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岳東曉博士在美國硅谷聯邦法 院的知識產權案,被告僱傭了FENWICK & WEST LLP律師行,該律師行有300多名律師,據稱 平均每名合伙人年收入100萬美元。參與主審的兩名合伙人LAURENCE PULGRAM和JEDEDIAH WAKEFIELD據稱是知識產權領域的一流高手,自稱曾經讓IBM在 一個案子裡賠償了4億美元,硅谷無出其右者。另有LIWEN MAH等若干ASSOCIATE。此MAH先 生亦號稱某大學博士,原從事電子工程之類工作,後改行法律。法庭里,ASSOCIATE主 要負責資料整理等次要事宜,聽兩大高手發號司令。被告僱傭了兩名專家,一曰PHILIP FAILLACE,號稱為牛津大學博士,曾任教於斯坦福大學、參與過英特爾奔騰芯片設計、昇陽(SUN)公司操作系統開發等,自稱計算機科學家,計算機行業專家;另一人名 曰LYNDE博士,為加州伯克萊大學經濟博士,某研究機構CORNERSTONE RESEARCH的經濟學家。此二專家的報酬為70萬美金,各寫了一份幾十頁的報告,內容可想而知,無非是被告侵權範圍 很小,原告軟件簡單、貢獻很少,被告即使侵權賠償應該很小之類。
原告岳東曉方原來也請了一名專家,主要是用於分析對方的源代碼(因對方不允許岳博士查閱其源代碼)。但被告拖到最後才交出源代碼,原告專家 沒有時間完成分 析,沒有及時遞交報告而被被告要求排除。結果是原告只有一名專家,就是岳博士自己,而他沒有查看對方軟件的源代碼。
庭審開始,先是雙方事實證人作證。這些證人主要是確立事實真相。原告方的證人主要是岳博士(除岳博士之外,還找了一名被告的舊員工,但後者 的關鍵作證被對 方動議排除,最後在陪審團面前,該證人只說了幾分鐘,並未提供太多的信息)。岳博士的作證跨越5天時間,可謂關鍵證人。網上有華人說岳博士的軟件是老掉牙 的WINDOWS NT/95。這個問題,庭審時也提出來了。岳博士指出這是一種混淆功能與許可權的無知。WINDOWS NT/95的限制是一種對軟件使用權限的限制,不是軟件功能的限制,其軟件一直在更新,支持各種UNIX和WINDOWS平台,包括64位 平台和手機平 台。被告方對岳博士進行交叉質詢時,把岳博士過去十年中與客戶通訊的電子郵件等蛛絲馬跡都找出來,加上過去三年取證的錄像片段,可謂使出了吃奶的力氣,全 力圍攻。
被告提供了眾多證人。被告的CEO在證 人席上說他對岳博士早有耳聞,因此在岳博士向他提出質詢後,立刻下令全部替換相關技術;被告的項目管理們則稱岳博士 的軟件許可條款模糊,他們以為可以免費使用;被告的銷售人員說他們的客戶根本不知道使用了岳博士的技術,也就是說客戶們選擇他們的軟件產品時岳博士的技術 不是考慮因素,而是他們軟件的美妙;被告還找了一個客戶作證,說他們整個公司3萬8千人,就只有三個人拷貝了岳博士的軟件。如此等等。岳博士維權案公開 後,網上二狗子們給被告出了不少招,被告在庭審中使出的招數當然遠遠超過了這些建議。要知道,他們的律師團人數眾多,不是吃乾飯的。被告證人作證都有極為 漂亮專業的幻燈秀,一路圖文並茂,顯得很是權威。
事實證人作證完後。輪到被告的專家了。70萬 美金的專家不是吃素的。估計不比辛普森請的專家便宜。其技術專家作證說岳博士的軟件源代碼行數與被告軟件行數 相比頂多只有2%。但該專家在庭審前證詞錄取中,長考10分鐘也無法理解RPC軟件中一行C源 代碼(涉及一些類型CAST之類的基本代碼),而且被告工程 技術人員曾經向岳博士就TCP/IP技術問題提出諮詢,岳博士 迅速給出了解決方案,把同樣問題給這名所謂專家,他長考之後只得承認他也得去問專家。所以到 底誰是專家似乎有了定論。在法庭上他略微收斂,承認自己在相關技術方面並非深層次內行,只是用過類似技術,而沒有開發過這種技術。就源代碼行數百分比,他 也承認行數並不一定代表軟件價值,把皮球拋給了被告的經濟學家。雖然他沒有開發過這種技術的經驗,但他斷言被告只要四個程序員干兩個星期、320小時就能 開發出替代產品,總費用僅為3萬2千美金。之後,被告的經濟學家一口咬定代碼行數就是軟件價值的標誌。而且根據被告技術專家只要3萬2就能開發出替代產品 的證詞,而被告軟件產品開發耗費數千萬,因此岳博士軟件的貢獻只有千分之一。不但如此,被告經濟學家還證明被告軟件沒有產生利潤,相反,根據他的分析,該 產品不幸損失了一千八百萬美元。
岳博士是最後作證的證人,反駁了對方的事實和專家作證。首先,他證明被告在被指控侵權後,耗費幾個月時間才開發出一個方案,用一款BUG成堆的免費軟件取代他的技術,那款免費軟件的開發耗費了其作者數年 時間,而且有嚴重的BUG,會導致死機;被告所謂兩個星期能開 發出替代品的說法很值得懷疑。另外,岳博士 展示了5行代碼,用他的JRPC技術,這5行代碼就完成了傳輸任意個計算機文檔的服務器功能。可見,代碼多少並不代表價值多少。岳博士並且指出了其他證 人 的一系列錯誤。
陪審團中有一人是程序員,另有一人系衛星發射公司職員,顯然懂技術。陪審團最後的裁決結果,判定被告沒有軟件許可,構成侵權,並判處被告賠 償原告的損失和被告非法所得的利潤。顯然,陪審團完全沒有採信被告的事實和專家證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