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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階級談剋扣工資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4年06月30日21:45:59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作者 中國勞工通訊 寫於 二零二四年

東莞富利凱單方面解僱臨時工 再以未滿合同期為由扣除工人工資


2024年06月04日




圖片來源: V.Lawrence / Shutterstock.com(非文中所指工廠)
一名在東莞富利凱工作6天的工人在網上投訴,他突然被辭退兼被扣800元工資,6天工作最後只能拿到手100元。經與公司協商,他最終被扣除400元,獲得工資527元。富利凱公司曾在網上回復工人,指控他“侵犯我司名譽”,要求“立即刪除視頻”,否則“保留走法律途徑的權利”。但CLB整理資料發現,富利凱工人的投訴反映富利凱公司或存在多項侵權行為,包括:聘請臨時工卻要求他們一天工作13小時,涉嫌違反臨時工用工標準;對臨時工以“合同未到期”為理由扣工資,涉嫌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管理方單方面制定的解僱理由或未通過員工知情同意,解僱決定是否通過工會也成疑。富利凱工人投訴貼下面也有不少其他工友的附和。CLB建議富利凱東莞公司及其母公司展開調查,糾正侵犯工人權利的行為。

2024年5月2日,一名來自富利凱醫療用品(東莞)有限公司的工人在抖音以網名“遺憾的過客”發帖表示,他在富利凱公司工作了六天就被辭退,管理方還扣除了他八百多元,導致他最後只得到一百多元工資。工人在網上的投訴引來很多迴響,短短幾天就有上千個留言,更甚,“富利凱公司”官方抖音號也在帖文下方嚴肅澄清,要求工人刪除視頻。

富利凱公司的回覆不僅公開工人全名,還指控工人侵犯公司名譽,以控告工人為威脅,要求他刪除視頻:

XXX(註:工人本名)你的工資共計527元已同你本人簽字確認,於2024年5月2日已以現金方式全部結清給你,你發布的這條不實視頻已侵犯我司名譽,請你立即刪除該視頻,否則我司保留走法律途徑的權利。

據東莞日報社官方網站,富利凱醫療用品(東莞)有限公司成立於2003年7月,位於東莞市橫瀝鎮西城一區,生產製造麻醉喉鏡及呼吸類醫用高分子材料等,“產品銷往全世界105個國家”。2024年4月,東莞日報報導,富利凱(東莞)將繼續在橫瀝“增資擴產四期項目”。

針對工人五月的投訴,中國勞工通訊嘗試還原工人被解僱、被扣薪、甚至被公司威脅的來龍去脈。



圖:公司要求工人刪帖

因“夫妻不能在同一車間工作”,工人被解僱、扣工資

根據該工人在網上的發帖留言,他是由富利凱公司直接招聘進廠的臨時工,在組裝部門工作了六天。不過,之後管理方表示“夫妻不能在一個車間工作”,因而將他辭退。管理方還提出,該工人的工作未滿足合同期,因此工人要被扣除800元,如此工人到手只有100多元工資。

工人對此很不滿,表示他“是被辭退的”而非自己離職,因此並非刻意不完成合同期,他不認同自己應被公司罰款。

結合富利凱及工人的回覆,雙方經過協商後,管理方減少了工人的罰款,但卻將其包裝成“雙方各承擔一半”(工廠其實並無承擔任何,只有工人蒙受損失)。工人原來的工資應為927元,被扣除400元工資後,最終六天工作共獲得527元工資。

值得留意的是,工人在帖文中提到自己在進廠的六天裡“除了吃飯,還要幹活13個小時”。



圖:工人發布的帖子

富利凱公司解僱決定涉違多條勞動合同法規定

根據工人五月份的投訴,富利凱公司解僱臨時工並扣除工資的事件,涉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多條規定。

首先是富利凱公司解僱工人的決定。在理由上,富利凱單方面提出“夫妻不能在同一車間工作”,但工人入職時是否知悉這一條?工人是否明確簽字同意?如果沒有的話,則富利凱公司並不一定單憑這條規定就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承擔任何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39條亦對解僱工人有清晰規定。其中提到當工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過,夫妻在同一車間工作是否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值得商榷。

其次,富利凱在解僱時扣除工人工資的做法亦沒有法律依據,這是因為《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並未授予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經濟處罰權。因為“合同未到期”理論上不可作為扣除工人工資的理由。

在此次事件中,工人提到自己每天工作13小時,如果屬實,企業違反《勞動法》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即便企業要求加班,第四十一條也列明,“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也就是說,每日工時不得超過11小時。

因此,該公司解僱工人和懲罰工人的條件不但不成立,它還應該糾正工人超時工作的情況。另外,企業也應該調整自己雇用工人的條款,避免更多工人在入職不久就陷入被解僱和罰款的困境。

最後,富利凱公司解僱工人和扣除工資的決定是否有通知工會並得到工會同意?

《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假如管理方此一決定沒有通過工會,不僅違法,亦沒有尊重工人的結社和集體談判權。

根據CLB對事件的了解與分析,富利凱東莞公司及其母公司需展開調查,糾正侵犯工人權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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