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杰輸官司,應當!活該!! |
| 送交者: 安魂曲 2006年07月21日08:55:35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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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美國加拿大、在台灣香港,象鄭北京一樣推銷“爆破作文“一類“速成“計算、閱讀、作文、外語、減肥的廣告一樣見怪不怪。。。其效果則因人而異(比如扶中漢雙向式英語對我本人立竿見影,但也有人說那根本不管用),這類“速成“法只要沒有負作用並確實能對部分學員產生好效果,同時價格尚可接受,就顯然不可一概斥為欺騙。 2)名人余杰在根本沒有做認真調查研究的情況下就在公開傳媒上指名道姓指責鄭北京是“騙子“,甚至使用侮辱性言辭。。。他的這類行為,在美國一樣是很可能吃官司,而且幾乎肯定會輸(因為他拿不出證明對方是騙子的證據)。請注意鄭北京在這裡僅僅是一個做了廣告的商人,並非需要社會輿論監督的知名人物,在海外傳媒公開指責公司、商人欺騙,吃官司的可能性可是真的不小。 ----其實余杰這官司究竟於情於理該不該輸,大家看看他自己及其辯護律師的辯護邏輯就一清二楚了-----
(狡辯:不僅任何誹謗都同時也是“觀點“,而且任何觀點都有可能出錯) 2、原告使用這種廣告方法推廣的這種爆破作文違反了語文教學的基本規律,原告的這種做法本身就是騙人的,被告發表的評論觀點沒有錯誤; (扯蛋:所謂“語文教學的基本規律“難道是毫無任何教學經驗的余杰及其律師可以定義的麼?英語、計算教學已經有很多速成學習法,治愛滋、減肥還有驚世駭俗的“雞尾酒療法“、“不節食療法“呢,難道這些都不符合什麼“基本規律“了?) 3、原告自已說自己是教育專家、演講家等,按照原告的說法他應當是這一領域的公眾人物,他的名譽權應當受到限制,對他的名譽權的案件的審理應該適用反向傾斜保護原則; (無恥:照這樣的邏輯余杰可以肆無忌憚地誹謗任何作廣告的公司和商人,或者出書發言的作者學人了) 4、語文教育和作文能力的培養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應受到公眾的檢驗和質詢; (卑劣:照這樣的說法,世界上幾乎找不到那件事情不“應受到公眾(其實是狂妄的余杰自己)的檢驗和質詢“了-----比如有人宣傳速成考托福、或者“速效減肥“。。。尤其,隨便打着“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的旗號去武斷批判、粗暴干涉一種商業社會司空見慣的宣傳活動,並因此剝奪他人基本的名譽權尤其是個人及其商業活動不隨便受他人誹謗的基本人權,這樣把“公眾利益“公然置於個人基本權利自由之上的傢伙難道也配稱“自由知識分子“?!) 5、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的行為具有違法性及主觀惡意,也無證據證明原告的名譽權受到了實質性的損害,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耍賴:什麼叫“無證據證明原告的名譽權受到了實質性的損害“?這不明明是拿讀者的常識當傻瓜麼?至於“主觀惡意”云云,只是審判的一種考量,卻並非構成誹謗的先決條件----難道我為了”幫助破案“隨口胡說八道余杰肯定殺人,這就不構成誹謗了麼?) 總之,這起案件余杰本來就該輸,而且越是放到法治社會他就越會輸-----這樣明顯他無理誹謗相對弱勢普通人應該承擔後果的官司他要不輸,中國還真的成了他這類文化流氓可以橫行霸道的天下了。 余杰輸了,應當!活該!!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2006)朝民初字第13945號 原告鄭北京,男,1972年10月7日生,漢族,北京天下同學作文俱樂部有限公司董事長。 被告余杰,男,1973年10月3日生,漢族,無業。 原告鄭北京訴被告余杰(以下分別簡稱原告、被告)名譽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黃嵐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北京的委託代理人及被告余杰的委託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從自己多年的寫作實踐經驗中總結出了中小學生作文的寫作方法和技巧,稱之為“爆破作文”,並出版了《鄭北京爆破作文》一書,主要訓練學生“快速審題、快速構思、快速修改”等綜合寫作能力,得到了廣大學生和家長的好評。2004年4月22日,被告在《南方周末》上發表一篇題為《作文豈能“爆破”?》的評論文章,文中多處使用諷刺、侮辱性的語言,稱原告的“爆破作文”是“騙子的醜陋”、“愚人節的笑話”、“一文不值的垃圾”、“搶劫”、“小把戲”等,對原告的人格進行惡意貶損,給原告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壓力和痛苦,並致使這篇有損原告名譽的文章在社會上廣為流傳。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並在《南方周末》上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失20000元人民幣。 被告辯稱:1、被告的文章是評論,表達了被告的一種觀點,觀點是沒有錯誤的;2、原告使用這種廣告方法推廣的這種爆破作文違反了語文教學的基本規律,原告的這種做法本身就是騙人的,被告發表的評論觀點沒有錯誤;3、原告自已說自己是教育專家、演講家等,按照原告的說法他應當是這一領域的公眾人物,他的名譽權應當受到限制,對他的名譽權的案件的審理應該適用反向傾斜保護原則;4、語文教育和作文能力的培養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應受到公眾的檢驗和質詢;5、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的行為具有違法性及主觀惡意,也無證據證明原告的名譽權受到了實質性的損害,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經審理查明:2001年7月,原告寫作的《鄭北京爆破作文》一書由北京教育出版社出版,該書講述了原告所創“鄭北京爆破作文”這一旨在快速提高學生作文能力的訓練法。審理中,原告稱現由北京天下同學作文俱樂部有限責任公司對該作文訓練方式進行商業經營,並邀請原告授課,出版了相關音像製品。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2004年4月22日《南方周末》報、《鄭北京爆破作文》一書、證人證言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同時法律亦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使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故被告有權對原告所創“爆破作文”方法發表評論,但所發表的評論內容應當客觀真實或基本真實,不應使用侮辱、貶損他人人格的語言。 被告於2004年4月22日在《南方周末》報上發表了上述題為《作文豈能“爆破”?》的評論文章,該文中寫道:“這個世界上沒有最惡劣的事情,只有更惡劣的事情――無論如何,我們也不能低估騙子們的醜陋”。此段文字足以使讀者產生其評論對象為原告或者包括原告在內的一類人的印象,從而造成原告社會評價的降低。而該文在其後所使用的“……用一堆垃圾來騙取孩子(其實是家長)的錢,這樣的行為比起當街明火執仗的搶劫來又有什麼本質的區別呢?其行為之惡劣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鄭北京固然可惡”等貶義用語所描寫的對象直接為原告本人,損害了原告的人格尊嚴。現被告主張原告所創“爆破作文”方法帶有欺騙性,原告“就是騙子”,該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故本院認為其所發表的《作文豈能“爆破”?》一文基本內容失實,損害了原告的名譽和人格尊嚴,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犯,被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本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同時被告對其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精神損失亦應予賠償,但原告的訴訟請求數額過高,其過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余杰於本判決書生效後三十日內在《南方周末》報上向原告鄭北京賠禮道歉,其內容須在刊登前經本院審查;否則本院將在相關媒體上刊登本判決書的主要內容,費用由被告余杰承擔。 二、被告余杰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賠償原告鄭北京精神撫慰金一萬元。 案件受理費八百一十元,由原告鄭北京負擔四百元(已交納),由被告余杰負擔四百一十元(本判決書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八百一十元,上訴於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後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書 記 員:盧靜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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