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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希哲: 偽“律師”是最大的黑社會!打黑社會他們痛在心裡
送交者: 周同zt 2010年08月24日07:36:36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偽“律師”是最大的黑社會!打黑社會他們痛在心裡。你要出於“尊重法律”,你就提出個案問題調查處理,為什麼偏要突出“立即對重慶打黑運動...問題依法調查”?
開宗明義第一句就是“重慶打黑運動在社會上引起了很大爭議。嚴格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打擊黑社會有組織犯罪,當然無可厚非。”
請注意,不是堅決支持“嚴格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打擊黑社會有組織犯罪”,而是“無可厚非”,就是說,這伙律師黑社會首先是處心積慮想“非”的,只是沒出下口,無可“厚非”罷了!
“尊重法律”是假,反打黑社會,包庇黑社會是真。堅決反對黑社會律師這封信
堅決支持薄熙來重慶打黑!
王希哲!
 
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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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10年8月24日 上午1:27,黃律師 寫道:

51位律師、學者等各界人士今發布《敦請最高檢察院立即對重慶打黑運動中的刑訊逼供問題依法調查的公開信》

編輯說明:支持!歡迎公民簽名,將真實姓名、職業、所在地發至簽名郵箱:geilianggaogkx@gmail.com

  

最高人民檢察院並曹建明首席大檢察官:

  重慶打黑運動在社會上引起了很大爭議。嚴格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打擊黑社會有組織犯罪,當然無可厚非。但根據現有材料基本可以判斷,重慶政法部門在“打黑”的名義下,涉嫌濫施酷刑,傷及無辜,踐踏程序,正在製造大量冤假錯案,尤其是刑訊逼供情況,令人觸目驚心。

  以近日重慶“打黑”系列案件之一的樊奇杭案為例,其辯護律師朱明勇,通過媒體發布了有關照片、視頻資料,反映出被告人樊奇杭在偵查階段受到了極為嚴重的刑訊逼供。根據朱明勇律師公布的材料,被告人樊奇杭自述在偵查階段遭到暴打、反手吊烤、打表(反手吊手銬腳鐐)等,目前在其頭部、手腕部等處仍有明顯外傷,期間導致樊奇杭不忍刑訊之苦曾自殺、咬舌等等。

  如樊奇杭自述:“還有很多方式逼我的供,兩隻手反過來背過去用手銬吊在鐵欄上,只讓腳尖挨地,從來沒把我放下來。最長一次5天才給我放下來。那次說心裡話我不知道怎麼來形容那種痛苦,我真覺得生不如死。吊的手銬全部鑲在肉里,下來的時候他們打開手銬的時候全是血全是膿,我清楚的記得他們花了一個多小時才把手銬打開……他們行話就是打表。就是腳鐐帶上,手銬在腳鐐上,人站着成了90度。一站就是一個星期,我記得最長一次站了10多天,10 多天沒有睡過一分鐘甚至一秒鐘,在過程當中人暈死過去,休克了幾次,他們看我休克了就用冷水把我澆醒,他們就有人過來提着腳鐐把我倒提起來,把我弄醒了繼續站。只要我倒下去他們就把我拉起來繼續站拳打腳踢……生不如死,我確實自殺過,我已經不能承受這種折磨了。我是撞過牆,撞了兩次,頭上撞了很大條口子,吊的時候休克了他們也不把我放下來,用水把我澆醒了我就咬了自己的舌頭,咬斷了,過了兩天以後才把我送到醫院去看,當時舌尖還有一點沒斷後來他們給我扯掉了,還化膿了……”

  更令人震驚的是,據朱明勇律師死刑覆核辯護材料披露,在樊奇杭一案庭審中還有其他被告人反映出更多的刑訊逼供情節,如:

  有人說我被逼得要跳樓被他們按住了!有的說,警察曾威脅再不招供就把他活埋了!

  本案唯一的女性盧紅說,他們對我嚴刑拷打,頭打破了,牙齒都快脫落了。

  還有一位被告大聲喊道:審判長,你千萬不要相信警察的,被他們抓去不要說十公斤冰毒就是二十公斤也都要認的”。

  上述資料的公開,在社會上引起巨大反響。根據媒體的報道和律師披露的情況,在為數眾多的涉黑案件中,普遍存在刑訊逼供的現象,而依靠刑訊逼供得來的口供,普遍被當作定案依據;涉嫌刑訊逼供的辦案人員,也沒有得到任何法律追究,這無疑嚴重損害了我國法律的尊嚴。

  根據200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刑訊逼供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

  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刑訊逼供,情節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

  6、刑訊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人命關天。鑑於本案已經處於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覆核階段,也鑑於重慶打黑運動已經產生巨大影響,本着對法律負責,對當事人負責的精神,我們呼籲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憲法以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立即對包括樊奇杭案件在內的重慶“打黑”系列案件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立案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如確有刑訊逼供行為,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作為關注國家法治進程的公民,我們要求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迅速立案調查,糾正地方公職人員違背法治、踐踏人權的做法。

  附:案件詳細資料一份。

  本公開信發起人:

  王  工(律師 北京)

  秋  風(學者 北京)

  楊支柱(學者 北京)

  鄧文初(學者 北京)

  周  澤(學者、律師 北京)

  范亞峰(法律學者 北京)

  凌滄洲(作家 北京)

  許  暉(自由作家 北京)

  滕  彪(學者 北京)

  王  成 (律師 杭州)

  溫克堅(學者 杭州)

  張  輝(學者 北京)

  李天天(律師 上海)

  李金星(律師 北京)

  唐吉田(律師 北京)

  倪玉蘭(律師 維權人士 北京)

  李柏光(律師 北京)

  劉治成(法律工作者 北京)

  蘭志學(律師 北京)

  丁錫奎(律師 北京)

  柴清海(律師 北京)

  劉  巍(律師 北京)

  黃秀麗(記者 北京)

  北  風(作家 廣州)

  王金祥(法律工作者 北京)

  黎雄兵(律師 北京)

  李方平(律師 北京)

  唐荊陵(律師 廣州)

  袁雪城(公民 蘇州)

  董前勇(律師 北京)

  江天勇(律師 北京)

  朱汝玲(律師 北京)

  李靜林(律師 北京)

  邢建軍(維權人士 北京)

  溫海波(律師 北京)

  金光鴻(律師 北京)

  王全章(律師 北京)

  李和平(律師 北京)

  李蘇濱(律師 北京)

  張  凱(律師 北京)

  許復穎(公民 北京)

  朱瑞峰(記者 北京)

  許  東(公民 北京)

  童朝平(律師 北京)

  徐  平(律師 北京)

  楊慧文(律師 北京)

  藺其磊(律師 北京)

  彭  劍(律師 北京)

  鄔宏威(律師 北京)

  梁小軍(律師 北京)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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