從屬或被動地位。這壹看似簡單的觀念,後來卻成為各國憲政精神的最根本的要義。人們認為,國家是由公民組成的,而公民又是平等的,所以國家的權力屬於全體公民,沒有那壹個人有比其他人更多的政治權利。這種“主權在民”的觀念,後來為很多思想家所闡述,也為很多政治家付諸實踐。美國南北戰爭期間的總統林肯,就曾精練地論述過:公民社會中的政府應該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再次,資產階級還使公民這壹概念具有壹種普遍平等的含義。當代各國憲政制度普遍規定了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美國《獨立宣言》、法國《人權宣言》均開宗明義地宣告了“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則,瑞士憲法第4條規定:“壹切瑞士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

在現代社會,公民既是壹個政治概念,也是壹個法律概念,它意味著社會個人與國家之間的壹種特定的法律關係。在憲法學上,公民的含義是:第壹,作為統治的主體和主權的所有者,是國家權力的來源;第二,作為最基本的政治權力的行使者,享有選舉、罷免和修憲等項權力;第三,作為構成國家的個人,受國家的統治與法律的管轄,是統治的客體。近代西方國家的公民社會是與市場經濟和憲政民主政體相伴生的。英國著名社會學家拉爾夫。達仁道夫指出:“自由建立在三大支柱之上,亦即立憲國家(民主政治)、市場經濟和公民社會。”(拉爾夫。達仁道夫著《現代社會衝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年3月版P36)中國歷史上的宗法社會則是與農業經濟和專制政體相匹配的。顯然,到了今天若繼續維持專制政體或威權政體,是不利於國家現代化的。因為中國現代化的主題不是要堅持某個政黨的統治,強化某個階級的專政,建立某種主義的市場經濟體制;而應當是建立現代公民社會,現代市場經濟和憲政民主政體。公民社會與市場經濟和憲政民主政體三者之間,具有緊密的共生關係。沒有公民社會的土壤,市場經濟和憲政民主政體就無法植根;沒有市場經濟的滋養,公民社會也難以生長、存續,憲政民主政體也無所依託;而沒有憲政民主政體,就不能保障人權、產權、自由和社會公正,就不能遏止權利腐敗、社會腐化,就不能保證社會穩定和公平的市場秩序。

壹、發展民營經濟

在中國大陸,自1949年中共執掌政權以後不久,就開始仿效前蘇聯實行計劃經濟。這種計劃經濟,實質上是國家統制經濟,企業統統收歸國有,企業的人、財、物、產、供、銷均由各級政府管轄,企業自身沒有任何自主權,連企業的基本功能——獲取利潤都不許考慮(否則就會被扣上“利潤掛帥”、“唯生產力論”的帽子受到批判)。共產黨通過國家和各級政府壟斷了所有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人民統統變成國家機器上的沒有生命的零部件、螺絲釘。“文化大革命”結束後,在迫於國民經濟瀕於崩潰邊緣的局勢下,中共召開十壹屆三中全會,開始提出經濟改革和對外開放(簡稱“改革開放”)。自此之後的20多年來,民營經濟得以蓬蓬勃勃地發展起來。

何謂“民營經濟”,迄今尚無公認定義。本文取其寬泛的範疇:凡非國有國營和外商獨資的經濟成分均包括在“民營經濟”之內(外商獨資企業絕大部分也是民營經濟,因本文討論的是中國的民營經濟,故將其排除)。我認為,改革開放的最大歷史成就並非經濟總量和經濟指標增長了多少,而是公民社會和民營經濟衝破國家壟斷,從無到有、從小到大,乃至到今天,誰也不能無視它們的存在,誰也無法把歷史的車輪倒轉回去。因為經濟的增量,對外貿易的增長,財政稅收的增加,人民的就業和福利愈來愈依賴民營經濟的發展。由此,使得愈來愈多的人們擺脫了舊體制的束縛,愈來愈多的人們逐漸擺脫壹無所有的貧困狀態,愈來愈多的人們開始擁有屬於自己的財產,並逐漸生長出壹個人數日益增多的中產階級。由此,使得自由、財產保障、人權、法治、社會公正、公平競爭、憲政民主和政治改革不再只是少數知識分子和先知先覺者的呼籲,而日益成為大多數中國人的心聲。只有在充分發育、成熟發展的公民社會和民營經濟的基礎上,才能建立起憲政民主體制。也只有在逐步建立起來的憲政民主體制的護衛下,才可能有生機勃勃、健全發展、井然有序的公民社會和民營經濟。

正是在上述意義上,可以說公民社會和民營經濟存在,是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的基礎和必要條件。因此,我們想要通過堅持不懈地政治改革在中國建立憲政民主體制,首要的事情就是發展民營經濟,培育公民社會。我們所倡導的政治改革的壹項重要任務,就是要掃除民營經濟和公民社會發展的障礙,並且為民營經濟和公民社會的發展提供政策和制度上的保障。

根據上面的定義:我國的民營經濟是非國有國營和外商獨資的經濟成份以外的所有經濟成份的總和,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無疑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據全國工商聯公布的數據:我國私營企業自1989年以來,註冊戶數平均每年增長34.3%,從業人數遞增30.1%,註冊資本遞增672%,總產值遞增58.8%.截止到1998年底,我國私營企業發展到120多萬戶,個體工商戶3120多萬戶,城鄉個體私營企業從業人員7823.48萬人。1998年,城鄉個體和私營企業共安置下崗職工383.82萬人。又據《中國統計年鑑》和《中國財政年鑑》公布的數據:國有企業的稅金和所得稅兩項相加,1997年為3856億元,占全國財政收入總額的比重為44.6 %.既使加上“教育費附加收入”、“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耕地占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等等,1997年國有企業對全國財政收入貢獻的比重也不到50%.換句話說,至少是從1997年開始,民營經濟對國家財稅收入的貢獻就已達到50%以上。北京大學教授劉偉指出:“在1997年7萬億的國民生產總值中,63%是非國有經濟創造的,37%是國有經濟提供的。從1980年到1997年,我國每年近10%的經濟增長中,8個百分點是非國有經濟拉動的,國有經濟只有2個百分點的拉動。這是壹個制度性的成就。”(2000年4月10日《北京經濟報》B2版)但是,另壹方面,民營經濟的社會地位與生存環境與其對國家和社會所作的貢獻相比,卻極不相稱,這是很不公平的。因此,十分有必要為民營經濟的發展大聲疾呼。

發展民營經濟有利於提高社會生產力,有利於社會經濟資源的合理配置,有利於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增進人民的福利,增加人民的財產及其收益。因此,既符合絕大多數老百姓(包括大多數中共黨員、幹部)的利益,也符合國家民族的根本利益。如果沒有民營經濟的發展,國有企業的改革也不可能取得成功(道理很簡單,國企改革推進上的最大難點是職工安置,國家財力根本無力負擔,主要靠民營經濟的吸納)。所以,應該爭取從思想觀念、法制建設、政策導向、資源配置等各個方面,營造有利於民營經濟發展的外部環境。

天則經濟研究所的茅于軾教授指出:“中國的投資主體在由政府轉向民間的過程中出現了斷層。政府作為投資主體已經力不從心,原來政府投資搞了很多國企,不少是賠錢的,現在已經賠不起,不能再搞了;去年增發的1000億國債以及銀行和地方配套的資金,都不敢再投向加工工業,而是投向了基礎設施。這樣,投資的主體就從原來計劃經濟下完全由政府包辦轉移到民間唱主角上來,但民間力量非常弱,而且整個金融體制尚未轉變,對民間投資的金融支持差,使它擔當不起投資主體的功能。因此,經濟增長就不可避免地出現了下降。”當務之急是恢復投資者的信心。“首先是要賦予非國有企業和國有企業公平競爭的地位,這會給民間企業以很大的推動。此外,要向海外投資者顯示出我們以和平與合作的姿態解決相關問題的強烈意願,這會給海內外的投資者很大的信心。”“根據最新的統計資料,民營企業的投資還在萎縮,主要原因還是在於缺少壹個與國企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本來不應該被淘汰的企業被淘汰掉,形成惡性競爭,實際上是逆向淘汰。中國經濟的問題,歸根結底還是出在微觀基礎的問題上。”(載1999年7月27日《中國經營報》第3版)據來自經濟學界的消息,1999年民間投資出現負增長,2000年上半年民間投資的增長率仍然很低,這種狀況已成為制約中國經濟發展的壹大因素。因此,怎樣啟動民間投資,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其重要性日趨顯著。

應該進壹步解放思想,破解發展民營經濟的意識形態障礙。近年來,面對民營經濟的發展態勢,社會上的壹些極左分子不斷發表言論、文章和萬言書,把民營經濟歸入資產階級自由化的範疇,指責發展民營經濟是“否定社會主義,主張資本主義”,批判民營經濟是滋生新生資產階級的溫床,必欲置之死地而後快。這些人士的作法,表面上看是挑起姓社姓資之爭,實質上是維護壹黨壹派之特權私利,根本不值壹駁。顯然,不破解來自意識形態方面的障礙,不解除思想觀念上的各種顧慮和束縛,民營經濟的發展勢必會受到很多有形和無形的阻礙而步履維艱。現代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日益重視意識形態在社會變遷和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有關文獻提出,意識形態具有確認現行制度結構合乎義理或凝聚某個團體的功能。壹種意識形態如果與社會發展的趨勢相契合,就會有助於減少發展中的阻力,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經濟效率。但是,當它變得僵化、凝固、陳舊、過時的時候,就會對社會進步起阻礙的作用。既然常識就能告訴我們,發展民營經濟符合社會前進的趨勢,利民利國利社會。我們大家盡可以打消思想顧慮、破除觀念禁忌,不去理會那些勞神誤事的閒言碎語,放開手腳地投入發展民營經濟的大潮。

應大力提高民營經濟的社會地位,爭取在各級政府制訂的政策上,享受到公平的國民待遇。九十年代以來,由於各種因素的自然消長,民營經濟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到1997年,無論是工農業產值,還是國民經濟的新增價值,以及國家財稅收入,民營經濟都已超過國有經濟。此外,民營經濟在解決人民生活、就業方面的作用也日漸突出。但是,民營經濟在整個國家社會生活中的地位並沒有得到相應提高,民營企業在許多地方仍然受到政策上的忽視甚至歧視;民營企業主的財產權利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作為民營經濟代表的民營企業家在各級人大、政協中的名額仍然少得可憐;總體上看,發自這壹方面的聲音還很微弱的。這些都是很不公平、很不健全的現象,很不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我們注意到這樣壹個現象:那些經濟較為發達的地方,基本上民營經濟都有較為充分的發展;相反,那些經濟落後的地方,民營經濟也鮮有發達者。由此可見,發展民營經濟對於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性。因此,明智的地方政府都應制訂相應政策,支持民營經濟的發展,以造福地方。

此外,還應積極爭取在稀缺資源的配置方面向民營經濟開放。首先是推進金融改革,打破國家壟斷,減少國家干預,推進國有銀行的商業化、股份化改造,對效益好、有發展潛力、能提供就業機會的民營企業提供資金支持,並准許民間資本經過法定程序興建民辦銀行與金融機構及參與改造國有銀行與金融機構。在公司上市、發行股票、債券方面,應放棄對民營企業的限制,允許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公平競爭,優勝劣汰。在土地使用、經營方面應給予民營經濟以法律保障。在城鎮集體企業的改造當中,應提倡民營企業積極參與其中,拓展自身的發展渠道,把握新的發展機會。

在現實的各種困難和棘手的問題當中,最令當局頭痛的可能莫過於國有企業改革了。因為它關繫到億萬人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的穩定、政局的穩定,可謂牽壹發而動全身。因此,執政黨和政府不知道為此開了多少會?制定了多少政策?各級領導人也不知發表了多少講話?朱鎔基內閣還立下了三年內使全國的國有企業徹底擺脫困境的誓言。現在期限將至,實際成效並不那麼顯著,壹些地方國企的問題更加突出。其實,如果不拘泥於陳腐的觀念,適時地轉換壹下思路,大力發展民營企業正是國有企業改革的壹條出路。把企業交給企業家來管理,而不是由政治組織來管理;按照市場的要求而不是長官的意志來改造企業;才是國企改革的根本方向。在這方面,民營企業早已走在前面,是值得國有企業認真學習的。我主張,在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資產重組、兼併收購、破產、租賃、承包經營、國有企業改為民營企業方面應對民營企業放開,以促進民營經濟加快發展。

在這壹方面,令人感到鼓舞的是,許多地方政府、黨委和黨政大員公開表態:要大力支持非公有制經濟和私營企業的發展。例如地處西北的中共陝西省委和省政府專門出台了《關於大力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決定》(據悉:大多數地方都制定了類似的“決定”)。第壹版)。甘肅省省長孫英在1998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在今後5年,要把大力發展非公有制經濟作為振興甘肅經濟的壹項戰略任務,年均增長速度要保持在20%以上。中共江蘇省委和省政府專門召開了個體私營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加快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速度,到2000年,個體工商戶戶數、從業人數分別超過150萬戶、250萬人;私營企業戶數、從業人員分別超過10萬戶、100萬人;個體私營經濟做從業人員占社會勞動者總人口的比例由現在的7.5% 提高到12% 以上。中共雲南省委書記令狐安在省委六屆六次全會上說:發展私營經濟不限速度,不限規模,不限比例,不限範圍。中共河北省委和省政府則提出:對非公有制經濟要實行“四放”,即放手、放膽、放心、放開。(以上均參見京伍編的《言論中國——觀點交鋒20年》,中國檢察出版社1999年版)。中共浙江省委書記張德江說:“發展個體私營經濟不是權宜之計,而是個戰略方針。”為此,他提出“四個不限”:不限發展比例,不限發展速度,不限經營方式,不限經營規模。“三個加大”:加大依法保護力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大環境整治力度。“三個有”:使個體私營經營者經濟上有實惠,社會上有地位,政治上有榮譽和“六個抓住機遇”。(見1999年8月23日《光明日報》)山東省政府制定的《關於加快全省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發展的決定》中明確指出:私營企業可按零價購買淨資產為零或資不抵債的國有企業。(見1999年11月13日《揚子晚報》)在大勢所趨之下,連政治上壹向保守的北京市也提出要大力發展非公有制經濟。(參見北京市市長劉泣1999年5月28日在北京市個體私營經濟工作會議上的講話;載1999年第4 期《工商界》)。1999年8月,我國第壹個明確規定保護私有財產的地方性法規,率先在私營經濟發達的浙江省寧波市出台,並於8月3日開始實施。在這個《寧波市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中規定:私營企業對其所有的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可以對其中所有的財產依法自主決定出租、抵押、轉讓或作其他處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哄搶、破壞、敲詐勒索或以非法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等手段侵犯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載1999年8月13日《北京青年報》,該報在刊發這條消息的同時專門發表了壹篇欄目主持人的文章,題目是“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當然,中國有壹句老話說得好:“聽其言,觀其行”。人們不僅要看地方上說得怎麼樣,更重要的是要看他們做得怎麼樣。但是他們這樣說了,或者作出相應的規定,總是會令頑固阻礙中國現代化的極左勢力痛心疾首的吧!也肯定會有利於營造壹種適合民營經濟發展的氛圍。

1999年8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個人獨資企業法》。該法已於2000年1月1日起實施。壹些經濟界人士認為,該法的施行將會進壹步為個體私營經濟提供法律規範和法律保障,因而將推動整個民營經濟的發展。我們誠望如此!

2000年1月4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主任曾培炎在由國務院新聞辦舉辦的記者招待會上宣布:取消針對民間投資禁區。2000年中央政府將致力於“調動企業和社會各方面增加投資的積極性,創造有利於擴大投資的社會環境。積極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除關係國家安全和必須由國家壟斷的領域外,都應允許民間資本進入;在稅收、土地使用、企業開辦、進出口等方面,取消壹切不利於民間投資和民營經濟發展的限制性和歧視性規定。”“在股票上市方面,民營企業應享有與國有企業同等的機會。”筆者願意把這視為壹種積極的信號,即中央政府承認過去存在歧視民營經濟的政策,並準備修正這壹政策。具體施行情況如何?我們拭目以待。

當然,和人世間的其它壹切事物壹樣,民營企業也不是完美無缺的;在其發展的早期,肯定會存在不少問題,有些問題甚至很嚴重!但是,我們堅信: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和法治規範的逐步健全,民營企業存在的問題都是可以加以克服的。也許在不太久的將來,中國的產權制度改革得以完成,私有財產制度得到確立,私有企業的概念完全取代民營企業,民營經濟將完成自己的使命並進入歷史博物館。我認為,真的到了那壹天,標誌著中國完成了壹個巨大的歷史跨躍,是壹個非常了不起的社會進步。而在這壹天到來之前,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仍將發揮不可替代的歷史作用。

二、培育公民社會

憲政民主體制的建立,有賴於發育成熟,功能健全的現代公民社會的出現。而壹個健全的社會應該是壹種市場、社會、國家各守其位、各負其責,三者之間保持協調、均衡、互補關係的狀態。在我國,由於過去長期實行高度中央集權的政治體制、全能主義的專制政治和計劃經濟,公民社會壹度銷聲匿跡。隨著改革開放進程的啟動,逐漸產生市場因素、民營企業、民營經濟、中介組織、社區等等社會因子,公民社會的雛形才得以展現。對於如何評估它,海內外的學者和社會活動家存在不少爭議。然而,對於培育民公社會的重要意義,卻是具有相當普遍的共識。梁冶平指出:“用壹種長時期的眼光看,中國文化與中華文明在其生死攸關的現代轉型中最迫切需要的,是壹個自主的、能夠自我建設與自我協調並能有效地監督和影響國家決策的健全的社會”。(梁治平《市場。社會。國家》,載“公共論叢”第二輯《市場社會與公共秩序》,三聯書店1996年版P4)鄧正來認為:“中國現代化兩難癥結真正的和根本的要害,在於國家與社會二者之間沒有形成適宜於現代化發展的良性結構,確切地說,在於社會壹直沒有形成獨立的、自治的結構性領域。”(鄧正來著《國家與社會》,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P3)

現代公民社會主要包括:

(1)公民個人;

(2)民營企業,包括各種類型的民營經濟實體,甚至包括國有民營企業;

(3)獨立媒體,如民間興辦的報紙、刊物、出版社、電台、電視台等;

(4)社區自治組織:如村民委員會、城鎮街道居民委員會等;

(5)社會團體:如企業家俱樂部、工會、農會、老年組織、青年組織、婦女組織等;

(6)行業協會:如商會、同業公會、製造業協會等;

(7)各種中介機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專利事務所、商標事務所、經紀人等;

(8)民辦研究機構和調查機構;

(9)民辦基金會和慈善機構;

(10)民辦學校;

(11)教會或宗教團體。

從上列各項因子來看,我國的現實情況距離健全的公民社會尚有很大差別。公民個人的公民意識和公民素質亟待增強;獨立媒體基本上不存在,既或有,數量也微乎其微;自治工會、農會、學聯則完全不存在;社區自治組織的發育水平普遍偏低,而且發展很不平衡。更帶有實質意義的是:上述中間組織既不能獨立於黨政機構的掌控之外,也難以進入政治過程。因此,其在公共領域中的功能自然十分有限。中間組織的不發達,妨礙著當今中國社會自治與自組織能力的形成,也強化著社會生活中的失序現象。由於沒有農民自己的中間組織,國家只能與分散的個體農民打交道;由於行業公會的不發達,不同的企業不能在變化的市場中協調自己的行為;由於沒有勞工和資方的組織,正常的勞資關係和勞動力市場就難以形成,極端的結果就是暴力傷害行為的增加。中間組織發展的緩慢制約著公民社會的成長。另壹方面應該看到,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結構確實在發生相應的變化,我國公民社會的雛型已經顯現。經濟改革孕育和催生出新生的中產階級,他們以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開創了獨立的個人事業基礎,擁有相當的財力,並開始具有獨立的政治意識。他們開始提出自己的社會要求與政治要求,組織形式多樣、功能獨立的專業協會、聯誼團體與商業社團,通過各自的渠道體現自己的存在價值,影響政府的決策,維護自己的利益。與此同時,經濟的多元化與改革的深入,使得不同社會利益集團的利益摩擦日益表面化,各個利益集團內部的利益共識逐漸增強,舊的超越利益集團的由執政黨主導的集體主義意識形態已不再有效。各種社會利益集團的形成與生長推動了社會多元化,拓展了民間社會的活動空間,進壹步削弱了集權控制。而互聯網與無線通訊的飛速發展、民間宗教的復興,大眾文化的興旺和民間出版業的掘起,都將有力地消解專制政治。可以預期,伴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和社會分化,新的利益主體不斷壯大,以及政府機構的職能轉換,我國的公民社會勢必會得到進壹步的發育、成長、壯大。

必須指出的是,培育公民社會,並不是要發展出與國家作對的社會勢力,而是要培育良性、健康、自治的社會因素。這種良性的社會因素能夠有效阻止政治權力的過度膨脹,有效阻止政治權力侵犯公民的個人權利,有助於整個社會的健康發展,有助於憲政民主體制的建立。其根本目的是要在國家與社會之間建立壹種平衡的和良性互動的關係,以克服此前由於國家與社會之間,存在的不平衡關係而產生的種種弊端。國家與社會的關係不平衡以至嚴重失衡,不利於公民權利的實現和保護,而且會對國家的機體產生消蝕,使國家日趨腐朽、衰敗直至滅亡;歷史上這樣的例子數不勝數,後來人當思之鑑之。

在培育公民社會方面,知識分子、企業家、具有現代價值取向的政治精英負有重要責任。鄧正來認為:中國的知識分子,壹般都具有現代意識和現代化知識,由於社會結構的分化,壹部分知識分子轉換角色,積極投身於企業家行列,成為引導經濟健康發展的中堅力量,而未投入經濟活動領域的知識分子,在教育、啟蒙、文化建設、研究、理論指導等方面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他們是推進和指導市民社會(可理解為公民社會的同義語——筆者注)健康發展的知識源泉和動力源泉。企業家是營建、發展和完善市場經濟的主要力量,企業家在市場交易活動中依契約規則,本能地維護自利的同時能平等地對待他利,從而是平等契約精神的發揚光大者,企業家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深刻地體認到負面自由(免受外部力量侵犯和免遭陷入社會混亂和失序的侵擾)的重要意義,從而是穩定秩序和維護公民社會的主導力量;企業家握有相當的財力和物力,是國家稅收的主要承擔者,從而是能影響國家有關決策的壹方利益者;企業家所擁有的經濟實力和地位,使他們在組織和資助各種群體、社團和利益集團的活動中,起著主導者的作用,從而是組織公民社會的領導力量。而具有現代價值取向的政治精英,因其手中掌握政治權力,能夠參與政策制定與政策執行,在社會進步和新型國家與社會關係的建構過程中,占據著不可替代的地位。因此,應高度重視知識分子、企業家和具有現代價值取向的政治精英在培育公民社會當中的特殊作用。

應努力推進政治改革包括行政改革,通過法治形式,將除必須由政府承擔的事項之外的其它社會管理職能還原於社會,由社會組織承擔,並以法律保護之。同時,應促進社會自治和基層民主建設,發展城鎮居民委員會、鄉村村民委員會、行業自律性組織及各種類型的社會團體,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提高人員素質,改善成員結構,以適應社會進步的要求。知識精英和企業家應增強參與意識,積極通過各種渠道發出聲音,表達意見,影響政策的制訂與執行,為公民社會的成長提供知識、輿論和物質形態等方面的支持。

培育公民社會是壹項異常艱巨複雜的事業,肯定需要經歷壹個長時期的過程,決不可能壹蹴而就,在操作上要有足夠的耐心。飯要壹口壹口地吃,工作要壹步壹步地做。可以先從經濟上和文化教育上做起。在經濟方面,最重要的就是要發展民營經濟(如上所述),促成市場機制的完善,以奠定公民社會的經濟根基。在文化教育方面,則應盡力傳播和啟蒙公民的權利意識及其它各種現代意識(詳見本書“第九章樹立公民意識”),提高公民的基本素質,推進人的現代化,以奠定公民社會的人文基礎。在上述工作取得較大進展、公民社會業已建立起來的條件下,則應因勢力導,努力推進政治民主化,建立憲政民主體制,以使公民社會逐步走向制度化,並建立起正常的秩序。任何“壹口吃成個胖子”的企圖都註定會失敗,著急上火於事無補,急躁冒進只會壞事。

三、壯大中產階級

在本書第七章“中國社會各階層狀態”中,已經對中國現實社會裡中產階級的狀況作了壹定的描述和分析。在第七章中為了保持上下文的整體性,故而採用了“中產階層”的提法。但是在習慣上,人們通常採用“中產階級”的提法。因此在本章中改用“中產階級”,在意義上並無不同。什麼是中產階級呢?根據亞里士多德的定義,中產階級是指那些“占有壹份適當而充足的財產”的人。在古希臘社會,中產階級要求維護私有財產權利、商業自由和個人自由以及政治民主,因而是古希臘城邦民主制度的基石。在現代社會裡,新中產階級是憲政民主體制的社會基礎。在發展中國家,新興的中產階級在其發展的早期,可能會為了自身利益與專制制度相互為用,但從長期趨勢來看,則是憲政民主體制的支撐力量和穩定力量。因為只有憲政民主政體,才能有效制約政治權力對公民權利的危害,才能從根本上保護中產階級的利益。

在我國現階段,中產階級可以界定為,介於富豪階層和權勢集團與貧民階層之間、擁有壹定數量的金融資產和實物資產的人群。其成員主要為各類白領職員、中小企業主、商人、律師;部分中介組織職員、媒體工作者、自由撰稿人、鄉鎮企業、私營企業管理者和農村中的富裕農民等。改革開放以來,由於下列因素的產生:(1)企業改革初期實行承包製、租賃制、資產經營責任制等,壹部分人由此獲得高額收入;(2)鄉鎮企業異軍突起;(3)個體私營經濟快速增長;(4)沿海地區經濟高速成長;(5)各級黨政機關開辦第三產業;(6)大批成功的自由職業者出現;(7)金融證券業蓬勃發展;(8)高科技產業開始掘起;(9)對外貿易與經濟合作不斷發展;(10)各種媒體和娛樂業、出版業的時興;(11)各類中介組織和經紀人大量湧現等等,使得中產階級得以大量產生和發展。儘管缺乏這方面的統計資料,但是,許多從事這方面研究的人士都認為,目前中產階級在我國就業人口中大約占到10-15 % .而在發達國家,中產階級壹般都占到人口比例的50 % 以上(至少占40 % 以上)。顯然,中產階級在我國無論是數量還是質量(如文化水平、受教育程度)都還不高。如果我國的中產階級能在本世紀中葉占到人口比例的50 % 以上;同時,其普遍的文化水平和受教育的程度得到較大的提高;則憲政民主力量就會具有深厚的社會基礎,專制主義的勢力就會大為削弱。秦言在《中國的中產階級——未來社會結構的主流》(中國計劃出版社1999年版)壹書中指出:中產階級在中國(二十)世紀末的出現是壹個重要的社會現象,人們拭目以待,期待著他們對中國新世紀的推動與影響。他們有相對獨特的社會要求,但他們對社會穩定並不構成威脅,相反,他們是中國社會長治久安的“安全閥”。正因為有了他們,中國未來的社會結構將更趨於合理,更走向穩定。他們也是決定中國最終走向全面現代化的核心力量。因為中國將在世紀之交,不但完成壹個農業大國向現代化工業大國的蛻變,而且還要適應知識經濟發展的要求。在這關鍵的歷史時刻,中產階級作為新生階級,由於存在於各個階層,有著廣泛性,因此他們是壹個舉足輕重的因素。從某種程度上說,中產階級決定了中國未來的各個方面。尤其是在知識經濟和信息社會時代,新興的智能群體和知本家(能將知識與資本結合起來的人)群體,將會成為中產階級的主流,他們對全社會的影響力將空前增強。

正因為中產階級的社會地位和作用日益提升,我認為,今後的經濟改革、社會改革、政治改革都應朝著幫助廣大民眾脫貧致富、變無產者為有產者、使有產者成為中產階級、使中產階級逐步占到人口中的大多數這樣的方向進行;而應盡力避免改來改去總是少數人或某些強勢集團獲利的現象,特別要反對損害絕大多數人利益的“黑權結合”與“黑金政治”。如果在10年以後(2010年左右),中產階級在我國人口結構當中占據較大比例(如20% 到30%),無疑將使我國的穩定與發展具備了壹個初步的社會基礎。在此基礎上,如果再經過30到40年,能使我國的中產階級(包括他們的家屬)在總的人口比例當中占到40%到50% ,則中國繁榮與穩定就會有了壹個可靠的保障。這當然是壹個很難達到的目標,但絕非不可能達到的目標。在改革開放之初,誰又會想到:才經歷短短的二十多年,中國竟會發生這樣大的變化呢?誰又會想到在無產階級革命消滅了資產階級幾十年之後,中國竟會這樣迅速地產生出壹個新生的中產階級呢?正像古詩上寫的“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所以,非不能也,是不為也。如果國家的領導者真正能夠做到高瞻遠矚,勵精圖治,因勢利導,充分發揮人民的聰明才智,兌現憲法規定的各項公民自由權利,排除阻擋中產階級生長的制度障礙;那麼,這樣的目標就完全是可能達到的。其實,在我國沿海的壹些地區,中產階級在人口結構中已經占有了很大的比例;只是由於我們的國家太大,經濟社會發展很不平衡,所以要使中產階級的數量在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增長,還需付出很大的努力。

令人擔憂的是,根據社會學家的研究,近年來,我國中產階級的發展呈現出滯緩的現象;另壹方面,隨著下崗職工的增多和農村居民收入水平的下降,社會的兩極分化態勢卻有所加劇。世界銀行1997年發布的壹份題為《共享不斷提高的收入》的報告中指出,中國80年代初期在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的數據基尼係數是0.28,到1995年是0.38.按照世界銀行的統計,這壹數據除了比撒哈拉以南非洲國家和拉丁美洲國家稍好外,貧富懸殊要比發達國家、東亞其它國家和地區都要大。據經濟學家分析,中國現時的基尼係數已達0.4,如果短期內沒有適當的政策加以調節的話,還會繼續惡化。顯然,這種局面的出現有著深層的經濟原因和政治原因,值得當政者和社會有識之士認真反思,並儘快制定出切實有效的應對措施。否則,中國今後壹個時期產生重大的社會危機和政治危機將難以避免。要想避免危機的出現,就須大力扶持中產階級和培育公民社會,使之能夠有力地支撐起中華民族的長遠發展,同時儘可能地減少貧困人口,減少貧富兩極分化(運用經濟的和法律的辦法,而不是劫富濟貧的辦法)。古人說得好,人無遠慮。必有近憂!

樹立公民意識

憲政民主體制的最終確立,有賴於與之相匹配的政治文化的形成,而這種政治文化的核心就是公民意識或稱公民性格。美國憲法學家斯蒂芬。L.埃爾金在《新憲政論》壹書中提出憲政民主體制應該具有三個要點:(1)限制政治權力的濫用;(2)能夠很好的解決社會問題;(3)有助於形成公民性格。([美]斯蒂芬。L.埃爾金卡羅爾。愛德華。索烏坦編《新憲政論——為美好的社會設計政治制度》,三聯書店1997年版P152)明確指出憲政民主體制與公民性格或公民意識之間存在著密切的內在聯繫。他們特別強調憲政民主政體是以相應的政治文化與公民意識為條件和背景的。哈佛大學肯尼迪政府學院的弗瑞德(Fred Schauer)教授在論述這個問題的時候,例舉了美國在20世紀發生的兩個最重要的憲法事件。第壹個事件發生在1957年(中國這壹年正在搞反右派運動),美國最高法院宣布“不同種族不同公立學校”制度違憲,因為它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當時有許多人反對最高法院的這個判決。他們認為這是“壞憲法”和“壞政治”。在反對者當中,有壹個人是在阿肯色州很有威望的該州州長,另壹個人是當時的美國總統艾森豪威爾將軍。但是當阿肯色州州長試圖抵制最高法院的判決,嘗試不遵守最高法院的判決時,艾森豪威爾總統卻命令軍隊進入阿肯色州,強制執行了最高法院的判決,儘管他本人也不同意最高法院的這壹判決。第二個事件也與美國總統有關,就是發生在1972—1974年的水門事件。在美國總統競選期間,共和黨競選總部派人到民主黨競選總部搞竊聽,事後被最高法院發現。最高法院下令當時的美國總統尼克松(共和黨人)交出涉案的文件和錄音帶。在法院下令不到24小時時間,尼克松就通過他的律師指出:他不會遵從法院的命令。他的這種政治上孤注壹擲的做法引起了美國公眾的強烈抗議。結果尼克松不得不宣布他將遵守最終強迫他下台的法院命令。試想如果艾森豪威爾總統和美國國民不具有很強的公民意識的話,最高法院的判決就難以生效;如果沒有美國公眾自覺護憲護法,違犯法律的尼克松總統也不會下台。指出這壹點,對於我國來講尤其重要。正如三聯書店《憲政譯叢》總序所言:“吾人行憲政之難,尤在此理念與制度皆出自西域而非生於本土,故中國之憲政理念源於傳播,中國之立憲始於模仿。”

我國民眾的公民意識之缺乏是有其深刻的歷史原因的。中國自秦始皇建立壹統天下的秦王朝,實行專制主義的政治體制,綿延了兩千多年。其時間之長,在世界史上獨壹無二的。1908年8月27日,清王朝的光緒皇帝頒布《欽定憲法大綱》,迄今雖有九十多年了,憲法及憲法性文件頒布的也不可謂不多;然而距離真正的憲政民主尚有很大差距。可見,憲法的制訂與憲政的施行之間還有壹大段路程要走。其中的壹個關鍵性因素就在於政治文化從傳統向現代的轉化極為緩慢。中國傳統政治文化的主流簡言之就是,明君、清官、臣民和人治。這樣的政治文化對於中國人的影響可謂深入骨髓,直到今天仍歷久不衰。例如,我們現在隨時打開電視壹看,凡是古裝戲(包括電視連續劇),很少不是與帝王將相有關的。若只是拿古人編故事,娛樂娛樂也就罷了。然而問題並不是這麼簡單,在這些古裝戲(劇)裡面有意無意宣傳的大多是皇上如何聖明,清官如何廉正,草民如何可憐,人治如何可愛等等。壹度風靡海內外華人社會的電視連續劇《還珠格格》就是這類作品,把個清朝皇帝描繪得重情重義,完美無缺,身邊臣子也個個才華橫溢、舉世無雙;實在是把歷史糟蹋得夠嗆。為之辯解的人會說:這只是文學作品,只要寫得好看就行,何必苛求!須知文學作品作為文化載體對人起著很大的潛移默化的影響,整天利用大眾媒體歪曲歷史、傳播陳腐的觀念,實際是毒害民眾,尤其是正處在成長期的青少年,對樹立公民意識十分有害。顯然,這種落後的政治文化如不能從根本上加以改造,從外部世界引進的憲政民主體制即使能夠成活,也只能成為不中不西、不倫不類的怪物。

上海大學的朱學勤教授指出:“公民意識是近代憲政的產物。它有兩層含義,當民眾直接面對政府權力運作時,它是民眾對於這壹權力公共性質的認可以和監督;當民眾側身面對公共領域時,它是對公共利益的自覺維護與積極參與。因此,公民意識首先姓‘公’,而不是姓‘私’,它是在權力成為公共用品,以及在政府與私人事務之間出現公共領域之後的產物,至少不會產生在這兩者之前。此前民間如有意識,只能是諸多‘私’人意識的集合,……在中國,這樣的‘私’人集合狀態有壹個十分自然的名稱,就叫‘老百姓’。‘老百姓意識’當然不是近代意義的‘公民意識’”。“老百姓”是眾多血緣姓氏的集合體,它反映的是宗法制自然經濟的觀念殘餘,與“公民”概念相去甚遠。(朱學勤文選《書齋里的革命》,長春出版社1999年版P363)因此,將“老百姓意識”逐漸轉變為“公民意識”,對於在中國實現憲政民主是非常重要的。

要在中國建立憲政民主體制,既需要發展市場經濟和公民社會,也需要培養現代政治文化、尤其是培養公民意識。需要長期堅持不懈、艱苦備嘗的思想啟蒙。在西方社會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的歷史上,就曾經歷了相當壹個時期的思想啟蒙過程。從文藝復興運動始,我們可以舉出壹長串為思想啟蒙作出卓越貢獻的人士:但丁、薄伽丘、格老秀斯、霍布斯、斯賓諾莎、洛克、孟德斯鳩、盧梭、邊沁、密爾、康德、潘恩、華盛頓、傑斐遜、漢密爾頓、傑伊、麥迪遜、林肯、戴雪、托克維爾、柏林、米瑟斯、阿隆、哈耶克……,以至完全可以這樣說,如果沒有他們的貢獻,就不會有今天存在於世界各地的憲政民主制度。歷代帝王的名字,今天已鮮為人知;但啟蒙思想家們的英名將永遠為世人銘記,他們創造和傳播的思想理論將長久地啟迪著人們的心智,激勵著人們為建設公正、美好的社會而不懈努力。中國近壹百多年也有許多仁人志士作了大量思想啟蒙工作,如王韜、鄭觀應、馬建忠、林則徐、魏源、馮桂芬、沉家本、嚴復、康有為、梁啓超、譚嗣同、鄒容、陳天華、章太炎、蔡元培、陳獨秀、李大釗、胡適、魯迅,以及西單民主牆時期的民辦刊物、《走向未來》叢書、《傳統與變革》叢書、《二十世紀文庫》、《走向法制》、《新知文庫》、《現代西方學術文庫》、《外國著名思想家譯叢》等;直至三聯書店新近出版的《公共論叢》、《憲政譯叢》等等,推介、傳播先進的思想理論,弘揚文明主流與時代精神,功不可沒。但這方面的工作還遠未完成,借用孫中山先生的話稍加改動,叫做“啟蒙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

進行思想啟蒙的重要目的,就是要培養民眾的公民意識。具體地說,就是要培養下列意識:

1.人權與公民權意識。人權即人的基本權利,包括自由、平等、財產、安全、追求幸福和反抗壓迫等各方面的權利。人權是與生俱來,不可讓渡的。人若喪失了人權,即淪為奴(隸),不復享有自由。公民權是人權的壹部分,是指具有公民身份者所享有的法定權利。人權與公民權意識或稱權利意識,是公民意識的核心內容,是建立憲政民主的最重要的政治文化條件。

2. 民主意識。民主的基本涵義是主權在民和民為邦本的制度安排與價值觀念的總和。它反對任何形式的個人獨裁或黨派獨裁,主張政權民授(通過選舉制)、政策決定權民予(通過代議制)和民有(財產私有制)、民治(自治)、民享(權力和權利共享)。

3. 法治意識。法治是指維護人權與民主的法律治理架構,它強調法律至上、法無偏私、司法獨立、以法制權和正當程序原則。從傳統的倫理型社會向現代法理型社會的轉型,不僅要求社會有完善的立法和法理權威的確立,更重要的是要求公民在社會化進程中逐步樹立現代法治意識,建立對法治的信仰,養成依法辦事,守法護法的習慣。

4. 憲政意識。憲政是建立在人權、民主、法治基礎之上的政治制度。其宗旨是限制政府權力,保障基本人權,奉行民主法治,增進人民福利。它強調憲法在法律體系中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壹切法律均不得違反憲法。培養公民的憲政意識,有助於公民明白自身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對公共權力秉持應有的警惕,防止權力被用來謀取私利和權力異化現象的滋生。

5. 責任意識。現代社會和憲政民主體制的建立,關繫到每個公民的切身利益。要使所有公民懂得,權利的獲得不會從天而降,要靠每個公民去爭取、去愛惜、去維護、去發展。每壹個公民對社會的健康發展,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從某種意義上說,有什麼樣的公民就有什麼樣的政府,有什麼樣的政體。只有當公民們普遍具有責任意識,才會有負責任的政府與負責任的政治。

6.納稅人意識。政府和公務人員是由納稅人養活的,而不是相反。公民應該依法納稅,同時作為納稅人應該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和質詢權。公民有權要求政府報告稅收情況和稅收支出情況,有權對政府的稅務行為、財政行為和公共事務提出質詢,有權對政府的違法行為進行督察直至依法起訴和控告。政府和公務人員通過稅收拿了納稅人的錢,理所當然應該熱心地為納稅人提供令他們滿意的服務,而不是刁難。作為公務人員,如果嫌拿的工資不夠多,完全可以另謀高就,但決不允許以權謀私,貪贓枉法。公務人員違法,更應依法懲辦。否則,公民對法律的信念永遠也不可能建立。因此,不僅公民要樹立納稅人意識,政府和公務人員更要樹立納稅人意識。

當然,公民意識的內容並不限於以上幾個方面(下文還將有補充論述),以上列舉的6條是最基本的。壹個國家的國民只有具備了完整的公民意識,才能成為合格的公民。只有當廣大國民普遍具備了完整的公民意識和公民性格,才能建立成熟的有自治能力的公民社會。國民普遍具有公民意識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之壹。而公民意識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要靠先進思想的啟蒙。

進行思想啟蒙的歷史責任毫無疑義地應主要由知識分子來承當,尤其是從事人文科學與哲學社會科學專業的知識分子更是責無旁貸。中國知識分子肩負的任務是雙重的:壹是自身對現代科學知識和先進思想的學習、吸收、消化、發展、創新;壹是面向社會,面向大眾,傳播人權、自由、民主、憲政的理念,傳播科學和理性精神,培養公民意識。知識分子應帶頭學習民主,實踐民主,學習寬容,尊重不同的意見和聲音。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己之所欲,要施於人。同時,思想啟蒙也是知識分子參與社會實踐的重要途徑。先進的思想觀念如果為廣大民眾所接受,就會大大加快我國現代化和走向憲政民主的步伐。因此,無論是從事教育工作的知識分子,還是從事媒體傳播工作、學術研究、政府工作、社會工作的知識分子,都不應忽視自身公民性格的塑造和思想啟蒙的責任。

進行思想啟蒙的方式很多。如翻譯、介紹國外名家的經典著作,在各類媒體上發表意見和文章,在各種公共場合(研討會、座談會、辯論會、教學、紀念活動、法院庭審、慶典儀式等)發表談話、進行講演;編輯、出版各種書刊、叢書、論文集,舉辦各種形式的講座、聚會、沙龍、會晤,等等。應儘量照顧老百姓的可接受性,貼近他們的生活常識,儘可能通俗壹些,深入淺出壹些。同時,要注意提高啟蒙的效率,擴大覆蓋面,增加受眾,深入普通民眾之中,使儘可能多的人接觸現代科學、思想、觀念、理論,並逐步形成公民性格。

思想啟蒙要和爭取與維護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出版自由、思想自由、信仰自由、學術自由結合起來。壹個國家、壹個民族,若不實現上述自由,就不可能真正興旺發達。如果上述自由得不到保障,則思想啟蒙很難進行,公民權利無從談起,公民意識就會成為水上浮萍。因此,必須積極爭取兌現以言論自由為代表的各項公民權利。我國現行憲法雖然規定了公民有上述自由權利,但在現實中,由於執政黨實行嚴格控制意識形態的政策,壟斷了各種媒體,並且實行警察統治,壓制持不同政見者和不同信仰者,反對思想文化領域的自由化和多元化;使得公民的基本人權和自由受到很大限制,極大地損害了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和國家法制的權威。所以,知識分子和公民社會以及體制內外的改革者,應堅持不懈地向政治決策層提出兌現憲法規定的公民自由權利的訴求,並作出各種實際的努力將爭取公民自由權利的事業壹步壹步向前推進,直至憲政民主體制最終得以在中國確立。

學校教育應該履行培育公民意識的職責,使學生從小就接受公民意識的薰陶。令人憂慮的是,我國的學校教育在這方面做得非常之差。1999年7月16日的《作家文摘》報頭版刊載了壹篇署名石橋的文章,題目為“中國教育的致命缺陷——高考毀掉了基礎教育”。文中寫道:“教育除了灌輸必要的知識之外,更重要的是培植壹種文明精神,壹種公民意識,壹種社會良知和責任,壹種對人權的理解和他人的義務和關愛。我們現在改進高考,提倡素質教育,固然是為了改變死記硬背的局面,但僅有這個不不夠。

中國人關於公民權是什麼就缺乏起碼的了解和關心,公民意識幾乎沒有。我們老是抱怨自己的國民缺乏法制觀念,犯法而又不善於用法律保護自己,其實我們的學校教育幾乎不涉及這個,即使有也全是空洞抽象的內容。而在教育發達的國家,在課堂上常有模擬法庭、模擬選舉之類,社會上也可耳儒目染。許多國家把對憲法的學習及民主、法律、人權的基本內涵歷來作為教育的第壹使命來完成,從這個意義上,我們的教育在培養合格公民方面是嚴重失敗的。

我們的高考或高考試卷能容納得了以上內涵嗎?我們的教育目標定得太低,只是要把學生培養成匠人,而通過考試的摧殘,連這點都難以做到。大學生以下是不鼓勵參與社會和了解社會的,培養的考試機器,是脫離實際、脫離社會的書呆子。

其實,中國教育的發展目標早已迷失。中國的中小學生到了美國,數學幾乎都是尖子,甚至被驚為‘天才’。但這絕不是值得自豪的事情,這是超強度機械訓練的結果,只能證明學習任務太重。我們的基礎教育成了為尖子服務。淘汰所謂‘差生’、讓大部分人失去信心並無意向學的殘酷競爭。特權觀念、優越感、不平等的意識在教育的日常環節里被徹並被視為理所當然。如此下去,這些所謂‘精英’、‘尖子’們‘成才’之後能有多少民主意識和平等觀念呢?

毫無疑問,這種教育不利於文化的進步和平等觀念的形成。

對教育來說,全民素質的整體提高最重要,我們的教育應該培養大批的愛因斯坦、愛迪生、比爾。蓋茨、邁克爾。喬丹、卡爾。劉易斯,甚至索羅斯,但是,最主要的還是培養合格的公民。“

著名思想家李慎之先生1997年11月2日曾在《改革》雜誌召開的座談會上意味深長地說:“千差距、萬差距,缺乏公民意識,是中國與先進國家最大的差距。”“如果壹個人還能有下壹輩子,那我的最高願望是當壹輩子公民教員。因為我知道在我們國家,要養成十來億人民的公民意識,即使馬上著手,至少得要五十年到壹百年才能趕上先進國家”。李慎之還曾在1999年第3期《戰略與管理》雜誌上以“修改憲法與公民教育”為題,專門論述培養公民意識問題。文中寫道:“為什麼中國人缺乏公民意識?原因就在於自從秦始皇以來的2000年間,中國實行的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壹直是專制主義。統治者執行的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政策,老百姓遵守的是‘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的奴隸主義。只是在農民革命引起的激烈社會變動中,它才受到‘造反有理’的短暫破壞。然而農民革命勝利以後,馬上又照原樣建立起專制主義的統治。到了20世紀,這壹套才受到某些質疑而有所鬆動,但是由於它的根子太深而沒有什麼根本上的改變。所以中國的‘國民性’始終沒有擺脫魯迅所抨擊的阿Q相。中國現在要趕上先進國家,要實行現代化,最重要的就是要解放被專制主義所扭曲了的人性,發揚每壹個人的本真人性。換言之,也就是要培養人的公民意識,使在中國大地上因循守舊生活了幾千年的中國人成為有現代意識的公民,成為壹個壹個獨立的、自由的、能主動追求自己的幸福,創造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的公民。”他還寫道:“‘公民’和‘憲法’,都不是中國傳統的概念,但是引進中國也有100年的歷史了。就我的記憶所及,30年代我還在讀初中的時候,整整三年都學過壹門公民課,用的是民營的商務印書館編的課本。雖然份量不大,但是相當扼要而簡明地教給了我們什麼是國家(或政府)的權力與責任,什麼是個人的權利與義務,什麼叫公民,他與中國人歷來說的老百姓有什麼區別。我們當年的教師又是壹個口才極好、極善於啟發學生對公民權利的覺悟的人,使我印象深刻,至今難忘。說來慚愧,10年前,我曾在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當過五年委員,也算是參加國家立法工作了,可是我所依憑的法律知識不過是60年前從初中學到的那壹點東西。”“在1957年的‘鳴放’期間,只有個別人提出過要在學校設立公民課,也有人提出學蘇聯的榜樣設立憲法課的,但是不但響應者寥寥,而且這些人很快就被打成右派分了,從那以後再也聽不到這樣的實踐了”。“然而現在有壹句話,好象已成了社會的共識:”中國人的素質太低!‘那麼,到底要怎樣才能提高中國人的素質呢?辦法當然有千條萬條,然而從初中壹年級起就實行公民教育應當是最重要的第壹條。大家又都說’教育首先要教學生做人‘。但是到底要做什麼樣的人呢?毫無疑問,應該是學最起碼的內容,壹直到懂得什麼是政黨制度、文官制度,懂得什麼是對權力的制約平衡,什麼是司法獨立,懂得什麼是市場經濟,法治國家,憲政國家……,懂得以法律保護自己的權利和利益。“李慎之先生的話可謂語重心長、言淺意深,值得每壹個關心國家命運的人深思!

美國北卡羅來那州教堂山大學教育學院的助理教授戎雪蘭在壹篇論文中,專門論述了公民教育對中國從集權制度向民主制度轉型的重要意義。她在文中指出,對於什麼是民主制度,在民主制度下社會將變成什麼樣,公民在民主社會中有什麼樣的地位、權力,應當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公民需要有那些價值觀、知識和技能,才能適應民主社會,這些在民主國家人人皆知的基本問題,生長在社會主義體制中的很多人,幾乎是聞所未聞的,也無從思考,因為社會主義國家沒有民主的公民教育去提供這些基本常識。她在論文中介紹了美國公民教育的壹些情況,“在公民教育的信念和價值觀這方面,美國的學校有四大基本要求:第壹,個人權利,包括個人生命的權利、個人自由自主行動的權利、個人尊嚴的權利、個人安全的權利、尋求和得到平等機會的權利、得到正義和權利、保持隱私的權利、和私人擁有財產的權利。第二,個人自由,包括參與政治程序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思想的自由、意識的自由、集會的自由、諮詢及獲得信息的自由和表達意見及感情的自由。第三,個人的責任,包括尊重人類的生命、尊重別人的權利、誠實、寬容、有同情心、證明有自我控制的能力、參與民主程序、為共同的目標而工作、尊重別人的財產。第四,對社會狀況和政府職責的信念,包括認為社會需要有大多數人能接受的法律,有不同意見的少數應得到保護,政府應當由人民來選,政府應當尊重和保護個人的權利和自由,政府應當保護民權,政府應當為大眾的福利而工作。”她認為:處於社會轉型時期的中國,可以借鑑美國進行公民教育的內容和方法,著重在兩個方面展開工作:其壹是幫助公民理解個人、組織和社會機構之間的關係。其二是幫助公民理解權力、權威和政府之間的關係。此外,就是要幫助公民樹立多元化的觀念。如果中國要進入民主社會,那麼中國公民就應當懂得,在壹個民族、種族、文化、風俗、宗教信仰、政治理念多元化的社會裡,人們因其處境不同,很自然地會對問題有不同的看法;正是通過社會中多元化的認識,人們才有機會比較全面地從不同的角度來觀察社會現象,找到能被大多數人接受的解決方法。要使公民們認識到:多元化不是麻煩而是力量。在壹個現代國家裡,民主價值觀最重要的內容之壹就是對多元化的承認和尊重。(參見戎雪蘭《民主的公教育與中國的政治改革——美國公民教育對中國的啟示》;載1998年第3 期《當代中國研究》)戎雪蘭論文中關於公民教育和公民意識的許多觀點切中我國時弊,發人深省。

在我國現階段樹立公民意識的工作中,很重要的壹點就是要將人們思想上普遍存在的臣民意識轉變為公民意識。由於歷史的原因以及缺乏必要的公民教育,使得國人(包括知識分子)的頭腦中大都存在深厚的臣民意識。比如人們時常關心的是某某首長說了些什麼?我與上司的關係如何?領導對我的印象和評價怎麼樣?再如十分流行的“權力真理論”、“權大於法”、“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等觀念,實質上都是臣民意識的反映。相反,卻很少有人考慮:我做為壹名現代社會的公民,應該享有那些權利?我對國家與社會應該履行那些義務?做壹個合格的公民應該具備那些素質?承擔那些責任?臣民意識與公民意識的根本區別在於:前者崇尚的是人治、是專制權力,後者崇尚的是法治、是公民權利;前者無視或忽視個人自由,後者重視和強調個人自由;前者惟上是從、惟權是從,後者注重獨立思考和獨立人格。臣民意識是壹種與社會現代化相悖的落後觀念;公民意識則是與社會現代化密切相關的進步理念。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與公民社會的發育,臣民意識開始消解,公民意識有所提升(如維護消費者權益、民告官現象、村民自治與“海選”、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等等)。但是,習慣勢力仍然十分頑固,陳舊觀念還很有市場,傳統文化的糟粕也仍在大行其道;這些都說明觀念更新的工作仍然十分重要,將臣民意識轉化為公民意識是壹項非常必要而又相當艱巨的任務。

同時,培養公民良好的政治參與意識也應是樹立公民意識的重要內容。中共執政以來,不斷發起政治運動。從“鎮反”到土地改革運動、“三反”“五反”運動、批胡風、“肅反”、反右派、社教運動、大躍進和人民公社運動、反右傾、“四清”運動,直到文化大革命登峰造極。每次運動都說是“關繫到黨和國家的前途命運”,都要動員“全國的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結果,每次政治運動都成了“運動群眾”;運動頻繁和參與泛濫搞得天怒人怨,民不聊生,苦不堪言。因此,“文革”以後,民眾普遍患了“政治冷漠症”,對政治運動愈來愈冷淡。改革開放以來,發展經濟與發家致富成為時尚,人們對政治話題愈來愈缺乏興趣。到1989年上半年,因為當局的政治決策壹再失誤導致各種社會矛盾激化,終於爆發了震驚世界的八九愛國民主運動,引發了又壹波的政治參與熱潮(其中自然難免泥沙俱下、魚龍混雜)。運動遭到殘酷鎮壓之後,人們重新恢復政治冷漠,街頭巷尾流行的與政治有關的只剩下各種政治笑話和無窮無盡的小道消息。實際上,過去的群眾運動,參與泛濫,參與爆炸,人人都熱衷於搞政治與現在的政治冷漠、刻意迴避政治,都和缺乏正確的參與意識有關。這兩種現象都會為專制統治所利用,而不利於憲政民主社會的建立。亞里士多德早就指出,人類社會本質上就是壹個政治社會。而現代政治理論無論是資產階級的、還是無產階級的,都承認主權在民,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只不過現在的學者多強調:應該把“人民”這壹抽象概念置換為“公民”)。既然生活在政治社會,又身為國家的主人,豈有不問政治、放棄主權之理?再說,如果公民都不過問政治,豈不是給那些專事操縱權力、謀取私利的政客大開方便之門?但是,政治必競是壹種複雜的社會事務,需要相當的專業知識和技術,公民們不必要也不可能事必躬親。許多歷史事實表明,參與泛濫恰恰容易導致被別有用心的人所利用或無人能控制的無政府主義狀態,最終只能給善良的人們帶來極其慘痛的災難。所以筆者提出:應培育公民良好的政治參與意識。“良好的”是指適度的和正確的。那麼,什麼是適度的和正確的政治參與呢?我認為其涵義是:在基本正常的社會環境中和平地、建設性地按照民主和法治的程序履行公民的政治權利。公民的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知情權、言論權、罷免權、建議權、創製權、集會權、結社權、組黨權、表達權、公決權等等,所有這些都是公民與生俱來和不可剝奪的權利;憲法與法律已有規定的,應加以具體地落實;憲法與法律還沒有規定的,應加強立法,予以彌補。這裡要指出的是:政治參與分為直接參與和間接參與。對於絕大多數非職業政治家的公民來說,不可能事事都去直接參與。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西方國家發明了代議制,即由公民選舉他們信任的代表來管理公共事務。現在世界上最小的共和國,如聖馬力諾共和國,全國人口只有兩萬多人,也是實行代議制,公民通過民選的議會和政務官員管理國家。有了代議制以後,就可以使公民既保持最終決定權和基本的政治權利,又可以騰出精力做自己所擅長的事情。這樣就可能做到各得其所,既有效能,又有秩序。在壹個正常的社會裡,公民的政治參與主要是指參加投票選舉各級法定公職人員和由公共契約規定的社區負責人;用各種方式表達自己的政治主張;監督公職人員及所有由選舉產生的人員,使之不得濫用公民的授權;參與社團或政黨的組織與活動,以形成公眾影響力。公民有無良好的政治參與意識,直接關繫到政治改革能否成功與憲政民主體制能否建立和完善。因此,培養公民良好的政治參與意識,實在是壹件關係重大的事情,值得社會有關各方給予高度重視,並堅持不懈地付出相應的努力。

積累民主實踐

憲政民主不是坐著等來的,也不是口號喊出來的,而是靠無數次的實踐活動逐步爭取來的。征諸世界各國的歷史,凡是已經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的國家莫不如此。我們不妨以英、法、美三個最早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的國家為例,看看這三國的人民在爭取憲政民主的過程中的所進行的實踐活動,也許會對我們有壹些啟示。

英國人爭取自由、民主、憲政的歷史最為長久。在歐洲,英國的王權從最初時期就要比其它國家強大。早在1066年威廉壹世征服英格蘭後,就把土地劃成壹小塊壹小塊分封給貴族和近臣,並命令他們向國王宣誓效忠。早期的貴族為了爭取有限的自由,發動了無數次反對王權的鬥爭,雖未能動搖王權統治,卻取得了兩項重要成果,即大憲章和議會。1215年的“大憲章”(憲法學界多數學者贊成以英國“大憲章”作為憲法產生的標誌)是在諸侯、僧侶的逼迫下由國王約翰簽署的。其中最重要的幾條規定是:國王在沒有徵得貴族同意時不可隨意收取貢賦,也不能任意向臣民勒索財款:“若不經同等人的合法裁決和本國法律的審判,不得將任何人逮捕囚禁,不得剝奪其財產,不得宣布其不受法律保護,不得處死,不得施加任何折磨,也不得令我等群起攻之,肆意討伐。”條文還規定,假如國王違背諾言,貴族就有權拿起武器驅逐暴君,在這種情況下全國人民都應站在起義者這壹邊。雖然約翰王並未遵守大憲章,但是大憲章確立了壹條影響深遠的原則:國王(君主)的統治權力不是無限的,它應受到必要的制約,國王應該在法律的控制之下行使權力(這正是憲政的基本含義)。議會成立之初,是國王向各地攤派捐稅的協商會。在大憲章制定後,國王就不得任意徵稅了,他必須和各地“商議”,而“議會”的名稱就出於法語的“商議”壹詞,本是協商徵稅的意思。此後,15世紀英國進入資本主義原始積累階段,產生了新貴族。新貴族與新興的工商業者以向國王請願的方式,迫使國王接受了1628年權利請願書,進壹步確立了“不經議會許可,國王不得徵稅”,“非經法律正當手續不得逮捕、拘禁”,“沒有有罪證據,不受司法審判”,“公民住宅不得隨意侵入和住宿”等憲法原則。1640年英國爆發了資產階級革命,把喪失民心的國王查理壹世送上了斷頭台,建立了共和國。後來又經歷了克倫威爾軍事獨裁統治、斯圖亞特王朝復辟和1688年光榮革命,英國人在經歷了400多年持續不斷地爭取自由民主的鬥爭之後,才憑著自身的堅韌和智慧,建立起適合本國實際的憲政民主體制——君主立憲政體,並壹直沿續至今。直到不久以前,英國這個十分重視傳統的國家還在進行憲制方面的改革。1999年10月26日,經過長時間群情激昂甚至火爆的爭議,英國議會上院終於通過了工黨政府提出的“本世紀以來最激進的”上議院改革法案,並將該法案提交下院討論通過。該法案取消了已實行600多年的上議院議員貴族世襲制,撤銷了上議院所有759名世襲貴族議員的參政議政權(在過渡期內保留92名世襲議員席位,但不得將議員席位傳給他們的後代)。目前,上議院的改革仍在進行,對上議院的組成和權力的改革方案尚在擬議之中。到下屆議會召開時,上議院將會面目壹新。面對著勢不可擋的改革大潮,貴族們只能“無可奈何花落去”,惟有靜悄悄地走開。真是“形勢比人強”。

法國人和英國人壹樣愛好自由。但他們面對的是更為強大的專制王權,因此他們為爭取自由民主所進行的實踐活動就更加艱苦卓絕。大革命前的法國,國王有著無限的權力。法國的王權是歐洲專制的典範。這種制度的基本原則只有壹條,就是“朕即國家”。法國的專制制度至路易十四時達到頂峰,路易十四以太陽作為自己的象徵,認為自己的光輝如太陽壹樣,普照眾生。18世紀末,法國專制制度已經到了腐敗透頂的程度。路易十五統治時期,讓他的情婦蓬巴杜和杜巴麗管理國家,朝政壹片混亂。路易十六繼任國王后,整天遊玩打獵,皇室生活極其奢侈,揮金如土。加之對外戰爭連年不斷。結果造成國庫空虛,債台高築,財源枯竭。為了解決財政危機,國王決定召開三級會議(第壹等級為貴族;第二等為僧侶;第三等級主要由資產階級構成),以解決稅收問題。因不滿國王的專制和暴虐,第三等級在人民的支持下單獨開會,於1789年6月17日通過決議,宣布成立國民議會,同時宣布國民議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代表全體人民利益,納稅方案必須由國民議會批准通過方能生效。7月9日國民議會又宣布為制憲會議。國王聞訊後,立即出動軍隊,宣布解散制憲會議。在這個緊要關頭,巴黎人民奮起承擔了保衛制憲會議的使命,宣布舉行起義,並於7月14日攻占了專制暴政的象徵——巴士底獄。國王在勝利的人民面前,被迫下令把軍隊撤走,他的解散制憲會議的企圖遭到挫敗。(7月14日革命,標誌著法國爭取自由民主鬥爭的勝利,所以後來被法定為法國的國慶日。)假如路易十六是奧倫治親王,7月14日便是法國的光榮革命,法國就會在君主立憲的道路上順利地走下去。但路易十六不是法國的威廉三世,他不甘心當立憲國王,只要有壹絲可能,他就要掌握絕對的權力,而絕不與他人分享。為了限制國王的專制權力,議會於1789年8月4日廢除特權;8月26日通過了著名的《人權宣言》。1791年9月3日,法國的第壹部憲法被通過,法國成為君主立憲國。路易十六雖然被迫在憲法上簽了字,卻想方設法進行反攻倒算,甚至不惜藉助外國勢力的武裝干涉來恢復自己昔日的權力。終於導致1792年8月10日的人民起義,攻入王宮,逮捕國王。立法會議根據民意,廢黜國王,召開國民公會。9月22日國民公會在巴黎開幕,宣布廢除王政,成立共和國(即歷史上的法蘭西第壹共和國)。1793年1月21日,頑固的路易十六被人民送上了斷頭台。從1789年的法國大革命迄今的二百多年間,政治風雲變幻多端,政治形勢不斷變化,其間經歷了兩次封建王朝復辟,兩次帝制和五次共和,先後頒布過14部憲法。然而,法國人民爭取自由民主的鬥爭實踐從未停止過,並且作出了巨大犧牲,留下了許多可歌可泣的英雄業績。以今天的眼光來審視法國革命史,當然有許多值得省思的經驗教訓(總結這些經驗教訓超出了本書的任務,好在國內外已有不少人做了這項工作);如果沒有壹代又壹代法國人民前赴後繼地英勇奮鬥,就不可能有存續至今的法蘭西第五共和國和牢固建立的憲政民主政體。

美國曾經是英國的殖民地。從1607至1732年的120多年間,英國殖民者在北美東部先後建立了13個殖民地,遷徒了大批歐洲移民和非洲黑奴。因此,美國人民要想實現自由民主,首先要爭取民族獨立。美國人民很早就有爭取自由民主的傳統。1620年11月11日,102個新教徒移民在壹艘名為“五月花號”的移民船抵達科德角港口後,為建立普利茅斯殖民地,訂立了著名的“五月花號公約”。公約中明確規定實行人民自治、制定正義和公正的法律。該公約和早期的弗吉尼亞議會被西方學者稱為美國政治制度的兩大奠基石。1693年,康涅狄格地方議會制訂了壹個基本法——《基本條令》規定,由當地居民選出行政長官和議會成員。1776年的《馬薩諸塞公告》規定:“主權永遠屬於人民的全體;它從未能授予也不能授予壹人或少數人,偉大的造物主從未賦予人在持續時間上或程度上無限壓迫他人之權。”美國人民為擺脫英國殖民統治者的奴役和壓迫,爭取民族獨立,於1775年——1783年進行了偉大的獨立戰爭。1775年4月5日,十三州的代表在費城召開了第二屆大陸會議,決定募集志願軍,並把民兵整編為“大陸軍”,任命華盛頓為總司令,發動獨立戰爭。1776年7月4日第二屆大陸會議通過了由傑弗遜等人起草的《獨立宣言》。《獨立宣言》的發表標誌著美利堅合眾國的誕生,所以,7月4日這壹天,後來就被定為美國的國慶節。1789年9月17日,由各州代表簽字通過了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並壹直沿襲至今。在此期間,曾於1786年6月爆發過規模浩大的謝司起義。此後,在1812年6月,還曾發生過第二次獨立戰爭;1859年的約翰。布朗起義;1861——1865年解放黑奴的南北戰爭(1865年主張解放黑人奴隸和實行“民有、民治、民享”的美國第16屆總統林肯被暗殺);19世紀70—90年代的工人運動和農民運動;貫穿20世紀的要求種族平等、婦女平等的平權運動(產生了象馬丁 路德。金這樣聞名遐邇的黑人民權領袖)。正是在美國人民不屈不撓的民主實踐的基礎上,才產生了美國憲法修正案中的壹系列關於人權的權利法案,也才使美國的憲政民主政體逐步得到改進。儘管美國的政體至今仍存在壹定弊端(世界上不存在完美無缺的政體),但是在美國這樣實行憲政民主制度的國家,允許公民公開地討論和批評國家政治,指責總統,保護公民的言論自由和各項權利,公民享有實在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因而有理由認為這種政治制度是富有生命力的。

憲政民主的實現需要理論的指導,然而從壹定意義上說,它是壹個實踐的過程。積累民主實踐,涵養民主政治資源,對於建立憲政民主體制,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要想在中國實現憲政民主,誠然需要培育公民社會、啟蒙公民意識;需要確認財產私有制和建立在這壹基礎上的市場經濟;需要法治和社會正義;但是所有這壹切,若沒有民主實踐的逐步積累,都是無法想像的。不要指望有人會恩賜給妳什麼。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即使有的話,妳也要付出相應的代價)。本書第五章曾簡要地敘述過100年多來中國人民爭取憲政民主的歷史事實和部分實踐。100多年,時間不可謂不長,這麼多先烈前仆後繼,英勇犧牲,代價不可謂不大,然而時至今日,我們距離要達到的目標仍有不近的路程要走。可見,要在中國建立憲政民主體制是壹件多麼艱難的事情,它需要實踐、實踐、再實踐,堅持不懈;同時要注意把握機會,因勢利導。如果沒有孫中山領導的長期革命實踐活動瓦解了清王朝的統治基礎的話,就不可能有1911年辛亥革命,結束清朝專制統治的成功。同理,如果沒有100多年來中國人民為爭取實現自由民主而進行的艱苦卓絕的實踐積累的話,也不可能有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的那壹天的到來。古人云:“千里之行,始於足下。”目標再宏偉,總要有人去做,有人去實踐,才有可能壹步壹步接近它,並最終實現它。去做、去實踐,總比坐而論道強。做錯了,實踐失誤,可以不斷地總結和改進,這樣才會離目標愈來愈近。反之,不去實踐,空發議論,滿腹牢騷;則不僅於事無補,而且會徒增煩惱!

憲政民主的實現又是壹個學習(學習本質上也是壹種實踐活動)的過程。所謂的“生而知之”,不過是壹種人造的神話。人的知識和技能都是通過後天習得的。聰明的人、智商高的人,只不過學習得比較快、記憶超群或某些能力較為突出罷了。科學技術再進步,也不可能做到將在某壹個國家行之有效的政治制度,克隆到與它的歷史、文化、傳統完全不同的另壹個國家(日本在二戰以後雖然建立了憲政民主制度,但是仍保留了本國獨特的“天皇制”;就是壹個明證)。中國近代以來雖然頒布過許多部憲法,但從未實行過真正意義上的憲政(只實行過君主專制、軍閥統治和壹黨專政);雖然有許多政治領袖和政黨宣布要實行民主,但從未實行過真正意義上的民主(實行的卻是各式各樣的“為民作主”)。因此,在中國大陸,誰也沒有見到過真正的憲政民主是什麼樣的?正因為如此,孫中山才提出在實行憲政之前,應有壹個訓政的時期,讓老百姓學習民主、實踐民主、逐步養成民主的習慣,為下壹步實行憲政做好準備。他的想法自然是合理的,但是他可能對政客們壹旦掌握權力就不肯實施憲政的問題估計不足,因而制定的方案顯得脫離實際。政客們不願實施憲政,由誰來進行訓政呢?所以“自上而下”的訓政,註定是行不通的。既然如此,還有什麼別的辦法呢?我認為,應打消“等、靠、要”的念頭,由贊成在我國實行憲政民主的社會人士,集合社會的力量、包括體制內主張進行政治改革的力量,大力啟蒙民眾的公民意識,大家壹道從我做起,學習民主、實踐民主、創造適合本國本地的民主形式,造就實現憲政民主的社會條件,通過這種的途徑,才可能象經濟改革形成不可逆轉的市場經濟潮流壹樣,推動政治改革逐步形成不可逆轉的憲政民主潮流。今天,中國的社會條件從總體上來說比過去確實要好得多了,尤其是社會的開放度和公民社會的發育狀況,都是以前難以想像的;那種認為由於中國的社會經濟不發達而不能實行憲政民主的“國情論”是站不住腳的。從國際上來說,已有愈來愈多的國家走上了憲政民主的不歸路,連經濟發展水平遠不及我們的近鄰——柬埔寨都已走上了實行憲政民主體制的道路,我們還有什麼理由不奮起直追呢?不注意學習、不勇於實踐、固步自封、抱殘守缺、自我陶醉,只能導致落後和退步。

因此,問題不在於要不要實踐,而在於怎樣去實踐?這壹問題在中國的憲政民主事業中具有相當重要的位置,它涉及到壹系列問題,如實踐的內容、方法、戰略、策略、步驟等等。本書對上述問題進行了較為全面的探討。這裡所要重點論述的是,要實現在中國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的目標,應該著重進行那些實踐?我認為在現階段應致力於以下諸點:壹、推進民主選舉。目前我國各級黨政官員的甄選基本上是實行(中共)黨委考察委任制。主要負責官員雖然從形式上須經過人大投票選舉,但在選舉前,壹般黨委組織部門就已發出任命或且已經內定。這種人事制度帶有濃厚的傳統社會的色彩:選官取決於上級的偏好,而不是由民主選舉產生;由此必然導致官員只知對上負責,而可以不考慮對民負責;任命官員主要由黨委、尤其是壹把手(書記)決定,而不是全面考評他(她)的才能、品德和政績;公民對官員的委任基本沒有發言權(更談不上決定權),也沒有監督權。正因為如此,才使得這種制度雖然屢經改革,仍舊弊端叢生。治本的辦法,還是應學習發達國家的經驗,推進民主選舉(政務官壹律由選舉產生,事務官實行考任制)。我國在這方面差距很大,現在實行民選的僅限於農村的村委會、城鎮的居委會和縣級以下的人大代表。而村委會和居委會都不是政權機關,而只是基層自治組織。縣級以下人代會代表也只是壹種資格,而非官職(人大主任、副主任雖是官職,卻主要被用來安置退居二線的官員)。所以,推進民主選舉的實踐,實在很有必要。這方面可以做的事情很多,譬如積極參與基層自治組織的換屆選舉,將真正辦實事、得民心的人選上來;有壹定知識和能力而又願意為公眾服務的人,應通過競選的方式成為基層選舉的侯選人,並力爭當選公職;認真總結基層自治組織民主選舉(現在的選舉中還存在不少不民主的情況,這裡存而不論。)的經驗教訓,不斷加以改進;逐步推進民主選舉的層級,直接選舉可以先從鄉鎮壹級開始;等取得經驗後再推進到縣(和縣級市)、大中城市的區(街道辦事處可作為區的派出機構);最後到市(地級市)。省級以上(含省級)實行間接選舉,將來適當時候再考慮省級建制的改革。無論是直接選舉,還是間接選舉,都應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克服“黑箱作業”,實現程序公正、機會均等,建立法製程序,嚴懲賄選現象和“黑金政治”,確保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當前應努力消除推進民主選舉的思想障礙,如“民主致亂論”、“民眾素質低下論”、“實行民主條件不成熟論”等等,這些論點大都是反對或害怕民主選舉的人製造的,實際上都是站不住腳的。1998年歲末,四川省遂寧市市中區步雲鄉曾進行過壹次直選鄉長的試驗,成功地選出了中國第壹個由全鄉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的鄉長(名叫譚曉秋)。其基本程序是:(1)發布公告,廣泛徵集侯選人;(2)參選者壹壹上檯面對鄉、村幹部,村民小組組長和每村的3名村民代表發表競選演講,由他們投票決出前兩名;(3)召開“正式侯選人競職演講答辯會”(正式侯選取人由第(2)程序產生的2人加上政黨提名的侯選人1人共3人),接受選民質詢;(4)侯選人自由會見選民;(5)全鄉選民直接投票選舉鄉長;(6)鄉人大召開會議確認選舉結果合法有效。最後,譚曉秋(時任鄉黨委副書記)在眾多參選者中脫穎而出,當選鄉長。儘管由於缺乏經驗和專項法規,使選舉工作存在壹些不足之處。但是,總的來講,選舉是成功的。(詳見1999年1月15日《南方周末》第2版的記實報道)這壹個案說明,第壹、實行民主選舉根本不會導致天下大亂;第二、民眾的素質完全可以勝任民主選舉的要求(筆者的若干位親身參與過鄉村選舉的朋友都證實了這壹點;延安時期文盲很多,尚且可以實行民主選舉;南非、柬埔寨、印尼等發展中國家都成功地進行了民主選舉);第三、民主選舉中的競選是可以操作的、也是受到選民歡迎的形式;也可以說,若沒有公正的競選,也就沒有民主選舉;第四、民主選舉中的技術性問題(如侯選人資格的確定、選區的劃分、選舉程序、投票方式等)是可以解決的;第五、基層和地方民主選舉是壹個逐步探索、逐步積累、逐步完善的過程;因此,早實行有助於早取得經驗,克服不足;愈推遲實行愈不知所措;第六、民主選舉並不意味著共產黨員下台(譚曉秋就是中共鄉黨委副書記),關鍵是能否贏得人民的信任;有能力而又願意為民眾辦事的人就會有當選的希望;沒有能力或雖有壹定能力但不能為民眾辦實事的人,不如及早改做別的適合於自己的事情;這裡面的道理並不複雜,問題在於當官有種種好處、諸多利益。解決問題的根本辦法,是使廣大公民認識到自己的權利和利益,大家壹起來推進民主選舉。

二、維護與爭取人權、自由。首先,應充分關注下層民眾的生存狀態以及他們的基本要求,也就是應特別關注民生問題。今天,全國尚有數千萬人沒有脫貧,還有幾千萬職工失業、下崗、生活失去保障和數百萬少年兒童因為貧困失學、輟學,他們的生活十分困苦,基本人權都沒有保障。因此,凡是主張和贊成在中國實行憲政民主的人,都應認真思考民生問題,提出解決辦法,並且身體力行地為之做出努力。只有心裡想著民眾,才能贏得民眾的支持。其次,應維護與爭取現行憲法和法律中已有規定的人權和自由。譬如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嚴權利;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等等。之所以提“爭取”,是因為上述權利和自由雖然在現行憲法和法律中已有明文規定,但是並沒有全部實現或時常受到侵犯。所以,壹方面,要努力使之付諸實踐;壹方面,還要面對侵犯人權的違法行為進行不屈的鬥爭。再次,應支持和參與發生在現實生活中和我們身邊的“維權”事件,如維護納稅人的權利、維護消費者的權利、維護村民的權利、維持社區居民的權利等等,使得爭取憲政民主的事業儘可能地貼近公民的現實生活。

三、適時表達政治意願。社會的各個階層以及利益群體,都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和政治要求。只有讓這些利益和要求凝聚為政治意願,並讓各種政治意願通暢地表達出來,才有助於實現社會公正,也才有助於整個國家朝著憲政民主的目標逐步靠近。近年來,隨著公民社會的發育和公民意識的提高,人們的參政意識有所增強,政治意願的表達也更為直接。較為典型的例子如1999年的修憲,在憲法中寫進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的條款;能實現這樣的結果是非常之不易的(因為誰都知道,共產黨的宗旨是“消滅私有制”)。據悉,其主要原因就是民營企業主們多年來堅持不懈地呼籲,包括各級工商聯、商會組織和民主建國會(其成員多為工商界人士)的反映;當局權衡利弊,最後只得採納。又如近些年,國內出現了不少民間環保組織(較著名的象“自然之友”、“地球村”、“綠色家園”等),他們不斷地就生態環保方面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並組織各種活動以引起政府和社會的關注,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如敦促政府下令禁止長江上游地區砍伐森林;增進公民和少年兒童的環保意識;保護珍稀野生動物;城市垃圾分類處理等等。同時,有必要指出:社會上的壹些弱勢群體,如失業、下崗工人,農村的村民,城市的普通市民,他們的利益由於缺乏相應的組織保護,使得他們的政治意願的表達顯得相當微弱,目前主要靠為數不多的知識分子和媒體從業人員表達他們的意願;這是遠遠不夠的。從長遠來講,還是要靠建立組織化與制度化的機制,來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當然,從效果出發,筆者提出政治意願的表達要把握“適時”的原則,也就是要注意把握時機,做到“有理、有利、有節”。時機未到、條件不成熟,盲目表達,肯定難以奏效,甚至會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四、進行輿論參與。現代社會是壹個開放的社會。而在壹個開放的社會中,社會輿論是影響政府決策的巨大力量。中國正日益走向開放,因之社會輿論的作用也不再是無足輕重了。社會輿論所產生的影響,不僅面向政府,也面向社會,它會引起社會的強烈反響,對政府產生相當大的壓力,使得政府不得不正視公民社會的聲音。同時,正是由於社會輿論的多樣性,可以給政府提供獲取信息的多種渠道,有助於提高政府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和公正性。社會輿論的影響範圍相當廣泛,舉凡政治、經濟、文化、教育、就業、環境污染、社會保障、法制、道德、社會治安等各種各樣的問題均可涉及。因此,公民們應利用各種條件、尤其是大眾傳播媒體發揮輿論參與的效力。

五、傳播有利於憲政民主的理念和信息,建立社會共識。理念、信息、共識,這些概念,看不見、摸不著,看似很虛幻;其實恰恰相反,它們的作用,有和沒有大不壹樣,因而是非常實在的。有利於憲政民主的理念和信息如果得到廣泛傳播,並進而成為社會上的普遍共識,就會產生巨大的推動力和不可逆轉的趨勢;象火車壹樣,壹旦上了軌道,再加上動力,就會發動起來,朝向目的地疾駛。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的共識,在我國已經開始湧現。有關這方面的文章、書刊、綱領日益增多,各類研討會、座談會、聚會、沙龍和其它社會活動日趨活躍,公民對憲政民主的了解正在增進。但是,面向壹般公民的文獻還很不夠,還有不少公民對憲政民主方面的知識很陌生,也不知道自己有那些權利。因此,這方面的實踐應大力加強。

當然,民主實踐的內容和方法很多,應集思廣益,廣泛探索,盡力而為。總之,積累民主實踐對於在我國實現憲政民主是十分重要的。荀子在《勸學篇》中寫道:“不登高山,不知天之高也;不臨深溪,不知地之厚也;”“積土成山,風雨興焉;積水成淵,蛟龍生焉,故不積跬步,無以至千里,不積小流,無以成江海。”荀子的本意是論述學習知識,要注重親身體驗和壹點壹滴地積累。我們把他的話借來論證實踐的作用,實在是再貼切不過了。中國的民主化需要經歷長期的積累過程,惟有堅持不懈,勇於實踐,才能積量變為質變,積小勝為大勝,直到取得最後的勝利!

爭取國際支持

在中國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的事業決不是孤立的、與世隔絕的。它與我們生活在其中的開放世界的和平民主潮流息息相關。近代以來之中國,正如梁啓超先生所言,非中國之中國,也非亞洲之中國,而是世界之中國。中國之發展、進步與富強,只有在參與世界政治經濟大循環的潮流中才能得以實現;自我孤立與閉關自守只能導致自甘落後和自取滅亡。從國際關係層面看,國家現代化的進程意味著國際交往的增多和國際依存的加強,意味著各個國家要接受壹些共同的價值標準與規則(如聯合國憲章、國際法和國際組織的的規章)。因此,現代化進程必然伴隨著全球化、國際化,它是從各種文明和各個國家獨自發展的狀態向著全球文明和地球村過渡的壹個歷史時期。全球化意味著伴隨交通和通訊手段的發達,世界變得越來越小,世界各個部分之間的聯繫互動與相互依存日益密切,人們的全球意識逐漸形成並不斷強化。同時,由於世界各個部分之間的資金、生產、貿易、資源、市場等方面的相互依賴關係的日益加強,使得人類歷史上第壹次出現了真正的全球性經濟。因此,十多年來,越來越多的學者和政治家認為全球化的時代已經來臨。美國著名的未來學家約翰。奈斯比特在他的書中寫道“全球壹體化的新時代已經開始”;聯合國前任秘書長布特羅斯。加利在1992年聯合國日致詞中指出:“第壹個真正的全球化的時代已經到來。”在全球化的時代,我國公民爭取憲政民主的事業無疑是屬於世界和平民主運動的壹部分,其所具有的國際意義是顯而易見的。全球的和平民主力量利益壹致、命運攸關、壹損俱損、壹榮俱榮。我國的憲政民主事業離不開世界和平民主力量的大力支持;同時,壹個實行憲政民主體制的中國,也必將會成為世界和平民主事業的堅強保障力量。反之,則可能構成對世界和平民主事業的威脅。

從近代歷史看,我國的憲政民主運動壹向得到國際社會的支持與幫助,並且從國際社會獲取大量精神和物質能量。例如,中國近代史上最早的政治改革運動——1898年的戊戌變法,主導變法的維新派所操持的思想武器,就有來自西方啟蒙思想家的著作,其中尤以嚴復譯述的《天演論》(原著為英國生物學家赫婿黎的《進化與倫理》,據今人考證,赫氏原著本意是批判進化論,尤其是批判將進化論用來解釋人類歷史;嚴復在翻譯過程中進行了加工,使之變成了宣傳社會達爾文主義的利器)所起的作用最為強烈和深遠,書中闡述的“物競天擇、適者生存”的道理對中國的革新力量產生了巨大的影響。雖然由於世事變遷,時移勢易,如果繼續沿用社會達爾文主義的理論來解釋今天的現實,是很成問題的。但是,我們不能否認其在我國近代歷史上所起到的思想解放的作用。戊戌變法的改革內容主要就是學習西方國家,提倡科學文化,改革政治制度和教育制度,發展現代工商業等。“變法”失敗以後,維新派的領袖康有為、梁啓超、章太炎等人紛紛流亡海外,得到國際友好人士和海外華人的真誠幫助。偉大的民主主義先驅孫中山在其領導的革命鬥爭失敗後,也曾多次流亡海外,得到了國際友人和海外華人巨大而無私地支援。過去的壹百多年,中國人民和他們的優秀兒女從未停止過追求憲政民主的奮爭,許多人為之獻出了生命。在這壹過程中,未曾間斷地受到國際進步社會和海外華人的有力支持與慷慨幫助。我國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的路還很長,其間還會有許多艱難險阻;儘管它將主要依靠中國人民的自身努力和內部因素的逐漸演化;但是,國際社會的呼應和支持仍然是不可或缺的,它將提供必要的動力和壓力、經驗和教訓、人力資源和物質援助,加快中國實行憲政民主的進程,並使我們儘量少走彎路。

我們要清醒地認識到:我國的憲政民主事業在爭取國際支持方面,既存在不少有利因素,也存在壹些不利因素。有利因素如:

第壹,自由、人權、憲政、民主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已經構成人類文明和政治現代化的主流。在剛剛過去的二十世紀中,自由民主事業在世界上取得了輝煌的勝利!壹大批國家加入了實行憲政民主政體的行列。自由、人權、憲政、民主的基本價值正在成為愈來愈多的人們的信仰。建立和鞏固憲政民主政體,已經成為壹股不可抗拒的世界潮流。與之對抗,倒行逆施,是不得人心和不明智的,因而也不可能持久。中國有句古話,叫作“得人心者得天下”;以此推論,失人心者終必失天下。人心的向背,是政權是否穩固的最終決定性因素。我想:中國共產黨最清楚這壹點。清朝政府之所以被推翻,就是因為其太腐敗失去了人心;北洋軍閥政府之所以垮台,也是因為其暴虐無能失去人心;國民黨政府在大陸的統治之所以土崩瓦解,仍然是因為貪污腐敗失去人心。所以,中國還有壹句古話,叫作“多行不義必自斃”。做了太多不仁不義的事情,必然要失去人心;而失去人心的結果,必然是自取滅亡。歷史上這方面的事例數不勝數,執權柄者當深思!席捲全球的實行憲政民主的洪流,給中國的憲政民主事業注入強大的推動力,並且遲早會衝破重重障礙,幫助中國人民到達勝利的彼岸。

第二,蘇聯、東歐、南非、韓國、印尼和台灣的極權主義(或威權主義)政權的解體與政治民主化,昭示著中國大陸的明天。蘇聯、東歐國家在二十世紀末發生的巨變,影響至為深遠。它宣告了存續半個多世紀的國際社會主義陣營土崩瓦解,由此,危及人類安全的社會主義陣營與西方國家之間的“冷戰”隨之告終。它明確地告訴世人:實行壹黨專政和極權式的社會主義是不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也是不利於國家的長期穩定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必須改弦易轍;舍此沒有別的出路。改得愈早愈好;否則的話,拖得越久,包袱背得越重,就會形成積重難返的局面,社會轉型的代價就越沉重(這正是今天俄羅斯與前蘇聯各國和東歐前社會主義國家的改革步履艱難的重要原因)。同時,蘇聯、東歐的變化也並未出現有人斷言的“千百萬人頭落地”的局面;改革進行得雖然很艱難,但總的來說還是有序的和有成效的;關於這壹點,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會看得愈加清楚。台灣的總統大選和政權的和平轉移,對於中國大陸的政治改革與建立憲政民主政體更具有切近的參考價值。因為海峽兩岸都是中國人,台灣能做到的,大陸也應能做到;台灣民主化的經驗正可供大陸學習與參考。所有這些國家和地區進行憲政民主變革與和平民主轉型的經驗教訓,對於正在爭取建立憲政民主政體的中國公民來說都是極為寶貴的。

第三,中國人民為了爭取憲政民主而進行的英勇卓絕、可歌可泣的鬥爭,贏得了世界各國人民和許多國家政府的普遍尊重和同情。壹個多世紀以來,中國作為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文明古國之壹和人口最多的國家,與憲政民主結下了不解之緣,並為之付出了極為慘重的代價。正如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政治學教授黎安友在壹本論述中國民主化的書中寫的:“近壹個世紀以來,中國壹直在探尋壹種政治形式,而其它任何壹個國家的現代化歷程都沒有這麼痛苦和殘酷。”中國人民不屈不撓的奮爭雖屢遭挫折,但並沒有付諸東流。國人所作的犧牲,足以贏得世界上所有愛好自由與和平的人們的關注和尊重。尤其是1989年爆發的聲勢浩大的愛國民主運動,威震全球,令全世界的獨裁者膽戰心驚,極大地鼓舞了全世界人民的士氣,有力地推動了蘇聯、東歐的政治變革。赤手空拳的王維凌隻身攔截全副武裝的坦克車的英雄形象,已成為中國公民爭取民主視死如歸的象徵!只要我們繼承和發揚這種“威武不能屈”的精神,以頑強的毅力堅持在爭取憲政民主的道路上接力競走,壹定能夠得到世界上愈來愈多的人們的理解和支持。

第四,經濟全球化、科學技術與信息網絡的飛速發展、地球村時代的臨近,使得世界的各個組成部分之間的聯繫愈來愈緊密。今天傳媒與信息的穿透力極大地削弱了邊界的藩籬,人類各個部分之間的互相了解、溝通與共同感已經達到了全新的水平,世界正在成為壹個“地球村”。壹國發生的事情不再是孤立的、與它國無關的事件。外部世界對中國的影響是全方位的,而不會僅僅局限於經濟領域和科技領域。中國政府之所以要簽署國際人權公約、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就是因為不能無視外部世界的影響。今日世界通訊和技術信息的飛速發展,給我們帶來了大量新鮮的信息;而這些新鮮的信息,同時就是源源不斷的推動力,它會促使人們不滿足於現狀,向著先進看齊,追求高質量的、自由的、更加符合人性的生活。想禁閉人們的思想,已無法做到;封鎖信息,也難以奏效。外部世界的各種改革信息都會鼓舞我國人民爭取憲政民主的信心和決心。對於統治者來說,可供選擇的方案,只有主動地改革和被動地改革兩種,不變革是肯定不行的。

不利因素為:

第壹,世界上仍存在著反對實行憲政民主的勢力。壹些國家仍然是由奉行極權主義或威權主義的政治人物和勢力掌握政權。這種勢力不僅在本國極力推行專制統治,而且在國際社會極力推銷自己的貨色,拼命抵制憲政民主潮流。他們為了給自己的專制行為製造理論根據,利用各種場合極力鼓吹“國情特殊論”、“文化特殊論”、“生存權優先論”、“主權高於人權論”等謬論,意在對抗以人權、自由、憲政民主為基本價值的世界文明主流。同時,在本國國內殘酷地迫害持有不同政治見解者,壓制各種與之不同的力量和聲音,箝制要求實行民主、自由的社會輿論,踐踏人權與法治。儘管他們提出的理論根據是站不住腳的,其倒行逆施是不得人心的;但是由於他們掌握壹定的國家權力,控制大量的政治機構、社會資源和輿論工具,擁有巨大的政治動員能力,而且在聯合國和壹些國際組織中占據壹定的席位和發言權;所以,這種專制勢力仍然能夠迷惑和影響壹部分人,並且對自由民主事業以及中國的政治民主化構成很大的障礙。

第二,從國際政治和地緣政治的角度出發,應該看到每個國家都有自身的國家利益和自身的難題,都有自己的國際戰略和國內政策。尤其是冷戰結束以後,國與國之間的意識形態之爭的重要性已大大下降,國家和地區之間的利益摩擦和衝突大為增加。中國有句老話,叫做“家家都有壹本難念的經”。這句話用在國家關繫上,也不失為至理明言。各國都有自己的商業利益和經濟利益,都希望儘可能地開拓國際市場,以解決本國商品的出路和增加本國公民的就業機會,各國政府為此做出的各種努力只要不損害他人的利益,是可以理解的。我們不可對別國的幫助寄予不切實際的期望,不應指望別國政府會象關心本國的事情壹樣,關心它國的事情,畢竟民主國家的政府首先要對本國的選民負責;自己的事情辦不好就只有下台。加之近年來,各國經濟和內政方面都遇到了壹些問題和挑戰(如拉美和亞洲的金融危機、經濟下滑、失業、恐怖主義抬頭與社會治安惡化、環境污染等等);此外,跨國移民問題對發達國家也造成了較大衝擊;致使壹些國家、特別是歐美各國在參與國際化、全球化的過程中,本國內部都程度不同地存在著回歸本國的“孤立主義”傾向和排外思潮。這些都會影響到實行憲政民主政體的各國政府及其國內的政治勢力,對於正處在發展中的國家事態的關注,而減少對發展中國家政治民主化的實際支援。壹些民主國家出於國家利益方面(如拓展國際市場、增加國內就業機會)的考慮,也可能會對專制國家作某些讓步,這是不足為奇的。認識到這壹點,並不是要在爭取國際支持的工作上採取消極無為的態度,而是要對國際社會可能給予的幫助,保持清醒的頭腦,樹立“以我為主”的意識。

第三,蘇聯、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巨變對後進國家(指後進行政治改革的國家)來說,也產生了壹定的負作用。中央黨校教授王貴秀在《政治體制改革為何不能緩行》壹文中,談到中國政治體制改革進程放慢的原因時認為,蘇聯東歐的劇變來得太突然、太猛烈,震撼世界,更震撼中國,對中國的改革特別是政治體制改革產生了重大的影響。(載1999年第12期《半月談》內部版)加之多數前蘇聯國家和東歐國家的社會轉型過程給人以動盪不寧、痛苦不堪的圖像;尤其是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似乎過於緩慢,某些方面甚至還不及從前(據世界銀行1998年末的壹份調查報告顯示,50%的俄羅斯人生活在貧困之中,而在10年前,這壹人數大約只有2%);加之新出現的社會問題(如黑社會勢力的掘起、黑金政治現象、貧富兩極分化、社會治安狀況惡化)比較嚴重,給了反對政治改革的人以攻擊的口實。同時,使象中國這樣的後進國家的領導階層從中看到了對自身不利的結局,進而變得十分害怕政治改革和憲政民主;還從中吸取了不少消極的經驗教訓:如只搞經改不搞政改;堅決鎮壓政治反對派和異議人士;決不放開言禁和黨禁;限制公民社會的發展等。這樣做的結果,是使我國背離自由民主的潮流越走越遠,矛盾越積越多(前蘇聯集團的國家之所以在社會轉型時期,出現極其困難的局面,雖然與它們在改革中的失誤有壹定的關係;但更為深刻的原因還是在於以前長期在專制政體統治下,積累的矛盾太多,啟動社會變革的時間拖得過長);拖的時間越長,則危險越大,改革起來就越困難。

第四,極端民族主義思潮的再度興起。我們在這裡不去評論別國的極端民族主義的回潮(那不是本書的任務),也不是指壹般意義上的民族主義,而只是指出極端民族主義思潮的泛起,對中國的政治民主化進程是極為有害的。極端民族主義是壹種是非不明的思潮和情緒,因為它常常被政治上的陰謀家調動起來盲目排外、轉移民眾的視線和對抗民主主義的發展。在持極端民族主義觀點的人看來,只要是本民族的東西,那怕再不好,也不允許他人反對和批評;否則就是漢奸(或其他什麼奸),就是賣國賊,就得打倒、斗臭,甚至於取消其生存權;而國外的東西即使再好,也是有害的,也要加以反對和排斥。這種思潮本質上和法西斯主義沒有什麼兩樣,都是反人類、反文明、反現代化的。如同科學技術沒有國界壹樣,先進的思想和制度也不應該受國界的限制;誰的好,我們就應虛心學習,為我所用。如果壹味排斥外來的東西,就不會有進步、不會有發展。二十多年來實行對外開放給中國社會帶來的巨大變化難道還不足以說明問題嗎?加入國際人權公約和世界貿易組織,並切實履行自身承擔的權利和義務,必將給中國帶來更大、更全面、更深刻的變化,這壹點是毋庸置疑的。因此,極端民族主義或激進的、偏激的民族主義,是中國實行憲政民主和實現現代化的大敵。

中國的憲政民主事業怎樣才能更加有效地爭取國際上的支持呢?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

首先,應重視聯合國和各相關國際組織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聯合國自成立以來,通過了許多關於人權、自由、民主方面的文件和公約,如《聯合國宣言》、《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人權公約》、《德黑蘭宣言》、《關於人權新概念的決議案》、《維也納宣言和行政綱領》、《曼谷宣言》等等,上述文件闡明了人權、自由、民主對於人類生存與發展的重要意義以及各國人民享有的權利、各成員國應當承擔的義務。這些文件對於我國人民爭取憲政民主事業具有極為重要的指導意義。中國政府業已簽署了其中的大多數文件,如在1997年10月簽署了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8年11月簽署了《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國政府現仍以全國人大尚未批准加入這兩項國際人權公約為由拒不履行)。但是拖延履行終究不是辦法,因為《世界人權宣言》還只是壹種各參加國的意向性聲明,而聯合國人權公約做為國際協定,具有國際法上的法律效力,各簽字國負有切實執行的義務並要接受國際監督。《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條規定:“凡未經現行立法或其它措施予以規定者,本公約每壹締約國承擔按照本憲法程序和本公約的規定採取必要步驟,以採納為實施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所需的立法或其它措施。”如果繼續拖延履行聯合國人權公約,勢必會受到國際輿論的強烈譴責,並在政治上陷於孤立。著名法學家於浩成認為,根據聯合國人權公約,中國公民有權向中共政府提出要求:1.修改工會法,以符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八條關於“人人有權組織工會和參加他所選擇的工會”、“工會有權建立全國性的協會或聯合會”、“有權組織或參加國際工會組織”。2.制定罷工自由法,以符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關於人人有權罷工的規定。3.修改或制定有關法律,以符合《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壹條關於“遷徒自由和選擇住所自由。”“人人有自由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任何人進入本國的權利,不得任意加以剝奪。”4.開放黨禁、報禁,儘快制定結社法、新聞出版法以取代違反憲法、限制與扼殺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的有關行政性法規。從中共過去的表現來看,關鍵在於怎樣對之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督促,以使之切實履行其所承諾的國際義務。這就需要聯合國及其所屬的有關機構(如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人權委員會、人權事務委員會、人權事務專員、國際勞工組織、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國際法院等)和非政府的國際人權組織給予必要的關注和監督(包括協商和對話),這方面的工作將極大地促進中國人民爭取自由、人權、憲政民主的事業。近年來,聯合國在維護和平與推進人權、民主方面的作用明顯增強。冷戰結束以來,聯合國已多次介入壹些國家的內部事務,如派遣觀察團與維和部隊監督並幫助大選,而且在派遣時並不壹定要嚴格按照聯合國憲章程序首先徵得當事國的同意。另外,壹些非政府國際組織的影響也在日益提升,像社會黨國際、大赦國際、綠色和平組織、國際紅十會、無國界醫生組織、無國界記者組織、國際奧委會、諾貝爾獎評委會等,它們雖然是非官方機構,卻能以獨特的方式與渠道在政治領域中釋放出相當大的能量,對主權國家的傳統地位產生強烈衝擊。可以預期,隨著中國的對外開放進壹步擴大,中國與世界的聯繫日趨緊密,聯合國和各種國際組織對中國的影響勢必會得到加強。此外,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不僅會密切與世界各國的經貿往來;從長遠的眼光來看,也有助於中國逐步融入世界文明的主流,與國際經濟通行的規則接軌,學會按國際慣例辦事,進而促進中國的政治民主化。這方面的工作可以簡稱為“以開放促改革”。

其次,應加強與已經建立憲政民主體制各國特別是歐美諸國的交流與對話。歐美等先行的現代化國家在建立與完善憲政民主體制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和資源(如制度文明、政治文化、政治哲學、價值觀念、現代理論等),值得我們努力學習、借鑑。俄羅斯等前蘇聯各國與東歐各國大多經歷了從壹黨專政向憲政民主體制的轉型,其實踐對我國的政治改革極具參考價值。日本、韓國與我國為東亞近鄰,且同屬儒家文化圈國家,它們各自的政治發展樣式,也有壹定可參照之處。土耳其、南非、印度、埃及等發展中國家,在追求政治現代化尤其是民主化的過程中,取得了不少有益的經驗,同樣值得我們重視。為此,應保持壹種健全的開放心態,遵循魯迅先生倡導的“拿來主義”,取其所長,補己之短;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當然,外國的東西未必都好,外國的經驗未必都適用於我國;自不必照搬照抄、生搬硬套,只需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引以為鑑,為我所用。同時,應增進各國人民和各國政府對中國人民的了解和認知,爭取各國人民和持有相同價值觀念的各國政府對中國憲政民主事業的理解與支持。值得注意的是外國傳播媒體對國人的影響正在日益增大,據估計,僅美國之音、英國BBC、法國國際廣播電台、自由亞洲電台的中文廣播,我國大陸聽眾已達幾千萬人。此外,近年來我國互聯網用戶的增長也十分快,短短幾年時間,已從最初的幾千戶增加到1000多萬戶,且仍在呈迅速增長之勢。客觀的新聞、輿論、信息的聲援,對我國的憲政民主運動助益良多。這樣,內有憲政民主運動的興起,外有國際社會的廣泛支持,必將加快我國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的進程,從而也會促進世界的和平與發展。壹個擁有十幾億人口的文明古國融入世界文明主流之中,不僅在經濟上持續發展,而且在政治上開明進步,本身就是對人類社會的重大貢獻。從國際政治的角度來看,企圖扼制中國的發展,既不明智,也不現實。正確的政策取向應該是:積極支持在中國建立憲政民主的事業,幫助中國人民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當然應對違反國際上公認的人權、自由、民主準則的事件提出批評,以減少這類事件的發生)。這樣做,無論對中國,還是對別國,都是符合各自利益的(這才是政治上的“雙贏”)。壹個憲政民主的中國,必將奉行和平立國的外交政策,必將會信守國際公約和國際法的準則,必將會尊重別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它的政策走向與發展前景將會變得可以預期。我想,全世界所有贊成和平與民主原則的國家和人民都會樂見其成。這方面的工作可以概括為“以交流促改革”。

再次,我國有壹種十分巨大的資源是其它國家所無法比擬的。這就是數以千萬計的海外華僑、華人及留學生。他們中絕大多數人都希望中國富強和走向民主,希望中國能屹立在世界先進民族之林,希望中國享有令人自豪的國際聲譽和國際地位。為此,他們作出了難以估量的奉獻。他們當中人才濟濟,社會關係網絡四通八達,不少人已經融入所在地的主流社會,其中的壹些人還成為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藝術和媒體的重要角色,他們在各個領域的影響力都不可低估。在過去的二十多年中,他們為中國的經濟改革和對外開放、招商引資、傳遞信息、培訓人才、文化交流、觀念更新等各個方面作出了巨大貢獻。我國的政治改革與憲政民主事業,也需要他們的關心與支持,國內的民主力量壹定不可以忽視與他們的聯繫與交流,並應努力加強這方面的工作。這不妨稱之為“以海外促改革”。

我們深知:要實現建立憲政民主政體的目標,任務十分艱巨,道路崎嶇坎坷。但是,這壹進程已然啟動,又合乎全中國人民的利益與世界大趨勢,並得到越來越多的中國公民的支持、參與和國際主流社會的同情、援助,我們完全有理由對中國的憲政民主大業在新世紀的勝利前景充滿信心!

推進政治改革

改革開放之所以發生了巨大的積極變化,其根本原因就是進行了經濟改革和對外開放,打破了計劃經濟的體制障礙和僵化的意識形態禁錮,在很大程度上激發了人們長期以來被壓抑的生命活力與創造性,從而推動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但是,由於未能在進行經濟改革的過程中,適時啟動政治改革,致使權力腐敗現象愈演愈烈,社會不公正日益加劇,各種矛盾愈積愈深,經濟改革也無法深入下去。要解決這些矛盾和問題,增進人民的福祉,爭取今後20年和整個二十壹世紀的更大進步與國家的長治久安,跟上政治民主化、經濟全球化的世界潮流,就必須進行政治改革,衝破舊的政治體制與過時的政治思維的障礙,激發出新的社會潛力和能量,建立起現代的憲政民主政體。

中共黨內的改革派元老之壹、前中共中央農村政策研究室主任杜潤生不久以前在關於中國改革的壹次談話中說:“我感覺困難的是制度層面的改革問題。我們中國這麼大的壹個國家,這麼多人口,農民又占大多數,要過兩個關,壹個是市場關,壹個是民主關,用市場制度激勵群眾,用民主制度團結群眾,這兩個制度搞好,天下大定。”他在談話中還強調指出,體制轉換和過渡的時間太長了,應該加快改革速度。他的觀點很明確:無外乎是說經濟改革要建立市場制度,政治改革要建立民主制度。有了這兩個基本制度,其它問題就好解決了。我贊成杜潤生老先生的意見。我國的問題非常之多,如果不抓住要領,而總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話,那就永遠也搞不好。長期搞不好,是十分危險的。杜潤生的意見就是要抓住要領,以免總是陷於被動局面。每個中國公民都應該關心政治改革,因為這關繫到我們每壹個人的切身利益和我們國家的前途。作為對本國公民和人類社會負有壹定責任的政治家,更應該高瞻遠矚,提綱挈領,抓百年大事,立千秋功業。建立市場制度和民主制度(確切地說,是“憲政民主制度”),就是這樣的百年大事和千秋功業。中共領導層已經認識到過市場關的必要性;但是對於過民主關的必要性顯然還缺乏認識。在他們的意識中可能認為:不搞市場制度,經濟就沒有出路;而不搞民主制度,政治上還是能夠支撐的,因此可以無限期的往後拖或者留給後人解決。其實這種想法是非常錯誤的,這正是權力腐敗現象禁而不止、愈演愈烈和市場經濟制度難以確立、殘缺不全的根本原因。

著名經濟學家張五常於1999年5月28日在武漢大學人文科學館發表了題為“人類所知道的社會體制其實壹共只有三種”的演講。張五常從經濟學的原理出發,經過長期的思考和研究,提出了人類所知道的社會體制只有三種的理論。他所說的第壹種體制就是所謂的私有產權的體制;第二種體制是按照社會等級排序進行分配的體制,即人們通常說的“論資排輩”的體制;第三種體制既不是完全根據社會等級來排序,也不是完全根據產權來排序,而是根據其貪污腐化的權力排列的社會體制。張五常指出:第三種體制是最成問題、也是最令他擔心的體制。因為在這種體制下,政府的權力非常之大,政府的管制無所不在。而壹旦有了管制,貪污腐敗就有了方便大門。張五常講了壹個真實的故事:1993年他陪同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弗里德曼去成都市訪問,與當時的四川省省長壹起探討問題。弗里德曼非常善辯,鮮有對手,可是這次卻敗在四川省長的手下。弗里德曼建議儘快取消政府對經濟的管制,他舉例說:如果妳想把老鼠的尾巴砍斷的話,不要慢慢地壹截截地砍,壹下砍掉就行了。長痛不如短痛嘛。省長先生反駁說:親愛的教授,妳知道我們中國的老鼠是不同的,它們有很多不同的尾巴互相纏在壹起,您先砍哪壹根?弗里德曼無法回答他的問題。張五常給出的答案是:把所有的尾巴都壹同砍掉。張五常提出的貪污腐敗的體制在政治學上就叫做“無限政府”,意思是政府的權力沒有邊界、且不受任何制約,是壹種典型的人治政府。這種體制的確有點象那位省長比喻的有很多不同的尾巴纏繞在壹起的老鼠,盤根錯節,無所不在。如果任其發展下去,只能是走向自我毀滅;如果僅是自我毀滅,那還不要緊,隨它去就是了;問題是毀滅的過程壹旦失去控制,將會給整個人類造成極大損害。要改變這種社會體制,僅僅靠經濟上建立市場體制,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在政治上建立憲政民主體制,也就是杜潤生老先生說的過“民主關”。

著名學者汪丁丁在《未來20年發展與改革的兩大障礙》壹文中指出,在世界經濟壹體化進程的視角下,未來20年中國發展與改革的主要障礙有兩個:(1)在經濟發展方面,中國“知識狀況”的極度落後;(2)在制度變遷方面,中國社會結構內部的權力的普遍腐敗。在這兩個障礙中,制度方面的障礙更具決定性,因為當社會普遍地發生著“權力腐敗”的時候,“知識狀況”的任何改善都是空想。知識本身就意味著權力(“知識就是力量”),腐敗的知識權力也就意味著知識在社會裡的道德合法性的喪失(法律知識淪為貪贓枉法,經濟知識淪為營私舞弊,政治知識淪為朋黨之爭與帝王術。)。消除權力的腐敗應當成為我國未來20年發展與改革的努力之關鍵。市場規則在我國社會的“本土化”,我國經濟持續健康的發展,社會創新能力的開發與保持,所有這些都有取決於我們是否能建立壹種制度來監督和醫治我們權力的腐敗。成熟市場社會的經驗告訴我們:(1)以公眾輿論監督權力;(2)以新聞自由醫治腐敗;(3)以法治精神維護公共領域與權力機器之間的平衡;(4)以道德共識基礎上的憲法精神指導政府日常職能的動作。(2000年1月號《財經》)汪丁丁文章的意旨很明確,就是主張推進政治改革,建立憲政體制,消除權力腐敗,促進經濟發展。

繼1987年中共十三大之後,1997年召開的中共十五大再次提出要搞政治體制改革。但在大會的報告中關於政治體制改革的部分卻顯得相當保守與空泛。這壹部分的內容共有五項:(壹)健全民主制度。(二)加強法制建設。(三)推進機構改革。(四)完善民主監督制度。(五)維護安定團結。看似冠冕堂皇,卻缺乏實際內容和措施,全部篇幅可以概括成壹句話:就是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換句話說,就是堅持和強化壹黨專政。比起十年前的十三大政治報告來,十五大報告的政改部分不僅沒有進步,反而有較大退步。正因為如此,近幾年來權力腐敗不僅沒有得到有效遏制,反而愈演愈烈、愈來愈公開化、愈來愈肆無忌憚,“太腐敗了”已成為人們的口頭禪。不久以前,由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形勢分析與預測”課題組與新華社《半月談》共同組織的對50位不同學科的專家進行的問卷調查;中央黨校、社會發展研究所對中央黨校部分地(廳)級黨政領導幹部學員進行的問卷調查;零點調查公司對社會公眾所作的調查;均顯示“腐敗是頭號社會問題”(2000年1月11日《中國經濟時報》第3版)。這些都說明:全社會對權力腐敗的嚴重性具有高度共識;同時證明了推進政治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中共領導人可能擔心搞政治改革會導致自身失去政治權力和社會出現不穩定局面。但是,不搞政治改革的結果要比這可怕得多,因為不搞政治改革,繼續堅持壹黨專政,堅持不受任何制約的絕對權力,就必然會無可救藥地腐敗下去,走到人民的對立面,遲早要被人民所徹底拋棄。國民黨在大陸統治的失敗就是先例。前蘇聯東歐實行壹黨專政的各國概莫能外。搞政治改革,實行憲政民主,將權力還給人民,才能夠奠定國家長治久安的基礎和重塑黨的合法性基礎。在憲政民主政制下,如果妳做得好,人民自然會選擇妳,誰反對也沒用。如果妳做得不好,壹時被人民棄選,妳仍有機會改過自新,爭取重新贏得人民的信任。所以,真正對黨負責、對國家民族負責,就應當深謀遠慮,依歸民意,計利當計天下利,謀事當謀萬世功。蔣經國先生晚年在台灣做出的開放黨禁報禁,實行憲政民主的偉大決策,既順應了歷史潮流,又實現了人民的意願,體現了“天下為公”的崇高境界,足以彪炳中華民族的千秋史冊。大陸有十三億人,是台灣的60多倍,占全世界五分之壹,中共領導人倘能放棄陳舊的政治思維,下決心進行政治改革,實行憲政民主,其功德之大恐無人能及,於民於國於己都是善莫大焉!這個道理其實是很容易想明白的。

從實際的角度來觀察我國的現實政治,客觀地講,近年來在某些領域,是搞了壹些改革的(儘管改得還很不使人滿意)。譬如象法院、檢察院、公安系統的改革,應該說還是取得了壹些進展的。特別是肖揚到最高法院擔任院長以來,法院系統的體制和工作得到壹定改進。譬如推行審判公開制度、庭審直播等;法官的來源渠道也開始改革,現行的制度將被廢止,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官只能從下級法院和社會法律人才中選任;將為高級法院的法官配備法官助理,現行的助理審判員將被取消。據1999年9 月3 日《人民日報》(海外版)報道,中國法院將加大改革力度,即將進行的法院司法改革仍然把審判方式改革列在首要位置。其中,“三個分立”制度最為引人注目。其內容是:在審判工作中實行立案和審判分立,審判與執行分立,審判與監督分立。其他審判方式改革的內容還包括:壹、強化庭審法官和合議庭職責,推行審判長和獨任法官選任制度,確保辦案質量和提高效率,調動法官的工作積極性。二、在刑事案件中依法保證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指定律師為經濟困難者提供法律援助。三、圍繞公開認證、當庭評理,完善舉證、質證制度。任何證據未經法庭質證,都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完善這壹制度將有利於保證司法公正。四、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1999年10月22日最高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又提出了壹系列改革措施。檢察院系統在韓抒檳入主以來也搞了壹些改革。公安部長賈春旺也多次在公開場合表示,從2000年起,中國公安機關將力爭在3年時間內,使各級公安隊伍違法違紀和腐敗現象得到有效遏制,整體素質和執法水平有明顯提高,使人民群眾感到比較滿意。公安部為此發布了壹系列文件,制訂了不少規章和措施。筆者並不懷疑肖揚、韓抒檳、賈春旺的改革誠意,也非常希望他們的改革部署不要流於形式,能夠得以落實(哪怕是部分落實也好)。但是,據我多年來對我國政治的觀察與研究,如果不進行根本的政治改革,不用說3年時間,就是再加上十倍時間,也不可能有效地遏制司法系統的違法違紀和腐敗現象。因為這些消極腐敗現象的根源主要在體制上,而不是在工作作風上,這是盡人皆知的事實。肖揚也好,韓抒檳也好,賈春旺也好,他們只能在現行體制許可的範圍內進行有限度的改革,這主要是由現行政治體製造成的。因此,他們所進行的改革,註定是只能治標不能治本的。治本的辦法惟有深入推進政治改革,建立憲政民主制度。

從歷史上看,社會變遷的基本途徑有兩條:壹曰暴力衝突(造反、暴動、起義、革命);二曰和平漸進。筆者基於憲政民主思想、人道主義和建設性的立場,鮮明地反對暴力衝突,堅定地支持和平漸進。因為暴力衝突只具有破壞性,而不具有建設性;因為暴力衝突主張以暴易暴,結果往往是以新的暴政代替舊的暴政,強化獨裁專制,而不會產生憲政民主體制;因為暴力衝突必然導致人民的生命財產遭受巨大犧牲,使整個社會付出極為高昂的代價,而且這壹慘重的代價將主要由平民百姓承受。剛剛過去的二十世紀世界史,充斥著暴力衝突和戰爭,暴力衝突頻繁發生,加上兩次熱戰、壹次冷戰、無數次內戰和地區性戰爭,給整個人類造成了巨大的災難。同樣,二十世紀的中國當代史,也充斥著暴力衝突和革命,北洋軍閥、國民黨、共產黨都是靠暴力起家的;國民黨和共產黨都是靠暴力革命奪取政權的;1989年6月,依靠暴力革命奪取政權的中共元老集團,仍然是使用暴力手段鎮壓和平請願、要求民主改革的學生、知識分子和普通百姓,殘酷地剝奪了許多善良無辜的人的生存權。暴力革命和暴力統治帶給中國人民的是深重的苦難、巨大的創傷和悲慘的結局。訴諸暴力、以暴易暴、冤冤相報,將使中國永無寧日。因此,所有主張和贊同在中國實行憲政民主的人,都應堅持和平、理性、推進改革、反對暴力的原則立場,不管主張暴力的人是以專制的名義、還是以革命的名義。

要想通過和平漸進的方式,建立現代市場經濟和憲政民主體制,實現社會公正;就必須在持續進行經濟改革的同時,不斷地推進政治改革。政治改革就是用和平的、理性的、負責任的和建設性的方式,逐步改變政治體制、政治觀念、政治文化、政治哲學,消除舊體制的弊病,建立與時代要求相適應、符合國民需要、有利於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的政治體制。

具體到我國,筆者認為:政治改革的總體目標應確定為建立憲政民主體制。這種新型的體制應該包括真正實行憲法和法律的統治,切實保障人權和自由(尤其是言論自由與結社自由),有限政府與權力制衡,普遍的民主選舉以及司法獨立。

政治改革的基本任務是:結束壹黨專政,實行憲政民主,保障人權自由,促進經濟發展。中國政治改革的基本思路有兩條:壹條是在維護與強化壹黨專政的前提下進行修修補補;壹條是儘可能尋求以和平的方式結束壹黨專政,建立憲政民主政體。顯然中共現行的政改方針屬於前者,即千方百計地維護與強化壹黨專政、以黨治國,為了達到這壹目的,進行壹些局部的政治改革(多數舉措局限在機構、人事、廉政、監督、司法等領域)。這種政改思路如果得以施行的話,也許能收到壹定短時的效果,但是從長期來看是註定行不通的。因為這種政治改革只能治標不能治本;因為問題的根本癥結就在於壹黨專政,如不從根本上著手改革、棄舊圖新的話,是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就象醫治壹個身患絕症的病人,不是對症下藥或動大手術去除病根,而是給他吃消炎藥、打青黴素壹樣,怎麼能指望把他的病治好呢?除非發生奇蹟。可是這種奇蹟(指過時的、不適應社會發展的政體得以長期沿續)在社會生活中還從未發生過,在二十壹世紀也不太可能發生。所以,可供選擇的政改思路應該是後者,即和平地、平穩地改變並最終結束壹黨專政,建立憲政民主體制。只有這樣做才真正符合全中國人民的根本利益,才能解放生產力、真正調動起廣大民眾建設新生活的積極性,從而有力地促進經濟發展、大幅度地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才能使我國真正走上長治久安的軌道。

推進政治改革最重要的環節是體制內外的改革力量結成某種形式的聯盟。否則的話,絕難成功。體制內改革力量如果不能得到民間改革力量的支持,必然會形成孤軍作戰之勢,勢單力薄,很容易在守舊的政治勢力和既得利益集團的夾擊下遭受失敗。民間改革力量如果不能與體制內改革力量建立合作關係,也難以有效地發揮出自身的積極作為,且很容易遭受挫傷。體制內與體制外的改革力量,合則兩利,分則兩輸。從蘇聯、東歐諸國政治變革的過程來看,體制內外改革力量的結合均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從我國的情況來看,執掌政權的中共黨內壹直存在著改革派與保守派的鬥爭,只不過有時公開,有時隱蔽。近年來,由於國內與國際形勢的急劇變化,中共黨內要求進行政治改革的呼聲正在上升,體制內改革力量也在重新集聚;同時,民間改革力量也伴隨著公民社會的發育而成長壯大,並趨向理性化。因此,體制內外的改革力量應儘可能地建立起壹些基本共識,如尊重自由、人權、民主、法治、正義等基本價值;反對政治腐敗與實行社會公正;主張和推動和平、漸進的政治改革;以建立憲政民主政制為政治改革的根本目標。既使在某些問題上暫時不能達成壹致或存在某些分歧,也應以大局為重,儘可能求同存異,合成方向壹致的作用力,克服各種阻礙,尋求有效地推進政治改革的途徑。

考慮到在我國建立憲政民主體制將要經歷壹個長期的過程(對此應有充分的思想準備),我們可以把這壹過程分為三個階段:1.政治體制改革階段;2.初步憲政民主階段;3.高度憲政民主階段。每個階段政治改革的具體目標和任務是有所不同的。

壹、政治體制改革階段

我國現行政治體制存在諸多嚴重弊病,如本書第六章指出的:權力的軟約束機制;體制性腐敗;人治、權治大於法治;人權與人的自由這壹基本價值不被尊重;民主化程度偏低等,比比皆是。此外,像黨政機構重迭、臃腫;人浮於事,辦事效率低下;肆意揮霍浪費百姓的納稅;決策不民主、不科學;任人唯親、結黨營私等等弊病都普遍存在。因此,對於進行政治改革以克服體制弊病,促進中國的現代化,體制內外、執政黨內外的絕大多數人較容易達成共識。

政治體制改革的具體目標是:消除現行政治體制存在的嚴重弊病,使政治體制改革與經濟體制改革相配套,並逐步將政治體制導向憲政民主的軌道,使之融入世界文明的主流。

政治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是:

執政黨帶頭進行改革,從列寧主義的集權制的黨轉型為現代民主政黨。在黨內推行民主選舉制度,黨的各級領導人均由黨員或黨員代表依照壹定的民主程序選舉產生。建立健全黨內的民主監督機制,清除腐敗,實行廉潔政治。從制度上保護黨內的不同意見,在適當時候開放黨內派別民主。精簡黨務機構和專職黨務幹部,實現黨費自給。擴大黨的社會基礎,廣泛吸納社會精英,將黨改造成為全民黨。清理黨的意識形態,吸納社會民主主義的綱領,將人道、民主、法治、人權、憲政、共和、保護公民財產權利等現代社會基本價值植入黨章。

發展社會中間組織,實行社區自治。制定《社區自治法》,修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在城鎮增強居民委員會的功能,實行居民自治。在鄉村增強村民委員會的功能,全面普及推廣村民自治。居委會和村委會的負責人壹律由居民、村民自己提名,自由選舉產生;實行政務、財務公開,重要決策民主化,選民參與制度化。由於我國大多數人口生活在鄉村,因此推行村民自治和村委會民主選舉制度,對於廣大農民學習民主、實踐民主、培養公民意識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應不斷總結經驗,努力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同時,應恢復與廣泛建立獨立的工會、農會、商會、行業協會、青年組織、婦女組織、環保組織和其它構成公民社會的各種中間組織,以代表不同的社會階層、群體的利益,形成具有現代特色的利益整合機制。逐步推進民主選舉制度,使公民在實踐中學習民主,增強公民意識和權利意識。

在縣、鄉人大代表直接選舉和農村村民選舉村委會主任、城鎮居民選舉居委會主任的廣泛實踐基礎上,逐步實施鄉(鎮)長、縣長、市長直接選舉,推進民主進程,使人民授權得到制度保障。

建立獨立行使職權的憲法法院。由憲法法院對人大立法的合憲性、政府部門頒布的行政性法令與政策的合憲性、法院和司法機關辦案的合憲性進行糾察;並受理公民和社會團體對立法、行政、司法機關違憲行為的控告,履行違憲審查的職權,保障和落實現行憲法規定的各項公民權利。

建立廉政總署。將現有的行政監察機關和檢察院的反貪機構併入廉政總署。廉政總署只對法律和全國人大負責。其主要職責是,調查壹切貪污舞弊案件,並立案檢舉或進行處分;負責檢查政府各部門及公共機構的行政程序及例行手續,以便儘量減少貪污舞弊、以權謀私的機會;負責公開宣傳,爭取公眾對肅貪倡廉工作的支持。

進行人大制度改革,實現人大議會化。現行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而事實上,在壹黨體制下,人大只是從屬於執政黨的壹個決議政事的機構。各級人大領導人全部是由各級黨委提出的;各級人大代表是從各級黨委選定的範圍中產生的;各級人大會議的議程是由黨的各級組織決定的;連人大的日常事務也是由人大中的黨組決定的。同時,由於各級人大的代表人數過多,非專職化,非專業化,素質參差不齊,參政議政能力不強,工作質量不高,消耗費用過大等等,都使得改革人大制度的必要性日益增強。改革的方向是議會化,也就是按照獨立的立法機關和代議機構的目標逐步改造人大。可以肯定,這是人大今後改革的大趨勢。改革的內容包括:減少人大代表的名額,全國人大代表以500人左右為宜,地方人大代表逐級遞減;人大代表專職化和專業化;改變人大代表的結構,增加法律專家、政治專家、財經專家、教育專家和其它各類專家的比例;撤消人大常委會,增加專門委員會;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各級人大代表壹律由選民按選區劃分直接選舉產生;侯選人壹律由各個政黨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或由選民代表聯名(符合法定人數)提出;候選人實行公開競選,壹律實行差額選舉;加強人大對“壹府兩院”(政府、法院、檢察院)的監督和制約等。

進行司法改革。奉行依法治國的原則,逐步減弱直至取消黨對司法權的直接干預和控制。法官、檢察官、公安和司法機構的官員實行職業化、專業化、政治中立,嚴格依照法律程序辦事。通過立法禁止政黨、政治組織和社會利益集團對司法系統的干預。司法系統內部應建立與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健全規章制度,嚴肅紀律,嚴格人事制度,確保司法公正。

開放言禁,加強輿論監督。現行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但是,由於缺乏具體的法律保障和執政黨對媒體的壟斷與嚴密控制,致使公民的言論自由和新聞、出版自由受到諸多限制。而輿論監督的薄弱與無法可依,正是社會上各種腐敗現象得以橫行無忌的重要原因。全國人大應抓緊制訂《言論自由保護法》、《新聞法》、《出版法》等有關法律。取消各種形式的言禁、報禁,允許公民獨立創辦報紙、刊物、出版社、通訊社、電台、電視台及其它傳媒形式,以憲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和批評監督的權利,廢除對報刊、圖書和其它傳媒的意識形態審查制度。

適時開放黨禁,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我國現行憲法與聯合國人權公約都規定:公民有結社自由。全國人大應抓緊研究制定《結社法》、《政黨法》,以使公民的結社自由和政治權利真正得到實現,並將社團和政黨的活動納入法治的軌道。政黨的組織活動經費應該自籌;法律應當禁止政黨動用財稅收入作為組織活動經費,同時應對企業、社團和個人的政治捐款作出明確限制;政黨競爭應該作到公開、公正、公平、合法與文明。

信守聯合國人權公約,切實履行作為聯合國創始國和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之壹)的職責。中國政府在正式簽署聯合國人權公約之後,應恪守公約的條文,制定切實有效的措施加以貫徹。全國人大應儘早批准中國加入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依據聯合國人權公約的有關規定,修改與公約相違背的現行法律法規。

經過充分準備,在適當時機,依照法定程序,修改憲法。將上述改革的原則或成果寫進憲法,加以確認,形成法律制度,使改革原則與成果制度化、具有不可違逆的權威性。

鑑於這壹階段的改革內容很多、任務繁重、工作量很大,同時為避免四面出擊、加大改革的阻力,改革的領導者應根據實際情況,精心制訂改革方案,再細劃出若幹個實施階段,分步驟地進行改革。

政治體制改革階段的特點是: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的互動;體制內改革力量與體制外改革力量的互動;上下並進,帶動中間。重點是從行憲(兌現憲法中關於人權和公民權的規定)到修憲(注入憲政民主原則和體制架構),建立初步的憲政民主體制。核心是主動地和平地漸進地進行體制改造,實現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現代化。基本方式為先易後難,先簡後繁,由點及面,和平漸進。先從社會上已有壹定共識、阻力相對較小、比較容易收到成效的方面改起;而把涉及的利益關係較為複雜、難度較大的內容放在後面進行。切忌操之過急,力避激化矛盾,在推進過程中適時地做壹些妥協是非常必要的。

政治改革的主要推進力量和依靠力量是執政黨內的改革力量和知識階層、企業家、中產階級、市民和農民中的先進分子以及其他民間民主力量。

二、初步憲政民主階段

經過政治體制改革階段,建立起初步的憲政民主體制,即進入初步憲政民主階段。這壹階段的政治體制雖已具有憲政民主的特徵,如代議制、普選制、司法獨立、政府權力受到限制等;但是在初期,政黨、國家、軍隊體制上尚未完成根本的轉換,憲法和法制體系中仍會存留舊體制的壹些弊端,人們的思維方式、價值觀念和行為方式上還存在不少與憲政民主相牴觸的東西。為了承前啟後,實現合法性的銜接和體現法律的連貫性原則,培育成熟的公民社會,需要有壹個初步憲政民主階段。

初步憲政民主階段的首要任務是和平地跨越壹黨體制,鞏固和完善憲政民主體制。

為了完成這壹任務,最重要的工作是由民主選舉產生的議會成立制憲委員會,召開制憲會議,重新制訂憲法。

新憲法的制訂應把握以下要點:

1.擯棄與文明主流不相吻合、落後於時代的政治理念、政治原則,體現出面對新世紀發展需要、關照世界變化趨勢與中華民族文化特性、綜合平衡社會各階層利益的政治思維、政治哲學。

2.徹底理清黨政關係。憲法是政府權力分配的法律文件,它反映的是壹國政治體制下政府與公民的關係。而不能用來反映黨與公民的關係,也不能用來規定黨與國家的關係。它必須用來保障基本人權和自由,確立憲政與民主、法治、自由、人權的原則。

3.建立具有制約政治權力的政府制度體系。重新建立與安排中央政府的立法機構、行政機構、司法機構,確立有限政府的原則,政府機構應該奉行法治、精幹、高效、廉潔、公正的原則。

4.充分保障公民權利與自由。在公民權利自由方面,以憲法直接保障基本權利和自由及建立完整的程序上的救濟制度為主。不再允許政府將憲法上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變成政府許可制下的自由。私有財產權、人身自由、言論自由、結社自由等都屬於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範疇,它們在本質上屬於公民自己的“私域”,政府不得隨意干預。上述不得隨意侵犯的公民權利和自由構成了政府行為的界限。

5.構築新型的中央與地方關係。可以考慮先行安排帶有壹定聯邦制特徵(如增加直轄市的數量、全面提升直轄市的地位;擴大中心城市的功能和權限;確認港、澳特別行政區的治理架構)的憲法制度上的地方分權體制,實行全面地方自治;然後逐步向聯邦制的複合共和國過渡。

6.確立憲法的最高權威,並以憲法法院和違憲審查制度保障憲法真正實施。憲法修改須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

新憲法即奉行憲政民主原則的憲法制訂出來並獲得通過、正式頒布以後,關鍵在於施行。歷史事實告訴我們:僅有壹部好的憲法還是遠遠不夠的。更為重要的是使憲政民主的精神和原則深入人心,轉化為公民和政府、政黨、社會團體共同信奉與自覺遵從的神聖原則。因此,初步憲政民主階段的根本任務是從社會心理和行為規範方面逐漸培養公民、政府、政黨、社會團體信奉法治和憲政民主原則,並在此基礎上逐步建立新型的良性互動的政治秩序。

遵照新憲法的規定,實行軍隊職業化、非政治化、國家化。參照實行憲政民主政體的國家(如美、英、法、俄)的軍隊管理體制,將軍隊建成國防軍。通過逐步改革,直至以立法形式撤消軍隊中的黨務機構;在過渡時期可以保留政治部和政工機構,但只負責軍隊中的政治思想工作,不再主管幹部工作,且不得帶有黨派色彩和意識形態色彩;待條件成熟後,代之以純粹的思想工作系統和法紀規範、道德倫理教育體系。軍隊應效忠國家,效忠憲法,接受國家元首的領導,將國防部實體化,實行文官管理體制。加強軍隊的職業化和裝備現代化,精兵減員,大力提高軍隊的文化素質與科技素質。適當提高軍人福利待遇和社會地位,增強軍人的榮譽感和凝聚力。軍隊在政治上嚴守中立,嚴格遵守法律,不得介入黨派之爭。軍隊向議會負責,每年向議會匯報工作,採取重大軍事行動須經議會審議通過。

在初步憲政民主階段,還要大力加強法治建設。壹方面要清理現有的法律法規,修改其中違反新憲法及不合時宜的內容,增訂為建立新的政治、經濟、社會秩序所需要的內容;另壹方面,須順應時代發展的需要,制訂新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國防、人口、生態與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建立完整的現代法律體系。同時還要下大氣力,完善司法體系,大幅度地提高司法隊伍的整體素質、執法水平和護法力度,有效克制貪贓枉法、司法腐敗和地方保護行為,真正做到司法公正、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嚴明、違法必究。

總之,初步憲政民主階段是從威權主義的政治體系向成熟的憲政民主體制過渡的階段,也是新的憲政民主體制不斷建設完善的歷史過程。壹旦其所承擔的歷史任務宣告完成,我國社會真正進入壹個自由、民主、共和、法治的時期,即為高度憲政民主階段。

三、高度憲政民主階段

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的第三個階段是高度憲政民主階段。只有達到這壹階段,我國人民才能真正享有充分的自由民主,社會才會持續繁榮、安定而有序,政府權力才會被有效地限定在增進公共福利的邊界之內,公民權利才會得到全面而堅實的保障。

參考當今世界上實行憲政民主體制的發達國家的情況,中國進入高度憲政民主階段,社會與國家政體將具有如下特徵:

1.國民普遍具有自覺的憲政民主意識,熟知憲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原則,懂得用憲法條文來維護自己的基本權利與自由。

2.憲法真正體現自由、人權、民主、共和的原則,真正享有最高權威,受到普遍認可與尊重,憲法的施行得到堅強的制度保障。

3.在整個國家體制中形成了相當完整的與憲法原則相吻合的法律體系,整個社會自覺地奉行法治。

4.權力制衡。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相互制約,三者的權力保持平衡。

5.有限政府。政府權力被嚴格限定在憲法與法制的框架之內,不允許有任何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絕對權力的存在,政府、官員帶頭守法、執法。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能夠得到及時地審查與糾正。

6.完備的司法體系與司法公正。司法不受黨派紛爭與利益集團的干擾,壹切行為以法律為準。

7.人權和自由得到充分發展。公民的人身權利、人格權利、經濟權利、社會權利、文化權利、政治權利和自由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並享有很高的自由度。國際人權也得到肯定和確認。

8.民主原則延伸到各個領域。不僅在政治制度、政治生活方面實行民主,而且在社會生活、經濟生活、社團組織、公司決策等方面貫徹民主原則。

9.國家結構從單壹制轉換為聯邦制。大陸與台灣在此基礎上經過談判和民主的方式和平統壹。西藏、新疆、內蒙以及香港、澳門可以享有成員邦的自主、自治權。各地方單元實行自治,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實行高度自治,保護各民族的文化傳統、習俗和文化的多樣性,各民族和睦相處。

如果說經濟改革會改變社會的利益格局的話,那麼政治改革更是牽涉方方面面的切身利益。因此,政治改革更為複雜、更加困難。它要求人們在操作的過程中不能理想化,不能存有烏托邦式的幻想,不能用感情代替理智,不能憑想當然處理問題,更不能大而化之、固執已見和隨心所欲。中國人近代以來付出的代價和學費實在是夠多夠慘重的了,應該變得聰明(這裡指的是“大聰明”)和理智起來。不然的話,別人誰也幫不了妳。所以,我們在推進中國的政治改革的時候,應該認真總結和吸取前人的經驗教訓,特別審慎、特別精細、特別負責任;應該實行孔子提出的“四毋”精神:毋意(不主觀隨意)、毋必(不絕對化)、毋固(不固執已見)、毋我(不唯我獨是);應該廣泛吸納各種有益的意見,儘可能地團結可能團結的力量,努力開發各種政治資源,制定和採取正確的戰略策略,全力爭取最後的勝利。

開發政治資源

政治資源的範圍非常廣闊,舉凡人才、組織、政黨、信息、媒介、財力、物資、道德、倫理、理論、法律、制度、傳統等等構成人類政治社會的要素,都可以成為政治資源。因而完全可以說,遍地都有政治資源。對致力於在中國實現憲政民主的人們來說,問題的關鍵在於如何開發、涵養、汲取與整合各種政治資源,使之轉化成為推動中國憲政民主事業的動力。政治資源與經濟資源壹樣,若不去開發,就始終只是原始資源,並處於閒置狀態,無法產出有效的能量和動力;只有經過人們有目的地開發,各種資源才能發生轉化,並得到有效利用。因此,開發政治資源是政治實踐中的壹個非常重要的環節和壹項必不可少的內容。以往的政治理論對於開發政治資源重視的不夠,很少有這方面的論述;我們應該從現在起,注意彌補這壹缺失。在本章中,我們試圖對構成政治資源的壹些要素給予初步論述,以期有助於進壹步的研究。

人才

任何壹項事業,要想獲得成功,都要依靠人才。經營好壹家公司,要依靠人才(優秀的經理和專業人員);辦好壹所學校,要依靠人才(優秀的校長和教師);領導好壹個組織,更加要依靠人才。近年來經濟學特別強調“人力資源理論”。而政治學和社會學,壹直流行著“精英理論”。所謂“精英”,其實就是各行各業的優秀分子、傑出人才。事情要靠人來做,而人的才幹由於先天和後天的原因是有很大差別的。同樣壹件事情,由專門人才做與由不懂行的生手做,效果截然不同。能否聚集人才,做到人盡其才,關係著事業的成敗。古代的政治家是很懂得這壹點的。《史記。高祖本紀》中記載了漢高祖劉邦在總結自己得天下的成功經驗時說過的壹段話,大意是:運籌帷幄,我不如張良;行政後勤,我不如肖何;帶兵打仗,我不如韓信。這三個人都是傑出的人才,我能發揮他們的才能,所以能得到天下。而西楚霸王項羽只有壹個范增,卻不能信任和使用,這正是他最終失敗的原因。劉邦的話充分說明了人才對於事業成敗的重要意義。

現代社會的特點之壹是分工日益細密、日趨專業化,對各類人才的依賴程度也日趨增加。因此,人才資源的重要性也日益提升。要完成中國的憲政民主大業,同樣需要千千萬萬各個方面的人才。近些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公民社會的發育,許多優秀人才在民間尋找到自己的位置;在體制內,由於觀念更新和代際更替,也有越來越多持有民主理念的新型人才進入重要崗位。應該利用這壹有利條件,進行廣泛聯繫,溝通體制內外的有識之士,本著對人民與國家負責任的態度和建設性的立場,建立起基本的政治共識(追求憲政、民主、法治、自由、人權、社會公正)。還可以通過舉辦培訓班、講習班、研討會、講座等各種形式,培養中青年人才,增強他們的憲政民主意識,為中國的憲政民主事業輸送壹批又壹批的新生力量。

組織

在現代社會中,組織是壹種最重要的政治資源。美國著名政治學家亨廷頓在《變動社會的政治秩序》壹書最後壹節“組織的必要”中指出:“弗賴在1966年說,‘沒有組織就沒有權力,沒有權力就沒有在國家生活中的表現。’組織是通向政治權力之路,但也是政治穩定的基礎,從而也是政治自由的先決條件。許多進行現代化的國家存在的權力和權威真空,可以暫時由具有能引起大眾狂熱擁護的特殊氣質的領導人或軍事力量來填補。但要長期填補,就只有靠政治組織。要麼是由既定的上層集團通過現有政治體系相互競爭,以組織群眾;要麼就是由持不同政見的上層集團組織群眾,來推翻現有的政治體系。在進行現代化的世界裡,誰組織政治,誰就控制了未來。”(上海譯文出版社1989年版P496)

現代政治主要表現為有組織的政治,無論是選舉,還是其它政治表達;無論是群體參政,還是議會政治;都需要組織的整合。政治組織主要包括政黨與政治社團兩大類,通常所說的政治結社主要就是指參加政黨活動與參加政治社團活動。政黨的主要功能是在政治上有組織的代表壹定的社會階層、社會集團和公民的利益,提出政治意見和政治綱領等,並通過選舉等方式取得或分享政治權力,實現自身的政治主張。政治社團雖不具備政黨條件,壹般無掌握政權之目的,也不壹定直接參加選舉等政治過程;但它同樣代表壹定社會階層、社會集團和公民的利益,同樣積極參與政治活動,並且力圖通過發出聲音和開展各種形式的活動,來影響公共政策。我國現行憲法雖然規定了公民有結社的權利,但迄今沒有相應的《政黨法》和《結社法》加以保證;雖有《社團登記條例》,卻沒有政治性社團申請設立方面的規定;公民申請成立政黨或政治性社團不僅得不到准許,還會受到嚴厲的懲處。因此,使得憲法中的這壹條文形同虛設。這也嚴重違反了中國政府已經簽署的聯合國人權公約。顯然,不改變這壹狀況,就談不上政治現代化,也不利於中國的政治進步。爭取落實憲法中已載有的“結社自由”應成為中國今後憲政民主運動的壹項重要任務。

鑑於中國的現實,在社會轉型的過程中,可以考慮先以准組織、亞組織的形式進行過渡性的工作。所謂的准組織、亞組織,是相對於正式的政治組織而言的;其實它們壹般都是合法組織,例如經濟組織(公司、商會等)、文化組織(報刊、書店等)、科學組織(學會、協會、研究會、研究所、研究中心等)、教育組織(學校等)、社會團體(公益組織、慈善組織、環保組織、基金會等)、聯誼會、校友會、俱樂部等等。由於國有企事業單位要受到層層限制,所以上述組織絕大多數只能是民間或半民間的。這些組織都有自己的主業,也擁有壹定的社會資源和動員能力,因而可以在社會轉型時期擔當壹定的政治組織功能,待政治組織合法化後再行轉換。

壹旦實現政治多元化,多黨政治就會浮出水面。在現代社會中,政黨壹直處於政治的中心地帶,可以說是最重要的政治組織形式。它的存在左右著各國的政治,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概莫能外。區別僅在於專制國家壹般都實行壹黨制或壹黨專政制、壹黨獨大制;民主國家全部實行兩黨制或多黨制。政治多元化就是要實現從壹元到多元、從壹黨到兩黨或多黨的轉化。壹個國家在實現政治民主以後,是選擇兩黨制還是多黨制,取決於多方面的因素、尤其是各種政治力量的分化與整合的情況,與採用的選舉制度也有壹定關係(壹般來說,美國式的單壹代表選區制有助於兩黨制;而多人選區制或比例代表制有助於多黨制)。政黨的功能很重要的壹條就是聚集各種政治資源,其所輸入的政治資源愈多,它能夠輸出的政治能量就愈大。隨著科學技術特別是信息技術的突飛猛進,政黨的功能已開始出現衰減的態勢。但是在可以預見到將來,政黨的基本功能還是難以替代的。對於中國這樣的正處在社會轉型過程中的國家來說,迫切需要爭取組黨自由,在此基礎上逐步實現以民主政黨替代專制政黨。

媒體

媒體的全稱是“大眾傳播媒體”,包括電視、電影、廣播、報紙、刊物、圖書、網絡等。在現代社會中,媒體的作用越來越大,以至被稱為立法、司法、行政三權之外的“第四種權力”;還有人把它稱為與各種壓力集團相當的“第二圈制定政策者”。這些不同的說法表明,媒體承擔著重要的政治功能。在信息時代,信息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人類的日常活動都是產生、發送、接受信息和對信息作出反應的活動。信息無處不在,通過傳播滲入人類的每壹個角落和每壹項活動,成為聯接社會、改變社會的壹股無形的力量。而信息的傳播所依靠的就是媒體。新思想的傳播靠媒體,新觀念的傳播靠媒體,組織聯繫也要靠媒體。所以,媒體是壹種影響巨大的資源。今天,大眾傳播媒體正以其高度發達的手段,廣泛地介入社會政治生活,深刻地滲透到政治生活的各個領域,極大地改變社會政治結構、公民的政治行為和社會政治心理。從壹定意義上說,媒體已成為政治系統的有機組成部分。據政治學家的研究,媒體具有以下幾種政治功能:(1)提供新聞:引起人們的普遍關注和參與。(2)解釋:對各類事件和人物的意義作出分析和說明,幫助公眾更好地理解事件的性質。(3)社會化:輸出基本的政治價值和態度,影響受眾,使之融入主流政治文化。(4)勸告:通過有傾向性的報道和解釋,潛移默化地影響受眾的思想和態度。(5)塑造:培養公民意識。(6)安排議程:通過對新聞和新聞重要性的選擇和安排,引導社會輿論和政治家的注意,從而影響著政治議程。當然這是在自由和開放的社會條件下。

儘管目前國內的意識形態控制並未放寬,但是由於各種因素的變化、特別是媒體從業人員的結構變化以及文化市場的發育,極左和僵化的控制已越來越失去效用。圖書的變化最為顯著,民間“二渠道”的發行量和市場占有量實際上均已超過官辦的“壹渠道”(不應再稱為“主渠道”了);圖書的內容越來越現代化,許多過去被視為政治上犯禁或傾向自由化的著作紛紛問世。網絡這壹新興媒介的發展狀況也是令人鼓舞的,電子技術日新月異,人們可以隨時從網上看到最新信息,了解世界各地的最新動態。據中國互聯網絡中心統計,1997年底我國網民只有67.5萬人,1998年底增至210萬人,1999年6月達到400萬人,1999年底達到890萬人,2000年6月30日達到1690萬人,遞增速度非常之快,(按照這種增長速度,我國網民將在2002年增加到6100萬,成為僅次於美國的第二大網絡國家)。廣播,尤其是發達國家的對華廣播,被譽為“空中民主牆”,收聽的人數也不下於幾千萬。電視、電影、報紙、刊物中有關民主、法治、人權的內容也越來越多。總而言之,開發大眾傳媒這種資源的空間十分廣闊,可以做的工作還很多,應給予高度重視,傾注加倍努力,尤其是要堅持不懈地爭取新聞自由和新聞法治、爭取媒體自由和媒體自律,以便使媒體在推進憲政民主方面發揮出更大的作用。

理論

理論是系統化的知識,是人們認識各種問題的工具,是人們作出決策的重要依據。理論包含著前人和今人認識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的經驗積累、實踐總結和邏輯推演,對今人和後人的社會實踐具有重要的參考作用與指導作用。任何壹場社會運動都離不開理論的指導,無論是農民起義、還是宗教改革,無論是經濟調整、還是政治變革,都不能沒有壹定的理論作為指導。組織也罷,政黨也罷,要制定綱領、政策、戰略、策略,更是需要理論的幫助。“沒有適當的理論,人們就會成為顯然不可控制的勢力的臣民,這時人們的命運將更多地取決於機遇和強力,而不取決於深思熟慮和自由選擇。”(文森特。奧斯特羅姆著《複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論》,上海三聯書店1999年6月版P202)先進的理論還對人們的思想認識具有巨大的啟蒙作用和對進步的社會運動具有巨大的發動作用。因此,理論確實是壹種至關重要的社會資源。運用得好,可以對社會實踐產生極大的積極作用;而錯誤的理論或不適當地運用理論,對社會實踐的危害往往是巨大的。

在以往的社會運動中,對待理論的作用主要存在兩種錯誤的傾向:壹種是忽視理論的作用;壹種是對理論採取教條主義的態度。前壹種錯誤傾向認為,有沒有理論都不要緊,不懂得理論,照樣幹革命;理論總是落在實踐後面,沒有它也照樣實踐。後壹種錯誤傾向則過於誇大和迷信理論的作用,對理論缺乏具體分析,在實踐中把產生於特定環境下的理論拿來生搬硬套。這兩種傾向都是十分有害的,我們應該盡力避免。

中國的憲政民主運動之所以屢遭挫折,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是缺乏切合實際的理論指導當是壹個重要的原因。1989年的愛國民主運動突出地反映出這壹點,運動中各方人士、各種力量大多表現出情緒化的特點,不顧壹切,不計效果,沒有明確的理論和綱領、策略,大家各執壹詞、互不相讓,直到進入失控狀態。10多年後的今天,這壹問題仍未得到較好地解決,急功近利、愛走極端、目光短淺的行為仍然隨處可見;在壹些基本的、常識性的問題上都還存在混噸不明、糾纏不清的情況。這種狀況實在應該儘早結束了,否則的話,中國憲政民主運動的前途是堪憂的!要真正解決這個問題,決不僅僅是少數理論家的事,還得靠大家的共同努力。

財力

財力,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錢”,它代表著經濟能力或經濟實力。而政治與經濟的關係從來就是緊密相聯的,在現代社會更是如此。財力的有無和大小,直接關繫到政治運作的能力和效果。假定有壹批人立志推動社會變革,他們已經制定了詳細的行動計劃,並且開始著手實施這壹計劃。這時,擁有多少財力資源就會成為擺在他們面前的壹個很現實的問題。如果財力相對比較充裕的話,那麼運作起來就會比較自如,規模效應就會比較顯著。如果財力比較緊張的話,運作上就難免會受到諸多限制,效果也會大不壹樣。而從事政治變革的人,早期通常都不具有充足的財力。就象馬克思壹樣,經濟上壹直很拮据,若沒有恩格斯去當資本家、掙錢資助他的話,他的生計都很成問題,更別說是寫出《資本論》了。所以,怎樣開發財力資源,是壹個不可迴避的問題。尤其是在市場經濟的社會環境下,錢的作用更是不容忽視的。

解決這壹問題的渠道不外乎內部經營與對外募集兩種。所謂內部經營,是指從事政治變革的群體內部的人,自身直接進行經濟活動或與經濟有關的活動,以獲得經濟收益用來支持政治活動。首先應解決自己的生計問題,不要使之成為拖累事業的因素,更不可因此造成財務方面(不清不白)的問題。其次,可以借鑑馬、恩模式,進行內部分工,讓有壹定經濟方面專長和才能的人拿出較多的精力從事經濟活動或經營經濟實體,賺取利潤支持民主事業。對外募集的意思很清楚,就是要想方設法取得廣大公民和社會組織的理解和同情,爭取來自各個方面的資助。在過去的歷史進程中,政治人物已經在這方面積累了較為豐富的實際經驗,有許多可供參考的辦法。比如創辦報刊,自收自支;開辦經濟實體,獲取收益;參與股市投資,積累資金;開展活動,募集經費;與外圍的企業、機構、組織建立聯繫,爭取它們的財力支持等等。總之,只要開動腦筋,有所作為,就能夠找到解決財力問題的辦法。

從國內外的有關情況來看,政治組織或政治人物或多或少都能籌集到壹定經費。問題往往出在財務管理上。常見的問題是:壹、缺乏嚴格的制度約束,或亂收亂支、或假公濟私、或有章不循、或貪污公款、或壹團亂賬。二、不按《政黨法》和有關法規辦事,黑箱操作,擅自挪用,違法亂紀。我國迄今為止壹直沒有制訂《政黨法》,政治組織的行為也沒有納入法治的軌道,因此現階段尚不存在第二方面的問題。但第壹方面的問題卻壹直存在,且嚴重地損害了民主力量的聲譽。今後,應該特別注意在財務管理上給予高度重視,並從壹開始就建立和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和制約機制,以防範和杜絕各種不良現象的發生。

道德

從壹定意義上說,道德倫理也是壹種政治資源,而且是十分重要的政治資源。政治統計資料顯示:中國人也罷,美國人也罷,日本人也罷,都希望政治家能夠做到正直、誠實與廉潔。而正直、誠實與廉潔正是壹種道德上的要求。憲政民主不僅是壹種政治制度,而且包括著壹整套的政治價值和政治倫理,是壹種對公民負責任的政治。孔子早就說過:“政者,正也。子帥以正,孰敢不正?”(《論語。顏淵篇》)這裡的“正”,就是儒家的道德規範;為政者帶頭遵守道德,別人怎麼敢不遵守呢?他還說:“為政以德,譬如星辰居其所而眾星共之。”(《論語。為政篇》)意思是用道德來治理國政,自己便會像北極星壹般,在壹定的位置上,別的星辰都會環繞著它。孔子的話儘管有些誇大道德的作用,但還是有壹定道理的。孔子特別強調道德實踐的作用,他提出每個人都應努力做到“恭”——對人恭敬有禮:“寬”——以寬厚之心待人:“信”——對人言而有信:“敏”——對事勤敏而不怠:“惠”——為善事而濟他。這五個方面歸結起來,就是“仁義道德”。搞政治不能不講道德,私德很差的人,公德必然有虧。

法國文藝復興時期的著名作家拉伯雷說得好:“學術無良知就是靈魂的毀滅,政治無道德就是社會的毀滅。”劇作家出身的捷克總統哈韋爾,曾深受不講良心、蹂躪道德的專制政治的迫害。因此他明確主張政治應建立在良心、道德的基礎之上。他認為,政治不應僅僅被理解為政客的陰謀和手段,被實踐為對於權力的欲望和追逐,或任何控制人們的技術、伎倆,像在馬基雅維里的學說影響下的近代社會中許多人所認可的那樣。也許陰謀可以使得某個人登上某個高位,但這也就是他“成功”的頂峰了,因為他不大可能以陰謀改進和推動社會。真正的政治,應當包括某種人性的尺度在內,與人們的個人經驗尤其是良心的要求有關。因為說到底,政治是“為了尋找和獲得有意義的生活的壹種途徑,是保護人們和服務於人們的壹種途徑。”“我們必須相信我們良心的聲音甚於所有抽象推論的聲音,不去捏造壹種企圖超越於良心的呼聲之上的那種責任。”(哈韋爾:《政治與良心》)哈維爾的觀點獲得了廣泛的國際性的認同。

中國是壹個有著五千年文明史的國家,因此道德資源異常豐富。近百年來中國社會發生了天翻地覆的巨變,傳統道德(道統)遭到極大破壞。即使是這樣,由於幾千年的傳承和積澱,道德資源也遠未枯竭。人們在評價壹個人的時候,往往是使用雙重的標準:壹種標準是“才”或者其它;另壹種標準就是“德”,即道德品性;而且通常是把道德評價放在第壹位。所以,我們切不可忽視道德這隻“看不見的手”的特殊作用,而應在反對專制政治、爭取憲政民主的實踐中,充分調動道德資源,以增強推動政治進步的合力。因為專制政治壓抑人性和人的自由,踐踏社會公平與正義,是最不道德的。而改變這種狀況的出路就在於實行憲政民主。在我國,長期的專制統治嚴重地破壞了社會的道德倫理體系,造成了道德失范的社會現狀,我們有責任把它重新建立起來,使我們生活的社會符合人性的要求,體現出人的尊嚴;使我們國家的政治生活變得健康、有序和符合道德。

傳統

傳統就是歷史上傳承下來的東西,如象文化、風俗、習慣、思想、觀念、藝術,還包括制度以及前面談過的道德等等,範圍非常廣泛。著名思想家李澤厚特別強調文化傳統的作用,前些年,他花費了很大心血研究《論語》和儒家學說,並寫了《論語今讀》壹書。他在書中指出“儒學(當然首先是孔子和《論語》壹書)在塑造、構建漢民族文化心理結構的歷史過程中,大概起了無可替代、首屈壹指的嚴重作用。”是有關中國文化的某種“心魂”所在。因此他提出,應對孔子、《論語》和儒學,這壹“半宗教半哲學”的文化神髓作壹番既解構又重建的工作,用來重塑中華民族的民族精神。我們應能體會到壹位思想者的良苦用心。

傳統裡面有好的東西,也有不好的東西,有精華也有糟粕,所以不能壹概而論。已故著名歷史學家黎澍曾專門論述過對待傳統與社會變革的關係。他認為:“欲求社會進步,必須敢於打破傳統,還必須善於利用傳統,才能推動進步。但利用傳統還必須預防為傳統所利用。”“利用傳統往往可以使革新獲得突飛猛進的發展。但是傳統的利用也意味著與舊勢力的妥協,放棄反對他們的鬥爭,延緩某些改革的進程。如果延緩改革漸變而為放棄改革,那就與舊勢力合而為壹了。”可見,怎樣對待傳統的問題很不簡單。既不能壹概否定、全盤拋棄,也不能壹概肯定、照單全收。美國威斯康辛大學歷史學教授林毓生經過深入地研究,提出了壹個很好的意見,就是對傳統進行創造性地轉化。他認為:“全盤西化”、“全面反傳統”的思想本身,正是中國傳統思想方式的表現;而真正掌握了自由、民主和法治的精髓的人,不應要求全面反傳統,而應追求傳統的創造性轉化。林教授認為當代中國有兩大任務:壹是民主與法治的制度建設;二是對文化傳統的創造性轉化。所謂“創造性的轉化”,就是把中國文化傳統和價值觀念加以改造,即人們常說的“取其精華,去其糟粕”,使之成為有利於社會進步的資源;同時在社會變遷的過程中,繼續保持文化的認同。(參見林毓生著《中國意識的危機——“五四”時期激烈的反傳統主義》,貴州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民族意識

中華民族是壹個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古老民族,曾經對人類作出過重大貢獻。但是不可否認的是,由於長期受專制主義的影響,我們的民族在過去的壹千多年中,逐漸喪失了進取的銳氣和生機,直到變成惡疾纏身、任人欺凌的“東亞病夫”。所幸的是民心未死,近壹百多年,中華民族的志士仁人為了爭取自由、民主、富強和國家現代化,持續不懈地進行著艱苦卓絕的奮鬥,並且積累了大量寶貴的精神財富,這其中就有民族意識的覺醒。林毓生就認為:“中國接受西方的思想和價值觀念,主要是以中國的民族主義為基礎的;而中國民族主義的興起則主要是對西方入侵的回應。”“從最根本的層次上講,正是這種基本的民族主義的目標和願望導致人們從事文化教育、社會和政治的變革。”(《中國意識的危機》P14)這種民族主義和民族意識能夠喚起民族自尊心、自強心和自信心;能夠提供民族認同,從而提高本民族成員的歸屬感和民族凝聚力;能夠有助於保存民族的文化傳統,豐富世界的精神財富和社會生活。這種民族主義和民族意識在當代的集中表現就是愛國主義。偉大的“五四運動”的直接起因,就是由於第壹次世界大戰後西方列強重新分配在華特權,而腐敗的北洋軍閥政府準備在巴黎和約上簽字引發的。因此愛國主義壹直被當作“五四運動”的傳統之壹繼承下來。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本軍國主義大舉侵略中國,中華民族又壹次面對生死存亡的危急關頭,同樣是由於中國軍民秉持愛國主義的信念,同仇敵愾、殊死抗戰,付出了巨大的犧牲,才戰勝了日本侵略者,挽救了中華民族的命運,並為世界反法西斯戰爭的勝利作出了重大貢獻。文革結束後,中國積貧積弱,困苦不堪,亟需振奮民族精神,重整河山。壹直是中國自由民主重鎮的北京大學發出了“團結起來,振興中華”的心聲,再次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由此可見,健康的民族意識與愛國主義是壹個國家走向現代化的十分重要的精神資源。不僅中國如此,其它國家也不例外。美國人同樣很愛國,並且充滿了民族自豪感。我們的亞洲鄰國——韓國人更是以愛國著稱於世。

執政黨總是喜歡把愛國與愛黨混為壹談。其實這完全是兩碼事,愛國的人不壹定愛黨,正如同愛黨的人不壹定愛國。例如那些貪污腐敗、禍國殃民、把國有資產化為己有往國外轉移的黨員可能對黨懷有感情(因為是黨賦予他們特權、給了他們升官發財的機會),但是無論如何也和愛國沾不上邊。如真愛國,就應致力於建設自由、民主、富強的國家,而不應謀取壹黨之私利。因此,不承認憲政民主的民族主義只能是壹種病態的民族主義。其實執政黨的領袖們心裡也明白,貪官污吏愛的是錢財,而不是黨;真正把黨往絕路上毀的不是別人,正是這些貪官污吏。

我們在肯定健康的民族意識和愛國主義的同時,應該知道民族主義有很多種,其中有不少是帶有盲目性的、變態的和危險的。對於這些種類的民族主義,應該高度警惕,尤其要防止落入極端民族主義的陷井。極端民族主義是壹種極其有害的意識形態,它會導致盲目排外、以強凌弱、種族仇殺和消滅自由的狀況。希特勒的法西斯罪行正是在“民族社會主義”的旗幟下實施的。極端民族主義不僅無助於中國走向現代化(更不用說走向自由民主了),而且會極大地妨礙中國的發展進步,真正愛國的人不可不詳察。

建構憲政政體

前面已經說過,我們的總體目標是要在我國建立憲政民主政體。我們還論述了,為實現這壹目標在不同階段所要進行的工作,以及初步憲政民主階段與高度憲政民主階段的壹些基本特徵。本章的任務是在前文論述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實際,進壹步探討建構憲政民主政體的壹些不容迴避的重大問題,以期為我國的憲政民主建設提供可資參考的建議。我們將分別討論與建構憲政民主政體關係密切的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問題;內閣制與總統制問題;權力制衡機制問題;國家結構問題。

壹、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結合

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壹直是壹個頗有爭議的重大理論問題和現實問題,因此很有必要把它討論清楚。直接民主是指公民們親自掌握國家權力,作出政治決策,而不通過代表的中介。間接民主或稱代議制民主是指公民選舉代表掌握國家決策權力,公民的民主權利主要體現在選舉代表的權利上。在中國的憲政民主運動中,有壹部分人鑑於在現行體制下,公民的民主權利得不到實現,因而主張以實行直接民主為政治訴求。而另壹部分人(主要是學者)則明確地主張在中國實行間接民主。例如劉軍寧、王火等人編輯的《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三聯書店1998年版)壹書中指出:“作為國家體制層次上的選擇,唯壹合理可行的只能是間接民主。”顯然,在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的問題上,人們的認識存在著壹定的差異。

如果拿直接民主制與間接民主制進行比較的話,間接民主制——代議制確實具有難以替代的優越性。許多經典作家早已對此作過明確地論述。約翰。斯圖亞特。密爾寫道:“既然在面積和人口超過壹個小市鎮的社會裡除公共事務的某些極次要的部分外所有的人親自參加公共事務是不可能的,從而就可以得出結論說,壹個完善政府的理想類型壹定是代議制政府了。”(《代議制政府》,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P55)在密爾看來,代議制是大眾參與原則與精英統治原則的完美結合,是平等原則與效率原則的高度統壹,因而是最理想的政體形式。托馬斯。潘恩指出:“把代議制同民主制結合起來,就可以獲得壹種能夠容納和聯合壹切不同利益和不同大小的領土與不同數量人口的政府體制;而這種體制在效力方面也勝過世襲政府,”“代議制壹經推行,立刻就能在那麼廣大的國土上和利害圈子裡奏效,再要設計出壹種象它那樣的政府體制,是不可能的。”“甚至在領土有限的國家中,代議制也比簡單的民主制可取。”(《潘恩選集》,商務印書館1989年版P246)密爾先生和潘恩先生說得很有道理,不僅在規模巨大、人口眾多的大型共和國里實行直接民主制,成本太高、弊端很多;即使在領土有限、人口較少的小型共和國里,間接民主制也要比直接民主制更為可取。尤其是在現代國家,社會事務越來越繁雜、社會分工越來越細密,事事都要付諸公民討論、投票、表決,既無可能,也無必要。世界上最小的共和國——聖馬力諾共和國,只有61平方公裡面積和2萬多人口,它的政府架構仍然是採取代議制形式。直接民主的發源地——希臘,也早已改行代議制民主。托克維爾認為:政治民主有兩種不同類型。壹種是大眾民主,其最大弊端是可能導致“多數暴政”,導致對個人自由的侵害。另壹種是建立在社會多元基礎之上、體現分權原則、保障個人自由的民主。這種民主不僅是現代社會發展的必然方向,而且是提供社會凝聚力、提高公民道德的必要制度。顯然,他所主張的是第二種民主,即代議制民主。

我們說間接民主制具有許多優越性,並不等於說直接民主制就壹無足取。直接民主制強調現代社會的政治權力只有從民主政制之中取得合法性,是有正當理由的。主張直接民主制的人希圖不斷拓展民主的領域,擴大民主的影響,爭取公眾支持,推進民主實踐,同樣是合乎情理的。尤其是在缺乏民主傳統、實行壹黨專政的中國,要打破政治壟斷、培育公民意識,在壹定場合有針對性地提倡直接民主,也是具有積極意義的。因此,我認為在建構中國的憲政民主政體的過程中,可以考慮把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結合起來。即在國家層級的體制上實行間接民主制——代議制,輔之以最終決定意義上的全民公決(如涉及改變國家體制和憲法秩序、解決憲制危機或決定國家元首的地位)這種直接民主制。在地方和基層的政治體制上,實行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相結合的制度。在基層的社會組織中,發展村民自治、居民自治、社區自治,實行直接選舉,自主管理。在此基礎上,鄉鎮、縣、市(包括現有的縣級市、地級市和省級市)的行政首長和人大代表(議會議員),都應逐步實行直接選舉(省級建制的改革方案:“實省”、“虛省”擬或“廢省”,可留待以後詳細研究)。這樣做的社會條件已基本具備,技術上的問題也不是很大;台灣幾十年前就這麼做了,也沒有出什麼大事。在立法、政府架構、公共事務管理等方面,則以間接民主制為主。

把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結合起來,有助於發揮它們各自的優點,彌補它們各自的弊端和不足。這樣做當然會有不少困難,好在民主國家已經在這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足以為我們所借鑑。近幾十年來,先進的民主國家政治發展的壹個新趨勢,就是半直接民主或參與制民主。所謂“半直接民主”就是代議制民主與直接民主的結合,即公共決策壹部分由公民選舉代表制定,壹部分由公民自己直接制定。在代議制民主時代,有三種直接民主的形式在西方國家與代議制民主並行:即公民投票、公民創議和罷免民選公職人員。近幾十年來,這幾種形式的直接民主得到長足的發展,以至於對美國和其它西方國家地方層面的民主發生了革命性的影響,它同時在逐步向上發展,在中央層面上對重大事務實行公民公決得到越來越多的人的支持。當代信息技術的發展,更是為公民的政治參與創造了更加多樣化的形式和無限廣闊的前景。自1974年以來,“電子投票”、“電子市政會議”問世,人們已經開始感覺到,新技術正在擴大和重新定義直接民主。(參見叢日雲著《當代世界的民主化浪潮》,天津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P374—387)針對美國哥倫布市郊區的居民利用電子通訊設備對本地區的市政建設進行投票表決的事例,美國著名未來學家阿爾文。托夫勒在書中寫道:“這是明天可能實行直接民主的壹個最初的跡象。利用先進的計算機、人造衛星、電話、有線電視、投票技術以及其它工具,壹個受過教育的公民,在歷史上第壹次能夠開始作出自己的許多政治決定。”(托夫勒:《第三次浪潮》,三聯書店1984年版P533)“我們可以創造許多有想像力的安排,把直接民主和間接民主結合起來。”(托夫勒:《創造壹個新的文明——第三次浪潮的政治》,上海三聯書店1996年版P99)這種情況對於正處在社會轉型期的我們國家來說,顯得有些超前。但是科學技術(尤其是電子技術、計算機技術、通訊技術、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會有助於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的結合,則是可以預期的。我們只要努力實踐、積極探索、不斷修正,就壹定能夠在不太久的將來建立起符合我國實際的、將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結合起來的先進的政治體制。

二、內閣制與總統制結合

內閣制與總統制是憲政政體的兩種主要的政府體制。內閣制又稱議會制,以議會為國家政治活動中心,議會具有最高權力機關性質,享有立法、組織、監督政府的權力。政府由議會中擁有多數議席的壹個政黨或幾個政黨聯盟組閣,並對議會負責。議會對政府可以通過不信任案推翻內閣。內閣制總統由選舉產生,只具有“虛位元首”的性質,沒有實權,不負實際責任。現代世界上多數民主國家都採用內閣制(或稱內閣共和制、議會共和制),如英國、德國、意大利、奧地利、希臘、印度等。總統制與內閣制有很大區別。在總統制下,總統是國家政治活動中心,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掌握最高行政權。總統直接任命領導政府,政府不是由議會產生,也不對議會負責,只對總統負責。總統的權力受議會立法的制約,但不對議會直接負責。總統不能解散議會,議會也不能將總統解職,除非對總統彈核並加以定罪外。美國是典型的總統制國家。歷史上受美國影響較大的拉丁美洲壹些國家,如阿根廷、巴西、墨西哥、危地馬拉、多米尼加和亞洲、非洲新獨立的壹些國家有不少是總統制,俄羅斯實行的也是總統制。有的國家如法國,實行的是壹種介於內閣制與總統制之間的政體。其共和國總統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擁有很大權力,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主宰行政大權,並可以解散議會。同時,共和國又保留了政府對議會負責的形式,國民議會擁有對政府投不信任案的權力。這種政體,在總統掌握重要權力這壹點上具有總統制特點,但是在政府須向議會負責這壹點上又具有議會制特點,因而被稱為“半總統制”。

內閣制、總統制、半總統制三種政體各有利弊。壹般來說,內閣制奉行議會至上,重大決策概由議會作出,較能體現民主的原則,經過議會充分討論後作出錯誤決策的概可能性較小,也有助於防止個人專權。其主要弊端是容易造成多黨紛爭,決策效率較低。總統制則以總統為國家政治中心,賦予總統很大的權力,許多重大的政治決策由總統作出,因此決策效率自然較高,應變能力相對較強。其主要弊端是過於倚重總統個人,總統的品質、性格乃至身體狀況,都可能對國家政治產生相當大的影響;這樣,作出錯誤決策的可能性就會高出壹些,糾正錯誤的難度也要大壹些。半總統制結合了內閣制與總統制的特點,並承襲了它們的優點和弱點,因而使其適用範圍變得較窄。諸葛慕群在《憲政中國》壹書中指出:以法國為代表的半總統制政體的確認過程,反映了法國這個國家獨特的憲政化道路,半總統制反映了法國強大的行政權與國民渴望自由的妥協。也許它暗示了建立半總統制政體需要滿足類似法國那樣的特定條件,這壹點為當今世界上只有屈指可數的國家實行半總統製作了註解。這表明,這種政體的實行還不具有普遍性,即使實行這種政體,其長短之處由於在現實生活中可提供的政體樣本數量有限,其證明力度是不夠的。相對於選擇其它政體而言,對於中國這樣壹個處於憲政化轉型期間的國家而言,選擇半總統制政體可能遇到的風險要大壹些。因此,我們考慮政體選擇時,將以內閣制和總統制為主要參考對象。中國憲政化肩負著兩大任務:建立憲政體制與鞏固憲政體制。其中的關鍵因素是保障自由與保持穩定。之所以要進行憲政化,就是因為在傳統的威權政治體制之下,缺少自由。但如果缺少必要的政治穩定,其結果是可能或根本得不到自由,即使得到自由,也將轉瞬即逝。正是基於這種考慮,諸葛慕群主張中國未來的憲政政體選擇內閣制(議會制),因為內閣制最有助於保障自由和保持穩定。(《憲政中國》,加拿大明鏡出版社1998年版P154——155)

諸葛慕群的分析是有壹定道理的。但是,對中國的憲政化而言,存在著壹個兩難選擇(須充分考慮到中國非常欠缺憲政民主傳統的現實):如果壹開始就選擇內閣制,則在體制改革與體制轉換階段,新舊交替,眾法待立,而議會卻因黨爭不斷,難以達成協議,就可能出現貽誤時機、耽誤要事,甚至於混亂不止、難以收拾的局面。而如果選擇總統制,則可能出現總統權力過大,過於專斷,難以制約以至於新建立的憲政民主體制失去平衡,導致政局動盪的局面;處理不好,還可能導致舊體制復辟。思慮及此,筆者反覆考量,覺得應把內閣制與總統制的特點結合起來,採取壹種類似於半總統制的政體。這種政體應賦予總統較大的實權,如重要人事任免權、主持內閣會議權、簽署法令權、國防權(總統是軍隊的統帥、主持最高國防會議)、外交權(派遣大使和特使、接受外國大使和特使、參加國際談判、締結國際條約並批准國際條約——法律規定須由議會批準的國際條約除外)、召開臨時議會權、公布法律權、法律複議請求權、發布咨文權、舉行全民複決權、解散議會權、採取緊急措施權和赦免權等。總統不需要經過議會投票表決就可以直接任命總理;根據總理提出的政府辭職要求解除總理的職務;根據總理的提名任免政府其他成員。總理和內閣既要對總統負責,也要對議會負責,並依法享有充分的履行公務的職權。由於中國人口太多,直接選舉國家總統在短期內恐難以操作,比較可行的辦法是仿效美國的作法,進行間接選舉,先由各選舉單元選出選舉人,再由選舉人選出總統。同時,議會擁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政府的監督權。政府要對議會負責;要接受議會的監督;議會有權彈核總統和通過不信任案;議會有倒閣權;議會還擁有修憲權。這樣的壹種制度安排既可保證行政權的統壹和有效;又可保證議會擁有較大的制約總統和內閣的權力。在進行相關的制度建構時,應充分參照民主國家特別是法國和俄羅斯聯邦的經驗教訓。

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在實行憲政民主制度的初期,為了降低黨爭的消極作用和提高行政效能,以保證政治體制的順利轉換和新制度的確立,可以在制度安排上向總統制適當傾斜。待憲政民主制度得到確立、國家的民主生活走上軌道後,再逐步向內閣制靠攏。以上設計是壹種較為理性和理想的建議,是否採行,還要看屆時的總統人選。如總統人選具備較高的民主素養,就可以實行這種政體;如總統人選具有較強的專斷傾向,就決不可以授予他太大的權限。此處事關重大,壹定要審慎把握,不可出大的差錯。

三、建立權力制衡機制

憲政的要義就是限政和控權;憲政民主政體的實質就是制約政治權力,保護公民權利與自由。為此需要建立壹整套行之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其中最重要的是立法機構、行政機構、司法機構的相互制約與平衡和具有權威性的違憲審查制度的設立。

立法機構:憲政民主政體下的立法機構在國家體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為憲政民主國家是法治國家,而立法機構就是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的權力機關。世界上憲政民主國家的立法機構絕大多數都是採取議會的形式,差別主要在於議會是實行壹院制還是實行兩院制。壹院制是指議會由壹個議院行使其全部職權;兩院制則是指議會分設兩院共同行使其職權。議會是實行壹院制好還是實行兩院制好,學術界壹直存在不同看法。主張壹院制的人認為:立法機構實行兩院制可能導致分裂國家主權;容易使議會內部發生矛盾,導致議會失去牽制行政機構的能力,甚至被行政機構所操縱;而實行壹院制工作效率高,容易通過國家所需要的各種法律,同時可以加強議員的責任感,避免互相推諉,可以簡化機構,避免人力財力的浪費。而主張兩院制的人則認為:立法機構由兩部分組成,可以通過相互的反對權彼此箝制;兩院制可以緩和議會和行政機構之間的矛盾衝突,當議會中的壹院與行政機構不能協調時,另壹院可以從中斡旋,不至使雙方陷入僵局或捲入激烈鬥爭;單獨壹個議院不足以負擔起現代國家繁重的立法任務,需要另設壹個議院分擔其工作;社會發展和職業團體興盛的結果,在實行地域代表制的同時,還應該採取職業代表制,因而有必要分設兩院。壹院制與兩院制各有利弊,到底採用哪種體制,應視實際情況而定。從當今世界各國立法機構的情況來看,規模較小的國家或實行集權制的國家多實行壹院制;規模較大的國家和民主國家多實行兩院制。我國是規模超大型的國家,採用壹院制恐怕難以勝任繁重的立法任務,也不易平衡各個方面的關係;因此,在建立憲政民主政體之後以實行兩院制為宜。其中壹院可稱為國民議會,相當於下議院,按壹定人口比例分配給各選舉單位由公民投票直接選舉產生;另壹院可稱為參議院,相當於上議院,各省名額壹樣,亦由公民投票選舉產生。兩院各有分工,彼此相互制約。國民議會的議員人數以500—600人為宜;參議院的議員人數以100—150人為宜。兩院議員均為職業化,不得兼任它職。

立法機構的主要職權是立法、決定財政和稅收以及監督行政機構和司法機構。立法就是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決定財政和稅收是指由議會審議、通過財政預算法案、撥款法案和稅收法案。監督與制衡行政機構和司法機構的方式很多:(1)通過立法權來制約行政與司法;(2)通過財政權來制約政府,議會如果不同意政府的某項政策,可以否決撥款案或預算案;(3)行使質詢權,對行政機構與司法機構及官員的公職行為進行質詢,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4)擁有彈核權,當總統、副總統、法院法官和所有文職官員違法犯罪時,議會有彈核權;(5)掌握調查權,議會有權對各級官員的守法情況進行調查取證;(6)享有人事批准權,凡是法律規定須由議會審查批準的公職(包括法官和檢察官),都必須徵得議會的同意;(7)批准條約權;(8)宣戰權;(9)決定實行緊急狀態或戒嚴;(10)決定設立特別法庭;等等。立法機構的組成和權限須由憲法明文規定。

行政機構:憲政民主中國的行政機構主要由總統辦事機構、內閣級各部和各獨立的委員會、局、署所組成,負責國家的行政事務與公共管理。由於現代國家的各類事務總的來說呈現出越來越繁雜的趨勢,所以國家的行政事務越來越繁重和複雜,國家的公共管理職能也呈現擴大之勢,舉凡內政、經濟、外交、國防、安全、教育、科技、文化、通訊、交通、衛生、體育、環保、建築、就業、社會保障等等,都要由行政機構(也就是人們常說的政府部門)統籌安排、組織施行、周密管理。行政機構通過徵稅拿了公民的錢,就要為納稅人提供儘可能周到細緻和令人滿意的服務,否則就是失職。行政機構要依法行政,不得違法亂紀,更不得濫用職權、瀆職和與民爭利;要接受立法機構和司法機構的監督與約束。同時,行政機構也有權制約立法機構和司法機構。行政對立法的制衡主要是對立法機構通過的法案行使否決權。行政對司法的制衡主要表現為總統提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選上。

司法機構:司法機構在憲政民主政體中的地位極其重要,因為它是拱衛法治原則和保證法律實施的主要防線。這個防線壹旦被突破,憲政民主政體也將難以生存。司法機構的基本職責就是捍衛憲法,嚴格執行法律,確保司法公正。司法機構本身也要依法辦事,接受法律的制約。為了使司法機構能夠有效地履行自身的職責,就必須確保司法獨立,這壹點在民主國家是通例。如德國“基本法”規定:“司法權賦予法官;它由聯邦憲法法院、聯邦最高法院、本基本法所規定的各種聯邦法院和各州法院行使之”。“法官具有獨立性,只服從法律”,“法官不得聽從聯邦法院、聯邦參議院、聯邦政府以及州有關機構的指示”。司法機構對立法和行政的制約主要是通過違憲審查(又稱“司法審查”)制實施的,由憲法授權的司法機構對立法機構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機構制定的行政命令進行審查,並裁決其是否違反憲法。(關於西方主要國家的權力制衡可參見孫丙珠主編《西方憲法概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

違憲審查:憲政民主制度的建立與存續,壹定要有違憲審查制度的保障。美國當代憲法學家路易斯?亨金指出:“隨著時間的流逝,司法審查成了憲政制度的壹項既定特徵”。(《憲政。民主。對外事務》三聯書店1996年版P115)印度最高法院高級律師索利。J.索拉布吉認為:“如果沒有獨立的、擁有司法審查權的、容易接近、能實施這些權利的司法機關,那麼,包括平等權在內的基本權利保障就只是壹堆空洞的浮詞麗句”。(《憲政與權利》三聯書店1996年版P135)違憲審查是指由特定的司法機關或具有司法性質的國家機關(如憲法法院、最高法院、憲法委員會)履行對壹切法律文件與政府、社團、公民個人的行為是否合乎憲法進行權威性的審查。它的基本內容有兩個方面:第壹,審查法律及法律性文件的合憲性。因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而憲法規範的特點之壹是原則性。它往往需要由普通法加以具體化。如果普通法背離了憲法的原則精神,而又讓它發生法律效力,就會損害憲法的權威,妨礙憲法的貫徹施行。所以,審查法律及法律性文件是否合乎憲法,便成為司法審查的重要內容。第二,審查全體公民、壹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各政黨組織的行為是否合憲。憲法規範的另壹特點是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全體公民和壹切社會組織的基本的行為準則。如果在立憲國家中發生了背離這個準則的行為,不論這種行為出自個人還是出自政府、社會組織,都會損害憲法的權威、妨礙憲法的貫徹施行。因此,審查全體公民和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的行為的合憲性,也是司法審查的重要內容。

從國家強制性的角度認識憲法的法律,就很容易明白:憲法可以而且必須由壹個適當的機關加以適用。如同法律也必須由國家機關——法院適用壹樣,憲法作為法律也必須由適當的機關加以適用。適當的國家機關依照壹定的程序運用憲法審查立法和行政活動,進行合憲性判斷的過程,就是適用憲法的過程,其目的在於監督憲法得到有效的實施。因此,憲法適用制度實質上就是壹種司法審查制度。這裡所謂“適當的國家機關”,是指適用憲法的機關在法律地位上必須相對獨立,作出的裁決必須是公正的、有效的,也就是說應具有司法性質。憲法是否由相對獨立、公正的國家機關加以適用,是衡量憲法是否具有法律性(估且不論它是最高級的法律)的主要標準。從各個立憲國家的實踐上看,以美國為典型的壹類國家是採用普通法院裁決憲法爭訟的模式。據不完全統計,在120多個實行憲政民主制度的國家或准憲政民主國家中,有60多個國家採用這種模式。以德國——奧地利為代表的是以憲法法院專門監督憲法實施的模式,也日益受到重視和推廣。世界上已經有50 多個國家設立了專門監督憲法實施、履行違憲審查職權的憲法法院。法國創立的憲法委員會模式也頗具特色,同樣有效地履行了違憲審查的職能。不管這幾種模式有多大差異,但它們都具有壹個共同點,就是,憲法作為法律,在真正實行憲政的國家,都得到了具有司法性質的國家機關的適用。

為什麼要由獨立的具有司法性質的國家機關監督憲法實施,履行違憲審查職能,而不是由立法機關或行政執法機關來履行同樣的職能呢?從表面上看,似乎是壹種歷史選擇的結果;實質上具有深刻的內在合理性與合法性。因為如果由立法機關或者隸屬於立法機關的機構承當違憲審查職能,就成為自己監督自己,實際效果必然會大打折扣,立法方面的違憲審查就難以落實。如果由行政機關履行違憲審查的職能,也存在類似的問題,即行政機關的違憲行為將很難得到有效地審查和糾正。由此可見,違憲審查只能由具有司法性質的國家機關來承當;換句話說,違憲審查只能是司法審查。同理,憲政民主國家只有確立以司法審查為保障的原則,並且按照這壹原則的要求,建立適合本國實際的違憲審查機構和違憲審查程序,開展積極的富有成效的護憲工作,才能真正實現憲政民主,才能確保憲法的最高權威,才能使人權和人的自由得到切實保障。

我認為: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在憲政民主體制下,建立獨立的憲法法院作為履行違憲審查職權的專門機構是最好的選擇。這樣,壹可以確立違憲審查制度的權威性;二能保證違憲審查機關的獨立性;三能實現專業化;四能有效地保護個人自由與權利不受侵犯;

五能提高違憲審查的效率和質量;六能捍衛憲政民主政體和憲法秩序不被破壞。

四、國家結構:從單壹制逐步過渡到聯邦制

國家結構即國家的組成方式。它決定著國家整體與其組成部分之間、中央機關與地方機關之間的權力配置及其相互關係。現代國家主要有單壹制和複合制兩種國家結構類型。複合制主要包括聯邦制和邦聯制。單壹制國家以普通行政單位或自治單位劃分其內部組成,其主要特點是:(1)全國只有壹個憲法,壹個中央機關體系;(2)各行政單位和自治單位均受中央的統壹領導,沒有脫離中央而獨立的權力;(3)不論中央與地方的分權達到何種程度,地方的權力均由中央以法律文件規定或改變,地方權力缺乏憲法保障。而聯邦制國家是以成員國(有的國家稱“州”或“邦”)形式劃分其內部組成,其主要特點是:(1)聯邦和成員國都有自己的憲法和中央機關體系(也就是說聯邦制是壹種雙層體制);(2)聯邦公民同時也是成員國公民;(3)聯邦權力依照聯邦憲法在全國行使,但聯邦和成員國之間的權限劃分亦由憲法規定,聯邦無權任意改變。

我國是壹個單壹制國家。1911年以前為高度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國家。辛亥革命結束了延續兩千多年的封建帝制。1912年元旦,中華民國宣告成立。1912年3月8日,制憲會議通過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規定“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以後經歷了袁世凱專權、北洋軍閥統治、南京國民政府主政幾個時期,到1949年共產黨取得全國政權。中共領導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先後頒布過1954憲法、1975憲法、1978憲法和1982憲法,都規定中國實行單壹制的國家結構,全國設立壹個中央機關體系,實行統壹政令。自1978年以來,隨著大陸改革開放政策的逐步施行,情況開始發生變化。其壹,為解決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香港、澳門和台灣與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大陸的統壹問題,鄧小平提出了“壹國兩制”的辦法,並經過1982憲法的確認;之後全國人大於1990年、1993年相繼頒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澳門主權回歸中國以後“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可以以“中國香港”、“中國澳門”的名義單獨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建立和發展經濟、文化合作關係,並簽訂有關的雙邊或多邊協定。香港特區和澳門特區保持財政獨立,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政府。香港特區和澳門特區政府還享有貨幣發行權,可以自主發行貨幣,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香港和澳門分別於1997年、1999年回歸祖國,上述兩個《基本法》均已生效。使得香港和澳門在某些方面享有權限(如終審權、不向中央政府納稅、自主發行貨幣和外交方面的權限)比某些聯邦制國家的成員國還要大。其二,中國大陸近二十多年來實行分權化的經濟改革政策,壹方面使地方和企業的積極性得到很大釋放,國民經濟隨之取得持續高速增長;另壹方面則從經濟層面到地域層面及至政治層面都開始出現“聯邦化”的趨向,地方對擴大自主權的渴求日益強烈,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談判機制和博弈局面業已形成。其三,台灣和西藏、新疆、內蒙問題日趨突顯。台灣政界與民間人士大多數不接受“壹國兩制”模式,兩岸關係不斷出現壹觸即發的危險情勢;西藏、新疆、內蒙不斷出現要求獨立的運動,給中央政府帶來很大麻煩;西藏宗教領袖、諾貝爾和平獎得主達賴喇嘛曾多次提出用聯邦制解決中國和西藏的關係問題,並要求在西藏也實行“壹國兩制”政策,他的上述主張在國際上贏得了不少同情。其四,愈來愈多的海內外華人學者、社會活動家和各界人士主張用建立聯邦制的方法解決中國的統壹問題和民族和平共處問題。凡此種種均表明,中國的國家結構正在醞釀著深刻的變革。

憲政民主政體是壹種奉行和平主義、富於改革精神的政體,它主張用和平的、人道的、民主的方式尋求解決問題的辦法。因此,當單壹制的國家結構不能適應國家變化的形勢甚至阻礙國家發展時,聯邦制自然就成為憲政中國的替代性選擇。因為聯邦制可以為解決中央與地方的矛盾、海峽兩岸關係和西藏、新疆、內蒙問題提供壹個全新的、富有彈性的制度架構。而且世界上規模較大的共和國(如美國、加拿大、俄羅斯、德國、澳大利亞、印度、巴基斯坦、巴西、墨西哥、尼日利亞等)大都實行聯邦制。所以,筆者主張在建構中國的憲政民主政體的過程中,在國家結構上,可以考慮逐步從單壹制轉為聯邦制。當然,我國的國家結構如改為聯邦制,也會產生壹系列新的問題。譬如怎樣合理地劃分聯邦與成員邦的權限?聯邦與成員邦的國家機構如何設置?聯邦與成員邦的法律體系如何建立?聯邦內部的經濟合作與統壹市場怎樣發展?怎樣建立有效行政?聯邦與成員邦的安全怎樣保障?怎樣確定聯邦與成員邦的行政區劃?怎樣縮小成員邦之間的社會經濟差距?怎樣消解聯邦內部的離散性與分離化傾向?等等。但是不用擔心,所有可能產生的問題都是能夠找到解決辦法的。從實踐上來說,國際上實行聯邦制的國家已經積累了十分豐富的經驗可供借鑑;從理論上來說,海內外的學者和社會活動家也進行了長期周詳的研究,提出了許多富有創見的建議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並草擬了《聯邦中國憲法草案》。著名政治學家嚴家其先生於1992年就發表了《聯邦中國構想》壹書,對中國建立聯邦制的必要性、聯邦中國的政治體制、人權和財產權的保障、港台問題、西藏問題和走向聯邦中國的道路等方面進行了系統地論述。筆者也曾在1996年寫過《中國國家結構:從單壹制到聯邦制》壹文,對我國國家結構的現狀、改革思路和建構聯邦制的若干主要問題(立憲原則、權力劃分、國空機構、法律體系、財政制度、安全體系、國際關係與外交、統壹市場、成員邦的設立、行政區劃)作了壹定研究,提出了壹些初步構想。我相信:在建立了憲政民主政體的基礎上,只要充分集中有關各方的政治智慧,以各民族的根本利益為重,就壹定能找到避免戰爭、為各方所接受的和平解決方案。壹個自由、民主、繁榮、富強和聯邦制的中國終將會以雄健的身姿屹立在世界的東方。

注重政治策略

何謂“策略”?用壹句通俗的話來說:就是達到目的的手段或方法。比方說,妳在壹條大河的此岸,有事要過河到彼岸的壹個地方去,而河流湍急,附近又沒有橋。妳的目的很明確,就是要過河、到達彼岸。怎樣才能過去呢?這就要考慮和選擇過河的手段或方法了。可供選擇的對策有:1.造橋:成本很高,且時間上來不及,因此不可取。2.坐船:附近不壹定能找到船;水流湍急,有壹定風險。3.游泳:最方便,也最危險。4.繞遠到離此地最近的壹座橋,然後過河;最安全,但最費時間。5.分段過河:先設法到達河當中的小島上,然後尋找壹段水流相對平緩的水域渡過去.。。。。。。總之,辦法還有不少,因人因地而宜。在這件事上,幫助妳實現過河、到達彼岸的目的之手段或方法,就可以稱之為策略。想要成就壹番事業的人,決不能不重視手段。借用壹句決策學常用的話:就是要重視“可行性研究”或“可操作性”。想法再好,目的再高尚,但卻不具備可行性或可操作性,等於是海市蜃樓,雖然美麗,卻流於虛幻,是不可能實現的。當然,筆者也不贊成“為了達到目的,可以不擇手段”的觀點;因為手段的卑劣同時意味著人格的卑劣;而卑劣的人格是會毀掉高尚的事業的。

策略問題對於實現憲政民主的實踐至關重要。當正確的目標和綱領確定之後,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如何有效實施?怎樣積極推進?怎樣爭取達壹既定的目標?在這壹過程中,採取適當的策略是成功的保證。歷史上,由於策略失當、應對失誤而導致功敗垂成的事不勝枚舉;所謂“壹招不慎,滿盤皆輸”的局面,也屢見不鮮。但是在事變過後,人們卻往往忽視了對策略問題的省思。誠如薩托利所言,在關於民主的理論當中,對策略和可行性的研究,十分的缺乏。在汗牛充棟的關於中國民主的論著中,討論民主運動策略的文獻只有寥寥數篇。這種情況與民主運動的實際需要很不適應,並且嚴重阻礙了中國憲政民主事業的發展。因此,已經到了改變這種狀況的時候!

老資格的民運理論家胡平曾於1992年發表了《中國民運反思》壹書,專門對八九民運以及民主牆時期的民運策略進行反思。書中在對八九民運進行反思時得出了下列幾點結論:1.八九民運遭到了失敗;2.八九民運的失敗並非不可避免;3.八九民運的主要失策是未能“見好就收”。胡平在書中指出,在運動期間,曾經壹度,在學生絕食抗議及各界人士同情聲援的強大壓力下,當局事實上已作出了若干讓步。這包括:1.當局雖未公開否定四。二六社論,但畢竟已經停止了對學生運動是動亂的指責。2.當局雖然沒有公開地承認北高聯的合法性,但當時並沒有採取實際的取締措施。更重要的是,當局,從閻明復到李鵬,都和王丹、吾爾開希等北高聯的負責人進行了對話,這應視為對北高聯的壹種默認。3.這些對話是公開進行的。在這種局勢下,學生們應該理性應對,見好就收。這樣做的話,就可能保持有利於已的形勢,就可能保持勝利的成果,然後再相機壹步壹步向前推進。令人遺憾的是,學生們及其他民運參加者失去了對整個運動的控制,沒能這樣做,因而喪失了已經取得的勝利成果。書中還對八九民運為什麼未能做到“見好就收”作了探討。胡平認為原因在於:首先,整個運動缺乏堅強有力的組織領導。其次,廣場上組織太多,山頭林立,誰也不服誰。再者,運動缺乏兼具聲望與謀略的領袖也是壹個突出的問題。他還在書中寫道:“壹九八七年十二月,我在壹篇反思八六年學運的文章中,提到過群眾運動常有不撞南牆不回頭的傾向。當時也計划著寫壹部對民主牆以來大陸民主運動成敗得失以及未來鬥爭的目標策略等進行詳細研討的東西。。。。。。。八九民運興起時,我也只是忙於吶喊助威、廣造聲勢。等到五月二十三日,我匆匆寫下《見壞就上,見好就收——對當前民運策略的緊急建議》壹文時,我心中已隱隱感到為時晚矣。”(胡平:《中國民運反思》,牛津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P62)鑑於中國民主運動中存在的忽視策略、感情用事的傾向,胡平在書中呼籲:“民運應有強烈的功利意識。。。。。。沒有這種強烈的、清醒的、現實的功利意識,我們就不是在搞政治而只是在追求道德上的自我完成。”(同上,P25)令人感嘆的是:胡平先生煞費苦心提出的注意民運策略的理性主張,竟常常被壹些勇敢的民運鬥士置之不顧!

哈佛大學政治學教授亨廷頓的兩部著作,對我們探討中國憲政民主運動的策略是很有啟發的。其中的壹本書名叫做《變動社會的政治秩序》(參見上海譯文出版社1989年版)。他在書中著重論述了現代化是政治、經濟、文化等的綜合體,而不僅僅意味著經濟的發達繁榮。因此,發展中國家必須注重自身的政治發展與政治現代化,才能為改革成功提供保障。針對發展中國家面臨的具體社會狀況,他認為它們應走壹條不同於西方發達國家的政治發展道路。為此,他在書中用較大篇幅提出了壹整套可資借鑑的推進政治改革的戰略和策略。

亨廷頓認為,鑑於發展中國家複雜的歷史和現狀,在這些國家推行現代化,改革者需要掌握高超的政治技巧。對於在政治制度和社會經濟結構上作重大變革的改革者,他列舉了可資選擇的兩大改革戰略(可以解讀為“改革策略”)——閃電戰略和費邊戰略,前者是指很早就將自己的目標全部公之於眾,並同時為之努力奮鬥,以求最大限度地予以實現。後者則是“留壹只腳在門裡”的辦法,不公開自己的全部目標,把改革項目分開,壹段時間只推行壹項。他認為,對於大多數發展中國家來說,推進政治改革最有效的方法是費邊戰略與閃電戰略的混合使用。他在書中說道:“對改革者來說,問題不在於用壹大套無所不包的要求去壓垮壹個單壹的對手,而是以非常有限的壹套要求將反對自己的人減少到最低限度。企圖壹下子就完成壹切的改革者,到頭來將壹事無成,或者成就極少。”他還以奧地利的約瑟夫二世和中國的光緒皇帝推行的改革為失敗的例子。指出兩人都試圖在多條戰線上同時推行大量的改革,以求全面改變現存的傳統秩序。結果,他們兩人均以失敗而告終,因為他們志向過高,樹敵太多。幾乎所有的與現存社會有利害關係的社會階層和政治力量都覺得自己受到了威脅,全面出擊,只起到使潛在對手警覺而活躍起來的作用。也正是因為這個緣故,全面改革——意即劇烈而迅速的“自上而下的革命”,從來就沒成功過。這種改革等於在不恰當的時間,就不恰當的問題,動員不恰當的階層參政。(總結得十分精闢、透徹!可惜認真加以體會的人太少!)

亨廷頓教授的另壹本書,書名叫做《第三波——20世紀後期民主化浪潮》(中譯本為上海三聯書店1998年版)。本書雖然不是專門討論策略問題的,但是書中卻不乏對於民主力量應該採取的策略的論述。書中寫道:“維納(Myron Weiner)回顧了具有民主政府之變化多端的社會之後,得出了這樣的結論:要解釋民主化,人們應該看壹看‘那些追求民主革命的人採取的策略。’這壹建議適當地突顯出,政治的領導統御與政治手腕在實現民主政治中的關鍵角色。”這是因為:

(1)沒有壹個單壹的因素足以解釋在所有國家、或是在壹個國家中的民主發展。

(2)沒有壹個單壹的因素對所有國家的民主發展是不可或缺的。

(3)每壹個國家的民主化都是各種原因配合的結果。

(4)這些造成民主的原因的組合,因國家之不同而異。

(5)通常導致壹波民主化的諸多原因的組合,不同於導致其他各波民主化的原因的組合。

(6)導致民主化的浪潮中最初政權變化的原因,可能不同於導致在這壹波中後來政權變化的原因。

正是由於上述因素,使得每個國家的每次民主化運動都會具有與以往發生在各國各地的歷次民主化運動所不同的特點。所以,各個國家的公民在追求憲政民主的現實鬥爭中應該選擇不同的策略,以幫助自身有效地達到最終的戰略目標。

亨廷頓在《第三波》中還頗費苦心地提出了五項民主派的行動準則,內容為:壹、改革威權體制;二、推翻威權政權;三、就政權變革進行談判;四、處理威權政權的罪行;五、節制軍方權力,促進軍隊職業化。對每壹項準則,他都提出了壹系列具體建議。我認為對於從事民主運動的人來說,具有相當大的參考價值。

我很贊同亨廷頓的意見,即在民主化運動的不同場合應該採取不同的策略,不存在壹種“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策略。在具體的實踐中,可供參考的策略方法非常之多,我國古代就有十分豐富的研究成果,如《老子》、《孫子兵法》、“三十六計”等等,值得我們深入開掘。其它國家民主化的過程中也有很多經驗教訓,值得我們認真研究。以我的心得,在此提出幾種策略建議,供大家參考,誠望能收拋磚引玉之功效。

壹、審時度勢。這是從事政治活動的第壹要義。我們要開展實現憲政民主的活動,就必須注重審時度勢。“時”指的是時世、時局、時機、時效:“勢”指的是形勢、勢力、趨勢、情勢。“審”和“度”則是指審視、思考、研究、分析和把握。審時度勢就是要分析時局、認清形勢、把握時機、正確應對、因勢利導、求得勝利。我國古代的政治家很注重審時度勢,決策的時候講究“天時、地利、人和”,有所謂“天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之說。例如三國時期的傑出政治家、軍事家諸葛亮,為了解除北伐時的後顧之憂,保證後方的安定,同時開拓兵源財源,曾多次出兵討伐南中(今川南、貴州、雲南等地)。這壹地區居住著壹些少數民族,漢代統稱為西南夷。南中地區的部族首領經常反叛,使蜀國邊界總是不得安寧。諸葛亮經過深思熟慮,採用了馬謖(後以失街亭、為諸葛亮揮淚斬首聞名於世)“攻心為上,攻城為下,心戰為上,兵戰為下”的計策,對南中的壹支屢屢反叛的部族首領孟獲“七擒七縱”,直至對方口服心服,表示永不反叛。成為古代“人和”(民族和解)的佳話。但是,諸葛亮為了報答劉備“三顧茅廬”的知遇之恩,不顧力量對比的懸殊,壹意“六出祁山”,北伐中原。結果損失慘重,大敗而返。“出師未捷身先死,常使英雄淚滿襟”(杜甫:《蜀相》)。因此可以說,諸葛亮的成功就在於他(在處理某些事情上)能夠審時度勢;諸葛亮的失敗也在於他(在處理另外壹些事情上)不能夠審時度勢。清末民初人趙藩為紀念他,在成都的武侯祠留下了壹幅著名的楹聯:“能攻心則反側自消,從古知兵非好戰”:“不審勢即寬嚴皆誤,後來治蜀要深思”。上聯就是指征服孟獲的故事。下聯則是指諸葛亮答覆法正“緩刑地禁”、執法從寬、效法漢高祖的建議,指出為政從寬還是從嚴,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不可機械地施行。這副對聯即高度概括了諸葛亮的成功之處,又充分肯定了審時度勢的重要性,令人回味無窮,真乃千古佳對。對聯中的“審勢”就包含著審時度勢的意思。審時度勢,最重要的就是要分析天時、地利、人和;我方、對方、友方;上限、中限、下限(底限);根據實際情況(“時”和“勢”)制定相應的策略和對策(如上策、中策、下策),以儘可能地減少失誤和不必要的損失,力爭取得成功。

二、廣結盟友。每個人或每個團體的能力都是有限的,但是如果能夠廣泛團結人,形成壹股強大的合力,就會彌補自身的不足,幫助人們走向成功。因此,在政治活動中,必須學會廣結盟友,廣泛團結人,儘量少樹敵,儘可能地化解個人恩怨。否則的話,空有遠大抱負,卻得不到各個方面的支持和幫助,就絕無成功的可能。印度尼西亞的新總統瓦希德就是壹個深諳此道的政治家。據印尼國內媒體介紹:瓦希德博學多才,喜歡閱讀《三國演義》等中國古典名著以及現代武俠小說,熟諳謀略之道,善於交結盟友。印尼的國情是多民族、多島嶼、多文化,而且貧窮、落後、腐敗,加上在位30多年的政治強人、前總統蘇哈托剛下台,還有較大的影響力,政治局勢錯綜複雜。新政府同時面臨清算歷史、懲治腐敗、穩定政局、發展經濟、實現民族和解、抑制軍方勢力等多重任務,搞得不好,隨時可能翻船。瓦希德以年邁之軀、雙目幾近失明,卻毅然挑起國家重擔。他首先與最大的政黨結成聯盟,選擇該黨領袖梅嘉雅蒂擔任副總統,大大地擴充了新政權的民意基礎。然後,又任命華裔的郭建義擔任經濟財政暨工業部長,以安撫華人社會的人心,防止華人資本繼續外流(華人資本在印尼經濟占有舉足輕重的位置)。為了將軍隊置於憲法的制約之下,在新政府組閣中,瓦希德把蘇哈托時期的武裝部隊總參謀長、總司令維蘭托將軍安排為政治和安全事務統籌部長,先把他架空;同時任命開明的維多多將軍執掌軍權。接著又不動聲色地對軍隊的頭頭大換血,將維蘭托的親信調職,進壹步削弱維蘭托的勢力。隨後不久,又宣布由最高檢察院立案調查維蘭托涉嫌參與東帝汶侵犯人權案件,並將維蘭托解職。這樣做,基本上杜絕了軍事政變的可能,又贏得了國內社會各界與國際社會的支持。同時,瓦希德又公開對媒體宣布,無論維蘭托犯了什麼罪行,他都曾是武裝部隊最高將領,值得國民尊重,即使他涉及東帝汶暴行被定罪,他也將獲得寬恕和特赦。事後,維蘭托不無佩服地說:“瓦希德是壹位高超的騎手,還沒見他的刀出鞘,我就已經落馬了”。對以蘇哈托為代表的舊勢力,瓦希德也不是簡單化地處理。他壹方面宣布恢復被前總統哈比比取消的對蘇哈托貪污案的調查;另壹方面為避免內部分裂與政治紛爭,減輕改革的阻力,又表示會赦免蘇哈托(後來又說,只要蘇哈託交出被他侵吞的國家財產,就會赦免他)。對待要求獨立的少數民族,瓦希德主張以建立聯邦制和實行高度自治來保持國家統壹;同時對少數堅持分離的勢力採取堅定的原則立場和防範措施。在外交方面,瓦希德非常注重近交遠結,廣結善緣。正是由於瓦希德能夠妥善處理各個方面的關係,廣結盟友,化解對立面,爭取廣泛支持,才使得印尼走上了循序漸進的民主道路,開始出現多元和諧團結的新景象。瓦希德總統執政才短短壹年時間,已成為深孚眾望的國家領導人。說瓦希德是“策略大師”,我認為是當之無愧的。我國與印尼有許多相似之處,印尼的民主化經驗可以為我國提供不少有益的借鑑。

三、分段操作。推進政治改革,實現體制轉變,是壹件非常複雜和艱巨的工作,不可能壹蹴而就。因此,需要把最終目標精巧細緻地分解開,壹項壹項加以解決。也就是說,在具體操作中,要根據實際情況分階段進行。亨廷頓在《變動社會的政治秩序》壹書中舉了壹個成功的例子,就是土耳其共和國成立初期,土耳其的國父基馬爾採取費邊主義戰略取得的成功。費邊是古羅馬的壹位著名的軍事統帥,以善於迂迴漸進的戰術取勝於敵而著稱。費邊主義則是19世紀英國的壹種社會改良思潮和政治派別(主要領袖為韋伯夫婦、華萊士和著名作家肖伯納)。奉行這種社會改良思潮的人組成了壹個社團,取名為“費邊社”,意為以和平漸進的策略改造英國資本主義社會(1900年,該社團併入英國工黨)。這以後,人們就常常借用費邊主義代稱主張以迂迴漸進的方式改造社會的戰略、策略與戰術。土耳其共和國在立國之初,面對著使國家從傳統社會走向現代化的幾乎全部常見的問題:如民族共同體的確定;現代世俗政治組織的創建;社會和文化改革的發動;經濟發展的推進等等。基馬爾不求同時解決所有這些問題,而是審慎地把壹個個問題分開處理,從而贏得人們對某種改革的默許,甚至支持,而這些人對他的其它改革可能是持反對態度的。他的辦法就是先易後難,先從容易得到最大支持的問題入手,然後逐步轉向最困難的問題。據此,他首先著手解決民族共同體(即土耳其民族國家)的建立以及本國領土邊界的劃定,對此,國內各種政治力量絕大多數都表示支持。下壹步是在此基礎上,建立有效的現代政治體制——憲政民主政體,以重建政權的合法性和確立新政權的權威。然後利用這種政治體制推行宗教、社會、文化和法律等方面的改革。等到傳統的方式和風俗被削弱或取消以後,工業化和經濟發展的道路才得以暢通。“總之,經濟增長需要文化的現代化;文化現代化要求有效的政治權威;而有效的政治權威則植根於純壹的民族共同體。許多國家處理現代化問題的先後順序都是偶然事件和歷史的產物。但土耳其的變化順序是基馬爾有意識地計劃出來的,這個統壹——權威——平等的模式是最最有效的現代化順序。”“基馬爾之所以取得這些改革的成功,全賴他既有能力逐壹進行改革,又能在著手壹項改革時,有效地表明他無意於其它的改革。他對自己的宏大計劃和最終目標守口如瓶。”當然,正如亨廷頓所指出的,各個國家歷史、文化、傳統以及現狀都不壹樣,因此在進行政治改革的時候所面對的問題和選擇也會有所不同。但是,從策略的角度講,土耳其的改革是壹個成功的範例。它告訴我們:在面對諸多的問題時,不要四面出擊、亂了方寸;而應採取冷靜和審慎的態度,分階段操作,分步驟地推進改革,才能取得好的效果。

四、善於博弈。1999年11月15日,中國與美國簽署了加入世貿組織的雙邊協定。中國國家領導人第壹次對外正式使用了“雙贏”概念,意思是簽署這壹協定對中美雙方都有好處。而“雙贏”概念正是博弈論中的常用術語。博弈論的原始思想早在二千多年前就已萌生。我國春秋時期的名著《孫子兵法》中便充滿了博弈的案例。我國戰國時期膾炙人口的“田忌賽馬”的故事,更是典型的博弈。齊國國王與名叫田忌的大將進行賽馬,雙方約定,各出三匹馬,馬分三等,即壹等馬、二等馬、三等馬各壹匹。每次雙方各自從自己的三匹馬中任選壹匹比賽,輸者得付給勝者1000兩黃金,壹回賽3次,每匹馬都得參加。在同壹等級的馬中,齊王的馬都比田忌的馬要強,齊王自信必勝無疑。比賽的結果卻是田忌獲勝。田忌採用的方法其實很簡單:就是用自己的三等馬對齊王的壹等馬(輸);用自己的二等馬對齊王的三等馬(贏);用自己的壹等馬對齊王的二等馬(贏)。從而以二勝壹負的總成績贏得比賽的勝利。田忌真是個聰明人,如果機械地與齊王比賽,結果當是0:3.博弈壹詞指的是某些個人或組織做出相互有影響的決策。博弈的結局,不僅取決於某壹個人或組織的行動,而且取決於其他個人或組織的相應行動。因此,人類的社會活動(當然包括政治活動)絕大多數都可以算作博弈。正因為如此,博弈論壹經問世,就迅速在許多領域擴展開來。在博弈論中,把每壹個當事者稱作局中人;每壹個局中人在博弈結束時都會得到壹筆支付(或正或負);如果在壹場博弈中,各局中人所得支付的總和為零,那麼該博弈就稱為零和博弈。此時,局中人的利益是完全相反的,壹方所得就是另外壹方所失,例如齊王與田忌。凡是不具備這壹性質的博弈,統稱為非零和博弈,例如中美兩國(就中國加入世貿)的談判締約,談判結果是雙方均有受益。博弈思想和博弈論的方法對於我們探討策略問題極有幫助。因為在中國建立憲政民主體制涉及到各階層、各社會集團和每壹個中國公民的利益,所以只考慮某個階層、某個集團或某壹部分人的意願是不夠的,必須學會用博弈論的方法來思考問題,通盤考慮各階層、各社會集團和廣大公民的利益、願望、要求、政治取向、政治策略,並據此制定能獲取較大支持和代價較小的對策(博弈論從某種意義上說也可稱為對策論)。這樣做肯定有助於提高成功的概率。

五、學會妥協。中國人因深受長期以來專制主義政治文化的影響、尤其是黨文化和階級鬥爭、無產階級專政理論的影響,在參與政治活動時,總是習慣於唯我獨尊、排斥異已、互不相讓、勢不兩立、殘酷鬥爭、無情打擊甚至於妳死我活。封建王朝是這樣,國民黨是這樣,共產黨是這樣,民運內部也是這樣。只有臣服、屈從的傳統,而無妥協、讓步的觀念。壹提妥協,就與投降、叛變聯繫到壹起,視為大逆不道。其實,妥協是現代政治的壹條重要規則,也是民主政治的壹項重要內容。正如羅伯特。達爾所說的“民主的基礎是妥協”。可以說,不懂得妥協,就不懂得政治、特別是不懂得現代政治和民主政治的內涵。

我們不妨以北愛爾蘭問題的解決為例。北愛爾蘭由於新教與天主教之間的教派衝突和(與英國)統壹與獨立兩大政治力量之間的鬥爭,在過去的30年間,共有3500多人喪生,社會經濟遭受很大破壞。兩大政治力量之間壹直勢不兩立、互不妥協,甚至不惜訴諸武力。結果是兩敗俱傷,也使人民蒙受極大痛苦。後來在國際社會的調停之下,衝突各方均認識到,繼續衝突下去對誰都沒有好處(是“雙輸”),終於坐到談判桌邊進行談判。經過反覆協商,互相作出讓步,最終達成妥協。主張統壹的北愛統壹黨承認壹直與之對立的各黨派的合法性,並宣布接受1998年簽署的北愛和平協議;主張獨立的的新芬黨也不再堅持北愛脫離英國,並宣布解除武裝、放棄武裝鬥爭。1999年11月29日,北愛爾蘭組成了首屆真正權力共享的政府,被任命的各位部長代表了北愛爾蘭各方(北愛統壹黨、新芬黨、社會民主工黨、民主統壹黨)的政治見解。新政府由北愛統壹黨(大部分成員是新教徒)的領導人、第壹部長戴維。特林布爾領銜,他的副手(幾乎與他享有同等權力)是社會民主工黨的天主教徒謝默斯。馬倫。11月30日,英國議會通過將執政權力交還給當地官員的法案。12月1日,北愛爾蘭正式重新得到決定自己事務的權力。隨後,愛爾蘭共和軍自動解除武裝。(2000年5月6日,愛爾蘭共和軍發表聲明,宣布該組織已經準備把武器“完全地”、“能核查地”擱置起來不再使用,開始和平進程,並對北愛爾蘭公正和永遠和平作出承諾,愛爾蘭共和軍將不對北愛和平進程構成威脅。)這樣,長期困擾英國、愛爾蘭和整個歐洲的北愛蘭問題總算達成了各方均能接受的政治妥協。我們可以事後來設想,如果北愛衝突各方堅持各自立場、互不妥協的話,將會是壹種什麼情況呢?可以肯定,北愛和平是根本沒有辦法實現的,衝突也不知到何時才能結束?儘管北愛實現持久和平的道路並不平坦,至今仍然存在不少障礙,但是對其發展前景是可以謹慎樂觀的。

回到本章開始時胡平總結八九民運策略方面缺失的話題。我認為在充分肯定八九民運歷史意義的前提下,認真總結它的經驗教訓是很有必要的。尤其是在策略方面,八九民運值得反思的地方實在太多了。比如,是否有必要在尚有很大迴旋餘地的情況下,冒然地發起絕食(在政治實踐中,絕食是在迫不得已、沒有其它辦法的情況下採用的極端舉措)?我看過大量回憶資料,至今也搞不清為什麼非要在當時發起絕食(據鮑彤後來回憶,正是在學生開始絕食的同壹天,1989年5月13日,鄧小平親口表示同意政治局常委8日會議和政治局10日會議的意見,即趙紫陽提出的在民主與法制的軌道上解決問題的方案。見鮑彤著《中國的憂思》,太平洋世紀出版社2000年5月版P109)?又如,絕食期間,適逢蘇聯領導人戈爾巴喬夫來訪,中共黨內的改革派領導人壹再發出信息,希望絕食學生在此期間撤出廣場,以便使戈爾巴喬夫的來訪取得壹定的積極成果。這麼簡單的道理,人們只要根據常識即可作出正確的判斷;但在當時卻鮮有幾人響應。結果,使得戈爾巴喬夫來訪不僅未如人們所期望的那樣產生積極效果,反而使中共保守派得以借題發揮,導致主張政治改革的趙紫陽總書記下野,形勢急轉直下。再如,掌控政治權力的中共保守派已經公開下達了戒嚴令,並調集了數十萬軍隊進京,隨時準備施行武力鎮壓;天安門廣場上仍有許多人天真地相信會召開人大會議,改變局面,因而不肯主動撤離;學生領袖們也莫衷壹是、形成不了有效的決定,使得天安門廣場和整個運動完全陷入壹種失控狀態。八九民運還有壹大失誤,就是拒絕與中共黨內的改革派建立聯盟。學生領袖有壹句口頭禪,就是“學運與上層鬥爭無關”。這句話咋壹聽似乎不錯,好象還很有些道理,其實大謬不然。學生運動與上層政治鬥爭歷來關係密切,怎麼可能“無關”呢?不同的政治領導人及其對待學運的不同態度、不同對策,直接關繫到學運的成敗。不懂得這壹點而充當學生領袖是很成問題的。八九民運的失敗,與學生領袖(當然不只是學生領袖)在這方面的幼稚與失誤是有關係的。《孫子兵法》上說:“知彼知己,百戰不殆。不知彼而知己,壹勝壹負;不知彼,不知己,每戰必殆。”(《謀攻篇》)說得多麼好啊!真值得我們反覆思考和體會。僅從策略的角度來總結八九民運的教訓,需要反思的地方是很多的。當時的大學生只有十八九歲、二十來歲,不可能有多少政治經驗,因此不應該苛求他們。但是這樣壹場規模空前、影響深遠、代價慘重的政治運動,決不能讓它過去就過去了。而應該不斷認識,不斷反思,不斷總結經驗,從中汲取教訓,以使我們在爭取民主的實踐中逐漸成熟起來,變得更加理性,更加智慧,儘量少犯錯誤、尤其是不要重複歷史上曾經犯過錯誤;這樣才能使為民主理想而犧牲的先烈們的血沒有白流,才能更加有效地推進中國的憲政民主化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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