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哉,“無罪推定”竟然成了逃避罪責的淵藪 |
送交者: 蘆笛 2006年07月04日08:45:45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兼答張朴先生
猶記當年他以“楊小凱心儀的經濟學家”身份在網上開講,竟然連“經濟過熱”是什麼都不知道,硬要說那是中國人捏造出來的外行話,證明此子雖然8歲來美,卻至今沒看過美國電視或起碼是聽不懂廣播。幾十年來竟然連鬼子動不動就說的“The economy is overheated”都不曾聽見過一次,所以才不知道“經濟過熱”乃是直譯過來的鬼話。 於是我便上貼,免費給他傳授了這一下爛常識。眾目睽睽之下,他那“專家”當然不能服輸,便硬撐到底,硬要說那是民間俗話,不是正經經濟學術語,經濟學家都不使用。我立即又從網上調來幾分中英文帖子,全是諾貝爾經濟學獎獲主談論中國經濟的,所有的人都用了“經濟過熱”這個詞。 我並且告訴他,他連凱恩斯主義都誤解到八萬杆子打不着的地方去了。凱恩斯主義乃是治理經濟蕭條的熱藥,主旨是由國家干涉經濟,實行赤字預算,通過興建大規模工程拉動內需,人為製造需求,以此脫出經濟蕭條的危機循環,而他卻誤以為那是用來治理經濟過熱的涼藥,整個滿擰了。如此南轅北轍的專業經濟學家,想象力貧乏的同志便做夢也想不到。 討論到了這一步,草先生便圖窮而匕首見,開始抓我的特務。這通常是他“學術討論”的終場曲,以此完成最後的學術論證。在這方面他可絕對不缺乏“論據”,無論你是哪方的,他小人家都有好快刀伺候:您若是倒共派,他就亮出與共軍特務頭子熊光楷的合照來,告訴你他是中南海貴賓,回國走的都是總統通道;您若是擁共派,他就亮出與FBI特務頭子的合影來,紅口白牙地誹謗你是共特。那次為了勝利結束與我的學術爭論,他用的是前一手,告訴我國安知道我的真身,對我發出了毫不隱晦的人身威脅。 您別說,他這學術論證還真有無比雄辯的說服力。幾年來,他在網上使用這套流氓手段,誹謗誣衊恐嚇了不下幾十人,其中有位“萬年一笑”在他恐嚇之下,竟然就此神秘失蹤,也不知道真是讓熊光楷派到海外來的部下暗殺了,還是讓草先生嚇破苦膽一命嗚呼了,就此成為中文網上的一大懸案。 任何一個有點起碼文明常識的人一眼就能看出來,這完全是赤裸裸的犯罪行為,用草先生不懂的英文來說便是“threatening, blackmailing and extortion by libeling and defaming”(通過誣衊誹謗進行威脅、訛詐和敲榨)。草先生公然在公眾場合下干出這種犯罪行為來,只能說明這位90年代才跑到美國來的無一技之長的末流文人,至今長的還是那副大陸痞子的瓤子──這也難怪,他這位“泛美銀團副總裁”的辦公室似乎就開在網上(雖然他那“公司”連個網頁都沒有,一向是寄居在各種論壇流動辦公),客戶就是專講國語的大陸流亡政客,畢生與痞子打堆,您讓他上哪兒去獲知最起碼的西方文明常識? 可惜大陸出產的痞子當真是漫山遍野齊至,排山倒海而來,於是草道不孤,開創的“以抓共特作為學術論據”的革命傳統得到了空前發揚光大。有位驚天動地的大詩人名曰蔣品超,其成名絕技就在於誰要敢說他的詩不好,誰就是共匪六扇門出來的鷹爪孫。在這點上,他倒頗有文革紅色恐怖期間的高乾子弟紅衛兵的作派,把人家那首著名歌曲改為: “歌頌品超歌頌黨, 由此可見,草庵當真是罪孽深重,不但自己犯法,還通過言傳身教,帶出一大群“抓共特學派”的“學者”、“文藝批評家”甚至“詩人”來。 可就是這樣一個驚天動地的法盲和積年慣犯,最近卻竟然又哪壺不開提哪壺,慨然出來“挽救”我,跟我開“普法課”! 老蘆犯了什麼法呢?據這位美國法律專家說,是不是罪犯,那是由法庭審判決定的,在法庭審判之前,你頂多只能使用“嫌疑人”或“涉嫌犯法”。所以,我指責抨擊誰誰犯罪,其實本身就是犯法的表現。 這點下爛常識,如今連國內《法制文學》的作者們都知道了,可草庵還把這當成8歲來美的“經濟學家”的專利。可惜他在國內不過是個混不出名堂來的末流文人,無一技之長,更毫無思維能力,竟然看不出自己再度鬧了個白痴笑話:既然如此,我是否犯法,似乎也得由法庭審判說了算,你指責我犯法,本身不是也犯了法麼? 哈哈! 其實老蘆上網,來回來去吹的軲轆笛中,最主要的一曲就是這“無罪推定”,亦即任何人在經過公平審判證明有罪前,都只能視為無罪。這還不光是司法原則,也同樣是公民立身處世的作人原則。草庵等人毫無證據就言之鑿鑿地指控他人是共特,正是違反了這一神聖原則。就是因為他們肆意踐踏這一神聖原則,我才多次出來抨擊這種下流犯罪行為。 不僅如此,它也是治學的原則。你要提出任何理論,必須有足夠證據,否則根本就是興冤獄。我在寫作史論時非常注意這一條,例如在《是誰殺了宋教仁》中,我通過嚴謹論證,提出了宋教仁是陳其美暗殺的。儘管那論證極度嚴密,但因為缺乏直接證據,所以我只敢說,我提出的不過是一種假說,它的優點,就是比“宋是袁世凱暗殺的”經典假說更符合邏輯和常理,因而也就更可信。 可惜就連這麼簡單的一個原則,多年居住西方的張戎女士仍然至今不明白。張朴先生在最近為其姊答辯的文字中,竟然說張女士訪問了胡宗南的遺屬,人家拿不出“不是共諜”的證據來,所以,胡當然是匪諜。 這就是典型的有罪推定,它和“無罪推定”完全相反,乃是“犯罪嫌疑人除非能證明自己無罪,否則應一律視為有罪”,乃是我黨歷次殘民運動的光輝指導思想,其特點就是“以猜疑為證據,以對方百口莫辯為定案依據”。故張老先生就是被這套在文革中活活逼瘋的。不意張女士和張先生至今還用來作為治學的指導思想! 二張怎麼不會想想,我要指控您二位是匪諜,您們有本事拿出不是匪諜的證據來麼?怎麼個證明法?熊光楷同志親筆開的證明書,上蓋軍情局或國安部大印? 那麼,是不是真如草包居士所說,非經法庭宣判,公民都不能指控他人犯罪? 倘若真如此,則誰也不能舉報犯罪了。我已經在眾議院告訴草先生,就連被人綹竊的店主喊“Stop the thief!”(“抓賊!”)都是犯法行為了,更別說咱們目擊罪犯搶劫、行兇或強姦時,都不能上去制止,要等着法庭審判後才能認定那是犯罪行為。誰要是見義勇為,反而成了“實行有罪推定,任意侵犯人權”的罪犯! 看看這就是8歲來美的美國法律專家鬧出來的白痴笑話,簡直超過了“草氏凱恩斯主義”! 當然,草庵說的也不是毫無道理,只是他90年代來美,出國後因為語言障礙,一直生活在文明黑洞中,又錯過了國內90年代以來發生的文明啟蒙,因此只能管中窺豹,看見了金錢豹上一斑,就此以為那是黑色的美洲豹。 的確,在西方的媒體報導或其他正式場合中,凡是提到尚未審判的涉事人,都不能使用“罪犯”的字樣,而只能使用中性的“suspect”(我在舊作中曾指出,中文翻譯的“嫌疑人”其實不是中性詞而含有貶義,由此可見中文是一種感情語言,缺少中性表述),否則就有誤導讀者先入為主,妨礙司法過程的客觀中立之嫌。就是為此,我才在《是誰殺了宋教仁》中批評黃興是法盲,居然在全國通電中紅口白牙地指控趙秉鈞是兇手。 但這並不是剝奪了公民在目睹犯罪行為發生時加以抨擊制止的神聖權利。相反,這是法治國家的公民責任之一。所謂法治教育,就是讓公民知道哪些事犯法,在見到這種行為時便自覺出來抵制。此外更要讓公民牢牢地建立“無罪推定”的觀念,記住“凡是沒有證據的指控就是誹謗”。 正因為老蘆知道這些起碼公民常識,這才會在草庵和其他人公然違反法律時出來嚴加抨擊。我指責他人犯法時從來都基於確鑿證據,根本就不是誹謗,例如我上面對草庵犯了誹謗恐嚇罪的指控,乃是基於他幾十個充滿誹謗誣衊恐嚇的犯罪話語的網帖的鐵證提出的。如果目睹這種赤裸裸的犯法行為還無動於衷,我就是一個不稱職的公民。 可惜“解放”前學校開設的公民課被共黨廢除了,這才製造出草庵之類毫無公民常識的同志,不但自己幾年如一日,勤勤懇懇、兢兢業業地在網上犯法,而且在富有公民意識的老蘆出來制止他們的犯法活動時,還要反誣我犯法,苦口婆心地“挽救”我,當真是井落到了吊桶里,令人啼笑皆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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