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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打官司實錄》(25) 法官在看鼻子
送交者: 方鯤鵬 2010年06月14日16:46:25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Wilentz, Goldman & Spitzer是美國東北部一個著名律師事務所的名字,是美國最大的律師事務所之一,業務主要集中在新澤西州。有眾多的新澤西州各級法院的法官曾經是Wilentz, Goldman & Spitzer的律師,其中有多人先後成為州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包括在新澤西州歷史上任職時間最長的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來自Wilentz, Goldman & Spitzer的律師還常見出任其一些要職,像新澤西州總檢察長,新澤西州律師協會主席等。

 

在我寫這本書時,Wilentz, Goldman & Spitzer大約擁有160個律師,里沙·克萊納(Risa A. Kleiner)女士是其中的一位,我對手在20057月份雇她為本案被告律師,當時普通律師的價格約120150美元一小時,而她收每小時350美元。這還是2005年的價碼,克萊納女士在2007年提交給法庭的一份文件里,稱她代理此案的價格為每小時375美元,我沒有去細考從何時起漲到這個價。

 

除非有數百萬美元以上的家財,否則雇用律師進行一場劇烈對抗的離婚大戰絕對是得不償失的蠢事。克萊納女士總共替她代理了三個動議,一場四天的審判,另外寫了很多信,她付出的代價是7萬多美元。加上化費在她的前一位律師,我短期雇用的謝克特先生,不計法院方面的收費,雙方光在律師身上的總花費就超過10萬美元。如果這10萬美元化在孩子的成長,花在孩子的教育上,孩子能受益終生。如果我也雇用一個好鬥的高價律師,則必定歹戲拖棚,律師費還可以數倍於10萬美元。當然就本案來說,如果雙方都雇用好鬥的高價律師,實際結果將是把雙方的財產全部耗完為止,因為律師一邊在代客戶打官司,一邊在計算客戶口袋裡的錢還剩多少。

 

克萊納女士是位很有特色的律師,這種特色在我同她的第一次接觸,她的第一個電話,她對我講的第一句話里就感受到了。她在那個電話里一開口就對我說,法官命令我明天出庭。第二天我到庭後,法官看到我略顯驚訝。後來我才知道,這一天我根本不需要出庭,法官安排的節目是簽署克萊納女士要求的“命令前來法庭說明理由”,即命令我庭說明理由,但不是當天就來法庭說明理由,除非特別緊急狀況,法律也不容許這麼處理。而克萊納女士則打算一旦法官簽署了命令,就要我在毫無準備狀態下立刻庭說明理由。顯然,法官沒有這個意思,那天克萊納女士是假冒法官的話把我騙來法庭。

 

克萊納女士在辯論時,最擅長先引用我的話,但是故意引錯、引反;或者編造一個明顯愚蠢的論據,說成是我的;或者說我承認了什麼事實,但卻是我提都沒提到過的事;或者無中生有地說我向法庭提出一個要求,這個要求當然是被描繪成無理不堪諸如此類。隨後她同這些“事實”和我的“理論”辯論,大加鞭伐。不過,克萊納女士最後必定會非常大度地表示:這是因為不是一個律師,可以理解會犯這樣的錯誤。言下之意,法官只要根據她所述“事實”作決定,不必追究我的“過錯”了。

 

這些事情不勝枚舉。但是如果把我同克萊納女士直接交手的事列舉出來,未免有失克萊納女士大律師的身份,而我則難逃攀附炒作自己之嫌。所以,凡本章具體陳述的事例,用以反映克萊納女士之律師特色,都是克萊納女士和法官為主角,我則處於邊緣化位置的事件。這麼處理又附帶來另外一個好處,就是讀者馬上會認定我不可能演繹出這些事例來。在美國生活過的人都知道,這些事如果沒有確鑿的法庭記錄在案,他膽敢把前後三位審判庭法官牽涉進來,那他一定是太想吃牢飯了。

 

* * * * * * * * * * *

 

解決本案遺留問題的庭審在20061213開始。克萊納女士故伎重演,等大家坐定後,她給法官和我發一份材料。我一看標題是《審前備忘錄》,有14頁厚,形式和內容是聲明和判決意見書的混合體。我立即表示反對。我說,法庭在庭審前從未要求過這個文件,雖然名為《審前備忘錄》,但實際上到庭審時才拿出來,連給我讀一遍的時間都沒有,對我不公平法庭不應該接受。

 

按照美國的法律,除非法庭特別允許,庭審期間當事者本人不得向法庭提交書面聲明。當事人如要在庭審期間發表聲明,必須以口頭形式進行,接受對方的盤問,然後這種聲明或陳述就作為證詞在法庭存案。克萊納女士耍了個花招,不用被告的名義,而是以她自己來署名這份《審前備忘錄》,但是在備忘錄的一開始又開明宗義地表示,是代表被告提交這份文件。對於克萊納女士當庭提交這樣一份違反庭審規則,而我又明確表示反對的文件,法官示意他的秘書收下,卻對我的反對之聲不置一詞

 

克萊納女士的這一招很厲害。她先前對法官說過她認為庭審有一天時間就夠了,選在這麼一個時間點拿出這份她精心準備的,無判決意見書之名卻有其實的材料,就是要讓我措手不及,使我在庭審期間沒時間看,沒機會回擊反駁。用意是用這篇充滿捏造事實,但我沒機會反駁的材料影響法官,讓法官庭審結束後參照這個材料寫判決。

 

但是,克萊納女士沒料到庭審的進程不像她所預料的。這一天的庭審,她完全處於被動挨打,快到法院下班時間了,還有很多問題不斷湧出,她也不能讓審判就這樣結束,有失她的顏面。於是,當法官在這天結束宣布了一個改天再審的日期,大家都同意庭審將在那天繼續進行。

 

在後繼的庭審中,當我盤問被告,我向法官要求,讓被告讀《審前備忘錄》第7頁的最後一段。我說,這一段很短,只有4行字4句話,對這4句話我有幾個問題問被告。克萊納女士立刻反對,她說這是她寫的,不能問被告問題。我對法官說,克萊納女士是代表被告寫的,這份東西是在庭審期間提交法庭不給有時間在我作陳述前看一遍,以至於我從沒機會回應,因此我有權利問被告這上面的有關問題。

 

法官大約覺得很難一方面接受被告方單方面繳的這份文件,另一方面卻不讓原告詢問,於是有意放行。說時遲,那時快,我直覺得耳邊一陣風響,忙回頭看時,只見克萊納女士滿臉通紅,氣鼓鼓地倚門而立,這身體的語言明白無疑地表示,一旦始問,她就離開這間法庭。

 

我又趕忙抽回身,仰望高高在上的榮耀的閣下,發現法官正在看自己的鼻子。

 

“法官在看自己的鼻子?你不要記錯了!”我雖然印象深刻,但寫到這裡時,還是禁不住對自己這樣嘀咕。

 

我不敢大意,忙查找了一陣。好在法官用自己的話證明我沒搞錯, 顯然法官當時是在看鼻子,所以雖然坐得高高在上,但還是沒有看到克萊納女士倚門而立的情形。法官在評論這件事時說:“原告或者是被灌入了錯誤的信息,或者是錯誤描述發生的事,在當事人作證期間,被告律師從沒有威脅要離開法庭。”

 

自從我在法庭第二次昏倒後,每次出庭我都啟用法院的翻譯服務這天是位年輕的女翻譯。當這位女翻譯聽到我說下面的話時,頓時花容失色:

 

“如果我有同樣的行為,榮耀的閣下早就下令法警把我銬上逮捕了。我要求榮耀的閣下責令被告律師立刻返回她的座位,並控她藐視法庭罪。”

 

我忙對她說,這是我的話,你只管照實翻譯,沒你的事。儘管我再三勸說和要求,但她就是一個字也說不出口。

 

這時的情景煞是有趣:克萊納女士滿臉怒氣地倚門而站;被告僵在座位上;法官只顧低頭看自己的鼻子;女翻譯嚇得不能翻譯;而我因為使用了法院的翻譯服務,被規定出庭時不准說英語,見翻譯不肯替我翻這句話,只剩下嘆氣的份。

 

“咳,咳咳,”榮耀的閣下清了清喉嚨,終於打破了這古怪的沉寂,看着鼻子對我說,“你可以把你要問的問題寫在結束陳詞(Closing Statement)里。”

 

法官話畢,克萊納女士悄無聲息地回到她的座位。

 

在庭審時提問題是為了得到被告的回答,即被告的證詞。把問題寫到結束陳詞裡,就只有問題而沒有回答,還有什麼意義?對於克萊納女士的《審前備忘錄》,我想詢問的還遠不止這一小段里的內容,但由於克萊納女士離座沖向門口這一混亂事件,我連一個問題也沒能問。

 

克萊納女士的《審前備忘錄》,充滿了對我的攻擊,謊言,和捏造的事實,而且特意設計了提交的時間點,使我只有挨打,沒有還手的機會。克萊納女士的邏輯是,她是代表被告向法庭提交《審前備忘錄》,當我要詢問被告《審前備忘錄》,她又說這是她寫的,不能向被告問其中的問題;而克萊納女士在本案的身份既不是被告也不是證人,我沒法向她提問

 

要是其中沒有鬼,何必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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