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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一丁:周正龍案還是不能結
送交者: 潘一丁 2008年11月17日23:21:58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曾經喧囂一時,引起網路質疑和熱議的陝西“華南虎照”造假案,在陝西省旬陽縣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造假者周正龍以“涉嫌詐騙、非法持有彈藥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 2000元人民幣。結果了猶未了,使社會產生更大質疑,普遍認為幕後有“欲蓋彌彰”的更大貓膩。筆者當時根據歷史的經驗和社會的現狀事實,也認同這種看法,並且發表了一篇題名為“周正龍案不能結”的文字(原文請查閱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view=1&id=88677683&bid=2)來公開表達自己的觀點,認為是有關人員在“打馬虎眼忽悠全體中國人”的胡審(判)亂結(案)。周正龍本人也不服判決,再次上訴。 11月17日,陝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旬陽縣法院大審判庭對“華南虎照”造假者周正龍案再次進行公開開庭審理。據說經過長達12個多小時的庭審,安康市中院二審判決被告人周正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2000元;犯非法持有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總和刑期三年零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三年,並處罰金 2000元,並且宣布該判決為終審判決。終於赤裸裸地證明了他們自己是“法盲”兼“法霸”的事實! 首先,如果說這是一起“詐騙案”,那麼可以肯定嫌疑人已經有不“誠信”的記錄在先,所以對他的供詞,無論是“認罪”或“不認罪”的辯解,我們都有理由懷疑他的真實性,更有權利懷疑他出於個人利害的權衡,屈服於幕後某種利益集團的指使,而做出“偽供”。這就是為什麼法律要提倡“重證據、輕供詞”的原因和理由。而安康市中院顯然肆無忌憚地、無視這樣的原則! 而在周正龍議案中,堅持這樣的原則其實是一點也不困難的,那就是帶周正龍去做一次“現場重建”。在律師和少數有代表性媒體的監督下,讓他獨自用全部原班的工具(照相機、背景圖片或其它道具等),到當初作案的現場,再重新操作一遍,來證明他“供認不諱”的屬實性,一旦完成這個程序,並據此量刑、做出判決,不僅可以讓筆者這樣的就事論事的“懷疑論者”,從此閉口、放手。更可以讓那些出於各種動機而對此案糾纏不休的人,露出其這樣或那樣的真面目。 不過最重要的,是必須指出,這種理不直、氣不壯,一味憑藉權力作出的判決,雖然背後可能有希望維持社會“穩定、和諧”的良好目的或動機,但是結果一定事與願違,特別是在當政府決定用四萬億的投資來救市場和經濟時。 其實不必諱言,當初這件事的發生,無論是周正龍本人(或家庭)以及當地政府,乃至陝西省林業廳部分相關官員,無不都出自於為個人,大、小集體的某種共同經濟利益的目的和動機(比如爭取成立一個什麼絕對有利可圖的“華南虎自然保護區”),結合到一起來的。所以,如果從這個角度,以涉及的金額數量來看,這實在是一件不起眼的小案子,不值得耗費如此巨大的社會成本。但是考慮到國家正在要開始一個高達四萬億的經濟投資活動,如果以息事寧人的態度草率結案,等於示範開了一個此類詐騙方式的先例。到那時,憑着博大精深的中國文化加工出來的、聰明的中國人,加上已經擁有的各種高科技手段,衝着四萬億的巨額投資引誘,又有什麼樣的新聞造不出來呢?到那時不要說拍到什麼“尼斯湖怪”,要求撥款成立“湖怪自然保護區”了。說不定連“真龍”“真鳳(凰)”的照片都能像華南虎一樣地被“拍”到,而據此向中央要求撥款成立什麼“中國龍、中華鳳自然保護區”了! 所以筆者以為“此風不可長”,國家在大筆派錢之前,理應正式出手干預重審“周正龍案”,不惜一切代價(估計也大不到哪裡去),務必追查出幕後的真相,給包括周正龍在內的所有涉案者,或輕、或重,卻一定是公平合理、拿得到桌面上來談的判決。起到“以儆效尤”、“防微杜漸“、“殺雞儆猴”的作用。而不要等到將來被迫再演“揮淚斬馬謖”的戲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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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種案根本就不能在本地審.古代都知道  /無內容 - 瀟石 11/18/08 (141)
  國家的悲哀呀.這是明着戲弄中國法律和中國人民  /無內容 - 忙裡偷閒 11/18/08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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