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政府要視之如賊... |
| 送交者: 張三一言 2006年10月05日12:33:42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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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政府要視之如賊 張三一言 目錄: 一、重申不論對專制或民主的掌權者都要視之如賊
──“的”在這裡:有人反駁我說不能不區別民主與專制政府;意即不能反對民主政府。 “總統是靠不住的”,是民主精神的名句。不信任政府是民主常識和精神的ABC。不信任政府的形象表達可以用“視之如賊”。 閒話:“憲政民主不就是一個制約掌權者的制度嗎?” ──答案是肯定的:當然是。但是,“憲政制約掌權者”與民眾視政府如敵,不但不矛盾,而且精神相通,相輔相成。 閒話:“由於憲政制度是一個限權的制度,所以民眾可以通過正常的程式反對掌權者”。 ──這不錯。但是可以通過正常的程式反對掌權者,並不構成不准民眾用你認為“不正常”的,但是,合法手段反對當權者。我再次重申:民眾運動反對掌權者並不是用“不正常程式”、不是憲政程式外、不是非法行為;根本就不存在“民眾可以突破憲政程式反對掌權者”的事。 閒話:“從歷史上看,憲政危機有時就會導致突破憲政秩序。當人們的衝突大到無法在一個桌面上談判了,這時可能會有戰爭與暴動,結果或者建立新的憲政秩序,或者憲政破滅。” ──這些衝突不都是由於民眾運動罷免總統引起的吧?南北戰爭是民眾反對政府引起的? 閒話:“但是突破憲政秩序的代價是很高的。台灣現在並沒有很大的憲政危機,此時突破憲政秩序,所得與所失太不能比例了。” ──突破憲政秩序的代價當然很高,但是,你不能把突破憲政秩序與民眾運動劃上等號。民眾現在並不是發生憲政危機時挽救憲政,而是要罷免總統。罷免總統並沒有製造憲政危機;現在根本就沒有所謂“造憲政危機”的事,純是“狼來了”;是與中共製造階級敵人和“反華勢力亡我之心不死”思路類似的產物。有什麼理由說民眾運動要總統下台就等於突破憲政秩序? 現在有兩個可能,一是,如果陳水扁下台,呂秀蓮接任。這一來,絕無“突破憲政秩序”,因為呂總統的政府還是原選民選出來的符憲政府(請問,呂總統政府就是突破憲政秩序的政府?)。第二個可能是陳水扁不辭職,在這樣情況下你能說民眾運動就突破憲政秩序?兩種結局都不會出現“突破憲政秩序” 情況,把“突破憲政秩序”罪名加到和平理性的民眾運動身上去,是莫須有。 閒話:“無休止街頭倒扁運動,即使成功,所得有限,而所失可能很大。” ──一如你說的民施明德的民眾運動必然走向暴力一樣,這是你的判斷。我的判斷是:若台灣民眾運動倒扁成功,所得極大,所失有限. 閒話:“街頭的群眾運動是很容易發展成內鬥的,從而導致全面內戰,這樣的代價是不是太高了?” ──又是以假想的可能為現行定罪。 閒話:“台灣的藍綠衝突是個定時炸彈,能不引爆,就儘量不要引爆,或者最好在有控制能力時引爆。” ──請憑良心說一句公道話:台灣的藍綠衝突的始作俑者是誰?現在不斷挑撥本省人與外來中國人矛盾的又是誰?施明德等民運運動有那些事實證明他們在引暴這一定時炸彈? 施明德的民眾運動正好是藍綠和解融合的好榜樣。不青紅皂白指鹿為馬,不應該。 我想說什麼?以上就是我要說的。 2006/9/19 閒話 老張是混淆概念的高手。 2006-9-19 06:50
我這裡說的是“可能”被罷免,而不是一定要被罷免。 先舉個例子。 通姦在很多國家都不屬於刑事罪行,常人若犯了此事,大都“羞恥”了事。但是,總統高官犯了除了與常人一樣,受到“羞恥”的難堪外,很可能被趕下台。這是常見的事;克林頓差點就因此被轟下台。 但這並不是必定的,我們也見到另一景象。不知道我有沒有記錯,好像是德國總理(權力第一把手)就在任期間,帶着“二奶”和“私生子(女)”亮相。德國人並沒有要求他下台,相反人們都以諒解心態對待他;有人還多少有些讚賞羨慕之情。 被趕下台合不合理?趕總統下台的人合不合法? 民眾罷免總統沒有觸犯法律,相反還是民主社會中人民天賦權利,可見,合法。那麼合不合理呢? 有人說,只因為騎自行車犯規,只因為公款報銷一條女人底褲就要罷免總統,簡值是外星人糊鬧。 這樣說當然有其道理。騎自行車犯規和公款報銷一條女人底褲都是極之微小的小事;總統可是由全國人民投票選出來的非常重要的人物,因這麼一些小事否定全國人民用選票決定的大事,大豈有此理了。所以,理應總統獨法與民同罪,也罰款了事。這是常識也是常理。 但是常識和常理也有另一面。 先假設一下,倘若總統,騎自行車犯規罰款外,“合法”地辱罵執法人員,還用手中大權做出天知地知人人都相信但又查無實據的事,即暗中打擊報復執法人員。人民怒火心中燒,一發不可收拾,於是群起要求罷免總統。 又或者,總統知錯,乖乖受罰交款。本應無事了,可惜的是,這個總統平壞事多為,做盡人民看不過眼的事,人民借這個總統的小錯機會,把心中積壓很久的怒火暴發出來,於是要求罷免總統。 再或者,總統公款報銷一條女人底褲後,還挑釁地向民眾示威。比如總統如是說:“你有本事你就報銷一條女人底褲給我看,自己低能又對人眼紅。”一語激起萬重浪,民憤大暴發,要求罷工這個囂張的總統。 上面講的當然是虛構的東西,它要說明的是:民不服,有民憤,就有“可能”要求罷免總統。 於是,就要談談這樣的民憤民意罷免總統合不合理?(合法已經談過了) 合理根據之一。總統是由選民多數決選出的,現在由選民多數決要求總統下台一樣合理。(至於用什麼辦法罷免,用什麼辦法決定哪是人民的多數決,已經討論過了,不再談) 合理根據二。總統無需是完人、聖人,但是,總統也不能等同“人人”,人人無須作人人的表率,但總統則必須是人人的好榜樣。他或她必須比常人要求高一些。所以,人人通姦可“羞恥”了事,總統除此之外,還可能要被趕下台。理由就在這裡。 有人認為“要處罰依照違警罰法一律平等處理。為什麼總統就得下台?想不通?” ──這裡有兩個錯處。一是,總統犯法與民同罰,是用於總統利用特權“免罪”的情況下用的;例如當總統通姦、騎單車犯規等不與民同罰時用。不是用來搪塞民眾罷免總統用的;比如說,平民通姦,受到法律或道德“羞恥”的懲罰就了事了,若有人還想額外加罪就不合理。但是總統通姦後果又如何呢?是不是可以與民同罰就了事呢?當然有這個可能,如果人民認可的話。若人民不認同,要炒總統魷魚呢?那就只好請總統“執包袱”了。 二是,把總統降低到普通老百姓的要求。這種以降低要求為理由維護總統的作法是沒有說服力的。 結論是:總統載人違規、公款報銷一條女人底褲;倘若人民可以容忍,總統當然可以高官好自為之。倘若人民不能容忍,叫他下台,人民合理;總統就應該“執包袱走路”!總統拒不下台,合法,但不合理。 2006/9/20
是人都知道要求與強逼有區別。 問題是: 第一,請你明確不誤地回答如下問題: 更重要的是請你再明確說一次,你這裡指的“強逼”和下面提到的“直接”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 第二,台灣局勢不是你“認為”是怎麼樣就是麼樣。台灣民眾倒扁運動不是你加上“強逼”一詞它就是強逼,你加上“直接決定總統的去留”,它就是“直接決定總統的去留”。別人做的事,總得聽一下別人對自己行動的解釋。人家說是“要求”你硬派一頂“強逼”的帽子給人家,是不是過分一些了呢? 第三,不論是要求還是強迫,民眾都有這種權利──只要強逼或要求是合法的就可以。你一再說,沒有指稱施明德的民運倒扁運動非法,但又指他們是“強逼”、是“直接決定總統的去留”,而你又認為你所指的“強逼”、“直接決定總統的去留”是非法的。請你先理清你的思路和邏輯好不好?
請勿欲加之罪!“甚至“扣留總統””,請問,“甚至”了沒有? 人家的“包圍”全等於圍繞總統府遊行一圈,這也構成“強逼罪”? 你把人家的“阿扁不下台,我們天天來”理解成為“阿扁不下台,我們天天來強逼你下台”;為什麼不可以讓當事人理解為“阿扁不下台,我們天天來要求你下台”? 你把別人的行動理解為“民眾運動直接達成目標(張按:扁下台)”;人家明明是要求扁總統按憲依法辭職,是通過總統辭職達到總統下台的目的,而不是如你說的“扣留總統”,也沒有學泰國政變。扁沒有意願辭職,就不能成事,這中間明顯地必須經過“總統意願這一層”才能成事。要經過另一層、另一階段(過程)才成成事就是間接而不是直接。可見這是100%的間接要求。你把人家說的和做的都是間接要求的事,硬是指為“直接”,不合理吧。 我回應你提出的問題點點到肉。 2006/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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