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化:在美國,焚燒國旗為何無罪? | |||
| 送交者: 施化 2011年03月02日19:39:30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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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各州都有不同的國旗保護法,不同時期都有人因焚燒或玷污國旗入獄和獲罪,但是罪名最終都被最高法院推翻了。2000 年3月,美國參議院投票表決有超過80%的民眾支持的國旗修正案,這個修正案要求改變一貫做法,決定對侮辱國旗的人判罪。最後,由於未能達到三分之二的多 數而擱淺。這是美國參議院第三次就是否在憲法中增加保護國旗的條款進行投票表決,前兩次分別是1990年和1995年。兩次表決,分別以63對36(一人 未參加投票)和58對42未能通過。 1966年6月6日,紐約黑人西德尼·司曲特從廣播中聽到,第一個進入密西西比大學讀書的黑人詹姆斯·梅樂迪什遭到槍擊。他憤怒地走上街頭,當眾焚燒了一面美國國旗,並高喊“我們不要他媽的國旗!” 他因違反紐約國旗保護法而被捕,並被判有罪。但最高法院推翻了這項判決。 1966年,紐約市藝術長廊的主人斯蒂芬·拉迪什因展出三尊包着美國國旗的雕像而被捕。國旗包裹的分別為子彈箱,吊在繩圈中的人形和男性生殖器。他也被控違反了國旗法。最高法院的表決是4對4(一位法官沒有參加投票),沒有判決結果。後來拉迪什說服了聯邦地區法院聽證此案,獲無罪釋放。 1970年5月的一天,西雅圖的大學生斯潘思在自家的樓上從窗口倒掛下一面美國國旗,並用膠帶粘住國旗的兩頭,以表示反對越戰並抗議政府對肯特州立大學的學生開槍。他被控違反了華盛頓州的法律,在上訴到最高法院後,改判無罪。 類似的案例遠不止這些。最近的一例是1984年,格里高利·約翰遜在共和黨全國代表大會期間,焚燒了一面美國國旗以反對里根政府,他被控違反了德州國旗法。但是德州刑事上訴法院改判了該案。 國旗是一個國家的象徵。前方浴血的將士,為國旗而戰,甚至為了保護國旗而捐軀。用各種方式對國旗進行侮辱和破壞,都理所當然地被公眾視為對國家的挑戰。如果這個國家政權是民選的,也就是對每一個公民的挑戰。在中國,一個公民合法地提出政治改革的倡議,都會被當作危害國家而逮捕控罪,為什麼美國最高法院和參議院卻要一次又一次為焚燒國旗的人免罪呢?難道他們的腦子有毛病嗎?不是。參議院和最高法院有充分理由為焚燒國旗的人免罪,這個理由就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美國憲法是世界最古老的一部憲法,儘管美國是一個非常年輕的國家。這部憲法的主要精華,又幾乎都體現在第一修正案上。第一修正案共有45個英文單詞: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簡單翻譯為,國會“不得制定法律”限制宗教信仰和自由表達。正由於這45個字,美國成了世界上最有活力的國家之一。 美國憲法和其餘一些國家的不同在於,用法定條文規定了政權不能做什麼。中國憲法給予執政黨無限權力,即“領導權”。只規定民眾不能做什麼,不規定政府自己不 能做什麼。這樣的憲法不是一個契約,只是一紙通令。這種“憲法 ”也被叫做憲法,是對13億人智力的玩弄。美國憲法的最輝煌之處在於:沒有把政府放在高高在上的不可侵犯地位,沒有把主權凌駕於人權。美國沒有什麼了不 起,美國人也沒有什麼了不起,中國和中國人都不比他們差。但是美國的憲法和這個憲法第一修正案,大大地比中國憲法了不起,不承認不行。這才是中美兩國的本質差異。 第一修正案的freedom of press,精確地解釋了言論自由的全部含義,即“自由表達”。“什麼是自由言論”,“中國或美國有沒有自由言論”,這是被中國人攪得最渾的泥漿水。中國傳統上沒有自由言論這一說,中國政治也沒有空間來展開對自由言論的探索。有人重複千遍地製造“真理”說,中國有不同的聲音傳出來,所以有自由言論。對這種不明事理,故意纏攪的謬論,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給其徹底的澄清。 首先,第一修正案說明,所謂言論自由不是對現實狀況的描述,而是對司法準則的描述。看一個國家或地區言論自由的程度,主要不是看那裡的人們說過什麼話,敢說什麼話,而是看有沒有最高法律在保護說話。有沒有人因言致罪,有沒有法官推翻因言致罪的案例。 其次,自由言論,更正確的說法是“自由表達”,不僅僅是口頭的,還有肢體的和行為的表達。其中包括寫作,發表,演講,傳播,作畫,唱歌,集會,結社,遊行示 威,甚至焚燒國旗。在2000年的參議院投票表決的前夕,原先支持國旗修正案的參議員伯德(Eobert Byrd)對美國退伍軍人協會說,他改變了立場,因為雖然焚燒國旗的行為令人厭惡,但這不能成為修憲的理由。美國士兵“不是為國旗而死,他們是為國旗的表徵(意義)而死。”焚燒國旗的行為是為了表達對政府違背憲法精神的抗議意見(如反越戰、反種族主義、反霸權主義等),實際上焚燒、踐踏國旗與保護國旗在根本上是一致的,都是為了美國的自由民主理念。 只有在法律的意義上保護所有人對自己內心意見的表達,不論以何種方式表達,這種國家才是言論自由的國家。由此而得出的結論是,中國沒有言論自由,不是言論自由的國家。因為溫和發表意見的劉曉波先生在表達重要言論的第一時間失去了自由。 謹以此文獻給為爭取自由而失去自由的忠誠的中國人劉曉波先生。 2009-0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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