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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玉嬌案中京鄂兩地律師之比對
送交者: Jean2009 2009年05月29日03:44:17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近日,有人對鄧玉嬌母女倆所聘用的北京律師指手畫腳,說其泄露了鄧玉嬌之“隱私”,可事實究竟是怎麼樣的呢?為以正視聽,在此必須澄清,北京律師究竟泄露了些什麼“隱私”?    按普通百姓樸實的觀點來看,當一個人面臨“故意殺人”——“人生即將被認定的事實而被牽拽到人生盡頭”時,所謂的“隱私”又能值幾個沙板?當人生走到“丟命”和“隱私”的十字道口時,“保命”要緊,還是“隱私”重要?這道命題,恐怕就是連小學沒有畢業的孩童也能打個滿分!   當一件要案冒出兩樣的“實情”時,當事人所期盼、指望的代理律師不是把實情和盤托出、而是祈求得到一個帶引號的實情?北京律師泄露“被控告人涉嫌強姦”能說不是鄧玉嬌母女倆和其所有親屬等共同一致的強烈訴求和當時聘用律師的初衷嗎?在我們沒患“抑鬱症”的正常人看來,北京律師的正義之舉的“控告”對當事人來說,顯而易見是“旱苗得雨”。可就是這對於當事人來說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的舉措,反而招來的卻是“鄧玉嬌及其母親和其親屬”一致的“憤慨”。這樣的個人“憤慨”,竟然是巴東縣ZF新聞發言人於5月23日凌晨通過新聞通稿的形式通報出來的,用“新聞通稿”來聲明區區個人“解聘律師之民約”實屬罕見。一份“個人聲明”用的着堂堂的一縣之府一“大清早”就出面來“譴責”北京律師嗎?這到底是誰的“憤慨”?   北京律師的舉措不僅給本案劃開了一道難以閉合的“事實理由”豁口,還給鄧玉嬌“殺出”和劈開了一條生路,這些都是有目共睹的:恕我疏漏寡聞,最少,到目前為止,對一個持刀“故意殺人”、還傷一人、對其“是否患有精神抑鬱症”還不能下定義者既不上手銬、腳鐐羈押在看守所,反而還給其個“監視居住”的優厚待遇,用這樣的刑罰“待遇”一個涉嫌“故意殺人”者我還是頭一遭聽說。沒有北京律師5月25日的《控告書》,能有5月27日“峰迴路轉”的——監視居住嗎?   俗話說:“不怕不識貨,就怕貨比貨”。迄今為止,選擇北京律師鄧玉嬌行為“正當防衛”;選擇湖北律師鄧玉嬌行為是“投案自首”。這就是北京律師和湖北律師的差異,令人們疑惑不解的是,鄧玉嬌母女聘北京律師“成為鄧玉嬌在偵查階段的代理律師”,居然不是為了及時、細緻地為當事人鄧玉嬌做“無罪”的辯護?本案現今顯露出的最大亮點則是諸多不符合常理——鄧玉嬌母女不求“無罪”,徑直追求“自首”着實令人不可思議。天底下有誰犯事兒後,“家裡大小”人明知占着理卻偏偏要“棄自由而投罪”——選擇律師是挑選能為“家裡的當事人”給“有罪”的道兒上引——“趨害避利”!?這能說是“鄧玉嬌及其母親和其親屬”的意志和選擇嗎?   不管怎麼講,本案有三大問號迄今仍在那兒高高地懸而未決:(一)鄧玉嬌坐下,拿水果刀能否割到死者鄧大貴的頸部?(二)鄧玉嬌“故意殺人”後,一夥兒尋歡作樂的另外兩名生者為什麼沒有任何一個人站出來報警?(三)發案當時的瞬間,鄧玉嬌、死者鄧大貴及受傷者們究竟是處於個什麼姿勢?   再說,北京律師不泄露“被控告人涉嫌強姦”又用什麼來填寫控告狀中的“控告請求”及“事實和理由”呢?而鄧玉嬌恰恰是身處在擁有“特殊服務、異性洗浴服務”的污濁環境之中,依然保持純潔的品格有什麼不願告人或不願公開的個人的隱私呢?!鄧玉嬌恰好是“出污泥而不染”的典範!同時,這正是各路媒體輿論為鄧玉嬌叫好的可貴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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