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蘆鶴: 復習『言論自由』 |
| 送交者: 蘆鶴 2009年12月29日01:53:01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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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曉波一案判決的結果,讓很多人認為劉曉波是『因言獲罪』,換句話說,劉曉波的言論及文章,屬於『言論自由』的范疇。看來,有必要復習一下什麼是『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在聯合國頒布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十九條被明確定義:
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子) 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 (丑) 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言論自由是一項基本權利,但它不是絕對的,不能被用作暴力、言語文字誹謗、煽動顛覆或淫穢言行的理由。堅固的民主國家一般只有在面臨高度威脅的情況下,才有理由禁止可能會激起暴力、妄害他人名譽、推翻合憲政府或鼓動淫蕩行為的言論。大多數民主國家也禁止煽動種族或民族仇恨的言論。 民主制度面臨的挑戰是,要在兩者之間保持平衡:在捍衛言論和集會自由的同時,抵制確實鼓動暴力、威嚇或顛覆行動的言論。
界定言論自由的限度和所承擔的責任,應該是各國法律的事情,我想,這應該沒有什麼問題。因此,中國刑法中有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是有所本的,無可厚非。 還應該提到的是,言論是介於是思想(想法)和行動之間的東西,有時是思想(想法),有時就是行動(行為)。相當令人遺憾的是,很多人並沒有意識到言論還具有這樣的特徵或是屬性,因此常常就會想到『因言獲罪』。理解言論有時就是行動(行為)這樣的特徵屬性或是,應該不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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