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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涛阎是诽谤别人名誉的犯罪分子还是犯罪分子人权的维护者?
送交者: 白字秀才 2008年03月02日11:06:39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今天看到一则润涛阎写的趣文,文章的标题是“抓捕薛乃印的六人是罪犯还是英雄?”。秀才一看,差点从板凳上掉下来:抓捕一个残忍地杀死妻子,无情地抛弃亲生幼女,并被美国联邦政府列为十大通缉要犯之一和最危险在逃犯的那些普通民众,怎么转眼就成了“罪犯”?

再看内文,原来润涛阎先生“据美国新闻报道”,认为“这六人在制服薛乃印的过程中有可能把薛乃印打成内伤”。

一个“据”,一个“可能”,润涛阎先生于是就得出这六人是“罪犯”了。

润涛阎先生论证的理由是“当你知道一位强奸犯强奸了女人,你鸡奸了他,你的罪行与被你鸡奸的那人是否犯有强奸罪无关,也与他是否被通缉无关!这最后一点非常重要。你的最大权限是报警或抓住他,通缉令没有给你对他施暴的权力。”

原来润涛阎先生认为那个杀人犯,不好,润涛阎先生要抗议了,“在没有被法庭判罪前,所有人都是无罪的!”。好,我姑且叫他“杀妻并抛弃亲生幼女在逃嫌疑犯”,这应该没有问题了吧。否则,美国联邦政府吃饱了撑的,要通缉他?

原来润涛阎先生认为那个“杀妻并抛弃亲生幼女在逃嫌疑犯”在被这六人抓捕过程中,“可能”有内伤,被“施暴”,其”人权“受到侵犯。润涛阎先生根据其上述“鸡奸强奸者亦犯鸡奸罪”之原则,认定那六人犯了美国宪法中“人权法案”里面对那个“杀妻并抛弃亲生幼女在逃嫌疑犯”之人权保护条例。

吼吼,这胆大妄为的六人竟然公然违反美国联邦宪法,而且违反的是宪法中的被一般人特别看中的“人权法案”。这六人当然是违反人权的“罪犯”了,润涛阎先生这么认定。

润涛阎还搬出一些美国法律来论证他所谓“鸡奸强奸者也犯鸡奸罪”之原则。不过,我认为润涛阎用错了地方。首先,看那些法律条文,并没有说“禁止”一般公民亲自抓捕罪犯或说只有警察才能抓捕罪犯,其他无关一般民众抓捕罪犯的话,他们自己也是“罪犯”的意思。其次,那不过是“提醒”或“并不鼓励”一般民众亲自去抓捕罪犯,因为担心一般民众自己会受到不必要的伤害或可能因为错误信息抓错了人或抓捕过程中出现“伤害”等等。

不要说一般民众,就是警察,法律也是不允许“过度使用暴力”而导致“嫌疑犯”受到伤害的。

那六人不能打死薛乃印,我想,就是警察也不能打死薛乃印吧。

关键的问题是,这六人到底有没有“伤害”薛乃印,已经伤害到何种程度。

润涛阎认为“可以”抓,但不能“施暴”。

我不知道润涛阎是如何给他的“施暴”下定义的。

我只是想问问润涛阎,“抓”一个American Most Wanted 杀妻并抛弃亲生幼女在逃嫌疑犯的时候,如何才能不“施暴”?

这其实是一个“度”的问题。

否则,按照润涛阎先生所谓“人权法案”之观点,就根本不存在一般民众抓捕嫌疑犯了,或所有一般民众抓捕嫌疑犯都犯下了“侵犯人权”的罪行。不是吗,任何一个普通的民众使用暴力或强制手段限制一个嫌疑犯的行动自由或人身自由,不就是“违反”了那个人的宪法所赋予的“人权”了吗?不都是犯罪吗?因为嫌疑犯也有人权,而这个人权,一般普通民众是没有权利去剥夺的。

其实,法律不外乎人情。

美国法院由一般民众组成的陪审团来裁定一个人是否有罪,其实,就是告诉我们,法律要有“人情”,而不是条文。否则,法庭上所有的案子都应该由那些制定法律的专家们来裁定一个人是否有罪,因为,再没有人比那些专家更懂得那些法律条文了,因为法律条文就是他们写的或他们通过的。

在看那六人是否构成“罪犯”的时候,当然要看他们“行为”的程度,而不是简单去背诵美国宪法的“人权法案”。

1)他们抓捕那个“杀妻并抛弃亲生幼女在逃嫌疑犯”的时候,有没有“合理”的理由?还是他们根据自己的个人恩怨或主管臆测而随便抓人?很明显,那六人是有非常充足和合理的理由去认定那个人就是“杀妻并抛弃亲生幼女在逃嫌疑犯”,并被事后的调查所证明。

2)他们抓捕过程中,到底“伤害”到嫌疑犯何种程度?他们的“施暴”是不是不可避免还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不必要?这些伤害是不是完全可以避免或毫无必要的?这些伤害是在嫌疑犯暴力抵抗的过程中产生还是在嫌疑犯被制服后才产生?
是不是因为嫌疑犯试图伤害他们在先而他们不得不采取的保护处施?

3)考虑到嫌疑犯是个有武功的人,并且是个无情的杀人在逃犯。抓捕的人有没有理由担心嫌疑犯狗急跳墙而杀人灭口,而不得不采取“暴力手段”?这六人对嫌疑犯的制服是不是当时情形下的必要或是可以考虑的手段?还是毫无必要的而只会导致伤害的手段?

这些都必须考虑。目前我们并不知道那嫌疑犯被这六人到底伤害到何种程度。

如果被证明是导致嫌疑犯死亡或身体严重残废,润涛阎的观点还可商量讨论。我想,就是警察,也不能打死或严重打残嫌疑犯吧。

如果仅仅是皮外伤,或一些无大碍的伤而已,最多这六人赔偿些医药费而已。何来犯罪不犯罪的?

润涛阎在文章中大谈特谈“无罪推定”原则。那么,我要问润涛阎,你还没有详细了解情况,只是根据一个“据”和一个“可能”,就判断人家是“罪犯”,并且到处宣扬,这是不是也不符合你所推崇的所谓“无罪推定”原则啊。

你这样在没有具体明了的情况下,就公开说别人是“罪犯”,是不是会严重“侵犯”了六人的名誉权啊?

名誉权也是“人权”之一吧。嫌疑犯的人权应该无条件地保护,难道帮助警察抓捕一个杀妻并抛弃亲生幼女在逃嫌疑犯的人的人权就不应该被维护吗?

我不客气地说,润涛阎,你也是罪犯,你犯了侵犯别人名誉权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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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捕薛乃印的六人是罪犯还是英雄?

送交者: 润涛阎 2008年3月01日09:03:34 于 [天下论坛]http://www.creaders.org

http://bbs4.creaders.net/forums/politics/messages/15677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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