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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曉:一句讓我倍受啟發的話
送交者: 萬維網友來稿 2025年04月19日18:43:10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趙曉:一句讓我倍受啟發的話

——從制度經濟學與法律經濟學看“法治”的本質


早上起來,讀到一句話,讓我眼前一亮:

“我制定一部法律,你必須遵守,這是帝制;
我制定一部法律,我們一起遵守,這叫法制;
我們一起制定一部法律,我們一起遵守,這叫法治。”

這句話看似樸素,卻在三層結構中逐層揭示出權力結構、制度形成、法律正義之間的本質關係。更重要的是,它激發了我用制度經濟學與法律經濟學的角度,去重新理解“法治社會”與“法制社會”之區別。

一、法治的關鍵不是有沒有法律,而是誰制定法律

制度經濟學告訴我們:法律是制度安排的一種形式,制度是人類為減少不確定性和交易成本而建立的規則結構。

但制度的“正當性”不是自動存在的。道格拉斯·諾斯(D.C. North)指出,制度是否有效,是否能夠使人們在不確定性下依然願意合作與投資,關鍵在於它是否對所有參與者都有約束力,也就是是否形成“可信的承諾結構(credible commitment structure)”。

“我制定法律,你遵守”——這看似具有了制度的形式,但本質不是制度,仍是強權(帝制); “我們一起制定法律”——這才是制度的博弈基礎。

如果一個制度的制定完全是“上位者”的設計,而廣大人民無法參與或修正,這個制度就不是合作結構,而是命令體系,其成本是高昂的“順從成本”與“合法性赤字”。

二、法治的核心,是使“法律成為所有人的交易成本”

從法律經濟學視角看,法律的目的不只是懲罰犯罪,而是通過規則設定、預期引導與糾紛解決機制,降低社會協調成本。

但如果法律只是少數人控制的工具,它就不是降低交易成本,而是製造不對稱博弈:

法律,就在強者手中成了“打壓”工具,在弱者眼中成了“笑話”。

哈耶克指出,“法治不是用以追求計劃目的的工具,而是用以維護自發秩序的邊界。”也就是說,法律的價值在於為所有人提供可預測的邊界,而不是為權力提供隨意出擊的“刀把子”。

若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若無法律對權力者形成制衡,那麼法律就無法成為激勵與契約的中介機制,整個社會便失去了信任基礎,交易成本飆升,經濟活力枯竭,最終社會結構崩解。

三、我們真的進入“法治社會”了嗎?

制度經濟學區分“形式制度”(laws on books)與“實質制度”(laws in action)。
我們有憲法、民法典、刑法、行政法等龐大法律體系,但真正的問題是:
這些法律是誰制定的?是否平等適用?是否能真正制約強權?

今天我們在很多場合高喊“依法治國”,但仍然常見:

無法律約束的裁量權(比如運動式執法、選擇性打擊);
立法過程缺乏民主參與(人民不能對法律議案發表意見,更無法否決);
執法不統一,司法不獨立(法院受制於行政權力);
法律對弱者嚴格,對權貴寬容。

這些現象說明,我們的很多法律制度還處在“帝制的現代包裝”中,實質上連“法制”都未進入,更沒有完成“共治—共守—共負責任”的制度轉型。

四、法治的最終目標:建立可持續的制度性信任

無論是哈耶克、諾斯、波斯納還是科斯,都不約而同指出:一個真正發達的市場與社會,必須有一套“制度性信任機制”。

而“法治”正是這種信任的關鍵形式。它不是靠宣傳建立的,也不是靠行政命令維繫的,而是靠:

法律的共識性(我們一起制定);
法律的公平性(我們一起遵守);
法律的強制性(不管是誰都得遵守);

這樣,法律才不僅是規則,更是一種承諾,一種信用,一種長期主義的制度土壤。

制度的好壞,不在於它說了什麼,而在於誰說了算;
法律的正義,不在於條文的優美,而在於是否能制衡權力。

法治,不是文件夾里的法條,而是我們能不能一起制定、一起遵守,並一起為其承擔責任的制度信任。

這就是制度文明的起點,也是通向現代國家以及“成功國家”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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