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法律,工人有哪些權利?法律如何執行?工人有進行罷工和組織的權利嗎? 中國存在集體談判制度嗎?這些都是關於中國工人最常見的問題。
中國勞工通訊將在本文追溯中國勞動法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的發展,關注各地政府、仲裁委員會、法院如何執行法律,分析工人們如何採取集體行動維護自身權益,中華全國總工會在有效代表工人上的不足,以及公民社會中的勞工組織在2010年代中期被大規模鎮壓之前,如何實質上扮演了工會的角色。
中國勞動法的發展
改革開放以來,隨着中國從計劃經濟轉向更為市場主導的經濟,工人原有的“鐵飯碗”終身制僱傭關係被有期限的勞動合同所取代,中國政府逐漸開啟一系列有關勞動關係的立法,對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同時,政府也期許透過立法,將中國的勞動立法標準逐漸與國際標準靠攏,為中國參與全球經濟活動(例如加入世界經濟與貿易組織)鋪路。
早期,最為重要的兩部法律是1992年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及1995年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通過這兩部法律,工人應按時足額獲得勞動報酬、加班應有加班工資、工人享有有薪假期等基本權利都成為了法定權利,而工會也理應代表工人的權益。
進入21世紀以來,幾部陸續出台的新法律涵蓋了更多、更廣泛的工人基本權利,包括安全生產、工傷保險、勞動合同、工作場所的歧視、勞動爭議仲裁及調解、企業工會的角色等等。
這一時期,最重要也最有爭議的立法當屬2008年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該部法律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在勞動關係終止時,按勞動者在企業工作的年限給付經濟補償金。該法通過前,國內外企業界對此展開了激烈的遊說活動,力圖弱化《勞動合同法》給企業施加的法定義務。但勞動合同法依然如期通過。當年,趕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的空窗期,大量企業將年長的員工辭退後重新簽訂新的勞動合同,以規避自2008年起新加入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款。
在《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之後,用人單位更是想盡一切辦法鑽法律的空子,規避簽訂勞動合同帶來的經濟成本。其中一個漏洞是,用人單位改為通過勞務公司僱傭工人,使工人成為勞務派遣工,而不是需要跟所服務的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正式雇員。結果,《勞動合同法》通過後,許多工人被辭退,隨即又通過勞務中介被再次僱傭到同一企業上班,但其勞動關係卻並不在該企業。國家統計局的調查進一步說明了用人單位不遵循法律的情況,在2009年,農民工群體中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只有42.8%。到了2016年,這一數據甚至下滑到了35.1%。
《勞動合同法》曾於2013年進行修訂,試圖修補工人被轉變身份成為勞務派遣工的這一漏洞,但是用人單位繼續逃避規定的法律責任,他們認為修改後的條文對招聘及辭退勞動者有所限制,因此遊說政府放寬對相關條文的實施。當前,有部分企業不僅使用勞務派遣工,更開拓了其他方式來規避勞動者與企業的正式勞動關係,例如通過承攬協議加勞務外包,甚至於發展到,個別企業要求勞動者註冊獨立個體戶,與企業簽訂非勞動合同的服務協議等等。
2000年代是中國勞動立法的一個高峰,至少有八部主要法律及全國性條例於這一時期生效,包括《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最低工資規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就業促進法》等等。在2010年開始的十年,國家主要是對幾部現有的法律做出修訂(見下圖),而新的立法相對較少。
這十年間,意義最重大的立法是2011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它將有關養老金、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以及生育保險中勞資雙方的義務以條文的形式清晰化。此前,這些規定散見於各類單獨的政策條例當中。可是,和《勞動合同法》面臨的情況一樣,用人單位在立法之前和之後很長一段時間仍然繼續無視自身的法律義務,不繳納或不足額給員工繳納養老保險和其他各類社會保險。不過,十多年後,中國工人們已經懂得,企業必須要為每一位工人購買社保和公積金,這是一項企業要履行的法定義務,而不是他們對於工人的恩賜。

本圖表根據此主要勞動立法清單繪製。這不是一份詳盡的清單,僅旨在說明立法進程和時間。
2010年代開始,中國經濟增速放緩,國家不再提出新的立法來保障工人的權利。而政府高官在經濟下行的情況之下,優先考慮為經濟運行提供更有利的商業法律環境,反而開始討論是否應削弱現有對工人的勞動保護。事實上,這一時期最後一項重要的勞動立法可以追溯到2015年。該年1月1日,《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開始實施,該條例旨在賦予廣東工人開展集體談判的權利,但實際沒有引入什麼新內容,各方對該條例的實施也並不重視。當前,同樣類似的集體談判條例在地方省市(例如江蘇省、遼寧省、河南省、浙江省)也有不少,但由於缺乏真正的工人代表談判機制,導致這些談判條例的實施並非真正惠及到工人利益,而多少淪為了面子工程。
行政及司法實踐
從上述有關立法活動的討論我們可以看到,中國勞動法律法規在執行上並不嚴格。各地政府的勞動部門及監察人員本承擔着落實勞動法的責任,但絕大部分行政主體沒有足夠的資金、人力來嚴格執行法律,也缺乏相關能力和意願。這一現象在欠發達的小城市更為明顯,因為在當地政府眼中,大力發展轄區內經濟、創造良好營商環境,比保護工人權益重要得多。
改革開放改變了中國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權力分配,可以說中央及各級政府漸漸放權,能左右勞動關係的權力被轉移到企業手上。這樣一來,不嚴格執行法律就意味着雇主能全權決定工人們的工資及工作條件。在工會缺位、工人無代表的情況下,工人們為了落實勞動法,往往只能依靠自身行動,要麼訴諸集體行動(見下表),要麼依靠仲裁或訴訟解決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解決的過程中,最關鍵的機構是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LDAC),負責裁決大多數日常勞動爭議。2008 年 5 月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將調解作為勞動仲裁委員會必須做的一項工作,同時把勞動仲裁作為勞動爭議訴訟 的前置程序,未經勞動仲裁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因此,勞動爭議的流程事實上變成一調、一裁、二審的四階段制。
對大多數勞動者來說,申請仲裁較為簡單便宜,但一些雇員,如公務員、軍事人員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被排除在仲裁程序之外。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普通的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卻長達三年),這對於塵肺病等職業病的受害者來說是一個主要障礙,因為他們往往在離職後幾年才發現自己的病情。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的絕大多數案件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資支付及勞動合同終止有關,也有一小部分與工傷有關,大部分案件都能得及時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因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手的案件中大約有一半都是通過調解,而非仲裁來處理。儘管調解能加快爭議解決的速度,這種爭議處理方式也容易令工人們更自願放棄部分權利,並滿足於妥協後的裁定。如果調解失敗,爭議雙方將繼續仲裁程序,由仲裁委員會進行裁定。
據2023年統計數據,2021年時,中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共審結案件1256163起。目前,結案數在過去五年間持續增長並創下史上新高,已成為自2008年《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出台以來案件數量最多的年份(見下表)。這些案件中,有703373起經調解解決,471819起經仲裁裁決解決。數據顯示,2021年仲裁委員會處理的所有案件中,勞動者勝訴率為27%,高達60%以上的案件以雙方妥協收尾。

*恰逢《勞動合同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出台,2008年案件數量總量激增,這兩部法律賦予工人更大能力及意願,以法律糾正侵犯勞工權利的行為。
數據來源:歷年《中國統計年鑑》、《中國勞動統計年鑑》
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上訴,由民事法院審理,法院將根據民事訴訟程序處理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有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勞動關係、減少勞動報酬、重新計算工齡引發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參見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原告工人的不利之處在於法庭訴訟所涉及的財務成本和時間,即使在最直接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工人也要支付至少5000元的訴訟費。雇主可以通過無休止地向上級法院上訴來擱置案件,即使原告勝訴,也無法保證判決會得到實際執行。鑑於法院必須處理大量積壓的案件,他們經常尋求通過調解而不是正式判決來解決糾紛,而這可能損害工人的基本權利。在2018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孫國鳴更進一步表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建立平等協商保障機制,優先通過協商或調解的方式解決勞資矛盾。在協調和解決糾紛時,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或工會代表平等協商。
如果勞動者在招聘過程中遭遇基於性別、身體狀況、殘疾、民族等因素的歧視,勞動仲裁委員會往往不會將其視為勞動爭議並受理,因為企業與勞動者兩方尚未建立正式的勞動關係。這樣一來,涉及招聘歧視的爭議被歸為民事糾紛,直接交於法院處理,不用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這一前置程序。此外,2019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新增“平等就業權”案由,遭遇職場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平等就業權”受侵害為由提起民事訴訟。過去二十年裡,有許多意義重大的職場歧視案件,不僅幫助了受害人,糾正歧視行為,同時也在中文媒體上凸顯了平等就業面臨的根深蒂固的問題(詳見《工作場所中的歧視》一文)。
法院及勞動仲裁委員會都不願受理集體案件,他們通常會將集體起訴拆分為獨立原告。因此,當一群工人有相同的遭遇,或者對用人單位有一系列不滿時,他們往往別無選擇,只能在法律途徑之外採取集體行動以求權利救濟。
集體行動、罷工與集體談判
在討論中國工人的集體行動時,首先需要注意的是,雖然1982年憲法中刪除了罷工權,但是法律並不禁止工人採取罷工行動。事實上,過去十多年,占據新聞頭條的罷工行動不在少數,其中最著名的是2010年佛山市南海區的本田工廠罷工,在激烈抗議當地工會的做法後,工人們成功保證了35%(每月500元人民幣)的薪酬增長;又例如2014年4月,東莞裕元鞋廠約4萬名工人罷工兩周;2015年番禺利得鞋廠的罷工,工人們最終爭取到幾百萬元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金;2018年5月和6月,全國塔吊司機和卡車司機分別組織了大型罷工。2023年開始,沿海地區出口製造業萎縮導致一連串電子廠、服裝廠、玩具廠、汽車廠等製造業工人集體抗議。

2013年,聯盛塑料五金模具有限公司工人抗議
許多罷工行動都引發了臨時或自發的集體談判,在這中間,工人們選舉出工人代表,構思策略來迫使管理方參與談判。當地政府及工會官員也通常參與其中,他們往往試圖提出和解協議。最典型的便是政府對勞資雙方施壓,令工廠儘快恢復生產。然而,這些快刀斬亂麻的方法並未處理爭端背後的問題,因此,也為半年或一年後的再次罷工埋下隱患。
警察出現在罷工現場並不罕見,但是他們角色主要是封鎖現場,保證工人們的示威活動不超出工作場所的範圍,同時也不擾亂社會秩序。中國勞工通訊工人集體行動地圖的數據顯示,僅5%的工人抗議事件中警察進行了逮捕。如果工人們被警察拘留,通常數小時後會被釋放,拘留最多不超過數日。有時,工人會在參與或組織罷工後被捕,但如果他們被指控,罪名通常與擾亂公共秩序有關,例如“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而不是“參加罷工”這一行為本身。更常見的報復形式是罷工領導人在罷工期間或之後的幾個月內被資方解僱。
絕大多數集體抗議(約占八成)與拖欠工資有關,而且嚴格來說,絕大部分行動不屬於罷工,而是工人們在被辭退後,為了拿到工資及其他報酬而進行的集體行動。有1/3的工人抗議發生於建築行業,其突出的欠薪問題是結構性的,而製造業及服務業的欠薪更多由企業經營困難引發。現階段,越來越多第三產業的初創公司快速擴張、招募新員工,隨即又陷入財務危機、無奈倒閉,工人們不僅丟了工作,最後幾個月的工資也拿不到。
工人們針對拖欠工資發起抗議活動,主要是為了在社交媒體上引起大眾對工人遭遇不公待遇的關注,從而迫使當地政府介入。若工人們的訴求能夠傳達給地方官員,官員會對企業施壓,要求企業至少支付一部分的薪酬,然後再說服工人“見好就收”。地方政府及工會通常會公布為工人追回欠薪的金額,但對起先他們如何放任企業拖欠工資隻字不提。
工會的角色
所有工人都有組織或加入工會的權利,但是這一權利受到極大的制約——所有企業工會都必須隸屬於唯一的法定工會中華全國總工會(ACFTU)。任何建立獨立工會運動的企圖都被中共視為政治威脅。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上建立的唯一獨立工會,是於1989年短暫成立的北京工人自治聯合會(BWAF)。在1989年6月4日北京軍事鎮壓後,北京工人自治聯合會被宣布為非法組織,並被解散。
中華全國總工會按照地方和地區工會聯合會的層級進行組織管理,和黨及政府的組織架構類似(見下方簡化版組織架構圖)。中華全國總工會屬於“群眾組織”,為共產黨及地方政府的利益服務,而非為其會員,即工人群體服務。地方工會基本上都需要請示上級工會,或者聽當地政府和黨組織領導。

在中華全國總工會的層級架構中,最基層的是企業工會,而企業工會很大程度上處於資方的領導之下。地方工會幹部會在與企業管理層商議後,建立企業基層工會,這一過程中,企業員工的真實意見很少被詢問。比起代表工人利益,企業工會的職能更接近社會福利組織。工會能夠開展的活動通常僅限於節假日發放禮物,以及組織社交聚會。企業工會幹部極少在勞資糾紛中支持工人,黃興國就是少數的一例。2014年,沃爾瑪位於中國中部城市湖南常德的門店關閉後,黃興國領導沃爾瑪員工開展了長達一個月的抗議活動,要求遣散補償。
中華全國總工會未能和會員們站在同一陣營,這說明雖然改革開放已有四十年,絕大多數中國工人仍未能從所謂的“經濟神話”中受益。與此同時,一小撮黨內或商界領袖變得格外富有。而且,極端的貧富差距在過去五年更為惡化——中國經濟增長放緩,越來越多工人只能從事零散、低薪、不穩定、幾乎沒有福利的工作。甚至連國家總理李克強也在2020年全國兩會記者會上表示,根據官方統計,中國有6億人口平均收入低於1000元。2022年時,官方指出當前靈活就業人士已達2億人。
共產黨顯然意識到了這一問題,以及這會給其自身政治合法性帶來的影響。事實上,共產黨現階段似乎認識到,經濟增長不再是應對所有問題的答案,如果要保持工人階級的信任和支持,就要更注重財富分配。
自2013年起,中國最高領導人習近平多次號召全國總工會要協助低收入工人實現“中國夢”。2015年11月,習近平提出了全國總工會改革,旨在重組工會架構,同時改變工會工作作風。具體來說,改革計劃有兩方面主要目標:一是去除總工會“機關化、行政化、貴族化、娛樂化”,即去“四化”;二是增強工會的“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即增“三性”。本質上來說,這幾句術語指向的是全國總工會必須拋棄舊有的官僚作風,並聚焦能夠幫助工人、建立自身聲望的實際方法。至今為止,中國工會仍然未能實現改革要求,仍然需要繼續改革。
全國總工會在一次次聲明和講話中不斷表示,全總已經清楚了解黨的號召。但顯而易見的是,工人們對工資及工作條件遠遠稱不上滿意。各地總工會年復一年忙着舉辦各類活動,包括新就業形態工人的集體入會儀式、模擬集體談判、送溫暖、送清涼、幹部下鄉、法律培訓等等,但從工人持續的抗議可見,這些作為成效不顯,各地工會仍然脫離工人很遠。中國勞工通訊電話訪問的工會官員也承認,工會仍受制於其官僚架構,在有效組織工人、即時給予工人幫助上仍阻礙重重。
公民社會在支持工人運動方面的作用
在2000年代和2010年代早期,全國有幾十個公民社會勞工組織。他們主要集中在南部廣東省,積極支持工人追求更合理的工資待遇和工作條件。這些勞工組織基本上做了真正工會該做的工作:幫助與雇主發生集體糾紛的工人提出他們的要求,選舉工人談判代表,協助工人制定談判策略,並維護工人之間的團結。他們還幫助工人利用影響力日益擴大的社交媒體向當地工會官員施壓,以支持工人的合法訴求。
中國勞工通訊和這其中數個公民組織合作,記錄了超過100起集體談判。以下是最廣為人知的一些案例:
2011年年底,西鐵城深圳表廠工人罷工並進行集體談判,最終工人與管理方達成一致,廠方需將過去5年的加班工資總額,按照70%的比例折算支付給工人;
2011年廣州番禺恆寶飾物工人追繳社保事件,是最早關注企業欠繳社會保險的維權事件之一。當工人代表被捕時,工人們展示出的團結令人印象深刻;
2013年高雅珠寶番禺工廠的長期維權事件,凸顯了女工的組織及領導能力;
2014年廣州大學城環衛工人維權事件,是珠三角地區成功為環衛工爭取到更好的工資待遇及工作條件的案例之一;
2015年利得鞋廠維權事件,工人們成功要求企業補繳了本應屬於他們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共計幾百萬人民幣。(下圖為利得工人與勞工人士的慶祝活動,圖片來源:紀錄片《凶年之畔》。)

但是,利得鞋廠維權是廣東民間勞工組織最後一個取得實質成功的案例。2015年12月,當局對公民社會進行了大規模打壓,導致許多有影響力的勞工組織(例如“番禺打工族服務部”)關閉。然而,工人們繼續組織起來,罷工、抗議仍是華南地區工人生活的常態。不過,情勢在2018年又發生了改變。2018年夏天,深圳佳士科技有限公司工人要求組建工會,全國多地高校學生和毛派團體聲援並加入工人的抗議活動。此次事件引發了政府更為嚴厲的鎮壓,超過50名維權人士被拘留。2019年,在一波似乎旨在根除廣東公民社會團體殘留的風潮中,至少又有十多位活動人士被拘留。幾乎所有活動人士最終都被釋放,但他們不能再像過去那樣,為工人提供有價值的幫助和建議,鼓勵工人維護自己的權益。
不過,全國各地仍有許多勞工人士及小型團體,他們經常與當地工會及政府協力,不僅保證已有的法律有效實施、工人能得到公正的對待,同時也推動法律改革,更好地保護工人權益。全國各地的工人也繼續發聲,每年展開數以千計的罷工抗議,覆蓋不同省市、不同行業,為公正的待遇及法律保障的權益而不斷努力。
結論
絕大多數勞動法律立法,都出台於1990年代及2000年代。儘管一系列勞動者的權利有法律框架支持,但法律在執行層面完全不夠,工人的訴求難以在制度框架內得到完全實現。在企業層面進行組織,以及在官方工會的框架下進行工人工作,亦取得了一些不同程度的成功。隨着企業持續剝削工人,政府官員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以及中國的貧富不公持續擴大,工人階層得到的資源少之又少。鑑於公民社會遭到鎮壓,中華全國總工會的作用比任何時期都要重要,全總有許多工作要做,在各行各業真正代表工人,維護和促進工人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