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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美軍槍殺伊平民漫談人權
送交者: 流星雨 2006年06月30日08:52:10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可以這麼說,人是罪惡的有機體,只要有人的地方就會有犯罪。軍隊是社會的一部份,軍人也是人,當然也會犯罪。即使用特殊材料製成的,用ML主義和XXX思想武裝起來的也不會例外。

根據報道,7名美國海軍陸戰隊員和一名海軍衛生兵已被指控犯有有預謀的謀殺罪,一旦定罪將面臨死刑判決。

這八名美軍士兵目前被控犯有多項罪行,除有預謀的謀殺犯罪外,還犯有綁架罪,暴力攻擊罪,合謀罪,盜竊罪和偽證罪,以及妨礙司法罪。根據美軍軍法第32條,這些士兵至少有部分將面臨死刑或終身監禁的處罰。

這一事件,是目前類似事件中最為惡劣的一起。因為這純粹是有預謀的謀殺犯罪事件,很難有別的託詞。所以,海軍當局將這些士兵作為最危險的犯罪嫌疑人,帶上手銬腳鐐和上連手銬下接腳鐐的皮腰帶,分開關押。每天只有一個小時的放風時間。(參見附錄:八名槍殺一伊拉平民的美軍士兵面臨死刑判決)

至本周,4名隸屬於101空降師第3旅的美軍士兵也被指控犯有謀殺罪,他們和5月9日三名已被拘捕的“看起來明顯象中東裔”的男子的死亡有關。事件發生在伊拉克南部Salaheddin省的穆薩納化學工廠旁,涉案美軍說這三名男子當時企圖逃跑。

在此之前,自從伊拉克戰爭以來,已經有30名美軍士兵受到有關殺人罪的指控,其中有11人被控犯有有預謀的謀殺罪。9人已經被定罪判刑,其中有5名已被定罪或承認犯有謀殺罪,其中有2人被判25年徒刑。另外原也被控犯有謀殺罪的6人,有的被降控一般殺人罪,或改控犯有其他罪行。1人被撤銷指控。

8名英軍士兵和1名荷蘭士兵也曾受到謀殺罪的指控。但經過英國軍事法庭的調查,8名英軍士兵的謀殺罪名已經被取消。那名荷蘭士兵在向暴力示威的伊拉克人群警告性開槍時,誤殺了一名伊拉克示威者。荷蘭的軍事檢察官的謀殺指控也沒有成功。

具體的美軍犯罪事件有,士兵EdwardRichmond因為開槍打死了一個伊拉克牛倌而被判刑三年,因為他認為這個牛倌襲擊他的戰友。

2004年,暴亂中的薩德爾市,第41步兵師第一步兵營的士兵,誤將正在沿途卸貨的自動傾卸卡車當作布雷車,開槍打死數人。(此條有待查證)。在一起武裝分子襲擊事件中,第41步兵團第1營C連一名美軍上士打死了一名已經身受重傷,正爬離駕駛室的武裝分子,因而被判刑3年。這名軍士聲稱他是出於憐憫,讓他減少痛苦而補的槍。(見新聞連接:
http://www.hinews.cn/pages_xw.php?xuh=20457)

數天后,同樣是來自第41步兵師的士兵在逐屋追捕中打死1名伊拉克平民,開槍士兵被判25年徒刑,另一名被判5年徒刑。

另外,迄今最引人注目的哈迪塞村24平民被殺案還在兩支獨立的調查隊的調查中。預計,一旦查實,將有人被判終身監禁。

同時,美軍軍事犯罪調查人員還在調查伊拉克孕婦死亡事件。這兩名婦女因為急着去產科醫院,而誤入標識顯著的軍事禁區,並沒有接受警告停車而被當着闖關自殺襲擊者打死。(參見附錄:八名槍殺一伊拉平民的美軍士兵面臨死刑判決)

相比越戰中,共有122名美軍士兵被判犯有謀殺罪,而且許多人被判處LifeinPrison。伊拉克戰場局面比越南還要複雜,但美軍犯罪現象顯然要少得多。

對此,聯軍司令JamesThurman將軍的解釋是“士兵們素質提高,戰場表現相比過去好了很多”。據說多數專家認同這一看法。

當今社會,美軍士兵戰場行為的透明度在增加,而美國公眾對士兵海外犯罪的容忍度也大大降低。

前美國陸軍司法總長WalterHuffman說,在戰爭中,零散出動的小股部隊最容易犯下暴行。當看到身邊最要好的朋友倒下後,剩下的人情緒就很容易失控,甚至會覺得自己也會馬上死去,產生復仇心理。而且,出於朝夕相處,親密無間的戰友情義,士兵更傾向於包庇同伴。

陸軍訓練手冊上說,在城市游擊戰中,往往最容易傷害到平民。因為對方戰鬥員穿平民服裝並混於平民當中,而且婦女和兒童也可能就是戰鬥員。在這樣的情況下,手中握有武器神經高度緊張的士兵具有天生的危險性,因為在槍口移動的同時扣動扳機,面前的人,無論是無辜平民還是戰鬥員就可能會死去。為此,陸軍條例規定:涉及到此類情況下的謀殺和惡行必須記錄和上報。

在數碼時代的今天,駐伊駐阿美軍士兵除了手中的槍外,多數有持有手機,數碼相機以及手提電腦,能夠自由上網發電子郵件傳播信息並開自己的博客網站,這就是使得違法事件得到隱瞞非常困難。前美國陸軍司法總長WalterHuffman認為,一旦事件披露,美國公民應對軍法系統有完全的信心("Once[allegationsare]revealed,Americancitizensshouldhaveabsoluteconfidenceinthemilitary-justicesystemtoinvestigateandprosecute")

軍人戰爭犯罪從古到今並不是新鮮事,只是到了今天才引起人們前所未有的關注。就象和平社會中的犯罪一樣,軍人戰爭犯罪也是對國家利益的損害。美軍士兵在伊拉克犯下罪行,無疑玷污了美軍的形象,也是和美國政府的伊拉克戰爭目標背道而馳的。因而,對於軍方和政府來講,懲處罪犯,給公眾一個交代,樹立美軍從嚴治軍的整體形象成了首要選擇。

可以想象,如果,我是布什,或國防部長拉氏,或駐伊拉克聯軍司令,我就會恨不得立刻將這些嫌疑人拉出去斬了,人殺了口就滅了,免得他們咬來咬去,咬到“上級”(雖然虐囚事件中所“咬”到的上級只是個副排級)。我寧願犧牲掉100個美軍士兵,也不許一件讓軍方和政府難堪的事件發生。如果我有這麼大的權力的話。

可惜,美國不是辦事“高效”的專制國家。在美國沒有人有這樣的權力。

首先,在美國,一切要遵循法律程序,雖然費時費力,還要被迫公開軍方不願外露的秘密,第二,要尊重人權。

多數中國人有個誤區,就是把人權作為一部分人所享有的權力,認為普世的人權價值觀是資產階級的虛偽人權觀。在10多年前,我們認為少數被專政的對象不配享有人權。今天,還有很多人認為,某部分人不配享有人權,比如認為喪盡天良的恐怖分子不配享有人權,或者只要是美國人就不配享有人權,對美國人割頭虐殺暴屍就是大快人心。

人權,應該說就是作為人,與生俱來所應該享有的權力。只要是人,不管是好人,還是壞人都應該享有。普世人權價值觀在當今世界的普及,是對人類千百年歷史的總結,是人的自我保護意識的升華,因為誰也保不准哪天自己就成了“壞人”。當國家主席劉少奇被紅衛兵們揪到批鬥台上時,再拿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來維權就為時太晚了。

在80年代初時,看過一部有關抗日戰爭時期國民黨軍隊的電影。有這麼個場景,一名良家婦女哭哭啼啼跑到一個國民黨軍隊長官那裡哭訴被一當兵的強姦了,那位頗有正義感的團長一聽,當即拍案震怒,命手下官兵列隊供辨認。婦女走過,官兵莫不臉色煞白,因為大家都知道團長的脾氣。最後婦女手一指說:他燒成灰我還認得他。那名被指的士兵兩腿哆嗦,雖然嘴裡還在不停地說着話,但沒有任何人能夠去聽他說的是什麼,是聲辯無辜,或道歉懺悔,因為他立刻被拖出斬首。這一刀,使得那良家婦女感到冤屈昭雪,這一刀,使民眾感到大快人心,這一刀,使得全團3000官兵的恐懼一掃而光,這一刀,讓那位包公團長奕奕生輝。

當時,看電影時,好生納悶,怎麼國民黨的軍隊也不許強姦民女的?我相信那個年代,大多數中國人都和我一樣,國民黨反動派的軍隊就是為了搶劫,殺好人,強姦老百姓而存在的。在那個年代,我相信大多數中國也會相信美軍來到中國,是為了讓兩個美國大兵去北京強姦女生沈崇,是為了讓某黑人大兵去上海打死黃包車車夫臧大咬子,是為了讓美籍雇員去武漢強姦中國名媛(註:這些事件近年來有不同說法)。

看完電影后,有所醒悟,原來國民黨反動派也不容強姦的。我相信,至今仍有中國人在看到美軍審判士兵的時候,也才有所醒悟:原來霸權主義美國也是不容濫殺外國人的。

我相信,看完電影后,許多觀眾也會象我一樣,國民黨反動派軍隊的形象在心中有點正了起來。但絕少有人會想到那個犯罪的士兵所應享有的權力,絕少會有人想到那名士兵也是母親十月懷胎所生。

好在美國是一個法制和講人權的國家。審判犯罪的士兵是為了保護伊拉克人的人權,給被審士兵以充分的辯護權則保護了嫌疑人的人權。

目前,8名被控的美軍士兵除了軍隊依法提供的法律顧問外,都聘請了各自的私人律師。一名被控士兵家屬說:“無法想象他們會犯下這樣的罪行,我很震驚,也有懷疑。直到被證明有罪前他們都是無辜的,相信美軍當局會在調查審判中堅持這一點”。另一名涉嫌士兵的母親則將矛頭指向布什政府,她說:“我兒子沒有罪,是布什的伊拉克政策有罪。我兒子從小到大是有名的乖孩子,從未跟人動過手指頭,他原本要7月份退伍回來上大學”。一名士兵的受聘律師則對美軍方的起訴書質疑道:“你們能相信八個訓練有素武裝士兵需要共謀去謀殺一個54歲的伊拉克平民?”。犯罪嫌疑人家屬天然地需要維護自己親人的權利,律師干的就是“拿人錢財替人消災”的活計,將矛頭指向涉案士兵的“上級”是最常用的辯護手段。軍方公訴人是要清除敗類,維護軍紀和形象。在這樣自由和公開的“攻防戰”中,正義得到伸張,人權得到保障。

突發其想,我用“現役軍人”和“謀殺”兩個字分別在GOOGLE上搜索一下,下翻了10頁,結果發現60%以上的大陸媒體新聞說的是美軍現役軍人的事情。我再用“現役軍人”和“犯罪”兩詞搜索,結果出來的美軍現役軍人仍占30%的比重,有關咱們大陸的的條目大多談的還是純法律知識。用“現役軍人”和“強姦”兩詞搜索,結果有關咱們大陸的條目大多數談的是純法律知識,多數談的是破壞軍婚和軍人妻子被強姦,少量社會新聞是冒充現役軍人強姦民女。

我們現役軍人哪裡去了?這可能是我們的國情特色。但沒看到的事情並不等於沒有。

軍人犯罪,特別是軍人在戰爭中犯罪是令所有自認為文明軍隊頭痛的問題。根據中國人民志願軍政治部主任杜平將軍的回憶:入朝後,部分幹部對犯紀律現象採取容忍或放任不管的態度,致造成違犯群眾紀律現象日益增加。有些部隊自以為有功(當時有個順口溜:“身上打個眼,比毛主席小一點;抗美援了朝,比毛主席差不了多少”),無人敢管,胡作非為。翻箱倒櫃者有之,打罵群眾者有之。一些敗類,竟敢搶劫殺人侮辱婦女,甚至成群結隊跑回安東(現為丹東市)搶劫殺人。一些志願軍幹部帶着司機警衛開着車,橫衝直撞,回到祖國也不見收斂。僅在51年春天,回國的志願軍軍車僅在瀋陽市就肇事100多起,軋死軋傷人民群眾100多人,還毆打想管事的公安幹警。有的軍幹部指令警衛說:“你給我打,打死我負責”。曾有歸國志願軍20餘人大鬧北京中山公園。有志願軍無辜毆打醫生和伙夫及幫廚的老百姓,卻無人敢過問。有個志願軍連長當眾開槍打死一衛生院的院長。為了嚴肅軍紀,志願軍部隊曾一次集體處決了100多人。後來在每次戰役或重大戰鬥前,每個團都會公審處決幾個人。根據中國人民志願軍第42軍吳瑞林軍長回憶,入朝初期槍斃了一批強姦朝鮮當地民女的志願軍,第二次戰役後就不槍斃了,改讓他們去基層一線部隊戴罪立功。

根據《一九五二年志願軍後勤工作簡結》,規模僅僅只有11萬人的志願軍後勤部隊中,從一九五二年一月至十一月的11個月中,共發生自殺的一百零九人,自傷的三十九人,逃亡的六百八十七人,汽車肇禍壓死的八十一人,壓傷的九十四人,誤傷的一百零八人,強姦的四十一人,通姦的五百一十四人,雞姦的一百五十人。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三)規定:戰時故意損傷無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和>第四百四十六條(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說: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指聚眾殘害無辜居民、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首要分子,殘害無辜居民多人的;掠奪無辜居民財物數額巨大的,殘害無辜居民手段惡劣的,嚴重影響我軍軍事行動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等等),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殘害大批無事居民的,殘害無辜居民手段特別惡劣的,掠奪無辜居民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嚴重影響我軍重要軍事行動的,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等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979年開始的“對越自衛反擊戰”中,當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軍紀比抗美援朝的時候的志願軍要更加糟糕。近年來陸續有些親歷者寫出了回憶錄,基本佐證了解放軍在越南實行的“三光”政策。比如,一個14軍112團迫擊炮連的解放軍老兵回憶說:一進村就對着人掃射,將老百姓趕跑,接着到處找吃的,看到活雞活鴨是最好的。有一次將魚塘的水放干,美美得吃了一頓。一次路遇一家母女三人,不聽喝令停下,結果全部倒在解放軍的槍口下。另外,有一批越南俘虜,大概40來個,用背包繩拴成一串,由一步兵連派人押送回去,結果根本就沒有送往後方。一名原160師479團100的南陽兵回憶說:遇到村寨,一幫兵馬上就衝進去,各家的大小箱櫃都要清理一便。接着槍托一陣亂砸,鍋碗瓢盆也要過一遍槍托。兵們不厭其煩的一間都不漏.都想找到些什麼。到了高平,54軍和55軍為搶劫越南當地的物資還差點衝突起來。一名越南女俘虜被解放軍用繩子吊在樹上,任憑翻譯怎麼問也不開口,於是就拉響了一顆手榴彈送她上了西天。一名第1軍第1師工兵營舟橋連75年廣州籍的老兵在他的>一文中回憶:一邊撤退,一邊炸,一邊燒,倉庫,醫院,民房一個不留。目的是讓越南國家經濟15年無法恢復。

美軍自2003年3月20日入伊至今的3年來,已有85萬美軍官兵先後駐紮伊拉克,顯然違法犯罪的美軍士兵也只占及其微小的一部分。三年中,美軍共拘捕了7萬多各類人員,但只接到600樁有線索的不當對待囚犯(戰俘)的投訴,所占比例不到1%。已經結案的為450餘件,查實了280件,處罰了涉案美軍士兵,最高刑期為20年。更難能可貴的是,迄今還沒有一例有依據的美軍強姦伊拉克當地婦女的投訴。這樣的表現足以傲視這個世界上的絕大多數文明軍隊,因為即使按照中國人民志願軍那樣的文明程度,駐伊美軍也應該已經強姦200多人了。以往,一般認為,在戰爭中,戰俘和被拘留平民的死亡率在5%以下,是可以接受的。比如,美軍在二戰中,落在納粹德國手中的戰俘的死亡率大約在3%左右,美國人普遍認為他們的被俘軍人受到了相對文明和人道的對待。相對比,美軍在朝鮮戰爭中,落在有文明之師稱呼的中國人民志願軍手裡的戰俘死亡率約為38%,是志願軍戰俘死亡率的近10倍。(參見“朝鮮戰爭中美國戰俘死亡之謎”一文)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四)規定:虐待俘虜,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和>第四百四十八條(虐待俘虜罪)說:虐待俘虜,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着重強調,只有情節惡劣的虐待俘虜行為才構成本犯罪,如一貫虐待俘虜屢教不改的,虐待俘虜的手段特別殘酷的,因虐待等行為導致俘虜自殺、兇殺、逃跑、鬧事等嚴重後果或造成惡劣政治影響的,因虐待導致俘虜傷殘和死亡的等。

根據這個法律,虐待俘虜並不算犯罪。在阿布格萊布監獄虐囚首犯美軍軍士格拉納,按照這個尺寸可能連犯罪都算不上,最多屬違反紀律,更遑論坐牢10了。因為他們讓幾個獄中暴動鬧事的重囚犯疊羅漢,拍裸-照,看起來更象惡作劇。就是用軍犬和假用通電來恐嚇囚犯,也還不符合特別手段殘酷的標準。就是他們將囚犯虐殘,虐死,最多也就判個三年徒刑。金門戰役中,具有人民英雄稱號的244團特務連副指導員劉繼堂,在金門島上槍殺了40多名戰俘,沒事兒。卻因自己被俘後被迫“脫黨”和“參與鬥爭領導幹部”而被判刑12年。

那麼,為什麼要定個“虐俘罪”呢?刑罰細則是這樣解釋的:虐待俘虜的行為直接侵害了我軍的俘虜管理制度,削弱了我軍俘虜政策的威力,損害了我軍的聲譽,使敵人的反動宣傳有機可乘,導致敵人頑抗到底,增加了我軍奪取勝利的困難。這好像和保障俘虜或囚犯的人權毫無關係。

>和>中除了“虐俘罪”外,還有一個“虐待部屬罪”。四百四十三條(虐待部屬罪)說:對部屬進行折磨和摧殘,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細則說明: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而致人死亡則是本罪加重處罰的條件。這就是說,在解放軍內部,怎麼進行毆打和餓凍,只要沒有致人重傷或搞死的,就不算犯罪。這就解釋了志願軍當年處理一樁虐俘案的合理性:一個美國黑人戰俘偷了一個白人戰俘的一包極其珍貴的煙絲,白人就此將黑人打了。志願軍管教中隊長逼迫白人戰俘剝去衣服到室外雪地上罰跪。室外奇冷,攝氏零下二十多度。過了半小時,難友們見他沒有回屋,出門一看,他像只蝸牛似的蜷縮在牆根,已凍得全身麻木,當然自己不能回屋子了,要不是難友的貼記,一條鮮活的生命就消失了。這是發生在志願軍十分需要活戰俘的時期,這是一個嚴重虐待戰俘的犯罪行為。然而,在外部,志願軍俘管領導機關向戰俘們宣布的定性卻是:白人打黑人,是種族歧視,是階級壓迫的一種表現,白人理當受罰。在內部,志願軍俘管領導機關認為:中隊長政治覺悟不高,違反工作紀律,警告處分。這就是志願軍“內外有別,兩本帳”工作方法。

>和>中除了“虐俘罪”外,還有一個“私放俘虜罪”。第四百四十七條(私放俘虜罪)規定:私放俘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虜、私放俘虜多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這就可以看出,按照這個法律,把俘虜虐死比將俘虜“放生”要好。這是為什麼呢?刑罰細則這這麼解釋的:私放俘虜的行為,不利於消滅敵人有生力量,不利於及時獲取敵方情況,使敵人的反動宣傳有機可乘,導致敵人頑抗到底,增加了我軍奪取勝利的困難。

>和>同時又規定:在戰時,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根據第1軍第1師工兵營舟橋連一個廣州籍老兵回憶,他們營部的通信員在檫手槍時,槍口對着自己的老鄉,工兵連的班長普雲忠開玩笑,一摳扳機,普雲忠頭顱中彈死亡。營部通信員因“誤斃人命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但不須坐牢,只在部隊戴罪服役。

照此法律,參與阿布格萊布監獄虐囚的數名罪犯也不用坐牢,反而可被派往戰事正酣的費盧傑戰場奮勇殺敵,戴罪立功。如果如此,那麼伊拉克人的人權還真的不如豬權了。有理由相信,隨着我軍的職業化,現代化和文明化,這樣蔑視人權的怪法一定會得到修正。

流星雨72

附錄一:
回應評論之一:處死犯罪美兵的確比蹬天還難。

附錄二:
回應評論之二:談談有關涉及軍人犯罪的管轄權問題。

附錄三:
回應評論之三:“從重從快”是當權者逃避社會責任的手段

附錄四:
八名槍殺一伊拉平民的美軍士兵面臨死刑判決

附錄五:
殺伊傷員美兵被判入獄三年 辯稱好心施"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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