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媒體紛紛刊載了新華社記者采寫的文章《為何十元錢“賣掉”民主權利――透視農村選舉中的“拉票”現象》。面對記者“為什麼10元錢就能‘買’走農民的神聖權利?”的提問,一位農民說,關鍵是選舉從開始就變了味,成了“豆腐渣地基倒頂歪”。而河南省民政廳基層政權處副處長谷文峰分析說,農民的“冷”是由幹部“冷”引起的。河南省副省長李志斌也說:“一個好的政策、一部好的法律貫徹落實得如何,關鍵要解決各級領導幹部的思想認識問題。”12月12日《南方都市報》“時評”刊載學者老石文章,也認為“10元錢就能賄選,關鍵是制度設計不完善、執行監督制度不力所致,起碼村黨支部在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鄉鎮在發揮‘指導、支持、幫助’方面尚待改進。”
很明顯,無論是農民自己,還是政府官員和社會學者,在面對“農民為何會輕易放棄自己的民主選舉權利和村民自治權利”的問題時,把矛頭都指向了基層政府對村民自治的非法干預和操縱。對於他們的這種看法,我是不以為然的。我以為他們的思維邏輯有一個先決性的缺陷:他們認為基層政府以及農村既得利益集團是能站在公民權利的一邊的,是完全可能克制擴張自身權力的欲望的。其實,權力與權利是一對矛盾體,當一項民主改革措施危及到權力傳統的勢力範圍的時候,權利與權力的矛盾就不可避免。讓矛盾的一方支持另一方,讓既得利益者支持損害自身利益的改革,這很不現實。當然,從社會政治道義上講,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是為人民服務的,他們應當善待公民應有的民主權利,積極配合貫徹落實民主改革措施。但這種道義上的規範必然得不到普遍的遵守。
建立村民自治制度其實就是讓基層政府及農村既得利益集團放棄自己原有的權力和利益,在推進村民自治制度的過程中,權利與權力(或勢力)的矛盾不可避免而且可能比較激烈。一些基層政府不支持,乃至非法操縱,農村內部一些有權有勢的搞賄選,其實是必然現象。出現這種情況,農民可以尋求政府上級部門、司法機關、權力機關以及社會輿論的支持,至少可以不配合這些人。而為了一些蠅頭小利輕易出賣自己的選票,坐視自身民主選舉權利和自治權利被剝奪,那就是懦弱,就是覺悟太低。
可以這樣說,一些基層政府之所以能架空村民自治法,使農村有“選舉”沒“自治”,之所以能由“後台”走到“前台”,變“指導”為操縱,關鍵是因為民主權利的享有者——農民本身太不自覺。公民權利實現和民主制度落實的過程就是公民與權力掌握者的搏弈過程。權利的實現,關鍵在於權利的享有者自己要像愛護自己的身家性命一樣愛護自己的權利。從來就沒有輕易能夠得到的權利,只知道伸手“等靠要”的公民絕不是好的公民。如果村民自治權利的享有者——農民自己不善待自己的民主權利,不認真對待並珍惜自己的民主權利,不勇敢地“為權利而鬥爭”,那麼這種民主權利就不可能實現,民主自治制度也不可能落地生根。奢望“領導思想認識”進步轉變,等待上級部門和其他力量的幫助,都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民主覺悟並不高,權利意識並不強,對待自己的民主權利太消極,是我國民眾的“通病”。而我以為,這正是落實村民自治制度,實現農村基層民主選舉,乃至建設好現代民主法治社會的關鍵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