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維權律師談法治環境 |
|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3年05月13日08:21:04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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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國網友 寫於 二零二三年 失信者一紙誣告,便可利用地方政法機關以“掃黑”之名而打倒優秀企業家,則企業家必人人自危,提振民營企業家信心也必將淪為空談!而黑白顛倒致壞人得志好人被打倒,又會影響整個世道人心!於整個國家而言,這又堪稱國之大不幸!
我們知道我們這麼說或許有風險,但“苟利國家生死以,豈因禍福避趨之”?因此,基於律師的職責,基於公民的義務,我們覺得我們有必要向中央匯報。 中央政法委各位領導: 我們是綿陽曾建斌被控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的辯護律師。在辦理該案過程中發現,綿陽已去法治甚遠,若不及時制止,恐將影響我們國家的法治建設和經濟建設,我們深感憂慮,因此匯報中央,懇請中央予以關注。 01 概述綿陽三匯集團始於1993年,曾建斌是創始人及實際控制人。二十多年來,三匯集團穩健發展,涉及多個領域。三匯集團目前有在職員工近千人,間接解決就業兩萬餘人,累計納稅近20億元。即便三年疫情期間,且曾建斌被羈押的情況下,三匯集團每年納稅仍達2億餘元。截至目前,三匯集團淨資產近40億元人民幣。 曾建斌案,肇始於債務人何玉廷、杜從貴、曾興成等人因企業經營需要,懇求曾建斌方予以融資。債務人何玉廷、杜從貴、曾興成等人借款到期後一再失信,拒不履行還款義務,在三匯公司起訴主張權利並勝訴後,何玉廷、杜從貴、曾興成通過自媒體等網絡途徑多次惡意舉報三匯公司及曾建斌。2018年至2020年,四川省第七巡視組、綿陽市兩級公安機關就何玉廷、杜從貴、曾興成等人的舉報先後進行了三次調查,均作出曾建斌及三匯公司不涉嫌刑事犯罪的結論。甚至2021年4月20日,綿陽市公安局以綿公(信)(2021)64號報告稱:“經綿陽市公安局刑偵支隊、高新分局、遊仙分局調查核實,何玉廷、杜從貴、曾興成對曾建斌等人涉嫌詐騙、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犯罪舉報情況不實,所舉報事情實為雙方發生的多起經濟糾紛,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已經作出民事判決,不屬於公安機關職權範圍。我局建議結案”。可短短數月,在基礎事實並無實質改變的情況下,同一個公安機關便作出截然相反的結論,甚而走了極端,將曾建斌等人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一眾法學人士堅定地認為,三匯集團通過司法途徑主張權利,取得勝訴判決,完全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應當經過民事司法途徑解決,不應上升為刑事犯罪,更不應將三匯公司上升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偵查機關從零幾年開始深挖,拔高湊數,費盡心力找到十三人受傷,而受傷人員又多半是三匯集團的工人。所涉事項也多為企業經營過程中由相對方的不法行為引發的偶發事件,事發時曾建斌又大多不知情,且多已經過公安機關處理,並不能因此認定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幫失信人為了逃避債務,便通過一紙誣告將合法經營之企業家整成黑社會,不僅有損司法公信力,也必將打擊民營企業家信心。而若司法不彰而致壞人得志,也必將影響整個世道人心。 綿陽當地對案件的拔高定性和對公司採取代管等措施,導致三匯公司正常業務無法開展,發展嚴重受阻。三匯公司運營管理的綿陽、德陽兩地13個專業交易市場5000餘經營商戶,涉及上千名農民工的生計以及上千戶購房業主的權益。公司於2021年9月7日競拍獲得的位於綿陽市經開區塘汛鎮185.56畝土地,因曾建斌涉案而無法在2022年2月23日之前籌集繳納剩餘50%的土地出讓金和契稅,已造成違約損失2.4億元。長此以往,三匯公司的業務將難以為繼。此嚴重背離了當下中央提振民營企業家信心的倡導。 我們在辦理該案過程中所遭遇的種種,更令我們感到陣陣寒意。我們一直反映到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四川省政法委,卻未見絲毫成效,這又讓我們深感絕望。無奈只能求助於中央。 02 綿陽各種反法治情形一、肆意刁難辯護人,限制辯護權 1、本案於2021年10月29日立案偵查,2022年10月19日偵查終結,涉案21人,涉嫌罪名12個,涉及事項20餘,形成500多本證據卷宗和969張光盤。10月19日,公安機關將本案移送綿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11月24日綿陽市人民檢察院將本案起訴至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中間僅35天。35天時間,試問檢察人員可有閱完卷?即便檢察人員提前介入,可辯護人能否在35天內閱完500餘本卷及900餘份光盤?卷且閱不完,談何辯護? 2、案件於11月24日起訴至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近12天時間,即12月6日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便不顧防疫大局強行召開庭前會議,甚至相關案卷檢察院尚未全部移送。12天,500多本案卷,試問,合議庭可有查閱完畢?又如何保障新介入的辯護律師的查閱時間?與上同理,卷都閱不完又談何辯護? 3、12月6日庭前會議,確定正式開庭時間是12月21日,中間僅間隔15天。要知道的這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單案卷便是500多卷,而同步錄音錄像等光盤更是高達969張!恰逢新冠疫情高發,延緩了綿陽中院的進程。 4、此前庭前會議,辯護人申請證人、被害人、偵查人員、鑑定人員出庭,法院一概無理由予以駁回。而本案有其特殊性:此前公安機關多次調查,均稱曾建斌等人未涉嫌刑事犯罪,忽然逆轉,且升格為黑社會案件,必然涉及被害人、證人證言之真實性問題,而相關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又足以影響案件定罪量刑,綿陽中院但凡有一點依法審判的想法,也毫無拒絕之理。 5、2022年12月份,合議庭先是同意辯護律師查閱同步錄音錄像,可僅查閱兩天,因辯護律師發現同錄存在問題,法院便不再同意辯護律師繼續查閱,辯護律師再三申請,法院置之不理。上述光盤,是檢察院明確作為指控證據移交法院,法院斷無不予同意之理。後因辯護律師再三抗議,方同意查閱,卻已是四個月之後。如此基本的程序性權利也需辯護人費盡心力爭取,綿陽中院對辯護律師權利之侵犯,何其肆無忌憚? 6、2023年4月4日,綿陽中院通知辯護律師4月6日開始查閱光盤,同時通知4月13日召開庭前會議,中間僅7天查閱時間,而光盤總量高達969張。即便辯護律師一天二十四小時不眠不休,也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後辯護律師求助全國律協,方得以延長查閱時間。綿陽中院此舉,輕視、侮辱律師何其甚哉? 7、綿陽中院現通知正式開庭時間是2023年5月15日,而第一被告人的辯護人王兆峰、吳丹紅,第二被告人的辯護人徐瑩等律師均存在庭審衝突問題(另有其他律師,不一一列舉),相關律師也均已提出調整開庭時間的申請,並附了其他法院在此之前作出安排的出庭通知。綿陽中院卻蠻橫拒絕調整開庭時間。也就是說,本案,作為第一被告人的曾建斌,可能將無辯護人參加辯護。 8、曾建斌愛人陳思宇,因以公司資金聘請律師,被綿陽公安以洗錢罪立案偵查。這看似與辯護權無關,實則息息相關。而聘請律師繳納費用而被以洗錢罪立案,民營企業家最基本的權利尚難保障,又何談其他? 二、綿陽中院應當迴避拒不迴避 1、本案分案不符合法律規定,綿陽中院應當自行迴避 本案被告人馮廷州,此前長期在綿陽中院任職,並先後擔任民二庭、民一庭庭長,又於2008年擔任該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一職。無論是綿陽中院審委會成員還是曾建斌案合議庭成員,均與馮廷州存在多年的同事關係、上下級關係,明顯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二)、(四)規定的情形。而本案毫無疑問屬疑難、複雜且有重大影響案件,根據法律規定,屬於應當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之案件。而審委會成員多為馮廷州曾經的同事或上下級,審委會成員又如何能夠保持客觀、中立?又如何能讓辯護團隊乃至綿陽百姓甚而是天下百姓相信綿陽中院會保持客觀、中立? 後經辯護律師全力爭取,又求助最高院張軍院長,四川高院才於近期決定將馮廷州一人分案處理,卻只是將馮廷州指定基層法院什邡市人民法院審理。四川高院此舉仍屬違法,理由如下: (1)本案馮廷州只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也就是說若曾建斌案黑社會性質組織不能成立,則馮廷州必然無罪。換言之,馮廷州是否定罪,與曾建斌案的審理結果直接相關。曾建斌案卻仍留在綿陽中院審理,這豈不仍是“同事審同事”?而綿陽中院有無可能為了讓馮廷州脫罪而刻意降格認定曾建斌案黑社會性質組織不能成立?或為了顯示自己之大公無私而刻意拔高認定曾建斌案黑社會性質組織成立?顯然,這正反兩種嫌疑均無法排除,客觀上也必然會導致綿陽中院的法官左右為難——我們實無必要在具體案件中給審判人員設置人性困境以考驗他們的人性和黨性。四川司法此舉也很容易給人留下自欺兼以欺律師、欺百姓的印象,這對司法公信力的破壞是不言而喻的。 (2)本案由綿陽市檢統一訴至綿陽中院,現卻只將馮廷州一人分案處理,難以保障相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我們都知道,凡是涉及到共同犯罪,如對被告人進行分案處理,客觀上必然將案件分割在不同時間、不同地點,由不同主體進行審理,這意味着不論個案被告人是否對同案另審的被告人供述、關鍵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是否有實質性爭議,均無法實現當庭對質,這實質上屬變相剝奪了被告人的相關訴訟權利,損害了程序正義。我國也於1998年10月5日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第14條規定,在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時,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資格享受以下最低限度的保障:戊:訊問或業已訊問對他不利的證人。 顯然,國際社會也認可,“對質與詰問”是被告人的最基本的權利,是“最低限度的保障”,如何在四川,這“最低限度的保障”卻反而做不到? (3)關於分案處理,我們的法律且有如下規定:對一案起訴的共同犯罪或者關聯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數眾多、案情複雜、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分案更有利於保障庭審質量和效率的,可以分案審理。分案審理不得影響當事人質證權等訴訟權利的行使。 也就是說,對一案起訴的共同犯罪案件或者關聯犯罪案件,只有在“被告人人數眾多、案情複雜”且“分案更有利於保障庭審質量和效率的”的情況下,才可分案審理。且分案審理不得影響當事人的質證權等訴訟權利的行使。 本案是否人數眾多自然不會看有無多一個馮廷州,本案分案審理只會更不利於保障庭審質量和效率,可見上述均非將馮廷州分案審理的真實原因。而結合案件進程看,唯一的原因便是規避“同事審同事”這一極端錯誤。而以違法糾正違法,又何其荒謬可笑?如前所述,馮廷州能否定罪與曾建斌案黑社會性質組織能否成立直接相關,我們何不依法律規定而將整個案件指定其他法院審理?是因一旦將整個案件指定其他法院審理,綿陽便喪失了對巨額資金的掌控權? (4)法律同樣規定: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迴避或其他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管轄,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 而什邡作為縣級市,什邡市人民法院與綿陽中院並不同級,我們又有什麼理由剝奪馮廷州的級別管轄利益?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通知》稱:“對共同犯罪案件特別是集團犯罪案件,除對其中已逃跑的成員可以另案處理外,一定要把全案的事實查清,然後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人全案起訴全案判處。”本案即是集團犯罪、組織犯罪指控,馮廷州系眾多集團犯罪被告人之一,將馮廷州一人分案處理顯然違反了該規定。 綜上,從法律規定的角度,本案斷然不應僅將馮廷州一人分案處理,由綿陽中院繼續審理曾建斌案違反了法律的最基本的規定。 2、無論是從“打黑必打傘”的角度,還是從公平公正審理的角度,綿陽中院均應迴避 2018年至2021年間,四川省委第七巡視組及綿陽市公安部門就本案被害人何玉廷、杜從貴、曾興成等人的舉報先後進行了三次調查,均作出曾建斌及三匯公司不涉嫌刑事犯罪的結論,甚至2021年4月20日,綿陽市公安局以綿公(信)(2021)64號報告稱:“經綿陽市公安局刑偵支隊、高新分局、遊仙分局調查核實,何玉廷、杜從貴、曾興成對曾建斌等人涉嫌詐騙、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犯罪舉報情況不實,所舉報事情實為雙方發生的多起經濟糾紛,人民法院目前正在審理或已作出民事判決,不屬於公安機關職權範圍。我局建議結案。”短短數月,在基礎事實並無實質性改變的情況下,同一個公安機關便作出截然相反的結論,甚而走了極端,將曾建斌等人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種反常現象只有兩種可能:一是此前之綿陽政法界,相關人員與曾建斌等人有牽扯不清的關係,充當了保護傘;二是有人背後干預了案件,將本不是黑社會案件按黑社會處理。可能有人會認為,這是不同人員不同認識導致,可如果一個案件,基礎事實相同,只因不同人員不同認識便發生驚天逆轉,這又有多少可信度?要知道,之前作出結論的,也是“專案組”,也是一大幫法律專家參與了討論。相信這一點我們之間的分歧不會太大。 綜上,如果是第一種可能,即此前綿陽政法界可能有人充當了曾建斌等人的保護傘,則基於“掃黑必打傘”的角度考慮,該案完全符合“社會關係複雜,可能存在‘保護傘’,由主要犯罪地或首要分子居住地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可能不利於案件公正處理”的應當指定管轄情形。 如果是第二種可能,即之前的“專案組”並沒有曾建斌等人的保護傘,而是綿陽地區有大人物一手遮天,干預了目前的案件,則基於公平公正的角度考慮,本案指定其他法院審理也必將更有利於排除人為干擾,依法裁判,還曾建斌等人公正。同樣也有利於揪出幕後黑手,令綿陽政治更加清明,法治更加透明。 因此,無論是從更有利於掃黑打傘的角度還是從更有利於實現公平正義的角度,全案指定管轄均有其現實必要性。 3、綿陽市政府已有以行政干預司法之先例 (1)綿陽市政府在未出示任何手續的情況下便代管三匯集團幾十億資產——提請注意,是未出示任何手續!這在現代法治社會,是斷然不應出現的,但在綿陽卻可肆無忌憚,即便是經媒體報道,引得天下洶洶,他們也毫不收斂。 (2)4月10日,綿陽市公安局發布《警方通報》,綿陽市政府官微第一時間予以轉發。《通報》稱“近期互聯網出現針對綿陽曾建斌一案的部分貼文,其內容與事實嚴重不符”。綿陽市政府在不明內情甚至明知內情並非如《通報》所述的情況下,第一時間公然為綿陽市公安局在曾建斌案件中的“依法依規辦案”背書,確認“貼文與事實嚴重不符”,綿陽市政府尚且如此,綿陽中院又如何能在審理過程中保持客觀中立?何況一旦曾建斌案被認定,綿陽市政府將立馬增加幾十億的財政收入! 4、已有之案例足以說明指定管轄更有利於實現公平正義 僅舉兩個案例: 一是河南劉華案,劉華先是被平輿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後劉華等人上訴,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重審過程中平輿縣人民檢察院追加起訴,平輿縣人民法院判處劉華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劉華等人再次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該案,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之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次作出指定管轄決定書,指定登封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該案。又過了數月,登封市人民檢察院以證據不足為由,向登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訴,次日,登封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 二是內蒙劉素琴案。該案一審認定劉素琴等人涉黑罪名成立,劉素琴被判處二十年有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各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四年至三年不等的刑期及財產刑。2020年12月,為公平公正審理本案,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將該案指定至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改判八人無罪,定罪的兩人也大幅降低刑期。同樣的事實,同樣的證據,同樣的法律,幾十起個案,只是換個地方審理,結果便天壤之別,一幫人的命運便天壤之別!相信只要不抬槓,箇中原因,我們便一定能達成共識。而劉素琴案因副卷被曝光而引起滔天輿論,副卷內容主要是“最終目的是財產!”而參與討論決定的有奈曼旗人民法院法官、通遼市政法委書記、通遼市公安局局長。也就是說,主導這個案件的所有政法官員都認為劉素琴等人不構成涉黑,他們卻通過秘密會議而確定劉素琴等人涉黑的結果!坦率地說,這讓我們感到毛骨悚然! 上述兩個案例足以說明,掃黑除惡案件,地方不法官員,有更大的動機和可能干擾到案件的公平公正審理,這也是國家在掃黑除惡案件中設置指定管轄制度的原因之一。 5、綿陽市檢、綿陽中院已暴露之不法行為,決定了其應當迴避 (1)900多張光盤,綿陽中院此前一直拒絕辯護律師查閱,後辯護律師多方反映、求助,甚至致信最高院張軍院長,綿陽中院才迫於壓力而同意律師查閱,可又拒絕律師查閱被害人、證人所對應之同錄,且只給了7天查閱時間,辯護律師又是多方反映、求助,甚至求助全國律協,在此壓力下,綿陽中院才改變決定。試問,辯護律師為這最基本的、最常識性的程序性權利,都得想方設法多方爭取才能實現,我們又如何能指望綿陽中院對實體問題依法審理? (2)同錄已現大量人為改動情形,綿陽中院為冤判曾建斌等人,拒不依法進行鑑定 辯護律師通過查閱同步錄音錄像發現,969份光盤(多份筆錄違反規定未進行同錄),能查閱的僅十之二三,另有十之七八要麼不能打開,要麼打開完全沒聲音,要麼聲音被後期處理而儘是雜音。而能查閱的部分,又存在多處顯而易見的剪輯、刪減情形,錄像卡頓、不連貫之處比比皆是。僅有的能查閱部分,與筆錄對比,又存在大量刻意扭曲情形(見第三部分)。因上述原因,我們申請查閱光盤正本,法院拒不同意。我們又聽說綿陽公安系統前不久開會,明確要求相關辦案人員銷毀該案所形成的視頻。在此情況下,我們申請鑑定光盤之完整性、原始性,以查明光盤有無人為改動,並申請“若存在人為改動,則鑑定改動時間”,之所以要鑑定光盤的改動時間,是因此前綿陽中院同意律師查閱光盤,後律師發現問題,綿陽中院便堅決不再同意律師查閱,中間間隔四個月之久,而光盤又未封存保管,存在人為改動的現實可能性。而檢察人員庭前會議時又明確稱他們於審查起訴階段核對同錄時並未發現辯護律師所說之問題,因此光盤被人為改動的最大嫌疑便是綿陽中院。 可如此惡劣的大面積毀壞證據行為(這是一定的,且我們諮詢了專業人士,他們稱完全可以鑑定出來),若被查實,相關人員將被追究刑事責任,若綿陽中院參與其中,則毫無疑問綿陽中院應迴避本案審理。邏輯上,綿陽中院又有參與其中的極大可能。因此,辯護律師之申請合情合理合法,可綿陽中院拒不同意。由此也導致本案陷入邏輯怪圈,即:依邏輯,綿陽中院大概率參與毀壞證據,而如果綿陽中院參與毀壞證據,則綿陽中院需迴避,而綿陽中院是否參與毀壞證據又需通過鑑定解決,而綿陽中院又拒不同意鑑定,而辯護律師之鑑定申請又合情合理合法。因此,為解開這邏輯圈套,依法查明案件事實,也為樹立司法公信力,本案綿陽中院毫無疑問應當迴避,四川高院也應當指定管轄——除非綿陽中院啟動鑑定!斷然不能既不同意鑑定,也不同意迴避。這是對法律的藐視,對人民的藐視! (3)綿陽市檢、綿陽中院拒不調取曾建斌等人的無罪證據 前面說到,2018年至2021年間,四川省委第七巡視組及綿陽市公安部門就本案被害人何玉廷、杜從貴、曾興成等人的舉報先後進行了三次調查,均作出曾建斌及三匯公司不涉嫌刑事犯罪的結論,甚至2021年4月20日,綿陽公安局以綿公(信)(2021)64號報告稱“經綿陽市公安局刑偵支隊、高新分局、遊仙分局調查核實,何玉廷、杜從貴、曾興成對曾建斌等人涉嫌詐騙、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犯罪舉報情況不實,所舉報事情實為雙方發生的多起經濟糾紛,人民法院目前正在審理或已作出民事判決,不屬於公安機關職權範圍。我局建議結案。” 上述均已形成案卷,案卷中必然有大量當時專案組所調取的無罪證據,包括書面證據,包括言詞證據。上述證據,依法律規定,自是應當予以調取,但綿陽市檢卻以“本案在案證據已可證明曾建斌等人的犯罪情況”為由而否定辯護律師的調取申請,綿陽中院也遲遲不予調取。 英才中學教師公寓聚眾鬥毆一案,校方和施工方均安排專人進行錄像、航拍,所形成的視頻足以證明部分人員未參與,辯護律師申請綿陽中院調取,綿陽中院也不予調取。 可見,依綿陽市人民檢察院、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意思,案件審理是不必調取無罪證據的。這何其荒唐?在該種理念下審理案件又如何能不出冤假錯案? 綜上,無論是從法律規定的角度,還是從實現公平正義的必要性的角度,本案均應指定其他法院審理。另,坦率地說,我們全體辯護律師,絲毫看不到綿陽當地能公正審理本案的跡象,原因既有上述理由,也有其他不方便書面表述之理由。目前曾建斌等人之家屬之所以對抗激烈,並引發輿論廣泛關注,也正是因為他們對綿陽司法失去了信心。他們並非不信任我們的司法,只是不信任綿陽司法。因此,本案若能指定異地管轄,一切必將歸於平靜,而案件也必將真相大白。 三、能查閱的光盤,已發現大量問題,偵查人員行為之惡劣,可謂觸目驚心。而偵查人員之所以敢如此肆意妄為,大概率是因他們有枉法辦案的“保護傘” 因涉及的量過大,我們只以何仕武的同步錄音錄像舉例。現拋開同錄中存在的大量指供、誘供情形不說,筆錄中還存在大量關鍵事實記錄不實,甚至無中生有、有而化無之情形,這完全是偵查人員刻意而為,目的只是為了製造冤假錯案。往嚴重說,相關人員已涉嫌犯罪。簡單舉例如下: 卷二十八第二十五頁,第一次筆錄的同錄中,何仕武並無以下供述內容,筆錄中卻予以記錄:
又如第四次梓潼縣看守所同錄情況如下:
但卷二十八第三十五頁,偵查人員就此番問話記錄的內容如下:
仍是卷二十八第三十五頁,偵查人員在錄像中就“看一下”的意思對何仕武進行發問:
而該段對話在筆錄中的記載,又是偵查人員自編自演,自說自話:
再說第四次訊問:
筆錄卻記載為:
錄像呈現:
筆錄卻記載為:
上述,相信我們足可達成共識,即:相關偵辦人員無視法律規定刻意扭曲事實製造冤假錯案。相關偵辦人員之行為絕非無心之過,而是惡意滿滿。考慮到篇幅等因素,另有大量指供、誘供等違法取證行為未予摘錄,其他被告人同錄也未予摘錄。綜合全案來看,光盤所呈現的問題,可謂觸目驚心。如果我們進一步思考,他們為何敢如此肆無忌憚?最合理的解釋便是他們的領導有所縱容,充當了他們違法辦案的“保護傘”。 四、失信者一紙誣告,優秀企業家便萬劫不復,必將影響我們的經濟建設 曾建斌案的被害人,或是地痞流氓,或是正在作案的竊賊,或是當地知名老賴。單何玉廷一人所欠外債便高達數億之巨!其在當地的名聲可謂是臭名昭著!騙商人,騙銀行,騙百姓,能騙則騙!而曾建斌對何玉廷等人之“欺壓、殘害”,也只是依程序訴訟,依程序執行!或是阻止他們的不法行為!可以說,曾建斌案的絕大多數個案均是由對方的不法行為引發!我們怎能因這種前因在對方的偶發的衝突行為而將優秀企業家打擊成黑社會? 限於篇幅,我只以誣告陷害曾建斌的急先鋒何玉廷案為例: 1、騙百姓:2016年,何玉廷開發綿陽香草園資金不足,便以其實際控制的四川合匯實業有限公司虛構養老康復項目,對外利用不實虛假宣傳等手段,以認購“養老床位費”為名,通過“認購價格5萬到20萬不等的床位”來達到非法占有社會資金的犯罪目的。 實際上,上述項目純屬子虛烏有,完全是何玉廷所設的騙局。大量老年人以自己的多年積蓄進行所謂的“床位認購”,導致一輩子積蓄血本無歸。後有人報案,公安卻不了了之。 2、騙銀行:何玉廷採取虛增其實際控制的公司名下資產評估價值、虛構交易流水等方式,利用四川星聯實業有限公司名下位於綿陽市遊仙區富樂路15號的房產向某股份制銀行貸款,一樓評估價高達10萬元每平米,二樓、三樓的評估價也在3萬元至5萬元每平米的區間。該評估價格顯然遠超實際價值。與此同時,其且利用無擔保能力的空殼公司為貸款作信用擔保,並向銀行申請全額貸款;利用其名下的多家公司虛構資金往來流水,進行虛假的經濟合作,以此達到騙取銀行貸款的目的,非法套取國有資產。單是上海浦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分行,何玉廷之公司便欠款達8億元之巨。 可以說,何玉廷所經營的公司向銀行提供的貸款資料無一次是真實的,因此而導致巨額銀行資金流失。 3、截至目前,何玉廷參股或控股的11家公司,一家已被吊銷;兩家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被強制執行的金額高達3億多!七家公司出現終本案件、股權凍結、限制高消費的情況;四家公司存在涉訴案件,包括但不限於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等,判決均為該公司需要承擔責任。 這幾十年,商人一步步成長,自是得益於國家的經濟政策,但與商人自身具備一定的優良品質也是分不開的。偷奸耍滑、不講誠信而經商,一時或可獲益,卻持續不了——市場自會將其淘汰。我們更不能認為,商人越成功,越是因為他們卑劣、暗黑的品行。曾建斌與何玉廷,都曾是綿陽當地知名企業家,曾建斌及其經營之公司至今徵信優良,所開發之樓盤也從未給當地百姓帶來不良影響。其憑着良心和誠信,一步一個腳印,多年苦心經營而成為綿陽當地優秀企業家,在當地擁有良好的口碑。而何玉廷,卻通過各種手段套取銀行資金,騙取百姓錢財,可謂是劣跡斑斑。其又翻手為雲,將對其有過巨大幫助的曾建斌誣告入獄。我們即便刨除其欠曾建斌之巨額款項,其欠銀行、百姓之款項也已高達數億乃至十餘億。即便以常理思考,何玉廷之行為有無欺騙的成分?而其欠曾建斌巨額資金,曾建斌僅是正常起訴、正常執行,並無其他手段,其又如何被“欺壓、殘害”?其之衰敗到底是因曾建斌之起訴還是因其人品和經營不善?相信這些都是不難辨明的。而其一紙誣告,便可利用綿陽地方司法以掃黑除惡之名打倒曾建斌,並導致優質企業瞬間崩塌,這又何異於以劣幣驅良幣?而以金錢考驗人性,特別是以一紙誣告之代價,便可免除其億元級別之債務,這又何異於我們在給他創造條件激發他內心的無限惡念?以金錢考驗人性又有幾次不是人性輸?這會向社會釋放什麼信號? 如果一個地方,失信者以其一紙誣告,便可利用地方政法機關而打倒優秀企業家,企業家必將人人自危,提振民營企業家信心必將淪為空談!而黑白顛倒而致壞人得志好人被打倒,又會影響整個世道人心!這與中央的政策完全背道而馳!我們知道我們這麼說或許有風險,但“苟利國家生死以,豈因禍福避趨之”?因此,基於律師的職責,基於公民的義務,我們覺得我們有必要向中央匯報。 五、法不能讓步於不法,社會才能充盈正氣 法不能讓步於不法,已連續三年被寫入最高檢工作報告,並成為金句。這已成為司法機關高度遵循的價值理念。從法理上講,任何法律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都應是維護公平正義、有效打擊不法行為,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只有當司法機關秉持法治精神,堅持法不能向不法讓步,才能給良善公民以強大後盾,贏得民心,弘揚正氣。而公民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為權利而鬥爭,便是與“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目標同向而行。 之所以引用上述最高司法部門所論述之內容,只是想引入曾建斌案的另一部分個案,考慮到篇幅的因素,只舉其中的英才教師宿舍工地聚眾鬥毆案,該案大體案情如下:
以上便是英才工地聚眾鬥毆案的概況。我們相信,即便再抱着有罪推定想法的檢察人員,也不會否定我們上述事實描述的準確性。建立在上述事實的基礎上,我們簡單說說我們的觀點: 公訴機關指控稱宏坤公司是強行進場施工,可何謂強行?法治社會,只有法律禁止而堅持去做,方能謂之強行。本案,無論是土地手續還是施工手續,均一應俱全,既有施工之合法權利又何來強行施工?強行依法施工? 至現場鬧事之村民,他們又有何理由阻止施工?即便他們認為有歷史遺留問題,他們所應做的也是找政府依法定程序維權,而非一二百口人趕至現場阻止施工,將已施工部分推倒!因其長期性,他們之行為構成犯罪應是無可爭議的,實則司法實踐中因此被判刑的大有人在。可綿陽司法為何卻將合法施工者阻攔別人的不法行為認定為犯罪且上升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綿陽司法的意思是“行使合法權利,遇到不法阻攔,便需無條件讓步於不法”? 綿陽司法可能是認為,明知可能會有衝突而施工,因此宏坤公司對衝突是放任的。可如果以此為理由,則任何一個人出門都有可能遇到歹徒,遇到歹徒而反抗,最終各有傷情,便能以此推斷出門者與歹徒的“衝突”是放任?哪怕我們放大這種可能性,放大到接近於必然的程度,我們出門而遇歹徒,發生衝突便是違法犯罪?同樣不是,此時要考查的只是我們出門這一行為是否是我們的合法權利。只要是合法權利,別人侵犯,法便可不讓步於不法。 具體到本案也是同理,我們首先要考慮的是宏坤公司是否有權施工,而結論是顯而易見的——實際上最終宏坤公司也在警察的保護下施了工。而對方之違法甚而是犯罪也是顯而易見的。而宏坤公司又再三強調不要發生直接衝突,不能將事態惡化,可謂極為克制。最終也是各有傷勢,且都是皮外傷。這種情況,如何能將之認定為聚眾鬥毆的暴力性犯罪?而曾建斌對上述偶發情況是事後才知,如何能將其認定為共犯且是主犯? 如此如何能給良善公民以強大後盾並贏得民心、弘揚正氣? 六、絕境中的人性之光——他們自己人都看不下去 我們曾聽到過一個內容(請相信該內容的真實性,只是我們基於保護良善的人而不願提供姓名):案件偵辦過程中,有一天一辦案人員忽然找到陳思宇,說:“曾建斌是被冤枉的!你抓緊找外地律師!以後我們再也不認識!”實則他們此前也不認識。而這警官,在案件偵辦初期表現得異常積極。這也是陳思宇忽然改變律師隊伍的原因。 辦案人員自然比誰都清楚案件真實情況,因為他們參與了案件的整個過程,也參與過多次案件偵辦會議。陳思宇曾言及有很多人讓她曝光此事,或許會更有利於案件處理,她說原本她確實是這想法,可考慮到別人是一念善心,不能毀了他的前途。說句題外話:這警官的一念善心,和陳思宇的一念善心,在我覺得,都是人性之光,彌足珍貴。但今天致信,並非大談人性,而只是以此說明本案在當地是多麼地極端,以至於他們自己人都看不下去。 03 如果權力總因權力而贏前不久,綿陽市政府已全面接管三匯集團,仍是未出示任何法定手續。接管時現場多名警察“維持秩序”,以製造“氛圍”。 而綿陽中院無視最基本的法律規定,仍繼續推進曾建斌案審理。將馮廷州一人分案處理,又顯而易見地違反了分案處理的禁止性規定和級別管轄規定。不僅如此,綿陽中院又堅持不調取他們極易調取的無罪證據,拒絕辯護律師合理合法且是案件審理所必須的各項申請,對此,多名律師再三抗議,他們無動於衷。 他們贏了!這不難理解。只要他們堅持,他們一定會贏!只要他們堅持,他們還會贏下去!——這是毫無疑問的! 但如果權力總因權力而贏,這絕非國家之福! 權力的任性,百姓無能為力,自古而然!但如果權力總因權力而贏,在他們贏的同時,卻寒了人心,垮了信用,壞了基石!他們是在以他們之行為,給四川蒙上陰影! 西南是他們的,不是我們的!但這個國家不僅是他們的,也是我們的! 如此明顯之法律規定,他們卻無所畏懼一再違反,這損害的又何止是四川一地之司法形象?他們是在以他們之行為,毀壞整個社會的道義基石!動搖百姓對整個司法的信任!我因之而憂心如焚! 內蒙劉素琴案,副卷未曝光時,相關政法官員稱他們之掃黑盡皆依法。副卷曝光,真相大白於天下,民意沸騰!而那一句“最終目的是財產”,如漫天黑雲,令人壓抑而又惶恐!指定管轄後,八人被判無罪!河南劉華案亦是如此。我堅信,中央對這幫濫法分子,定不會輕饒,而天道,也必將對他們及他們之子孫,施之以最殘酷的懲罰!——那是永恆的詛咒! 我們有一種預感,我們這篇文書上交中央後,我們或會遭到綿陽當地的打擊報復,或將面臨牢獄,如果這算犧牲,我們唯一的希望便是這犧牲能換來他們對曾建斌案的庭審直播(如果不能依法迴避的話),以讓全國人民看看曾建斌等人到底是不是黑社會,是什麼樣的黑社會! 我們不評判他們的對錯,我們只把他們的違法行為羅列出來,對錯留給百姓評判,留給中央評判!我們只希望他們能有此勇氣,以讓百姓了解真相,讓中央了解真相! ——這是我們唯一的訴求!也是我們的期待! “我們也希望,某些人,切不要懷疑中央依法治國的決心,此乃浩蕩之潮流!等到哪一天,中央忽然發現,掃黑除惡,某些政法官員居然如此擅權弄法,如此胡作非為,相信定會引來雷霆之怒!總書記說:舉頭三尺有神明。因此,我們都應有敬畏心。敬畏法律,敬畏天道。依法,才是行穩致遠的最好方法,是不二法門。君不見,濫法者,無論如何妄自尊大,也免不了其最終命運——只是晚了些!何況一時之得失何如內心之長久安寧?切記,百姓在看着你們,中央在看着你們!” 這也是我們想對綿陽當地某些政法官員說的話。 最後,我們以我們之人格擔保,綿陽曾建斌案,真的是冤案!而綿陽某些政法官員,罔顧中央精神,罔顧總書記講話精神,罔顧法律明確規定,若不及時制止,恐將帶來極大不良社會影響。茲事體大! 懇請中央關注! 致信人:綿陽案辯護律師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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