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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法家”們最好少拿“法”裝幌子
送交者: 蘆笛 2006年06月09日14:12:44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現代法家”們最好少拿“法”裝幌子


蘆笛


一、破題


鑑於小幫菜多是文盲,老幫菜多是文盲兼文明盲,先得解釋一下題義。

“法”不是西方人的發明,中國古已有之,甚至成了個政治理論流派,稱為“法家”。但咱們的“法”和西方的“法”完全是兩回事,主要區別是,咱們的“法”乃是統治者的意志,是統治者們為了自己的利益單方面強加給人民的,而西方的“法”乃是社會契約,是社會經協商獲得多數共識後形諸條文的對所有社會成員的強制性約束。咱們的“法制”乃是統治者隨心所欲地使用法律條文來治人,罪名早就安下了,“法律”不過是個事後追加的冠冕而已;人家的“法治”(rule of law)則是“法律本身是統治者”,換言之,法律高於一切,獨立於一切,執法人員不過是抽象的法的物化而已,任何人都不能高於或超越於法律之上。哪怕貴為美國總統,在理論上不過也只是議會決定的各種法案的執行工具而已。

黨朋們如今乃是中國最喜歡賣弄“法”的同志,可惜他們賣弄的“法”不但和現代法治精神毫無相干,甚至還比不上古代法家,稱這些人為“當代法家”其實是抬舉他們了,理由見後文。不過,既然用了,那就用下去吧。

“裝幌子”乃是章回小說里的用語,不是現在“打着什麼什麼的幌子”的意思。幌子乃是古代的商店招牌,類似旗幟,上寫商號名稱,高挑出來招引顧客。這“裝幌子”乃是“自暴羞處自我出醜”的意思。我這題目是說,黨朋們如果尚有三分羞恥之心、一分藏拙之智,則最好不要自暴其丑,專提自己不開的那把壺騰笑天下,把尿片子當成輝煌戰旗揮舞,讓大眾一看就知道來的是那位20歲還尿床的勇士。這就是“裝幌子”的意思,簡短截說,也就是“拿自己見不得人的事當作字號招牌”。

老馬和阿隨就不必說了,看看和合同志的近作足矣。小和同志大概在網上混了10年了吧?該同志的唯一愛好就是鑽研並使用“法律”,此外什麼都不寫,可令人氣短的是,這世上沒比他更大的法盲了。如果我像他那樣潛心地、exclusively地鑽研一門學問,早就成大師了,可他卻至今是這慘不忍睹的模樣。令人傷心的是,他和阿隨、老馬、偷笑輩不同,不是專門上網來噁心人的,而是相當認真誠摯地鑽研“法律”並宣講他的理解,唉!

說不得,這就為他鄭重療一次愚吧,至於是否能理解,看他的造化了。


二、“當代法家”的特點


上面已經說過,在把法律當成統治者單方面鎮壓人民的工具這點上,“當代法家”和古代法家是一致的,但在許多方面前者連後者都不如,具有以下幾個明顯特點:

1、當代法家從來不敢承認法治的前提是司法獨立,連原始人老子都不如。老子儘管毫無“三權分立”觀念,還在其著作中反對“代有司殺”。如果當代法家們真的熱心法治,最該作的事就是盡一切努力爭取司法獨立,為中國實現法治創造最起碼的前提,而不是去論證某個具體案例政府如何正確。

2、當代法家從來不敢支持人民獲得立法權和修改法律權,拒絕實現法律從“統治者單方面的意志”到“社會契約”的根本轉變。

3、當代法家從來不敢承認惡法的存在,更不敢譴責惡法,不但自己主張“凡是存在的都是神聖的”無恥哲學,而且試圖制止他人抨擊並爭取廢除惡法的努力,連古代儒生都不如。

4、當代法家從來不敢譴責政府犯法。但凡是朝野衝突,他們必然站在政府一邊,言偽而辯,毫不知恥地扭曲法律。古代法家還有“法不阿貴”的勇氣,商鞅同志連公子虔的鼻子都敢割,當代法家卻專門實行“法必阿貴”,專為政府的犯罪行為辯護,專打太平拳,千方百計為受害人羅織罪名。

5、當代法家從來實行無恥的雙重標準,用西方法治國家對公民的要求去苛責中國那種無法無天的國家中長大的公民,卻從來不敢用西方國家對政府以及官員的要求去要求顯貴們。

6、當代法家絲毫沒有邏輯思維能力,馬、隨、和無一例外,無一篇作品不是暴露自己的極度錯亂。這些同志若看過荀子那謹嚴的作品,又有足夠智力理解其妙處的話,只怕當下就要濁氣一涌,打連環吊去者。

綜上所述,當代法家的存在,已經構成了中國法治化的最大障礙。


三、八九學運期間朝野雙方的犯法行為


我歷來主張,人民應該反對惡法並爭取通過法律程序廢除之,但在惡法廢除前必須遵守。只有這樣,才能既達到爭取社會進步的目的,又能避免人民土匪化,使得中國永遠沒有實現法治化的可能。這一普遍原則也適用於評價六四。老萬之難能可貴就在於他作的那兩件事正體現了這一原則。

89學運期間,朝野雙方都有犯法行為。政府犯罪遠遠大於百姓。學生和市民違反的無非是影響公眾秩序罪,未經當局許可,並在戒嚴令下達後還非法占據公眾場所,但這只是輕微犯罪,黨朋們便說下大天來,也無法再上綱上線到哪兒去。連袁木都在六四後承認有“誤傷的好人”,遮莫爾等比他還積極?

政府犯罪則非常嚴重,計其大端有三者:

1、欺騙全民特別是人大這個最高權力機構,在政權存在、社會治安以及人民生命財產毫未受到威脅、只是發生了長期和平示威之後,便濫用權力,毫無必要地下令戒嚴,激化了朝野矛盾,使得學運在本已呈現自然消解趨勢之後再度獲得勢頭,招致人民和政府毫無必要的尖銳對立,直接引出了後來的流血衝突。

2、依靠武力發動政變,不僅未經審訊宣判便終身囚禁黨領袖趙紫陽,非法將人大任命的若干政府官員停職,而且使用威嚇手段脅迫人大常委,不許他們召開緊急會議審議已經引出嚴重後果的戒嚴令。人類歷史上還難得見到如此無恥的赤裸裸的“下克上”──人大任命的政府不但敢擅自將副總理田紀雲等官員停職,而且居然敢脅迫其上司,完全是黨內文革再現。

3、公開捏造“首都發生反革命暴亂”的無恥謊言欺騙國內外視聽,以此為藉口調動大軍入城,以坦克裝甲車鎮壓手無寸鐵的百姓,血洗京城。

這三項大罪,黨朋們就是渾身是嘴也賴不掉吧?爾等若真是黨的忠臣而不是歷史上見慣的白鼻子奸臣,就該看到,不清算鄧小平、李鵬犯下的這些滔天罪行,最大的受害人還是中共。胡溫應該看到,我黨若想長治久安,當務之急就是先以法治黨,徹底批判毛鄧等人恃仗武力篡黨奪權的歷史罪行。如果連這條都作不到,則我黨永遠只能是個毫無規矩的流氓黨,胡溫以後的下場恐怕要比劉少奇、趙紫陽還慘。

總而言之,黨朋如果真愛黨,就得譴責個別黨內敗類犯下的這三項濫用武力篡黨奪權的大罪。如果真的講究法律,也得從公民角度譴責政府的這些犯罪行為。如果做不到這點,當然也可以在網上混下去,但拜託不要再用“法”裝幌子,免得無情摧殘大眾腸胃。


四、和合同志的“法”和“邏輯”


【首先說明,我相信萬先生的為人。】

老萬為人如何,與他的論點是否正確毫無相干,就算他是十惡不赦的壞人,也不等於真理就不會在他那邊。這句貌似存心忠厚的話,其實只暴露了論者徹底缺乏現代文明意識,當然比起其他愛黨醜類來,和同志算是白烏鴉了。

【不過,從萬先生所提供的事實來看,我認為,馬悲鳴所說, 最符合法理。 】

太平洋再深也有底,人類的愚蠢沒有底。早在8年前我就說過,馬悲鳴現象的出現,是中國知識分子洗不去的恥辱和悲哀。和合此言對我那話作了最好的註腳。

【只有一點需要說明。在戒嚴令下,並不是終止憲法。而是終止憲法
中,關於示威自由,和新聞自由權利的部分。因為,戒嚴令本身就
是憲法所允許的。執行戒嚴令是在憲法允許下,暫時停止憲法中
的某些權利部分。

萬先生的第一件事情,從萬本人來說,並沒有什麼錯。但是,從法理
上來說,是想讓人大,在學生示威的壓力和強迫下,進行表決,從而
做出有利與學生的決定。

很遺憾,這是不符合法制原理的。 】

戒嚴令只使得北京地區的人民暫時中斷行使憲法賦予他們的某些權利諸如遊行示威,戒嚴指揮部公告對此已經作了很具體明確的規定,但這並不使得議員們(人大常委)喪失行使憲法賦予他們的權利,否則就是軍人政變,難道“法律專家”和合和馬悲鳴連這點最起碼的常識都沒有?

萬先生覺得,戒嚴非但沒有解決社會政治危機,反而激化了朝野對立,懷疑戒嚴令是否正確,建議議員們覆審這一舉措,這是他與生俱來的神聖權利,戒嚴令並不能剝奪他這權利。如果和合不服氣,請亮出戒嚴指揮部的通告來,告訴大家其中有哪一條禁止人大常委召開會議,審議他們任命的政府是否濫用了他們授予的權力,審查戒嚴令的法理基礎與得失利弊,決定是否revoke之,又有哪一條剝奪了萬先生提出這建議的權利,行不行?如果通告上找不到,刑法的有關條文也行。

做不到這點,則請隨、馬、和同志乖乖閉嘴,不要非法誹謗他人犯罪。諸位既然開口閉口曰“法”,自己卻帶頭違反所在國法律,臉皮未免太厚了些吧?

至於萬“想讓人大,在學生示威的壓力和強迫下,進行表決,從而做出有利與學生的決定”的指控則完全是典型的文革冤獄,請問你作此指控的證據是什麼?萬先生如果真是這麼籌劃,他還會同時請學生撤走麼?敢情毫無證據深文周納,羅織入罪就是你的“法制原理”?這種玩意我可是在文革見多了,用不着你去頭懸梁、錐刺股地鑽研凡10多年。

再說,萬是否有此犯罪動機,輪得到你說麼?難道人大常委們自己判斷不出來?為何還有那麼多常委響應他這提議?遮莫議員們連建議開會權都給戒嚴指揮部剝奪了?或許他們也是想用暴民脅迫自己?和合先生到底是想興個史無前例的大獄出來,把簽名的常委們一網打進去,還是影射那些人是受虐狂兼白痴?遮莫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權力機構中竟然富集了這種心態智力兩失常的怪物?就算我黨和您有殺父之仇,也不該如此侮辱中國的最高統治機關吧?

那“暴民脅迫議會”一說當真是個驚天動地的????笑話,要歷數其????之處實在不是人類能力範圍內的事。從頭到尾,我只在電視上見過有學生在人大會堂外跪呈請願書的,遮莫那就是“脅迫”?

再說,誰規定常委會只能在人大會堂里或只能在北京召開,不能到戒嚴地區以外的地域去秘密召開?請問你和老馬從哪兒判斷出來老萬乃是西方迷信中的所謂soul snatcher,以特異功能possessed了常委們,使得他們只會想到廣場正中去開會表決?

【我曾經在評論丁林的文章"九十歲老太的長征"中,引用了丁林文章中的
案例。說明,普通民眾強迫國會接受其意見,或者強迫國會聽取其意見,
是一種違法行為。並且指出了,丁林文章中被丁林稱讚的主角最後被法
庭判斷有罪。(丁林顯然開始的時候,沒有意識到【有罪】的判斷。

(從那件案例的討論來看,民主人士們遠遠沒有理解案例法的概念。)

六四事件,是完全可以套用這個案例的。也就是說,強迫國會接受示威
者的要求,是違法的行為。

所以說,萬先生的第一件事情,所要達到的目的,是不符合法制原則的。 】

上面已經指出了,所謂“強迫國會接受示威者的要求”的指控完全是人類有史以來最大的????笑話。首先,沒有什麼“普通民眾強迫國會接受其意見,或者強迫國會聽取其意見”的????,萬先生只不過是提了個建議而已,正式發起倡議的乃是議員們,難道議員們自己提議開會也是“普通民眾強迫國會接受其意見,或者強迫國會聽取其意見”?

其次,是幾時起中國成了美國的殖民地,所以美國的案例可以成為中國的判案準繩?你和隨便都是愛黨同志,為何動不動要援引美國法律指控中國公民犯法?這就是你們的愛國主義麼?

【不過,我對萬先生本人是否已經違法,持保守態度。因為,萬先生的這
一目的並沒有達到。萬先生僅僅是"企圖"。而從法理上說,僅僅有動機是
不能判罪的。】

看看這就是畢生致力於“法律研究”的“法學家”!連起碼的邏輯都不懂還配談法!

就連白痴都該知道“沒有達到目的”並不等於“只有犯罪企圖,沒有犯罪行為”,否則世上也不會有什麼“謀殺未遂”、“強姦未遂”的犯罪活動了。如果我連捅你三刀,你假死過去,我以為你死了,揚長而去,你卻又活了過來,我沒有達到殺害你的目的,這就“僅僅是‘企圖’。而從法理上說,僅僅有動機是不能判罪的”?

就這種蠢貨,居然不但奢談法學,而且還有若干人認為他是什麼法律專家,中國人的智力到底出了什麼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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