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萬維讀者為首頁 廣告服務 聯繫我們 關於萬維
簡體 繁體 手機版
分類廣告
版主:納川
萬維讀者網 > 天下論壇 > 帖子
林海:為“原罪”辯護不符合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任務
送交者: 林海 2007年04月21日16:16:30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為“原罪”辯護是對構建和諧社會目標任務的公然踐踏
作者: 林海
日期: 2007-04-08 12:48

本 文 提 綱 (為時間很緊張的同志準備)

標題:為“原罪”辯護不符合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任務

導語:弄清圍繞民企“原罪”爭論的一些基本問題,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一)
所謂民企“原罪”就是違法犯罪。
不是所有民企都有“原罪”。
為民企“原罪”辯護違背了社會主義特色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背離了執政黨的執政理念。
(二)
民企“原罪”違反了社會主義的法律和法規,為民企“原罪”辯護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律的統一和尊嚴。
歷史地看任何法律都是不完備的;如果因法律“不完備”而“赦免”“原罪”,那麼改革開放以來的任何違法犯罪都可以找到庇護的理由。因此,以“法律不完備”為“原罪”辯護是找錯了理由。
(三)
“原罪”背後是腐敗,是貪官。為“原罪”辯護其實就是為腐敗辯護,對“原罪”“容容”就是對腐敗的寬容。

結語:為“原罪”辯護背離了執政黨的執政理念,違背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律的統一和尊嚴的原則,有礙於反腐敗鬥爭的深入進行,不符合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任務。

正文全文如下:

一段時間以來人們對所謂民營企業的“原罪”和“不規範”問題進行了不小的爭論。弄清圍繞這一爭論的一些基本問題,對于堅持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確保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規範市場主體的行為,取締非法收入,促進共同富裕,不斷推進和深化改革,真正實現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任務都具有重要意義的。

(一)

所謂民企的“原罪”,從爭論的情況看無非是指在改革初期有些民營企業違背現行法律、法規,採取一些不正當的手段和通過一些不正當途徑所進行的最初積累的行為,也即有人稱之為的“第一桶金”。對此,有人主張要“赦免”“原罪”,認為誰“清算‘第一桶金’”就“是在否定改革的巨大成績”,“ 不規範”“是其與生俱來的‘胎記’”,等等,極力為“原罪”和“不規範”辯護;有人則主張應該“追究”“原罪”,“清算‘第一桶金’”,因為改革“初期”的“不規範”是對着整個社會的,不單對着民營企業一個領域,只要是違法犯罪都應當得到追究,否則就無從談社會公平和正義,就無法建立規範的市場經濟體制,就不能維護法律的統一和尊嚴。

從爭論的情況不難看出,所謂“原罪”其實就是違法犯罪。即便有人把“違法犯罪”這一概念偷換成一個宗教性概念,仍然掩蓋不了問題的實質。這裡首先需要搞明白的是:是不是所有的民營企業都有“原罪”。我的回答是否定的。少部分人在為民營企業的“原罪”辯護時給人一個印象,好象是所有民營企業都有“原罪”,都“不規範”因而都需要辯護,都需要“寬容”,做出一副對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多麼關愛的樣子!果真如此嗎?否!實際上這是在以偏蓋全,混淆黑白,是對廣大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的侮辱。民營企業能發展到今天,毫無疑問是黨的政策的結果。絕大多數民營企業家藉助黨的政策這一巨大助力,守法經營,是靠辛勤的勞動和付出巨大的努力才發展到今天的、才致富的。而被稱之為有“原罪”的民營企業只是眾多民營企業中的一部分,甚至是少的一部分。正是這少的一部分,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不靠正道求發展致富,而是通過各種方式靠損害國家、集體和廣大人民的利益來實現自己的發財夢。在這其中,最典型的就是通過官商勾結,暗箱操作,採取欺詐等手段以改革和改制的名義侵吞國有和集體資產,使自己幾乎一夜暴富。老百姓稱之為爆發戶的多是這類人。大量的事實已經證明這種“原罪”是客觀存在的,否定這種“原罪”是無法說服人的。正象已經有人正確指出的那樣,任何為民企的“原罪”和“不規範”的辯護都是蒼白的,都是與中國共產黨的執政理念相背離離的,都是對社會主義改革的抹黑。改革開放20多年來,中國共產黨堅持與時懼進,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創造性地發展了馬克思主義,先後產生了社會主義特色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黨的十六大以來黨中央又提出了科學發展觀和建立“以人為本”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以及“立當為公,執政為民”的執政理念。這些理論都是一脈相承的。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嚴厲打擊經濟犯罪,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始終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情為民所系,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都是這些理論的重要內容。到目前為止人們大概還沒聽說有一個中央領導人、一次中央政治局和國務院的會議、一個中央文件說任何企業包括民企可以違法經營,可以用損害國家、集體和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方式來發展自己,也沒有聽說過對已經違法經營的任何人可以不追究。如果把我們的改革說成是可以允許部分人去偷、去搶、去騙、去官商勾結違法經營,不擇手段地挖國家和集體的牆角,可以損害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來圓自己的發財夢,這究竟是對20多年來的改革的肯定還是全面否定,是對黨的執政理念的堅持還是嚴重背離?

(二)

有人還說,改革初期“法律並不完備,追訴民企‘發家秘史’缺乏法律依據”。既然沒有“原罪”還存在什麼“發家秘史”;既然這個“發家秘史”沒有罪行,還需要什麼“法律”“追訴”“依據”?這且不論,就說“缺少依據”這也是對我國50多年來法制建設的否定和歪曲。從1950年直到現在,我們的法律和法規不論是在剛建國後不久制定的還是以後制定的都明確規定:貪污、走私、偷漏稅、行賄、受賄、擾亂金融秩序、侵占國家和集體財產都是違法犯罪行為。可以肯定地說,這些維護社會公正的法律,無論是過去、現在、將來都不會變,就是現代資本主義社會的法律也是對此嚴加禁止的。顯然,以“法律不完備”來為“原罪”辯護是找錯了理由。

社會是在不斷向前發展的,歷史地看任何法律都是不完備的。但是這並不是否定歷史特定階段的法律的藉口,更不是庇護某一歷史階段違法犯罪的藉口,如果因“法律不完備”可以對一定歷史階段的違法犯罪現象不予追究,那麼任何一個歷史階段、任何一個社會的違法犯罪活動都將會找到自己的避難所,從而任何社會的司法活動都將失去它存在的意義。即便改革初期確實存在“不規範”和“法律不完備”的情況,這決不是單純針對民營企業一個領域和民營企業家一個群體的,而是針對整個社會的。如果因為“法律不完備”就可以“赦免”什麼“原罪”那麼,其他罪是否也可以因“法律不完備”而被“赦免”。如果按照這種邏輯辦事是不是可以把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司法機關所判、所抓、所關、所槍斃的所有犯罪分子都一律釋放、一律平反、、一律恢復名譽,林彪“四人幫”是否也可以用同樣的理由予以平反昭雪?如果有人說這“不行”,那麼為什麼獨對民營企業的違法經營所導致的“原罪”和他們的“不規範”可以赦免和“寬容”呢?這究竟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還是有着雙重標準,這究竟是“有法必依,違法必糾”還是肆意踐踏法律?

有人說既然資本主義對其早年的“原罪”可以“赦免”,為什麼我們就不能“赦免”“改革初期”部分民企的“原罪”呢?這恰恰說到了問題的實質。如果持“赦免”論的人明白無誤地告訴我們,我們20多年來所進行的改革不是社會主義的改革,而是資本主義的改革,那麼“赦免”論也許可以有一定的根據和立足之地。但是,即便是在資本主義社會對資本家的“原罪”的赦免也不能一概而論。資本主義是在同封建勢力的長期鬥爭中發展起來的,在這個過程中它們對外靠征服、侵略和不正當的貿易,對內靠掠奪、侵占等野蠻手段完成了自己的發家史。應該說資本主義的初期發展充滿着“原罪”即罪惡。資本主義的“原罪”是資本主義發展初期無序狀態的結果。但是隨着資本主義的發展,資本主義社會的政治、經濟和法律秩序的日益完善,在這種情況下後發資本主義的發展已經不能再靠“原罪”維持下去,而且,後發資本主義的經濟規律和法律對後發資本主義的違法犯罪也是嚴懲不殆的。遠的不說,前一時期,美國的法律對安然公司的欺詐行為進行了嚴厲地懲處就是很能說明問題的例子。如果後發資本主義不這樣做,繼續允許所謂無序掠奪、侵占等“原罪”的發生,資本主義就無法維持它的統治,更不用說持續發展了。這也是當代資本主義蓬勃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況且,資本主義所謂“原罪”的產生是一個剝削階級代替另一個剝削階級的初始階段的必然結果。中國大陸在1950年以後已經逐漸建立起了社會主義的經濟制度和上層建築,剝削階級已經基本消滅,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還允許任何某種市場主體採取所謂“原罪”的方式來滿足自己的發財夢,這不但是對中國共產黨領導全國人民建立的社會主義制度的根本否定,也是對世界後發資本主義發展規律和實際情況的極端無知。

(三)

對社會主義制度下所謂“原罪”的爭論和辯護,看上去好象是單純針對部分違法經營的民營企業進行的,而且確實有人竭力想把這個問題限定在這個範圍,以掩蓋問題的實質。實際上問題沒有那麼簡單,這裡邊存在一個比部分民營企業違法經營更深、更嚴重的多的問題——腐敗。

無論是建國以來還是改革開放以來,對企業經營和經營行為的法律主線,即哪些是違法的,哪些是不違法,哪些是禁止的,哪些是允許的都是清楚和明了的;即使有些領域根據新的情況的發展還沒有新的法律,黨的政策也做了前導。比如對民營企業就是如此。儘管改革開放初期還沒有針對民營企業發展的完善的法律,但都有黨的政策及時地做了相應的比較詳細的規定。但是有一點是必須肯定的:不管是改革開放以來的任何法律和黨的一系列政策都沒有一條法律和政策是允許任何一個市場主體可以採取欺詐等手段以侵占國有、集體資產和損害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來達到自己的積累和發財目的的。不管法律完善到什麼程度,我想過去沒有,現在沒有,今後也不會有公然允許有此種行為的所謂法律。既然我國的法律、法規和黨的一系列政策是明了和清楚的,那麼為什麼還會出現部分民營企業(當然,決不單純是民營企業)違法經營的問題呢?究竟是什麼導致了民營企業和其他企業的違法經營問題。答案十分清楚,不是“法律不完備”的問題,而是腐敗的問題。對於這樣一個連老百姓都十分清楚的問題,為什麼在個別專家和官員那裡卻成為了問題,一個勁地要為什麼“原罪”辯護,並以“法律不完備”等理由竭力鼓吹要“赦免”“原罪”和“寬容”“不規範”呢?我想,這裡邊大有深意。

部分民企或其他企業的違法犯罪只是一個表面現象,“原罪”後面是官商勾結。從近幾年揭露出來的一些違法企業的情況看它們的身後無不深藏着一個或一群貪官。因此,追究民企的“原罪”最終戳到的是貪官的痛處;“赦免”和“寬容”民企的“原罪”和“不規範”,最終赦免和寬容的是貪官的罪行,是為腐敗尋找永久的遁跡,是想把貪官的罪行永遠掩蓋起來。這大概也許就是某些人出來為所謂“原罪”和“不規範”竭力辯護的另一個目的吧。儘管這一切看上去好象都是在保護和愛護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的漂亮幌子下進行的。但是正如老百姓和一些頭腦清醒的民營企業家深刻地指出的那樣,他們肚子裡裝得什麼貨明眼人一看就知,不過表面上不這樣說罷了。

民營企業要想通過最小的成本達到最大獲利的目的,這是很自然的。即便部分民營企業確實在“改革初期”存在所謂“原罪”問題,在這個過程中為害最大的首先是各級貪官,是他們為部分違法經營的民營企業開了綠燈,是他們同部分民營企業合謀致使國有和集體資產流失到自己和少數人手中。如果不是因這些貪官從根本上背離了黨的信念和宗旨,就是部分民營企業想違法經營都辦不到。因此造成社會主義條件下民營企業“原罪”的罪魁禍首首先是各級貪官污吏。因此,要追究民企的“原罪”從根本上講就是要追究貪官的罪行;要清算民企的“第一桶金”從根本上講也就是要清算貪官從“第一桶金”里所分得的髒。從這個意義上講,民企的“原罪”不清算,貪官們的罪行就永遠不會得到懲治,中國的反腐敗就只能是停留在表面上。腐敗問題得不到解決,老百姓不會答應,建立公平和諧的社會就是一句空話。追究民企的“原罪”清理“第一桶金”不是為了懲治民企,正是為了使民企得到健康發展,同時弄清誰是有“原罪”的,誰是沒有“原罪”的,從而為廣大根本就沒有“原罪”的民企正名,不要讓少數有“原罪”的民企損害了所有民企的清譽。對有“原罪”的民企,屬於官商勾結的,以懲官為主,以懲民(民營企業家)為副。對大多數有“原罪”的民營企業家只要追回不當財產給予批評教育就可以了,但對參與其中的貪官則應嚴懲不殆。這也是當前和今後深入進行反腐敗鬥爭的必由途徑。舍此途徑,不知會有多少貪官逍遙法外。


總之,極力為所謂“原罪”辯護背離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背離了執政黨的宗旨,背離了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制度,也違背了當代資本主義的發展規律,有損於社會主義法律的統一和尊嚴,有損於社會公平、正義,有損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確立,有損於民營企業的健康持續發展,有礙於反腐敗鬥爭的深入進行,不是對廣大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的真正關愛,而是戕害;不是對民意的尊重和傾聽,而是蔑視和拒絕。這一切都是與中央提出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任務格格不入的。對此,它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是理所當然的。


回複本文章 | 顯示所有文章 | 註冊 上一話題 | 下一話題


為“原罪”辯護是對構建和諧社會目標任務的公然踐踏 - 林海 [10670字節]〖點擊:437〗2007-04-08 12:48

發表新文章 | 論壇列表 | 貼子列表 | 搜索 | 登錄

回複本文章
您的筆名:
您的Email:
文章標題:
注意:正文最大允許長度為64K(約3萬字),
如果正文長度大於64K,論壇將會自動從後面刪節。
如題



這裡是主人公論壇(gongnongbbs.net.tf),本網站版權歸《工農天地》所有,設計版權共享,所有文章歡迎轉載。

0%(0)
標 題 (必選項):
內 容 (選填項):
實用資訊
回國機票$360起 | 商務艙省$200 | 全球最佳航空公司出爐:海航獲五星
海外華人福利!在線看陳建斌《三叉戟》熱血歸回 豪情築夢 高清免費看 無地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