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王慶民 寫於 二零二二年
議會制度
議會制度,則是政權組織形式的又一部分核心內容。當代的絕大多數國家,無論實行的是民主制度還是專制制度,都設有議會或性質類似的機構(只有沙特等極少數國家沒有),承擔立法、審議、決策、監督等重要職能。廣義的議會包括國家/中央層面的國會和地方議會,而狹義的議會特指一國中央層面的立法和議事機關。
而根據議會構成形式,議會制度分為一院制和兩院制。一院制即中央層面只有唯一一個議會/國會(一般每個地方也只有唯一一個議會),凡是議會的權責均由這唯一的機構承擔。而兩院制,則是將議會需承擔的權責分配(往往是不均等的分配)給兩個議事機構,或者說讓兩個議事機構分別承擔不同程度和類型的職責。一院制不需要做特別的說明,以下主要敘述分析兩院制的構成、性質、歷史沿革、利弊影響。
兩院制下各國的兩大議事機構,有着不同的名稱、特點、職責。有些國家稱為上議院、下議院(如英國);有些稱為參議院、眾議院(如美國),或參議院、國民議會(如法國);有的稱為聯邦院、人民院(如印度);還有些稱呼較特殊,如“聯邦委員會”和“國家杜馬”(俄羅斯)。而從性質和特點上,一般來說,權力重心都在兩院中的下議院/眾議院,而上議院/參議院權力相對較小;下議院/眾議院一般由普選產生,每個成員一般代表人口比例相近的選民,體現着人民主權原則。而上議院/參議院則有的為普選產生,有的則是通過任命或世襲組成,或普選與任命/世襲混合,其成員往往體現着貴族/精英的地位與話語權,或代表着一國之內不同區域、族群的聲音和利益。
而兩院制的歷史演變過程,也反映着議會制度的變化與特點。以實行兩院制歷史最悠久、兩院性質差異最鮮明的英國為例。英國的兩院制議會制度始於14世紀,上議院由神職人員和世襲貴族組成,可被稱為“貴族院”;而下議院則是各郡和自治城鎮推選的代表組成,可稱為“平民院”。當時的英國正處於中世紀,神權和貴族權力巨大,平民弱勢。因此,當時的上議院權力遠大於下議院。且面對國王更大的權力,議會兩院都難以抗衡。而隨着時代變遷,尤其17-18世紀英國一系列革命與改革,如1640年英國革命、1688年“光榮革命”、1832年議會改革、1836-1848年憲章運動等,民權逐漸勝過王權、平民整體影響力超過貴族,下議院的權力也越來越大並超越了上議院。而此後又經歷一百多年的歷史變遷,下議院成為了真正的權力重心,而由貴族和神職人員組成的上議院成了只有幾乎沒有任何實權的諮詢性、象徵性機構。這一歷史演變過程也代表着英國由國王和貴族共治並壟斷權力的傳統專制社會,逐漸變為全體公民共有權力共享權利的現代民主社會。
而另一種兩院制,則反映着一國內各區域的權力平等與聯邦主義原則。這種兩院制的典型自然是美國。與美國眾議院由選民人數接近的數百個小選區選出代表不同,美國參議院是每個州(不包括首都華盛頓特區)不分面積大小和人口多少,均可選出兩名代表,50個州共計選出100位議員。這意味着,擁有超過3900萬人口的加利福尼亞州、2900萬人口的得克薩斯州,與只有73萬人口的阿拉斯加州、57萬人口的懷俄明州,擁有相同數量的國家參議院議員。
不同於英國上議院只剩下象徵性權力,美國參議院擁有頗為巨大的權力。雖然從宏觀上看,美國參議院權力略小於眾議院,但參議院擁有眾議院所沒有的政府部門人事任免同意權(有“同意權”也意味着有“不同意權”)、大法官任命同意權、條約批准權,彈劾總統也需要參議院三分之二多數同意。總之,美國參議院掌握着一些獨特而關鍵的權力,眾議院無法替代和壓倒參議院(相反經常需要參議院的合作)。美國參議院雖然因各議員代表的人口比例相差懸殊、明顯利於較小州份和兩大黨中的一方(共和黨),而受到主要來自於民主黨和人口大州的各種批評,被要求改革,但州權主義者尤其共和黨人,往往以保障與聯邦政權相對的各州州權尤其小州代表性為由阻撓改革。美國參議院也就一直保持着現在的成員組成和選舉制度。
而其他實行兩院制的國家兩院的性質和構成及歷史沿革,也大都類似於英國或美國的情形。相對而言,現在實行兩院制的國家,其上議院/參議院大多數是與美國類似,反映着國家內部各區域的獨特利益,代表着地方在中央的聲音,並相對照顧人口較少區域、鄉村、少數族裔聚居區、邊遠地區的地位和話語權。這在聯邦制國家體現的更加明顯。
那麽,中國應當實行一院制還是兩院制呢?我認為中國應該實行兩院制(當然兩院之外還要再加一院即“專家院”,不過那是另一回事,後文再提)。
眾所周知,中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國情複雜,是一個多民族多宗教的龐大國家。而中國各地域之間的發展亦頗為不平衡,地域之間的差異與壁壘明顯存在。而未來的民主中國,也將實行聯邦制(這又涉及到另一個政治制度,同樣後文再談)。因此,中國需要一個能夠代表各地區各民族利益、保障國內各地域在中央擁有相對平等話語權的議會。因此,中國也需要效彷美國、法國、俄羅斯等國,設立類似於參議院的議事機構。我在此將該院擬命名為“聯合院”。
聯合院:區域、民族、少數/弱勢/特殊群體的代表機構
不過,我認為,“聯合院”不能僅僅代表各區域和民族,而應該代表更多群體,尤其各弱勢群體、少數群體,成為具有廣泛代表性、聯合各群體、保障各類弱勢和少數群體話語權和利益的國家機構。具體說來,除地域和民族代表外,“聯合院”所代表的弱勢和少數群體應包括:女性、老年人、殘疾人/身心障礙者、LGBT群體、宗教人士、農民、非正式工人、個體經營者、特殊職業者(如漁民(工作艱苦危險且收入不高)、環衛工人(收入低社會地位更低)、性工作者(飽受汙名化和歧視、易受各種身心傷害))、對國家和公眾有特殊貢獻者(如傷殘軍警和公務人員、見義勇為公民)、貧困地區尤其貧困農村和山區居民、留守婦女和留守兒童家人、戰爭/犯罪/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災禍倖存者本人和罹難者家人,以及其他處於弱勢、屬於社會中少數和邊緣的群體和個人。這才能夠真正讓“聯合院”代表全國幾乎所有弱勢的、少數的、特殊的群體及個人,讓每類群體尤其弱勢群體能夠在國家機構擁有代表和發出聲音,以維護其基本人權、實現其各種必需必要的特別訴求。(相反,如果僅僅只包括各區域和民族,那“聯合院/參議院”反而太狹隘了,存在的必要性也降低了)
根據中國總人口數量及“聯合院”所包含的群體數量及各群體特性,中央層面的“聯合院”代表總數應為600人。其中,每個區域(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市)代表3人至10人,區域代表共計250人。區域代表根據各省級行政單位人口多少分配名額(具體分配中採取四捨五入法確定席位數),人口較少區域總代表席位少,但人均席位多;人口較多區域總代表席位多,但人均席位少(類似於歐洲議會中各成員國席位分配方式)。這樣既能避免像美國參議院那樣席位與人口比例過於偏離、導致人口大省吃虧,又可以保障人口較少地區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話語權;
少數民族代表共計100人,每個少數民族代表1人至5人,按各少數民族人口分配席位,同樣基於“人口較少民族總代表少、人均多,人口較多民族總代表多、人均少”的原則分配。其中50人既是區域代表或其他身份群體代表又是民族代表,另外50人則占有專為少數民族設置的代表席位。而“聯合院”其餘200名區域代表均默認為漢族代表,但漢族代表應尊重少數民族代表的各項權利及意見,不能憑藉人數優勢隨意推動議案通過;
區域和民族所占有的300席之外的“聯合院”300個代表席位,分配給上面提到的各弱勢、少數、特殊群體,各群體代表最多10人、至少1人。不過,其中女性、老年人代表席位更多是象徵性意義,代表主要在參與涉及女性、老年人議題時代表群體發聲。更多的女性和老年人,則只是“聯合院”及其他議院的普通代表。這300個弱勢/少數/特殊群體代表,只代表其特殊身份而不代表區域,但如其身份是少數民族,則自動同時成為少數民族代表,並占用分配給少數民族的100席中非專設的那50席的名額。這些群體代表是從相應弱勢/少數/特殊群體中選舉或推舉產生,沒有為區域和少數民族保留的配額。
“聯合院”如審議區域和民族問題,則只有300名區域和民族代表參與,其他300人列席;如是關於區域和民族外的各弱勢、少數、特殊群體專門議題和緊密相關議題,相關群體擁有提案、討論、修訂的優先權,通過有關決議和法律時,不僅要得到“聯合院”及其他議院半數以上贊成票,還要得到至少一半相關群體代表的支持才能通過(假如“聯合院”有10名殘疾人代表,涉及殘疾人權利問題的議案,不僅要“聯合院”中600人中至少251人同意及“人民議會”過半同意,還同時要得到10名殘疾人代表中的至少6人贊同)。如果是相對簡易的、利益牽涉較少的涉及弱勢、少數、特殊群體的議案,相關群體代表可自行討論和通過議案並送交行政機構執行,而不需“聯合院”及其他議院全體成員的表決同意(如對個體經營者的一些具體的貸款優惠政策,“聯合院”若有5名個體經營者代表,這5名代表對其審議討論通過後,就可以直接交付內閣執行,不需要“聯合院”和“人民議會”全體成員討論和表決)。
本文所設計的“聯合院”,在職權上與英國上議院、美國參議院都很不相同,有很大差異。英國的上議院現在已成為一個諮詢性的機構,幾乎沒有任何實權;美國的參議院則權力巨大,握有人事同意權等政權的命脈,其權限早已不止代表各州爭取權利,還可以參與和州務無關的諸多事務,有時可以決定全國/全聯邦的命運。本文中我擬設的“聯合院”,則應是一個專門處理區域、民族、弱勢/少數/特殊群體議題的機構,在這些議題上“聯合院”擁有部分決定權和部分否決權。但對於並不明顯涉及這些領域和議題的一般性議題,“聯合院”沒有權限管轄,僅僅可以發表無約束力的意見和聲明。
我之所以主張設立“專家院”,主要基於以下幾個原因:
第一,“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科技對於國家和人類發展有着極為重要的推動作用。自工業革命至今,科學理論與知識、專業技術、科學工具,在經濟、軍事、醫療、文教、通信等各領域及日常生活中,都發揮着巨大的、驚人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科技的進步可以讓經濟取得跨越式發展、民生得到升維式改善,整個社會可以以幾何級速度革新改變。例如藉助科學理論和器具的現代醫學,攻克了各種古代完全無法治癒的疑難雜症,極大的減輕了大多數疾病帶來的痛苦,讓人類平均壽命提高了一倍有餘;電報、電話、互聯網的相繼出現和普及,讓人類之間溝通交流的便利程度有了難以計量的提高、生活方式有了根本性的改變;供暖設施和空調的出現,讓在嚴寒和炎熱中煎熬的人們得到解脫,舒適的生活在寒帶和熱帶……當今人類生命中的一切,都與科技發展及其成果密不可分。科學理念和技術工具的發展,還實現了生產的規模化集約化、服務的公共化系統化。如工業品和加工食品的巨量生產,讓人類的物質世界有史以來首次由匱乏變為某種程度的“過剩”。而各國復蓋全民的普惠性教育和醫療,同樣是建立在現代教育和現代醫療的知識、理論、工具基礎之上的。沒有科學技術和相關的實踐,就沒有我們現在的生活。
科學不僅包括自然科學,人文科學同樣是科學的一部分。政治學、法學、經濟學、社會學、教育學、新聞學、管理學、統計學、哲學、文學及其他各類人文與社會科學,都推動着人類進步、維繫着社會秩序,對人們的工作和生活、物質與心靈有着重要的影響,是現代文明不可或缺的知識與思想。沒有人文科學的覺醒、構建和發展,人類就沒有思想、價值與尊嚴,也不可能產生現代的政治制度、法律法規、人權保障體系。人文科學對人靈魂的啟蒙和促成的思想解放和政治革新,也是自然科學解除枷鎖蓬勃發展的前提與助力。
所以,民主中國必須高度重視自然與人文科學的發展、技術的應用、專業人才的培養,包括在政治上賦予科學重要地位、保障專業人士有充分的話語權。
第二,隨着時代發展,無論經濟建設,還是民生需求,都變得多樣化、複雜化、專業化。21世紀的人類已不再像農耕文明時代簡單的男耕女織的生活,而是要面對各種各樣的、沒有專業知識很難明白前因後果和是非曲直的問題與挑戰。例如醫療制度的設置與改革,僅僅如何兼顧醫療效率質量與醫療資源配置的公平性,就需要許多領域專業人士及社會公眾的長期研究和討論;對於工農業生產消費中排放的汙染物,確定其危害的類型和程度,以及如何在發展經濟保障就業與保護環境中尋找平衡點,也需要科學家、經濟學家、環保人士等共同研究和商討,給出相對最合理的解決方案;像人工智能與基因技術的發展,一方面極大改善人類生活,卻可能帶來各種安全風險和倫理問題,這些問題當然需要非常專業的人士才能充分準確認知和提出應對方案;還有互聯網和大數據廣泛應用下,各種假新聞的泛濫和侵犯個人隱私情形的普遍,也要有專業人士結合公眾意見提出科學措施進行治理……總之,當今及未來社會,很多複雜專業的問題,普通人乃至非專業的官員/議員/法律人員都無法釐清是非,更難以合理應對。
這就需要讓專業人士參與專業事務的決策、執行、監督。而如果專業人士只有諮詢性地位和建議權,是不足的,是缺乏參與度與話語權的。想要實現科學決策,需要由專業人士直接參與政治、在政治機構中有一席之地且有實權。
第三,部分社會大眾乃至許多官員/議員/法官,知識和道德素養參差不齊甚至德智皆乏,有着各種反智反科學的價值觀,並在這樣的價值觀指導下做出種種違背事實、違背科學、違背真理、違背良知與正義的行為。大眾和官員還往往狹隘和短視,容易為私人利益/自身所在群體利益、眼前利益/短期利益,而損害公共利益、潛在和長遠利益,對他人、社會、國家、全人類造成各種傷害。民主政治雖然可以約束政府和官員,但也容易導致民粹和“多數暴政”。
大眾既有聰慧善良理性的一面,也有愚昧卑劣瘋狂的另一面。凡是知曉歷史、現實閱歷豐富者,都會深知人心之愚、人性之惡。大眾在參與政治和社會事務時,經常會過於情緒化、極端化,會被一些表象迷惑,不能理性對待問題,也很少做出折中調和的選擇。這顯然不利於政治的多元與公民社會的和睦,反而會造成政治極化和社會撕裂。尤其是大眾匯成集體後,更是會在某些情境下被非理性的情緒支配,陷入集體狂熱並製造暴力和破壞。
如果大眾被野心家、民粹政治人物利用,就可能做出各種極具破壞性的行為,對國家和民族乃至全人類帶來災難。中國的“大躍進”、人民公社化、文化大革命(以及與文革頗類似的清末“義和團運動”),蘇聯的“農業集體化”、以李森科主義為代表的偽科學思想與實踐,以及近年來美國特朗普政權為代表的、全球諸多反智民粹勢力的得勢及由此導致的各種惡果,都是統治者與民眾合力製造的反智主義災難,導致各國經濟社會發展受到巨大破壞,許多人甚至直接間接的因之死亡。
何況,民主中國初創期,公民教育尚未普及,民智民德必然皆是匱乏,即便民眾有些樸素的正義感和民主精神,但公民素養也還是不足的,很難有理有節參與政治,尤其在一些相對專業和精深的事務上很難做出合理的、符合長遠利益的選擇。而且,無論民主國家還是非民主國家,都有相當多的民眾對政治漠不關心,也不願意了解專業事物,即便有了政治權利也無熱情行使,往往會放棄投票等權利或隨意投票,在政治和社會事務上也“隨大熘”,這就讓少數政治極端分子有了把持民主的可乘之機,以少數民意裹挾多數民眾,破壞決策的科學與公正。
因此,為避免未來民主中國發生類似的甚至更大的反智災難,保持執政的理性與施政的科學,以及確保民主方興未艾時的社會平穩與政治過渡,應在民選的議會、選舉和任命的官員之外,另設由專業人士組成的機構,並擁有很大權力,尤其在專業性的且事關重大的問題上擁有單獨決定權和否決權。
基於以上原因,我認為民主中國應在中央和地方設立“社會自然科學院”,簡稱“專家院”。中央“專家院”應有400名成員,成員包括科技(諸自然/理工科學領域與專業)、教育、傳媒、法律、經濟、醫療、警務、外交與國際關係、社會運動、宗教(宗教問題同樣需要科學的解釋與規範)、環境保護、文學、社會學、哲學、心理學、歷史學、文化學等各界學者及軍事領域/軍方人士組成,負責涉及以上領域宏觀和微觀事務的政策制定、建設參與,全面推動和實現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建設的科學化、理性化、專業化。以上各行各業的專業人士,不能局限於本專業的知識和事務,而需要有通識知識、和其他領域專業人士相互交流,在各種設計、規劃、決策中要考慮本專業之外的關聯領域問題,做到統籌兼顧。
“專家院”400個席位的具體組成上,人文科學界與自然科學界各有150個名額,跨人文和自然的領域及學科(如醫療領域需要解決處理的問題中,既有化學生物等理科技術問題,又包括醫療資源分配和人道關懷等人文社科問題,且二者是相關相通而非割裂的)有50個名額,具體各專業領域相對平均分配但有所差別(例如教育領域應有最多名額(如10人),文學界和心理學界僅各需1-2名人士入席),另50席分配給軍方人士。而成員的地域、民族、性別均不限,亦沒有配額,但原則上應考慮到不同區域和省份在“專家院”的代表性和均衡性、吸納一些有真才實學的少數民族成員、保障女性學者擁有充分和獨特的話語權。
因“專家院”400人規模較為龐大、專業人士又往往忙於事務(這些“專家院”成員必須密切聯繫現實和繼續鑽研專業,不能蛻變成業務不精的政客)而不便隨時開會,還應設置一個50人的“常務委員會”,處理各種簡易的、無重大利益相關的、非決策性的事務。
“專家院”所有成員由各界推薦或界內選舉產生,在當選後都需要經過一些必要的道德審查,不能有過大的品質問題(一點瑕疵都沒有是很難的,而且不應該因為小問題導致很適合任職者落選,否則將有大量吹毛求疵的舉發和指摘),並接受公眾、國家機構、傳媒的監督。如其道德品質明顯無法勝任,則不能擔任“專家院”成員(已擔任者須辭職,否則強制罷免),並由相同領域符合資格的專業人士替代之。
“專家院”不僅有直接參與政治及專業事務的權利,還應有對各專業事務的決策權、決定權、否決權。在涉及到有很強專業性的問題上,“人民議會”都應當聽取“專家院”的意見,且相關議案都需“專家院”中涉及相關領域的學者討論通過,然後再交“人民議會”表決。如果“人民議會”在事關重大的問題上通過反智反科學、嚴重損害國家利益/人民利益/全人類利益的決議(例如發動類似於“大躍進”、文革這種行為,或阻礙“碳中和”等防治氣候災變的政策),或總統發布類似的行政命令、大法官頒下這樣的法令,“專家院”可發起“否決表決”,400人中若超過300人(四分之三)在表決中支持否決,那“人民議會”、總統、大法官的相關決議和政令法令將無效,內閣和地方不得執行。同樣,如果“人民議會”、總統、大法官拒絕批准和執行一些極為必要的決定和政策,“專家院”也可對相關決策發起“逕行表決”,若超過四分之三成員通過,則可以繞過“人民議會”、總統和大法官,直接將決策方案送達內閣及各地方並令其執行,其他機構不得阻止。(“聯合院”權力小於“人民議會”,當然更需要服從“專家院”,但一般情況下“專家院”不干涉“聯合院”各弱勢和少數群體與其自身有關的決定,除非其決定嚴重影響更大範圍的公眾利益)
此外,“專家院”應有實行緊急狀態(戒嚴)的權力,同樣是在四分之三成員通過後即可施行。而如前所述,“人民議會”亦有實行緊急狀態的權力。一般情況下,由“人民議會”決定是否實行緊急狀態;如“人民議會”因故無法履行職權,則由“專家院”決定;如“人民議會”與“專家院”在是否實行緊急狀態問題上發生衝突(一者同意一者反對,或對於“緊急狀態”內容闡述不同),則以“專家院”意見為是。
需要着重補充的一點是, “專家院”雖是以專業主義、理性主義為原則的機構,但絕對不能脫離社會現實和民情民意,而應該密切關注和介入現實、積極與民眾溝通交流,將專業知識與客觀實踐相結合,將科學理性的精神融於人道民主之中。“專家院”的存在,根本上當然也是為現實服務、為人民服務,而不是高高在上、不接地氣的空中樓閣,更不是維護自身所在圈子、行業、階層的精英分贓場所。
“專家院”各領域的學者和專業人士,不能因參政而生疏了專業知識和技能,而是要一邊從政一邊繼續參與專業工作和研究,還要掌握所在領域的最新動向,尤其要重視理論和知識的實踐、對現實社會和民生的影響。這些“專家院”成員還要與民選議會議員一樣,時常深入基層傾聽民意,定期的與民眾以面對面或在線方式對話,了解民眾對於相關專業領域問題的看法及訴求。人民大眾的知識水平和理性思維能力雖然整體不高,但卻有着樸素的是非觀和正義感,能敏銳感覺到各種政策措施的好壞是非;如民諺所說,“三個臭皮匠頂一個諸葛亮”,大眾的智慧是無窮的,即便愚昧偏狹之人也可能在某些方面有精準判斷、獨到見解,集思廣益才能博採眾長(我所寫的本文中的一些觀點和建議,也是閱讀各社交媒體等處貼文和評論區後,對這些普羅大眾的聲音進行思考、揚棄、加工、補充而構出的);許多平民尤其底層民眾和各弱勢群體,有專家學者未必能認知到的俗世知識和生活常識,知曉一些在書齋廟堂不易覺察的隱秘幽微之事、體會許多紳士淑女難以共患的切膚苦樂之情。最根本的是,“專家院”的一切研究和決策,皆是為人民的幸福,那當然需要充分徵求人民的意見,傾聽、尊重、滿足人民合理的意願。所以,“專家院”成員制定各種政策,不能閉門造車、想當然的自我發揮,必須基於複雜的實情和變動的民情,並根據民意反饋進行必要的修改調整,並實時接受大眾的監督與批評。
另一點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我主張科學與理性的重要,並設計“專家院”且給予其極高地位與極大權力,並非主張通過沒有感情的純粹理性思維與機械式的手段治理國家。相反,科學理性必須用來造福而非戕害人民,科學也不應該成為謀取私利的工具。聖雄甘地所批判的“世界的七大錯”中,“無人格的學識”、“無人性的科學”,都是對科學工具化、功利化、暴力化的鞭撻。而啟蒙先賢梁啓超在目睹各種新式兵器紛紛投入“殺人競賽”的慘烈的歐戰後,也感嘆惟科學主義的悲劇。我們要更加深刻、完整的探尋和掌握科學,舍避其害而留用其利,將技術之患害轉為科學之增益。這需要制度的構建、法律的約束、教育的導向,以及每個人尤其知識分子保有良知與道義。而“專家院”的一切研討與決策,也要防止將理性殘酷化、將科學工具化,避免走入社會達爾文主義和技術主義的歧途。科學決策本身就要將以人為本、人道主義放在首位,讓科學基於良知、用於良善,讓人民生活更加舒適、自然、幸福。
總之,“專家院”在保障決策科學的同時,也要充分考慮民主及人道,科學與專業主義皆是為人服務,而非相反。
以上關於“專家院”的設計,賦予了其頗為巨大的權力,尤其是在與其他權力機構衝突時,“專家院”擁有最終決定權。這樣的權力顯然不是靠“專家院”掌握真理就可以令各方聽從的。“行文事者,必以武事備之”,即便是科學合理、符合法律和程序的決策,想要各方尤其利益攸關方聽從,也必須有強大的暴力機器為後盾。
因此,我設計中的“專家院”特意包括軍方人員。在“專家院”的400人中,應有50人來自軍方。這些軍人在“專家院”,當然並不只是為了處理與軍事領域有關的專業問題,更是為了讓看起來文弱的“專家院”變得真正強大和具權威。
民主中國當然要實現“軍隊國家化”、“軍隊非黨化”、“軍隊中立化”,讓中國軍隊(名稱由“解放軍”改為“國防軍”)擺脫現在“黨指揮槍”及對領袖和軍方強人個人忠誠的狀態。但是即便國家實現了民主化,軍隊也不可能完全超脫現實,它必然受到來自各方的影響。無論是總統、議會、大法官這“三權”,還是各地域、民族、宗教等勢力,乃至軍方內部的強人,都會試圖影響、操縱、控制軍隊。而人數超過百萬的中國軍隊/軍人集團(以及人數更多的退役軍人和軍人家屬),其自身也不會甘於對政治完全置身事外,而是想有所作為和得到各種利益,擁有更多作為軍人的尊嚴與價值。沒有了“黨指揮槍”的中共對軍隊的嚴密控制,又未能建立和完善新的制衡安撫軍方的體制機制,軍人很難自覺抑制干政乃至政變當權的衝動。這在民主中國剛剛建立、民主政治尚不成熟時更是容易發生。
如果某些勢力成功滲透和影響了軍方,乃至對軍隊有了絕對控制力,那中國的民主將大打折扣甚至有名無實。或者,軍方依靠槍桿子壓制了文官集團,軍人直接登上最高權力寶座,會出現類似於1960-1980年代的韓國和拉美、現在的緬甸那樣的軍政府統治中國,或者像巴基斯坦那樣政權長期被軍人集團深度介入把持,對中國同樣是巨大災難。如果不是一股勢力壟斷軍權,而是多種勢力均有滲透,那樣也並不是相互制衡而是導致軍隊山頭林立、各自代表一方,政治衝突就可能暴力化,中國甚至可能出現內戰。滿清滅亡、民國肇始的政治過渡期,中國的軍閥趁機割據、相互混戰,就是明確的前車之鑑。而1917年後的俄國,沙皇退位、羅曼諾夫王朝復滅後,發生造成數百萬人死亡的慘烈內戰,以及列寧的布爾什維克黨用武力解散民選的“立憲會議”、建立一黨專政,導致俄國背離和平走向戰爭、失去民主轉為專制的歷史前例,也是未來中國民主轉型中需要避免的。追求自由民主,不等於放任國人為所欲為,相反恰恰需要民主派掌握暴力以維護秩序和樹立權威,否則惡人和野心家就會趁虛而入。
還有,在中國由專制走向民主的過程中,軍方的態度對於中國是否能走向民主化、是否能和平過渡,有着關鍵性的影響。如果不能許諾軍方在民主化後擁有崇高地位和話語權,那軍方會更傾向於站在中共一邊阻止民主化。相反,如果將道德正義感召和現實利益引導相結合,成功拉攏軍方站在民主和人民一邊,就會加速民主的來臨,並讓中國民主化的過渡期相對安定和平。
而實現民主化之後,民主中國也需要軍人的存在和作為,軍人既要對外保衛主權和國家利益,也要對內捍衛民主體制不被顛復和維護社會安定、保障文人政府和議會正常運行和施政。如果沒有強大和忠誠勇敢的軍隊對內對外捍衛民主和人權,民主中國就會像歷史上文治燦爛但武力孱弱(甚至特意“崇文抑武”)的宋王朝、光明進步但內外交困的民國那樣,被殘暴的外敵和棘手的內患合力摧毀,讓中國陷入黑暗。民主萌芽的古希臘雅典城邦被野蠻尚武的斯巴達城邦征服、興盛一時的古羅馬亡於諸“蠻族”之手、曾經包容開放進取的伊斯蘭文明在基督教十字軍和蒙古人夾擊下走向沉淪封閉,都反映了沒有足夠武力保障的文明的脆弱與悲劇。
因為武力弱小文明被毀的例子很多,而另一面,軍人作為改革進取“定海神針”的成功例子同樣不乏前例。如凱末爾·阿塔圖爾克領導的土耳其國民軍,對外擊敗英國和希臘的入侵、保衛了土耳其主體領土的存在,對內推翻了腐朽的奧斯曼蘇丹王權教權統治,壓制宗教保守勢力,大力推動世俗科教和發展現代工業,將落後衰敗的奧斯曼帝國改造為現代化的土耳其共和國(相反,同時期同樣試圖實現現代化世俗化的阿富汗國王阿馬努拉·汗的改革,就是因為缺乏軍隊支持,結果其被宗教保守勢力推翻,本人流亡海外,改革也告夭折,阿富汗也長期處於貧困落後的局面,成為塔利班崛起和得勢的遠因);如二戰後的日本,在麥克阿瑟及其繼任者領導的駐日美軍管制、監督、保護下,由野蠻的封建軍國主義國家形態,轉變為民主自由的新日本,經濟也得以高速發展,民權保障和民生幸福程度令世界絕大多數國家艷羨(相反,曾為美國殖民地的菲律賓,在美軍撤出、脫離美國管轄、擁有了獨立自主後,卻變成強人割據、暴力頻繁、經濟萎靡、腐敗橫行的落後國家)。而且,土耳其和日本的改革、轉型、發展中,都沒有發生大規模致人死亡的暴力衝突,更沒有內戰,即便轉型劇烈也保持高度和平、社會秩序井然,這當然和軍隊力量為轉型與改革做後盾密不可分。
西方各民主發達國家的成功之路,其“文治”也都是在“武功”的護衛和拓展下實現的。“畢相拿翁盡野蠻”,英法德美諸國的經濟發展、政治文明,也都建立在政權存在乃至擴張的基礎上的。假如英法軍力不敵俄國和奧斯曼,美國工商業主導的北方軍隊完全敗給南方奴隸主階層,那歐美的民主、法治、思想解放、科技進步,也都會隨風飄逝或起碼大打折扣。第二次世界大戰美英法擊敗德意日,根本上仍然是國力尤其軍力的勝利,而非憑藉民主自由就可戰勝暴政。
沒有文明只有暴力,是邪惡和具危害性的;只有文明而武力不足,則是脆弱易毀的。文武兼備的國家和民族才能生存發展、為人類文明做出貢獻。面對這些前車之鑑和歷史經驗,民主中國顯然應在發展鞏固武力,保障政權和國家民族的生存前提下,才談得上民主法治和經濟繁榮;只有軍人支持和保衛民主和進步,各種轉型和改革措施才能得以推行,國家和民族才能涅槃重生。民主中國當然不要侵略擴張,但起碼應該能夠自保生存。
當然,內政外交最好都要以理服人,但在現實中人與人、群體與群體、國家與國家之間矛盾衝突劇烈,驕橫不法的權貴精英、精於算計的中間階級、野蠻無賴的愚民暴民,都不是只用是非道理就可以說服的,推動觸及各方利益的改革更會引發抵制(“斷人財路如殺人父母”),外敵更難用法律和道德約束。何況,經歷專制暴政荼毒後的中國人,無論仍具優越感驕橫心和試圖死守既得利益的舊權貴精英,還是復仇和補償前失心態強烈的平民大眾,普遍心理扭曲乃至變態、畏威不懷德、既麻木又暴戾,必然會為私利和個人恩怨破壞民主進程和國家大局。
而且,在中共愚民教育的馴化下,國人沒有同情心同理心,對權利和群己權界問題認知錯亂,往往只要權利不願意承擔義務,強烈追求個人利益同時不在乎他人和公共利益,甚至習慣於損人利己。例如中國各地經常發生反對建設發電站、垃圾場、臨終關懷中心的“鄰避”行為(甚至移民到國外還保持這一習慣,加拿大和澳洲的鄰避性質的抗議、杯葛行為,皆是華人尤其華人新移民主導)。而男性反對女權、京滬居民反對外來者享有同等權利、國企工人鄙視農民、正式工歧視臨時工並反對同工同酬,都是例子。這樣的國民不可能自覺自愿的顧全大局和尊重他者,不可能有序參與政治、合理爭取權利。
中共政權依靠高壓維穩體制,將社會矛盾尖銳的中國維持在表面相對和平的狀態。但這種壓制越嚴重,未來反彈也就會越強烈。中共政權崩潰時,各種被壓抑的勢力都會湧出,平民大眾將由順民瞬間成為暴民(尤其貧困和痛苦的底層必然出現各種“悍不畏死”之人),權貴精英和各利益集團亦有“死士”,必然不乏許多亡命之徒製造血腥事件(包括在公共場合恐怖襲擊和隨機殺人、暗殺政要、報復以前當權的仇人、基於宗教和民族的仇殺),以謀取利益或發泄憤怒。即便有些激烈行為情有可原,但很容易破壞正常的轉型進程,不利於民主大業,也會導致許多無辜者連帶受害。而且一旦暴力泛濫,就會導致人與人、群體與群體間仇恨越來越大,最終陷入殘酷的暴力循環(可參考中東和印度等地的情形)。(即便沒有以上前提,人性本身也有殘忍嗜血一面,無秩序的轉型必然導致暴亂),全國局勢必然失控,人民也會遭遇大難。沒有和平,經濟發展和人權保障都必然不能實現,相反會導致經濟崩潰和大量人道主義災難,國家不興反衰。(俄國從19世紀中期至今幾次在專制高壓和無序暴力中反覆,人民時則為順民、時則為暴民的狀態,就是典型的前例)
(甚至,即便民主轉型相對成功,人們也未必就能擁護民主,反而可能因種種原因對通過民主政治達成訴求喪失耐心,重新擁抱威權。例如“阿拉伯之春”之後的埃及,本來已經推翻了穆巴拉克獨裁政權,實現了民主化,並通過普選選出了伊斯蘭民主主義立場的總統和國會成員,選舉也公正透明,沒有舞弊。但在選舉中失利的政治勢力卻不滿這種選舉結果,繼續進行街頭抗爭乃至暴力行動,以及耍弄政治權謀,國家動盪不安。最終,埃及軍方出手干預、發動政變,在部分民意背書下推翻了民選政府,總統穆爾西和執政集團國會議員皆被逮捕、大批相關人士被殺害和判刑,埃及重新回到軍人獨裁的狀態(雖比穆巴拉克時期略民主和自由一些)。再後來,民選總統穆爾西因多種疾病交加死於獄中,而前獨裁者穆巴拉克卻重獲自由安享晚年,埃及革命的成果幾乎付之東流。軍方雖然是政變的決定性力量,但如果沒有民眾對民主政權的攻擊、反對派做出各種超出民主法治範疇的政治破壞行動,軍方就不可能重新得勢。而另一個在“阿拉伯之春”中民主轉型相對更加成功的國家突尼斯,即便一度實現了民主與和平,各政治勢力也達成了妥協和實現權力共享,民權民生都有巨大進步。但數年後,民眾卻選舉出了一位威權主義色彩強烈的領導人(凱斯·賽義德),還在最近的修憲公投中賦予總統更大權力、削弱議會權力,讓政權的民主成分削弱而威權成分加強。而已經實現民主化和去軍政府統治近三十年的巴西,也選出了為軍政府暴行辯護、公然鼓吹獨裁、打壓女權和原住民權利、削減乃至廢除各種社會福利保障及其他各種醜惡言行的總統(博爾索納羅)。今年5月的菲律賓大選,前獨裁者馬科斯之子小馬科斯以58.77%得票率當選總統。而他在當選前後皆否認其父為獨裁者、拒絕為其父親的罪行道歉,還稱讚其父的“政績”。而即便如此,他仍然以很大優勢擊敗其他多位候選人當選總統。而根據其立場和表現,雖然不至於像其父那樣成為獨裁者,但起碼又是一個威權主義和敵視自由和人權的總統。
為什麽會這樣?原因非常複雜,而簡單來說就是民眾政治素養不高、對通過民主程序達成訴求缺乏耐心、不能體諒和尊重其他群體個人利益、拒絕“利益均沾”而傾向於“勝者全得”、各種訴求貪得無厭得寸進尺、對民主政治不珍惜。以上四例國家的民主化除菲律賓外,另三者在發展中國家可以說已相當成功,不僅政治民主、法治進步,即便經濟上也不差於此前專制時期。但是人民卻在擁有民主權利和自由後,不珍惜且濫用。在專制威權的暴力與管控下,人民往往噤若寒蟬,即便被各種壓榨羞辱都唾面自乾,政府給一些恩惠就感恩戴德。但到了民主化已實現、人民獲得權利與自由、物質供給也已提高且分配更公平(起碼比專制時代公平)後,人們卻利用得到的民主和自由試圖得到更多利益(包括合理的、不合理的;能實現的,不切實際的),得寸進尺、貪得無厭,而且往往一方面非常強調自身的利益,卻又反對其他群體和個人的訴求。尤其發生利益衝突的情況下更是會雙重標準、損人利己,如精英追求自由但反對勞工權利(例如中國)、男性捍衛人權但反對女權(例如巴西)、主體民族和宗教信仰者反對專制但對少數族裔和LGBT群體施以壓制(如匈牙利)、城市中產要民主但牴觸人多勢眾選票多的農民(例如泰國)。
如果政府如果無法滿足這些人的欲望與訴求,以及他們覺得政府對各群體中有“偏袒”,就會試圖“掀桌”,輕則以民主法治程序滋擾打擊執政者,重則通過暴力在內各種手段破壞秩序。而民主政權又不能也不便像專制政權那樣肆意鎮壓和管制輿論(如果是有限鎮壓和管制,反而激起人們逆反心理,並利用政府“手軟”和社會空隙反抗。而無底線的鎮壓和完全的管制,只有專制政府做得到),於是人民肆無忌憚破壞秩序,政治癒發動盪,轉型和建設也就停滯不前,然後人民更加不滿,以此惡性循環。經過各種折騰後,人民越發對民主政府失去信心,民主政府執政者也對人民失望,國家治理糟糕,社會秩序混亂。於是各種強人和暴力機構介入,專制時代的舊勢力往往也會捲土重來,國家重新變成專制或威權。這時候的人民大多數“折騰夠了”,想再“折騰”的又會被上台的強人和軍方鎮壓(他們可沒文官主導的民主政權那樣寬容),反而不再像擁有充分民主自由情況下那樣勇於反對、反抗了,秩序也穩定了。或者更甚的,大多數或起碼一半選民直接通過民主程序,選出威權領袖或獨裁者,如在菲律賓、匈牙利等國發生的那樣。人民得到自由民主後,反而通過自由破壞了民主,用民主扼殺了自由,理性上看是非常諷刺和弔詭,但現實已經發生過許多次了。
還有,即便人民並不激烈的反對民主政權,但是在民主政權面臨強權顛復和暴力攻擊時,往往選擇袖手旁觀而非積極捍衛,這就導致民主政權很容易被顛復。前述的埃及即是一例。當軍方出手解散民選的政府和國會時,除了執政集團的核心支持者,大多數民眾並不積極反對軍人政變,而是漠然視之甚至幸災樂禍。民主是來之不易的,但是人民卻並不珍惜。即便人民爭取到了民主,也並不能始終積極的捍衛民主(尤其民主政權無法完全滿足自身訴求情況下)。
當然,人民的一些行為是應該得到“同情之理解”的。人民在專制時代常年被暴力壓迫和剝削,不能自由發聲,還缺乏公民素養和參與民主政治的訓練。民主化之後,受盡苦難的人民就有強烈的“補償心理”,想要儘可能彌補專制時期的損失。例如專制下無錢上學和治病、在大城市買不起房養不起老的人,都等待民選政府解決他們的生存問題。但民主不是萬能的,民主化後的政府顯然也不可能一下子讓人民都“幼有所教、住有所居、老有所養、病有所醫”,而人民就因此對民主失望,處在痛苦中的人民就會反對政府、破壞民主法治秩序以發泄其不滿(難道能指望在病床上掙扎的病患、無錢繳費而焦頭爛額的家屬冷靜的體諒政府、理性的投票而不被胡亂許諾福利的民粹人物蠱惑?哪怕政府並沒能力幫他解除病痛、完全免費醫療,而民粹分子和野心家更不可能(但他們可以開空頭支票、慷他人之慨、竭澤而漁、寅吃卯糧。這暫時可以滿足部分人需求,但是必導致更多禍亂))。即便民主政權給了一定福利保障,他們其實仍然不會滿足,因為人的欲望是無止境的,以前受到虧欠而有補償心理的民眾更是如此。
民主下輿論管控的放鬆乃至消失,曾經在專制時期並沒有過批判性思維訓練的人,不知言論自由邊界和節制而肆意發言,各種極端和暴力言論都會出現,從不敢批評變得無論是非對錯都批評謾罵。以前專制時任何不滿都難以發出,而有了權利自由,終於“翻身”“揚眉吐氣”,一點不順心就對執政者投反對票或各種示威遊行乃至製造暴力。這些某種程度上並不是人民的問題,而是前面的專制者的暴力與高壓、愚民與虐民導致的(雖然也和人性的欺軟怕硬、得寸進尺、貪得無厭、非理性的本性有關)。而且,各國人民對民主化後民主政權的不滿和反抗,幾乎全都有專制時代的既得利益者、各種舊勢力的挑唆和鼓動,人民是被利用的。但客觀上,人民這些行為破壞了來之不易的民主,最終也會傷害自身。中國民主化之後,此類事情也完全可能發生(其實以前就已經發生過,民國部分時期(1927-1937、1945-1949)民權民生都尚可(相較滿清、北洋、日占、中共),但大多數人民還是激烈反對國府、各種暴力和非暴力反抗接連不斷,還主動或被動的選擇支持共產黨)。)
不僅普羅大眾會破壞民主,各色政治勢力、各路政客,也會為一己之私不惜影響國家發展大局,通過各種合法和灰色手段阻礙政府運作和政策出台執行。例如北洋政府時期,宋教仁領導的國民黨即利用擁有國會多數席位的優勢,通過各種程序阻礙總統袁世凱的施政,有些出於公心,有些則出於私利。而韓國的張勉政府時期,同樣陷於政客們的明爭暗鬥,政府效率低下,經濟建設和國家發展遲遲沒有進展,也給了朴正熙等軍人政變的可乘之機。權力制衡固然重要,但是如果總是議而不決、延宕拖沓,那對國計民生必然害多於利。
所以,民主中國對這些幾乎必然要發生(如果沒有採取合適預案)的糟糕情況,只能提前將軍方力量拉入民主陣營(更要儘可能拉入民主陣營中的進步陣營)並予以適當安排,以軍隊作為政權後盾,約束各種政治勢力通過和平方式參與轉型,翦滅製造恐怖行徑的群體和個人,並“殺雞儆猴”,先殺機凜冽的鎮暴、後春風拂面的安撫,分定各方地位和話語權,才能保證國家體制的運轉和社會秩序的穩定,公平處置各種紛爭、合理分配利益。當然,軍方力量不能輕易使用,更多是“定海神針”的威懾和預備,而不是動輒以武迫人。即便不得已需要使用暴力,也必須先禮後兵、窮盡一切非暴力手段無效後再動用軍方力量。
我也完全明白,一個政權的生存與發展、國家的治理、人民的權利,不能都寄托在軍隊或者警察這樣的暴力機器上,更不能以暴力治國。任何政權尤其民主政權,應該讓人民因愛心悅、使外國為理誠服,而非藉助槍彈的淫威逼使他人屈服。“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被暴力傷害和脅迫的滋味是痛苦而委屈的,壓迫與威脅會滋生更多仇恨,暴力的體制與環境也會催生更多暴力,並形成欺軟怕硬、弱肉強食的社會風氣。
但在當今及未來可預見的時代階段內,暴力卻是現實政治與國際關係中不可或缺的手段或後盾。早在先秦春秋時,史家左丘明的《左傳》就提出了“止戈為武”。“武”的目的是為了“止戈”,有“武”為後盾才能“止戈”。就像為保衛和平,反而需要發展軍備、做好打仗準備一樣,想讓國家安靜祥和,人人遵紀守法,也不得不以暴力為後盾。而依仗軍方、討好軍人,對槍桿子表示敬畏,也是現實的不得已。即便不強化軍方權力,各種來自其他勢力的暴力仍然會讓社會陷入暴力與仇恨的循環。當今人類的文明與秩序,既建構在各種理念與制度之上,更是在成建制的暴力機器存在和運轉下才得以維持的。
相對於國內秩序混亂、對外設防不嚴會導致的惡果,給予軍人一些利益和尊重,乃至賦予其超出一般公民和文官階層的榮寵,是一種“最不壞”的選擇。何況,民主中國的軍方參與政治、影響國家,會基於公平正義的價值觀及民主法治的制度規則,要講道理、有同情心,是“以霹靂手段顯菩薩心腸”,而非濫用暴力、以武欺人。而且,在軍方促成的秩序穩定、轉型平穩的環境下,要保障人民積極行使政治權利、暢所欲言,以及解決各種歷史遺留問題和積怨,補償受害者和幫助弱勢,化解仇怨減少戾氣,讓各方都發自內心支持民主政權和遵從法紀(而非畏於暴力、出於強迫)。
因此,想要讓軍方支持民主化、化解民主後可能的軍人亂政危機、激勵軍人保衛國家和捍衛民主體制,就需要讓軍方在民主中國政壇占據一席之地、得到合適的位置、有固定的合作對象,能夠通過合法途徑獲取利益。而讓軍方代表成為“專家院”的一部分,則既能保障軍方在民主中國的地位、話語權和利益,也能為看起來是一幫“文弱書生”組成的“專家院”壯勢助力,讓“專家院”能文能武,以保證“專家院”各種決策的有效執行。而軍方與“專家院”其他成員的關係,是平等合作,各取所需。雖然這樣會導致軍方與“專家院”中代表各專業領域的社會精英勾兌,有所謀私,但總體看還是利大於弊。而且,如前面所述,如果軍方完全“中立化”,名義上不參與政治、不受任何政治勢力影響,那反而導致各種勢力覬覦和滲透軍方、軍方通過各種途徑影響政治,如中國各公有制/全民所有制企業“全民所有等於全民沒有”的現況那樣,“不受任何勢力影響等於各種勢力都能影響”、“不以特定方式參與政治等於可以任意參與政治”。相反,如果把軍方與“專家院”整合捆綁,反而可以讓這些相對令人放心的各界學者精英(尤其人文社科學者和專業人士)對軍隊形成一些影響和節制,遏制其他勢力對軍隊的滲透。
而軍方利用“專家院”這個載體參與政治,也可以體現軍人的崇高與重要地位、保障軍人的話語權與參政權,軍方也可以通過合法途徑達成各種訴求。而且,軍方還要受總統節制、聽從總統命令,也會服從“人民議會”各項決策與大法官的相關法令,遵守法律法規,“專家院”不可能單獨控制軍隊。此外,“專家院”影響下的軍方也會更加重視軍事科技的研發應用,推動軍隊管理的科學化合理化,這些也有利於軍隊在實戰中增強戰鬥力和提高作戰效率、打贏高度工業化、信息化、智能化條件下的現代和未來戰爭,以及促進軍隊建設管理更加文明、保障軍人的人權和身心健康。因此,軍方代表作為“專家院”一部分,“專家院”與軍方合作互通,是一舉多得的設計與選擇。
有了軍方保駕護航的“專家院”,既能夠作出科學合理的決策,又能夠保證政策得到尊重和執行,不僅是議會三院中的“第三極”,也是和官僚集團、人民大眾並列的“第三極”,並讓民主中國成為專家治國的科學理性國度。專家治國是抗拒民粹主義和官僚主義必不可少的手段。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界的學者,是與反智反科學、歧視、暴力、短視、仇恨與偏見、對弱勢者的欺壓,以及根深蒂固的愚昧與不平等做鬥爭的中流砥柱。
當然,“專家院”也並不是沒有負面作用,其成員即各界學者和專業人士也不是(起碼不都是)大公無私之輩,一定會利用“專家院”巨大的權力和話語權做一些謀私勾當。例如一些專業人士會利用業界知識壁壘,使用複雜高深的專業詞彙哄騙“外行”,以及裁剪扭曲變造事實,以使自身及小圈子獲得不當利益。而作為各行業精英的“專家院”成員與同僚同門同道,也會互相幫襯和掩護,局部壟斷專業議題話語權,使得輿論傾向和利益分配有利於其群體乃至整個精英階層。 還有人會因為當今中國各行各業專家學者普遍的腐敗、鑽營、撒謊、無能,尤其一些“明星學者”的“奇葩言論”,而對“專家治國”產生深深的懷疑,認為民主化後的專家學者也會如此腐敗墮落。這類情況在未來民主中國的確無法完全消除。
但即便如此,“專家院”的存在也利大於弊。專制中國的專家學者之所以腐敗墮落,是因為專制極權和權力至上對包括專家學者在內所有人的異化,使得專業人士也不得不依附於權力,這樣他們才能獲取利益。而非常不透明的學術體制和不公正的選拔晉升機制,也會導致學術腐敗和各種關係網“近親繁殖”盛行,專業人士學術不精、尸位素餐。而民主中國會有完善的分權制衡系統、法治體系、公眾與輿論監督機制,“專家院”的專業精英並不易於肆無忌憚的謀取私利。各領域專業精英也不是鐵板一塊,他們之間也會形成某種制衡。民主法治和學術自由的體制與環境下,中國科教事業會煥然一新,有真才實學的專業人士也會脫穎而出、成為真正的國家棟梁、人民代言者。而且,對“專家院”成員完全可以採用新加坡的“高薪養廉”方式,支付成員極高的薪水和提供完善的福利保障(包括對其家人的保障),令他們不需腐敗和勾兌就可盡享種種極為優越的生活,從而心無旁騖的為國建設和為民服務。同理,對軍人也應該做到充分必要的優待,以令他們安心和專心的服務國家和人民。(而且,如果不設立“專家院”,精英就不會相互勾結、通過各種手段影響政治了嗎?與安排軍方人士通過正規渠道參政一樣,“專家院”也是對精英參政的規範)
總之,即便設置“專家院”會導致一些負面問題,但瑕不掩瑜,它仍然是未來民主中國政治體制和議會制度重要且必要的組成部分。
所以,我所設計的議會制度,其實是“三院制”,即代表各區域各民族各少數/弱勢/特殊群體的“聯合院”、權力重心和民意所在的“人民議會”、由人文社科界和自然科學界專業人士及軍方代表組成的“社會自然科學院(專家院)”。只不過本次徵文中提供的議會制度選項只有一院制和兩院制,而且現實中絕大多數國家議會也都只有一院或兩院,所以我才將我所設計的制度稱為“兩院制外加‘專家院’”。我認為設置“專家院”是非常必要的,理由前面都已詳細說明。不過,如果諸位評委和評論者普遍認為不必設置“專家院”,那就只取前面兩院的設計也可。
中共統治下中國實行的是單一制的、高度中央集權的國家結構模式。這樣的制度在中國源遠流長,最早可以追溯到秦代。在秦代以前,中原王朝的統治結構較為鬆散,商代至更早時期甚至沒有系統和明確的中央地方關係連接,中原核心政權僅僅靠武力和文化紐帶臨時性的懾服四方。而周王朝的分封制體系則明確了王室與封國的關係,各封國權力遠大於王室,春秋戰國時期各封國更是成為實際的獨立國家。
而秦始皇統一六國、征服嶺南後,結束了周王朝的分封制體系,實行郡縣制的地方行政制度,將全國(天下)劃分為36個郡,各郡行政、司法、財政、人事等各項事務均由中央決定和管理。而秦朝滅亡後,經歷短暫的諸侯割據與楚漢爭霸,繼承者漢王朝實行“郡國並行制”且名義上延續400年至漢朝滅亡。但經過“翦滅異姓王”和“七國之亂”等中央地方衝突且中央勝出,以及“推恩令”、“附益法”等削弱諸侯國的法令頒布後,漢朝長期實行的是實際上的郡縣制(除西漢東漢相交和漢末群雄割據這兩個特殊時期)。各諸侯王國的權力並不比郡縣大,甚至還有一些額外的約束。此後的三國兩晉南北朝,雖然包括國家結構在內的制度紛繁複雜,但大體上和名義上實行的都是郡縣制。
而從唐代開始至宋代,郡縣制演化為“道”“路”制,地方的一級行政區區劃面積擴大,地方自主權和實力也相對增強。唐朝後期節度使制度的推行和默認,則是中國歷史上少有的制度性地方分權割據時期。而結束紛亂的五代時期的宋王朝,則重新建立起了高度中央集權的國家結構,形式上沿用了唐代的“道”制(改一級行政區為“路”),但實踐上更類似於秦漢的郡縣制(因為更加中央集權、地方區域劃分也更細碎),並通過分拆地方長官的權力於多職(如設立“通判”)、加強文武官員流動性(如“更戍法”)來弱化地方權力和強化中央集權。
而奠定當今中國國家結構和行政區劃的制度,是元王朝時建立的行省制。相對於宋朝,元朝疆域遼闊,統轄的各地區之間也有明顯的地理分割、文化差異、族群差別。因此,為便於管理,實行了行省制度,將當時元朝疆域內漢族人占多數區域劃分為10個行省進行管轄(只有嶺北行省非漢族占多數;西藏、中亞等地另有其他形式的區劃和制度)。但與此前的郡縣制、道路制下的地方政府不同,行省制下各行省機構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機構而非地方政府機構、行省首長身份是中央官而非地方官,且往往在所轄區域巡查而非固定辦公(這也正是行省制“行”之意),主要代表的當然也是中央的利益而非各行省地方的利益。而由於元王朝是蒙古人為統治階層、並將境內國民劃分為“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四個權利義務大相徑庭階級的政權,所以,其政權性質和行省制都具有一定的殖民主義色彩,行省制度是蒙古貴族統治、剝削、掠奪漢人在內各民族的制度工具。也正是如此,行省制度比以前任何中央地方關係制度,都更加強調中央的權威而不顧地方利益。
明王朝建立後,逐漸將元王朝的行省制度改為三司/布政使司制度。三司即布政使司、按察司、都指揮司,分別管轄行政區劃內的行政/民事、司法/監察、軍事事務。相對於行省作為中央派出和巡查機構,三司制度中各地的三司,更接近於郡縣制和道路制那樣的地方固定行政機構。三司制度下,地方仍然要聽令於中央。而且由於三司制度將行政、司法、軍事分割並交由不同官員管理,就更能分散地方權力、相對強化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因此,明朝同樣是一個高度中央集權的國家,其集權程度超越了元朝。但到了明代中後期,由於江南等地資本主義的萌芽和地方文化的發展,中央集權有所鬆動。
而清王朝則在形式上基本繼承了明王朝包括地方行政制度在內的許多制度(不過“三司制度”名稱上逐漸變為“省制”),這也被稱為“清承明制”。但其實,清王朝的制度在本質上與明王朝頗為不同。清王朝其實就是滿清王朝,是一個異族的殖民主義政權。它的首要任務是維護滿洲貴族的統治地位和各種特權,即其自我美化所稱的“首崇滿洲”。
在這樣的前提下,清王朝的一切制度包括地方行政制度,都以利於滿洲貴族利益為原則。而由於滿洲貴族是統治階層且集中在中央政府,所以其國家結構是比明朝更加中央集權的,且會為中央不惜犧牲各地方的任何利益。清朝的省級首腦被稱為“巡撫”,即中央派遣到地方的巡查者,也表現出類似於元朝行省制的特徵。在“巡撫”之上還有管轄一省至多省軍政事務的“總督”,讓“總督”和“巡撫”相互制衡,以進一步強化中央集權(雖然總督制後來反而導致地方勢力坐大,但一開始的確是滿清中央為了加強集權、控制地方而設置)。而各州/府、縣官員,雖然相對省級官員而言有更多地方官色彩,但仍然是由中央任免並為中央服務的“派出官”而非代表當地民眾利益的“保民官”。
以前秦漢的郡縣制、唐宋的道路制、明朝的三司制,雖然也中央集權,但都要一定程度顧及地方的利益和訴求,相對按照是非和道理來劃分中央地方權力和分配利益。而清王朝的國家結構/地方行政制度設計及實踐,都不惜一切維護政權穩定和統治階層(滿洲貴族及漢族官紳階層)利益,並將政治經濟資源高度向首都北京傾斜。它也會打壓可能威脅到其統治的地方力量,例如對其曾殘酷屠殺、經濟基礎極佳的江南地區,就百般打壓。而對於滿人之外其他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少民反抗,則不惜使用包括種族滅絕在內的各種方式進行血腥鎮壓和清洗(如對準格爾蒙古人和陝甘回民的滅絕式屠殺),以及挑唆乃至故意製造漢族與各地少數民族的矛盾(如在新疆青海等地製造漢、維、藏、回、哈各族的衝突對立),以維護清王朝在邊疆和少數民族聚居區的統治。同時,它也會採取各種措施推動國內各區域實力和話語權的相對平衡,但並非出於拉近發展差距、促進全國同一性的好意,而是為了分化地方從而保障中央對全國的控制。而且,它不僅不會促進全國的同一性,還會通過扶植各省官紳精英,故意分化各區域、增大各區域的差異與對立。如今中國的地域差異與矛盾,很多即是清王朝時期形成、統治者通過各種方式故意造成的。
清王朝這樣的國家結構模式,的確令其實現了對版圖內各區域的長期有效控制。但由於滿洲貴族的統治過於不得人心,各地的反抗運動仍然接連不斷。而兩次鴉片戰爭、中日甲午戰爭、八國聯軍入侵,讓閉關鎖國的清王朝被迫打開了國門和進行各種改革,造成了一系列政治經濟衝擊。這些衝擊就包括中國各地方與中央關係的變化。太平天國運動沉重打擊了清王朝在長江以南的統治,還客觀上造就了湘淮漢族地主階級的崛起。西北和西南的回民、苗民、彝人的一系列起義,也打擊了清王朝在當地的統治、促成了參與鎮壓起義的漢族地方勢力興起。這時的清王朝中央集權體系,已經出現巨大裂痕且難以彌合。而義和團運動和八國聯軍侵華後的“東南互保”,以及俄國與日本對東北和內外蒙地區的滲入,則讓清王朝的中央集權體系大部崩壞,中央朝廷只能在黃淮以北、熱河以南還保持高壓控制。雖然後來清政府尤其滿洲貴族使用許多手段試圖重建中央集權,但反而引發了羽翼已豐的各地方漢族軍政強人的恐慌和反抗。最終,在反滿反帝制的民族主義暨民主主義洪流中,清王朝復滅,其“清朝特色的中央集權體系”也一度消亡(之所以說“一度消亡”,是因為後面中共又重拾了這一套,後面會詳細講)。
而替代清王朝的中華民國,從1912年成立至1949年遷台,從未真正在全國範圍內實踐過一種固定的國家結構/地方行政體制。在民國建國前,對於民國實行何種制度,就眾說紛紜、爭論不休。有的認為中國應效法美國實行聯邦制,有人主張類似於邦聯制的“聯省自治”,還有的乾脆主張各省獨立,將中國分為二十餘個國家。大多數設計和建議都傾向於地方的分權自治,只有少數人如孫中山傾向中央集權/更加小範圍和分散化的自治(縣域自治)。這些爭論到了民國建國後也一直沒有停止。而在實踐上,由於民國多數時期處於諸多政治勢力割據的局面,也沒有任何力量可以推行一種復蓋全國的地方行政體制。而在1928-1937年、1945-1949年這兩段中國較為統一的時期,民國基本是按照清代的省制來劃分行政區域的,但其中央集權程度遠不如清王朝及歷史上大多數王朝。而到了1949-1950年,隨着國民政府戰敗遷台、中共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治中國大陸全域,民國時期的國家結構及地方制度之爭也告一段落。
中共統治集團對於中國國家結構的設計與實踐,也經歷了複雜的演變。在中共尚未統治大陸全域之前,中共大多數領導人傾向於地方分權和自治,甚至主張中國分裂和地方獨立建國。毛澤東本人在青年時期就積極參與“湖南自治”、“湖南獨立”運動,並聲稱希望中國“最好分為二十七國”。而中共在1927年發起“南昌起義”、“秋收起義”等一系列暴動後,在南方建立了許多塊根據地,並於1931年建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並“定都”江西瑞金。1937年,轉移至陝北的中共又建立了“陝甘寧邊區政府”,還在全國開闢了若幹個抗日根據地,這些根據地都屬中共割據政權管轄。1945-1949年,又在東北和華北建立了若干軍政自治機構。在這些時期,中共當然渴望國內國際承認其割據政權的合法性,因此非常支持利於地方分權的聯邦制、邦聯制及其他地方自治形式,乃至鼓吹中國各地分離獨立。而由於共產主義的意識形態(與國民黨的漢民族主義意識形態對立),中共也一直非常支持少數民族的民族自決,對外蒙古獨立運動、新疆/東突厥斯坦獨立運動、西藏獨立運動,以及非民族性質的台灣獨立運動,都表達過明確的支持。中共還為內蒙古自治運動和新疆維族穆斯林的“三區革命”出了大力,蒙古族人烏蘭夫(布赫)、維吾爾族人塞福鼎·艾則孜都是中共高層的核心成員和在邊疆地區的領袖人物。
但在中共統治中國大陸全境後,就迅速改弦更張。除在少數民族地區暫時實行過一段有一定真實度的自治(如1959年前的西藏就幾乎是半獨立狀態,而新疆、內蒙古、寧夏、廣西乃至東北,也都有相對於內地更大的自主和雖然稀薄但遠高於內地的自由),對全國其他區域全部實行高度中央集權的單一制結構模式,中共控制的中央政府將處理一切重大事務的權力包攬。不僅涉及全國層面及中央地方共管的領域被中央控制,地方自身的重大事務也都須中央介入和批准。而且,中共治下的中國政治體制是一個雙軌制乃至多軌制的權力體制,從中央到地方都有黨和政府兩套班子,名義上平行和各有分工,實際上黨大於政且黨領導政。不過,無論是各省級行政單位的省委書記/直轄市市委書記,還是省長/直轄市長,均為中央派出的官員,而非真正的地方官。這與元清兩代省級主官的性質一致,省級主官唯中央馬首是瞻,而沒有對地方事務的自主權。
此外,中共還控制着全國各地的軍隊,“黨指揮槍”的同時,地方政府卻對軍隊沒有管轄權(相反在改革開放前軍方反倒能干預地方政務)。公安、法院、檢察院等強力機構同樣是首先接受黨的領導而非政府領導(更非獨立行使權力)。而中國共產黨這個政黨本身也是高度集權和非民主的,所以黨的高度集權也意味着行政、司法、軍事的高度集權。這種集權既體現在下級對上級的服從、各部門對主管機構的服從,也體現在地方對中央的服從。還有,黨紀要求黨員不能顧忌自己的地域、民族、性別等出身,要求無條件對黨忠誠和服從黨紀。現實里黨員當然不會大公無私,但也會將黨的利益/黨利益共同體的利益看的高於自己的地域和民族出身。這當然也會遏制地方主義和強化中央權威。
對於中共統治集團而言,中央集權也是對其最有利的選擇。集權不等於專制,分權也不意味着沒有了專制,但地方分權的確會挑戰中央和其他地方專制者的權威,威脅到統治集團的整體利益。中共之所以能夠擊敗國民黨,一定程度就是利用了國民黨內部派系林立、人心不齊、地方割據勢力和軍方各派自私自利的弱點。而中共當然不希望再重蹈國民黨的復轍,所以對地方主義和黨內軍內的山頭主義非常警惕和全力打壓。
正是在以上原因的影響下,中共統治中國大陸全域後,放棄了自己在野和割據時期倡導的聯邦和分權制,選擇建立一個高度中央集權的國家結構形式。後來的歷史實踐證明,這樣的國家結構的確有利於中共對全國的統治及統治的穩定。但這樣的集權對許多地區的人民,則是巨大的痛苦甚至災難。中共製造的各種暴政,如“鎮反運動”、“思想改造運動”、“反右運動”、“大躍進”和“人民公社化”導致的經濟崩潰和大饑荒、“文化大革命”等,都波及了中國大陸幾乎所有區域。面對全國範圍內的專制高壓和政治清洗,人們既無法反抗,又無處逃離。
中央集權對專制暴政的加持,最典型體現在1959-1962年的大饑荒中。由於中共在“大躍進”和“人民公社化”中,違背客觀規律和現實情況,採取定高生產和繳納指標、“外行領導內行”的胡亂指揮、盛行浮誇風和“共產風”等,導致工農業經濟全面崩潰,尤其農業生產的惡化。同時,農民還需要繳納遠超正常額度的公糧。這導致了全國許多地區出現大饑荒,以安徽、四川、河南等地最為嚴重。大饑荒共導致全國約3000萬人非正常死亡,而皖川豫三省即占到其中的1500萬人以上。
而之所以這三省出現了如此巨大規模的饑荒和死亡,不僅在於工農業生產的崩潰,更在於強制征糧政策和大量糧食的外運,以及對逃荒民眾的圍堵和鎮壓。當激進的農業集體化失敗、糧食產量下降後,各農業大省卻仍然按照虛報的糧食產量外運糧食。而且,由於全國包括京滬都出現了糧食緊張,所以中央更加要求農業大省將生產的糧食運往京滬津等大城市、東北和河北北部等工業區、山西陝西部分工礦集中區、邊疆地帶、軍隊駐地等(也有一些糧食運往省內城市和工業區),以保障這些地區幹部、市民、工人、軍人的糧食供給。於是,各農業大省對農民“餓口奪食”,動用幹部和軍警硬生生將糧食從飢餓的老百姓那裡搶走,以完成中央下達的征糧任務,以保衛北京糧食安全、支援外省工業生產。而強制徵收省內糧食以保障京滬等大城市糧食供給、導致四川數百萬人餓死的時任四川省委第一書記李井泉,還因此得到毛澤東、周恩來等人的稱讚。
而當飢餓的民眾試圖逃荒到外地謀求生路時,也遭到當地幹部和軍警的堵截和鎮壓。在歷史上,一地發生饑荒後,饑民難民往往可以前往他鄉投親靠友乃至乞討要飯,以圖活命和在未來回鄉。如1942年因戰爭和蝗災導致的河南大饑荒,許多河南饑民都逃至隔壁的陝西省謀活路,也確實有很多人因此活了下來。而在1960年前後的饑荒中,安徽、河南、四川、甘肅、江西等饑荒嚴重省份的各級幹部和軍警,都在中央指揮下堵截試圖逃荒要飯的饑民,許多饑民甚至被軍警打死打殘,或被關在收容站病餓而死。而在堵截和鎮壓下無法離鄉求生的饑民農民,大批在家鄉餓死或自殺。
這一切,不僅在於專制極權和極左盲動,還在於中央對地方利益的完全蔑視、對地方自主權的完全剝奪。如果以毛澤東為首的中共中央對各地方自主權和利益訴求有一點尊重,就不會要農業省份連救命存糧都上交以供給他處;如果安徽、河南、四川等省份的官員、幹部、軍警,哪怕有有限的自主權(而非完全受制和聽命於中央),以及顧念本省本地鄉親百姓的基本生命權(而非只諂媚中央領導),都不至於從飢餓的農民那裡強制徵收幾乎所有存糧、連口糧都不留,也不會為全國政權穩定和其他省份政治社會安全而禁止居民逃荒求生。而中共政權之所以能成功“餓口奪食”、阻遏逃荒,以及鎮壓了各種零星的反抗,也正體現了其集權的強大和恐怖。
而改革開放之後,這樣的慘烈災難未再發生,但專制下的中央集權體制,仍然在損害着中國境內許多區域人民的利益。
一般來說,單一制的國家非常重視國內各區域各群體的平等和同一,全國實行一種制度、一套法律,中央各項政策也會一視同仁的在全國各地施行。當然,單一制國家往往也會對貧困、落後、邊緣地區進行一些支持和補助,努力縮小區域差距,實現國家全域的協同發展。
但中國恰恰相反。中國的單一制國家結構與政治體系,一方面高度的中央集權,中央權力復蓋全國各地各領域,各地方都要服從中央的指令;但另一方面,中國卻有着嚴重的制度性的區域和城鄉不平等,人為製造了區域之間乃至人與人之間的制度鴻溝,不同地域和身份的國民擁有的權利和享受的公共服務差別巨大。這以極具中國特色的“戶籍制度”最為典型。
世界上有不少國家都有類似於戶籍制度的身份認證體系。但通過戶籍制度將國民劃分為許多權利不平等的群體和階層的國家,現在只有中國大陸和朝鮮。中國戶籍制度可追溯到古代的“編戶齊民”,是國家控制國民的重要手段,主要用來徵調賦稅和徭役,以及促成國民對政權的依附與服從,是中國傳統封建社會的一個典型特徵(“封建”在此取馬克思主義史學的涵義,下同)。而中共建政之後,就將“編戶齊民”改造為戶籍制度,並將其對人身的控制與劃分人的等級的作用發揮到極致。
中國的戶籍制度,將人的身份與其個人及家屬所享有的教育、醫療、住房、養老等各種權利和社會保障的類型及級別高度捆綁。戶籍制度對人身份的區分,包括將國民分為幹部和群眾(群眾又被分為工人和農民)、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以省級行政單位區分的不同地域居民。在計劃經濟時代,戶籍身份與資源配給高度捆綁,且通過戶籍將人固定在其工作生活的地區,不能隨意旅行和遷徙。而改革開放後尤其進入21世紀以來,戶籍制度有了較大鬆動,跨城鄉和地域的人口流動管理越來越松,不同戶籍身份的國民之間的資源配給也不再那麼固定,國民戶籍身份的變更也變得相對容易,但戶籍帶來的人與人的不平等仍然廣泛存在。
關於城市/非農業和鄉村/農業戶口的差異,因與本文關聯不大,在此不細說,這些完全可以通過各種方式查詢。而不同區域(以省級行政區劃為界限)的戶籍差異,與中國的地域差異、制度性地域歧視、地域矛盾等密切相關,也反映了中國特殊的單一制國家結構所造成的種種不公不義。所以,在此相對詳細的談一下中國的地域戶籍差異及與之相關的地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