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人階級談階級統治 |
|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4年01月16日06:59:10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作者 中國勞動趨勢 寫於 二零一六年中國勞動法系統、資產階級霸權和階級政治《勞動合同法》於2008年開始正式生效,過去民間大多認為這部法律和相關法律建立起來的勞動法系統是偏向工人的,有利於保障勞動者的權益。但是本文作者在訪談了珠三角地區115名工人後,卻發現勞動法系統有助於資本主義霸權的維持。所謂霸權,在這裡指的是工人對於企業行為、國家、現有勞動條件的主動或被動地同意。作者發現,通過規範化、補償、掩蓋和轉移等機制,勞動法系統能夠緩衝工人對市場經濟、國家以及黨的激進的、根本的批評。例如許多受訪工人認為司法系統獨立於經濟體系,相信國家站在工人一側,認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不同,只有後者是腐敗的、偏向資本家的。 導讀《勞動合同法》於2007年通過,過去民間大多認為這部法律和相關法律建立起來的勞動法系統是偏向工人的,有利於保障勞動者的權益。但是本文作者在訪談了珠三角地區115名工人後,卻發現勞動法系統有助於資本主義霸權的維持。所謂霸權,在這裡指的是工人對於企業行為、國家、現有勞動條件的主動或被動地同意。 作者發現,通過規範化、補償、掩蓋和轉移等機制,勞動法系統能夠緩衝工人對市場經濟、國家以及黨的激進的、根本的批評。例如許多受訪工人認為司法系統獨立於經濟體系,相信國家站在工人一側,認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不同,只有後者是腐敗的、偏向資本家的。但是,勞動法系統的霸權對工人的影響並不一致,仍然有一部分工人看穿了勞動法系統的缺陷、企業和政府的隱秘關係,並試圖根本上挑戰資本主義世界觀。 正文本文研究了中國勞動法系統如何促使工人主動同意接受統治階級(資產階級加黨 -國家(party-state))的霸權。曾在毛時代的中國被邊緣化的法律制度在改革開放後日益扮演起重要的角色。20世紀80年代,中國引入了勞動合同制和經濟合同制,憲法也承認了私人產權。90年代起,1992年的《工會法》、1994年的《勞動法》以及1995年的《仲裁法》相繼出台,規範了中國新興的勞資關係。此外,1999年“依法治國”的概念被寫進憲法,“依法維權”的觀念也被國家廣泛宣傳。到了2000年代,2001年《立法法》出台,明確了立法程序,修改後的2001年版《工會法》和2004年的《最低工資規定》相繼出台。 2007年,《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三部法律相繼通過。2011年,《社會保險法》出台。2012年,中共十八大提出要深化司法體制改革,這也是當下中國領導人習近平和李克強的重要議程之一。另外,改革開放後,中國積極推進法官和法律從業者的專業化,加強和規範了律師培訓,增加了對公眾的法律援助。 學界普遍認為,中國的勞動法系統是國家監管工人訴求的重要工具,通過法定的、個體的和官方認可的程序發泄他們的不滿,避免工人的激進行動。然而,同時許多研究也指出勞動法執行力度薄弱,地方政府和企業不尊重勞動法。 如果上述兩種說法都成立,一個有趣的疑問產生了:一個執法不力的勞動法系統怎麼可能說服工人使用法律工具解決勞動糾紛,或在採取行動時遵法守法呢?如果勞動法系統完全不發揮它的調解或緩和功能,工人的反抗可能會更加激進徹底。如果工人沒有到暴動那一步,那麼這個或多或少有缺陷的勞動法系統怎樣勸導工人不做出過激的法外行動呢?據我所知,我們對勞動法系統中內在的轉移工人不滿機制所知甚少:
本文運用葛蘭西的霸權理論,試圖解答上述疑問,以加深我們對中國勞動法系統轉移工人不滿能力的理解,這種能力在本文中被稱為“法律調解霸權”或“法律霸權”。 與那些強調勞動法給工人帶來福利, 以及那些強調工人積極運用法律獲益的研究不同, 本文認為勞動法系統也是一種霸權(霸權即統治階級的倫理-政治、道德和文化霸權)。通過四種霸權機制——規範化、補償、掩蓋和轉移機制,中國勞動法系統產生了雙重霸權效應,消解了工人對市場經濟和黨和國家的激進抵制。 本文將關注中國農民工,論證了他們受了法律霸權不盡相同的影響。許多工人容易被法律霸權左右,經勞動法系統調解之後,他們主動同意了統治階級的霸權,另一些工人只被動同意,還有一些工人對法律霸權完全免疫,拒絕同意。這就意味着中國新興的法律霸權較脆弱、不穩定,並不總是穩固堅實。 本文主要基於對珠三角5個城市(深圳、東莞、佛山、惠州和廣州)115名工人和其他人員的訪談。此外,我們在勞工NGO和工人活動中進行了參與觀察(一種廣泛應用於社會學、人類學等領域的研究方法,研究者事實上成為研究對象所在群體的一員,以此收集數據或解釋問題),並做了系統的文獻研究。本文的主要結構如下:首先討論霸權的概念,闡明該術語在當前中國研究學界的主流用法及其不足。然後解釋勞動法系統在勞資關係和國家-勞工關係中的雙重霸權效應,勞動法系統中固有的四種霸權機制,以及工人對法律霸權不同程度的易感性(susceptibility)。最後總結全文。 霸權與階級政治本文中“霸權”一詞的使用嚴格遵循葛蘭西的意思。本文沒有拓展該概念以包含壓迫者和被壓迫者之間的一切關係,而是專注於中國黨-國家通過其勞動法系統在國家-資本-勞動關係方面所體現的霸權的效能。馬克思和恩格斯 以及列寧主要關注國家的壓迫性質,而葛蘭西在他的《獄中札記》中提出了統治階級的權力是通過國家在政治社會和公民社會利用“強制”和“霸權”組織的。 他認為,國家的強制機器有助於維持資產階級的統治,但同時國家必須通過在公民社會建立“自己的道德、政治和文化價值觀作為實際行為的常規規範“來贏得工人階級的主動認可,以維持其階級統治。資產階級對從屬階級的這種思想主導地位就是葛蘭西所說的霸權。由於國家權力機制中錯綜複雜的強制和霸權的結合,葛蘭西揭示工人階級意識和其對資本主義的叛逆不會自動出現,正如某些類型的馬克思主義所預言的那樣。 後續許多學者深入探討了葛蘭西對霸權的見解。 本文定義的霸權包含六個關鍵要素。第一,霸權是統治階級通過影響從屬階級的知識分子、道德和政治世界觀而獲得的主動認可。第二,行使霸權是為了維持統治階級的長期統治。第三,資產階級需要為其地方利益創造一個全國性的、受歡迎的表象,以贏得工人對其領導的忠誠。第四,霸權的再生產涉及統治階級在次要問題上做出的妥協——向工人階級做出短期讓步並不罕見。第五,國家的強制力支撐着霸權;即使是統治階級最具領導力的國家也不能沒有軍事和物理力量的支持統治。第六,統治階級的霸權是在不穩定和脆弱的社會-政治關係領域中行使的;這意味着工人階級的反霸權是可能的。 中國研究領域的學者經常提到“霸權”一詞,但其含義通常不明確且模糊。根據我的分析,文獻中關於中國國家、法律和勞動的霸權理解存在至少四種不同方式。 第一,一些學者將霸權與合法性等同。例如,Teresa Wright 在討論中國民主黨和中國勞工通訊(由海外異議人士領導的NGO)在何種程度上能夠挑戰中國國家的合法性時,她使用霸權和合法性這兩個詞互換使用。 在不定義這兩個術語的含義的情況下,她在文章結論中的概念混亂表現為:“權力下放增加了被中共控制的空間,可能被一些挑戰中共合法性的團體所利用......但中國大陸的政治氣氛仍然極為嚴格,只有那些對中共霸權構成有限威脅的團體(如中國勞工通訊)可能被容許存在。” 合法性是一個通常與政治制度相關的概念,而沒有考慮它與經濟國家的關係。 然而,從葛蘭西的視角看,霸權的概念既涉及政治又涉及經濟關係。由於兩者概念差異,將霸權與合法性等同是不恰當的。 第二,一些學者使用霸權表示意識形態影響或主導。Peter Gries 認為中國國家對“國家話語的霸權”受到民族主義觀念的挑戰,後者批評國家的民族主義話語及其外交政策未能保護國家利益。 他認為“在民族主義需求的壓力下,黨似乎正在失去它對中國民族主義的霸權。” 將深圳的地方專制生產體制與香港的家庭霸權生產體制進行比較,Lee Ching Kwan 指出後者依靠與中國家庭和婦女家庭責任相關的話語和意識形態來管理勞工。 儘管這種霸權使用涉及價值觀和意識形態,但與葛蘭西的霸權概念不同。這些作者使用霸權只是廣義地指意識形態的主導,而不是具體指工人階級接受資本家階級關於國家和經濟的世界觀。 第三,霸權被一些學者當作統治、權力或控制的同義詞。Dorothy Solinger 強調中國國家對流動農民工的“社會經濟統治”,認為他們已經“被吸收進國家的霸權之下”。 Pitman Potter 檢查中國經濟改革如何加強了黨國對法律制度的依賴,後者反過來約束了國家權力並挑戰了“黨的霸權”。 他強調“一旦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公開表達,政權就失去了對這些新規範內容和解釋的重要控制。相反,通過對人事的控制保護霸權......政權試圖通過對人事的控制維持對法律改革的霸權。” 像大多數使用“霸權”一詞的學者一樣,Potter沒有精確定義它的意思。上述引文的含義即使用“權力”或“統治”替換“霸權”也幾乎不變。 第四,中國研究領域的一些學者以葛蘭西的方式使用霸權,並將其理解為資產階級的道德和政治領導地位。Marc Blecher 解釋說,下崗的城市工人過去接受社會主義意識形態,但在後毛時代他們逐漸接受了市場意識形態。 他們中的許多人是經濟改革的受害者,但令人驚訝的是,他們認為市場經濟比計劃經濟更有效。一些工人感覺到經濟改革的不公平,但認為它是自然而然的。因此,許多人沒有動力通過集體行動爭取勞工權利。Blecher 指出,這證明工人接受了統治階級創造的“常識” Blecher 通過採用葛蘭西的視角推進了對中國階級政治的研究。但是,他的研究存在局限,因為第一,它是在10多年前的90年代後期進行的,過去十年發生了重大的社會政治和經濟變化,這意味着有必要重新審視資本主義霸權的問題。其次,Blecher的研究只關注下崗的城鎮工人,忽略了來自農村地區日益增多的農民工——我們對他們對資本主義霸權的承受能力一無所知。Elaine Hui and Chris Chan 對中國的資本主義霸權進行的另一項研究。 他們認為“和諧社會”不僅僅是胡溫時期黨國傳播的政治口號,而且是黨國馴服不安分的勞動力、通過社會政策將工人階級的短期關切納入體制以確保統治階級領導地位的霸權項目。審視2004-2011年國家狀態-資本-勞動關係,他們提出和諧社會項目旨在塑造農民工的政治和道德世界觀,通過吸納工人階級的短期訴求到社會政策中來維護統治階級的統治。他們關於2000年代農民工的發現補充了Blecher在1990年代對下崗國企工人的研究。然而,由於他們的研究不包括工人的聲音,工人的世界觀在何種程度上受到資本主義霸權塑造,及他們在何種程度上反對霸權,這些問題仍有待回答。 本文試圖通過調查勞動法系統如何依靠贊同、灌輸和複製資本主義價值觀和世界觀,建立統治階級的道德、文化和倫理政治領導地位,來回答這些未被關照的問題。我認為勞動法系統是解剖中國黨-國霸權的關鍵切入點,原因如下:從理論上講,正如葛蘭西指出,法律服務於霸權,通過創造和維持“某種類型的文明和公民”,消除“某些風俗和態度”,並推廣某些價值觀。 立法和司法部門是“政治霸權的機關”。 從歷史上看,西方國家的經驗表明,勞動法律是一種意識形態,它對勞工運動產生負面影響。例如,美國的瓦格納法案通過向工人灌輸契約主義和私有財產權的法律意識,將他們的行動限制在現有的法律機構和實踐中,使勞工運動去激進化。在國內,中國黨-國強烈鼓勵工人使用法律解決勞動糾紛。司法部和中宣部制定的《法制宣傳教育五年計劃》將推動人民群眾依法維權作為重點目標之一,強調法律應該在企業內部積極執行,政府和黨的幹部應該“積極引導職工學法、用法……增強職工的維權意識、履行法定義務和承擔法律責任的意識。” 2013年,司法部開始實施第六個五年計劃,其目標是將法律帶入農村地區,方法之一是引導農村群眾依法維權和履行法定義務。 政府通過法律手段遏制勞資糾紛的意圖顯而易見。 法律霸權和工人的易感性對於被勞動法系統調解的資產階級霸權,中國農民工的接受或拒絕程度不同:一些人主動同意了統治階級的霸權,一些人只給予被動的同意,還有一些人完全拒絕同意。主動同意說明工人內化了資本主義世界觀,他們的同意“採取積極承諾的形式,這種承諾基於他們深信統治集團的優越地位是正當的”,並且認為資產階級代表整個社會的利益。 被動同意表示工人只是部分同化了統治階級的價值觀和思想,或者他們雖然認為現狀不公平但沒有可行的替代方案。工人選擇被動同意“並非因為群眾深刻地把社會秩序看作是他們理想的表現,而是因為他們缺乏概念工具”。 下面我將詳細闡述,經過勞動法系統的調解,主動同意、被動同意或不同意統治階級霸權的工人的觀點。 (1)工人的主動同意 志明(音),28歲,受過職業學校教育。 2011年,他在深圳一家電子廠工作,但雇主在試用期結束後以不明原因拒絕續聘他。雇主聲稱志明工作表現糟糕,只支付他一個月全勤工資的一半。志明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之後或簡稱勞動局)投訴,但在他上門4次後,才有官員給他的老闆打電話詢問案情,之後在志明和老闆之間的調解會議後,雇主支付了他月薪的另一半。 志明對勞動法系統評價很高,很可能是因為他通過勞動爭議調解成功拿到剩餘工資。他強調“法律調解很有幫助,給了我公道”。 雖然志明在工作中遭遇不公平對待,但在一定程度上,勞動法系統為他提供了維權的渠道;這讓他相信社會經濟體系並非完全不公正。和志明的情況類似,一位經歷過毛時代的工人指出: “過去我們沒有任何法律,沒有法律,也就沒有行為的準則,不然的話,就沒有(社會)標準了......比如,勞動法要求雇主與工人簽訂僱傭合同,購買社會保險。” 另一位第一代農民工評論道: “有些工廠真的很壞......但當老闆有問題時,我可以向勞動局投訴或起訴老闆。原來我們剛來這座城市工作的時候沒有法律,現在情況改善了。” 勞動法系統消解了市場經濟給工人造成的一些負面影響。一些工人,特別是那些受益於勞動法系統或經歷過毛時代和早期改革時期(當時中國法律體系處於癱瘓狀態)的工人,對勞動法系統表示讚賞,因為他們相信可以通過勞動法系統解決與雇主的糾紛。對他們來說,勞動法律是可以用來遏制經濟領域不當行為的工具,而非有利於資本積累的司法政治機制。他們認為勞動法系統獨立於經濟狀況(economic state)之外,而不是被經濟狀況(部分)左右。這顯示了勞動法系統中內在的補償機制,可以緩衝工人對市場經濟的激進批評。 儘管志明認可勞動法系統,但他也意識到執法環節的薄弱。當問到執法不力是否因為政府偏袒雇主時,志明堅定地說不是。相反,他重申: 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有能力執法,但有時他們就是不執行......一些政府官員可能顯得很冷漠;但是如果你堅持不懈按流程走,他們就會認真對待你的案子。相反,如果你只去勞動局一兩次,他們就不會重視。維權的關鍵是毅力和決心。如果你不為自己的利益奮鬥,他們也不會助你。 當解釋一些工人為什麼無法成功維權時,志明將責任歸咎於他們缺乏毅力和決心,而不是勞動法執法不力或政府對企業的監管無效。換句話說,他將工人苦難的原因歸結為自身的心理和行為缺陷,而不是視其為勞動法系統的失敗。 2007年,欣欣(音)20多歲的時候,從山西來深圳一家電子廠工作。她抱怨物價漲得太快,她的工資上漲跟不上漲價。通過儘可能多加班多工作,她每個月能賺3000元。 調查者:你認為工人分享了經濟增長的果實嗎? 欣欣:在許多方面我們沒跟上......我們沒得到什麼好處。雖然工資上漲了,但物價上漲更快。 調查者:經濟發展有帶來任何積極影響嗎? 欣欣:可能有。至少我們的國家變強大了。這與我們沒太大關係,但當中國強大時,其他國家會更尊重我們,比如釣魚島事件上。 調查者:我們的國家強大,對工人有什麼好處? 欣欣:對我們來說...在經濟上我們得不到什麼實質性好處,可能沒多少。國家強大對我們影響不大。但是,如果國家穩定,對我們都有好處。如果穩定,每個人生活都安穩多了。 調查者:那麼,你希望我們的國家變得更強大吧? 欣欣:是的。誰希望自己的國家比外國差呢?人人都希望國家強大。 調查者:你聽說過“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口號嗎? 欣欣:這意味着先讓一部分人有錢,然後他們會幫助其他人變得富有... 這是我們學校課本上的說法。 調查者:你對此怎麼看? 欣欣:我覺得這是對的。如果沒有雇主,我們這種人怎麼找到工作呢?只有他們有錢又成功的時候才能雇我們。 調查者:你不覺得有些老闆賺了大錢但仍然只給工人微薄的工資嗎? 欣欣:這我沒多想。只要雇主按照《勞動法》對頂發工資就可以了。我已經在這個工廠工作5年了,沒有出現過勞資糾紛。這個工廠還不錯。 儘管她抱怨工資上漲跟不上通貨膨脹,但她仍然對雇主提供的微薄工資沒有異議。只要雇主不違反《勞動法》,她不認為支付工人低工資是不公平的。這種認為勞動法最權威正確的信念在工人中很常見。一名女工人評價: “我按時上班,只要我的雇主不拖欠我工資,就是公平公正的。” 另一名男工人指出: “勞動法這麼定肯定有它的道理,都是專業人士制定的法律,肯定已經考慮到了國家和社會的需要。” 另一名男性受訪者說: “法律是眾人努力的產物,是人民群眾制定的,因此肯定合理。” 社會和法律結構是過去人們行動的累積後果,但隨着時間的推移,它們似乎成了外在於社會行動者的客體。 對一些工人來說,勞動法就是這樣一個客體;他們幾乎不會質疑法律內容是否公正,或質疑不平等的權力關係對法律制定過程的影響。對這些工人來說,法律是評判雇主的可信和權威尺度——如果雇主合法行事,就沒有理由責怪他們導致工人生活困難。這說明內嵌於勞動法系統中的規範化機制,緩和了工人對資本家階級和市場經濟的批評態度。 雖然欣欣感覺工人沒有從中國經濟增長中獲得好處,但她仍然認可國家的發展戰略“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這類似於自由主義的“涓滴效應”理論,認為政府對企業和富人的支持最終將使社會其他成員受益,因為資產階級推動經濟整體發展。她不認為是國家支持資產階級導致了工人被排斥在輝煌經濟成果之外。她從新自由主義觀點解讀她的工作經歷,認為資本家創造就業和推動經濟,而不是剝削工人。從葛蘭西的視角看,欣欣對資產階級的霸權和市場經濟給予了主動同意,用統治階級的世界觀解釋她的生活經驗。欣欣不去質疑不平等的經濟發展不僅是因為雇主的行為合法,還因為她的民族主義情緒。她認為經濟增長與她個人關係不大,但和全中國人民息息相關。類似地,一位第一代農民工指出: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GDP增長迅速。工人犧牲了很多,但這是值得的。現在,中國獲得了一定的國際地位,中國人民可以昂首挺胸了。” 雖然欣欣和一些工人認識到他們沒有從國家強大中獲益,但他們仍認為強大的國家很重要,這樣中國就可以對其他國家施加政治和經濟影響力。這反映出在一定程度上,中國資產階級獲得了跨階級的認可,他們的利益被普遍化為工人階級和國家的利益。 (2)工人的被動同意 阿靜(音),一名36歲的女工,來自湖南,在一家台資製鞋廠工作。 她的基本月薪與深圳法定最低工資相同。我是在一個工業區參與勞工NGO的社區活動時遇到阿靜的。她不關注勞動法,因為她認為這沒有必要: “我的工資還可以,比我在家鄉掙的要多,如果工廠有任何問題,我就辭職。” 在我們的談話中,我發現阿靜的雇主沒有按照勞動法給她加班費,她得到的加班報酬與正常計件工資相同,而不是法律要求的正常工資的1.5至3倍。阿靜不知道這一法律規定,她最初反駁我的法律建議,堅持她沒有資格獲得正常工資1.5至3倍的加班報酬,因為她是拿計件工資而不是計時工資。然後我給她一本NGO出版的小冊子,上面解釋了對加班的法律規定。後來,她動搖了自己之前的看法,對勞動法的規定表現出了更大的興趣,但她仍一再重申,如果這個工廠的工作有問題,她辭職回老家就行了。 阿靜不關心勞動法和工廠管理層的非法行為,因為她認為與家鄉的微薄收入相比,現在她的月工資還算可以接受。她相信,如果對工作感到足夠不滿,她可以“自由”離開這個工廠來擺脫當前處境,這種想法在其他工人身上也有表現。一位中年男工人指出: “這個廠肯定不十全十美,但我們改變不了什麼。至少我現在賺的錢足以養活我和我的家人。如果老闆對我很惡劣,我可以辭職,我沒有被束縛在這裡。” 改革開放後推行的勞動合同制掩蓋了階級剝削,將工人階級的集體力量分解為政治上的“個人”和“法律主體”,以削弱他們的議價能力並阻止階級意識的形成;從法律角度看,工人作為個體和雇主處於平等地位。 受到勞動合同制和自由市場意識形態的影響,阿靜和一些工人認為他們可以“自由”地隨時終止和老闆的勞動合同。他們被動地吸收了一些統治階級的觀念,如契約平等和自由,相信當他們對工作的不滿累積到一定程度時,可以通過“自由”離開工廠來行使這種自由。他們表現出對社會政治和經濟現狀一定的屈從和漠視,認為它無法改變,無法被撼動。換句話說,他們被動地向法律霸權給予同意。 從2008年到2011年,胡凌(音),一名23歲的生產線工人,在珠海一家大型國有電子廠工作。 他的組長從工人工資中扣除50元,以懲罰不同意加班的工人,工人必須在流水線上吃午飯。他的一些同事把這些事情告訴了更高層的領導。後來,在一次會議上,組長警告他們不要製造麻煩,並讓他們“注意點”。胡凌的同事之後向勞動局投訴,但勞動局沒有採取任何行動。胡凌對同事的遭遇感到沮喪,他感到投訴無用,勞動法無法充分保障工人權益。因此,他只得默默地忍受組長的非法行徑。 胡凌評論道,雖然中國勞動法在紙面上很美好,但問題在於執法不力。他告訴我,許多政府官員不嚴格執行勞動法,對工廠的違法行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當問及執法不力的原因時,他說:“關係在中國用處太大了,一切都是關係。” 我們就這個問題進一步的談話內容如下: 調查者:你聽說過依法維權嗎? 胡凌:呃...維權...像我以前的工廠,工人維權的結果什麼樣?勞動局沒回應我們,也沒採取任何措施。我們沒有任何信心。 調查者:如何解決這個問題?政府應該做什麼? 胡凌:怎麼說呢...中國從裡到外都很腐敗,要改變這一點很難。中國很大,改變需要很長時間。我不確定我們這一代人能不能看到實質性的變革。 調查者:這是因為中央政府偏袒雇主還是個別不負責任的政府官員的問題? 胡凌:可能是個人問題,很多個人。在基層,政府幹部與企業的關係很密切。無論如何,,很多人導致了這個問題。 與主動給予統治階級同意的工人相比,胡凌更加批判勞動法系統和國家。一些受訪者(比如欣欣)認為勞動法是公平和正義的,但胡凌看到了法律文本與實踐之間的差異。一些受訪者對國家持積極態度(比如欣欣),但胡凌對政府官員嚴重懷疑。但是,應當強調,雖然胡凌不相信勞動法系統,但他的反對是在法律霸權內部的邏輯中進行的。他對勞動法的批評集中在執行層面,而沒有指出嵌入法律本身和立法過程中的不平衡的權力關係。他對國家的質疑也停留在個別政府官員的層面,並非直指為權貴階層服務的國家。對他來說,紙面上的勞動法當然是保護工人的,但因為個別的政府幹部執法不力,讓工人受了苦。和胡玲說的相似,另一位女工認為: “勞動法系統有問題。如果中央政府制定的勞動法能有效執行,我們都會受益。但現在一些腐敗的幹部做不到公正地執行法律。” 理論上保護着工人的勞動法系統的存在,使中央政府整體免於因為偏袒特權階級被責怪;許多工人認為勞動法的出台表明國家總的來說是傾向於維護勞工的。這顯示了勞動法系統中固有的掩蓋機制,在一些工人眼中遮蔽了中國的國家-資本紐帶。此外,勞動法系統發展出了一種轉移機制,使胡凌等工人將法律的缺陷歸咎於地方的個別幹部;政治-法律體系在維護工人利益方面系統性失敗,地方政府或者部分官員則成為了替罪羊。正如學者Eli Friedman和Lee Ching Kwan強調,勞工權利受侵犯不能歸咎給少數“壞分子”的行為,而是中國過去30年來所追求的發展模式的基本特徵之一。由於勞動法系統中固有的掩蓋和轉移機制,黨- 國家或者說中央政府的行為在一些工人眼中是完全正當的。 黃飛(音),40多歲。1989年,他第一次從河南農村進城打工。 2008年,黃飛的左眼在一次工作事故中受傷。住院期間,另一名工傷受害人給了他一本勞工NGO出版的有關職業健康和安全相關勞動法的小冊子。出院後,他積極參加了NGO組織的勞動法知識培訓班。他對那家NGO評價很高,稱讚它致力於為勞工維權。當黃飛還在治療時,他的雇主催他進行工作能力評估,讓他儘快返回工作。雇主威脅說,如果他拒絕評估,就停發他的工資。有了法律知識武器後,黃飛與他的雇主交涉。他這樣講述當時的情況: 我對老闆說:“我的眼睛還在疼。根據勞動法規定,我還在治療中。你為什麼催我做評估呢?你說如果我不評估,會停發我的工資。但是我們國家的法律明確規定,在治療期間,受工傷員工有權享受原平均月工資以及原先福利的待遇。我提醒你,如果你不發我應得的工資,我可以起訴你。” 我的雇主回應說,他不知道這些法律。我說:“沒問題,我可以給你一些信息。你可以在閱讀後決定怎麼做。” 當時我跟他說的所有話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如果我說的與法律不一致,他可能直接無視我了,對吧?在看了我發給他的信息後,他沒回復我,也沒有停發我的工資。 黃飛在與高級別的雇主交涉時表現出高度的自信。勞動法讓他在勞動者與管理者之間不對等的權力關係中獲得勇氣,與他的上司平等協商。雖然如此,他對關於依法維權和依法治理的法律話語仍然嗤之以鼻。 調查者:勞動法是否為工人提供了足夠保護? 黃飛:我認為政府不在乎。它不知道工人創造了多少價值。它只看到企業創造的價值,不知道公司創造的價值實際上是工人創造的。如果工人不工作,企業就無法創造任何價值。 調查者:你是指中央政府還是地方政府? 黃飛:我認為中央政府沒有任何問題;它制定了許多保護工人的勞動法規。問題在於地方政府過度保護企業。 調查者:可以詳細解釋一下嗎? 黃飛:當工人向雇主抱怨非法的工作條件時,勞動局做的最多只是打電話問工廠發生了什麼事;他們很少進行實地調查或懲罰工廠。很多情況下,工人的投訴最終不了了之。勞動局和社會保障部門很少去查工廠是否和工人簽訂了勞動合同,查他們的勞動合同是否符合規定......所謂的依法治理和依法維權都有欺騙性質。 與被勞動法系統調解主動同意統治階級的霸權的工人相比,黃飛對官方的法律話語持懷疑態度,不積極給予法律體系同意。然而,他仍無法跳出霸權的限制,他將勞動法系統的失敗歸咎給偏袒企業的地方政府官員。對他來說,中央政府頒布了許多勞動法規,因此已經盡職盡責了;導致勞動法系統失敗,工人權益受損的是偏袒企業的地方政府。勞動法系統中內在的轉移機制,將他的批評目標從中央政府(中央政府過去的確在大力推動資本主義經濟改革)轉移到沒有履行職責的地方政府官員身上。 (3)工人拒絕同意 李媛(音),20歲。 在職業中學學習期間,她報名了廣州一家電信公司客服熱線的實習崗。 當這家電信公司來她在廣西的學校招聘在校實習生時,承諾每個月基本工資1200元,另加提成。 但是,當她和其他學生來到廣州的線下辦公室時,公司主管讓他們簽訂只提供800元月薪的實習協議。 最初她堅持不簽,並打電話向她的老師求助,但他們並沒有處理。 後來,主管威脅她,如果不簽協議,她將無法完成實習,因此無法從學校畢業。 最終,她在壓力之下屈服了。 2012年,她從職業學校畢業,在一家汽車工廠做生產線工人。 當我詢問她對勞動法的看法時,她回答: 許多政策和法律都是在政府的小圈子裡制定的。勞動法是為了雇主的利益制定的。以法定節假日為例,工人一年只有11天帶薪法定假期,這絕對是不夠的。勞動法系統沒有考慮工人的情況——它只服務於資本家。雇主認為,如果工人有太多法定假期,就沒人為他們工作,他們需要發更多工資,因此賺得更少。 與那些批評集中在法律執行層面的工人不同,李媛尖銳地指出勞動法對資本家的內在利好和中國立法的非民主性質。另一位工人的點評響應了李媛的觀點: “勞動法非常不公平,它是為了服務富人,讓我們更努力地工作,剝削我們。” 此外,李媛還批評了依法維權的口號: 維權?誰維護我們的權利?政府嗎?它不在乎我們。當工人有訴求時,政府在哪裡?我們知道要維權,可是能找誰去?在中國,維權之路非常漫長,需要很多年。在這個過程中,你會遭遇許多挫折和困難。現在的問題不是人們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而是他們不知道誰能幫他們維權。 與認為工人的決心和堅持不懈是維權的關鍵的志明相反,李媛批評政府沒有為工人維權提供適當的協助和基礎設施。她沒有把維權無果怪罪給個人的心理素質差,而是認為政府有義務處理工人的申訴並幫助他們維權。 政府應該“為人民服務”,李媛認為,但中國人民不能對政府行使任何權力。她還批評工會未能幫助工人維權: “它們只組織娛樂活動,時不時給工人一些小禮物和優惠券。” 李媛從根本上批判勞動法系統,不給予它任何同意。 勞動法系統中的規範化機制對李媛的影響要小得多。她沒有以勞動法作為衡量公平或剝削的標尺。相反,她使用工人工資與工廠收入之間的差距,即資本家掠奪的剩餘價值,作為不公平的指標。她強調: 我的公司找各種藉口不給我們加薪和發合理的年終獎。但其實,公司僅靠出售一台變壓器的收入就足以給所有生產線工人發相當於兩個月工資的年終獎。他們覺得我們不懂數學。資本家就是資本家:他們總是把自己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我們工作這麼累卻跟他們比賺得這麼少,這太不公平了。 李媛很清楚工廠產品的銷售價格、工人的工資水平,因此也知道她的雇主賺了多少。因此,即使她的老闆發的都是法定工資,她也感到不滿意,覺得不公平。她要求有體面工資以及和雇主之間更公平的利潤分配,而不僅僅是最低工資。 很可能是由於對資本剝削的敏銳意識,相比那些主動或被動同意法律霸權的工人,李媛對中國經濟發展深感不滿。她並不贊同“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發展戰略,而是譴責國內經濟發展不平衡和嚴重的貧富差距: “政府允許一些城裡人先富起來,並在沿海地區大量投資;因此,人們離開欠發達地區湧向更發達的地區。結果,不同地區發展存在巨大差距。” 2010 年,20歲出頭的凌欣(音)所在的珠三角地區的汽車零部件工廠工人舉行罷工,要求800 元的漲薪,進行民主的工會改革。雖然該廠工人的工資高於該市的法定最低工資標準,但凌欣和她的工友們認為工資遠遠不夠維持體面的生活水平。他們認為努力工作為公司出力的他們理應獲得更多報酬,因此他們決定罷工。 無論CEO怎樣威脅我們,我們都不應該害怕。雖然我對法律一無所知,也不清楚他說的是否屬實,但我不應該害怕。只要工人們團結一致,不復工,公司就不能把我們怎麼樣。 凌欣接着問CEO到底哪條法律禁止罷工,但CEO給不出明確的答案。所有工人代表都否認他們的罷工是非法的。在不確定罷工是否合法的情況下,勞動法並不是凌欣反抗的動力,那些被勞動法系統調解,主動或被動地同意了統治階級的霸權的工人(如黃飛)也如此。是工人們的團結和集體力量給了凌欣這個底層工人繼續罷工的勇氣,使她有膽量克服工作場所的等級森嚴,挑戰管理層的權威。 凌欣不信任勞動法系統,因為 “它有許多法律漏洞,被企業鑽了空子”。例如,她指出,只要企業給工人發法定的最低工資,就沒有違法,即使員工工資極不合理,也不會受到懲罰。然而,她對此提出了質疑: “最低工資是否足以讓人們過上體面生活?政府又是為了誰的利益確定了最低工資標準?” 如前所述,勞動法系統,尤其是最低工資制度。讓後社會主義中國的資本主義工資制度規範化了——一些工人因此認為老闆支付最低工資是公平、無可指責的。然而,凌欣突破了法律體系的規範化效應,對法律規定一定正確公平的觀點提出了質疑。 凌欣指出,中國的法治有欺騙性質,因為政府不尊重法律,偏袒企業。以她所在工廠的罷工為例,她認為區政府和街道政府支持工廠,而不是像新聞報道說的那樣 ”中立 “。政府官員向罷工工人施壓,要求他們復工。此外,在與管理層就工資談判時,他們不斷勸工人代表接受公司的提議。凌欣還表示,外人和公眾可能會認為政府是中立的,不偏袒任何一方,但 “實際上,他們支持企業”。在突破了勞動法系統的掩蓋效應後,凌欣看穿了中國政府表面上在企業之上的自主性,認為國家既不是中立的,也不是獨立於經濟領域之外的。 凌欣顯示出對中國經濟發展現狀的不滿。儘管中國已是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但她強調,中國的人均GDP還很低,貧富差距也日漸擴大: “國家經濟的發展是以犧牲工人利益為代價的。政府用廉價勞動力吸引外國投資。我們不斷增長的 GDP 是犧牲工人換來的。工人為我們的國家做出了巨大貢獻,但他們卻無法分享發展的成果。政府把他們輸送到城市工作,但在現行戶籍制度下,年老後他們就會被 “扔回 “農村。現在經濟發展已經到了一定水平,政府應該確保勞動者有足夠的社會保障。” 凌欣並不支持市場經濟,而是批評中國的經濟增長建立在工人的犧牲之上,而工人卻幾乎沒有從經濟成果中分得一杯羹。她還譴責政府在利用工人發展經濟的同時,卻通過戶口政策不給工人應有的社會福利和津貼。一些激進的工人也提出了類似的批評。一位中年女工告訴我: “我們犧牲了那麼多,卻不能分享發展的成果。政府保護的不是工人的利益,而是企業的利益。” 另一位男工說: “我們為中國的經濟發展流了多少汗水和淚水?但是實際上受益的卻是誰?不是工人,而是有錢人和政府幹部"。 結論中國農民工曾通過抗爭行動,爭取被拖欠的工資、工傷賠償、加班費等。 最近,農民工還提出了要進行民主的企業工會選舉、要求高於最低工資的體面工資、廠房關閉或搬遷給予補償以及繳納社會保險等訴求。 一些研究指出,隨着集體行動數量在近幾年大幅增加,第二代農民工比起父輩更不願容忍不公正行徑,因此在維權方面更有作為, 在抗議中他們從只要求敦促雇主遵守法定標準,到如今開始爭取高於法定標準的待遇,他們的行動逐漸變得更激進。 工人的階級意識和資本主義的霸權是同一枚硬幣的兩面。霸權是統治階級塑造工人的世界觀和價值觀的措施,使他們可能會批評但不會從根本上挑戰資本主義經濟及黨和國家的合法性,會抵抗但不會採取反叛行動改變社會政治和經濟體系。換言之,通過建立資本主義霸權,統治階級旨在預先阻止工人階級意識的出現,後者才是引發體制變革運動的關鍵因素。因此,把握霸權和階級意識之間的關係至關重要。 本文關注了硬幣中常被忽視的一面,調查了中國的勞動法系統如何被用於建立霸權和削弱工人階級意識。 在改革開放後的中國,勞動法律制度在調節勞資關係中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它是國家構建資本主義霸權的關鍵載體。它產生了雙重霸權效應,以抵消工人對市場經濟及黨-國家的激進反對。關於勞資關係,內嵌於勞動法系統的規範化機制使資本主義體系中的工資勞動、私有產權、剩餘價值攫取、勞動力商品化等市場經濟原則合法化。許多工人把勞動法視作鑑定雇主行為的標尺。即使他們對工作並不完全滿意,只要雇主遵守法律,他們也會認為老闆公平正義。勞動法系統中的補償機制同樣鞏固了資本家的統治。儘管勞動法系統本質上為資本服務,它還是給了受侵害的工人解決勞資糾紛的平台。許多工人因此不覺得市場經濟中存在着結構性的剝削,將自身的苦難歸咎為自己個人品質不好(如維權不夠堅定)或者是個別雇主的難料的惡行。在這些工人的認知中,司法領域獨立於資本主義經濟領域,而勞動法是用來懲處經濟領域中不當行為的有用工具。 在國家-勞工關係方面,大量勞動法條文似乎試圖規範雇主,使一些工人相信國家和黨站在工人一邊。因此,他們將工人的不幸歸因為自己的心理和行為缺陷,而不是國家對資本的偏袒。這種內嵌於中國勞動法系統中的掩蓋機制,使一些工人相信政治制度相對於市場經濟獨立自主,並會遏制不當的經濟亂象。因此,工人們不會從根本上質疑黨和國家的合法性。這種轉移機制也幫了黨- 國家防備工人的激進抗爭。由於中國政治的去中心化,地方政府負責資本積累,而中央政府專注於維護政權合法性和社會和諧。 因此,一些工人覺得政府腐敗和其對資方的偏袒是地方政府或官員的過錯。他們不批評中央政府或國家整體,認為他們是獨立於資本運作的。換言之,勞動法系統中內嵌的轉移機制將工人對國家整體或中央政府的憤怒轉移到個別官員和/或地方政府身上。 通過這四種機制和雙重霸權效應,勞動法系統使部分工人相信勞動法和中央政府站在勞動者一邊,市場經濟和行為不當的雇主會被監管。因此,這些工人面臨勞資糾紛時可能不會走上街頭。此外,勞動法系統消解了一些工人對市場經濟、資本家和國家的根本上的激進批評,因此有助於預先阻止他們的反叛行為,並緩和勞資衝突和國家-勞工衝突。然而,應當強調這些機制並沒有完全根除工人對市場經濟或黨-國家的不滿。雙重霸權以不均勻的方式影響了中國農民工。一些工人被勞動法系統調解後,主動同意了統治階級的霸權,而另一些工人只被動同意。但也有一些工人完全拒絕給予任何同意。以我的受訪者們為例,在115人中,32人和58人分別主動同意和被動同意,但25人完全沒有給予任何同意。 那些被勞動法系統調解主動同意資本主義的霸權的工人贊同官方的法律表述和勞動法的實行。他們中大多數認為資本主義改革和經濟增長是積極的。他們認可國家的“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發展戰略,這有點像自由主義的“涓滴”理論,相信國家利好企業的政策所推動的經濟進步最終將惠及全社會。他們中的許多人認為,只要雇主按勞動法支付工資,雇主就無可指摘。在他們看來,市場經濟和有錢人並沒有剝削勞動力,而是為工人創造就業機會,使國家繁榮。換言之,資產階級的利益被普遍化為工人階級和國家的利益。 只給予被動同意的工人既不完全贊同也不從根本上挑戰資本家的霸權。由於缺乏獲得法律知識的積極性,這些工人屈從於他們深感不滿的經濟和政治現狀。他們相信自由市場意識形態和勞動合同制度,當面對有問題的老闆時,他們選擇辭職,而不是訴諸勞動法系統。另一些工人,發現他們的打工經歷與官方法律辭令之間的差距,看清了法律中的空洞承諾,並不完全信任勞動法系統。然而,勞動法系統仍能促使他們被動同意,因為“他們自發的不滿被主流意識形態中現成的範疇壓制了”。 雖然這些工人不信任勞動法系統,但他們的批評通常針對執法不力,而不是內嵌於整個系統中的權力不平等。他們中許多人認為,中央政府立法保護工人的本意是好的,將失效的勞動法系統歸咎於執法不力的地方政府或官員。 然而,內嵌於勞動法系統中的霸權機制未能獲得部分工人主動或被動的同意。這些工人對市場經濟及黨-國家從根本上提出了質疑,拒絕服從統治集團的領導。相對而言他們免疫於法律霸權的規範化機制。他們不認為法定最低工資公平正義;相反,他們把自己的工資跟雇主賺了多少對比。此外,他們也較少受到補償機制的影響。他們明白法律與經濟不是相互獨立的,立法過程和法律內容都對雇主有利,在法律面前工人和資本家地位不平等。此外,掩蓋機制和轉移機制對他們影響也很小。他們看穿了政府與企業之間的隱秘關係,不認為黨 -國家完全獨立於資產階級。他們不僅怪地方政府或官員,還譴責中央政府或黨-國家整體。簡而言之,他們否定勞動法系統,從根本上挑戰它再生產的有關勞資關係和國家-勞工關係的資本主義世界觀。 最後,勞動法系統所傳導的雙重霸權以不均質的方式影響了中國農民工。由於篇幅所限,我無法詳細論述工人對於法律霸權不同的易感性。然而,通過前面的工人訪談可以看出,經歷過勞資糾紛的工人(如黃飛、胡凌、李媛和凌欣)傾向於不主動同意統治階級從勞動法系統中獲得的霸權。這是因為他們目睹了法律辭令與法律現實之間的鴻溝,因此對法律幻滅。經歷勞資糾紛但利用勞動法系統獲益的工人(如志明)傾向於主動同意,因為他們相信社會經濟體系並非完全不公,法律可以遏制經濟亂象。工人的代際背景也部分解釋了他們對法律霸權的不同易感性。那些經歷過沒有勞動法系統、物質匱乏的毛時代或改革開放早期的工人,傾向於讚賞勞動法系統,因為儘管不完善,但勞動法在一定程度上為他們提供了保護。這樣的讚賞,在許多勞動法律頒布後才進城打工的年輕農民工中並不常見。此外,參加勞工NGO活動的工人(如黃飛)在接受了NGO的培訓和教育後,傾向於不主動給予統治階級同意。 法律霸權對工人產生的影響各異,這也暴露了它的脆弱性和不穩定性,這是由多種因素造成的。在經濟層面,經濟發展不平衡和日益擴大的社會不平等為工人反對資產階級霸權打下了物質基礎。在法律層面,黨-國家未能一直踐行在法律領域樹立的理想,法律理想與法律現實之間的鴻溝也使一些工人幻滅。此外,由黨領導的工會無法為工人爭取即便是短期的物質上的讓步(再次注意這篇論文是2016年的,在快遞行業和外賣行業情況完全不同),因此也無法保證工人對統治集團的忠誠。 本文表明,我們不應該認為統治階級要麼完全擁有霸權,要麼完全不擁有。與將霸權視為一種零和現象的觀點不同,我將工人給予統治階級的同意分成主動同意、被動同意或不同意,這使我們能夠刻畫勞動法系統傳導的不同程度的霸權效應,及工人對法律霸權的不同程度的易感性。此外,雖然先前對於霸權在中國的學術研究着重關注統治階級如何再生產其支配地位,我的研究途徑也識別出了法律霸權的脆弱性和被克服的可能。這意味着工人反霸權是可能的。 最後一點說明,為了理解在中國的由法律傳導的霸權,本文以珠三角作為關鍵切入點,因為該地區勞資關係日益緊張,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迅猛,有大量外資湧入。但是,鑑於黨-國家在法律領域的廣泛作為:推崇法治,改革和完善勞動法系統,法官和律師專業化,加強對律師的培訓和監管,以及加大立法力度,我們有充分理由認為,通過勞動法系統建構霸權不僅僅是珠三角特有的現象。也就是說,法律霸權的建立在中國其他地區是如何開展的,和珠三角地區的建構過程有何不同,值得未來進一步深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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