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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下關於sin和crime的討論中發現人們對這兩者之間的關係還沒完全搞清。
首先,sin 不等同於今天刑法意義下的 crime。這一點相信很多人經過討論後應該很清楚了。
然而,這兩者又是有禁密聯繫的。這一點很多人忽略了。這也是造成生活委員和5K口水仗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實在英文裡,sin 有可數名詞和不可數名詞之分。不可數形式的sin作為抽像概念,指的是人墮落的本性,而不是指俱體的行為(包括思想和行動)。用基督教/猶太教神學概念來說,就是人
的不完美或缺陷。
然而sin還可以作為可數名詞來指俱體的行為或裝態。比如仇恨、嫉妒、說謊不誠實等等。所以
我們可以說某某行為是 a sin. 如過說這些還之是籠統泛指的話,那麼,猶太律法(包括大家都知
道的十誡)的600多條規定,違反任何一條,都是 a sin 或 sins,且有具體懲罰條例。因此,在
律法意義下,這些 俱體的sins和今天刑法意義下的crimes在概念上就很接近了,雖然內容有很大不同。
即便是crime這個詞也不一定是具體刑法意下的罪,也可以是道義上可以譴責和聲討的罪 (比如對毛澤東在世時所作所為的譴責/聲討,多屬於這一性質)。
然而不管是crime也好, 還是具體的sin也好,從神學觀點來看,這些統統源於那個抽像意義的作為不可數名詞的sin (有人建議譯成“罪性”,或帶豎心旁的“罪”)及其引起的犯罪傾向。
還是回到人們所熟系的關於那個犯姦淫的女人的故事上來吧。一群猶太人抓住了個正在行淫的
婦女,按猶太律法,這是個具體的帶有懲罰條例的sin,和今天所說的crime(刑事犯罪)在概念上
基本一致,而且是個現行(當場活捉)。當他們把這個女人帶到耶穌面前,問是否要用石頭打死
的時候,耶穌的回答是:你們中間誰沒有罪的可以第一個拿石頭打她。
請問:耶穌所說的罪究竟是刑法意義下具體的罪呢還是抽像意義下的罪性?
我的答案是兩着皆有,不可分割。正是由於人類普遍的罪性才導致每個猶太人在一生中不可
避免的,或明或暗,或多或少,或在形上,或在精神實質上都犯了猶太律法規定的具體的”罪“。
我想,在對待毛澤東的罪惡聲討上,5K今天請大家思考的是同樣性質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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