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鯤鵬: 《美國打官司實錄》(29) 組合拳 |
| 送交者: 方鯤鵬 2010年06月28日16:05:28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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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上訴狀有62頁(這是按照法院規定的格式撰寫而達到的頁數,如果印刷排版後,頁數會不同),上訴庭的意見書除了有一次不完整地引述我的一個論據外,完全沒有交代我有什麼辯論論據和上訴理由,但卻多次無中生有地生造我的觀點,加以批駁;或者是文不對題地進行一番批駁,批駁的對象似乎是我的上訴論據,但到底我的論據是什麼,上訴庭不明示,讓讀者按照批駁的方向去猜想。
舉一個上訴庭意見書裡指稱是我的觀點,然而卻不是我的真實論據的例子:“與父親的辯論論據相反,法官沒有按照父親要求問當事人的兒子某些問題這一事實,不構成推翻原判決的法律基礎,見法院規則R. 5:8-6。”(英文原文是:Contrary to the father's argument, the fact that the judge did not ask the parties' son some of the questions the father wanted asked is not a ground for reversal. See R. 5:8-6.) 上訴庭的這一段二、三行字的意見,短小精悍,然而卻是一套避重就輕,無中生有,指鹿為馬的精彩組合拳。 (1)避重就輕。 我在庭審作交叉盤問時,要求被告在孩子最大利益原則下,就孩子監護問題向法庭舉出一件事實,說明這是只有被告才具備的優勢。被告瞠目結舌了半天也找不出一件。以後她又有兩次挽救補答這一問題的機會,但她還是舉不出一件實例。與此相對照,我舉出了20雙成對事例,論證我在孩子監護問題上的優勢。我關於孩子監護問題的上訴,就是以此為主軸展開,論證我更適合任孩子的主要監護人,證明審判庭罔顧事實,無視審判時的證詞和證據,沒有對當事人作適當評估,偏袒被告。在談到審判庭沒有對當事人作適當評估部分,我抱怨審判庭在與孩子作法定談話時,有意迴避一些預計孩子的回答可能不利於被告的問題,甚至當孩子在回答其他問題時,自然而然地要涉及到這些問題時,法官突然把孩子談話引向別處。因為這些被迴避的問題是在我列出要求法官詢問的問題清單裡,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法官不問這些問題,應當給當事人作出說明,但法官既不問也不給說明。我這是作為一個實例來說明審判庭的偏袒,並且不是單獨例出,是與其他三項類似的實例一起列出,排在最後,篇幅也很短,只有9行。 無論從內容,結構,還是篇幅上看,這個論據是我上訴狀中關於孩子監護問題的一個最為次要的輔助論據,並不是我上訴的立論,只起輔助說明的作用。然而,上訴庭的意見書中只提到,並且是不完整篡改性地提到我這個輔助論據,誤導公眾讀者以為我在孩子監護問題上,這是最重要的上訴理由。 上面所摘引的上訴庭的那一小段意見,表面上也表示上訴庭認為審判庭應該把不問孩子的理由告訴當事人。這是避重就輕法的另一種用途,就是找出一個審判庭審理中無關大局的欠缺,以昭示上訴庭不偏不倚的大度。但是,上訴庭也不是真想批評審判庭,於是上訴庭的意見書接下來用了很多篇幅來說明不問孩子這些問題反而更好。這有點奇怪,既然有這多充分漂亮的理由,審判庭早就可以寫在它的意見書裡了,何需上訴庭越俎代庖。 (2)無中生有。 我抱怨審判庭法官在詢問孩子時有意迴避一些問題,是對法官偏袒態度的舉證,沒有討論到是否是反轉性錯誤這樣的問題,並且和其他例子在同一個小標題下一起列出,還排在其他例子之後。然而,上訴庭用“與父親的辯論論據相反,這一事實不構成推翻原判決的基礎” 這樣的話,無中生有地指我的辯論論據認為審判庭法官沒有問孩子這些我要求問的問題,就是犯了反轉性錯誤。 上訴庭意見書無中生有地編造我宣稱審判庭在詢問孩子的事上犯了反轉性錯誤,誤導只看上訴庭意見書的讀者會以為我小題大做,僅僅為了法官沒有問孩子一些問題就上訴,就要求推翻判決。而與此相對照,我在律師費上訴問題中,明確陳述了審判庭犯了4個反轉性錯誤,明確陳述其中的每一個錯誤都足以構成推翻原判決的基礎,但是上訴庭的意見書對此裝聾作啞一個也不提。 (3)指鹿為馬。 當我看見上訴庭的那段意見中援引法律條款R. 5:8-6作為法律根據後傻了眼,我就是引用這條法律,抱怨審判庭在詢問孩子時有意迴避一些問題,而且沒有遵照法律規定說明理由。現在,上訴庭用同一條法律來反駁,難道我寫上訴狀時查法律看走眼了? 先前討論的勃蘭登堡判例法,因為太長,法官又沒有具體指出是哪一段,所以無法摘錄。好在R. 5:8-6很短,就好辦多了,我把其中相關的部分一字不漏抄在此: “如果法庭選擇進行一次(同孩子的)談話,它應給予律師機會,提交他們希望法庭在談話時問的問題;任何一個經這樣程序提交的問題,如果法庭沒有問,法庭應把它不問的理由寫在法庭記錄上。”(英文原文是:If the court elects to conduct an interview, it shall afford counsel the opportunity to submit questions for the court's use during the interview and shall place on the record its reasons for not asking any question thus submitted.) 本案的情況,在法官同孩子談話前,被告的問題清單由她的律師交給法官,我的律師就是我自己,我把我要問的問題也列出來交給了法官。 再來對照一下上訴庭的那段意見:“與父親的辯論論據相反,法官沒有按照父親要求問當事人的兒子某些問題這一事實,不構成推翻原判決的法律基礎,見法院規則R. 5:8-6。” 我引用法院規則R. 5:8-6是為了指出,根據該規則法官如果不問孩子按照程序提交的問題要給當事人一個理由。上訴庭批駁我時用這同一條規則,而這條法律確實沒有“如果法官不遵守本條,即構成反轉性錯誤”這樣的話,但是法律可以用如此方式來引伸嗎?況且,這還是上訴庭硬加給我的觀點,在我的上訴狀里沒有說過這是反轉性錯誤,或表達過這樣的意思。我如實列出上訴庭和我是怎樣對立地引用同一條法規R. 5:8-6,孰是孰非,讀者自有公斷。 上訴庭2008年6月6日的意見書共有14頁多幾行,其中約一半的篇幅是對案情的敘述,這部分基本上是轉述審判庭意見書中相關部分,只是在用詞上作了些微妙的改動。上訴庭的意見書然後有一部分是語錄式的判例法,是方法論方面的乏乏之談,比如討論孩子最大利益原則,這部分沒有針對性,可以廣泛適用其他案件。意見書的最後部分,約占意見書總篇幅三分之一,是直接針對我的上訴狀。在針對我的那部分,上訴庭引用了12個法律條款或判例法。 受到上訴庭南轅北轍反着引用勃蘭登堡判例法和法律條款R. 5:8-6的啟示,我索性專程到法律圖書館,把意見書裡針對我引用的12個法律條款和判例法都查閱了一遍。化在法律圖書館的這幾個小時,使我有勝讀三年書的感概,令我一下子明白很多道理。 上訴庭引用的這12個法律條款和判例法的場景可以歸入兩類,一類是像勃蘭登堡判例法和法律條款R. 5:8-6那樣,指鹿為馬引用之;還有一類是像律師費問題中的情節,是答非所問、文不對題地引用。上訴庭針對本案案情引用的這12個法律條款和判例法,居然全部都是在胡引濫用。 上訴庭的法官都是資深法官,這個意見書是三位上訴庭法官的一致意見。因此,任何引用法律方面無意識的錯誤,都可以被安全地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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