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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制度的制度設計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2年10月24日05:42:08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作者 王慶民 寫於 二零二二年




根據選區範圍和選舉對象劃分,選舉制度大體可以分為三種,一是小選區制,二是比例代表制,三是混合選舉制(即部分席位由小選區制選出,另外席位由比例代表制選出)。        




    小選區制,又稱單一選區制,其中又以英美兩國的“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為代表,即每個議席都由各個單獨的選區一一選出。英國下議院現今共有650個席位,均為單一選區選舉產生。英國全國共劃分為650個選區,每個選區選出一名下議院議員,得票相對多數者獲勝。而這650個選區大致按照近似的人口數目劃分,併兼顧不同區域的議席權重(如在威爾士、北愛爾蘭保留一定數量的議席,平均每個議席代表公民數量略低於英國平均)。而美國眾議院共有435個席位,同樣均為435個單一選區選出(各州具體選出方式略有差別)。而選區劃分也以人口為主要考量,兼顧各州的代表性(無論人口再少的州,都至少有一位眾議院議員)。除了英美,印度、加拿大、澳大利亞、馬來西亞等英聯邦國家也實行小選區制,法國也是實行小選區制的大國。




    以上這些國家是實行的全部席位均為小選區選出的制度。此外還有一些國家和地區,如日本、韓國、意大利、德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等,是一部分席位以小選區制選出,另一些席位由比例代表制選出,整體上是混合選舉制。新加坡則實行特殊的選舉制度,國會議員由若幹個“單選區”和“集選區”共同但分別的選出,其中的“單選區”略等同於小選區制。以下的討論暫不包括混合選舉制,主要談完全實行小選區制情況下的利弊得失。




     與其他各種制度一樣,小選區制也是既有優點又有缺點。小選區制的最大優點,是其選出的議員能夠相對充分的代表民意,尤其其所在選區選民的民意。相對於另一個選舉方式比例代表制主要是選擇政黨而非個人,小選區制既選政黨又選個人。小選區制下,每個議會候選人都要親自在所在選區掃街拜票,密切聯繫選民。而選民在選舉中,也會非常在意候選人自身的能力和品質,而不僅僅是投票給他代表的政黨。甚至在一些時候,選民主要看的是具體候選人而非政黨及相關意識形態。小選區制下每個當選議員,都有很強的民意授權,代表着國家中某一區域相對多數選民的意志。這樣選舉出來的議員,也會非常重視選區內的各項事務及民意民情,會在國家層面推動有利於所在選區經濟社會發展、民生改善的政策措施。




     但小選區制也有明顯的缺點。如上所述,小選區制是基於每個具體選區的民意。這固然有利於選區居民在國家層面爭取利益,但也導致選區候選人/議員更多關心選區內部事務,而忽略對總體性的大政方針的關注參與。而且,選民對於具體候選人的關注,可能導致相對忽略候選人所在政黨意識形態和宏觀政策,被選區內候選人及所在政黨許諾的一些具體“甜頭”吸引,選擇在基本立場和原則上與自身利益相悖的候選人,“撿了芝麻丟了西瓜”。




    還有,小選區制下,往往出現“溢出選票”和“無用選票”現象。所謂“溢出選票”,例如某一個政黨候選人在某個選區有90%的支持率,可以穩贏該選區的議會席位。而其實只要支持率超過50%,就可以奪取這個議席,90%支持率下,有40%的支持票完全無法轉化為選票,等於就浪費了。而“無用選票”,同樣舉例,如A黨在某選區支持率有30%,B黨有70%,因為選民意識形態、族群身份等差異造成的結構性對立,即便A黨再努力,也很難獲取50%以上支持以擊敗B黨,支持A黨的這30%選區選民,其投票無法影響議會席位的分配,失利後也很難被當選的對立政黨議員一視同仁的關照,成為相對的失語者。在這種一方必贏、一方必輸的選區,選舉競爭也會很弱,無論優勢一方政黨還是劣勢一方政黨,都會相對忽視這些選區,不利於這些選區的政治競爭和選民的政治參與。




      這樣的實例有很多,例如實行“小選區制”的美國參議院選舉、眾議院選舉,以及實行“選舉人團”制的總統選舉,民主黨在加利福尼亞州就有大量“溢出選票”,共和黨則在此有“無用選票”,而得克薩斯州相反。實行類似於小選區制(它不完全是小選區制,而是由若干“單選區”和“集選區”共同組成,“集選區”類似於美國“選舉人團”制,勝選政黨奪取集選區所有席位)的新加坡,執政的人民行動黨亦憑此常年以60%-70%選票奪占90%的國會民選席位,在野各黨雖然常年有30%-40%得票,卻在大多數選區不敵執政黨,所得支持票完全無法轉化為國會議席。




     這就引出了小選區制最為致命的問題,是這種選舉制度會嚴重扭曲全國層面的民意,導致各政黨/政治派別的民意支持率/得票率與所得議會席次嚴重不相稱。




    在小選區制下,一個政黨/政黨聯盟想要得到議會多數席位,就需要在全國的整體選情上取得優勢。例如在英國,如果保守黨及其盟友希望得到下議院多數席位,就要在650個選區中的至少325個選區獲得相對多數民意支持。而在現實中,保守黨及盟友往往在約150個選區有絕對優勢(假如支持率達60%以上,可稱為“鐵票倉”),而它的對手工黨及盟友同樣在另外150個選區有絕對優勢。此外蘇格蘭、北愛爾蘭地方政黨也有50票鐵票。那麼,保守黨和工黨雙方一決高下的激戰區,就是剩下的300個雙方支持率膠着的選區。而現實中,膠着選區的勝負往往和對決兩黨整體選情有關。




    假如保守黨和工黨的支持率分別為52%和48%(現實中因為有第三黨參與所以不太可能是這樣比例,但為方便理解姑且如此假設),並且在大多數具體的小選區也是這樣的支持比率,那保守黨就很可能在大多數小選區戰勝工黨,得到遠超52%的議會席位。相反,工黨即便得到48%選票,得到的席位比例將遠低於得票比例。例如保守黨可能在300個膠着選區中的250個都拿到約52%得票,那將贏得這250席。而工黨在這250個選區即便都得到48%選票,也會失去這250席。而另外50席則是工黨得票超過保守黨,議席由工黨獲得;反之也一樣。也就是說,保守黨以52%得票率拿下超過80%的膠着選區席位,工黨以48%得票率只得到不到20%的膠着選區席位。而再加上各方的鐵票倉議席,保守黨也是以52%左右得票拿到近七成議席,工黨以48%左右得票僅拿到兩成議席,剩餘一成被其他政黨獲得。




    顯然,這裡就出現了政黨得票/支持率與所得議會席位數量比例不匹配的情況。整體選情占優且有鐵票倉的政黨得到了超出其支持率的議會席位比例。這還不是最嚴重的,畢竟保守黨還是得到相對最多民意授權的(雖然往往並不是絕對多數)。而工黨雖然在此次選舉中失敗,但下次選情占優時,同樣可以複製保守黨這种放大式的成功。在小選區制下受害最大的,是那些在全國各地都有一定支持率,但缺乏在大多數小選區得到相對多數支持能力的政黨。




   最典型的莫過於英國的自由民主黨。相對於持保守主義立場、得到精英和傳統人士及宗教徒支持的保守黨,以及持進步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立場、得到工人階級和知識分子及無神論者支持的工黨,持社會自由主義立場的自由民主黨,支持者主要是不同身份的自由主義者。其支持率常年低於另外兩黨,但支持率也不是太低(15%-20%左右),在全國總的支持人數也很可觀。但在英國的小選區制下,自由民主黨在大多數小選區,其候選人支持率往往都是第三位,有時是第二位,但第一位不是保守黨就是工黨,在個別地方則是蘇格蘭、愛爾蘭的地方政黨拔得頭籌。自由民主黨僅僅在少數選區可以勝出。於是,自由民主黨空有很不錯的全國支持率,卻無法在議會得到相應支持率的席位。自由民主黨在1992、1997、2001、2005、2010、2015、2017、2019年大選中的得票率分別為17.8%、16.8%、18.3%、22.0%、23.0%、7.9%、7.4%、11.6%,而對應的所獲下議院席位比例卻分別只有3.1%、7.0%、7.9%、9.6%、8.8%、1.2%、1.8%、1.7%,得到的議席比例只有得票率的三分之一至八分之一。




    這樣的得票和議席比,對自由民主黨顯然是不公平的。而導致不公平的原因,就是英國實行完全的小選區制,利於有地方鐵票倉的、整體選情占優的政黨(保守黨、工黨),而地方性政黨也能分一杯羹(如蘇格蘭和北愛爾蘭地方政黨),卻極其不利於在全國範圍都有一定支持、但卻缺乏地方根基、也與最大政黨有一定支持率差距的中型政黨。




    這些缺點在實行小選區制的國家均有發生。在另一個實行小選區制的印度,問題比英國還要嚴重。印度的“人民院(下議院)”共計543個席位,均由小選區選舉產生。在2019年印度大選中,莫迪領導的印度人民黨(印人黨),以37.36%的得票率,得到了303個議席,占議席總數的55%,成功執掌議會,莫迪也蟬聯總理;而第二大黨印度國民大會黨(國大黨)得票率為19.01%,但僅僅得到52個議席,占議席總數9.5%;其餘議席基本由各地方政黨瓜分。印人黨之所以能以不到四成得票率,得到議會過半席位,是由於其可以在全國的選情領先情況下,在大多數選區只需得到相對多數支持,就可擊敗主要對手國大黨,取得明顯超過支持率的議席數目和比例。2014年印度大選同樣如此,印人黨以31%得票率得到282席,占議席總數52%;國大黨以19.31%得票率僅得到44席,占議席總數8.1%。




    但這還不是最扭曲的。真正扭曲的是1996、1998、1999年這三屆印度大選。在1996年大選中,印人黨以20.29%的得票率,得到161席;國大黨則以28.80%的得票率,僅得到140席。1998年,印人黨以25.59%得票率得到182席;國大黨以25.82%得票率得到141席;1999年,印人黨以23.75%得票率得到182席;國大黨以28.30%得票率得到114席。簡單的說,就是印人黨以相對較少的全國得票率,得到了比得票率更高的國大黨更多的議席。




    這是為什麼?原因就在於國大黨的得票是相對分散的,它既需要與印人黨競爭,又要與各地方政黨對抗,雖然在全國範圍得到各政黨中的最多選票,但具體到每個選區卻未必勝出,往往以一定票數落敗給印人黨和其他地方政黨,而在這些失利選區所獲選票,從結果上看也就等於無用。而印人黨則在印度北部(尤其面積廣大且人口稠密、擁有80個人民院議席的北方邦)和中部得到了絕對多數的支持,即便其沒有像國大黨那樣在全國都投入力量,仍然可以憑藉在全國部分地區的成功,成為國家議會(人民院)第一大黨。而國大黨雖然在全國各地都得到一些選票,但在北部和中部各小選區不敵印人黨,在南部和東部各小選區往往也被當地的地方性政黨(如東部西孟加拉邦的“草根國大黨”和南部泰米爾納德邦的“達羅毗荼進步聯盟”)擊敗,所以得票率最高但議席很少,也就不奇怪了。




    無論是印人黨以三至四成得票獲得過半議會席位、國大黨獲得議席遠低於得票率,還是印人黨以少數票成為議會第一大黨/執政黨、國大黨以相對多數票卻成為第二大黨/在野黨,顯然都是全國整體民意與議會席位分配不匹配的表現,而導致這種扭曲現實的,正是小選區制(準確說是完全小選區制)的選舉制度。相對於英國,印度的小選區制,導致只有局部政治優勢的政黨戰勝更具全國代表性的政黨,對民意的扭曲更甚。




     此外,由於所有席位都有各地的小選區選出,各地方政黨也很容易躋身印度人民院。印度建國以來的每屆人民院,一般都有20個以上政黨的議員組成,2021年大選後共有37個政黨擁有人民院議席,其中絕大多數都是地方性政黨。這導致了議會政治勢力的碎片化,以及地域主義的坐大,以及政治議決中衝突的增加。




     因此,這樣過於有利於局部優勢政黨和地方性政黨、嚴重不利於整體選情較好但局部優勢不明顯的全國性政黨的選舉制度,不僅有失公平,還有損國家團結和增加地域矛盾。




    在同樣實行小選區制的加拿大,也出現了類似結果。例如2019年加拿大大選,自由黨以33.10%得票率奪得眾議院157個議席,占議席總數46%;保守黨以34.44%得票率得到121個議席,占議席總數36%;新民主黨以15.93%得票率得到24個議席,占議席總數7%;只在魁北克參選的地方政黨“魁人政團”以7.7%得票得到32席,占議席總數9%;綠黨以6.5%得票得到3席,占議席總數0.9%。以上結果表明得票率與獲得議席數不匹配,小選區制明顯利於整體選情占優的政黨和地方性政黨,不利於在全國都有一定影響力但支持者過於分散的政黨。另外,保守黨的失利也和支持者過於集中於部分選區(即前述“溢出選票”),導致選票相對浪費有關(例如在某一小選區得到80%選票,和得到51%選票,結果是一樣的)。




   根據以上案例和分析,可以明顯看出小選區制有着非常巨大的弊病,最嚴重的問題即是扭曲了全國整體的民意。雖然各具體選區/地方的民意也很重要,但一個國家的執政黨需要最大限度代表全國整體的民意,而不是因為選舉制度的歪曲而相對只代表部分地區的民意。完全的小選區制也相對割裂了不同區域之間的聯繫,不利於國家的整體性與協調性。




     小選區制還有一些其他問題。例如美國的眾議院選舉,因為實行小選區制,又沒有強大的地方性政黨,所以選舉制度非常有利於民主黨和共和黨這兩個超級大黨。而一些支持率在1%-3%的小黨如綠黨、自由意志黨,支持者都分散在全國各地,沒有可能在任何一個單獨的小選區得到相對多數選票,所以在參眾兩院都沒有任何席位。而如果實行的是無門檻比例代表制,這些小黨在國會有可能拿下5-15個席位。所以,小選區制非常不利於支持者分散的較小政黨(既不利於小黨存在,更不利於小黨壯大),還會加劇兩個大黨對議會席位乃至政治權力的壟斷。




    而美國眾議院的選區劃分方式,在基於人口同時也兼顧面積,相對更有利於在地廣人稀地區有優勢的共和黨。而共和黨當權時,還在選區劃分上使用類似於“傑利蠑螈”式手段,即在劃分選區範圍時千方百計利於自身政黨的勝利,而不顧行政和自然地理界限等更加中立的界限劃分參照。因此,共和黨往往可以以相對較少的得票得到更多的席位,民主黨想取得優勢則需要得到更多選票。例如2016年美國眾議院選舉,共和黨以49.1%得票率奪得241席,民主黨以48.0%得票率得到194席。而2018年美國眾議院選舉,民主黨以53.4%得票率贏得235席,共和黨以44.8%得票率贏得199席。顯然,共和黨平均每張選票可獲的席位高於民主黨。這同樣也是因為小選區制對整體民意的扭曲。




     還有一些國家,更加惡意的利用小選區制的一些特點,以利於當權集團的統治。小選區制的一個重要特點,即每個選區選民人數有限、集中在一片相對全國而言較小的區域內。這就給了正在執政的政黨/政治勢力(尤其長期執政且具有威權主義色彩的政治集團)“各個擊破/拿下”、進行針對性拉攏控制的條件。執政者可以根據每個選區選民的具體需求,動用國家資源來滿足或故意剝奪,軟硬兼施的迫使選區選民投票給現執政的勢力。而試圖促成政黨輪替的在野黨,就缺乏相關的資源,既沒有“大棒”,“胡蘿蔔”也只是空頭許諾,就很難與執政黨抗衡。




     例如使用混合選舉制的俄羅斯,國家杜馬(議會下院)共450個席位,其中的225席由比例代表制選出,而另外225席由小選區選出。俄羅斯聯邦共產黨、俄羅斯自由民主黨、公正俄羅斯黨等有明確政治綱領和全國性影響力的政黨,往往依靠在各地皆有的分散支持,在比例代表制分配的225席中頗有斬獲。但在小選區競爭中,這些政黨往往就會敗給這些年一直執政、可以說是普京“御用政黨”的“統一俄羅斯黨(統俄黨)”。因為國家的資源和財政都被普京政權壟斷,所以統俄黨相對其他政黨更能在具體的單一選區投入更多競選資金、為選區內選民提供更多物質承諾(如修繕道路和公共設施、提供更多就業崗位、補發拖欠的養老金等),於是可以在各小選區擊敗只有意識形態和空頭主張、缺乏物質資源的在野各黨。




     例如2021年俄羅斯國家杜馬選舉,在比例代表制的225席中,統一俄羅斯黨得票率為49.85%,獲得126席;俄羅斯聯邦共產黨得到18.96%選票,獲48席;公正俄羅斯黨得票率7.44%,獲得19席;俄羅斯自由民主黨得到7.50選票,獲19席。而在225個單一選區制席位選舉中,統俄黨總得票率為45.86%,但得到198席,占到單一選區議席的88%;俄共在各小選區總得票16.35%,但僅得9席,占總席位數4%;公正俄羅斯黨和俄羅斯自由民主黨分別以8.78%和5.89%,只得到8席和2席,占總席位數3.5%和0.9%。而合併比例代表制和小選區制,統俄黨以約47%得票得到450席中的328席,占議席總數的72.89%,其餘政黨和獨立候選人得票占比共計約53%,但僅得到122席,僅占議席總數27.11%。




   顯然,小選區對統俄黨極為有利。統俄黨只要在大部分小選區得票略超過50%,即可得到這些席位。對特定對象的賄賂和拉攏,當然成為非常重要的手段,例如在貧困的西伯利亞、邊遠的楚科奇半島,統俄黨通過收買地方和部落頭人,以及修建基礎設施,就能讓當地大多數居民投票給他們;在富庶的秋明油田,統俄黨則給予石油寡頭和追隨者好處,讓他們收買和控制當地的選民;在高加索少數民族自治區,則通過扶植的傀儡和地方強人拉票,半強迫半收買的獲得支持;對烏拉爾工業區的退休工人,則許諾把拖欠的養老金在選舉之後(當然是統俄黨勝選情況下)支付給他們……還有,統俄黨也有充分的資金投入競選宣傳,無論電視節目還是街頭海報,統俄黨的候選人和政黨形象無時不在民眾面前出現。而且由於小選區選民固定,如果統俄黨在相關選區敗選,就可以對選區選民進行各種報復、“穿小鞋”,如減少甚至停止財政撥款、中止優惠政策、拖延市政建設等,總之各種恩惠都會遠離相關選區,而麻煩則會接踵而至。




   而這些軟硬兼施的手段,不掌握權力且缺乏資金的在野黨是無法做到的。俄共等在野黨唯一的優勢是有明確的意識形態號召,並批判政府,這可以讓他們在全國各地都有一些支持者。但在每個小選區的“勝者全得”制下,即便在一些小選區拼命競選、拿到40%得票,也無法轉化為席位,統俄黨稍稍用力,投入一點錢,就能將“沉默的大多數”拉攏過去,只要得到選區投票者中略超50%的支持,就拿下了席位。普京政權能長期執政,其利用小選區的特點賄賂和控制選民支持其政黨,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馬來西亞的情況也類似。馬來西亞下議院席位全部是由小選區選出,貪汙腐敗、醜聞迭出但卻長年執政的政黨“馬來民族統一機構(巫統)”及其所屬的政治聯盟“國民陣線(國陣)”,即是通過“傑利蠑螈”式選區劃分、給各選區選民承諾各種恩惠、威脅對不投票給巫統的選區施以懲罰,以在選舉中取得勝利。另外,馬來人在大多數選區占人口多數,所以會傾向於投票給主張“馬來人優先”的巫統和國陣,而占人口少數的華人即便全部投票給反對黨,票數也不敵馬來人,想獲得席位需要和部分馬來人合作。2013年馬來西亞大選,國陣以46.66%得票率獲得133個席位,反對派陣營“人民聯盟(民聯)”以50.8%選票僅得到89個席位。選民雖然得到了一些小恩小惠,但卻讓巫統及國陣在蟬聯執政後繼續腐化墮落。而即便一半選民都厭惡巫統、支持反對派,但由於小選區制的選區劃分和促成的資源分配方式,仍然無法擊敗腐敗的執政集團。(2018年反對派陣營“希望聯盟”成功擊敗國陣,在於前總理馬哈蒂爾創建“土着團結黨”,吸走了國陣的部分選票)




     小選區制即是有以上這些弊病。至少可以說,完全的小選區制(議會所有席位均有小選區產生)會導致以上弊病充分暴露,不利於議會合理公平的代表各類意識形態和民意。 




  而與小選區相對的,是比例代表制。比例代表制,即按照各政黨在全國的得票比例分配席位(具體分配方式有所不同)。有些國家實行完全的比例代表制,即議會下議院/眾議院所有席位皆有比例代表制產生,如巴西、西班牙、以色列、希臘、印度尼西亞等國,西北歐非英系國家如瑞典、荷蘭、挪威等國亦皆實行完全比例代表制。還有一些國家則是實行混合選舉制,一部分議席由比例代表制選出,另一部分由小選區制選出,如俄羅斯、德國、日本、墨西哥、泰國等,中華民國(台灣地區)亦實行混合選舉制。




    不過,無論是實行完全比例代表制的國家,還是部分比例代表制國家,大多數都有政黨獲取議席分配的得票門檻限制。如德國國會由比例代表制選出的那部分席位,相關政黨需在全國得票超過5%或贏得至少三個小選區席位,才有權獲取參與這部分席位的分配。西班牙的門檻是3%,希臘也是3%,俄羅斯是7%。之所以設置分配席位的門檻,是為了避免過多小黨出現、導致議會政黨組成細碎化,那樣不利於政治穩定和國會順利運轉。




     小選區制的缺點,在比例代表制下都消失了。完全的比例代表制,各政黨所得議會席位比例高度與其得票比例相近,可以充分吻合全國選民對各政黨的支持比率。而且,不像小選區制那樣會有溢出選票和無用選票,比例代表制中,除了未過分配議席門檻的政黨得票,其他每個選民的投票都能轉化為議會席位分配的來源。由於選民主要是要投票給政黨而非個人,所以選民也更關注國家整體的發展和政黨的宏觀政策。每個選民的投票都和全國所有地區選民的影響相一致,也避免了小選區選民那種只顧眼前和局部利益的情形。雖然比例代表制也可能導致地域和民族扎堆支持某一政黨,但相對小選區制略好,且某些政黨有壓倒性優勢的地區,不同立場的人仍然可以通過投票給其他政黨、讓該黨得到更高得票比例和獲得相應比例席位,自己的投票不至像小選區那樣浪費。




    比例代表制下,執政的威權主義政黨也相對不便於收買選民。因為不像小選區可以“對症下藥”收買(當然也無法針對特定選區選民要挾)、對反對黨在各小選區“各個擊破”,比例代表制下拉攏/要挾選民難度就大了許多。反過來,比例代表制非常有利於資源貧乏、根基不深,但有明確政治綱領、強意識形態和具道德感召力的政黨,這樣的政黨在小選區很難獲勝,但在全國範圍可以得到可觀比例的支持(例如10%-40%),比例代表制下這些支持就可以轉化為相應比例的議席,即便不能執政,也可以成為足以制衡執政黨的在野力量。




    但完全的比例代表制也有其缺點,它的不足也正是小選區制擁有的優點。完全比例代表制下,全國選民所選的議員往往沒有固定的服務區域(或服務區域過大,如分區比例代表制下的當選議員),有些雖然也有固定服務區域,但是並非該區域選民直接選出,所以議員不能完全代表、知曉、反饋具體各地方區域的民意,這就讓議會的代議功能相對受損。




    完全比例代表制還有一個缺陷,即在進入議會所需得票比例門檻較低情況下,會導致議會政黨組成過於細碎,不同意識形態政黨林立,影響決策效率和政治穩定。如果是總統制國家(如巴西、阿根廷),這種情形影響尚小。如是內閣制國家,則經常會出現各政黨難以達成共識的情況,往往導致內閣難產,或內閣在任期尚未結束時垮台。




    以色列即是典型的例子。以色列議會(國會)共計120席,全部由比例代表制選出,而進入議會的得票比例門檻為3.25%(這還是提高門檻後的比例,此前則是1%(1949-1992)、2%(1992-2003)),低於大多數採用比例代表制(或包括政黨比例代表部分的混合選舉制)國家5%-10%的門檻。這就導致以色列議會往往有約十個政黨組成,包括中右至極右翼的利庫德集團、中左翼的工黨、右翼至極右翼的正統猶太教徒政黨(如“聯合妥拉猶太教”政黨)、左翼的阿拉伯裔以色列人政黨(如“聯合阿拉伯名單”)。




   在以前,以色列議會中左傾的政黨和右傾的政黨還能分別組成政黨聯盟,在己方合計取得多數情況下成為執政聯盟,共同組閣。如最大左翼政黨以色列工黨從未獲得議會過半席位,但曾通過聯合其他政黨的方式,在建國後的70多年中斷斷續續執政過45年。而最大右翼政黨利庫德集團,則同樣通過聯合各右翼小黨斷續執政二十多年。




    但最近數年,由於以色列民意的變化、政治勢力重新的分化組合,尤其新的溫和中右翼勢力(如甘茨的“藍白黨”)崛起和極右翼的正統猶太教徒(哈雷迪猶太人)勢力的“挾人自重(利用超高生育率獲得大量人頭票)”,使得組閣變得困難。2019-2021年,以色列議會在兩年內進行了四次選舉,除最後一次勉強組閣成功外均未能成功組閣。




   在這四次選舉中,右翼各黨所得席位略多於左翼,因此左翼無法組閣。但右翼政黨中利庫德集團和藍白黨處於對立,長期無法達成聯合執政協議。而握有關鍵少數席位的右翼政黨,如利伯曼的“以色列我們的家園”黨和哈雷迪猶太人的兩個代表黨,即利用所得的可讓幫助大黨組閣的數個席位漫天要價。直到2021年3月的兩年內第四次選舉,內塔尼亞胡的利庫德集團才與其他一些右翼政黨勉強達成協議,以60票贊同、59票反對、1票棄權的結果,通過了對新內閣的任命。




   而成功組閣的這屆政府,2022年又因三名議員退出執政聯盟而再次被解散,今年11月即將再次大選。如果本次大選仍然無法產生穩定的多數派執政,那以色列政壇在短期內不斷選舉、組閣、倒閣、選舉的循環,仍然會繼續上演。




   而另一個實行較低門檻的比例代表制的國家希臘,議會(國會)300個席位全部由比例代表制選出,進入議會的得票比例門檻為3%。這也讓希臘議會黨派較多(但沒有以色列的多)。而2012年選舉和2015年選舉,因為首次選舉未能產生得票過半的執政聯盟(或視為各黨派的聯合組閣協商失敗),於是均在當年進行了第二次選舉。




    以色列和希臘的情況反映了比例代表制的明顯缺點,即政黨的相對細碎和意識形態的分化,導致組閣困難、內閣易因失去議會多數支持而倒台,讓政治不穩定。此外,還導致意識形態和立場相對極端的政黨躋身國會,如以色列的“聯合妥拉猶太教”黨團即是代表極端正統猶太教徒的立場和利益,該派勢力及成員拒絕接受現代教育(也不允許子女接受)、成年後不工作(男性只研究經書、女性只做家庭主婦)、拒服兵役、不與並非該派教徒的人(包括其他猶太人和其他派別的猶太教徒)交談。這儼然是國家毒瘤,但憑藉其生育率卻能在國家政治有一席之地,而低門檻比例代表制更讓他們獲得約10個席位、足以左右組閣和政治走向,讓利庫德集團等大黨不得不遷就其立場、同意其主張。而希臘的持極右翼種族主義立場、經常對少數族裔和移民難民施以暴力乃至謀殺的政黨“金色黎明”黨,亦藉助這樣的選舉制度多次躋身議會,直到2020年被取締。




    但即便有這些缺點,比例代表制(包括完全比例代表制)仍然利大於弊(尤其和完全小選區制相比而言)。以色列和希臘的例子其實是較為特殊的,其他實行完全比例代表制選舉方式選出國會且為內閣制(或半總統制)的西班牙、葡萄牙、荷蘭、瑞典等國,就很少出現組閣困難的狀況。而且以色列和希臘也只是在部分年份發生組閣困難的事件,大多數時候仍然可以產生國會多數派並成功組閣、完成任期。至於極端政黨得勢,小選區制同樣會發生,如印度國會就有從極左共產主義到極右的激進民族主義/種族主義/極端教派主義政黨存在。正如我在前面評價法國國民陣線在選舉制度中遭受不公的情況所說的那樣,打擊極端勢力,有許多方式,但是不應該因此就建立或製造一種不公平的選舉制度,也不能因噎廢食放棄整體上利大於弊的選舉制度。




    完全比例代表制導致政黨細碎、極端勢力躋身,雖然是缺點,但是反過來卻也可以視為能夠充分容納多種意識形態和聲音,更具包容性和吸納能力,讓國會及政府更具廣泛代表性。這總是比大黨依靠制度壟斷政治權力和話語權要好。再說,即便實行有利於大黨的小選區制(或類似於小選區制的、更利於大黨的勝者全得的集選制(如土耳其、新加坡))、並立制混合選舉制(後面會詳細講),同樣會讓極端勢力得勢或讓大黨本身就被極端裹挾。




   如果政治制度、選舉制度無法讓相對極端立場的政治勢力有一席之地,它們就可能通過攀附主流政黨、成為主流政黨一部分,然後利用其具有煽動性的意識形態拉大黨全黨下水(大黨原來的主流勢力往往也樂於藉助這種極端勢力壯大自己,不惜引狼入室),危害更甚。如美國共和黨、印度人民黨、土耳其正義與發展黨,這些據有政壇半壁江山乃至主導地位的政黨,為遷就極端的民族主義/宗教和教派主義,各種政策主張和施政充滿排他性、反智色彩濃厚、政策和行為暴力化,甚至極端勢力喧賓奪主,成為該黨主流意識形態。這豈不是比比例代表制下讓極端政黨單獨入席更加有害於國家和人民?




    而且如前所述,小選區制同樣容易容易讓各種小黨躋身國會,只不過不是以意識形態為基礎的政黨,而是以地域、民族、族群/部落為基礎的小黨。英國、印度就是典型。這只會導致地域勢力的坐大,更加不利於團結和全國政治經濟文化的相對均一和進步。




    還有,完全比例代表制並非一定導致政黨細碎。在西班牙國會兩院,中左翼的工人社會黨和中右翼的人民黨(1989年之前名稱為“人民聯盟”),各自在常年能夠拿到30%左右選票和席位,足以領導執政聯盟和在野聯盟,也能相對容易找到合作的小黨。而另一個伊比利亞半島上的國家葡萄牙,國會選舉同樣實行比例代表制,中左翼的社會黨和中右翼的“民主人民黨/社會民主黨(兩個結盟黨合併而成)”在民主化以來交替執政,執政一方基本都能獲取40%以上席位(有時達50%),在野一方也有30%-40%,基本不存在黨派細碎的情形。




    而且,因實行比例代表制導致議會政黨細碎的國家,也完全可以通過提高進入議會門檻、設立“獎勵席位(給予第一大黨額外議席,如希臘、意大利皆采此辦法)”等方式解決或壓縮這一弊端(當然這也會導致代表性不廣泛、不夠包容和多元)。




    而如果是非內閣制國家(尤其總統制國家),因為權力重心在總統(或起碼不全在議會),內閣由總統任命、議行分開,即便政黨細碎,也不會導致政局動盪。拉美的巴西、阿根廷即是例子。這兩個國家都是總統制國家,雖然國會政黨細碎,但是國會主要是監督制衡總統,而不是直接決定行政團隊的去留,也不是每件國務都要議會議決。即便議會多數決定倒閣或阻止總統任命的團隊上任,也只影響內閣而不影響總統,行政工作尤其重大事務還是可以依靠總統領銜的行政團隊(即便倒閣或不上任,也有“看守內閣”)推進。所以,國會裡的激烈爭執衝突影響有限且可控,不會對政局產生大的衝擊。




    總之,完全的比例代表制有優有劣,其優點和劣勢大多恰好與小選區制完全相反。而就我個人觀點,如果二者必選其一,還是完全比例代表制略好。(當然,如果重視基礎民意、強調議員與選民應有更緊密聯繫的,顯然小選區制更好)




而第三種議會選舉制度,就是以上兩種選舉方式的混合--混合選舉制,即一部分席位由小選區制選出,另一部分席位由比例代表制選出。而在具體投票和分票方式上,則有並立制和聯立制兩種。實行並立制的國家和地區有日本、韓國、俄羅斯、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意大利、匈牙利等國;實行聯立制的國家則有德國、新西蘭、玻利維亞等國。




     並立制和聯立制兩者的投票分票方式及對選舉結果的影響,可謂大不相同。




     所謂並立制,即把小選區和政黨比例代表的投票分開進行、各自計算,然後將二者所得直接合併,形成各政黨在議會的議席分配比例。在這樣的情況下,是非常有利於大黨的,而且會放大在選舉中勝利的政黨的勝果。根據前述小選區制的特點,其有利於整體選情有利的政黨。而比例代表制同樣是會給選舉中獲勝的/得票首位的政黨最多席位。而大多數情況下,選民會在小選區投票和政黨比例代表投票中投給同一政黨及所屬候選人。而實行並立制投票分票方式下的混合選舉,會讓獲勝政黨/第一大黨在小選區和比例代表/不分區兩方面都取勝,得到超過其得票率的議會席位比例。




     中華民國(台灣地區)的選舉制度及影響,即是並立制的典型。自2008年起,台灣“立法院”即實行並立制選舉制度,共計113個席位,其中73席為單一選區(小選區)選出,34席為不分區(即政黨比例代表制)選出,另有6席原住民保留席位由原住民選區選出。2008年“立法院”選舉,國民黨區域(小選區)得票率53.48%、原住民選區得票率54.89%、不分區得票率51.23%,平均得票率不足55%,但獲得113席中的81席,獲得席次占總席位比例為71.68%,顯然遠超得票率。而民進黨區域得票率38.65%、原住民得票率6.76%、不分區得票率36.91%,平均得票率超過33%(原住民僅6席、投票人數僅15萬,在加權平均中占比很低),但僅獲27席,占議會席位比例23.89%。而2020年“立法會”選舉,則是民進黨以平均約40%得票率得到60%席位,國民黨以約35%得票率得到30%席位。而在這兩次選舉中,各小黨和獨立人士總得票率都在20%上下,但得到的席位都不超過10%。




    根據以上數據可以得出,台灣實行並立制投票和分票方式的混合選舉制,導致選舉獲勝一方得到相較得票率過大比例的議席,而失敗一方則得到比得票率更低比例的議席,其他小黨的相對損失則更為嚴重。這顯然也是對民意的扭曲,而且不利於議會的多元與制衡。而由於台灣的“總統”選舉與“立法院”選舉同時進行,選民往往在“總統”選舉和“立法院”選舉中投票給同一政黨,導致“總統”大位和“立法院”主導權被同一政黨控制,更不利於政治多元和制衡(當然也有一定好處,如便於“總統”施政、行政團隊不被“立法院”掣肘)。




    同樣實行並立制的日本,這種選舉制度同樣利於獲勝的大黨。日本長年執政的自由民主黨,即是利用並立制及以前採用的“中選區制(一個選區多個席位,獲勝政黨全得,類似於新加坡的‘集選區’)”,成功以50%上下的得票率獲得近70%的眾議院席位,維持穩定的執政。




    另一個實行並立制的國家匈牙利,歐爾班領導的“青年民主主義者聯盟(青民盟)”之所以可以長期執政,一定程度也是依仗的並立制選舉制度。2010年至今的四次大選,青民盟都以45%-55%得票得到近70%國會議席。




     並立制的弊端,類似於利於選情占優大黨的小選區制。相較小選區制,並立制因為直接將勝選政黨在小選區所獲席位與比例代表(不分區)席位疊加,往往會進一步放大勝選政黨的優勢,加劇對民意的扭曲、破壞政治多元平衡。 



而與並立制相對的另一種混合選舉制,是聯立制。聯立制又稱“補償制”,選民在議會選舉投票中同時投兩票,一票投給所在小選區的候選人,另一票投給自己所支持的政黨(相當於不分區議席)。在首先確定各政黨所獲小選區席位數和議席比例後,再分配投給政黨(不分區)的選票的議席。政黨(不分區)”所得議席數,是政黨得票比例占議席比例應得議席數,減去小選區所得議席數,然後得出最終所得議席。例如,如果兩個政黨所得政黨票相近,則小選區獲得席位越多,其獲得的政黨票(不分區)議席就越少,反過來小選區相對失利的政黨所得政黨票(不分區)議席越多。這種分票方式即是為了避免政黨支持率/政黨得票率與所得議會席位不匹配的狀態,最大限度的讓各政黨所獲議會議席比例與得票比例相近。

維基百科上有一個圖表,可以相對清晰的表達聯立制的分票方式:



聯立制

政黨A

政黨B

政黨C

政黨D

政黨票數比例

25%

5%

40%

30%

全國分區當選席次

15

6

19

20





政黨總席次計算(預計總席次✖️政黨票數比例)





政黨總席次

100×25%=25

100×5%=5

100×40%=40

100×30%=30





分配席次計算(政黨總席次-分區當選席次)





比例代表席次

25-15=10

5<6=0

40-19=21

30-20=10





          總計





實際總席次

25

6

40

3





    不過,即便有圖表,以上的表達可能仍然會讓一些不太了解該選舉制度的人困惑,所以還是要舉實例。實行聯立制最典型的國家是德國,其聯邦議院即是採用聯立制投票和分票方式的混合選舉制選出議員。德國聯邦議院(以下簡稱議會)法定成員人數598人,選民第一票投給所在小選區議員候選人,第二票投給所選政黨,而各政黨所獲的第二票決定各政黨在議會的席位數及比例。如果將各政黨小選區席位與比例代表席位相加後,總席位超過598席,還需要增設若干“超額席位”。

     以1998年德國大選為例,在此次大選中,選情占優的德國社會民主黨(社民黨)在小選區部分以43.8%得到212席;而另一大黨“基督教民主聯盟(基民盟)”則以32.3%得票僅得74席。而社民黨和基民盟所得政黨票(不分區)分別為40.9%和28.4%。如果按照並立制,那社民黨在政黨票(不分區)那部分的席位數也會超過基民盟。但德國實行的是聯立制這種“損有餘補不足”的選舉制度,因此政黨票比例為28.4%的基民盟得到124席政黨名單(不分區)席位,而得票更高的社民黨則以40.9%的比例得到86席政黨名單(不分區)席位。而合併各自在小選區和不分區的席位,社民黨共計得到298席,占669個議席(包括“超額議席”)的44.7%;基民盟得到198席,占總議席的29.7%,議席比例與政黨支持率比例非常接近。

    2009年大選,兩黨的得票形勢和分票比例狀況,與1998年正相反,基民盟在小選區總得票比例為32.0%,奪得137席;社民黨則以27.9%得票僅得64席。而在政黨得票(不分區)方面,基民盟以27.3%得票比例僅分得21席,社民黨以23.0%得票分得82席。合併兩種席位後,基民盟共得席位194席,社民黨則有146席,同樣與政黨得票比率相近,也與小選區總得票比例相近。

   而聯立制選舉分票方式不僅可以促成政黨所得議席比例與得票比例相近,也有利於得票分散的小黨。2021年德國大選共產生包括“增額席位”在內的736席,持社會自由主義、常年在全國總支持率排名3-5名的德國自由民主黨,在各小選區共得到400萬選票,占總投票數的8.7%,但因為選民分散而未得一席。但因其政黨得票為11.5%,所以分得92席政黨得票(政黨得票25.7%的社民黨和18.9%基民盟,則在減去小選區席位後,分別得到85席和54席政黨得票(不分區)席位),占總席位數12.5%。而右翼的“德國選擇黨”同樣是聯立制的受益者,該黨在本次選舉中的各小選區得到460萬票、占總投票數10.1%,同樣因得票分散在各小選區僅共得到16席。它同樣通過政黨票的補償,以10.3%得票得到67席政黨席位,合併小選區席位後,共擁有83席議會議席,占總議席的11.2%。另一小黨左翼黨,在小選區僅得3席,但憑藉這3席得到政黨票的議席分配權,以4.9%政黨票得到36個政黨名單(不分區)議席(德國政黨名單(不分區)席位分配門檻為5%,但如果在小選區得到3席或以上席位,政黨票不足5%亦可參與分配),共計39席,占國會席位5.2%。

    根據歷次德國大選的選舉結果,可以看出,德國實行的聯立制投票和分票方式下的混合選舉制,能夠最大限度的讓各政黨在議會的議席比例與得票比例相一致,並能夠讓一些中等規模的政黨得以在議會有一席之地。而再回顧前述的實行完全小選區制的英國、印度,以及並立制混合選舉制的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日本,這些國家選舉中出現的得票比例與議席比例嚴重不匹配、民意被選舉制度扭曲、得票少的政黨反而得到更多席位(反過來則是得票多的政黨反而席位少)、非常不利於得票分散的中小政黨等弊病,在聯立制混合選舉制下都消失了。

    聯立制比例代表制當然也有缺點。因為聯立制是“損不足補有餘”的制度,在政黨名單(不分區)部分得票比例一定的情況下,越是在小選區得到席位越多,那麼在政黨比例代表部分所分的席位就越少,反過來也是反相關關係。這樣就導致小選區的價值相對被削弱、小選區候選人的競爭也會弱化,同一政黨的小選區候選人和比例代表制(不分區)候選人還會產生利益衝突。

    但這些缺點影響是有限的,聯立制的好處遠比其缺點更多更重要。聯立制混合選舉制結合了小選區制和比例代表制的特性和優點,其最核心的優勢是既保障了各地方民意的直接表達,也讓全國範圍內的多元民意按合理比例反映在國會議席和權力分配上。

    因此,綜合以上對各類選舉制度的分析,聯立制混合選舉制是相對最公平、最能體現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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