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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鯤鵬: 《美國打官司實錄》(28) 指鹿為馬(二)
送交者: 方鯤鵬 2010年06月19日17:26:18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指鹿為馬的對象甚至還可以是我的訴求。

 

審判庭在審判案件時犯的錯誤,在法律上可以定義為反轉性錯誤(Reversible error)和非反轉性錯誤兩類。反轉性錯誤是指錯誤性質嚴重,如果沒有這個錯誤,判決結果可能就不一樣。換言之,如果不糾正,有司法不公的後果。法律規定上訴庭發現審判庭犯了反轉性錯誤,必須推翻與該錯誤有關的判決。非反轉性錯誤是指不嚴重的錯誤,雖然是個錯誤,但是犯了或沒犯這個錯誤,對於最後審判結果沒實際影響。對於審判庭犯了非反轉性錯誤的判決,法律規定上訴庭應維持原判。

 

本案被告在2005715日提了一個緊急動議,雖然是緊急動議,但這個動議一直到該年的114日才開聽證會結案。在聽證會前,被告用書面形式,在聽證會進行中,被告又用口頭形式,向法官要求我償還她為這個動議付出的律師費用,這個要求被法官當庭正式否決

 

200612月到20073月本案遺留問題的最後審判期間,沒有一方在審判期間提及2005年的緊急動議一案,然而法官2007530發出的審判判決意見書中卻對這個緊急動議的部分內容作出重新判決。這位法官在意見書裡稱他查閱了被告提交的證據,發現被告2005年緊急動議花費的律師費用為3,250美元。進而他對18個月前已經結案了的緊急動議律師費問題作出二次判決,判我償還被告這筆律師費用。需要着重指出,被告對緊急動議律師費的重複要求及附帶的證據都是她的律師在庭審結束三十多天后未經合法程序向法官提出,法官接受此要求和證據明顯違反了法律。

 

我在隨後的上訴中明確陳述,審判庭的這項判決至少犯了4反轉性錯誤:

 

第一,這個判決是對民事賠償要求的重複判決,違背法律。

 

第二,緊急動議律師費賠償的要求在庭審期間從未提出,審判庭在作此項懲罰性判決前沒有給我申辯的機會,剝奪了我的憲法權利。

 

第三,法院規則明文規定,對動議的律師費賠償要求必須在動議結案後的20天內提出。本案已數十倍超出法律規定的時效

 

第四,緊急動議聽證會上已作我沒有任何不良動機的結論。本案現任法官不是那件緊急動議案的聽證法官,僅憑想像就把原結論推翻,並以此為依據判我賠償被告律師費用,違反了法律程序和法庭已認定的事實。

 

我還強調了,以上4反轉性錯誤,哪怕只要發生其中的一個,也足夠成為推翻審判庭這項判決的法律依據。為此,我要求上訴庭推翻該項判決。但是上訴庭對我的訴求指鹿為馬,堂堂然地宣稱對這個問題的上訴訴減少被判決的律師費數額。這種看似無意對我訴求作出歪曲轉述後,審判庭就理直氣壯地引用兩例判例法,強調法官對賠償律師費的多少有自由裁量權結論當然是維持原判。

 

上訴庭錯誤轉述我的訴求,從而把這個上訴問題從判決是違法的質的爭論變成為關於判決的數額的量的爭議,是無意間的疏忽,還是有心為之?這個問題在上訴庭駁回我的重新考慮動議就毫無懸念了

 

在收到上訴庭對我的上訴判決後,我向上訴庭發了一個重新考慮動議,要求上訴庭重新考慮它的判決。在律師費問題上,重新考慮動議特別強調審判庭的律師費判決存在4反轉性錯誤,因此遵循法律,的上訴訴求求上訴庭撤銷審判庭的該項判決,而不是如上訴庭在意見書裡所稱的,償還緊急動議律師費的判決數額討價還價。

 

上訴庭對我的重新考慮動議,除寫了“駁回”一詞,別無一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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