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償命, 天經地義.
我理解這句話的意思是, 誰殺了人, 他(她)就得被殺, 是公理, 無須證明. 既然如此, 我從未懷疑過死刑的合理性. 直到不久以前, 才突然覺得這條公理把我帶進了一條死胡同, 怎麼也繞不出來.
一個人殺了人, 被別人處死. 那麼執行死刑的人, 也就殺了人, 按同一邏輯, 也就應該被處死. 為了處死他, 又有人必須殺人, 同時該被處死…不可避免的, 全世界人民就在遵循這條公理的過程中飛速走向滅亡. 然而這個悲慘的結局並沒有發生. 說明這並不是一條天經地義的公理.
如果是一條定理, 不論從邏輯上, 還是法理上, 我卻證明不了它的成立. 在此請高人指點迷津.
先從邏輯上講. 假設殺人的具體過程可以忽略不計, 也就是說對死刑執行者不予追究, 只對殺人動機審判, 看動機殺人者是不是應該被殺. 殺人的動機有千百萬種, 但可以一言蔽之, 即殺人者認為被殺者該死. 惡棍殺良民只是因為他認為良民該死. 法官判惡棍死刑也是因為他認為惡棍該死. 惡棍和法官遵循的是同一邏輯. 思路是一樣的. 只是他們的價值取向可能有所不同.
說到價值取向大概就算法理的範疇了. 首先說明我對法理這兩個字特別沒把握. 在此姑妄用之吧. 以價值取向來認定被殺的該死, 惡棍和法官在這一點上沒有區別, 都是按自己腦中建立的法理判人死刑. 區別是, 法官的法理世人認同, 惡棍的法理世人不認同. 但是不認同就該死嗎? 這個世界不認同比認同多. 那世人豈不又都走到絕路上去了? 惡棍作案時, 說不定就覺得自己是良民, 而被殺的才是惡棍. 或者更糟糕的, 法官本人就是一個惡棍. 怎麼能證明判官保證比被判的殺得對呢? 個中道理我說不清楚. 但有一點我很明白, 就是死刑面前人人平等. 按照同一機制, 每個人都不能保證某一天自己不會被判死. 這個推導結果令人不寒而慄.
這事我越想越覺得靠不住. 為了給大伙兒留條後路, 我覺得法律制定者最好還是廢除死刑. 這裡聲明, 廢除死刑不等於不懲辦惡行. 更何況, 本蛙認為死對人類真的不是最大的懲罰(不在本篇討論之列), 要不什麼叫死有餘辜? 或生不如死呢?
”華盛頓郵報”曾經登過一則報道. 講的是美國司法在”人道化死刑”的過程中, 擬雇用有正式行醫執照的麻醉師執行死刑. 沒想到重金之下居然一個勇夫都招不到. 醫生們說他們幹這行可不是為了殺人, 而是為了救人的. 無奈只好退而求其次, 訓練獄卒充當麻醉鄶子手. 這個例子展示了某一群人的生死觀. 對本蛙很有啟發.
聖經十戒中第六戒說“不可殺人” (出埃及記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