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潤濤閻是誹謗別人名譽的犯罪分子還是犯罪分子人權的維護者?
送交者: 白字秀才 2008年03月02日11:06:39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今天看到一則潤濤閻寫的趣文,文章的標題是“抓捕薛乃印的六人是罪犯還是英雄?”。秀才一看,差點從板凳上掉下來:抓捕一個殘忍地殺死妻子,無情地拋棄親生幼女,並被美國聯邦政府列為十大通緝要犯之一和最危險在逃犯的那些普通民眾,怎麼轉眼就成了“罪犯”?

再看內文,原來潤濤閻先生“據美國新聞報道”,認為“這六人在制服薛乃印的過程中有可能把薛乃印打成內傷”。

一個“據”,一個“可能”,潤濤閻先生於是就得出這六人是“罪犯”了。

潤濤閻先生論證的理由是“當你知道一位強姦犯強姦了女人,你雞姦了他,你的罪行與被你雞姦的那人是否犯有強姦罪無關,也與他是否被通緝無關!這最後一點非常重要。你的最大權限是報警或抓住他,通緝令沒有給你對他施暴的權力。”

原來潤濤閻先生認為那個殺人犯,不好,潤濤閻先生要抗議了,“在沒有被法庭判罪前,所有人都是無罪的!”。好,我姑且叫他“殺妻並拋棄親生幼女在逃嫌疑犯”,這應該沒有問題了吧。否則,美國聯邦政府吃飽了撐的,要通緝他?

原來潤濤閻先生認為那個“殺妻並拋棄親生幼女在逃嫌疑犯”在被這六人抓捕過程中,“可能”有內傷,被“施暴”,其”人權“受到侵犯。潤濤閻先生根據其上述“雞姦強姦者亦犯雞姦罪”之原則,認定那六人犯了美國憲法中“人權法案”裡面對那個“殺妻並拋棄親生幼女在逃嫌疑犯”之人權保護條例。

吼吼,這膽大妄為的六人竟然公然違反美國聯邦憲法,而且違反的是憲法中的被一般人特別看中的“人權法案”。這六人當然是違反人權的“罪犯”了,潤濤閻先生這麼認定。

潤濤閻還搬出一些美國法律來論證他所謂“雞姦強姦者也犯雞姦罪”之原則。不過,我認為潤濤閻用錯了地方。首先,看那些法律條文,並沒有說“禁止”一般公民親自抓捕罪犯或說只有警察才能抓捕罪犯,其他無關一般民眾抓捕罪犯的話,他們自己也是“罪犯”的意思。其次,那不過是“提醒”或“並不鼓勵”一般民眾親自去抓捕罪犯,因為擔心一般民眾自己會受到不必要的傷害或可能因為錯誤信息抓錯了人或抓捕過程中出現“傷害”等等。

不要說一般民眾,就是警察,法律也是不允許“過度使用暴力”而導致“嫌疑犯”受到傷害的。

那六人不能打死薛乃印,我想,就是警察也不能打死薛乃印吧。

關鍵的問題是,這六人到底有沒有“傷害”薛乃印,已經傷害到何種程度。

潤濤閻認為“可以”抓,但不能“施暴”。

我不知道潤濤閻是如何給他的“施暴”下定義的。

我只是想問問潤濤閻,“抓”一個American Most Wanted 殺妻並拋棄親生幼女在逃嫌疑犯的時候,如何才能不“施暴”?

這其實是一個“度”的問題。

否則,按照潤濤閻先生所謂“人權法案”之觀點,就根本不存在一般民眾抓捕嫌疑犯了,或所有一般民眾抓捕嫌疑犯都犯下了“侵犯人權”的罪行。不是嗎,任何一個普通的民眾使用暴力或強制手段限制一個嫌疑犯的行動自由或人身自由,不就是“違反”了那個人的憲法所賦予的“人權”了嗎?不都是犯罪嗎?因為嫌疑犯也有人權,而這個人權,一般普通民眾是沒有權利去剝奪的。

其實,法律不外乎人情。

美國法院由一般民眾組成的陪審團來裁定一個人是否有罪,其實,就是告訴我們,法律要有“人情”,而不是條文。否則,法庭上所有的案子都應該由那些制定法律的專家們來裁定一個人是否有罪,因為,再沒有人比那些專家更懂得那些法律條文了,因為法律條文就是他們寫的或他們通過的。

在看那六人是否構成“罪犯”的時候,當然要看他們“行為”的程度,而不是簡單去背誦美國憲法的“人權法案”。

1)他們抓捕那個“殺妻並拋棄親生幼女在逃嫌疑犯”的時候,有沒有“合理”的理由?還是他們根據自己的個人恩怨或主管臆測而隨便抓人?很明顯,那六人是有非常充足和合理的理由去認定那個人就是“殺妻並拋棄親生幼女在逃嫌疑犯”,並被事後的調查所證明。

2)他們抓捕過程中,到底“傷害”到嫌疑犯何種程度?他們的“施暴”是不是不可避免還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不必要?這些傷害是不是完全可以避免或毫無必要的?這些傷害是在嫌疑犯暴力抵抗的過程中產生還是在嫌疑犯被制服後才產生?
是不是因為嫌疑犯試圖傷害他們在先而他們不得不採取的保護處施?

3)考慮到嫌疑犯是個有武功的人,並且是個無情的殺人在逃犯。抓捕的人有沒有理由擔心嫌疑犯狗急跳牆而殺人滅口,而不得不採取“暴力手段”?這六人對嫌疑犯的制服是不是當時情形下的必要或是可以考慮的手段?還是毫無必要的而只會導致傷害的手段?

這些都必須考慮。目前我們並不知道那嫌疑犯被這六人到底傷害到何種程度。

如果被證明是導致嫌疑犯死亡或身體嚴重殘廢,潤濤閻的觀點還可商量討論。我想,就是警察,也不能打死或嚴重打殘嫌疑犯吧。

如果僅僅是皮外傷,或一些無大礙的傷而已,最多這六人賠償些醫藥費而已。何來犯罪不犯罪的?

潤濤閻在文章中大談特談“無罪推定”原則。那麼,我要問潤濤閻,你還沒有詳細了解情況,只是根據一個“據”和一個“可能”,就判斷人家是“罪犯”,並且到處宣揚,這是不是也不符合你所推崇的所謂“無罪推定”原則啊。

你這樣在沒有具體明了的情況下,就公開說別人是“罪犯”,是不是會嚴重“侵犯”了六人的名譽權啊?

名譽權也是“人權”之一吧。嫌疑犯的人權應該無條件地保護,難道幫助警察抓捕一個殺妻並拋棄親生幼女在逃嫌疑犯的人的人權就不應該被維護嗎?

我不客氣地說,潤濤閻,你也是罪犯,你犯了侵犯別人名譽權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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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捕薛乃印的六人是罪犯還是英雄?

送交者: 潤濤閻 2008年3月01日09:03:34 於 [天下論壇]http://www.creaders.org

http://bbs4.creaders.net/forums/politics/messages/15677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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